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清代史馆的人员设置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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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史馆的人员设置与管理机制


清代史馆是中国古代官方史学机构发展的最后阶段,尽管它们不是完整的国家行政机关,但是,它们在自身的建置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此前历代官方史学的经验,并结合满清历史文化的特点,在人员设置、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严密的制度,具备一套与专制官僚体系相适应的运作方式,在史馆建设的方方面面都达到了古代社会的最完备状态。
一 清代史馆的人员设置
人员设置是史馆建设最为重要的方面,是他们——史馆中的纂修人员——修纂了数以千万卷计的各类史书,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尽管清代史馆种类不同,数量众多,规模不等,归属不一,在管理上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总体上看,清代史馆在制度建设上基本是相互比照进行的,一旦一种史馆中出现有效的管理方法,其它史馆便会认真仿效,从而成为一种模式,以相对稳定的状态固定下来。
就清代史馆的人员设置来看,各史馆之间大同小异,明显是相通的。具体来讲,各史馆编纂人员的设置按分工不同,可分为四大部分。那就是管理人员、纂修人员、佐修人员和勤杂人员。下面我们就分类进行讨论。
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史馆的上层,是修史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就清代史馆的情况看,主要有监修总裁、总裁、副总裁、提调等。
监修总裁
在清代史馆中,监修总裁一职并非所有史馆都有,只在实录馆、《明史》馆等重要史馆中设立。实录馆设立监修总裁,始于康熙六年(1667)编纂《世祖实录》,此前纂修《太祖实录》和《太宗实录》,俱见总裁官,而未见监修总裁官[1]。康熙六年九月,“纂修《世祖章皇帝实录》,命大学士班布尔善为监修总裁官,大学士巴泰、图海、魏裔介、卫周祚、李霨为总裁官……”[2]自此以后,每次开馆纂修实录,都要设立监修总裁之职。《明史》馆设立监修总裁始于康熙十八年,“命内阁学士徐元文为《明史》监修总裁官,掌院学士叶方霭、右庶子张玉书为总裁官”[3],从此开始了《明史》大规模的修纂。监修总裁是实录馆与《明史》馆的最高长官,最受皇帝信任,额设一人[4]。监修总裁负责史馆的全面管理工作,向史馆传达皇帝的谕旨,向皇帝汇报史馆的工作情况,提出与修史有关的建议,审定史馆各项规章制度、写作计划以及史书稿本、定本等。监修总裁例由内阁大学士监充[5]。一般而言,监修总裁并不真正参与史书的修纂,“故事,监修官不与编纂”[6]。因为监修系朝廷重臣,外间事务繁多,有时兼领多个史馆,故而对史馆的管理不可能非常细致,其主要的任务是保证官修史书在政治问题以及历史人物的评价问题上与统治者的思想保持一致,协调史馆与各衙署之间的关系。监修总裁擢官他任或免职致仕,其职由后继者补任。
总裁、副总裁
在清代所有史馆中,都有正副总裁一职。按清代规定,设馆修史,内阁大学士、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以及各部尚书、侍郎例充正、副总裁官,由皇帝钦命。但是,由于史馆的隶属不同,总裁、副总裁的来历也不同。就大多数史馆来讲,总裁、副总裁来自内阁和翰林院,但像方略馆,总裁由军机大臣兼充,没有副总裁。玉牒馆,正副总裁由宗人府宗令、宗正以及内阁大学士、学士、礼部尚书等组成。不管怎样,他们都对皇帝负责。
清代史馆中的正副总裁均由满汉官员组成。不同史馆中总裁、副总裁的数量是不相同的。像国史馆,“总裁,特简,无定员”[7],到咸丰以后,逐步形成国史馆总裁满汉各一员的规制,惟副总裁尚无定员。光绪时期,最终形成了总裁、副总裁各二员,满汉员缺对等的定制[8]。再如方略馆,“总裁无定员,以军机大臣领之”[9]。再如实录馆,每次纂修,正副总裁从七、八人到二十余人不等。还有会典馆,其总裁人数一般保持在四人左右,有时是二、三人不等,比如嘉庆《大清会典》,总裁满汉四人,副总裁满汉五人,但其中变化很大,嘉庆六年(1801)以大学士王杰、庆桂、刘墉、董诰为总裁官[10],然以后保宁、朱珪、戴衢亨、刘权之、托津、曹振镛先后补任总裁官。这其中有病逝者,有调离者,嘉庆《大清会典》最后成书时总裁只有托津和曹振镛二人。一些特开的史馆,在正副总裁设置上也数量不一,像《明史》馆,由于前后迁延时间过长,先后任命的总裁就有几十人,康熙二十一年一次就任命阿兰泰、王国安、牛钮、常书、孙在丰、汤斌、王鸿绪七人为总裁[11]。乾隆八年康熙《大清一统志》刻成,奉旨开载的总裁就有蒋廷锡、尹继善等九人,而修纂《八旗通志》,只任命鄂尔泰一人为总裁官。凡此都说明,在史馆的实际运作中,总裁、副总裁的数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视修纂史书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量来变化的。
