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保护-秘鲁华工案与晚清领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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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秘鲁华工案与晚清领事保护


晚清时期,西方契约型国家在其国内人权的推动下,积极开展对其海外国民的领事保护。但当时的中国由于缺乏人权保护意识,领事保护主要还是依赖于皇帝以及领事官员个人的仁爱和恩赐。因此,学术界大都将晚清时期的领事保护归结为一种纯粹的“政治行为”,即一切都以巩固清朝的统治为核心。而在中秘建交中,保护华工无疑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对于晚清的领事保护,也不应该笼统视之。结合秘鲁华工案来看,单纯从政治因素来分析晚清的领事保护是难以解释清楚的,它融合有多重“人权”因素。
外来“人权”观念的推动
从1849年到1874年,先后去秘鲁的中国人近12万。这些华工在秘鲁大多从事艰苦而具有危害性的工作,如铁路建设、在甘蔗或棉花种植园务农以及开采鸟粪等。他们的待遇却“仅比牲畜强一筹”(瓦特·斯图凡特:《秘鲁华工史》,北京海洋出版社1985年版,第113页)。秘鲁华工所遭受到的虐待引起了国际舆论的不满,他们纷纷抨击秘鲁的这种“苦力贸易”。1870年,一位美国驻秘鲁公使曾就秘鲁苦力问题在致美国政府的信函中说:“苦力受到的待遇有如美国早期的奴隶。”(瓦特·斯图凡特:《秘鲁华工史》,第104页)甚至连一些秘鲁人对华工的悲惨境遇也表示同情,如一位秘鲁作家指出:“华工的境遇比奴隶更为悲惨。”(李春辉等主编:《美洲华侨华人史》,东方出版社1990年版,第514页)
1867年,美国驻华公使劳文洛斯就秘鲁华工受虐一事致函恭亲王。恭亲王在获悉这一情况后,无奈之下只好转请美国帮助。后来,美国驻秘公使就华工受虐问题向秘鲁政府提出了正式抗议。惨遭虐待的秘鲁华工,渴望来自祖国的关怀和保护,但在中秘尚未建交的情况下,却只能通过美国驻秘使馆官员寄回控诉呈词。1870年,美国驻华公使建议清政府向秘鲁派出使臣,“中国无派驻毕鲁之官,以致华工有冤莫诉……为今之计,贵国莫如派员驻扎有华人所在之有约各国”,这样华工“或受屈抑,可以径达”(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72页)。1871年,美国公使再次建议清政府,华工在秘鲁受虐,请美国使领代为援手“亦不过暂时代办,嗣后中华、毕鲁两国或议换和约,自能稗该华人同出陷阱。”(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第975页)。对此,清政府依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应。
1872年5月,秘鲁船只“玛耶西”号运载二百多名契约华工在驶向秘鲁途中,由于船只损坏,被迫驶入日本横滨港。当时,一名不堪虐待的华工跳船,被英国水手搭救。英方在了解“玛耶西”号虐待华工的情形后,照会日本外务大臣。日方与英、美等国领事以及清政府共同对此进行了调查。我们从这次调查可以看到,在不涉及外国自身利益时,外国的一些使领体现了某种对受虐华工的人道同情与帮助。如果说这些外国使领是处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才开始干涉秘鲁华工问题,那么在中秘签约之后,美国驻秘鲁公使为何仍然建议清政府派遣领事去保护华工呢?美国驻秘鲁公使建议容闳“须派公使驻扎利马京城,妥议保护华工章程,遇有不遵条约之处,随时与之理论”(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第1044页)。在国际人权舆论的推动下,清政府也逐步转变其以往的消极态度,开始了与秘鲁的谈判建交之路。
李鸿章等官员的“人权”意识
1873年,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葛尔西耶就秘鲁虐待华工之事进行交涉。中秘谈判期间,李鸿章一方面拿出华工所递陈情书等材料,试图证明华工在秘鲁所受之虐待。另一方面试图利用国际法来为秘鲁华工争取合法权利。但葛尔西耶拒不承认虐待华工的事实,他还要求清政府遣使,“惟中国应该保护,可派领事往驻我国,如见有凌虐情事,立商该地方官究办,绝不敢有偏袒。”(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第1024页)李鸿章利用国际法严正地指出,秘鲁拐骗贩卖华工,为“中国百姓所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经过多次交涉,1874年,中秘两国在天津正式签署了《中秘友好通商行船条约》,建立了外交关系。