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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清档案》与顺治朝吏治
本文分为六个部份,第一部份是对上述历史档案内容和史料价值的简介;第二部份是对清代顺治朝先后两个执政者—摄政王多尔衮与亲政后的顺治皇帝,他们在惩贪倡廉,革除晚明腐败所作的努力,以及取得过的一时性效果;第三部份以大量个案说明仅依靠严刑峻法并未能真正从根本上产除陋弊,其中有关于体制及官员素质等诸方面的原因;第四部份是在司法方面“清沿明制”,亦沿其弊的揭露;第五部份是对清初在陋规方面的蔓延和恶性发展的揭示;第六部份是对清代各级衙门主要成员——官员和书吏、衙役之间互相依靠、勾结,又互相箝制、倾轧的几种类型的阐述。
总的说来,作者认为虽然改朝换代,但官场中的腐恶并不易彻底扫除,吏治的澄清是一个非常复杂,有待于综合治理的问题。作为满汉地主贵族联合统治工具的各级官府及其官、吏、役人等,具有对人民群众压迫的本质,其操守道德水平必然低于社会的一般水平,乃是易于理解的。
1首先应该说明,本文所说的《明清档案》,并不是一般性的泛指现在分别典藏在海峡两岸,数逾千万件以上的明清两代公私历史档案,而是专指由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张伟仁教授主编,正在陆续出版中,取名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简称《明清档案》一书。这是一部规模弘大,内容充实,史料价值极高的超大型公布历史档案的专书。史语所的同行们计划将该所现藏全部清代内阁大库档案俱加以缩影印行。由于数量庞大(约计三十一万件),而类别又繁多(计有题奏本章,谕旨诰敕、咨移禀复、榜文,作为附件的题要、揭帖、簿籍、图册……等等),在内容上能够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充分反映出有清一代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典章制度、吏治政情、军事部署、民族关系、礼仪习俗,以至天文气象、边疆地理等诸方面情况,确实是“清代全国庶政的真实记录,其重要性不言可谕。”①
张伟仁教授等“为了确保档案的内容不致湮灭”,也“为了便于学者利用”②,早在1981年便克服各种困难,开始对史语所保藏的内阁大库档案进行整理。在过去数十年已有基础上重新进行编订和缩影,制订出比较周详的全面性的工作计划,准备用若干年的时间,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将所藏档案约分印成1500册,全部公布。预计每册约刊载200份文件,页数在600页上下。可见,这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学术价值而又规模巨大的系统工程,它同时又是一项对我中华民族宝贵文化遗产有效保存和提供利用的重大措施。
笔者于1994年上半年执教于香港科技大学,有幸在该校系统阅读了“明清档案”已出版的220余册,即包括从顺治元年到乾隆四十一年(1644—1766年)约5万余份文件。在阅读这些最新刊布的历史档案时,笔者恍如身入宝山,喜睹珍藏,在不少问题上都获得新的收获。以《明清档案》刊布的内容与现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同类目文件相比对,当然能起到互相补充和启发的作用;以之与有关官书政书、碑刻、地方志、私人文集笔记等结合参详,又必能对清史研究中的各方面专题取得重要的充实,甚至突破。但又必须看到,《明清档案》亦具有相对独立和系统的史料价值,应是今后清史研究者所绝不能忽视的。本文仅依据《明清档案》所提供的史料,对明清交替间的地方吏治状况,前明官场风气在清初的沿袭,顺治朝对此的锐意整肃及其实际效果,顺治朝吏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有清一代的影响等,进行初步的探索。
2满族入主中原,1644年在北京建立起全国性的政权,宣布一个鼎盛王朝的诞生。顺治时期(1644—1661年)则是大清王朝奠定其统治初基的关键时期。福临是清太宗皇太极第9个儿子。崇德八年(1643年),因皇太极去世,由八旗王公大臣议定,立他为新君。翌年,称顺治元年,入驻北京,举行登极大典,揭开了清朝为期267年统治的序幕。
顺治帝登极之初,实龄只有6岁,由其叔父睿亲王多尔衮以摄政王的名义主持国政,直到顺治七年(1650年)末,因多尔衮猝逝,才由他本人亲政。顺治与多尔衮之间存在着以权力归属问题为核心的矛盾,导致恩雠中变。顺治帝亲政之初,曾追尊多尔衮为成宗义皇帝,充分肯定他创业建国的殊勋,但不旋踵即下严谕追论他所谓不臣非君,意图弑主夺位等大罪,削去一切尊号,革除爵位,籍没家产,诛连亲信及家属,甚至焚尸扬灰。本文不拟涉及他们之间的恩怨是非,而是注意到,两者在方针政策上,特别是在整肃吏治方面,具有高度的共识,并不存在太大的分歧,因而所执行的政策具有很强的连续性。
多尔衮本人文武兼资、有着很高明的政略和战略眼光和统驭全局的才能。他从主政之始,即认真总结过前明失民亡国的教训,抱有革除积弊,除旧布新的愿望。他是在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初二日进入北京的,但到七月初八日即以摄政王令旨的形式谕示全国官吏军民,对明朝政府的横征暴敛,文武官吏的昏愦贪酷,作出有理有据的谴责,并且有针对性地宣布除苛革虐,与民更始。言:
至于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初议准作正粮,既而不肯销算,有时米价腾贵,每石四五两不等,部议只给五分之一,高下与夺,惟贿是凭。而交纳衙门,又有奸人包揽,猾胥抑勒。明是三饷之外,重增一倍催科。巧取殃民,尤为疵政。为此宣布:
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各该抚、按即行所属各道、府、州、县、军卫衙门,大张榜示晓谕通知,如有官吏通同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倘纵容不举,即与同坐。各巡按御史作速叱驭登途,亲自问民疾苦。凡境内贪官污吏加耗受赇等事,朝闻夕奏,不得少稽。若从前委理刑官查盘,委府、州、县访恶,纯是科索纸赎,挖取赃罚,名为除害,实以害民。今一切禁绝不行。州、县仓库钱粮,只许道、府时时亲核。衙蠹豪恶,只许告发重治,总不容假公济私,浚民肥己,有负朝廷惠养元元至意。③