在没有设立监修总裁的史馆里,总裁实际上就是史馆的最高领导,正副总裁一般情况下也不参与史书的修纂,对史馆的管理也是相对松散的。他们主要审定书稿,满人总裁还要负责满文本的校订。凡制定史馆章程、修史计划,督促在馆人员赶办功课,考核在馆人员等等,均有正副总裁负责。在担任正副总裁期间,他们原则上专司馆事,不再到原署视事,道光间杜受田任职实录馆,咸丰帝谕内阁:“现在实录馆纂辑稿本,渐次成书,杜受田专司勘办,着毋庸赴刑部办事。”[12]就说明了这一点。正副总裁任职史馆,如有升转,“着仍兼理行走,若有升转外省者,其员缺,着即奏闻”[13]。另外,在清代,一人可以同时兼领多个史馆的总裁或副总裁,像张廷玉、鄂尔泰等人,都是如此。
提调
提调是史馆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的官员,凡调拨馆内人员,督催功课,文书往来,以及人事、经费、业务等诸事,皆由提调处理。所谓“提调掌章奏文移,治其吏役”[14],“凡一切往来文移咨查事宜及考核各员功课,实为提调官专责”[15]。
在大多数史馆中,提调一般由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以及翰林院侍读等兼任,也往往从纂修官中升任。提调属于文词之士,熟悉史书修纂,在管理史馆事务方面是内行,有时还要亲自参加修史。当然,在有些史馆中,提调官不是由内阁和翰林院官员兼任,而是另有他途。比如方略馆,提调官“俱由军机章京内派充”[16];玉牒馆,提调官必须有一人是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院修纂则例,提调官则由各部院自己派充。
各史馆的提调官一般都由满汉官二至四人组成。像国史馆,“提调,满洲二人,以内阁侍读学士、侍读派充;汉二人,以翰林院侍读等官派充”[17],到宣统年间,才又增加蒙古提调二人[18]。实录馆,嘉庆四年(1799)纂修《高宗实录》,根据监修总裁、总裁的提议,“拟定满、蒙、汉提调各一员”[19],而这种预先拟定的数目与实际数目相差甚远,《高宗实录》纂修实际所用的提调官为满汉提调五人,蒙古提调七人[20]。会典馆,光绪会典馆开馆以前,“拟设满提调二员,汉提调一员”[21]。其它如玉牒馆,提调二人;方略馆,“提调,满洲二人,汉二人”[22]。三通馆,提调二人[23],等等。
提调升迁以后,一般还要在史馆纂办,而且,在清代,还经常发生两个史馆共用同一提调的现象。乾隆《清会典馆奏议》载:“会典馆提调官二员,积德已升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仍留馆兼办。另一提调官世臣升授内阁学士,仍留兼办。另外世臣亦系国史馆提调,可否令其一体兼办”[24]。
提调官虽然地位不如总裁显赫,但却是史馆中办实事的官员,他承上启下,提协调度,位置非常重要,所谓“总其成于监修,专其责于提调”[25],就是对提调事权和地位的很好的说明。
2、纂修人员
纂修人员是史馆修史直接的承担者,是史馆编纂队伍的主体组成部分。主要有总纂、纂修、协修等。
总纂
总纂一职,最早出现在实录馆中,嘉庆六年(1801)三月,任命内阁学士吉伦、玉麟、都察院左都御史恩普、太常寺卿刘凤诰为总纂官[26]。这是清代史馆中首置此职,此后国史馆、会典馆仿效添设。方略馆职务设定中没有总纂,但光绪年间编纂《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出现总纂字样,当是根据修史需要而设置的。
总纂有一定的数额,从档案材料看,实录馆额设总纂满汉各二员,但实际上数额一直在变化,每次开馆都不相同。国史馆“总纂,满洲四人,蒙古二人,汉六人”[27]。而实际情况也在不断变化。
总纂是从纂修官中选拔的,与纂修一样,都要参与编纂。但总纂在完成自己的功课时,还须通改纂修、协修编纂的史稿,划一体例,修改字句等。
纂修、协修
纂修官是史馆修史的主力军,就绝大多数史馆来讲,纂修官主要来自翰林院、詹事府、内阁及其他衙门。比如国史馆,“纂修、协修无定员”[28],满洲总纂、纂修以内阁侍读学士、侍读中书及部署、科道等官派充,汉总纂、纂修、协修以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学士以下各官派充[29]。从实录馆档案来看,实录馆额设满蒙纂修官各十人,由内阁等衙门于六品以上官员内挑选精通满蒙文字者一、二员,理藩院挑选蒙古纂修官八员,保送到馆,考试录用。汉纂修官二十人,由翰林院、詹事府充补。但实际数字远远不止这些。光绪年间纂修光绪《大清会典》及《事例》时,额设满汉纂修官三十六人。玉牒馆纂修官,额设十一人,分别由宗人府理事、满主事、汉主事、翰林院官、内阁侍读、礼部司官组成。一些特开的史馆,纂修官人数不等,康熙十八年以博学鸿儒五十人充《明史》馆纂修官,其后又不断充补。康熙《大清一统志》纂修官多达一百一十三人[30]。而三通馆职名载三通馆纂修官有四十五人[31],经王锺翰先生补释为五十人[32]。可以这样说,各个史馆之间纂修官数目有很大差异。同一史馆额设的纂修官数目与实际参与纂修的数目也存在很大不同。这些,都需要对史书所载每一史馆纂修官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尽管清代史馆在纂修人员的组成上,主要有翰林院官员、内阁官员,还有其它政府机构派充的官员,但有些史馆纂修官的组成富有特色,比如方略馆,纂修官几乎完全由军机章京派充,只汉纂修内由翰林院咨送一人,史载“纂修满洲三人,汉六人,俱由军机章京内派充,汉纂修缺内由翰林院咨送充补一人”[33]。再如会典馆,其纂修官以吏、户、礼、兵、刑、工诸部署官员为主,翰詹官员为辅。尤其是光绪会典的纂修官,竟全部由内阁中书、部院司员、京堂及个别御史充任。我们知道,方略馆所修多为记载战争的专史——方略,军机处官员对此比较熟悉,会典所记乃各部院衙门的典章制度,部院官员对此比较了解,以他们充任纂修官,实际上体现了清代史馆以内行修史的指导思想。
