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早期香港工人阶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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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早期香港工人阶级状况


华人是香港居民的主体。工人是香港华人的主要成份,是社会生活中巨大的不可侮的力量。研究香港工人阶级的历史,有助于全面了解港英殖民统治下香港社会的性质与特点,以及华人在香港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就辛亥革命前香港工人阶级形成时期的状况,作一些初步探讨。

近代香港是一个海港城市,以转口贸易为其主要经济功能。围绕转口贸易的航运、船务、港口、码头、货仓等业比较发达。早期香港工人主要是为上述各部门和商业、市政工程提供劳务。由于职业的不同,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部分:
(一)产业工人。产业工人最早出现在英国人经营的近代企业里,其中以船舶修造业最为突出,早期雇用的工人数约占香港体力劳动者的20%(沃罗诺夫:《香港:资本主义的天堂》,香港1980年出版,第157页。)。到19世纪90年代,单是香港黄埔船坞公司(1863年创办)一家,常年雇用的中国工人就有2500人;在忙季,平均每天多达4510人(《英国议会文件》,1901年第45卷第342页;莱特:《二十世纪香港、上海及其他中国商埠志》(以下简称《商埠志》),伦敦1908年出版,第198页。)。70年代后陆续兴起的制糖、缆绳、水泥、造纸、电力、纺织等业,也有工人百人以上的厂家。例如80年代太古糖房通常雇工数百人(莱思布里奇:《香港稳定与变化》,香港1978年出版,第196页。),到90年代初,已增至1500~2000人(《1891年人口调查报告》、1891年5月20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1,《香港立法局会议文件汇编》,1891年第30号,第375页。)。中华火车糖局在90年代中期至少有工人300人(《英国议会文件:地区研究,中国,第26卷,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爱尔兰大学1971年出版,第413页。按:1894年香港鼠疫流行,该厂有300名中国工人徒步返回汕头。)。80年代创设的麻缆公司,到20世纪初拥有职工约170人;同期,青洲水泥公司拥有工人2000~3000人(莱特:《商埠志》,第238页。)。华人经营的近代工业企业,大多规模很小,到19~20世纪之交,拥有工人百人以上的仅大成机器造纸局(1891年开办)、隆记(火柴)公司(1898年成立)(日本外务省通商局编:《香港事情》,东京1917年出版、第293、296页。)、广协隆船厂(1877年兴办)(莱特:《商埠志》,第244页。)、广福祥机器船厂(1895年创立)(《香港工商航运业94年记录(1841~1935》,香港出版(出版年月不详),第140页。)等数家。
海员工人是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为数较多。据官方记载,1870年为1031人,1876年计1517人,1881年为2082人,1891年达3283人(《香港政府宪报》、1871年5月6日,第17卷第18号;1877年2月24日,第23卷第9号;1881年6月11日,第27卷第24号;1891年7月11日,第37卷第38号。),20年间增长逾2倍。与此同时,码头货栈工人也迅速增加。90年代末,香港九龙码头仓栈公司(1886年成立)一家,雇用工人达800人(莱思布里奇:《香港:稳定与变化》,第196页。),至20世纪初,增至1500人(莱特:《商埠志》、第200页。)。
由上可知,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香港近代企业中作工的中国工人共约一万人。他们集中在少数几家外商企业里,按照资本家的严格要求从事劳动,获得了使用机器、掌握近代生产技术和生产方法的机会,逐渐形成了组织性纪律性强、富有集体主义精神等特点。
(二)手工业工人。他们主要从事市政工程和生活用品加工业务。1876年,木匠、泥水匠、石匠、铁匠、铜匠、锡匠以及舂米工、裁缝工等八个工种,共有手工工人7854人,1881年增至9588人,1891年多达16991人,分别占当年华人就业人数的15.6%、13.8%和16.5%。此外,船具、竹器、藤器、席包、制伞、制鞋、钟表、屠宰、食品、理发、洗衣等业的手工工人也数以千计(《香港政府宪报》、1877年第23卷第9号;1881年第27卷第24号;1891年第37卷第38号。)。他们大多身怀一定的技艺、备有简单的生产工具,或打散工,或受雇于人,在传统式的家庭型手工作坊中劳动。其中有些人在有了相当的积蓄后转化为手工业主,甚至雇用工人,变成小资本家。学徒是手工工人中的最下层,与业主或行东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满师前常为业主做繁重的家务劳动。学徒年限因行业而异,通常为3年。
