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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经盛鸿: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在遭到中国人民英勇顽强的反抗斗争与世界反法西斯战线的共同打击下,遭到了彻底的失败。
成立十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为了清算日本战犯的罪行,在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后,在盟国军队进驻占领日本的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迅速开展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首先下令逮捕日本各级战犯;接着,开始组建对日本战犯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根据中、美、英、苏四国外长莫斯科会议的决定,发布特别通告,命令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历时多年,罪行累累,战犯人数众多。盟国议定,将所有日本战犯按罪行轻重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战犯是指从整体和全局策划、发动和执行侵略的罪犯;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现地责任者,即犯违反人道罪;丙级战犯是指违反战争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即犯直接责任罪。盟国议定,将甲级战犯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将乙、丙级战犯交由罪行发生所在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
中国国民政府依据上述盟国发布的一系列宣言、决定、通告的精神,特别是《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开展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工作。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政府在各地逮捕日本乙、丙级战犯,以及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的日本乙、丙级战犯,共2357名。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奉蒋介石主席电示,经行政院签准,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争罪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等六机关组织,成立“(日本)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为中国国家处理日本战争罪犯的最高权力机关,“承理战犯处理之指导、审议等业务”。秦德纯被任命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依据关于战犯审理与执法的规定,从1945年12月16日到1946年5月1日,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等十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审理各地区的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同时,依据盟国发布的一系列宣言、决定、通告的精神与《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制订了审判日本乙、丙级战争罪犯的《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以及《审判罪犯军事法庭编制表》、《军政部战犯拘留所编制表》、《各地战犯拘留所编制表》、《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各单位一览表》共七种法规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从检举、逮捕到审讯、判决、行刑等整个过程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严密而又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定,于1946年2月审议通过,使得各地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各地“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判最为重要,影响也最大。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由五名军法审判官和一名军法检察官组成,石美瑜少将任庭长,宋书同、李元庆、葛召棠、叶在增任审判官,王家楣任主任检察官,另设书记官、通译等职。后以陈光虞任首席检察官兼任公诉人。石美瑜,福建闽侯人,抗战胜利后,石美瑜受命主审汉奸陈公博、缪斌案,表现杰出,被擢升为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审判长。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址原设在国防部内正面大楼三楼,后迁马标中央军校内。该庭初直属中国陆军总司令部,1946年7月1日后改为直属国防部,称“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受国防部军法局的指挥与监督。1946年5月27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总部礼堂设立法庭,开始对日本战犯审判。
励志社总部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共有三座大型中西合璧的宫殿式宏伟建筑。励志社礼堂原是一幢召开重要会议、演出戏剧、播放电影的多功能厅,外观为中国传统宫殿式,而内部的使用空间是当时比较现代的剧院布置,内有门厅、休息部、观众大厅及其他服务设施。励志社的另外两幢建筑是接待住宿的现代式宾馆,主体地上三层,另有一层半地下室。励志社于1929年1月成立于南京,社长一度由蒋介石亲自担任,总干事黄仁霖。励志社总部的几幢建筑是为该社成员提供后勤、会议及娱乐服务的场馆。日伪时期,这里成为伪中央军官学校所在地。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第一个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对象,是战犯酒井隆。
酒井隆是日本侵华的重要代表人物。此人在1928年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时,一手策划和制造了“济南惨案”;不久回国,担任日本陆军参谋本部作战部中国课课长,成为着名的“中国通”,与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齐名。1935年7月,他亲自起草了所谓“何梅协定”,威逼、羞辱中国政府代表何应钦,在何应钦未签一字而仅作一短函答复的情况下,就强行宣布“何梅协定”签订,把国民党在华北地区的各级党部及中央军、东北军逐出华北。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酒井隆任日军步兵第14师团第28旅团的少将旅团长,随师团长土肥原贤二参加兰封会战。1938年6月至1940年6月,酒井隆先后担任日本驻张家口特务机关长、日本内阁“兴亚院”驻蒙疆联络部长官、日本驻蒙军军附等职,晋升中将。1941年11月,酒井隆升任日本驻广东的第23军司令官;同年12月7日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他指挥日军一个师团,经过十八天激战,占领香港,迫使英国总督杨慕琦投降。1945年2月,他奉命在北京设立酒井机关,进行与重庆国民政府的秘密和平谈判。1945年12月,他被国民政府以战犯逮捕。酒井隆在华北、华南广州、香港等地,率军攻城略地、烧杀淫掠,犯下累累罪行。
