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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建省前清政策管制台湾的若干特殊制度
清朝统一台湾后,鉴于该岛孤悬海外,地方辽阔,即在实施与内地行省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同时,又逐步推行了若干特殊的管制制度。举其重要者,有对赴台任职官员的任期、回避、携眷、置产和奖惩的特例,御史巡台制度,督抚将军提督巡台制度,班兵制等。本文将探讨这些特殊制度的沿革及其利弊得失。
一 约束驻台官员的特例
台湾与祖国大陆远隔重洋,情势悬殊,为了形成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清政府给了驻台官员以超越内地同级官吏的权力。如台湾道加兵备衔,有统兵之权。加按察使衔,掌管刑名。又兼理学政、船政。一般道府缺出,由督抚奏请调补,台湾道府缺出,俱须请旨简放。为了使这些位高权重的官员不滥用权力,清政府对在台官员的任期、携眷、回避、置产、奖惩,便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内地官员,—般是三年一任。台湾官员的任期,则变化繁复。任期过短,则情况不明,难以施展抱负。任期过长,与亲属隔别过久,易于产生厌倦情绪,影响行政效率。为求得—个合理的任期,清政府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即统—台湾的第二年,康熙说台湾“镇守之官,三年一易,亦非至当之策。”[①]说明当时台湾官员的任期尚未确定。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吏部题准, “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②]
镇压朱—贵起义后,为保持台湾官员群体的稳定,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建议“嗣后台湾道府厅县,在任三年,果于地方有益,俱照升衔再留三年升转。”[③]官员在台时间由三年变成了六年。雍正七年(1729年),闽浙总督高其倬奏,台员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计,需八、九年,建议减为四年。雍正决定:
台湾文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年之期,着该省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日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到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往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④]
如此,官员在台任职不过一年半,而独当其任者不过半年,为期太短。这个办法实行不到两年,雍正八年(1730年),清政府应署闽浙总督阿尔赛之请,决定“嗣后调台各员,俟到任二年,该督抚选员赴台协办,仍照例于半年后调回旧员,则在台各员既得尽心办事,又可免交盘烦叠及草率诿延之弊。”[⑤]
雍正十-年(1732年),又规定台湾道与总兵副将一例,三年报满。知府、同知、通判、知县照参将、游击、守备例,二年报满,题明候升。[⑥]
乾隆八年(1743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则调回内地,毋庸协办。[⑦]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以台湾武官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自改例二年报满调回内地,各员以报满甚易,未免希心速代,于营务难望整饬。准照总兵、副将等大员及文职之例,仍定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候升。[⑧]
乾隆后期,台湾吏治腐败,社会动荡。为使该地方文武大员久于其任,新旧相兼,清政府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规定台湾总兵、道、府各员,—律实行五年任期制,到台湾建省后,方恢复为三年制。关于官员携带家眷,也有特殊规定。康熙六十年朱一贵起义时,大多数官员携带家口,弃城逃到澎湖。清政府由此规定“嗣后文武大小官员,不许携带眷属”来台赴任。[⑨]雍正十二年(1734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携眷过台。[⑩]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闽浙总督奏,台湾府诸罗知县李 ,现年五十五岁,尚无子嗣,呈请携眷赴台,查与定例相符,应请准其携带。乾隆谕曰:
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不可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11]
清代官员任命,有严格的回避制度,防止他们徇私舞弊。台湾居民的主体为来自闽粤两省的汉族移民,籍贯回避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清政府规定“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12]次年,闽浙总督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金门镇总兵龚宣向乾隆面奏粤籍官员在台,有利于处理闽、粤庄民械斗,反对一概排斥粤籍文官在台任职。乾隆谕军机大臣等:
台地闽、粤错居,易生仇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迹涉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13]
乾隆斥责崔应阶令粤籍官员不拘大小一律回避是因噎废食,所谓知其—,而不知其又有一也。清政府议定:嗣后调台文员,照武职不回避闽人之例,无分粤籍。惟知县与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属人员不预选调外,余俱于别省通行精择。其佐杂中但有粤籍明白干练之员,仍旧选调。[14]
为防止文武官员在台占夺民田民产,清政府严格限制或禁止官员在台治产。朱—贵起义后,清政府没收了台湾官庄田产。蓝鼎元不同意这样的处置办法。他认为官庄犹古公田。古藉民力助耕,今官自养佃,较公田更不病民。旧庄虽没,新地可再垦也。莫若合全台文武各官,在台北竹堑地方分地垦辟,各捐资本,自备牛种田器,结庐招佃,永为本衙门恒产。此不独一时之利,千万世之利也。台地素腴,随垦随收。一年稻谷,可足本钱。二年、三年,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为臣子养廉之资,又可祛番害、益国赋、足民食,此一举而数善备者也。实际上,清政府藉没官庄,并不能禁止官员在台治产。一般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田,召佃开垦,据为己业。
为了鼓励官员踊跃赴台任职,清政府制订了一些特殊的奖励办法。康熙三十年(1691年)谕: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三年俸满即升。”[15]雍正七年(1729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任满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着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级,以示鼓励。”[16]雍正十一年(1733年)议准,台湾官员“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该督抚照例察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理,地方宁谧,俱准其以应升之缺即用。再查道、府应升之缺,俱系特旨补用。应令该督抚给咨赴部引见,候旨升用。其同知、通判、知县俱留于本省,遇有应升缺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17]乾隆八年(1743年)议准:“台湾训导三年报满,准其调回内地即升。遇应升月份,以县丞、府经历等官升用。如该员俸次应升学正、教谕之时,吏部截定俸次,令该督抚挨次论俸升用。”[18]又议准:“嗣后台湾府、厅、县,准其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体三年期满,报明该督抚照例具题分别升用,免其留台协办。”[19]台湾文武官员任满即升或调补优缺的比例明显高于内地各省。
上述优待条件,对鼓励官员赴台任职与改良吏治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台湾虽与祖国内地远隔重洋,生活条件也不如内地富庶地区,但物产丰富,为官者收入丰厚,又有较多的升迁机会,因此反被一般官员视为优缺。福建督抚,“遇有台湾缺出,不问属员才具是否相宜,多以私人调补。而得缺之员,从不以冒险渡海为虑,仅视之为利薮,又安望其整顿地方,实心办事。”[20]
黄大受先生说:“至于吏治,于有清一代,惟康熙初为稍善,盖以初辟岩疆,职官多拣贤能之士任之,故于旧志所载循吏,不少概见。”[21]连横《台湾通史》循吏传,载34人。有不少录自台湾旧志和德政祠、名宦祠。34人中,若以初到台湾任职年计算,康熙朝最多,有13人。其次为雍正朝4人,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各5人,同治朝2人。如台厦道及台湾道陈 、周凯、夏献纶、程起鹗等,知府蒋毓英、靳治扬、卫台揆等,巡台御史黄叔 、张湄。不入循吏传,但政绩显着的官员,如台湾镇总兵蓝廷珍、蓝元枚、杨文魁、殷化行、王郡、奎林、达洪阿等,台湾道杨廷理、姚莹、徐宗干、丁日健等。以上诸人,多能廉政勤政,注重殖产兴学,整饬吏治文风,对推动台湾社会经济的进步贡献卓着。
但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要长期维持吏治的清明是不可能的。连横说:“台自设官后,二百数十年矣,而旧志所传循吏,不过十数人,贪鄙之伦,踵相接也。呜呼!非治之难,而所以治者实难。古与今,犹—貉也。”[22]
朱—贵起义时,康熙便觉察到台湾吏治败坏的严重程度。他说:
前朱—贵等谋反,大兵进剿,杀戮颇多,今又遭此风灾,书云大兵之后,必有凶年,兹言信然。总因台湾地方官平日但知肥己,刻剥小民,激变人心,聚众叛逆。及大兵进剿,征战数次,杀戮之气上干天和,台飓陡发,倒塌房屋,淹没船只,伤损人民,此皆不肖有司贪残所致也。今宜速行赈恤,以慰兆民。[23]
林爽文起义发生后,乾隆探究起义原因,得出的结论与他的祖父一致:
福建台湾府孤悬海外,远隔重洋,民情刁悍,无籍奸徒,往往藉端滋事,皆由地方官吏,任意侵婪,累民敛怨。而督抚遇有台湾道府厅县缺出,又以该处地土丰饶,不问属员能胜任与否,每用私人,率请调补,俄得侵渔肥橐。所调各员,不以涉险为虞,转以调美缺为喜,到任后利其津益,贪赎无厌,而于地方案件,惟知将就完结,希图了事,以致奸民无所畏惮,始而作奸犯科,互相械斗,甚至倡立会名,纠众不法,遂尔酿成巨案。[24]
在号称“康乾盛世”的时代,台湾吏治尚且如此腐败,嘉道以后,更是江河日下。为了及时发现官员在台违法事实,雍正六年(1728年)议准:
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查报例降一级留任。[25]
实际上,受降级、革职、流放、查抄家产、死刑处分的文武官员总数很多,可以说无朝无之,无年无之。处分官员与奖励官员,均为整饬官风,提高军队战斗力与道府厅县衙门的行政效率,收揽民心,增强台湾居民对清政府的认同感。
二 御史巡台制度
镇压朱—贵起义后,清政府考虑维持台湾长治久安的方略。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建议增加驻军。康熙认为“添兵无用”,决定:
每年自京派出御史一员,前往台湾巡查。此御史往来行走,彼处—切信息,可得速闻,凡有应条奏事宜,亦可条奏,而彼处之人皆知畏惧,至地方事务,御史不必管理也。[26]
时为康熙六十年(1721年)。经九卿会议,每年派出满、汉御史各一员,前往巡察,—年更换。继位的雍正皇帝重视巡台御史,于雍正八年(1730年)指示:“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并用,始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这差着御史柏修去,高山再留巡视一年。”[27]蓝鼎元诠释御史巡台的意义为:“朝廷以台疆僻处天外,民间疾苦,无由上达,特命满、汉御史各一员,岁奉差到台巡视。”[28]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首任巡台御史吴达礼、黄叔 自京师到达台湾。至1788年1月24日,乾隆皇帝撤销御史巡台,这一制度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67年,约有47名御史到过台湾。清制,御史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在内刷卷、巡视京营、监文武乡会试、稽查部院诸司,在外巡盐、巡漕、巡仓等及提督学政,各以其事专纠察,朝会纠仪,祭祀监礼,有大事集阕廷预议焉。”[29]康熙末,御史为七品官。雍正七年,由任职资格不同,定为正五品或正六品。乾隆十七年定从五品。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于雍正元年(1723年)并入都察院。雍正五年(1727年)令选派巡台御史时科道一并开列。六科给事中为正五品官。巡台御史的品级低于台湾镇总兵与分巡台湾兵备道,他们在台湾的威权是有限的。好在他们是皇帝钦派的,来自中央政府,还是能令人心存敬畏。
御史的首要职责是充当皇帝的耳目。他们奏报的内容包括台湾的镇道关系、官民关系、汉番关系。御史要检阅营伍,向皇帝奏报军队的训练水平。降雨、风灾、旱灾、水灾、地震、收成、物价也是御史奏报的常见内容。皇帝希望通过御史的报告,印证督抚镇道的奏报,探测台湾的社情民意,为制定新的治台政策提供依据。
御史还常就一些政策性问题向皇帝提出建议。雍正元年(1723年),巡视台湾御史吴达礼建议在诸罗县北半线地方设知县—员、典史一员,在淡水海口设捕盗同知一员。最初提出这一建议的是蓝鼎元。经吴达礼重新提议与论证,兵部议覆,清政府决定设彰化县与淡水厅。
乾隆二年(1737年),巡台御史白起图条陈台湾善后事宜四条:(1)归化番地,宜分别办理,以安民生。(2)严禁班兵扰累,以安番众。(3)严禁民人私娶番妇,以防煽惑。(4)请饬文武互相稽查,以重海防。[30]四条建议经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准施行。同年,清政府接受巡台御史单德谟奏请,命福建督抚建台湾试院考棚。乾隆五年(1740年),巡台御史杨二酉建议允许台湾人就近报捐,清政府从之。乾隆十一年(1746年),巡台御史请许内地子孙来台侍奉,内地亲属来台就养,清政府亦从之。
也有巡台御史的建议被否定的情形。乾隆九年(1744年),熊学鹏建议开垦荒地,招养穷民,以图生聚。福建巡抚周学健同意,闽浙总督那苏图反对。乾隆皇帝以“台湾孤悬海外,聚处其地者多无籍之徒,惟宜静镇弹压,息事宁人,不应听奸匪之浮言,图目前之微利,遽议招垦,或致将来别生事端,甚有关系”,[31]否定了熊学鹏的建议。
巡台御史本不直接参与处理台湾地方事务,后来经清政府授权,开始承担一些行政责任。从雍正五年(1727年)起,巡台御史兼任提督台湾学政,主持岁科考试。乾隆九年(1744年),清政府命巡台御史清查台湾历任武职大员庄产,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蒙混,以启争端。乾隆还要求御史遇有紧要案件,应一面提审,一面奏闻,不应推给知县了事。
巡台御史既要充当皇帝的耳目,就应如实奏报台湾及福建地方官员的违法失职案件。他们越是忠于职守,越容易招来地方官员的反感与报复。
乾隆八年(1743年),巡视台湾给事中书山等奏:
台地各官案件,有报知巡察衙门者,有不报知巡察衙门者。其不报知之案,经该处民人告发查询,始将缘由声明,又复任意延捺,至有经年不覆不结者。请嗣后台湾地方官所办案件,按月将已结未结造册申送巡察衙门,如任意迟延,隐匿不报,查出题参。又台地民人,每次地方官已结各案,屡向巡察衙门控告。请除原案判断明晰者,批饬不准外,其另称冤抑、有关民生风化者,应酌量轻重,分别批发提讯。如有健讼棍徒,照诬告例治罪。[32]