条约第四款专门对领事保护作出规定:“大清国派总领事并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前赴秘国各处有别国领事驻扎地方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秘国亦按待各国领事最优之礼一体相待,大秘国派总领事并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前往中国已通商各口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接待各国领事官最优之礼亦于秘国领事官,不使或异,惟必须真正官员,不得委商人代理。”
尽管中秘签订了领事保护的条约,但是能否具体落实,这就涉及到清政府对华工的态度及其保护的决心问题。1875年,李鸿章上书朝廷请求派遣领事前往秘鲁切实保护华工,“但我若无使在彼,则华工相隔七八万里,其保护与否除弊与否乌从而知之,即知之又乌从而拯援之乎,合无仰恳天恩,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鲁,按照条约等件,凡遇可以为华工保护除弊之处,随时商同该国,妥立章程,是此日在水火十数万之华人将死而得生、既危而复安也。”(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第1077页)。总理衙门也提出,“若不派员驻扎,随时设法拯救,不独无以对中国被虐人民,且令各国见之亦将谓膜视民命,未免启其轻视之心。臣等参考各国情形必须照约各国就地设领事等官方能保护华工。”(《清季外交史料》,民国二十年铅印本,卷4,第17-18页)
李鸿章等晚清官员对秘鲁如此重视,多次提出设领建议,从“国际关系”层面而言,秘鲁这样一个小国无疑对于清朝政府的统治影响不大。从秘鲁华工这一苦力层面而言,他们对于清朝政府的统治影响更微。因此可以认为,李鸿章等官员的设领建议,更多地是从维护海外华侨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晚清政府领事保护的“人权”倾向
中国人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其“师夷长技”先后穿越了洋船火炮、西式企业和政治制度等层次。最后才接触西方文化中的人权观念,并形成自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晚清政府对海外华人的态度及其政策变化是与其自强运动的发展同步的。
清政府推行护侨政策和领事保护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对于清朝政府华侨观念以及华侨政策的转变,颜清湟把它分为以下四个阶段(颜清湟:《清朝对华侨看法的变化》,《南洋资料译丛》,1984年第3期,第79-89页):一是清初阶段,清政府因袭明朝的政策和观念,起初将华侨视为“弃民”、“罪犯”和“潜在的汉奸”,后又将之视为“政治犯”、“谋反者”和“叛逆”。二是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将华侨视为“汉奸”,其原因在于清朝统治者认为华侨对外来侵略者给予帮助。三是1860——1876年期间,清政府将华侨视为“苦力”。其原因在于1860年英国强迫中国允许其臣民在英殖民地工作后,清政府对出洋华人开始有了更多的了解,因此转而较为同情这些受拐卖的华侨。四是1876年后,清政府将华侨视为“华民”、“华工”“华商”和“华侨绅商”。这表明中国已承认华侨是不应再受侵犯的合法公民。由此看来,清政府由以前的弃侨转向护侨,始于1860年之后。而且,在这一政策转变过程中,华侨的“人权”逐步得以体现和维护。特别是1876年后,清政府开始视华侨为“华民”、“华工”“华商”和“华侨绅商”。到了1892年,薛福成接到黄遵宪请求朝廷豁除海禁的上疏,就给总理衙门大臣上书专论豁除海禁以招徕华民。1893年9月13日,清朝政府终于废除了传统的海禁政策,准许旅居外国的华民自由回国。从此,海外华侨与国内臣民处于基本平等的地位。
在近代契约型国家中,领事保护受到其国内人权因素的推动。而对于当时尚处于家国一体型阶段的晚清社会,晚清政府由弃侨转向护侨,其中也融合有一定的“人权”因素。不过,这一“人权”因素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西方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然后又政治化和本土化为一种中国式民权。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2011年04月14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