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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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

编者按
本报史学版2017年5月22日、7月26日分别发表了仲伟民《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高寿仙《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也以明清歇家为例》两篇文章。仲文对《明清歇家研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项研究成果的意义巨大,可以说是从历史碎片中发现大历史的一个典型成果”;高文则对其中一些观点提出商榷,强调对历史细节和碎片的把握必须准确,对其定位必须适度,要注意克服研究微观问题时的偏爱情绪和评价偏差。今天,我们刊发《明清歇家研究》作者胡铁球的回应文章。期待专家学者围绕这一话题尤其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及明清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反思等继续交流,推动相关研究深入发展。

明清-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

明清-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对《明清歇家研究》评论的回应
高寿仙先生的文章读后让我受益匪浅,但也让我产生了更多的疑惑。先生所选的几个问题,我自己并没有深挖,只是作为现象提出,加起来不足2000字,不到《明清歇家研究》篇幅的千分之三。在该文中,先生提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从细节和“碎片”中来探讨“大历史”,其细节和“碎片”必须准确,这一点我完全赞同,但细节或“碎片”的理解与解读,需放在史料体系中去,仅依靠一段单独文字来理解,往往会误读;二是歇家的存在能否动摇“乡绅社会”“宗族社会”等传统观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会有不同的答案。我认为,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受政府支配的社会,要理解明清基层社会的性质,必须从政府如何将民间力量整合到自己的系统中去思考,纳入官府系统中的民间力量往往是最强大的,因为其可以利用公柄谋利而不断壮大。现略述如下。
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要放到史料体系中把握
史料含义必须在史料群中来理解,高先生对我所描述的“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驿站歇家”“解户歇家”四类歇家进行了批评。其中“驿站歇家”并非我所提出,而是把它归入“保人歇家”类,指出这是一种特殊的“保人(保歇)”。在引吕坤所言驿站这段史料之前,我费了近2400字,引了26条文献及契约文书来论证歇家在诉讼领域做保人的普遍性。且在第18章《歇家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及其与州县关系考》中,进一步引证了大量史料来论证歇家充当保人的原因及其主要职责,并指出明清司法领域有“押保”与“委保”两大系统,这两大系统共同保证了诉讼正常运转,这是制度性的规定。明清政府之所以让歇家担当“委保”,其中一个最核心的原因是囚房条件过差,经常囚死人。为了防止这些悲剧的发生,明清政府一般在犯人没有定罪之前交由歇家看管羁押。即使在犯人定罪之后,若是轻刑犯或病犯也可由歇家保领在外羁押服刑,如“押犯太多,于卫生有碍,拟请将情罪较轻之犯概交歇保……保释出之押犯已有百余名之多”;又“吴朱成患病取保,确有歇家刘章茂保状”,诸如此类史料甚多。正因为如此,所以“保歇”成了“羁所”“班房”的另一种称呼,即“羁所又名班房,又名保歇”。而歇家也被称为“保人歇家”,如《大清律例》规定:“保人歇家串通衙门行贿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断。”因为是制度性规定,所以明清两朝不断强调呈状时:“无歇家保状者不准”“无歇家作保者,概不收阅”,这几乎是全国通行的做法。因此自明嘉靖年间设立“委保”制度后,在明清司法领域中的“保人”,基本上指的是“歇家”。
而高先生在引我的话时,总是无意中把我最重要的信息隐掉。如吕坤言:“一等颇有身家,纳赎既惜多费,摆站又怕辱名,到驿之日,官吏先行贿赂,保人图得货财,收管出门,犯人离驿。一等奸顽积棍,无力赎徒,到驿之日,私查徒数,暗记官赃,挟制官吏,假取衣粮,驿递不敢不放,此两等人查盘官到,或保人代觅点站,或本人探听亲来查盘,既过,依旧回家……一等才能可用,或图衣食私役于积年保歇之家,或求亲幸听差于衙门奔走之事。甚有役满之后,依恋不归者。”从整个史料体系来看,这里的“保人”指的就是“歇家”,而高先生把讲“保人”职责部分的史料统统隐掉了。从上述“保人”职责来看,歇家确实通过其“保人”的身份,将犯人领出看管驱使。而高先生所引用的“囚房狼狈倾颓,驿递尤甚,何者?丞使痛痒不关,守令耳目不及,钱粮无所措处,兴作谁肯申呈?是以浅隘之房,卑湿之地,漏雨穿风,浸泥濡水,盛暑蒸溽,大寒凄烈,人非木石,安能二三年不病且死哉”,恰恰道出了“驿站”设“保人歇家”的必要性,若任由此种情况发生,不是草菅人命吗?
