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长期生活在深宫之中,难免会脱离群众,造成决策的失误,因此皇帝出巡制度的确立还是很有意义的。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其显著特征是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巡视地方,以达到监察百官、察举非法、反腐肃贪和惩奸除恶等作用。巡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萌芽于“三皇五帝”时代,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成熟和强化于元明清时期,历代相沿。在形式上,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遣官员代为巡视,后来逐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巡视既有明察,也有暗访。明察是公开巡官身份,所到之处,“地动山摇”;暗访是不张声势地深入民间微服私访,谓之“行路御史”。巡视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官员的监察形式,目的是震慑百官,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萌芽时期
在远古的尧、舜、禹时代,就出现了自上而下的巡察,形成了后来巡视制度的雏形。如尧命舜摄行天子之政,舜即开始巡视东南西北四方,确立了“五岁一巡狩”的制度。《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巡视四方的情况:“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但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西周时设立监察御史,但只是天子左右负责拟文记事、保管典籍的官吏。当时设有称为“方伯”的官吏,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至春秋战国时期,巡视仍以国君为主,国君有“巡县之制”,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监察御史也开始行使监察职能。齐相管仲认为,监察御史对于君主统治具有主动性,“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树明”。
从总体上看,“巡行”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维护部族间的秩序,方便天子了解诸侯治理政务的情况。虽然也有整顿吏制、纠察不法行为以及选拔人才的作用,但没有形成制度,偶然性很大。而且,这时的巡视并不是专职巡视,既没有独立的巡视机构和体系,也没有专职的巡视使臣和法规,巡视和监察活动也比较简单,因此仅仅是巡视制度的萌芽和初创阶段。
建立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先后五次“巡行”,以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同时,改以前的“方伯”巡视为中央派人巡视和郡级定人巡视。朝廷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最重要的职责是监察百官,等于副丞相,可以递补相位,其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位高权重,百官畏之如“风霜”。后有诗云:“扶颠待柱石,独坐飞风霜。”汉承秦制,设御史台,隶属少府,“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其监察范围包括“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当时御史中丞与尚书、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史称“三独坐”,地位十分显赫。汉武帝时,创设了对地方监察的刺史制度,采用巡视的方法监察郡县,开始了中央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先例。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其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其职责被钦定为《六条问事》。刺史定期巡察所辖郡国,称为“行部”,监察郡守、国相、诸王不法行为。同时,还设立了督邮察县制度,即在郡级地方政府增设督邮一职,采取巡部方式,掌管县内官吏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