(三)店员。店员即商业劳动者,也是香港工人队伍中人数众多的一个阶层。据统计,1876年为6471人,1881年有5369人,1891年达15222人(《香港政府宪报》、1877年第23卷第9号;1881年第27卷第24号;1891年第37卷第38号。)。店员内部有较严格的等级,升迁不易。但其中有些人是店主的亲友、同乡,若干年后有可能在东家的帮助下自立门户。学徒是店员中的底层,其地位与手工业中的学徒相似;其中有些系商人子弟,或与店主有宗族、乡土之谊,日后可能成为他们的接班人。
(四)仆役。仆役主要为雇主提供生活服务,队伍庞大。1871年有4384人,1876年为8251人,1881年为16428人、1891年为6850人(《香港政府宪报》,1871年第17卷第18号;1877年第23卷第9号;1881年第27卷第24号;1891年第37卷第38号。按:1891年统计数疑有误。)。他们大部分为政府机关及驻港的洋人所雇,承担侍者、厨师、保姆、巡夜、轿夫、马夫、园丁、杂工一类工作,是“洋务”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维多利亚城,1849~1853年欧人雇用的华人平均每年为2010人,约占城镇华人总数的12.7%。1859~1869年雇用数由3166人增至6739人,平均每年5397人,占城镇华人总数的7.7%,雇用人数约当同期欧美籍居民数的2.3倍(据各该年人口统计资料计算。详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9~1869年各卷。)。在上述雇员中,有一些是年龄不足16岁的儿童,男女皆有。例如,1849~1853年间共雇儿童453人,占被雇总人数的4.5%;1871年为365人,占总数的5.5%;1872年为593人,占9.2%;1876年为541人,占10.1%;1881年为595人,占10.8%;1891年为170人,占3.2%(据各该年人口统计资料计算。详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9~1869年各卷。)。
(五)苦力工人。他们大多在码头、仓栈、煤站、货船和其他场所从事货物起落、搬运以及劈山、填海一类笨重的体力劳动。轿夫、挑夫、清道夫、粪夫与人力车夫也属于这一阶层。据人口调查,1871、1876、1881、1891年苦力工人数分别为4876、5757、6473、17531人;同期另有轿夫884、859、980、1126人(据各该年人口统计资料计算。详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9~1869年各卷。按:人力车于1880年由日本传入香港。)。在工人队伍中,其数量之多,仅次于手工业工人,位居第二,待雇的“街头苦力”尚不计在内(1861~1863年估计每年各有街头苦力5000人。见《英国议会文件》,1872年第42卷第203页。)。苦力工人的职业很不稳定,极易被抛入失业队伍。他们身无长物,无后顾之忧,特别富有斗争精神。
此外,船民和艇夫也是人数较多的体力劳动者。他们以生活起居所在的小艇为谋生工具,处于社会底层。
早期香港工人队伍是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的,具有与中国内地工人阶级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并同处于幼年时期:(1)香港工人绝大部分由内地移民组成,大多来自广东破产的农民、城乡手工业者和近海船民之家,因而与内地劳动者有天然的联系,与祖国命运休戚相关。同时,他们带有中国小生产者传统的思想烙印,如狭隘的地域观念、血缘宗法观念与浓厚的行会习气,注重特殊的人际关系等,妨碍工人阶级集体意识的形成与阶级觉悟的提高,不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与统一。
(2)工人队伍非常年轻,不时发生流动。一方面每年都从内地补充大批新生力量,另一方面内地移民大多无久居香港之计,一旦境况有所好转,便会离职返乡,因而新工人始终占多数。同时,香港用工制度多样化,雇主特别是洋东经常以临时工或外包工取代固定工,使人员变动频繁,加大了工人队伍不稳定的因素,妨碍了近代工人团体的形成和发展。
(3)香港近代工业起步较晚,工业化水平较低。到19世纪末,许多行业仍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沿袭中国传统的家庭型生产模式与招工、管工制度,工人既苦于雇佣资本的剥削与压迫,更苦于封建的超经济的强制与勒索。
