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俄清关系的历史文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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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俄清关系的历史文化特点


在清代俄中交往长达250多年的历史中,从太平洋到帕米尔地区,两股强大的世界文明一直保持着联系。此前的几千年,俄国和中国各自独立发展,直到16、17世纪之交,才产生了俄中历史共存的条件。这两种文明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及关系主体的变化,决定了各自处理双方关系的传统。
要深入理解这两种文明之间的联系,需要挖掘新的详实的史料。目前,一些着作对俄清关系史料的研究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阐述,使我们得以将俄清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不仅将其作为国际关系史的一部分,而且将其视为文明趋同的世界历史进程的重要因素。[①]
将俄清关系史作为世界国际关系史的一部分来考察,引出了俄清关系类型的问题。文化传统在许多方面决定着国家的政治文化,同时在不同层次上作用于对外政策的进程。有史料证明,同属一种文明体系的国家间关系——如欧洲文明体系下的国际关系——与处于不同文明体系下的国家间关系,具有根本性差别。因此,不采用文化比较学的方法,不利用这一领域积累的史料,很难研究任何一种处于不同文明体系下的国际关系。
俄国的政治文化建立在拜占廷道德标准和欧洲传统的基础之上,主张所有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在我们考察的17至19世纪期间,俄国和清帝国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完全可以相提并论的封建大国。俄国方面把与中国的政治交往视为平等国际关系主体之间的往来,即水平的国际关系。
清帝国的政治文化基础,是儒家思想中的政治等级制度与传统的中国世界观。中国的政治文化实际上排除了其与世界上任何国家建立平等关系的可能。中国试图将自己的对外联系建成一种由上至下的垂直的国际秩序。这样,两国在建立关系时,自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坐标系,欧洲传统构成水平线,而中国传统则构成垂直线,标识两国关系发展的是一条矢量线。
但是,这条矢量线还受到第三种力量的影响,因为漫长的俄清关系是在一些媒介民族的积极参与下发展的。参与这一进程的有蒙古人、满族人、维族人,哈萨克斯坦人、吉尔吉斯人和居住在阿穆尔河沿岸以及沿海地区其他一些小民族。在若干个世纪里,他们生活在中华文明的周边地区,因此具有与中国交往的丰富经验。后来,这些周边民族分别被并入俄国和中国的版图。俄国同这些民族之间的最初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俄国接受中华文明的难度。
在中国方面,同西北民族交往的经验,决定了其对俄国采取了同对待这一地区所有民族同样的态度。清朝最初认为俄国人是中文史料中记载的乌孙人的后代,促使其得出这一结论的是,最初同俄国人发生联系的地方正是在乌孙人曾经生活过的地区。直到俄清交往整整一百年之后,这种观点才有所改变。
俄清关系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每一个领域都体现出两个国家所代表的民族文化及文明特点。
与俄国建立联系时,清帝国是一个强大的封建国家,在广阔的东亚地区居于主导地位。基于上千年的文化传统,满族统治者把对外关系建立在中华文明与“四夷”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观念和方法的基础之上。
在19世纪中叶之前的二百年间,为了与清帝国建立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俄国向清帝国派出的不同级别的外交使团不少于18个;而与俄国积极的外交努力相对应的是,清政府仅向俄国境内派出过4个使团,并且其中只有2个使团在前往卡尔梅克人处时顺访了俄国首都。两国政治努力的程度明显不平衡。
17、18世纪至19世纪初期的俄国文件常常谴责清政府“保守”、“固执”,甚至是“狡诈”、“无礼”。受官方史料的影响,这种观点随后也出现在历史文献中。这是因为,外交官和历史学家们是从欧洲制度和习俗的角度来考察俄清关系和评价清政府行为的。传统文化的理论和实践决定了中国在对外关系方面采取与其他亚洲国家完全不同的政策,这一点外国人在很长时间内并不理解。
直到东方学家对亚洲世界全面介绍后,中华文明独特的面纱才被揭开,学者们开始改变自己的观点。俄国汉学奠基人俾丘林是第一位将“文明”的观点运用到研究中的东方学家,他在自己的着作《清朝公民与道德状态》[②]中描述了中华文明的特点。
