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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在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但是,婚姻缔结情况也有例外,如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说起古代的婚姻制度,大家总会不约而同地想到“三妻四妾”一词。
实际上,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朝代中,古代的妻妾制度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便是坐拥三宫六院的皇帝,在他的“后宫团”中也仅存在一个“正位”,也就是皇后,其他嫔妃、御妻所享受到的待遇,严格来说都是妾室,根本无法与正宫皇后相提并论。
除此之外,许多朋友觉得妾就相当于古人的“小老婆”,亦或是“小三”、“二奶”之类没有名分的婚外恋情,这也是不严谨的。古语云“妾不如妻”,在古代妾的地位更像是贴身丫鬟,几乎不具备任何“妻”的权益,却要尽到与妻等同的职责。
例如:“妻”来照顾丈夫孩子、侍奉老人,而妾同样要肩负这些职责。然而,在丈夫和正房夫人面前,妾的地位却像婢女一样。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看到小妾与正房翻脸斗嘴的情况,在现实中基本不会发生。一旦出现了类似的情况,遭殃的一定是地位卑贱的妾室。
妾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是相当低的,而且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首先,每逢家族祭祖,元配正房是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的,但妾却没有这种资格,完全被排除在家谱之外。妻家的亲戚,也就是娘家人,她们的地位得到夫家的认同,属夫家的姻亲,但妾家的亲戚就不会得到认同了。
除此之外,即便是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子、庶女,他们也必须称没有血缘关系的正房夫人为“嫡母”,只能称自己的亲生母亲为“庶母”,而这种对母亲的称呼还只是书面语,日常见面庶子、庶女必须要称自己的生身母亲为“姨娘”。
古人是相当看重血缘的,因为庶子、庶女都有夫家的血统,所以他们的地位虽然不及嫡子嫡女,但他们仍是少爷或小姐。相比之下,他们的生身母亲要凄惨得多,非但不能管自己的子女叫儿子、女儿,还得尊称其为少爷、小姐,庶母子的母子关系都是不被承认的。
别觉得笔者说的这种现象是危言耸听,在《红楼梦》中我们就能够看到这样的桥段。
贾政有一名小妾赵姨娘,这位赵姨娘虽属家主之妾,但她却并不算“主子”,全府上下的“主子”都对其嗤之以鼻,稍微得宠的丫鬟也会瞧不起她。赵姨娘诞下一女探春,但长大后的探春根本不认同自己的母亲,连自己的亲娘舅都不认可,她宁愿称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正房王夫人为母亲,也不会管自己的生母叫一声娘亲。
由此可见,在古代,庶母子之间的关系在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中并不得到认同,他们更像是主仆。实际上,古代的妾就是妻的一种“替代品”,亦或是生育工具。嫡庶之分是古代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直接导致了妾的地位极其低下。元配正房过世以后,妾亦没有上位的机会。倘若让妾来取代妻,这种情况非但要受到世人的指责,还有僭越法度之嫌。
我们知道,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本就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背景下的,所以,衍生出了诸如“夫为妻纲”之类的规矩。
夫与妻之间的关系本就失衡,相比之下小妾的地位更是堪忧。对于一个犯了错的小妾来说,丈夫完全有资格对其进行惩处。在古代,打骂、流放小妾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便是丈夫一怒之下将小妾杀之后快,在唐、宋两朝都不会被判处重刑,最严重的结果不过处以徒流。
到了清朝,对杀害小妾这一罪行的惩处更轻,顶多是“杖一百,徒三年”。那么,如果不堪其辱的小妾对丈夫进行了反抗,她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清律》的记载,“骂夫,杖八十”,倘若小妾敢与丈夫动手,那么便要“俱徒一年或一年半”,且“不问有伤无伤”。
古代的阶级制度是体现在各个方面的,即便是在家庭(家族)中亦是如此。在一个家庭里,妻的地位要明显高于妾,她们的关系更像是主子与仆人。妻子可以随意指使或打骂小妾,妾则不能有任何反抗、侵犯妻的行为。倘若,妾对妻有了冒犯之举,则要“与妾犯夫同罪”。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婚姻法中妾是基本不具备权利的,除了最起码的人权之外,她们的处境与奴婢别无二致。