协修官在清代很多史馆中都存在,是因为馆中额定纂修官不敷使用而增设的纂修人员,主要由一些官职较低而又具备修史才能的人组成。协修官数额不定,视修史需要而增减。如纂修嘉庆《大清会典》,纂修官不敷任用,于是就增加了协修官,他们“不领公费,本无定员,各衙门……所送之员多寡不齐”[34]。协修的来源,一般由史馆向内阁、翰林院行文咨取,有时也采用招考的办法录取。协修与纂修一样,都要勤勉修书。
在实录馆中,还有效力纂修官、效力收掌官以及效力校对官等名目,这些人数量很少,是暂时安排在馆中效力的受到降职处分的官员。如国子监祭酒法式善,在国子监内声名狼藉,又论旗人外出屯田,令嘉庆帝非常不满,责令他“在实录馆效力行走”[35]。再如尚书那彦成,“在外不能决胜千里,在内不能运筹帷幄,洵为无用之物”,于是,“着革去尚书都统讲官花翎,格外施恩,用为翰林院侍讲,在实录馆效力行走”[36]。这些人会很快离开史馆,改派它职。之所以安排在史馆,实乃带有停职反省的意味。
还有,在史馆中,满、蒙纂修不需要进行“原创”,“俟汉书纂成后方能起稿”[37]。实际上是将汉文文本译成满文、蒙古文,与翻译没有什么两样。
3、佐修人员
佐修人员是指史馆中的校对、翻译、誊录等,他们不直接纂修史籍,在史馆中地位较低,但由于涉及到史书的善后工作,故不可忽视。
校对
校对掌校勘之事,一书修完,必有校对官根据需要,对汉、满、蒙三种文本的史稿中的文字进行校勘。各史馆的校对一般都有额设数人,如国史馆,“校对,满、蒙、汉俱各八人”[38],嘉庆朝修《高宗实录》,奏定校对官满、蒙、汉各十四人。但实际人数往往是随着工作量的大小而增减的。像国史馆,道光年间有校对官68人,到光绪十四年(1888)就增至348人[39]。在一些史馆中,如国史馆、实录馆等,还设有清文总校一职,总负责史稿满文本的校订,反映出统治者对满文文献的重视。随着历史的发展,到清代后期,清文总校的地位越来越高,这大概是与文武大臣中精通满文的人越来越少有关。还有的史馆又有总校、详校等名目,将校对人员的职责细化。
在没有专职校对的史馆中,校对由纂修官兼办,像三通馆中就是这样。
翻译、誊录
翻译负责史稿的满、汉、蒙文之间的转译,誊录负责以工整字体抄录所修史稿。在各个史馆中,这两种人员也有额设之数,但往往也是根据修史需要进行调整。
校对、翻译、誊录一般都是由史馆向内阁和吏部咨取,但由于需要量大,其主要来源就是落第举子、贡生、监生等,从他们当中简选,所谓“从前各馆修书,需用誊录,多由落第之举贡生监中考取、挑取”[40]。乾隆八年还规定统一由吏部举行考试,在举人、拔贡、监生等人员中选取翻译、誊录等官充补史馆[41]。有一份道光六年(1826)的档案,是玉牒馆“为纂修考取满誊录笔帖式行各衙门事”[42],说明通过考试选取史馆佐修人员已成定制。
另外,像会典馆等史馆中还有画工,也属于佐修人员。
4、勤杂人员
史馆中还有一部分处理日常杂务的勤杂人员,他们为史书的顺利修成提供后勤保障。其名目有收掌、供事等。
收掌
收掌是史馆中负责保管、收发书籍、资料的人员,绝大多数史馆都有此职。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内阁档案、国史馆档案、方略馆档案等修书档案中,经常看到收掌官签名的咨取、咨送书籍、资料的档案。收掌官有一定名额,但各馆数额不同。国史馆定额为四人,间用满汉;方略馆定额也是四人,满二人,汉二人;玉牒馆定额为十二人,主要为满人;实录馆名额不定,一般为满汉十八至二十人,蒙古六至八人。等等。收掌一般由内阁、翰林院、詹事府中书、笔帖式及各衙门小京官、笔帖式充补。
供事
供事是史馆中办理日常杂务的勤务人员。他们由提调分派到史馆内各个机构上执勤,登记考勤、记录功课、收发文件等一应杂役,均由供事办理,事务繁杂。供事有时也抄写史稿。笔者所见到的一份史馆官员功过等第册中就有供事“抄写最多,行走最勤”[43]的记载。
除了收掌、供事外,不同史馆中还有一些名目不同的勤杂人员,像方略馆中的“承发”,会典馆中的纸匠等各色匠役,不一而足。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清代史馆在人员设置上有严密的体系。从管理人员、纂修人员、佐修人员到勤杂人员,层层分工,责任分明,防止了史馆修史组织不力,效率低下,书出众手,“分割操裂”[44]的弊端,保证了史书的顺利修成。可以说,在中国古代设馆修史的历史上,清代史馆的纂办能力是最强的。
同时,还要注意到:其一,从清代史馆人员结构上看,汉人、满人、蒙古人都占一定的比例,特别是汉人和满人,数量大体相当。这与清朝以少数民族立国的现实是相适应的。其二,从清代史馆的编制来看,虽然皆有定额,但实际上变动和流通很大。体现出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其三,从史馆内部人员权力的变动来看,不同人员在史馆中的地位沉浮,与其在馆中的贡献密切相关。比如实录馆总纂官,初设权力较大,但到后期日渐脱离纂修工作,位在提调之下。再如国史馆供事,本是勤杂人等,但由于其参与馆务越来越多,甚至像誊录一样抄录资料,竟然有了“总办供事为阖馆领袖,事务较繁”[45]的说法。这样的变动实际上是一种良性的变化,有利于史馆修史的正常运转。
二 清代史馆的管理制度