上引文告虽然只有数百字,但俱落到实处。前半对于明季政治腐败的程度,官民对立的主要表现,民生疾苦的根源等要害问题,都有具体的阐述,作了义正辞严的揭露和抨击,极易引发一般黎庶的共鸣;后半主要申明新政权对各级官员胥役的监督和管束,不惜用重刑以申张纪律,声言“必杀无赦”,以对于久处于明朝官贪吏黩、宦官厂卫横行敲剥的庶民来说,也产啻一服清凉药剂,对于提高刚缔造的新朝威望,缓解群众由于民族隔阂和对兵燹杀戮的恐惧,都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从而有助于逐渐取得公信力。
或有论者认为,以多尔衮名义发布的一些惩贪去酷倡廉奉公等文告,无非是一些冠冕辞藻,官样文章,无非是为了给劫后余生的人民恩赐一些近于虚幻的希望,不过是以新的欺骗代替旧的欺骗而已。笔者却窃以为,要界定多尔衮以上文告是有名无实的宣传文字,抑是确为用以指导实政的纲领,端在观其行而非仅听其言,唯一检验的标准只能是颁发文告后官方施政的实际记录。而根据《明清档案》所提供的大量当时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务文牍,所判决的大量个案,均是有力地证明了多尔衮确曾言出令行,确曾雷厉风行的对地方吏治进行过认真的整肃。
关于严禁加派增耗的问题,是当时朝野瞩目的焦点。多尔衮曾三令五申命令各督、抚、按等高级人员认真检查纠正,其态度是坚决的。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海漕总督骆养性就所辖地区官吏在征收钱粮时仍有增收加派作出奏报,并提出本人对此处理的意见。骆养性一方面反映,在不少州、县仍然是,“正耗之外重加火耗,……每两加一钱或二三钱不等”④。认为对类似情况必须严加禁止,此与多尔衮的意旨是相符的。但他又认为,对一定限度以下的附加火耗仍应允许存在,言:“火耗之加,原有每两三分旧例,盖以小民输纳零星,必至倾成大锭,以便上解,不无倾销亏折。三分火耗诚不可免者。”⑤骆氏的见解,可能是根据地方实况而言,但这近于折中的意见,却触发起多尔衮的震怒,断然予以批驳:
前有旨,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这钱粮征纳,每两加耗三分,正是贪婪积弊,何云旧例?况正赋尚且酌蠲,额外岂容多取?着严行禁革。如违禁加耗,即以犯赃论罪。该部知道。⑥
在这时,姑且不论多尔衮的批示是否切合实际,是否能持久执行,但据此可以肯定,即使在顺治初元,他确实有过肃清各种名目贪赃枉法的决心,根本不受什么“旧例”的约束,力图在政策方针和官民关系等方面树立起迥异于前明的新政权形象。
他严饬各省的总督、巡抚和巡按御史等官,应亲自或派人深入到辖区内各道、府、州、县衙门,以各该地存放的明朝崇祯十五年(1642年)人丁地租及赋役征派簿册与清顺治元、二年的新册相比对,如发现仍有照前明加征三饷及重耗以追缴钱粮的,立即撤职查办,并奏请处刑。元年十月,宣府巡抚李鉴诺奏闻,查有保安州知州朱绅,仍然“全征三饷,犹然暗派火耗,每两加至一二钱不等。”⑦又指出,朱在决定仍按前明旧例开征前,曾经通详本管上司怀隆道道员魏知徵,故此,不但朱绅 被指控为“贪横私征”,连魏知徵亦被加以“通同作奸”的罪名。多尔衮指示立即将朱、魏二人革职,并“提解来京究问”⑧。为此又重申,“如有司违旨擅征,吏胥朦胧暗派,定行正法。司、道、抚、按知而故纵,漫无觉察者,同坐。”⑨
对于已经查出“贪酷罢软”的地方官及串同作恶的吏役人等,当时的惩处也是很严厉的。例如,顺治五年(1648年),经巡按淮扬御史李胤嵓参劾,有署理合肥县知县王士俊,纵容本衙书吏差役等人讹索民户钱财,王本人亦两次得赃共四十两,于是,被以“监守自盗”论罪,判处斩监候之刑,准徒五年,并与有关吏役均在右小膊上刺上“盗官钱”三字,以为羞辱⑩。当时,以“苛敛浮征”、“贪黩乖方”、“婪赃玩法”……等等罪名被革职永不叙用、判处流徒、妻孥家产籍没,甚至绞斩等刑的地方官不在少数,无顺一一赘引。
有鉴于仍未能彻底遏止贪风,顺治帝亲政后,又进一步将量刑标准加重。顺治十二年(1655年)十月十八日,皇帝上谕:
谕刑部:朕览参劾贪官本章,赃每盈千累万,及问结拟罪,往往脱卸衙役。官既以赃少遦死,役止坐无禄轻条。案墨未干,又钻别衙门充役,纵横盘踞,播恶无穷,不立严法,难除民害。以后问刑衙门审究蠹役,计赃定拟,不许援引无禄轻条。凡情罪重大的分别绞斩,其余俱着流徒,即载入律例,仍通饬行。特谕。[11]
这是有清一代最早的具体制裁衙门不法差役的重要法令之一,对于研究清代政制吏治等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除了堵死明朝旧律例对无禄人犯罪概从轻判的幸门外,顺治帝还又规定,必须降低计赃的起点,而且不再考虑是否枉法,但以有否受赃并受赃多少作为判刑依据,用以加强法律制裁的打击力度。故此,仅距颁发上引上谕二十天之后,他又颁发出另一更为严峻的上谕:
谕刑部: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至贪风不息,今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没家产入官,着载入律例。特谕。[12]
按照清律,籍没家产是指没收犯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并不限于所得赃款的数额。在法律上,籍没是远比追赃更为严重的裁判。顺治帝本以为,采取在经济上最严厉的抄没措施,可以镇慑住官吏的违法乱纪,遏制其贪欲,被迫有所收敛,借以澄清官场积弊。现据《明清档案》所载的个案,确有一些已经发案,但尚未最后判决的案件,因颁到上引上谕,改为按照新律例量刑而被加重处分的。例如原任江南扬州府高邮州宝应县知县祁登第一案。祁在任内曾擅征加派银八千余两,其中六千九百七十两已用为正项开支,尚有一千一百六十五两为本县官、吏、役等人侵冒,属于祁本人贪污有据的计一百六十六两七钱一分,本已初判将祁登第拟斩监候准徒结案,并已上奏。但尚在等候批准之时,即接奉到新增律例,故又对祁追加籍没家产之条[13]。又例如,直隶大名府长坦县户房书吏陈中元利用经管赋役册及解送钱粮簿,先后讹诈里民白银三十八两[14];景州衙役赵光斗接受本县士绅民人贿赂五十六两,孙秉政受贿二十八两,张宣我受贿十四两[15];湖广武昌府武昌县县学门斗严明卿诈骗生员人等财物共值一百六十四两[16]。这几件案件都是发案在颁行新律例之前,但均遵谕改按新例量刑,陈中元、赵光斗、孙秉政、张宣我均被判杖一百,革役、解部、流徙尚阳堡;严明卿则被判绞监候,都不再能因是“无禄人”而幸逃重刑。