着名法学家马尔金斯得出结论:“如果不存在翻译上的错误,双方对条约的理解应该是相同的。但是两国政府对条约精神的认识却不同,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双方关于国际关系的道德和法律概念是对立的。”[③]由此提出了文明间的差异对国际关系影响的问题。
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够认识到文明之间的差异?这是因为两国的国家体制和社会结构的相似,妨碍了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
俄清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两种文明的接触是在相对和平的方式下进行的。与西班牙人在拉丁美洲、荷兰人和美国人在日本以及其他文明间的交往常常伴随着战争不同,俄国为了保持睦邻和贸易联系,对清朝采取了很谨慎的政策。
清政府对俄国则完全采取了另一条路线。经过17世纪中叶在阿穆尔河的最初接触之后,俄国人获得了“罗刹”的称号——梵文“拉克沙”的译音——“附体的魔鬼”之意。这不仅是因为满族人在开拓土地的哥萨克面前遭受了一系列失败,还因为中国向来有对“四夷”冠以轻蔑称呼的传统。这一传统与中国人向来将自己的国家与外部世界分为中心和周边地区的观念有关,认为中国是文明的中心,周边则是蛮夷。
发生在东亚和中亚广阔领土上的、长达几个世纪的国际关系史本身分为两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在东亚文明背景下的相邻国家间单纯的国际关系(如中国、日本、蒙古、朝鲜等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从远古时期到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部分国家和民族被并入俄国、远东和中亚地区的部分国家和民族被并入清帝国,以及俄中边界开始接近的16至17世纪时期。
第二阶段是从17世纪中俄边界接壤、19世纪欧洲国家和美国开始向东亚渗透直到1917年之前的这段时期。这是由处于同一文明体系下的国家间关系向处于不同文明体系下的国家间关系过渡的时期。
在第一阶段,受自然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的影响,在东亚和中亚居住的处于氏族联盟和国家形成阶段的民族,客观上不得不保持或多或少的联系。游牧民族及其组成的强大的国家联盟,曾经对当地许多民族的命运有着重要影响。但是这一地区的国际关系史不应仅仅归结为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之间的联系。不仅仅是汉族,中亚和远东地区的其他民族也建立起过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也为东亚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第二阶段,俄清两个封建国家于17世纪中叶建立了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但是在此之前,两国却纷纷抢夺交界地区的土着居民,积累同相邻民族打交道的历史经验,并确立了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不考虑这些历史文化背景,就无法理解俄清关系的最初发展模式。
在俄清关系发展的初期阶段,两国并不接壤。在绵延于两国之间的广阔土地上,居住着处于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土着居民(南西伯利亚、贝加尔湖、北部满洲、阿穆尔地区和沿海地区),或者是处于不同封建发展阶段的游牧民族建立的汗国(喀尔喀蒙古、准噶尔汗国、哈萨克汗国)。
一方面,随着俄国绝对君主专制国家的发展,西部和东部西伯利亚、远东、然后是哈萨克斯坦和中亚被并入俄国的版图,另一方面,满族人占领中国后,清帝国扩大势力范围,将朝鲜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占领了北部满洲、阿穆尔地区俄国领土的一部分、蒙古(东、南然后是北蒙古)、准噶尔汗国、东突厥斯坦等地,这些事件使两个国家的领土开始接近并形成共同的边界。
17世纪中叶,俄国开始向清帝国派遣官方使团。第一批俄国使团的出使并不成功,因为中国这个时候发生了一系列政治军事事件,满族封建主占领了明帝国的首都北京并逐步建立起对整个中国的统治。直到17世纪80年代末,满族人还一面继续进行国内的战争,一面同俄国人发动战争。
我们已经提到,中国传统的世界观在国际关系中体现为垂直的关系体系,这使得她试图将所有与之交往的国家置于属国的地位。独特的朝贡体系已经在中国存在了上千年,有着精心制订的制度。在长达若干世纪的历史中,平等关系是非常少见的。