(4)近代香港产业资本的技术构成较低,技术工人与熟练工人在工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即使是注重生产效率的外国资本家,优先考虑的往往也是尽可能使用廉价的中国劳动力,或聘用英国人、葡萄牙人、印度人担任技术工作,而不是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培训中国工人。因此,中国工人的文化、技术水平偏低。据统计,1881年香港仅有华人机器匠即技工或技师121人,1891年虽增至901人(《香港政府宪报》,1881年第27卷第24号;1891年第37卷第38号。),但仍不足当年产业工人人数的1/10。其中有些人应聘到内地工厂任职,起了传播生产技术的作用;有些人离厂做“独立劳动者”,渐渐变成小企业主,完全脱离了工人阶级的队伍。

香港中国工人受英国殖民统治,社会地位低下。港英当局将来港华人与“罪犯”相提并论,把“担心犯罪”作为针对华人的各项立法的“副题”,对华人严加防范(参看英格兰与里尔合着:《香港的劳资关系与法律》,牛津大学1981年版,第123页。)。为维护雇主利益,港英政府早在1844年3月就已制定法律,将仆役的各种“违约”行为如“无正当理由”缺勤,未出具“合理的通知书”自行离职,对雇主举止粗野或不执行雇主命令等,均以刑事罪论处,由警察将其押解巡理府究办(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0/1,《香港法例汇编》、第37~38页;C.O.130/2,第80~88页;英国交部档案,F.O.233/185,1846年中文档,第9号。)。在此后半个多世纪里,中国仆役都受到此项法律的约束。港英政府甚至变本加厉,在1902年第45号法例中将这种刑事制裁扩大适用于许多行业的所有年逾16岁的雇员(包括制造业工人、技工和工匠在内),直到1932年这项法律才被废止。在洋商经营的企业如黄埔船坞公司、香港九龙仓栈公司、中华火车糖局、太古糖房等颇具规模的近代企业中,中国工人受欧籍监工、领班的监视(莱思布里奇:《香港:稳定与变化》,第196~197页。)。有些工厂门禁森严,有武装的印籍保安人员把守,工人出入,常受搜身之辱(莫应溎:《英商太古洋行近百年在华南的业务活动与莫氏家族的关系》,载《香港一瞥》,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6~67页。)。1864年8月港英政府发布通告,竟宣布“华人技工和劳工不得在公园内穿行”,“轿子、轿夫和无人牵着的狗不准入园”(《香港政府宪报》、1864年8月13日,第10卷第33号。)。在港英殖民当局心中目中,中国工人的地位甚至不如有主之狗。种族岐视之甚,由此可见一斑。
香港中国工人工资菲薄。以欧人雇用的仆役及苦力为例,19世纪40年代初,每人年薪为12英镑10先令,合时价60元,平均每月5元。1846年年薪增至15英镑,合月薪6元(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4~1846年各卷。),约当同期港督6000英镑的1/500至1/400,或华民政务司年薪600英镑的1/50至1/40 (关于40年代港英政府官员工资水准,参看科林斯:《香港行政》,英国1952年出版,第52~53页。)。1862年起,仆役、苦力分等计酬,甲等苦力同1846年,乙等比甲等(即原工资)减3英镑,合每月不足5元,低于40年代初的水平,这一标准此后长期未变(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62~1875年各卷。)。从70年代开始,银价下泻,香港因实行银本位制深受其害(1842年香港法定汇价为1元=4先令2便士。1873年起银价下跌,1894年1元合2先令,即为原价的48%,1903年跌至原价的36%;1936年1元合1先令3便士余,即下跌了70%。)。港英当局经殖民地部批准,决定以1875年薪金为基础,自1891年起给政府官员分别加薪20%至35%,但它借口本埠仆役、苦力的工薪已高于中国大陆而不准给洋人雇用的苦力、仆役加薪(《香港政府宪报》,1891年5月2日,第37卷第20号;安德葛:《香港政府和人民》,香港1964年出版,117页。)。19世纪末,苦力工人的月薪仍在7~8元左右(《英国议会文件》、1900年第54卷第518页。),无固定工作的每月只能挣得2.5元(安德葛:《香港史》、1973年香港修订版第252页。)。直到1929年,政府雇用的苦力最高月薪才增至13元(《劳工处处长毕特关于香港劳工和劳动状况的报告》,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1,《香港立法局会议文件汇编》,1939年织141~142页。),即比80余年前增加约一倍。在此期间,由于日常生活用品价格上涨,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有所下降。例如,1848年大米每磅1便士半,1875年增至2便士;同期,面粉每桶(196磅)由1英镑17先令6便士增至2英镑5先令;面包、盐、糖、茶、猪肉、牛肉等的价格涨幅亦在25%以上(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4~1875年各卷。)。1898~1915年间,上述食品又上涨了约50%(日本外务省通商局编:《香港事情》,第189~191页。)。