还必须注意到,顺治帝采用严刑打击的不仅限于道、府以下的中低级官员以及胥役人等,对于省一级的督抚大吏亦能执法以绳。顺治八年(1651年)十月,查出江宁巡抚土国宝私行加派,又支使亲属贩卖私盐,先后受赃数万两,顺治帝严谕革职查办,土国宝为此畏罪自杀。九年八月,恭顺候、太子太保、原任漕运总督吴惟华婪赃一万一千余两,谕命逮捕鞠问,革职削爵,追赃入官,仅因其投诚较早,且随军征战立有军功,才特贷一死。十六年(1659年)闰三月,又查出原山东巡抚耿火享利用职权索取婪赃六千余两,三法司议定将之立斩,仅因尚未伏法即病故于狱,才得免弃市,但顺治帝仍指示将其家产籍没入官。顺治帝降旨规定,今后一切贪官污吏被判处斩绞,应立决的迅予立决;应监候秋后处决的亦应如期正法,不得以各种借口缓决。顺治十六年(1659年),还专门下旨将“婪赃数万”的江宁按察使卢慎言凌迟处死。并籍没家产。凡此都足以说明,不论是多尔衮抑或顺治皇帝,在他们前后主政期间,是始终一贯执行严格整饬吏治的方针,而且在量刑上是愈趋严峻。
与此有关,顺治朝还一再采取过措施以清理地方衙门的冗馀人员,而其中的重点是裁逐和查办充斥于各衙门的书吏和差役。因为这些书吏和差役绝大部份都是本地人,而且多是世守其役。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又熟谙官场规矩,熟知卷牍案例,实际上执掌着本衙门许多要害事务,承担着本衙门许多职任的运行。正因此,或操刀笔之刃,或用传讯拘拿之权,可以操纵上下,左右逢源,有时甚至可以影响到小民的生死予夺。早在明季,舆论即指些人物视所在衙门为窟穴,斥他们为“衙蠹”。入清以后,前明的胥役大都仍恋栈旧业,纷纷钻入各衙署,继续招朋引类,长子育孙。除编制内之吏外,复有混迹班房编外之吏;除册内有名的正役外,又有随正役奔走拉纤探事办案的白役。他们擅长删供匿卷、关节卖放、骗诈讹索、栽赃诬陷,作恶多端,久积民愤。多尔衮在位时,于顺治五年(1648年)五月下旨规定:“以后衙蠹事犯到官,抚按官成招奏闻,不必预题。”[17]这就是将审判之权下放,目的是快审速判以利于及时打击。顺治帝亲政后,又下敕规定,各巡按御史不许沿用旧时蠹役。十四年(1657年)二月,巡按宣大御史翁祖望亦曾专门上奏痛言:“窃惟衙蠹之害甚于贪官,贪官为害及任而止,而衙蠹之害,自前官以至后官,线索在手,蹊径日熟,愈久愈恶,愈恶愈久。”[18]
顺治朝曾有过连续大规模甄别裁革各级衙门吏役的举措,颇震动一时。早在顺治三年(1646年),浙闽总督张存仁即奏报,“通计浙江省院、司各道及十一府七十五州县裁去大小衙门人役共一万六千一百四十四名。”[19]直到十六年(1649年)十一月,巡按江宁等处御史卫贞元又上奏,在其任期内,计“汰过司、道各役其九百六十三名,各府、所、县、卫各役共九千六百七十八名,共汰过万六百四十一名。”[20]可见,甄裁冗馀吏役的政策,是曾比较深入地开展过的。
结合甄别淘汰,当时也对有确凿恶行的吏役人等进行查缉访拿,追赃判。清初,确实有过试行“以法治吏”的探索。顺治十五年(1658年)十二月,巡按山东御史缪正心力言,“今之衙蠹为民螟虫,而法度则制蠹之堤岸也。”[21]他本人“计职任内,所属共访拿过衙蠹济南府邢名臣等共四十三起,兖州府王三重等二十九起,东昌府王相等共十六起,青州府丁智等共一十八起,登州府周泽久等共一十三起。俱分别上谕前后,犯赃年月,照新例轻重究拟。共应追赃银三万六千七百一十三两七钱三分一厘。尚有一帮恶棍为害地方,诈索期凌,罪重赃多者,不敢纵使殃民,并行查究,附于案末,共计九起,赃赎银一万三百三十八两二分。”[22]在一个省区之内,于三年任期之间,查处过衙蠹及有关土豪一百三十九案,追赃四万七千余两,应该说为数是不少的。再加上,一省裁革逐斥的往往上万人,如此坚决的大规模清洗,不但在前明所未睹,即使在其后康、雍、乾、嘉诸帝也未曾有。顺治朝当鼎革之始,又在烽烟未息,城舍邱墟,民族间隔阂尚深之际,在多尔衮和顺治帝的主持下毅然断然大力整肃吏治,不能不承认是一盛事。
3但是,如果认为经过两代主政者的严厉整肃,当时的吏治就可以彻底澄清,廉明清正的风气便可以巩固树立,却是不实际的。
仅据《明清档案》所载的大量案例,便不难看到,有关官吏渎职贪酷,串同营私的案件,在顺治中后期的发案率比之初期更有增加,而其情节也更为复杂,手段更为恶劣。这当然应考虑到随着军事的胜利,清朝的统辖区域在不断扩大,而统治效能亦在加强的因素。大量案件的被揭发出来和被判处,也说明肃贪惩暴的活动并未松懈。但不能否认,虽然连续使用峻法严刑,却只能起到一时性遏阻的作用,并未能真正达到官皆循良,吏俱守法的目的。
历代的治术证明,使用峻法严刑确是打击官场贪婪风气的措施之一,但单纯使用这种方法,其成效总是有限的,而且难以持久和巩固。原因何在呢?
首先,是体制上的问题。如所周知,清朝入关以后的政制法制以至赋役文教诸制度,大体上因袭明代的旧制。“清沿明制”久已为史家所公认。其所以要沿用明制,一因体现着中国古代二千余年政治制度发展而形成的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高度集权的明制,对于刚缔建的清王朝基本上是适用的。它远比满族初起时军政不分,八旗共主的制度为优越。二因沿用旧时期的政制官制法制,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汉族人民比较易于接受,是新政权很有需要采用的怀柔,有利于缓减履行统治的阻力。但必须指出,在沿用明代旧体制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因袭着孳生在这套体制肌体上的腐败。顺治元年(1644年),保定巡抚王文奎即曾一语中的,指出“明朝……亡国之源,只有贿赂公行四字尽之。”[23]清初顺治朝贿赂之风仍盛,由于朝廷大力打击,仅在“公行”这一点上较为收敛而已。