清代史馆内部机构的组成,各类史书并无明文记载。故只能从档案资料中了解一些情况。在《国史馆档案》中,可看到国史馆的机构有总纂处、满总纂处、校对处、誊录处、承发处、翻译股、长编处、大臣传处、画一传处、十四志处、奏议处、满堂、蒙古堂、前堂、后堂、书库等等,显得杂乱无章,名称也不统一。这恐怕与国史馆存在时间较长,各机构增减、名称变更频繁,档案记载只按当时情形笔录有关。和国史馆类似,会典馆设有汉总纂处、汉誊录处、汉文总校处、汉校对处、满总纂处、满誊录处、清文总校处、满校对处、画图处、纸库、书库等[46]。实录馆与方略馆等史馆也有着与之大致相同的机构设置,诸如纂修处、誊录处、校对处、文移处、翻译处、书库、纸库、档案库等等,实录纂修因系用满、蒙、汉三种文字缮写为三种文本,故而在机构设置上就有了满、蒙、汉三个并列的系统,诸如满纂修处、汉纂修处、蒙古文纂修处等。其它一些规模小些的史馆在机构设置上也仿效这些大的史馆。不管怎样,这些机构各有专职,既互相分工,又密切配合,其中纂修、校对、誊录、翻译四处专司史籍的编纂、校对、缮写与满汉转译,责专任重,是史馆的核心机构。其它或为辅助性机构,或为临时性机构,都是围绕核心机构而设立的。
组建一个史馆,涉及到官僚机器各个部门,房屋由内务府提供,桌饭银两由户部支领,修史所用桌柜、笔墨,以及修理、裱糊等由工部负责,开馆由钦天监选择吉日,修成后恭进御览必须由礼部参与[47]。至于史官的选任,资料的征集,又涉及到吏部、内阁、军机处、翰林院以及各个部院、科道、地方督抚、八旗、蒙古等等,虽然没有独立人事职权,涉及面却相当广泛。
就清代史馆来讲,内部,设有不同机构;外部,和各个部门都有联系,特别是史官,由不同部门简派,大部分属于“兼职”,并且流动性较大,各馆总裁等,又多是朝廷大员,事务繁忙,职所不专,这就使得史馆自身必须有一套管理制度,以保证史书修纂的顺利进行。
1、制定“馆规”,按章行事
有清一代,凡较大的史馆,都制定有一套规章制度,或曰“规条”,或曰“章程”,或曰“条例”,对馆内各机构的职责、纂修任务、事务协调等都有明确规定。所谓“在馆办事宜有成规。总裁官督率纂修各官,每日必及辰而入,尽申而散。庶几在馆办事,俱有成规。不独勤惰易稽,年限便于核定,且互相讨究,可以斟酌得宜,彼此观摩,亦见智能交奋”[48]。国史馆为清代最重要的史馆之一,它的有关条例,早期未见记载,光绪三十四年(1908),制定了《改定史馆章程条例》[49],宣统三年(1911),又有《厘定史馆章程》[50]。其中有人员安排、经费使用、督察纂修以及查阅资料等各方面的规定,表明清代比较注意对史馆的制度管理。但由于这些规定出台之时,已是清朝即将灭亡之日,为了解盛世之下史馆修史的制度规定造成了遗憾。好在笔者看到了道光三十年(1850)的《实录馆新定规条》,虽然亦非盛世产物,但毕竟年代稍早,且清廷在组建史馆时本来就是相互参照的,窥一斑而见全豹,还是可以从中窥知史馆制度建设的一些侧面。
《实录馆新定规条》共有12条,对馆内各个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办事的程序、纂修的进度、考勤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比如,涉及各部门职责:文移处是馆中职事总汇之处,“各股均有行查行领之件,每月核算支领桌饭银两数目,均不容稍有遗漏舛错”。书库收藏朱批谕旨、红本、记注以及各处档案书籍和随时纂出之实录正副本,“收掌官一员,率供事二员专司档簿,注明某书于某日由某处收到,计若干本。馆中有人领看,亦即收取领条,逐日记明,每届十日提调官查点一次,倘有遗失破损,惟该收掌等是问”。纸库负责收发领到纸张、红黄绫缎及管理界划匠、装订匠等工价,规定专司人员“注明某日领到某项纸若干张,某日发某项纸若干张,作何项使用……誊录恭缮实录时,应用纸张,每发十张照上届例准给备页两张,有错校过多者,即责令该誊录赔补。或收掌等徇情滥给以及收发不谨、遗失损坏者,查出均惟该收掌官等是问,仍责令照数赔补”[51]。
再如,涉及纂修程序和进度:纂修史籍是史馆的中心任务,“满汉纂修官每员名下应照上届,各以供事二员敬值,并派总敬值供事二员。凡汉纂修认定应纂每月书,先令该供事将此一月各项档案按日分类汇抄成帙,略如长编之例,交纂修官纂辑,以致事半功倍。成卷后先呈监修总裁、总裁恭阅。其汉本未成时,满纂修先将清字谕旨及应载事件敬谨译出,务与原本清文吻合,交与汉纂修汇辑。书成后若系汉文遗漏,惟汉纂修是问,若系原奉清文未经译交,致有遗漏者,惟满纂修是问。满汉本应派收掌官四员专司其事,逐日记明档簿,提调不时检查,至纂书体例及书内有应斟酌之处,并请监修总裁、总裁指示,纂修官与提调毋庸搀越”。誊录官缮写史稿,“汉誊录官每人每日写一千字”,“满洲、蒙古誊录,每人每日各写五百字”,“凡誊录领书交书时均记明档簿,令本员自行画押。有字画草率及控补过多者,书即驳回另缮。若如式者,收掌官收送校对处细校”[52]。
另外还规定收掌官要轮流值班,各尽其职,不准帮办,等等。
2、考勤考绩制度
清代史馆,特别重视考勤考绩,馆中都设有“考勤簿”和“功课册”,督促馆中人员按时到馆,加紧纂书,不能懈怠。如实录馆规定,“凡总纂、纂修、协修、收掌、校对等官,毋令擅入擅出。每日到馆,勿使旷误,逐日画到,由提调官加押存查”[53]。国史馆的考勤几经变化,开始时议定纂修官每月必须到馆十四、五日,月月统计。后来改为半年一统计到馆天数,凡半年到馆不满七十日者,下半年补足。全年到馆不足一百四十天的,按日扣除其桌饭钱[54],以示惩罚。再后来则采用“堂期考勤”,即规定每月三、六、九为堂期,届时到馆由考勤人员登记在册。除此之外,国史馆还设立“卯簿”, 在每月朔、望日点卯,登记在册[55]。另有“加班考勤簿”,记录加班人员到馆时刻。