南京大屠杀案战犯被处决
经过三个月的审理,1946年8月27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定酒井隆为第一号战犯,判为死刑;1946年9月30日、在南京雨花台将其枪决。
在这前后,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及南京社会各界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松井石根被定为甲级战犯,必须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不能移押南京;指挥南京大屠杀的其他日本元凶,柳川平助、中岛今朝吾等人已死,朝香宫鸠彦因是日本皇族,被盟军总部下令免于法律追究,只有第6师团长谷寿夫被定为乙级战犯,于1946年10月16日被引渡押解来南京,羁押于小营战犯拘留所。1946年10月19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始提审谷寿夫。
经过约四个月的预审与调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的所作所为与滔天罪行充分掌握。谷寿夫指挥的日军第6师团是日军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该师团在1937年11月初从华北战场调到华东,在杭州湾登陆,从上海沿太湖南岸向南京包抄,一路上烧杀抢劫,无恶不作。在1937年12月上、中旬,该师团在南京城南,沿花神庙、雨花台、中华门一线猛攻南京城,并在1937年12月12日中午最先从中华门攻入南京城内。在谷寿夫的指挥下,日军第6师团官兵在长江边、在城南花神庙——雨花台——中华门一线、在城内各地,对已放下武器的战俘与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进行了连续多日的大屠杀。日军第6师团官兵的大屠杀是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谷寿夫的双手沾满了中国人民的鲜血。
1947年2月6日至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设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三天公审。参与旁听的人数多达上千。庭长石美瑜宣布公审开始后,公诉人陈光虞宣读起诉书,指控谷寿夫在侵华战争,特别是在南京大屠杀中犯下的罪行。但谷寿夫拒不认罪。法庭传讯了数百名中外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了大量人证物证;公布了南京各社会团体对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多份调查笔录与调查总结报告,陈列了由法庭所挖掘的南京大屠杀受害者的尸骨与勘验笔录;同时法庭搜集与出示了侵华日军为炫耀“攻略南京”战绩而拍摄的电影纪录片、日军第6师团官兵在南京大屠杀期间写的日记、日本报刊在南京大屠杀期间刊登的报道文章以及日本随军着名作家石川达三所写的反映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纪实文学《活着的士兵》,宣读了战时美国《纽约时报》驻南京记者写的《南京大屠杀目睹记》;出示了英国《曼彻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于1938年初编着的《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等等,共达四五千件证据。这些铁的证据确定谷寿夫等日本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不容抵赖的事实。
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长石美瑜宣读了对谷寿夫的判决书:
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大规模集体屠杀共有二十八案,屠杀十九万多人;零星屠杀有八百五十八案,屠杀约十五万人。总计日军屠杀中国战俘与难民达三十余万人。对谷寿夫“处死刑”。
顿时,法庭上欢声雷动。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法将对谷寿夫的死刑判决向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申报,蒋介石于1947年3月25日批示“如拟”。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在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
接着,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对在南京大屠杀中犯有重大罪行的原日军第16师团的向井敏明、野田毅、第6师团的田中军吉这三名丙级战犯进行审判。
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是日军南京大屠杀中的杀人狂。野田毅、向井敏明是日军第16师团中的两名少尉军官,在进攻南京期间,以“百人斩”为目标进行“杀人比赛”,杀害已放下武器的战俘与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数百人。1937年11月底到12月中旬,日本《东京日日新闻》等报对此二人的暴行连续四次作了详细报道,还刊登了此二人手持杀人军刀的合影照片。田中军吉是谷寿夫所部第6师团中担任中队长的大尉军官,在进攻南京与大屠杀期间,以“助广”军刀杀害了三百余名战俘与无辜平民。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宣判:该三犯“以屠杀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已“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依法将对此三犯的死刑判决向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申报,蒋介石于1948年1月26日批示:“核无不合,应予照准。”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犯在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
据统计,从1946年5月到1949年4月30日,在约三年的时间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的日本战犯案件共有200余案,共二十四人。其中,审理师团长以上的高级将领有十五名,即酒井隆、谷寿夫、矶谷廉介、高桥坦、小仓达次、福田良三、野地嘉平、菱田元四郎、内田孝正、船引正之、落合甚九郎、三浦忠三郎、原田清一、松井太九郎、冈村宁次,这些人被定为乙级战犯;另审理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栗岩尚治、黑濑平一、伊达顺之助、梨田寿男等七名日军中下级军官与大庭早志、中野久勇两名日本宪兵,这些人被定为丙级战犯。审判结果为:处死刑五人,处终身监禁两人,处有期徒刑十二人,无罪释放二人。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具有不容置疑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它和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一道,对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侵华战争、制造南京大屠杀等暴行,进行了认真的清算,用法律的形式,将日本法西斯战犯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