与体制密切相关的,是存在着地方官吏的素质问题。满族入关之初。主要是使用八旗精锐进行武力征服。在中央和省级以上的军政要职,主要由满族亲贵担任,朝廷对于有关人选的任免以及日常督管都比较直接和得力,但随着新归属地域的迅速扩大,便迫切需要配备大量的省以下,包括道、府、州、县各级的行政长官。而在这方面,新政权并未储备有足够数量的合乎规格的人员。根据《明清档案》对有关犯罪地方官出身履历的简要记载,这些人中的绝大部份或是在不久前归附的生员中选拔;或是从闻风迎降的明朝旧官吏中委用。他们中的大多数,或者是本已热中,现乘新旧政权交替的特殊时机钻入宦途,但却毫无治理经验的士人;或者是久已浮沉于明季污浊官场而又情急投靠新主的猾吏,都是难言操守的。在尚仍混乱的局势中谋觅出路,追求暴发、满足贪婪大欲正是这些人急于出仕的重要动机。《明清档案》以大量具体的案例,为读者提供出一幅又一幅在此特定时期的官场现形图。这些人载着新帽子而循着老套子,一旦权柄在手,擅征私派加耗受贿枉法等便几乎成为遍及于各级衙门的常发病症。其假借的名目,使且的手段又是花样繁多,新旧伎俩兼用。顺治十六年(1659年)十二月查出,山东莱州府掖县知县阙维善是一个辽东贡生出身的县太爷,短于政务而精于私派。他在任内,先是借清丈地亩为名,限令本县各社科派用费二百余两入己;继又在额征钱粮中规定每两附加火耗五分。但倒过来,在支发给县属各方面经费中却又每两扣耗五分,一进一出,如同“剃刀门楣”,例必刮削。他又勒令,各社在交纳应解太仓京粮银时,每百两应附交“法码脚银”一两四钱;另每解银一百两应另加送“帖并银”四两。仅此数项,每年浮收或扣留入己的款项即有千余两之多[24]。原任明季阳武县主簿,降清后高升为江南扬州道道员的刘汉式的情况更骇人听闻。此人身为三品大员,竟连续使用借端恫吓、关押拶夹等手段,勒诈属下州同、州判及境内举人、生员等人的银子二千余两,以及金杯、端酒、夏布、生漆等物品;又收受本道书吏刘华先等贿赂六百两,然后为他们徇私办案。他本人原为降官出身,但又最着力于采用各种罪名,以收禁追问的方式讹诈原来的旧日同僚。原明朝锦衣卫千户,以归降的黄位中,即被刘汉式要挟取走白银六百两。似此“官至方面”,但“秽迹彰闻”,来自旧营垒的新朝显贵,为数是很不少的[25]。
至于管财管粮的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更为严重。顺治十三年(1656年),户部尚书孙廷铨奏报,原规定江南地区可以在征收兑运漕粮时,每一百石准加耗五石,另加白银五两作为费用,但实际上,“今苏常等处,每兑漕粮一百石,其加米二三十石不等,加银至七八十两不等。”[26]也就是说,加米超过定额四——六倍,而加银则更超过十五六倍。在这样苛重科敛之下,“小民忍气吞声,多至鬻子卖妻,倾家丧命。”[27]但历届漕运总督以及“淮、海、江、安、常、镇、各道回称,并无增银增米等事。此万耳万目共证之事而不上闻,大可异也。”[28]其实,孙廷铨这位户部尚书本应清楚,借漕分肥(所谓吃漕),在江南各级官吏,包括地方行政官和运官,都是历有沾益的,均视之为肥脔,岂肯轻易上闻,自塞财路?官官相护,瞒上不瞒下,能封锁时便封锁,本来是为官熟套,是无足“大异”的。
贪污是封建官僚政治的共生物。“关通货贿”的有无或多少,向来是吏治清浊的重要标志之一。顺治时期既保留旧体制,沿用旧规章,又处在改朝换代,诸多不健全之际,在各级各环节中往往又为贪贿者留存着许多可乘之隙,虽有峻法严刑,但却绝难真正廓清污浊。
4在执行法律方面,清沿明旧,亦沿其弊,也是显而易见的。清初宣布,暂仍沿用《明律》及其附例作为审判一般民、刑案件的根据。当时,地方各级司法架构制度亦与前朝无异。
明清地方官的主要职任有两个方面:一为征调赋役,收取钱粮;二为执法审讯,掌握刑名。在道、府、州、县的主官,其实是兼有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的双重职任。省一级虽设有提刑按察使以掌刑名和监察,但督抚仍综管包括司法在内的全局。府、州、县官亦都掌有传讯、审问、拘提、囚禁人犯,施用笞、杖等刑的权力。对一般户、婚和轻微斗殴案件,有权迳行作出判决,而对诸如涉及命案、强盗等重大案件,亦拥有初审权。故此,地方官的权限是较大的。亦因此,就极易造成对权力的滥用,甚至借权谋私,以酷济贪,因贿枉法。
大量的案例,反映出当时司法的黑暗和腐败。顺治十二年(1655年)一月,在查处原淮徐兴屯道道员覃楚大诸多罪行时,即有其中一款。他在审理被人诬告在押的睢宁县民人卓祥宁一案时,因了解到卓为本县首富,乃唆使心腹书吏张化蛟出面,“指称代为打点,诈银二百两。”[29]银子经张化蛟之手送入覃楚大手中,卓祥宁一案便立即销案放人。之所以要选用这样一般性的讹贪案为例,乃是因为类似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
当然,也不乏情节恶劣的重案。仅以顺治十三年(1656年)十月一个月中奏报前来的案件,便足令人毛发悚然。其一,浙江湖州府武康县知县张九嶷,不但“多征勒耗”,而且“贪酷并行”,“本官比征条银,不分欠数多寡,一味严刑。□□吴文昌所欠不过一两二钱,立毙杖下。”[30]其二,江南苏州府推官杨昌龄更是冷血尝财,视人命如草芥,“本官管顺治十二年漕兑,每州县勒要开仓常例银五百两,有长州县兑书薄川送迟下仓,将伊属王大重责八十大板,立刻气绝。”“本官审事,不论罪之轻重。□□□刑用十二斤大板乃铁箍短夹□□,以至刑伤立毙者,岁以百计。”[31]其三,安徽淮安府推官李子燮每当登堂问案,对于一般贫弱小民,则“用夹棍、毛头大板,”“士民有死于狱中者,有死于杖下者,有倾其身家者。”但是,对于有财有势,那怕确是无憝巨恶,却都能网开一面,“凡审大案真正重情,得银开放。”[32]他在审讯王国信被傅新之、傅临之二人殴打致死一案,因受傅氏的厚贿白银二千两,竟然布置假验尸,捏造伪证,隐瞒真相,硬指王国信尸身无伤,否定傅氏毒殴杀人,谕令将凶手当廷开释,反将死者之兄判处绞监候重刑[33]。这些高坐堂皇,冠冕问案的执行者,竟然是既吃被告,又吃原告,置是非曲直于不问,既敢受贿纵凶,又敢诬良为盗。所恃仗者,惟其官位权力而已。
既然正印官及分管审讯的佐贰官都公然贪婪枉法,各级衙门的书吏、衙捕等人,当然也极力借差图利。顺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巡按淮阳御史李胤嵓查获在凤阳府寿州衙门内,以吏目刘白、唐宣等人为首,串同本衙门的捕快听差人等,结成群党,“专一纵盗害人,名曰养沙,仍与未获强盗柏岩劳时常往来,私受礼物,不行捕拿。”[34]“与绿林通线索,养沙害人非一日。”[35]很显然,这些人的公差身份,其实是盗伙潜藏在官衙内部的坐探,是实实在在的盗役一家。他们之所以“养沙”,不过是为了庇护之蓄养之以备用,俟机牟取大利。借盗以生财,因财而纵盗。但另一方面,这些人又擅于陷害善良,辟之为另一财源利薮。本省巡按曾批示寿州追捕枭贼邵二、邵三等人。刘白、唐宣等不但不着力缉拿,反而认为此又是讹勒生财的好门路。他们知道本县村民邵印家道殷富,于是“假称邵二即邵印,遂诬印为盗,竟自捉拿,锁至地方瓦埠集,百般拷诈,邵印情急,随献礼一百二十两,大小牛四只,驴二头,白布五疋,〔刘〕白与唐宣收受瓜分入己,方始饶放。”[36]似此行径,与盗匪绑票勒赎仅是在名义和形式略有不同而已。盗役联手为刀俎,黎庶小民只堪为听受宰割的鱼肉,乃是此类以官役为主角的人为冤案写照。