产业工人,特别是技术工人的工资,或计时(分按时、按日、按月三种)、或计件,均较苦力为高。例如,1899年香港黄埔船坞公司共支付工资1225280元(《英国议会文件》,1901年第45卷第342页。),平均每人每月22元余,约当同期苦力工人工资的3倍。1915年前后,电车司机月薪约25~30元,约为同期轿夫(10~13元)的一倍半,女佣(6~10元)的三、四倍。此外,男女同工不同酬,例如中华火车糖局雇用的临时工,女性的报酬只及男性的1/2(日本外务省通商局编:《香港事情》、第310~312页。)。
导致早期香港中国工人工资水平偏低的因素,首先是雇主的贪求无厌,其次是劳动力市场经常供过于求,雇主有恃无恐,自行决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与用工制度,需要时就地雇用,或从中国大陆招工,不需要时任意解雇,使工人丧失了争取提高工资水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工人缺乏独立、统一、有力量的组织,不同行帮工人之间为占有工作地盘而竞争,削弱了为改善自身待遇而同雇主交涉的地位,这也是使工人平均工资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要原因。
此外,香港雇主常借故罚款,克扣工银。例如,早在1844年港英当局即已规定,中国修路工人如迟到、吃饭超过规定时间、挑泥不满筐或打石不合原定尺寸,不得发给工资,屡犯者不给工作(英国外交部文件,F.O.233/185,1844年中文档,第26号文件。)。又如,1884年9月末中国艇夫因拒绝为抵港维修和补充给养的侵华法国军舰提供劳务,为首者被港英当局每人罚款5元(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217,《马殊致德贝函》,1884年9月27日及1884年10月1日。)。在企业内,中国工人动辄得咎,无故被罚的事例不胜枚举。与此同时,中国工人常受招工经纪人、苦力承包商即包工头的克扣。包工头利用旧有的宗法关系或地域关系,控制了就业通道、工资发放和雇佣条件。内地来港谋生者,缺乏文化与技能,不通英语,受白人岐视,不得不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报效”包工头,以求“保护”与“照顾”。
香港工人以勤劳、能干着称。他们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早期香港法律对工时并无限制。大多数固定工每日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港府规定,轿夫、人力车夫按日计酬者,以晨6时至晚6时为一日。“不得擅行减刻”(《香港政府宪报》,1887年7月2日,第33卷第30号。)。仆役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通常没有星期日(惠瑟黑德:《生活于香港(1856—1859)》,香港大学图书馆藏稿,第21页。)。在船舶修造、码头装卸、建筑营造等实行计件或计日、计时制的部门,工人为求得温饱,常超负荷地工作,其中尤以苦力为最。例如,1887~1890年港英政府修筑山顶别墅,所用全部建筑材料便是由数百名苦力肩挑背负、每天往返数次、由山脚运至高约1200~1600英尺的山顶工地的(《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329~330页;《英国议会文件:皇家鸦片委员会文件集》,伦敦1894年出版,第5卷,第144页。)。
住房严重不足,寝不安身,居无定所,是早期香港工人生活贫困化的集中表现,也是困扰华人下层社会的突出问题。
由中国内地初到香港的谋生者,特别是单身男性,一般均无固定住所,只能在临时搭盖的棚寮中栖生(《英国议会文件》,1849年第34卷第512页。),有的甚至露宿街头(《劳工处处长毕特关于香港劳工和劳动状况的报告》,C.O.131,1939年第107、140页;安德:《香港史》、第252页。)。有房住的居民虽然逐年增多,但居住条件甚少改善。1864年平均每幢房住16.9名华人(梅辉立等:《中日商埠志》,香港1867年出版,第108页。),1881年为16.6人(《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99页。),1891年为18人(《1891年人口调查报告》,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1,1891年第30号,第376页。),27年间人均居住面积有减无增,远逊于邻近的广州(每屋不超过9或10人)(《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140页。)