俄国也没能成为例外。在交往之初,清朝就要求俄国使臣呈献供品,承认清朝皇帝的地位高于俄国沙皇。清政府对外政策的目标,是将属国吸纳进中华文明体系中。朝贡体系的一些特点,像封地、采用中国的立法和其他为将属国吸引到帝国方面来而采取的措施,正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汉朝思想家贾谊提出的“怀柔远人”的理论被认为十分有效,他的学说被归纳为“三标五饵”,即“三个标准和五种诱饵”。这种“怀柔”体系并不排除使用武力和外交策略阻止邻国在政治上的强大,破坏他们之间可能的结盟并防止其侵入帝国的领地。
作为清朝的国际伙伴,俄国遭遇了相邻的文明及代表这一文明的国家,清帝国通过以上所提到的各种方式对其施加影响,俄国方面坚决反对清朝强加给她的属国地位。直到清朝第一个使团访问俄国后,清政府才认识到俄国是与其同样强大的国家。
《尼布楚条约》规定了两国贸易的条件。清政府不允许中国商人出国贸易,贸易主要通过俄国商队到北京来进行。研究中俄贸易关系的学者注意到俄清贸易的一些特点:两国拥有漫长的陆上边界;双方经济具有互补性;俄方对这种关系形式非常感兴趣;商品品名表中不包含会引起矛盾和争端的商品(如中英贸易中的鸦片);贸易的组织形式经常改变等。毫无疑问,这些因素的影响是深远的。但是除了以上因素,还存在一些同样重要的、经济关系之外的因素,这首先是文化因素。
1727年签定的《恰克图条约》确定了两个帝国间的平等关系,双方都作出了让步。俄方在使臣觐见仪式上作出让步,清方则允许俄国在北京设立长期的代表机构——传教团。但是,直到19世纪中叶,北京仍然把她与俄国的关系看作是在同一个臣服于她的邻国打交道。
“天朝上国对待属国”的外交是通过特别的接待程序体现的。例如俄清事务由理藩院(专门负责夷务的机构)来处理;两国间往来国书也体现出这一特点,但在很多情况下,俄国方面为了保持同清朝的贸易往来,努力不去在意这些“细节”。但这并没有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不是来自于政治方面,而是来自民族文化方面。
研究者们提出,俄国和清朝对外政策的重心完全不同,清朝以政治利益为根本,俄国则力图保持同清帝国的经济联系。
朝贡体系下的对外贸易非常独特,它们被认为是对周边民族的恩典,周边民族通过这种形式接受中华文明的馈赠。中华文明对商品交换根本不感兴趣,清政府善于利用俄国对贸易的巨大兴趣,达到政治目的后,便关闭对俄贸易。18世纪,俄清贸易的间断多达11次。
在同西方国家的战争失败后,清帝国才开始承认俄清的平等关系(但仅仅是相对的)。在俄国,许多政治家认为两个国家是抵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攻的天然伙伴。俄清立场的接近注定她们采取和平的手段解决剩余无主领地的划界问题和在交界地区建立谈判制度,因此双方于1858年签定确定阿穆尔河沿岸边界的《瑷珲条约》,1860年签定《北京续增条约》,条约确定了两国在远东地区最后一块土地——从乌苏里江河口至海的边界。在《北京条约》的基础上,1864年双方签定《塔尔巴哈台通商条约》,确定了俄国和中国在中亚和中央亚地区的边界。
俄清关系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对外政策中。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帝国无力抵抗英法联军的进攻,清政府请求俄国作为与英法谈判的调停人,俄国当时站在中国一边。35年后,中日战争(1894-1895)中国战败后,俄国反对日本的过分主张,日本被迫放弃割占南部满洲的要求。俄清关系出现了良好时期,两国在1896年签定了《俄中联盟条约》。
19世纪下半叶,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文化因素对对外政策的影响减弱了,在这一时期,社会制度因素的作用要强于文化因素。但是,在研究国际关系时,不应将文化因素与制度因素对立起来,使它们相互补充会使研究更加全面。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民族文化特点对社会政治文化,同样也对国家的对外政策有着深远影响。
考察国际关系史,包括俄中关系史时,在考虑影响国际关系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同时,还应注意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文化特点,后者决定了国家间关系是属于同一种文明体系下的关系还是不同文明体系下的关系。
俄国和清帝国的社会结构属于同一种类型,但是在文化层面上却是处于不同文明体系下的国际关系类型。
应单独考察两国关系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它们经历了欧亚大陆——从贝加尔湖到中国南海、从外高加索到西藏之间广阔地区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变动。
直至今日,民族文化因素仍对两国关系发生着影响,这就提出了刻不容缓的发掘大量历史资料的任务。



[①] 《文明比较研究》文选,哲学博士Б.С.叶拉索夫教授编,莫斯科,1999年。[②] О.雅金甫《中国公民与道德状态》,1848年,莫斯科,2002年,第二版。[③] 马尔金斯《俄国与中国》,1881,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