正因为办案有横财暴利,故有关官、吏、役人等,均利于发案频,重案多,涉讼人众,而又特别企盼有财无势的人被网连入内,听任他们择肥而噬。“官司多一人,则多一罚赎;吏胥多一人,则多一科索。”[37]甚至在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以见事生财,“以人犯不齐,而牌催役催,头提四出,审结经年,而收监收捕遍满圜扉。身非重辟而锁项扭手,几同不赦之条;事属无辜,而兄累弟牵,遂成合门之惨。哀哀赤子,父株连而牵衣泣送,梵梵上道;夫株连而举室号饥。究竟成招结案罪让一二人,而富者累贫,贫者累死,大不忍矣。”[38]冤狱黑幕,人间惨剧,往往是由这些赃官恶吏故意酿成的。
5相对说来,官吏人等的私派增耗,受贿徇私、草宄人命,讹诈民财之类的案件,由于较为瞩目,查办起来还比较易于落实,因为此类案件多有具体的受害人,不平则鸣,社会舆论的反映也较大,难以——掩盖;且征收有单据册籍,办案有案牍诉状口供,尚还较易于查核,人证物证尚难以完全瞒灭。但另有一种腐败形式,时人称之为陋规的。对其防范和查禁的难度更大,因为它的渗透力极强,而波及面又极大,往往能钻穿法律的漏洞间隙,能巧以乡谊、友谊、年谊、上司下属、师生座主之谊,甚至结拜通谱之谊等等拉上关系,然后以礼仪馈赠的形式出现。行贿赂之实,但却以例行习俗交际往来等加以粉饰,较不易予人以把柄。积久成渐,不但官员吏役人等视为当然,连社会上一部份人也被卷入,视为此是不可或缺的润滑剂料。这种剂料可以化解为保官得缺、弥缝罪过、缓减刁难、诉讼获胜、办事可灵通,甚至加官晋爵的重要促化剂,因此演变成为不成文的官场规矩。凡事无〔陋〕规不成,非〔陋〕礼莫办。这是一种经过包装的行贿受贿。绝没有不暗怀希冀图求,不确定一定对象而胡乱送规致礼的,也绝没有不了解来意而随便收规纳礼的。授者收者都明白了然于此点。于是便以损公肥私,偏断枉法等作为交换。
陋规此一秕政源远流长,有谓它的起源甚至早在先秦。恶恶相传,已遗毒二千余年,在明季,陋规风行,成为当时腐恶政治一个侧面,被指斥为困扰吏治民生的一大痼疾顽证。
清朝肇建,立即面对应如何对待此一沿袭而来,遍及各级官场的陋规问题。早在顺治元年(1644年)九月,保定巡抚王文奎即曾回溯前朝旧事,吁请引为鉴戒,言:
前朝惫政,重交际而忽治本,轻简约而务繁华。贿赂是求,民生莫问,为一州、县、营、卫之官也,监临则有院、道、府、所,又有邻邦上司,地方显宦,皆得操官评,持讥奖,往来交际,靡不竭智毕能,倾囊倒庋以结期讙悦。一岁之内,则有元旦、端阳、中秋,长至以及生辰、新任诸馈送。金珠锦绣不已,古器清玩继之;土产备物不已,海错方珍继之。甚有假夫价、公费、手帕折程之名色,累百盈千,篚筐馈献,沿习已久。[39]
他认为,要树立有异于前明的形象,培养新风气,必应从禁革陋规始,建议“如有踵习前弊,妄行交际,馈送一丝粟者,立刻题参,坐赃究处。如是而各官之情面可破,而贿门可塞。”[40]
王文奎上的揭帖列举出晚明官场的诸种丑陋现象,反映出当时官场架构的歧变,官僚之间的异常,歪风邪气弥漫,不少人为了保官邀宠,持盈固位,不惜以各种名目以巴结有权当道者,而势要则视规礼的厚薄以零沽自己的权力,送者因殷勤礼敬而维持住甚至得以进一步扩大既得的不法利益,而受者则自认为理所应得地攫取到其中一定的分额。层层规礼,形成类似金字塔式的逐层向上上贡,愈在上位者得益愈大;处在中层者通常既是受规者又是送礼者,但两相折算,所得当远远超逾所出,只有无权无势的庶民百姓是陋规的最后承担者和最大的受害者。官常沦丧,纲纪废弛,陋规实起到很大的腐蚀作用。前明国之不国,终难逃覆灭败亡的厄运,此亦原因之一端。
但是,慷慨执言易,而切实禁止就十分困难。一种已经发展为比较成型的传统陋习,要从根拔除是很不容易的。
仅据《明清档案》所载顺治朝涉及陋规问题的个案,已可清晰地看到它具有着强大的遗传性和传染力。陋规这种原寄生在旧政权躯干上的病毒,正保留着原有的模式,迅速扩散到新政权的肌体上。清朝官场,在承袭前朝陋弊上,可谓衣钵相传。
清初“踵袭锢弊”,官场上“参谒成风”、“多为苞苴、遍遣权要”。惟上惟官,惟礼惟馈,又成为普遍的风气,“思图钻营构□,非侥幸为漏网之地,则固结为推毂之门。”[41]时当疮痍未复,城市邱墟,但官场上酒筵酬应,嬉戏笙歌,两寿三节、折程贽敬等等基本上已经恢复。有些官员身被命服,独缺廉耻。一些手上稍为掌握权柄的人,大多借权依规以取利。例如,陕西分巡西宁道王化淳,到任后借口考察防守驿官,竟敢公开声言:“送礼者免责,不送者即革。”[42]直隶易州道道员许可用,在任内一再借巡关为名以“打秋风”,捞取外快,因为沿明旧习,守关的官员例应从兵饷中克扣款项作为“规礼常例”以馈送。他在紫荆关,一次即收受白银二百两。在委署王梦熊为道衙中军时,王亦按明“旧例”送上贽见程仪以及银杯、缎疋等物,折值亦在百两之巨,如此等等[43]。有些人地位并不高,但陋规收入极丰,例如浙江饷司钱法科书办徐廷臣,“自顺治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七年十二月终止,共收过南米七万三千一十五石六斗八升二合九勺,每石多役科派实计陋规银二钱八分六厘……赃至巨万。”[44]
当时收取陋规的名目、方式、数额,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又各有不同。浙江省漕运船丁在官府领到的修船费、运费、伙食费等,必然要经过各等级押漕运官的层层克扣,实领到手的数额只有定额的一半左右,其余的一半则已被用陋规常例的名目剥夺以去了。顺治十二年(1656年)十二月,漕运总督蔡士英奏报,每当开漕启运之前,官府经由押漕官员发给每船修船用费四十两,但实发到运丁手上的却只有二十八两,被扣下十二两,即费用的三成,运官谓这是按照旧例作为官员应得的陋规。并谓,其他应领的多项经费,也一律只实发七折。除此之外,每逢新委派前来的运官,诸如押漕千总之类,各船漕丁又例应馈送“见面礼”,按船科敛,汇总献支[45]。台州府所有漕丁还被勒令各写出欠运官白银五十八两的“欠票”,缴存在运官手上,运官在领回运费时即按此一空头欠票扣款。所谓欠票的内容真是匪夷所思,掘蔡士英的抄呈,计有“叩头银三两,船规二十两,路费十两,小礼五两,大礼十两,盐菜十两,共五十八两。”[46]似此巧立名目,实不啻强抢硬夺。清代漕运积弊重重,在顺治朝即已埋下深重败坏的因子。