日常考勤是为了督促馆中人员及时到馆纂办史书,功课考绩则是为了督促纂书进度。为了避免修书“旷日持久”,“赶办之法,在勤考课,考课密则勤惰易稽,功效日见”[56]。修书各馆对考绩都很重视,比如国史馆,就设有各种“堂期功课档”和“月功课表”,登记编纂、校对等人员交来的史稿数量、内容,“在功课上注明某日交功课若干页。仍不时核对,以免舛错”[57]。在国史馆的档案中还可看到立限完成某项功课的记载,如“此次派抄一统志副本之供事等务,须赶紧缮写,立限八月内交齐,并派承丛、方溥、徐锦、王成富、沈钟英、秦熙成、杨大钧督催,不得违限”[58]。再如实录馆规定,“除总纂、纂修、协修功课应缴监修总裁、总裁查核外,凡收掌、校对、翻译、誊录及供事人等,功课疏密,差使勤惰,应行记功记过之处,比责成提调官记明加押,侯书成议叙呈堂公核”[59]。又如玉牒馆,“每月均将本月功课上报上谕处(即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60]。还有,乾隆时期开会典馆,上谕处规定纂修官每员每月须成二十篇,总裁张廷玉感到按月计数,过于仓促,提出按年计数,“一年内取足二百四十篇,凡有短少者,系何员名下之书,即指名参奏,将所领公费按数追赔”[61],得到乾隆帝认可。此虽有所变通,但纂写数量并没有减少,目的仍是督促修书进度。另外,皇帝对修书进度也屡有催促,乾隆十八年(1753)十二月,清高宗上谕内阁,催促会典修纂,“纂修会典,开馆已届七年,而所纂之书,尚未及半。每次进呈,诸帙多经朕亲加改定,是时既迟延,书复草率,该馆总裁官所司何事耶?着交部察议具奏,定限一年告竣。如届限不完,必将伊等严加议处”[62]。
3、奖惩制度
为了保证修书质量和速度,史馆订有严格的督察处分制度和奖励机制。清代对修书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处罚相当严厉,“各馆修书,纂修官文理错误者,罚俸三月,总裁罚俸一月。校对官不能对出错字,校刊官板片笔画错误,不能查出者,亦罚俸一月”[63]。乾隆十六年(1751),清高宗披览国史馆所修国史,对其中的错误非常不满,指出“各馆进呈之书,皆经总裁阅定。况国史传信万世,更非纂辑词章可比,乃一经披览,开卷即有大谬之处,初非文义深奥,难于检点,并非朕过为吹求,但使该总裁等稍一留心,何至于此?着将总裁官傅恒等交部察议”[64]。嘉庆十年(1805)二月,会典馆在纂修会典之时,抬头处将清世宗庙号写错,嘉庆帝大为光火,严厉批评馆臣“诸事漫不经心”,将总裁保宁、庆桂、董诰、朱珪、刘权之、德瑛、戴衢亨、长麟八人革职留任,总纂汪德钺、协修杨树基、校对边延英均革职[65]。嘉庆二十三年,《明鉴》馆馆臣在修纂《明鉴》时,仿照《御批通鉴辑览》叙次,“凡书内御批之关涉明代者,全行恭载”,但当“纂至万历、天启年间,又不请旨,以致按语措辞乖谬”,侍讲朱珔在覆校时不加改正,受到由侍讲降为编修的处分[66]。对于修纂史书消极怠工的人员,同样予以严肃处理,乾隆十八(1753)年四月,工部主事魏梦龙充会典馆纂修官,派办工部则例,但八个月过去了,仅交书三页,殊属迟延,结果“停其公费,勒令在馆加紧赶办,如再延迟,即行严参外相,应请旨将魏梦龙交部察议,以为旷日误工者戒”[67]。因办书迟缓、错误较多,还影响到书成之后对纂修官的议叙。乾隆二十一年,《大清会典》完成,总裁提出议叙,乾隆上谕云:“纂修会典,以逾数载,复经展限两次,迟缓已甚。且每次所进书内,屡有叙次舛错、行文纰缪之处,必经朕逐条指示,亲加改正,始克成书。总裁官自无可议叙,即纂修各员,给与议叙之处,亦属有忝。”[68]表示了对纂修官的不满。
与惩罚相对的是激励。乾隆三十八年(1773),由于纪昀、陆锡熊等在《四库全书》馆“撰述提要,粲然可观”,“着加恩均授为翰林院侍读,遇缺即补,以示奖励”[69]。道光三十年(1850)十月,咸丰帝看到实录馆人员的辛苦,给予激励,云:“现值天气严寒,实录馆人员朝夕恭纂书籍,着加恩于例支柴炭外,十一月、十二月、正月,每月赏银五十两,在广储司支领。”[70]
除了平时的奖励以外,激励纂修官的主要还是议叙。议叙是清朝文官的行政奖励制度,它与处分一起构成了清朝文官的行政赏罚体系,体现的主要是文官的劳绩[71]。清代史馆的议叙,有临时议叙者,有修若干年议叙者,有书毕议叙者,而以书毕议叙者为最多。有清一代,各史馆议叙略有不同,国史馆实行所有人员五年一次考课议叙制,在堂期考勤、月功课考绩基础上进行议叙[72]。实录馆在嘉庆时实行中期议叙与书毕议叙相结合的方式,往往给以优叙。嘉庆六年(1801),实录馆总裁庆桂因清高宗在位久长,实录编纂卷帙浩繁,提出每纂修十年事迹议叙一次,嘉庆帝感到十年一议叙,太过频繁,等全书告竣议叙,则又周期太长,纂修人员易生懈怠之心,于是折衷为“每遇纂成二十年之书,即无论年限,奏请议叙一次”[73]。嘉庆七年,二十年事迹纂毕,清仁宗非常满意,“该馆人员,纂办尚为迅速,并无舛漏,当即降谕俯允,用示鼓励”[74],给予优叙。嘉庆十二年,《高宗实录》告成,照例给以议叙。清代史馆议叙,监修总裁、正、副总裁一般不予考虑。此次实录馆议叙,监修总裁等俱恳辞,嘉庆帝虽照例应允,但还是将总裁庆桂等人在办书过程中所受处分取消,予以“开复”,即恢复其原官或原衔。像庆桂因失察书吏导致陞选舞弊被革职留任,董诰因呈递本章日期违例被降五级留任,德瑛因恭进会典抬头处缮写错误被革职留任,玉麟因提调等办事朦胧未经查出被降一级留任,刘凤诰因有修书错误被降一级留任,英和因失察致使有人冒领赏银被降一级留任等,均“准其开复”[75]。
4、史馆管理上的缺陷
虽然清代史馆的管理制度较为健全,但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史馆并非实际的权力机关,对在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所订规章甚好,但形同具文,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自清代撤内三院而设内阁和翰林院以后,在制度上并不存在一个专以修史为务的国家机关。清代史馆没有财权和人事权,史馆人员均非专职。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部门,以原衔兼任修史,一经进入史馆,暂停在原衙署任事,由史馆分派任务,专力修史,但薪俸仍在原衙署领取,史馆只发给少量的补贴性桌饭钱,有的史馆在馆人员不享受公费,甚至有的自备斧资入馆效力,等同于无偿劳役。对于本馆人员,史馆只向其所属衙署提供考勤、考绩情况和申请议叙,除在史馆内部调整工作外,无权升降其在馆人员的官职。史馆各级官员的调迁、任免和黜陟,均有朝廷责成原衙署和吏部协同处理。再加上主持馆务的总裁、副总裁,身为朝廷大员,任事甚多,职责不专。这就势必导致史馆缺乏实际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实际管理上也比较松散。