“解户歇家”是我在梳理歇家具有押解犯人的职责中提到的,歇家具有押解犯人的职责,于成龙说得非常清楚。其言:“嗣后原告上控,即发江夏县押,歇家解本犯回籍,查实取收管回报,另行起解候审。”如果将这条史料与高先生引用于成龙所言的“禁止保歇。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相对照,“解人犯”的主语无疑是歇家,但高先生隐掉这一史料,所以出现了歧义。自明到清,具有“解人犯”职责的,主要有“防夫”“差役”“歇家”,而“防夫”押解犯人多被“附驿军民包当”。笔者推测,歇家最初是通过包当“防夫”而具有押解犯人的职责。一般而言,“某词+歇家”的组词方式,往往是同义复合,如“讼师歇家”“保户歇家”“仓夫歇家”等等,皆是如此。如“讼师歇家者,名虽二而实则一”,因此还出现一个专门名词叫“讼歇”,如“原被告各投着名之讼歇”等。至于“保户歇家”则一般缩称为“保歇”。而“仓夫歇家”则一般缩称为“仓歇”。这里出现了“解户歇家”一词,不能排除其“同义复合”的可能。“解户歇家争共攒”中的“共”字也许仅是为了书写的整齐,但不管如何解读,歇家无疑具有解人犯、收押人犯的职责,是明清监狱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先生认为“兵歇家”只是普通的“客店”,没有管理军人的职责,核心分歧是对“抄誊文字仍要一字一言,不许增减及别添祸福之说,每传毕,差巡视旗于街上,或歇家,唤二三个军来问之,照不知条内,查治所由”这段史料的理解。按明代以前的书写方式,若是“巡视旗”在“街上”“歇家”抽查问责,则断不会出现“或”这个字,这个“或”字,就表明了“歇家”与“巡视旗”同样具有抽查问责的职能,高先生的解读违背了古代的书写方式。至于士兵病了不及时治疗要问责歇家,晚上若人不在歇家,歇家与队长要受同样责罚,这不是管理之责又是什么呢?
在史料解读中,往往因一个词语不理解或习惯用语不清楚而造成的误断、误读,比比皆是。如因不懂“京徭”为何意,中华书局所点校的《明史》有一段史料就断错了,其原文断句如下:“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笔者改为“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京徭”的含义与“歇家”类似,明代政府规定各类钱粮到京皆由歇家主纳,如嘉靖时,政府规定:“凡差官起解供用等库钱粮,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领单上纳。”对于同一件事,《太仓考》则言:“凡官解到京,即将公文同歇家保状,赴部投下,领单上纳。”而“白粮投解,有侩家为之主办”,这里“侩家”就是指“歇家”(具体考证见《明清歇家研究》第543到547页)。同样,笔者在读硕士时因不理解“京”字在明代文献中仅指“北京”,后来又没有改正过来,故“在京法司歇家”所引证这段史料确实断错了。不过万幸的是,在京法司设歇家这个职役的结论,依据张永明所言依然可以成立。张永明言:“在京法司,多系犯人自纳本色纸张,或令歇家代送。南京各衙门,亦各自有常用人役,如歇家、门、库、斗子之流,虽非事体,然平价使之转卖,以一衙门之人供一衙门之役犹可也,而乃拘铺户,其谁堪之。”该史料出自张永明的《议处铺行疏》一文,该文谈的是南京地区的铺户承受许多非他们应该承担的职责,致使负担过重,破家不断。他举例说北京法司所用纸张要么由犯人自纳,要么由歇家代送,而不需要拘铺户来完成。而南京法司等各衙门如同北京法司一样,也设有歇家等役,理应像北京法司一样,不需要拘铺户来完成,即“亦各自有常用人役”的“亦”字是承接“在京法司”而来的。这两地衙门设置人役是一样的,但南京地区的歇家似乎没有履行“代送”的职责,“代送”两字含义非常复杂,并非如高先生所说没有意义。
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基层社会虽由政府支配,但政府也要依靠各类民间组织和群体来管理社会,这些组织和群体因而变得愈发重要,甚至具有支配县乡的力量,这在明清两代体现得尤为突出。明清时期,政府核心职能是“刑名钱谷”。“刑名”主要包含了词讼与治安两个方面,“钱谷”则泛指征收解纳各种赋役,也就是说协助政府完成“刑名钱谷”任务的组织与群体往往在基层社会的力量最大。因此我们要了解基层社会的性质及其运作模式,关键是了解谁在具体运作“刑名钱谷”。
明清时期,从各类文献的记载来看,歇家势力非常强大,原因是他们掌控了“刑名钱谷”。如嘉靖中期,江西巡抚张时彻说:“凡词讼钱粮,事在官司,权柄执于歇家,行止听其自便。”在钱粮方面,因“近来里长正身俱不出官,雇觅歇家包当”,歇家势力越来越大,“兜收粮里钱粮,肆为侵欺。包揽里甲夫马,不行走递。甚至挟制吏书,把持官府,虎踞狼贪”;在词讼方面则是“柄权不由公门,歇家互争胜负”,最终导致了“在县市则知有歇家而不知有官府”的局面。不仅江西如此,全国情形大体如此,如明刻本《初仕要览》言“揽歇”:“家居城市,奸惯公门,乡民私则籍为居停,公则赖为打点一切。差粮、催比、答应、征解之役,咸彼任之。”