不仅漕务如此,其他盐、关各务亦大同小异。顺治十二年(1655年)九月,巡视两淮盐课御史姜图南疏言:“湖广驿盐道衙门陋例相沿,至今未改,如每年掣去盐船约千余只,每船勒诈照驿银四两、使用银八钱,每引“旧例银二厘,并经纪,样盐,外申详、进引种种名色,约有万金。”他又检举,“湖广驿盐道蠹胥张如□、朱正辉、丁志逵,杨伯景、孙君兆即谢天锡等构奸为崇,科剥商膏,历经十载,赃盈十万。”[47]顺治六年(1649年)三月,河道总督杨方兴也查报,江南淮安府原被派命带征淮安关的关系税,该府经承书手郑弘道等在知府牟廷选的庇纵下,竟敢私自开徵沿自明代但已经清朝河督禁革的陋规“梁头河钱”,一年之内,私收达三千余两[48]。
府、州、县属于基层政权机关,号称“亲民之官”。特别是州、县,更是经常地频繁地要与老百姓直接打交道。但亦正因此,官、吏、役人等更往往直接向广大人户勒索。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户科右给事中冯杰题报,全国各地在徵收钱粮时,普遍私加上许多索钱名目,“多用衙役执催单,所索酒饭钱、脚力钱,又有捱限钱,常倍于本贫户之正银。”[49]当此“连年兵变,丁倒户绝,田地荒芜,久无人种,而惟正催促,赔累里下,锤骨敲髓,最为可怜。”[50]其实,除了冯杰所说的一般性名目外,各地还有着许多地方性的陋规,如浙江省嘉兴府属各县,另立有马草敛银、白折火耗银、宽比银、杂费银、运官酒席银[51]。遂安县每当征收钱粮时,又有催册银,优免册籍银、比征簿银、监柜银、酒礼银,等等[52]。特别要指出,当时有权势地位的宦户、儒户以及报荒之户等均可优免税粮,故一切正项及附加陋规的负担,都只能压在一般贫弱小户的头上。“催各里之钱粮,照银派索;取合邑之比簿,计里诛求。优免不免于贪婪,监柜反受其扰诈。”[53]清初为了尽可能做到赋役负担公平,推行所谓民户亲身投柜交纳税银,以减少中间经手舞弊,甚至为此派人监柜,讵料一法立一弊生,监柜一事竟演变为另创一新陋规各目,民户反又因此另加一负担。陋规禁而难绝,于此亦见一斑。
6在研究顺治时期吏治问题时,很有必要对当时地方衙门中的官、吏、役相互关系和作用,列入视野之内。因为从顺治初元起,书吏和衙役问题便已突出地提到整肃的议程上来。本文第二部分引用过多尔衮和顺治帝为此专门下的谕旨,有些巡按御史和省级大吏秉承旨意,一再力行“剪蠢”,大批斥革查办“恶胥劣役”,都是体现着当时的统治意图,并反映出此一问题的严重性。朝廷强烈要求将各级衙门的书吏和衙役加强控制,将其职役、行为活动均列入严格的监管范围,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但是,事态的发展远没有想象那么简单。吏役问题不仅在顺治朝,而且是困扰着有清一代的重大棘手问题之一。
主要的原因是,朝廷虽然一再重申严厉统驭吏役并肆行执法惩治的政策,但实际上,又为吏役藏身官衙并肆行奸恶提供着大量空间,给予适合其运作的土壤。
官员与吏、役的关系多是不正常的。从理论上说,官员为长官,吏役为厮仆;官为主导,吏役为附从;官的地位高贵尊严,吏役则为卑贱低下,甚至在法律上“不齿于齐民”,非经三代之后,子孙不得应科举考试。理应由官员统率指挥吏、役,驾驭之,使令之,必要时鞭鞑斥革法办之。吏役只有服从驱役的义务,而无操纵或胁制官长的任何权力。
实际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廷。首先,流水的官世守的吏役,外来的官本籍的吏役,构成了衙门运作的一大矛盾。由于官非久任,又根据回避制度不得在本省任官,使许多道、府、州、县官对任职所在的社会民情风俗、财粮物产、赋役细则及地方特点,本区人事及一些承接自前任的陈年旧案均懵然不晓,两眼漆黑。更加以清初任用地方官难以讲究素质,在器识、能力、人品各方面都不够理想,也经常出现外行而有贪欲之官被猾吏黠役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情况。许多地方官孤君寡人以莅任,不能不依靠熟谙当地情况的吏役人等以临民治事,形成吏役指点,官员奉教出面执行;吏役操实权,官员徒拥虚号的不正常情况。但亦有相反的,有些老于官场,擅长心计,精通操纵之术的官员,一方面收一些吏役为爪牙,用之以搏击敛财,事后则巧卸罪责于吏役,甚至蹂躏吏役,找碴没收其暴富归己,以黑吃黑。总而言之,当时的官、吏、役之间的两方三角关系,是既有互相利用勾结的一面,又有各怀私计各有拳经,互相排挤、防范、算计甚至倾轧互噬的方面。研究顺治朝的吏治,实不能对此漠不关心。
笔者将《明清档案》刊载顺治朝有关官与吏、役关系的材料,粗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官员庸碌昏愦,无知无能,不诸吏事,吏役等得乘机背官为非作歹。例如,顺治三年(1647年)七月,揭出甘肃秦州知州赵焕,此人严重失职,“全无□鲠,钱粮事件任凭衙役狐鼠。”[54]职是之故,该州户房书吏莫继等乃擅自派银入己,正赋征得钱粮,只有一半交公;兵房书吏高联芳等竟将驿站站银瓜交将尽;而直堂书吏王环更虚立朝觐用盘缠名目在全州敛银,查实并无朝觐之事,敛银款项全入了王环私囊。同年同月,又揭出金县知县孙缵绪亦形同木偶,“拙于催科”,“所造赤历红簿尚不能清楚,一任奸胥吏书朦蔽。”“踏丈荒地,全不觉察,任里胥以熟作荒,奸猾隐占。及军饷告匮,乃始东牵西扯,申报支吾。”[55]更有兴阳县知县阮世英,“本官不能驱使衙役,设有差遣,非溥利之票,则躲避不前,大呼不应。如有急迫之事,本官用手扯住相浼,呼六房为某兄某兄,快皂为老张老李,阖县传为笔谈。”[56]这些官吏“五官不灵,无威可畏,因而狐鼠成群,彼昏不如。”[57]
另有一些地区,因兵灾战乱等特殊原因,给书吏等借名暴敛创造更多的机会,顺治时期,因明郑势力据台湾反清,闽台之间长期对峙相望,郑成功部队不时进犯沿海,清朝亦派大军防驻,战备甚急。军行所至,不免饬令地方供输,有关书吏便借此大发其财,“有福清县兵房书吏方益、何辉初、詹五、林会、林□、杨贵、林熙、赵英、李猩猩等,每来漳、泉一带,兵马往来络绎,悉由本县地方经过,各蠹借公噬民,滥派民夫,折价烹肥,家家痛心,人人切齿。”[58]更有江西省布政使司吏房书吏叶祥甫,借承办本衙门委管文书案牍之便,篡夺了部份的人事任用权,“凡用委署,莫不需求。共射利之矢,几无虚发。”[59]丘志科求委任繁冲要地县丞之职,叶大谋充新淦县典史之缺,都必须先向他进奉白银数十两至百余两,外带酒炭土产等物,才可领得委任牌札上任,仅查出的赃款即达数百两[60]。吏役们各据本房本班的业务以取利,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哪怕是微小的职权也能收进雪花花的银两。