乾隆时期,官方修书兴盛,史馆开设甚多。但也就在这一时期,史馆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其表现之一就是誊录官不自行誊录史稿,而雇书手代抄;管理人员借优叙之名,索贿受贿;借自身权利咨取亲故到馆,以求补缺等。对此,乾隆皇帝已有觉察:“朕闻修书各馆誊录人员内,竟有不能缮写之人,夤缘而进,及上馆之后,转行倩募,以致承修各书,不能刻期告竣”[76],提出通过考试录用誊录官。虽然很快吏部就制订出在举人、恩拔岁副贡生及捐纳贡监等人中考试录用汉誊录官的办法,并要求史馆马上甄别在馆誊录是否符合要求,将不能书写之人逐出史馆[77],但这些做法似乎并未起到什么作用,誊录雇人缮写史稿之风愈演愈烈。嘉庆初期修纂《高宗实录》,总裁刘凤诰就说“此历来各馆办书实在情形,臣到京三十年来所熟闻也”[78],可见这是一种常见现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管理疏漏。提调官在验收誊录功课时,“止取字画端楷,功课足数,并不计其是否本生亲笔,抑系雇人替写”。按史馆规定,凡誊录缮写不工,要驳回重写,甚至罚令赔写,“誊录多系贫苦书生,既恐误公,又惧赔累,不得不出赀雇请好手缮写”[79],很有些被逼无奈的意味。
誊录雇人代抄尚不是最严重的事件,更有甚者,嘉庆时期编纂《国朝宫史续编》,提调官施杓令誊录官凑银八千两以求优叙,接受贿赂,以致物议沸腾,受到宗人府府丞陈崇本的弹劾[80]。后经刑部审理,施杓虽无“贿嘱情弊”,但“将未经办书之供事列于优叙”[81],且与另一提调官昆山任意添派协修官,而所咨取之人,非亲即故,昆山之侄珠隆阿就在其中,目的是为了使那些未经得缺的亲故,“咨取到馆,以为压班补缺之计”[82],完全是利用职权舞弊。这些情况,总裁竟全然不知。其管理上的疏漏,于此可见一斑。
管理不善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规章制度越来越不起作用,就国史馆来讲,考勤制度不为不善,但实际考勤结果却不很理想,从《国史馆档案》中所存的道光朝之后的“卯簿”可以看到,国史馆缺勤人员越来越多。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翁同龢被任命为国史馆副总裁,当他至国史馆到任时,只见到部分满蒙提调、纂修、收掌和供事,“汉股无一人来者”[83]。国史馆另一总裁额勒和布在奏章中谈到誊录官缺勤的情况:“近年吏部送到誊录,员数既已寥寥,其业据咨送者,又或永不投到,或甫经到馆,随即告假,实在入馆当差者不过十之二三。是以光绪十五年至十九年考课,所有誊录员数不及往届四成之一。……若不设法鼓舞,实属竭蹶万分。”[84]玉牒馆的一份档案也显示,很多誊录官根本不到馆工作,使得史馆不得不另想办法[85]。可以说,馆中人员修史的积极性并不高,尸位素餐者大概也不乏其人。
总之,清代史馆在管理组织上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史馆没有财权,修史所需一切物质条件,都实行供给制。史馆编制庞大,但却没有自行支配的经费。虽然是一个单独的机构,却没有自己的印信,多数要借用内阁典籍厅的关防。史馆没有人事权,无法真正靠行政手段激励纂修官的修史热情。馆中工作人员待遇菲薄,甚至有不少誊录、供事自备斧资在馆中修史。那些史馆中的下级官员和誊录、供事人员,所向往的并不是“藏之名山”的修史事业,而是想通过修史,获得议叙辟用,聊为进身之阶。如此这般,这些庞大的修史机构出现各种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1] 今中华书局所出《清实录》之《太祖实录》、《太宗实录》卷首修纂官名录中俱有监修总裁,实乃康熙时重修两朝实录时所设,不是原来就有。
[2] 《清圣祖实录》卷24,康熙六年九月丙午,中华书局1986年版(以下清代各朝《实录》均为该版本)。另外,康熙八年六月甲戌,康熙帝又以大学士巴泰为《世祖实录》监修总裁,取代了班布尔善,故而《世祖实录》卷首修纂官名录中监修总裁署名巴泰而不是班布尔善。
[3] 《清圣祖实录》卷81,康熙十八年五月己未。
[4] 也有例外,编纂《圣祖实录》时监修总裁就设有3人,编纂《宣宗实录》时设有4人。
[5] 但《明史》馆总裁徐元文却是以学士担任监修的,这可能源于两个原因,一是徐元文个人才华出众,二是徐氏与明代遗民联系密切,清廷想借徐氏的遗民背景,以修史为契机拉拢汉族学人。
[6] 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6《徐立斋相国事略》,上海书局石印本。
[7] 嘉庆《大清会典》卷55,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8] 见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9] 梁章矩、朱智:《枢垣纪略》卷14《规制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5页。
[10] 《清仁宗实录》卷90,嘉庆六年十一月辛巳。
