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简论中国古代的罚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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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简论中国古代的罚科制度

中国古代的“殿举”、“罚科”制度,是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五代及宋元时期称为“殿举”、“殿罚”,明清时期称之为罚科,指科举时代对违规、舞弊或文理纰缪者暂时废止其继续考试资格的一种处分。乡试中式者罚停会试,会试中式者罚停殿试,并根据所犯轻重以定处罚
停考之科数。
罚科制度的形成及嬗变
据史料记载,至迟在北齐(公元550-577年)时,就有了对应试者罚饮墨水的规定。南朝梁武帝萧衍时规定:凡应试“差谬者罚饮墨汁一斗”。隋朝也规定:“士人应试时,凡书迹滥劣者,罚饮墨水一升。”这种今天看来近乎荒唐的规定,却在历史上相沿很久。
笔者所见最早关于殿举,即罚科的记载,是后唐明宗长兴四年(933),考试时怀挟书策,“殿将来两举”,即取消将来两次应举考试的机会。互传答案、调换考试座位者“殿将来三举”,对诬告者一经查明出于“虚妄”,不仅本人“永不得入举场”,其考试的同保人则被“各殿三举”,主要针对考场作弊以及诬告等情形而进行的规定。
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五月,礼部侍郎、知贡举窦仪奏准:进士科,将落第者“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依次罚科不等。对于考试枪替舞弊者,一经查实,应试者永远不得应举,且同保人根据知情与不知情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分别殿四举和殿两举。受倩者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诸科,根据三场错误的多少,也处以程度不等的罚科。
宋朝,多循五代旧制。“进士文理纰缪者,循旧制殿五举;诸科初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否 “并殿一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以前,“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此后,改为考场怀挟者照常殿举, 而同保者则不予追究。
元朝规定:应试者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应当回避,否则,殿一举。怀挟、倩代、场内喧哗以及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而应举者,皆殿二举。
明代前期,应试者作弊或犯规,视情节轻重,要么予以严惩,即治罪或褫革;要么豁免。没有罚科这种折中的弹性处置办法。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明朝罚科自万历二十八年(1600)顺天府乡试赵维寰始。此后,万历后期及天启、崇祯两朝都有举人遭到罚科。
清代,自始至终都实行罚科制度,并且规定越来越周密。顺治十五年(1658),世祖皇帝亲自对顺天、江南两闱取中的人员进行复试。结果,“江南汪溥勋等九十八名,准作举人,罚停会试”。康熙二十三年(1684)顺天乡试磨勘后,有七名举人被罚停科。乾隆二十四年(1759)严磨勘之条,顺天停科四十余人,正如清人戴璐所言:“时疵谬者固不乏人,亦有幸免者,有诬指者。”乾隆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满三百字,照纰缪例罚停科。乾隆五十八年,中式举人邓棻春等八名补复试,其中二人斥革,五人停科。
清朝不仅文科,武科和翻译科也规定了相应的罚科制度。武科复试始于乾隆时,仅实行于武会试。嘉庆六年(1801),“命比照文闱磨勘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武乡试的复试和磨勘。道光八年(1828),翻译科乡试,应试者满洲一百三十余人,蒙古二十余人。中式满洲举人八名,复试时因文理不通、错误太甚,被罚停科者四名。
晚清还曾实行过罚科的捐免制度。咸丰三年(1853)规定:宗室举人罚停会试两科者,可以捐银少罚一科。其先是宗室举人,后来可能范围逐渐扩大。至同治五年(1866),已经认识到它的严重性,因御史王师曾所奏,皇帝遂下旨废除了捐免罚科的规定。
由上可知,五代宋元时期的“殿举”与明清时期的“罚科”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因考试违规作弊或“文理纰缪”,对应试者考试资格的暂停,但在内涵上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被殿举,注定他该科是落第者。而明清时期被罚科者,则是该科已经中式,但又不能直接进行下一级的考试,需待一至三科之后才能接着应考。
被罚科的原因
推究应试者被罚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考场舞弊。明代田吉,万历三十八年因殿试时怀挟,被罚三科,天启二年始成进士。清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数十人被罚科,主考官柏葰,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因科场案被杀的内阁大学士。
(二)字体潦草、违规犯忌、文理纰缪。康熙五十七年戊戌科江南乡试,程思恭首场因为颠倒了“大哉圣人之道”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两句的顺序。虽被取中,却被罚停一科。道光二十三年又规定:“……复试诗文疵谬,诗失粘,抬写错误,不避御名、庙讳、至圣讳,罚停会试、殿试一科或一科以上。”
(三)官场斗争。明末,艾南英天启四年乡试中式,因考官丁乾学、郝土膏发策诋毁魏忠贤,艾南英在对策中也有讥刺之语。触怒了魏忠贤,结果考官被削籍,艾南英也被罚停三科。终未成进士。清朝的窦光鼐,诸城人,性格伉直,与和珅有隙。乾隆六十年乙卯科窦为会试总裁官,所定第一、第二名为浙江人王以鋙、王以衔,乃同胞兄弟。和珅欲藉此兴大狱以倾窦,“摘元墨小疵罚停科”,致使会元王以鋙于嘉庆六年始成进士。
(四)平时违法犯纪。明万历三十八年,浙江举人闵于径,因“故纵亲族挟带私盐”,被“罚停两科会试”。
罚科的轻重
纵观从五代至清末近千年的科举考试实践,乡试、会试、殿试三级都存在罚科现象。尤以乡试、会试这两级考试为多见。乡试违规或作弊,情节相对轻微,构不成“褫革”的,就罚停会试。又视其情节轻重,五代、两宋时期,罚一至五科不等。元明清时期,一般罚一至三科。会试违规或作弊,则罚停殿试。殿试违规或作弊,也罚停殿试。
罚科制度的利弊
一方面它与其他惩治措施相结合,确实对应试者的违规和作弊行为起到了惩戒作用。严肃了考纪,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的公平。明清时期的罚科制度,作为有弹性的更具人性化的惩罚制度,弥补了以往单一的惩处方法,改变了要么褫革、治罪,要么容忍“微瑕”这两种极端举措。实际上是设计了个折中办法:取中,但暂时取消下一级考试的资格。这样使科举制度更加完善,维系了科举制的良性运作,为国家更好地选拔适用人才服务。另外,它对于“文理纰缪”的罚科规定,也迫使读书人笔耕力学,客观上提高了应试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常细化的考试制度,在客观上也强化了对应试者的思想控制。封建统治者从统治需要出发,为应试者设置了道道藩篱,以至于动辄获咎。使许多举人被磨勘罚科,有的一生与进士无缘,甚至抑郁而死。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像明代的田吉,他因万历三十八年廷对怀挟,被罚三科, 以县佐录用。12年后的天启二年(1622)始成进士。从心理学上分析,罚停三科,扭曲了他的灵魂,使他百般寻求“社会补偿”,不择手段地在仕途上攀爬, 成为宦官魏忠贤的“五虎”之一,“未匝岁,连擢至兵部尚书,加太子太保”。
因为对应试者的罚科或褫革,主考官和同考官也会相应地得到惩处。如清制,举子罚停三科者,每名同考官降一级调用,主考官罚俸一年。所以,这一制度有时还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打击自己的政敌。(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