乾隆批准了书山的奏请。台湾地方官员有意向巡台御史隐瞒政情,说明双方关系己相当紧张。乾隆支持巡台御史的控告,使其介入地方司法审判,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张。
巡台给事中六十七是个相当活跃的官员。他到台湾后便接二连三地上奏,就治台政策提出各种建议,有些被采纳,有些被否定。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建巡抚周学健委员釆买台湾米谷20万石。六十七以台湾粮食歉收,大量釆买会抬高粮价,妨碍民食,建议暂停釆买。乾隆阅奏极为不满,严厉斥责六十七:“汝等只知在台言台,全不思全闽民食之攸系也,且此事周学健早奏台米发买之弊,皆出官吏之作奸,汝等此奏,想又入官吏之计矣。不能察吏去弊,而惟姑息了事,以博宽大之名,至内地民食仓储最要之处,则视为膜外,延挨一年半载,以冀回京。汝等鄙见以为最巧,朕不知者,朕知之岂不悉哉!”[33]一个多月后,乾隆盛怒未息,又一次传旨申斥该御史等,令其协同地方官妥善办理,不得掣肘。 每年利用官款购买台湾米谷,正是闽台地方官员从中牟利的机会。巡台御史建议停止釆买,等于断绝了他们的—条生财之路,引起了这些人的强烈反对。乾隆皇帝的申斥,又给了他们向巡台御史报复的机会。乾隆十二年(1747年),福建巡抚陈大受上奏,揭发巡台御史于养廉外,又分派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轮值,每季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俱令各县提供经费。巡台御史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员顺
意承应,虽有积弊,亦复上下相蒙。陈大受的奏折,说明闽台地方官员对巡台御史积怨甚深,己到了水火不容的程度。
乾隆阅奏大怒,发下—篇长长的上谕:
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定以年限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而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查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历任巡台御史,俱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查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烦扰。至盛京等处巡察,所司不过注销案件等琐屑之事,于地方政务,亦未见有所裨益。所有各巡察之处,或应仍差往,或应一并掣回,着大学士卿详议具奏。[34]
吏部建议将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全部革职。乾隆认为应分别前任现任,给现任巡台御史六十七、范咸革职处分。前任巡台御史舒辂、书山、杨二酉、熊学鹏受革职留任处分。张湄于补官日革职留任。一次处分御史达7名之多,在清朝历史上实属罕见。
这次处分事件,还没能从根本上动摇御史巡台制度,只对巡查方法略作调整。大学士奉命讨论巡台御史应否去留,其结论为:台郡袤延二千余里,远隔重洋,平时地方宁谧,镇道等员,足资办理。猝遇要务,每指画无术,巡察坐镇期间,耳目易周,且使文武各官,有所顾忌,不致荡检逾闲。应请仍照旧制,毋庸议裁。惟台地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俱系—路周巡,随从仆役太多,或致扰累地方。请嗣后于每年农隙时,分路巡察—次。但巡台御史在精神上所受的打击是沉重的,他们心存余悸,再也不敢直言台湾利弊。
乾隆十四年(1749年),巡台御史伊灵阿等奏淡水厅—抢劫案件。乾隆质问道:“此事早已闻知,而汝等此时方奏何耶?此等寻常无关系事件尚可,若要紧事件则不可。”[35]
乾隆十五年(1750年),命大学士来保传谕新任巡台御史钱琦:“台郡远隔重洋,最关紧要,务须实心经理,弹压地方,俾兵民不至滋事,番众藉以宁辑,方为妥协。令其自京束装,即行赴任,不必前来请训。”[36]但是,钱琦到台后的作为,不仅没能使乾隆满意,反而导致了御史巡台制度的—次重大变革。乾隆十七年(1752年)巡台御史立柱、钱琦奏报彰化县凶番杀伤兵民—案。乾隆阅奏后批道:
御史为耳目之官,事无远近,俱应据实入告,该地方既有此等情节,即当备细陈明。今该提督一一奏闻,而该御史等并无折奏,此岂设立巡察本意耶?况此系地方官承办之案,该御史虽非道府有司可比,而身处其地,耳目易周,当日之情形,与现在之舆论,禀报之真伪,办理之当否,俱可逐—究访,得其确实,着即明晰奏闻,以赎前愆。若与地方有司通同隐讳,以苟且了事为心,必将该御史等从重治罪。[37]
立柱、钱琦的第二次奏报,还是不能令乾隆满意。原来,闽浙总督、福建提督关于彰化杀人案的奏报,其情节有重大出入,乾隆希望从巡台御史的专折具奏中得知实情。但御史并未亲往现地勘察,又不便与闽台地方大员立异,其奏折便难免敷衍其辞。这就更加激怒了武断专横的乾隆,他说:
似此则巡察竟成了冗赘,于设官本意,失之远矣。立柱、钱琦着交部议处,原折并发。看来,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替,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隳颓,或且叹为摈斥外出也,于公事殊无俾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38]
就在这—年,还剥夺了巡台御史兼任的台湾学政—职,改归分巡台湾兵备道兼管。