至清代,歇家势力依然强大。如在江苏的地方志中,保歇(歇家)在钱粮词讼领域的形象是:“垄断乡闾”,“缙绅奉之如上宾,士庶畏之如太吏”,“甚者广通奸宄,挟制官长”,“民罹其害,官受其愚”。在浙江,余缙言歇家与蠹胥、悍役、土豪、势要串通起来,在钱粮词讼领域,不仅“蔑视令长等于仆隶”,而且“实足慑服有司”。清初,浙江历任巡抚,几乎都在谈歇家势力之强大,如巡抚李之芳言:“访闻(浙省)各属向有保歇一项,最为民害,分定都图,专卖顶首,积蠹相承,竟同世业。民间事涉公廷,不论钱粮词讼,认定居停,奉为耆蔡。”而巡抚赵士麟则言,“本都院访闻浙省各属,蛊官蠹民多山,歇家为害。在省城,则有各县之歇,在州县则有各里之歇。省城歇家,以包兑钱粮为事……州县歇家以包充里役为事……揽歇横行,出入各属衙门,干预一切公事”等等。诸如此类,在各地皆有类似记载。
面对如此强大的歇家,我们就不得不追问,明清基层社会性质到底能不能称为乡绅社会或宗族社会?这就得考察歇家的身份构成,歇家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各种势力都可以参与进来,故活跃于明清时期的州县歇家,其身份极其复杂,主要由商人类、册书类、土豪积棍类、士绅劣衿类、胥吏衙役类、宗族类、仓夫类、讼师类、豪绅家仆类等构成。其中前七类是核心,甚至因此而形成了专门带“歇”的词汇,如“衿歇”“差歇”“仓歇”“里歇”(里书歇家),等等。至于土豪积棍、册书、商人,因充当歇家的普遍性,几成歇家的另一种称呼。如“有等土豪积棍,名曰歇家”,“禁歇家,则变其名曰传催、曰里书”等等。至于商人充当歇家,多称“市棍”“市猾”“市驵”“无藉”等,如“市猾多顶买其役(粮里),变其名曰歇家”,“包揽歇家市棍也”,“乡里制于市驵”,或直接称歇家为“牙歇”“斗歇”等等。
从歇家人员构成来看,地方政府不是依靠某一类力量来完成“刑名钱谷”,而是根据各地各类人员的实际势力而定。一般而言,科举发达之地,绅衿势力较大;商业发达之地,商人势力较大;而当某地存在“土豪”,土豪势力便较大,其他皆可类推。这些人员往往具有运作“刑名钱谷”的潜在能力。明清政府往往将具备运作“刑名钱谷”能力的人员纳入协助政府完成“刑名钱谷”任务的系统中,因此从具体运作“刑名钱谷”的人员中,可以窥视该地实际社会力量的构成。而明中期至清初,具体协助政府运作“刑名钱谷”的经营或组织方式主要是歇家。以往学界讲包揽,往往只说某某人群包揽,但要把各家各户的钱粮聚敛并解纳到各级政府仓库中,需要一个复杂的运作系统,不管是乡绅还是胥吏衙役皆要借助歇家这种经营模式来完成包揽,这就是纷繁复杂的歇家身份构成根源。
总之,通观整个明清社会中的歇家角色功能以及运作方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歇家类群体以各类商业服务功能为基础,以人情、人脉、官府为依托,上通各类势要与各类势力群体,下通民户、纳户、商户及各类基层群体,在商业贸易、赋役、司法、税关、仓场等领域构建了上达下通、贯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网络体系。为了充分利用这个网络体系功能,明清政府曾一度在上述各类领域通过包、保等责任形式,以歇家为中心构建了保歇制度和委保体系。当保歇制度与委保体系建立以后,各个领域的运转,往往是官府领导,歇家类组织来具体处理各类问题,即官府通过控制歇家类组织来完成国家与社会各项任务。正因为如此,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远远超过其他群体,不管是士绅还是胥吏衙役以及各类势力群体,要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以及分割商业贸易、财政、司法等领域的利益,往往需借助歇家类组织来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歇家成为观察明清基层社会性质的最佳窗口。笔者认为,在明清时期,从来没有出现过单一势力的社会结构,而是由各类势力共同承担国家、社会的管理与运作,所谓乡绅社会、宗族社会等,可能仅是针对某一层面某一具体问题而言。而所谓乡村自治论,则完全是臆想出来的。全盘考察明清社会,官府权力依然是整个社会的中轴,但权力的施展往往要借助各类民间力量。其中,商人常常是最为重要的,尤其是财政市场化与司法市场化后,官商社会性质更为凸显,而歇家就是“官商”合体的典型代表。
(作者:胡铁球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