[11] 《康熙起居注》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甲午,中华书局1984年版。
[12] 《清文宗实录》卷19,道光三十年十月丙寅。
[13] 《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元年正月癸巳。
[14] 嘉庆《大清会典》卷55,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15] 《清会典馆奏议》,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16] 《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军机处》,中华书局1977年版。
[17] 嘉庆《大清会典》卷55,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18] 《国史馆档案?人事类》,案卷号97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9] 《内阁档案?各房各馆档案?行移档》,全宗号2,房7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0] 见《清高宗实录》卷首《修纂官》。
[2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首,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22] 梁章矩、朱智:《枢垣纪略》卷14《规制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5页。
[23] 《钦定续通典》卷首《职名》,贯吾斋缩印本。
[24] 《清会典馆奏议》,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25] 刘凤诰:《存悔斋集》卷6《实录馆覆奏摺》,道光庚寅刻本。
[26] 《清仁宗实录》卷79,嘉庆元年二月乙亥。
[27] 《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翰林院》,中华书局1977年版。
[28] 《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翰林院》,中华书局1977年版。
[29] 光绪《大清会典》卷7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30] 王会均:《大清〈一统志?琼州府〉研究》,《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馆刊》第3卷第2期。
[31] 《钦定大清会典》卷首《职名》,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32] 王锺翰:《清三通之研究》,《史学年报》第2卷第5期,1938年12月。
[33] 《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军机处》,中华书局1977年版。
[34]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首,保宁奏折,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35] 《清仁宗实录》卷56,嘉庆四年十二月乙酉。
[36] 《清仁宗实录》卷68,嘉庆五年五月丁未。
[37] 《清仁宗实录馆奏折档》,《文献丛编》第36辑。
[38] 《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翰林院》,中华书局1977年版。
[39] 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史学集刊》2002年第4期。
[40] 刘凤诰:《存悔斋集》卷6《实录馆覆奏摺》,道光庚寅本。
[41] 《清高宗实录》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
[42] 《玉牒馆点单簿》,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六,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43] 《(乾隆七年)三朝实录馆馆员功过等第册》,《史料丛编》二集,康德二年秋库籍整理处编印。
[44] 方苞:《方望溪文集》卷12《万季野墓表》,四部丛刊本。
[45] 《国史馆档案?编纂类》,案卷号5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6] 《会典馆来付档》,光绪二十五年,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47] 《玉牒馆点单簿》,道光六年至七年,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48] 《清高宗实录》卷282,乾隆十二年正月丙申。