有些书吏不仅舞文,而且还假借公务,“毒心暗施,致死人命。”[61]顺治十五年(1658年)十月,巡按江宁御史卫贞元言,“蠹书任子惠与葛计文因钱粮争讼成隙,将计文朦禀县监,恨计文保出,纠党狠打身死。又恨计文之弟葛茂替兄鸣冤,辄持枪棍,先行殴打重伤,复朦县收监,毙于限内。”[62]与此相类,山西平府蒲州捕快侯清仕、苏增盛、尚佐、靳玄等人组成团伙,吊拷良民,栽赃勒交巨款,“借查办人命案件,倚尸吓许。”[63]民间称这些衙役为“虎役”、“狼差”,意即指他们的专长是擒咬善良。
上述情况,主从各犯俱为书吏和衙役,很少发现本衙长官有知情分肥的问题,但这些忝居高位的人耳聋目聩,神志晕眩,易于受瞒受骗,实际上起到支持肆恶犯罪的作用,当然有应负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为官不正,与吏役等狼狈为奸,紧相勾结。吏役恃官为后台,官收吏役为爪牙,而分沾其益。细读有关各案,几乎凡有贪行的地方官,不论在增耗私派、侵挪钱粮、徇情枉判、私和人命、讳盗为窃、酷刑索赃、勒索行户商贩,以至受贿过手等,绝大多数都会是经过亲信的书吏或衙役之手。又几乎这一类被称为“腹吏”、“腹役”的人,在为官效劳的时候,又总要顺捞一笔“礼金”,甚至扣下若干赃款作为提成,然后再缴交官手。有时甚至子大于母,吏役所得相等于或超过官得的贿金。收用走狗,必先视其能否善窥主意,又必视其有无奔走效劳之能;甘为爪牙,当然也要取得卖身的高价,请看:
冯太初,武昌县令也。身膺民社,守乏冰操,因催提辽饷而既借银于里下,仍索加耗三十两,私收入囊。户书夏美卿复从中勒解费二十金,是官役先已猫鼠矣。且停留过客,致被告之生员孟受之求情嘱托,事虽未见,银一百六十两现入门斗严明卿之手。又,吕赓唐争告仆婢,业经断给,而复为经承郭维宸、原差柳长春骗银二十两私行瓜行。以上赃迹皆由本官不洁,故群蠹相因为奸。[64]
再请看,山西口北道副使王化淳,此人“不守官箴,恣意贪求”,他借清查仓场囤粮数目先讹诈仓官封卿、李起龙白银一百六十两,继又向他们索要粮食数十石,封卿畏惧,自缢未死。王化淳又以考察驿站为题,先将驿丞贾正责打十五板以示威;城守尉夏德被人告发有赃,亦扣拿在押,并放风声要将贾、夏二人从重处刑,借以吓取贾、夏二人送上银两各数十两不等,然后开释结案。他更换防守仓官,居然明定价码,“上缺要银四十两,中下缺要银二三十两,共得卖缺银一百五十两。”[65]他假称查处漏税,敲诈各牙行上贡百两,等等。似王化淳这样见钱眼开,赃贪累累的人,其所以无往而不利,实因他身边有一个精悍“腹吏”王天相。所有以上敲诈勒索,俱是由王天相出面示意议价,收银转递的。“腹吏”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凡官不便或不敢直接营谋之事,多由他们巧为完成之,既满足官之欲壑,而又似乎无玷官声。类似这样的案件数量太多了,无庸赘举。故此在档案记载有关查处“受赃有据,酷刑无辜”的犯官时,相当一部分又总是挖出若干书吏、衙役作为从犯,将“有名蠹役提问究拟”的。笔者还注意到,许多官吏联手的贪贿枉法重案,多是发生在顺治十二年(1655年),即皇帝颁发有关加重对犯法“衙蠹”判刑之后。此说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网虽密,总有疏隙。在贪欲邪念的支使下,逐利之心难已,不少人还是不惧重刑,不畏斩绞,依然敢于顶风犯案。
第三种情况,是官与吏役互相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相互揭短,栽赃陷害,甚至要置对方于死地。相当一部分官员和吏役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建立在极不正常的基础之上。他们既有相互倚靠利用,串同联手作恶的方面,但亦有责任不清,分赃不均,因而引发利益冲突激成火并的方面。有时吏役告官,有时官讹吏役,经常互相上控撕打咬噬,一再上演“黑吃黑”的丑剧。
顺治十三年(1656年)十月,巡按苏松御史李森先揭报,有淮安府推官李子燮,为人极有心计,竟将讹诈的矛头指向自己属下的书吏,他借名追查旧案,将有关书吏多年积贿转吞归己,“窥厅书张谏之,郑又虚家产殷实,飞拿送监,口称二役骗人,先各责三十板,要讨病呈处死。二役惧怕,变产干求腹书张在中,共送银二千两,又添三百两,方准饶死。”[65]他继又使用同一手段,“书吏项士英、毛茹,屈受本官重责,口称还要处死,负痛身故,仍不收尸,掯勒二家银五千两,方准盖棺。”[66]
有些官员对于某些听命不顺手,甚至敢于忤背其意旨的书吏亦狠下毒手。顺治五年(1648年)八月,山西礼县知县黄炳启,将上司发下召买米豆专款四千两,先扣下一成,共四百两入己,实发三千六百两为价,“以致百姓人人称苦,运纳不完。经手吏张绅禀称,军饷不敢短小,〔黄炳启〕怒责张绅六十板,立毙杖下。”[67]
但情况亦有相反的方面。官能夺吏之产,定吏之罪,甚至杖毙其命,但吏亦极能掌握官之隐私,狠揭其隐痛之处,往往击中其要害。因为官员的贪婪酷虐,屈法不公等,惟吏役最知底蕴,最了解关节所在。“腹书”、“腹役”沾受余润,但亦有欲壑难填之时;其他受冷遇的吏役,更会因妒成雠,愤懑不平,思有以报复泄愤。根据《明清档案》所载,安徽省卢州府同知朱□胤,合肥县知县司南,清河县知县杨必昌,霍丘县知县王逢年,泰兴县知县王调羹等人,在任均有劣迹,或假开执票,或串删供状,或滥取行户,或受贿不办命案,或私放要犯,均干法纪,先后都被揭出查办。但值得注意的是,指证这些人罪状,提供确凿赃证的,除受害人外,主要是属下的吏役。衙门内部各有权谋心计,各有私利营谋,既不“雍睦和融”,也不“正大光明”。确有“狐鼠成群”,但又不总是“猫鼠同眠”的。
更有甚者,顺治十四年(1657年)四月,浙闽总督率泰题报,浙江省竟然发生了一件巡抚和布政使司衙门内几个书吏和衙役事先设下骗局,引诱职官入阱,最后吏役得财,而迫使官员致死的奇案。原来巡抚衙门书吏徐卿“倚蠹横行,遇事诈骗”,本是通省知名的老猾,他与布政使司衙役李康侯、朱玉宇、张跃之、王彦修等合谋,诓骗受委任携公款收放海宁、富阳、海盐三县军用马草的海宁县县丞邢其健。他们为骗诱邢其健,谎言自己熟悉情况,可借收放大批马草的机会取得巨利,劝诱邢与他们签立合伙文约,言明“收放马草,有利三股均分,本官等一股,元甫等一股,衙役一股。”[68]及至邢将草价交付与他们,郑、徐等人即私自瓜分,从不实买马草。等至临期,无草可交。邢其健“虑及性命不保,逼迫不堪,遂于四月二十日寅时潜至晏公庙后围桑树下自缢身死。”[69]似此玩官于股掌之上,陷官于绝地以谋取不法利益,正是这些衙棍居心叵测,手段毒辣之处。
