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血写的条约与近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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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血写的条约与近代中国


中国近代史-血写的条约与近代中国
签订《辛丑条约》时的李鸿章(前排第二)
在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回顾90年前的历史关节点,回顾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很有意义。中国进入近代,是从西方列强用大炮强迫清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开始的。它以打破传统中外关系格局为起点,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方向,使中国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正如李文海先生所言:“了解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
一、血写的条约把中国推向半封建半殖民地深渊
从叩开中国大门的鸦片战争开始,列强的每一次侵华战争都要导致一至数件血写的条约,并由此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时代。以《南京条约》为代表的第一批中外条约,“标志着中国闭关自守的破产”,“以前是中国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列强由此启动了用“条约制度”将中国纳入它们的“统治范围”的进程,确定了对华关系的真正不平等。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订立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等,不论从本身,还是从实施条件和其他方面来看,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条约制度已基本确立,中国完全被纳入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
1894年爆发的中日甲午战争,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并反映了资本主义从自由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的特点。战后日本强迫清政府订立的《马关条约》及其相关条约,不仅废弃了中日于1871年建立的具有平等性质的条约关系,而且获得了西方列强所攫取的所有条约特权,并增加了新的特权。中国面临着被“瓜分”的民族危机,传统的宗藩体制已经崩溃,华夷秩序几乎荡然无存。在继起的八国联军之役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于1901年与清政府订立了《辛丑条约》,将不平等条约体系发展到高峰,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由此完全形成。1915年,乘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机,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胁迫袁世凯政府签订了被称为“民四条约”的一系列条约和换文。1918年,欧洲小国瑞士也与中国订立了不平等条约。其后,不平等条约才没有新的重大发展。
从总体上看,晚清时期所订立的中外条约,都是不平等的,但从民国建立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巴黎和会召开和五四运动爆发的1919年,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年头,在这一年,“中国与外国的条约关系,见证了一个时代的开始和另一个时代的结束。”不平等条约时代开始走向崩溃,中国真正展开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废约运动全面兴起,政府交涉和民众斗争交相呼应。南京政府成立后,废约斗争逐步取得实质性成果。抗战期间,束缚中国上百年的不平等条约得以基本废除,但条约特权并未彻底清除,并出现了新形式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时期的中外条约关系,处于由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化过程中。直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新中国,不平等条约时代才宣告真正结束。
二、中外条约对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之影响
从广义来看,近代中外条约是一个庞杂的体系。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汇集了1182件约章(其中有7件系鸦片战争以前所订),包括正式条约和不属于条约范围的合同、章程等,其中既有不平等条约,也有平等条约。从条约实施体制的完整性和近代中外关系的特殊性而言,这一体系包括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正式条约,正式条约之外的各种合同、章程和协定,以及中国政府为履行条约规定及办理相关事务而颁行的谕旨、法令和章程,外国方面根据条约特权在华建立的机构及其实行的各种制度等等。这一庞杂体系所体现的中外关系的变化,导致或促使了中国近代社会的重大变动。它既是列强侵害中国主权,对华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又蕴含着某些有助于中国摆脱落后、与先进文明接轨的因子。正惟如此,中外条约对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而又复杂的影响,各种重大事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社会变迁,都与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不言而喻,它给中国造成的危害和负面作用极为严重。具体而言,一是在政治上束缚中国的主权,致使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变化,由一个独立自主但又与世界隔膜的封建国家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国家,中国的国际地位由此一落千丈。美国政要布热津斯基指出,“19世纪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条约、协定和治外法权条款,使人们清清楚楚地看到:不仅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地位低下,而且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同样地位低下。”二是在经济上殖民性质的掠夺使得中国长期处于国弱民穷的落后状态。通过巨额赔款和各种经济特权,尤其是片面协定关税特权,列强扼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不仅使中国遭受巨大的财税损失,而且严重限制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贫穷造成并加深了社会动荡,“中国几十年来的内乱,也就是帝国主义赐给我们的‘恩惠’。”三是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条约特权,列强不断扩大在华传教和教育事业,试图改造中国的国民性,试图对中国人民进行“道义和精神的支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奴化思想的滋长。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总之,近代中国沦入半殖民地社会的深渊,民族的深重灾难,国家的积弱不振,社会的贫弱穷困,正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的。李文海先生曾形象地指出:“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像蚊子吮血似的将坚船利炮的‘尖刺’刺入近代中国的孱弱肌体,造成近代中国的‘大出血’。”
另一方面,中外条约又在客观上促使中国社会产生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变化。列宁认为,半殖民地国家“是自然界和社会各方面常见的过渡形式的例子”。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过渡形式”就是其社会结构的混合形式。马克思指出,征服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即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混合形成的生产方式”,并“重新形成另一种社会结构”。列强通过战争强加的条约对中国所进行的“征服”,也同样造成了近代中国的混合形态的结构。这是一种具有封建性质、半殖民地性质和近代性质的混合结构,前两者显而易见,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近代性质的内容。在亚洲,居于先进文明的西方列强自觉或不自觉地执行着破坏性和建设性的双重使命,前者如恩格斯所说,侵略战争给了中国以致命的打击,“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也都在瓦解”。后者即《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和“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