[49] 《国史馆档案?编纂类》,案卷号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0] 《国史馆档案?编纂类》,案卷号47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1] 《实录馆新定规条》,道光三十年,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52] 《实录馆新定规条》,道光三十年,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53] 《实录馆新定规条》,道光三十年,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54] 《国史馆档案?庶务类》,案卷号1068,事宜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5] 《国史馆档案?人事类》,案卷号9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6]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首,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57] 《国史馆档案?编纂类》,案卷号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8] 《国史馆档案?编纂类》,案卷号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9] 《实录馆新定规条》,道光三十年,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60] 《玉牒馆点单簿》,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61] 《清会典馆奏议》,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62] 《清会典馆奏议》,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6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2《吏部?处分例》,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64] 《乾隆起居注》(十),乾隆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5] 《清仁宗实录》卷140,嘉庆十年二月癸酉。
[6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46,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67] 《清会典馆奏议》,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68] 《清会典馆奏议》,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6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46,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70] 《清文宗实录》卷20,道光三十年十月庚辰。
[71] 关于文官议叙的办法、事由、程序,参见艾永明着《清朝文官制度》第四章第一节,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2] 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史学集刊》2002年第4期。
[73] 《清仁宗实录》卷83,嘉庆六年五月丁酉。
[74] 《清仁宗实录》卷107,嘉庆八年正月庚寅。
[75] 《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
[76] 《清高宗实录》卷195,乾隆八年六月戊寅。
[77] 《清高宗实录》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
[78] 刘凤诰:《存悔斋集》卷6《实录馆覆奏摺》,道光庚寅本。
[79] 刘凤诰:《存悔斋集》卷6《实录馆覆奏摺》,道光庚寅本。
[80]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朝,嘉庆十二年正月初六,胶片号208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1] 《清仁宗实录》卷173,嘉庆十二年正月己酉。
[82]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朝,嘉庆十二年正月初六,胶片号208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3] 《翁同龢日记》(第五册),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660页。
[84] 《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3572页。
[85] 《玉牒馆点单簿》,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资料来源:《史学史研究》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