几个月后,立柱、钱琦奏报海盗抢劫商民、打伤巡洋兵丁一事。这一次,乾隆没有指责御史把海盗打伤兵丁报成渔民打伤兵丁。而是命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提督查明具奏。可见,他还没有完全否定巡台御史的作用。
按惯例,满汉两名御史应联衔会奏在台见闻。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御史李宜青于回京后,单独奏报台湾事宜。乾隆十分不满,斥责“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己大失言官之体”,“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会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李宜青着传旨申斥,至所请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39]
开始,巡台御史每年派往。乾隆十七年后,变为三年派遣一次。乾隆三十年(1765年),清政府决定:
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无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查.候朕随时酌量办理。[40]
巡台御史由定期简派改为不定期。都察院知道乾隆对御史巡台制度成见甚深,取消它只是时间问题。
乾隆说“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末闻有所建白”,已经是不顾事实,不讲道理的蛮横指责。那些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的台湾地方官员更加肆无忌惮。诸罗县接连发生拒捕抢劫案件,知县杨慰并不实力擒拿,福建督抚也不向中央政府奏报。直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才由闽浙总督陈辉祖具奏参劾诸罗知县杨慰。乾隆阅奏后质问:“诸罗县境内贼匪抢劫之案,看来已非一日,海疆要地有此等案件,陈辉祖、富纲,何以不及早查办?此必近日因巡台御史抵闽,或恐为所觉察,先为此奏,以图塞责耳。”[41]
巡台御史经乾隆一次又—次地申斥,即使到了台湾,也不敢如实奏报所见所闻。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巡台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称台湾城垣坚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谷,并无亏缺短少。而新任福建巡抚杨魁奏台湾地方诸事废弛。乾隆断定御史所奏不实,说:
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均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查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寻常照例敷衍了事,即如盘查仓库一事,使地方官果有亏缺,该御史等行走长途,经过重洋,未免多需时日,早可豫为弥补,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察台湾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所有杨魁奏到原折,并着发交阅看。[42]
几个月后,塞岱、雷轮奏报诸罗县洪笼肆窃一案。虽然奏报内容属实且引起乾隆重视,但并不能改变塞岱、雷轮二人的厄运。御史巡台制度从此名存实亡,塞雷二人也就成了最后一任巡台御史。
巡台御史设立后,职司稽查并参与处理台湾的司法、经济、军事、教育等地方事务,向皇帝报告,使台湾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巡台御史制度的削弱,使中央政府失去了—条了解台湾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林爽文起义爆发,攻占彰化县城。闽浙总督常青飞咨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由鹿耳门飞渡进剿,同时向北京告急。乾隆不知真相,以为是寻常事件,连连告诫常青等不可张皇失措:“总以镇静内地为要,看尔等俱属张皇失措,为此朕却牵念,台湾常有此等事,此次何至汝等如是张皇畏惧。”“看来尔等皆过于张皇矣。岂有因一匪犯,使合省以及邻疆皆怀恐惧之理。”[43]不久,福建陆路提督任承恩奏报将渡台协办。乾隆又说:“岂有两提督往办一匪类之理?若不诚,是巧诈,若诚,是至愚。”[44]直至1787年2月19日,乾隆还询问“台地会匪,究系何会?兴有几年?聚众数千,蔓延滋扰,劫县戕官,该地方文武平日所司何事,岂竟漫无觉察?”[45]情况不明,导致决策失误,清军夫去了迅速扑灭起义的战机,最后不得不调动更多的军队,花费更多的时间。
三 将军督抚提督巡台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林爽文起义被镇压,台湾岛内已是遍地疮痍。乾隆不作任何自我反省,而以惩办大批闽台地方官员文过饰非。御史巡台制度被正式废弃,代之以督抚提督巡台。关于此决定的上谕说:
向来三年—次,出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不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蒙,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着照四川巡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值—人,前往台湾,严行稽查,该处道府厅县,本皆督抚所属,其贤否自易知悉,如有 法营私,扰累小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掘实参奏。至营伍弁兵,系由内地换斑,派往防守,为水陆两提督素所管辖,其操防一切,执勤孰惰,及有无扰累生事之处,尤易随时查察,既足以资弹压,又可以整饬吏治戎行,于海疆实为有裨……至海洋虽风信靡常,而该督抚等前往巡视,原不必拘定时日,只须视何月份风信平稳之时,配船前渡,亦不至于涉险也。所有请派巡查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为令。[46]
三月四日,清政府增派福州将军巡察台湾,当天的上谕说:“福州将军亦系该省大员,自应一体轮派,……但远渡重洋,究系涉险,如该将军、督抚、提督内,有年逾七十者,着免其前往,以示体恤。”[47]
嘉庆十五年(1810年),又以台湾“俱系漳、泉、粤民人杂处,素性强悍,总须时有大员前往巡阅,使之儆畏。嗣后福建总督将军每隔二年,着轮赴台湾巡查—次,用资弹压。”[48]
乾隆规定,巡台将军督抚提督的职责之一是考察台湾吏治:
嗣后该将军等于每年轮往查察,即将镇将及道府厅县各员,通行查核,出具考语具奏。其备弁佐杂各员,应行考察咨部者,亦—体留心查核,一面报部,一面拥实具奏,务宜实力整顿,秉公办理,毋得稍有徇隐袒庇情事,倘在台各员有贪纵殃民款迹,别经发觉,即将未经参劾之人,从重治罪。[49]
巡台将军督抚提督的职责之二是查阅戍台军队。嘉庆十一年(1806年)的上谕说:“所有台湾一镇,远隔重洋,自本年为始,令将军、总督、巡抚、水师陆路两提督,轮往查阅营伍。事竣,专折奏闻。”[50]
清政府严格规定巡台将军督抚提督的行为准则,防止他们重蹈巡台御史的覆辙。乾隆说:
朕令该督抚等前往巡查,原为稽查奸弊起见,若该督抚等复纵令家人长随胥吏等,藉端需索,是未受其益而先受其害,更不成事体。着传谕该督抚等,嗣后前往于台湾巡查时,务宜严禁从役等,毋得有得受门包沿途需索等事,如有明知故纵及漫无觉察者,或经科道参奏,或经朕别有访闻,即将该督抚加倍治罪,决不宽贷。[51]
道光时,台湾道孔昭虔奏定章程,道员与总兵每年亲历巡查一次,以资弹压。道光十年(1830年),道光皇帝批准闽浙总督孙尔准的奏请,规定:“嗣后该道除常年照例巡查外,如届将军等过台巡阅,即无庸出巡,以免烦扰。其台湾镇总兵,仍着每年出巡一次。”[52]
将军督抚提督为—、二品封疆大吏,其威权远远胜过监察御史。清政府派这些人轮赴台湾巡查,说明台湾的地位己今非昔比。但将军督抚提督共有五位大员,每年派一人,循环一次需五年。二年派—人,则循环一次需十年。五位官员的升调降革及退休、丁忧,情形己很复杂,难以排序。大体上,还是由福建地方当局先提出赴台人选,由皇帝认定。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即大员巡台制颁布的第二年,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奏请本年先派水师提督当阿。乾隆认为台湾社会稳定,“现在福建内洋盗劫频闻,沿海一带地方,较之台湾,更关紧要。哈当阿系水师提督,董率弁兵,缉捕奸宄,是其专责,难以遽离。此时哈当阿亦可不必前往,俟明岁察看内地情形,或伍拉纳,或哈当阿,伊二人届期,再自行商酌一人奏闻,前往巡查”。[53]
事实上,轮巡人选常据需要而定。乾隆六十年(1795年),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渡台,为查办陈周全纠众滋事—案。嘉庆十四年(1809年),闽浙总督方维甸到台制止械斗。道光四年(1824年)以后,闽抚孙尔准渡台,考察台米内运,查办失职将弁。道光六年(1826年),已升任闽浙总督的孙尔准巡台,查办北路械斗及办理错误之提镇、副将。道光八年(1828年)京察,道光皇帝命将孙尔准交部议叙,嘉奖他于道光六年远涉重洋,办理台湾剿匪事宜,妥善迅速。道光十三年(1833年),福州将军瑚松额、闽浙总督程祖洛赴台,分别办理督剿善后事宜。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闽浙总督怡良渡台,查访姚莹、达洪阿一案。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闽浙总督刘韵珂渡台,处理番民献地输诚事宜。
同治十三年(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清政府派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大臣,赴台筹办防务。沈葆桢痛感将军督抚提督巡台制度的局限,建议“仿江苏巡抚分驻苏州之例,移福建巡抚驻台”。”[54]他列举福建巡抚长驻台湾的12条好处,希望清政府予以批准。总理衙门和吏部赞同沈葆桢的建议,福建督抚和李鸿章却表示反对。1875年8月,沈葆桢与闽浙总督李鹤年、福建巡抚王凯泰联衔上《会筹全台大局疏》,提出实行福建巡抚兼顾省台方案。11月27日,清政府批准省台兼顾案,谕令福建巡抚“冬春驻台,夏秋驻省,庶两地均可兼顾。”[55]
福建巡抚冬春驻台案实行三年,有王凯泰、丁日昌前后两任巡抚遵旨赴台。丁日昌深知巡抚兼顾省台有种种不便,他先是建议派重臣赴台督办,被总理衙门与吏部否定,又抬出祖宗成宪,主张恢复乾隆时将军督抚提督轮赴台湾巡查的制度。1878年3月26日,清廷命有关部门讨论丁日昌的奏折。总理衙门与吏部赞同停止执行巡抚兼顾省台案,反对恢复将军督抚提督轮巡制,建议实行福建督抚轮赴台湾巡察案。经清政府批准.督抚轮巡案一直实行到1884年台湾建省。
四 班兵制
