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皇明诸司公案》,大家都会想到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各位介绍一下相关的历史事迹。
从古至今,“孝”字在中国百姓的思想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分量,凡是案件中牵扯到“孝道”,总会迅速引发舆论。尤其是在“以孝治天下”的古代,一旦案件中牵扯到“孝道”,在引发舆论的同时,甚至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皇明诸司公案》中,便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正是由于其中牵扯到了“孝道”,最终导致案件的判决出现了反复。
此案发生在明朝时期,在陕西布政使司凤翔府扶风县,有一县民姓方名廷叙,先娶妻张氏,生子方大年。方大年十七岁那年,母亲张氏去世,方廷叙便又娶了继室陈氏。
这陈氏性格凶悍又善妒,平日里不仅时常与丈夫吵闹、虐待继子,而且还常常将家中财物搬回娘家,方廷叙虽然常常苦口婆心的与妻子商量,却始终不见陈氏悔改。
一日,陈氏又与方廷叙发生吵闹,继而发展至夫妻互殴,陈氏发起狠来,竟然手持利刃将方廷叙杀死。方大年见父亲死于非命,一怒之下冲了过来,夺下陈氏手中利刃,一刀又将陈氏杀死。街坊邻里看热闹的、劝架的,瞬间便被眼前的一幕给惊呆了,当即四散而去。
次日,消息传至陈氏娘家,其兄陈自良立即到衙门告状,言称:方大年平日里忤逆不孝,顶撞父亲、欺凌继母,动辄动手殴打,陈氏受辱不过,便想持刀自刎,方廷叙情急之下夺刀,结果误触刀锋而死,方大年见状则迁怒于继母,愤而持刀杀死陈氏。
程县尹得知治下竟然发生如此大案,也是不敢怠慢,连忙命人将方大年带至大堂,升堂问案。
大堂上,陈自良叫屈道,“恶逆方大年,胁制其父,殴凌其母,陈氏计无所出,乃不胜愤恚,思持刀自刎。夫方廷叙急夺其刀,结果误触刀锋,刺颈而死。纵然我妹误杀其夫,也自有官司可告,有律法可问。方大年却夺刀杀母,这等滔天大恶,安得复容天地间。”
程县尹听罢,便问方大年可有话说。方大年回道,“小的岂是无故杀母,又哪有先殴母亲、逼母自刎之事?只因父母二人自相口角,老母素性凶暴,便持刀砍死我父。这是街坊邻里亲眼所见,岂是我父误触刀芒断得头颅?由此便可知乃是陈自良故意构陷。小的见父横死,心堕胆热,这才一时激愤将继母杀死,如今也是追悔莫及。然而,当日只为父仇,外忘王法、内忘身命。今日如有可生之路,还望老爷开恩;如果罪无可赦,小的也是死而无恨。”
程县尹听了两人控诉,又命人带了当日围观的街坊四邻,大家皆说是陈氏先杀夫,方大年这才愤而杀母,而并非方大年先有殴打母亲之事,并说陈氏平日里便性格凶悍,甚至还纷纷替方大年求情。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事涉“孝道”,如何判决却委实难以决断。思来想去,程县尹最终判道,“妇以夫为主,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然而,陈氏固有杀夫之罪,但自应由有司予以惩治,方大年却逞匹夫之小忿,犯下杀母之大罪。父仇纵然不共戴天,但也不应以子杀母。杀人者必须偿命,如果念其孝心而不惩戒,那便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如果借口义愤激怒,那便是倡导孝子而不顾律法了。根据律法,以子杀母理应凌迟,念其事出有因,减一等判处斩立决”。
听了判决,陈自良无话可说,方大年亦无再辩。于是,程县尹结案上报两院审核,两院审核后均无异议,认同了程县尹的判决。待到秋季将要问斩之时,程县尹按制上奏朝廷核准行刑,刑部主事刘景在查看案卷后,却对此案产生了异议。
(刘景)乃驳下曰:“看得夫妇大义等于乾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乃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在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昔木兰、缇萦女子,且赴亲之难。赵武、张孤雏,能复父之仇。覆楚鞭尸,世羡伍奢之有子;灭梁函首,人称昌国之有孙。今大年义激于衷,忿彼怿牝。气配乎道,毙此恶枭,冒不韪之名;死而无悔,洗切齿之恨,奋不顾身。父亲罹刑,孝子谅当若是。为父剪逆,烈士谁曰不然。在陈氏有可诛之辜,死何足惜;特大年无杀人之柄,杖以戒专”
刘景的意思很简单,继母虽然也是母亲,但却不及生母,方大年只是因为陈氏嫁给了父亲,这才称其为母亲。如今陈氏违背夫妻大义,杀死丈夫,那么从陈氏举起屠刀的那一刻起,方大年与陈氏便已经断绝了母子关系,自然也就没有了“弑母”恶行。方大年见父亲被杀,怒火攻心,这才杀死陈氏,为父报仇,乃是孝子行为,陈氏则因有罪在先,是死有余辜。《大明律》规定: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更何况是杀父之仇。不过,方大年没有经过司法而擅自杀人,也有过错,因此应责以杖刑,以示惩戒。
接到刑部行文,关西道陕西布政使司对此案重审,最终遵从了刑部的意见,以擅杀有罪之人论,方大年遂得以免去大逆之罪,被处以杖刑之后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