将以上三种常见情况综合考虑,就不难看出,当时的官场,其实不论对外抑或在内部都遍布着雷线和陷阱。权力和腐败,如影随形,总是相偕同步。官场的道德标准,往往低于社会的一般标准。在宦海沉浮或衙门混充差使,既有日进斗金,乌纱帽不断加大加高,世守其缺的荣宠福祉;但也有被拘留拿入狱,抄家清产,与刑场绞架为邻的危殆。正因此,彼此间的戒备必严,防范必深,排挤必烈,倾轧变成常态,权术阴谋形成为攻守必备的技俩。人性的卑鄙龌龊,人心的阴狠毒辣,人际关系的尔虞我诈,都会在官场中更为集中更易暴露。官、吏、役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无非是其中的一角侧影。
笔者根据《明清档案》刊出的数百件顺治朝有关档案,对当时吏治问题的几个横切面作了粗浅的论述。顺治朝十八年,它承前启后,承袭旧朝的余绪,开一代之规模。必须肯定,顺治朝先后两位执政者,即摄政王多尔衮和亲政后的顺治皇帝,他们除旧布新,整肃吏治的决心是坚决的,也采取过一系列的措施,收到过一定的效果。但是,两千多年来官僚政治积淀下来的消极传统,植根深厚的诸种陋习风气是如此冥顽凝固,它们被构筑成为坚壁深垒,绝非几道严峻谕旨所能攻克;又如烧不尽的野草,但有一点合适的土壤和气候,便会立即滋生蔓长。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与当时社会架构,体制密不可分的问题,是它们的孳生物,扬汤止沸是不能治本的。不但在顺治朝,甚至在有清一代,历届帝王及朝野有识之士都不断声言要倡廉惩贪、戒酷奉法,康熙曾大力树立汤斌、于成龙这样清官循吏的典型作为样板;雍正在以严治吏的前提下,又在厚俸养廉等方面作过不少努力;乾隆初中期惩办甚至处死过成批督抚大吏,但终究都未能真正解决问题。吏治欲肃而未肃,弊政当改而难改。在顺治朝发生和存在的陋弊,不但当时未能真正禁革,而且几乎每一项都延伸到其后各朝,甚至更加恶性发展,以至于清末。原因何在?应该怎样作出合乎历史真实的合理说明,确实是清史研究工作者必须认真探索的一大问题。
注释:
①②张伟仁:《明清档案》序言。
③《明清档案》第1册,总第15—17页。由于本文全部引文均取自该书,下文其他各注仅注明引自第几册,总第几页。凡正文未写明文件作者及年代的,在注文中补注;已写明的,从略。
④⑤⑥第1册,总第43页。
⑦⑧⑨第2册,总第459页。
⑩第9册,总第4949—4952页。
[11][12]第29册,总第16400—16401页。
[13]第29册,总第16381—16401页,顺治十三年十月,漕运总督蔡士英题本。按,凡仅注月而无日之件,俱为具体日期不详。
[14]第29册,总第16367—16375页,顺治十三年十月,巡按顺天等处御史胡秉忠题本。
[15]第27册,总第15109页,顺治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刑部尚书图深等题要。
[16]第27册,总第15259—15267页,顺治十三年闰五月初三日,刑部尚书图海等题本。
[17]第9册,总第4819页。
[18]第30册,总第16985页。
[19]第4册,总第2023页。
[20]第35册,总第19875页。
[21][22]第33册,总第18707页。
[23]第1册,总第358页。
[24]第35册,总第20003—20010页,顺治十六年十二月,山东巡抚许文秀题本。
[25]第4册,总第1975—1980页,顺治三年六月,巡抚淮阳等处试御史姜金胤题本。
[26][27][28]第27册,总第15085页。
[29]第24册,总第13785—13786页,巡按苏松等处御史孔胤樾题本。
[30]第29册,总第16231—16232页,顺治十三年十月初一日,浙江巡抚陈应泰题本。
[31][32][33]第29册,总第16417—16423页,巡按苏松等处御史李森先题本。
[34][35][36][37]第9册,总第4937—4938页,巡按淮阳等处御史李胤题本。
[38]第26册,总第14537—14538页,顺治十三年二月,巡按福建浙江御史朱克简揭帖。
[39][40]第1册,总第385—386页。
[41]第24册,总第13599—13600页,顺治十二年□月工科副理官李登等揭帖。
[42]第29册,总第16462页,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巡按陕西等处御史聂题本。
[43]第25册,总第13810—13820页,顺治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直隶巡抚董天机题本。
[44]第29册,总第16521—16533页,顺治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巡抚陈应泰题本。按,饷司,清代似无此衙门名称,可能是指该省主管钱粮财政的布政使司,然否?待考。
[45][46]第30册,总第16835—16839页。
[47]第24册,总第13360页。
[48]第10册,总第5335—5337页。
[49][50]第1册,总第271页。
[51]第32册,总第18127—18128页,顺治十五年五月浙江巡抚陈应泰题本。
[52][53]第32册,总第18244—18247页。
[54][55][56]第4册,总第2025页,巡按陕西等处御史魏 启本。
[57][58]第34册,总第19211—19212页,巡按福建浙江御史李时茂题本。
[59][60]第35册,总第19989—19994页,顺治十六年十二月,巡按江西等处试御史李之粹题本。
[61][62]第33册,总第18541—18543页。
[63]第33册,总第18528—18527页,顺治十五年一月,巡按山西等处御史伊题本。
[64]第27册,总第15262页,顺治十三年闰五月初三日,刑部尚书图海等题本。
[65]第32册,总第17827页,顺治十五年正月,山东巡抚耿 题本。
[66]第29册,总第16422页。
[67][68]第9册,总第4591页,山陕四川总督王来用题本。
[69]第30册,总第17201—17207页。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6期,中华文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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