通常来说,为丈夫诞下子女的妾,其家庭地位能够有所提高,但提高的程度却比较有限,充其量是获得了“主子”的名分,但她的地位仍不及其他主子。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就是妾的出身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妾的地位亦会提高,但类似的现象却属凤毛麟角。毕竟,除了私奔之外,高门大户基本不会将女儿许配给人做小妾。
妾的存在,本质上来说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罢了。所以,古代的丈夫必须要对妾尽义务。倘若,一个男人纳了小妾,那么,就必须定期与其行房。倘若,这名男子冷落了小妾,未能定期与其发生关系,那么,这名丈夫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除此之外,在古代礼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倘若,正房元配不在家中,那么,妾就不得与丈夫睡在一起,两人在行房结束后丈夫必须回到主卧就寝,禁止留宿。
在古代不只是皇宫,其实,小家庭的内宅也经常会发生“宅斗”。因此,性关系的平衡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妻妾之间的得宠与失宠,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和谐。对于小妾来说,她们能享受到的权益相当有限,性生活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古代纳妾的情况通常发生于妻子年迈体弱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所以在性生活的方面妾往往享有比妻更优越的待遇,能够与丈夫同床共枕的机会更多。
与荧屏上经久不衰的宫斗剧一样,对于妻妾来说能否得到丈夫的“临幸”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为此妻妾不惜进行各式各样的明争暗斗。内宅的争斗,往往会让家庭变得鸡犬不宁。介于此,古人也在家规中制定了种种详细的条文,对这些现象进行杜绝、例如:在《秘戏图考》中,就收录了一部明代家训的残文,内容如下:
“妻妾日劳督米监细务,首饰粉妆,弦素牙牌。以外所乐,止有房事欢心。是以世有贤主,务达其理,每御妻妾,必候彼快……街东有人,少壮魁岸,而妻妾晨夕横争不顺也。街西黄发伛偻一叟,妻妾自竭以奉之,何也?谓此谙房中微旨,而彼不知也……近闻某官纳妾,坚扃重门,三日不出,妻妾反目,非也。不如节欲,姑离新近旧,每御妻妾,令新人侍立象床。五六日如此,始御新人。令婢妾侍侧,此乃闺阁和乐之端也……人不能无过,况婢妾乎!有过必教,不改必策,而策有度有数也。俯榻解挥,笞尻五下六下,下不过胯后,上不过尾闾是也。间有责妾,每必褪裸束缚挂柱,上鞭下捶,甚至肉烂血流,是乃害彼害我,以闺门为刑房,不可不慎也。”
从这些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人主张已婚妇女在婚后生活中一定要“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故此,性生活对于妻妾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她们的地位不如男人,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面的世界。因此,作为丈夫的男人一定要肩负起让家庭和谐美满的责任。
除此之外,这段家训还规定了那些被纳入家门的小妾,必须在丈夫与元配过性生活时从旁观看,这样才能消除妻妾之间的芥蒂,减少内宅女人间的猜忌。
由此可见,在古代虽然妾的身份地位相当低,但古人对妻妾和谐还是相当看重的,至少古人已经意识到妻妾之间的内斗就是家庭纠纷的主要来源这一点。
但家训毕竟只是少数名门望族的私家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妻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要维持终生。
现在,许多“小三”、“二奶”在战胜原配之后,还有被扶正的机会,在古代这种情况是难以想象的。可以说,在绝大多数的朝代,都有妾终生不得为妻的规定。
例如:在唐朝,有一位叫杜佑的名士,在晚年丧妻后将自己的小妾扶正,因为这种行为遭到了士林的排挤和指责。哪怕是在过世以后,妻妾之间的地位仍无法平等,妻子有权力与丈夫合葬且同椁,但妾就不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
由此可见,古代的妾绝不等同于现在的“小老婆”,她们的地位是相当凄惨的。
在封建社会,讲究的就是阶级与等级的严明。妻是正房元配,妾只是替代品,二者之间绝不可混淆,这层关系亦不容僭越。
也因此,像明末清初钱谦益将柳如是扶正的情况,在历史上实属千载难遇的稀罕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