。在市区,通常只供二、三名欧洲人住的房屋,却要住进三四十名华人(夏耶一贝尔:《印度支那的殖民》,法文英译本、伦敦1894年出版,第83页。)。19世纪70年代,一套面积为390平方英尺(约合36平方米)的房屋常住30~50名华人(《英国议会文件:地区研究,中国,第25卷,1862—1881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爱尔兰大学1971年出版,第657页。),人均面积比香港法定的华人墓穴(12平方英尺)还小(《港督轩尼诗行政报告》,1881年4月29日,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1,第86页。)。在专供苦力工人寄居的咕喱馆即苦力馆里,有的人均占有空间仅230立方英尺(合6.5立方米),远远低于当局规定的卫生标准(600立方英尺)及最低标准(400立方英尺)(《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128页。)。这种苦力馆,经登记注册的,1858年有23处,1863年为96处,1867年为154处,呈直线上升之势(《香港政府宪报》,1859年3月5日,第4眷第198号;1864年5月14日,第10卷第20号;1868年3月14日,第14卷第11号。)。
造成香港“房荒”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迅速膨胀,移入的成年居民比重大,对住房的需求增长过快;二是土地资源稀少,港英当局实行高地价政策,尺土寸金,加大了房屋的造价,房租随之高涨,超越了大多数低收入居民的支付能力。例如,1874年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年租金为55~60英镑,合264~336元(《英国议会文件:1861—1881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622页。),平均每月22~28元,约当一个苦力工人月薪的三、四倍。如经二房东转手,则租价更高。由于房租高昂,有些雇主以提供住宿为条件,低价招徕工人;有些包工头乘机与企业主、苦力馆业主勾结,以介绍职业为饵,尽量收留房客,致使苦力馆“人满为患”。许多房东为使房租“降低”到对一般房客有吸引力,常在“屋中建屋,阁上加阁”,用木板将一室隔成3~8室(每室月租1~2元)(《香港政府宪报》,1878年7月27日,第24卷第30号。),形成“数人同寓一小房”或“数家同居一狭室”的局面(《为<公共卫生法例>致华民政务司函》,1887年10月6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237,第20~21页。)。19世纪70年代置身其境的王韬曾有如下记载:“华民所居者率多小如窝舍,密若蜂房。计一椽之赁,月必费十余金,故一屋中多者常至七八家,少亦二三家,同居异羹。寻丈之地,而一家男妇老稚,眠食盥浴,咸聚处其中,有若蚕之在茧,蠖之蛰穴,非复人类所居”(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卷六,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8页。)。民居窘促,尽见笔底。这与洋商、富贾的花园别墅、画栋雕梁,不啻两个世界。
由于人烟稠密,室内光照不足,通风不畅,没有起码的卫生设备,加以缺乏排水系统,垃圾山积,华人聚居区成了“疫病的温床”(《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64页。)。社会各界多次呼吁港府改善华人居住及卫生条件,英国特派皇家工程师柴维克在1881年实地调查后也认为,“提供和采用合理的卫生设施,是政府的责任”(《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155页。)。但港英当局借口财政拮据,不愿大量投资,反要户主自行负责(莱特:《商埠志》、第157页。)。结果,疫病在太平山华人区连年肆虐,夺去了大批华人生命。据统计,1894~1900年间因患鼠疫年死亡千人以上者5次(年),累计7267人(《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9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441、480页;《英国议会文件》,1900年第54卷第512页;1901年第45卷第366页。);1902~1922年因鼠疫年死亡人数在570人以上者8次(年),累计10072人(《香港殖民地历史和统计摘要(1841—1930)》,1932年香港第3版,统计资料篇,第6~9页。)。