新建立的条约关系,既使中国的主权受到侵害,蒙受着不平等的耻辱,又带来了近代国际关系的新模式。近代以前,清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实行的是以自己为中心构筑的国际关系模式,即华夷秩序。这种模式将其他国家视为藩属,在形式上是不平等的。“中华帝国及其统治者,始终居于‘华夷’秩序中居高临下、凌驾一切的地位。”自近代国际法在17世纪中叶的欧洲产生之后,西欧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形成了新的国家秩序,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和原理,形式上是平等的。而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交往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尽管这一新的国际秩序是一个“不断向外膨胀”的体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不平等关系,但其中所包含的近代性质的交往形式和原则,则在中外条约关系中有所体现,如互派驻外使节等。诸如此类,虽不占主导地位,不能改变近代中外条约的基本性质,但客观上却有利于中国走向近代、融入世界。
众所周知,在条约的作用下,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封建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催生了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并由此产生了新的阶级和社会力量。随着中外条约对自然经济破坏的加剧,半封建社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也在不断发展。在条约的刺激下,中国近代的国家机构、外交体制、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等等,均出现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变革,其中某些内容明显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性质。在思想文化方面,更促使各种思潮层出不穷,尤其是激发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感,以及对新制度的向往,促使他们不断地探索和追求。民族主义思想也因此不断走向进步,走向成熟,产生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国家主权观念。
不平等条约造成的深重灾难,又刺激着中国各阶级、阶层为建立新的制度而奋斗,中国革命的性质和面貌也在相当程度上由于反对不平等条约而出现了根本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鲜明地提出了以废约反帝为内涵的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纲领,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由于主张废约反帝而达到了这一理论的最高境界。国共两党高举废约反帝的大旗,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揭开了中国革命的新篇章。其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始终如一地坚持这一目标。废约反帝的诉求集聚了全国的民族意识,一次又一次地促进中华民族具有近代意义的觉醒,推动着国共两党、各届政府以及广大民众,展开了不同形式的斗争。
总之,近代中外条约广泛而又深刻地影响了近代中国各个领域的社会变迁,甚至相关人物的政治生涯、人生走向及其命运也均与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三、深化中外条约研究的意义
对中国历史发展有着如此关系的中外条约问题,无疑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进行系统的探讨,有助于更深入地揭露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了解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和社会形态的丰富内涵;并从新的角度认识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和现代化历程,更加客观地辨析外来冲击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等等。
令人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涉足这一长时期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领域。专题研究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出版发表了大量有关条约本身和废约斗争史研究的专着论文,成果丰硕。或作整体综合探讨,或进行特权和条约个案研究,或发掘以往未涉及的史事,或阐发新的学术见解。关于中外条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时人对条约的认识以及与此相关的国际法传入和条约理论等问题,也吸引了学术界的关注,并且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这些成果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中外条约尤其是不平等条约的概况,使我们的认识更为深入,为下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就中外条约在近代历史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以及与各领域联系的紧密和广泛而言,现有研究还远远不够。不仅诸多已辟研究领域存在薄弱之处,仍有继续充实之必要,而且还有不少尚未予以关注或重视不够的空间。诸如相关理论问题、总体及国别条约关系、平等条约及平等条款等问题,以及各项条约特权制度,如租借地、势力范围、外国驻军、外籍税务司、使馆区等制度,与之相关的各重要主权如司法主权、行政主权、经济主权、领水主权、教育主权等所受损害情形及其影响,以及时人对条约和国际法的认识;尤其是中外条约对中国社会的广泛影响,包括对近代政局、制度法律、民众运动、经济贸易、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思想观念等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中国加入国际公约及其影响、条约特权的运作、条约履行中的各种冲突、条约与实际中各种问题的关系、相关人物尤其是重要人物与中外条约的关系等等,均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研究的必要。废约斗争史方面,诸如废约思想理论及其演变、各届政府对废约的态度方针及差异变化、各国对待废约的态度对策及其同异、与非主要国家的废约交涉,以及民族主义运动、废约运动和民众斗争及其地位影响,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废约斗争等等问题,也仍有不清晰之处,需要进一步充实。此外,中外条约与他国的不平等条约及其废约斗争的比较研究,尽管已作了一些探讨,但仍有发掘的余地。
由此可见,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这一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工作可做。有鉴于此,我们策划了“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研究”丛书,旨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专题探讨,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近代中外条约和中外关系研究,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将其与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变迁紧密联系起来,由此更深入认识中国近现代史的演变,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对今天的对外开放和条约关系有所借鉴。现纳入出版规划的只是其中部分专题,大体上反映了丛书所涉范围的主要方面,包括条约制度、条约关系、国际公约,以及条约与领水主权、条约与贸易冲突、条约与基督教及医疗事业、条约与有关人物及民国社会等问题。其中除条约制度为再版之外,均为前人所未涉足或有所涉及但相当薄弱的论题。这些论题从各个角度探讨了中外条约及其所反映的中外关系,以及各类约章及其废约斗争对近代中国的影响、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等问题,揭示了诸多新的史实,并提出了不少卓有创见的观点。(本文系“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研究丛书”总序,刊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