台湾的军制,也有一些独特之处。其一,福建陆路提督辖福宁镇、建宁镇、漳州镇、台湾镇等5个总兵官,唯独台湾镇总兵为挂印总兵官。其二,是兵员众多。台湾面积只有3万多平方公里,康熙时定制驻兵万名,乾隆时增加到13292名,嘉庆朝更增加到14656名。新疆面积200多万平方公里,伊犁将军所辖军队最多时也只有23000余员名。同为边疆要地,驻军数量却相差如此悬殊。其三,也是台湾军制最为显着的特点,就是班兵制。
清朝军队布防全国,无论八旗与绿营,皆为携眷移戍,永驻斯土,称为“驻防”。而驻台军队,均自福建各镇抽调而来,三年期满,即分起轮班,调回内地,是为“班兵”。
为了保证班兵的战斗力,雍正要求“选内地强壮有家室之丁拨换”[56]。雍正二年(1724年),清帝谕户部:
前往台湾换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岩疆,粮饷在台湾支给,伊等所留家口,若无力养赡,则当差之兵丁必致分心苦累。朕甚为轸恤。每月着户给米一斗,以资养赡。内地米少,则动支台湾所贮米石,合计船价,雇募运至厦门,交于地方官躬亲按户给发,务使均沾实惠。[57]
这种在粮饷外补贴兵丁家眷的米称眷米。雍正七年(1729年),诏以台湾戍兵,每年赏银四万两,以为养赡家口之用。[58]结果,又贴补每户每月银二钱八分。
道光初年,嘉义陈震曜上书,请裁班兵,招募台湾乡勇为兵。台湾道何世倬也主张改班兵为募勇,认为每年可节省眷米数万石、养赡银4万两。将台湾的无业游民招入营伍,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有利于社会治安。可免去班兵三年更换时的种种烦扰和士兵漂洋过海的风险。
台湾海防同知姚莹撰写《台湾班兵议》[59],坚决反对改班兵为募勇。他为班兵制辩护的理由有:
其一,自古边塞之兵,皆由远戍,不用边人,何也?欲得其死力,不可累以家室也。边塞战争之地,得失无常,居人各顾家室也,心怀首鼠,苟有失守,则相率以逃。暮楚朝秦,是其常态。台湾历经朱一贵、林爽文之乱,从无叛兵,是因为班兵眷属俱在内地,他们害怕牵累家室,不敢有异心也。今若罢止班兵,改为召募,则以台人守台,是以台与台人矣。设有不虞,彼先勾结,将帅无把握,吾恐所忧甚大,不忍言矣。
其二,敢战的士兵必能吃苦耐劳,是于更换之中,即寓习劳之意。若改为召募,则日久安闲,是有兵与无兵等。
其三,让班兵横渡台湾海峡,历经惊涛骇浪,胆气自倍。一旦冲锋镝,冒矢石,庶不致畏葸而却步。且平日海洋既熟,即遇变故,亦往来易通。兵法云,置之死地而后生,此之谓也。今若改为召募,免其涉险,则诓怯性成,遇难望风先走。胆气既无,鲜不溃败,爱之适足以害之,甚非国家所以养兵之意。
姚莹痛批班兵无用论。他指山,台湾历次变乱,皆文武诸臣经略不足,于班兵何尤?藉使不设班兵,当时已皆召募,能保无事矣?朱一贵乱作,文员先载妻子走避彭湖,是以人心无主,总兵欧阳凯力战死难。林爽文初据嘉义,总兵柴大纪一出而歼贼复城。陈周全别股贼首王快攻斗六门,千总龙升腾以兵百人败贼千数。蔡牵攻台,彭湖副将王得禄以水师兵六百人破贼数万于洲仔尾。不三年卒歼蔡逆,台人至今犹能言之。是则班兵非不得力,顾用之何如耳。
针对班兵制的弊病,姚莹提出五条改进意见,一、无事收藏兵器以肃营规。二、演验军装枪炮以求可用。三、选取教师学习技艺以备临敌。四、增设噶玛兰营兵以资防守。五、移驻北路副将以重形势。
班兵制体现了在统一国家中,中央政府对武装力量和国家防务的集中管理。姚莹的观点是正确的。台湾镇总兵、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支持姚莹,延续三年多的关于班兵制的辩沦总算有了结果。
其实,清政府一直重视台湾义勇,以为班兵的补充力量。朱一贵起义失败,被沟尾庄乡民捕送清军。林爽文起义时,大批义勇协助总兵柴大纪守卫诸罗县城。乾隆谕令将“诸罗县改为嘉义县,俾阖县良民,倍加奋励,以昭奖励。”[60]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台湾镇总兵达洪阿招募义勇4万7干人,协助官军作战。[61]太平天国起义期间,清军主力关注大陆战场,义勇成了维持台湾社会安定的主力。有大批随同官军作战的义勇被征募入伍,其中一些立有战功者被提升为军官。台籍将领王得禄、林文察能升到提督的高位,说明清政府领导的武装力量在台湾拥有雄厚的群众基础。
上述四项特殊制度,对保持台湾内部的社会稳定,加强台湾和祖国大陆的关系,增进中央政府与台湾地方官府的信息交流,使中央的政令得到顺畅贯彻,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任何制度均有两面性,四项特殊制度的弊端也是客观存在的。由这些弊端多次引发的治台政策辩论,最终推动了台湾建省方案的出台与实行。
(资料来源:《明清论丛》第四辑)
1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四,第5页。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六。3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六,第6-7页4 《清世宗实录》卷七七,第3-4页。5 《清世宗实录》卷九九,第4-5页。6 《清世宗实录》卷一二六,第四页。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8 《清高宗实录》卷六三0,第23页。9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三。10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三。[1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1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13] 《清高宗实录》卷八八二,第25-27页。