早期香港工人没有独立的组织与活动,依附手工业行会和参加秘密会社三合会(三合会亦称天地会,是清代民间秘密结社之一,平时以谋求本会成员的生活自保为职志,有时以“反清复明”相号召,基本上是破产劳动者互助互济的结义团体,广泛活动于广东闽南一带,至晚于1842年7月在香港设立堂口,建立组织。参阅摩根:《香港三合会》、香港1982年出版。),是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与主要途径。香港最早的手工业行会是19世纪40年代后期出现的洗衣、制鞋业行会(英国外交部档案,F.O.233/187,1847年中文档,第20号文件。)。它以业务为纽带,以保障本行业和行业成员的利益为目的,其组织形式和基本特点与内地手工业行会并无重大区别:(1)组织活动范围不能超越本行业的界限,会员只限于同业职工,极易造成行业与行业之间的隔阂与成见,助长狭隘与保守的倾向;(2)行会大多系劳资共同体,资方垄断了领导权,实行家长制、等级制,将工人、学徒置于被保护人的地位,强化了行帮意识,模糊了阶级关系;(3)同业者大多为同乡,业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紧密结合,使行帮带有浓厚的乡族色彩。手工业行会有强烈的排它性,在对待港英殖民统治方面有积极自卫的一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工人队伍的壮大,19世纪后期,有些行业如制衣、木器、餐馆等业的职工,开始自行组织与雇主分开的行会。这种手工工人团体,即帮工行会,香港俗称“西家行”(雇主单独组织的行会俗称“东家行”)。它注重维护本行业成员的利益,基本上是一种联谊互助性的职业团体,具有行业界限分明和地域色彩浓厚的显着特征。进入20世纪后香港陆续出现的各种技艺行业式工会和其他劳工团体,不少便是由这样的行会演化而来的,并且仍然保持着传统行会的某些社会功能和特点。这是香港初期职工团体的局限性。但是,在中国民主革命高涨的年代,香港工人能够超越狭隘的行业界限,高举爱国的旗帜,走到反帝斗争的前列。
港英政府对各种华人职工团体,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1825年英国的社团组合法认定,工人为确定工资、物价和工时而联合是合法的,但使用暴力、恐吓、威胁、骚扰和设置障碍者将受到惩处。这项法令及其判例法是香港早期法律的组成部分(英格兰与里尔合着:《香港的劳资关系与法律》,第121页;参看张天开:《各国劳资关系制度》、台北1980年出版,第73页。)。1857年7月,港英政府宣布:“根据英国法律,所有手艺人或技工均可随意按其乐于接受的报酬做工,限制此类自由的所有联合组织均属非法。据此,凡干涉上述自由者,不论何人,一经发现,将由政府起诉”(《香港政府宪报》、1857年7月11日、第3卷第106号。)。于是,一些裁缝、鞋匠和制衣工人的集会,被宣告有罪(诺顿一凯希:《香港法律与法院史》第1卷,香港1898年出版,第436~437页。)。上述法令虽有反对行会束缚、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扫清道路的性质,但香港工人的任何联合从此都可被指认为“共谋限制贸易”、“约束自由竞争”而受指控。
事实上,港英当局限制华人职工的结社自由,并非出于纯粹的经济原因,诚如后来港府劳工处长毕特所说,主要是“为了控制其政治活动”(《劳工处长毕特关于香港劳工和劳动状况的报告》,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1,1939年第116页。)。例如,1884年10月香港工人反法大罢工后,港英当局接受教训,于1887年4月制定当年第8号法例,规定任何团体如“其宗旨与本殖民地的治安与良好秩序不相容者”,均属非法,一律予以取缔(利奇编:《香港立法局法例汇编(1844—1890》,第2卷,香港1892年出版第914~916页。)。1895年工人大罢工后,香港一特别委员会鉴于帮工团体在罢工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建议政府贵令所有社团和俱乐部向政府登记。辛亥革命爆发后,香港华人社团反应强烈,港英当局遂于1911年11月正式制定《社团和俱乐部管理法例》,规定“凡可能被用于与本殖民地的治安与良好秩序不相容的非法目的,或其行动旨在引起中国骚动与混乱”的各种组织,总督有权宣布其为非法(1911年第47号法例,载《香港政府宪报》,1911年11月17日,第479~488页。)。这种扼杀职工正当活动的高压政策,是使香港职工团体不能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香港工人身受港英殖民统治的压迫与岐视,又受中、西雇主的剥削,生活艰难,怀有改善处境的迫切愿望与强烈要求。罢工,是他们开展斗争的最主要方式。据统计,从1844~1895年,重要的罢工共有10次,即1844年10月反对港英当局变相征收人头税的罢工(英国外交部档案,F.O.233/185,1844年中文档,第29号文件;诺顿凯希:《香港法律与法院史》,第1卷、第66~68页。),同年11月码头艇夫罢工(梅辉立等:《中日商埠志》,第62页。),1858年反对英法联军侵华的罢工(英国外交部档案,F.O.228/285,《巴夏礼致额尔金函》、1858年6月6日。),1862年艇夫罢工(莱特:《商埠志》,第189页;欧德理:《欧西于中土:从初期到1882年的香港历史》,香港1895年出版,第369页。),L1863年10月轿夫罢工(《德臣西报》、1863年10月8日;欧德理:《欧西于中土》,第369页。),1872年8月5000名搬运工人罢工(《北华捷报》、1872年8月10日,第107页;《德臣西报》,1872年8月3日。),1883年5月人力车夫罢工(《德臣西报》、1883年5月22日。),1884年9~10月反对法国侵华的罢工(《马殊致德贝函》、1884年10月6日、11日,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217,第426、434、482~483页;参看《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6期,第20~30页。),1888年4000名艇夫罢工(《德辅致诺茨福特函》,1888年5月31日,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237,第521~542页;《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4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325~326页。),1895年3~4月码头装卸工、运煤工、糖厂工人20000人大罢工(《威廉·罗便臣致里彭函》,895年3月27日,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266,第602~607页;1895年4月10日,O.129/267,第92页;《英国议会文件:1882—1892年有关香港事务文件》,第460页。)。罢工时间长的达三个月(1863年),短的也有二、三天,显示了中国工人的力量。
上述罢工有几个显着特点:(一)反对港英当局的殖民统治。港英当局既是西方殖民者的政治代表,又是香港最大的雇主(香港市政工程如筑路、建房、劈山、填海等用工,均为政府所雇;医院、公用事业、市区清洁和公共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港府的直接雇员。),集民族压迫者与阶级压迫者于一身,对华人“取之务尽锱铢,算之几无遗纤悉”,“艇子舆夫负贩佣竖,无不岁给以牌,月征其课”(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卷六,第179页。),加重了工人的负担与苦难。大多数罢工便是由港英政府实施岐视性法规,强征小艇、轿子、人力车、苦力馆牌照税引起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当局取消或放宽对华工就业、住宿等方面的限制,减免牌照税,保障工作和生活权利。因此,反对资本剥削的罢工又成为反抗殖民统治的武器。
(二)罢工缺乏坚强统一的领导。码头搬运工、艇夫、轿夫、人力车夫和其他苦力工人即非熟练劳动者是历次罢工的先锋与主力,他们加入的行会与三合会,是大部分罢工的策动者与组织者。各行会不相统属,罢工时互不支持;即使是同一行业的罢工,也因帮派的隔阂,不能一致行动。由于香港劳资关系复杂,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交织,有些罢工实际上被行东或包工头(他们在反对民族压迫方面与工人有共同利益)用作实现其自身目的的手段。这表明当时香港工人尚未形成独立自主和成熟的阶级力量。1884年有产业工人参加的反法大罢工,首次打破行业界限,出现了类似同盟罢工的局面,标志着罢工工人阶级觉醒的开始。
(三)政治性罢工与内地人民的民族民主革命斗争关系密切,具有鲜明的爱国主义性质。1858、1884年两次反侵略政治性罢工,是在中国爱国军民反侵略行动的直接推动下爆发的,并且直接间接受广州官府的影响,足见香港职工与内地人民面临共同的反帝反封建任务,根本利益完全一致;近代香港职工运动实为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组成部分。
(资料来源:《暨南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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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英国议会-早期香港工人阶级状况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