[1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1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16] 《清世宗实录》卷七八,第5-6页。[17]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三。[18]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三。[19]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三。[20]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七八,第29-30页。[21] 黄大受:《台湾史》,第273页。[22] 连横:《台湾通史》,第665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23]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五,第4页。[24]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五,第8页。[2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26]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五,第3页。[27]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三。[28] 蓝鼎元:《平台纪略》,第26页,台湾文献丛刊本。[29] 《清文献通考》卷八二。[30] 《清高宗实录》卷五二,第19-20页。[31] 《清高宗实录》卷二二四,第20页。[32] 《清高宗实录》卷二0三,第18页。[33] 《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七,第27-28页。[34] 《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六,第2-3页。[35] 《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一,第33页。[36] 《清高宗实录》卷三七一,第13-14页。[37] 《清高宗实录》卷四一0,第14-15页。[38] 《清高宗实录》卷四一六,第10-11页。[39] 《清高宗实录》卷七一八,第10-11页。[40] 《清高宗实录》卷七三六,第2-3页。[41]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九,第七页。[42]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七,第1-2页。[43]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七一,第26-27页。[44]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七一,第28页。[45]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七二,第7页。[46]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五,第9-10页。[47]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00,第10页。[48] 《清仁宗实录》卷二二九,第35页。[49]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0六,第15页。[50] 《清仁宗实录》卷一五八,第17-18页。[51]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0七,第25-26页。[52] 《清宣宗实录》卷一六五,第15-16页。[53] 《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三,第6-7页。[54] 沈葆桢:《请移驻巡抚折》,《福建台湾奏折》,第3页,台湾文献丛刊本。[55] 《清德宗实录》卷二0,第13-14页。[56] 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3辑,第166页。[57] 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九。[5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5册,第34页。[59] 姚莹:《东槎纪略》卷四,台湾文献丛刊本。[60]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二,第9-10页。[61] 《清宣宗实录》卷三七一,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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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清代-建省前清政策管制台湾的若干特殊制度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