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光绪-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光绪-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乞丐问题一直是困扰传统中国的社会问题之一,时至今日,依然是中国亟需解决的社会难题。清代,广东处于相对安定的时期,社会经济在各种有利因素的刺激下得以恢复和发展,农业垦殖、农产品商品化、海外贸易等均居全国的前列。与此同时,广东的乞丐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尤其是乡村强乞强丐现象比较普遍,严重扰乱了乡村安定的社会秩序。对于历史上乞丐问题的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关注的还不算多,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①,尤其是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问题迄今为止还未见有专文论述,且所有的研究均未利用丰富的碑刻资料。鉴于广东清代碑刻中有不少乞丐方面的记载,本文拟以这些碑刻为中心,并参考其他资料,对清代广东乡村乞丐问题进行考察。

乞丐,以行乞为营生手段的社会群落,通常衣衫褴褛,蓬头垢面,持瓢托钵行乞于门庭街市。行乞者,情况错综复杂,有临时求乞于市肆里巷者,也有长期以乞讨为职事者,更有以乞丐为身份却又并不行乞而从事多种犯罪活动的②。乞丐有“原生”乞丐和“职业”乞丐之分,原生乞丐是临时性的,由于突然变故陷入生存绝境,不得已而行乞求食;职业乞丐是长期性的,大多数并非因贫而丐,而是以行乞作为职业。职业乞丐成分非常复杂,其中不少常与社会上的流氓地痞、黑势力有着种种瓜葛,往往是披覆着乞丐的外衣,干着坑蒙诈骗、强求勒索的勾当。
据我们所看到的碑刻资料而言,自乾隆年间开始一直到清末,广东乡村乞丐普遍存在,既有“原生”乞丐,又有“职业”乞丐,尤以乾隆年间为甚。“原生”乞丐的记载比较少见,仅从一些碑刻当中间接地得到反映。如乾隆三十六年大埔县《奉县主示禁碑》记载,“禁止流乞到家,不允许私自给予米饭”③。这里的流乞很可能就是那种“原生”乞丐,由于贫困暂时流浪他乡乞讨为生。又光绪十年广宁县《奉邑侯大人许给示准乡规禁约碑》所云,“流难军民遇时岁荒歉,谷米昂贵,到境时,只许在乡外;庙宇聚集,三五人人乡求给,任由主家施济多少,不得蜂拥入乡,遽入人室”④。这些暂时以乞讨为生的“流难军民”也属于“原生”乞丐。这类乞丐记载少可能跟他们少滋事而未引人关注,或社会上习以为常不加记载有关。需要指出:“原生”乞丐和“职业”乞丐界线并不是绝对的或一成不变的,他们之间可以转换,前者在生存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时往往成为后者的源源不断的候补。清代也有人根据乞丐行乞的方式,将乞丐分成挟技之丐、劳力之丐、残疾之丐、诡托之丐、强索之丐和卖物之丐⑤。之中亦有善恶之分,如诡托之丐、强索之丐即属于强乞强丐。
尽管中国历史上不乏义丐,如晚清山东的武训,但广东碑刻中所载清代乡村乞丐大多为职业乞丐,他们中的不少诡谲强横,危害乡里。现根据部分碑刻所见的记载,将他们的恶行列表如下。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这些横行乡里的恶丐,一般都具有群体性,有首领。如乾隆大埔漳溪等处“外来麻疯及壮年乞丐赤汉,结党成群”,平远东石乡的乞丐“聚党成群”、“结党肆横”,广州钟落潭障岗乞丐“日则三五成群,夜则聚庙歇宿,窥伺行窃”;嘉庆海丰赤石墟乞丐“三五成群,在墟市乡村强乞滋扰”⑥;道光定安石豆图的乞丐“结党成群”,光绪平远热水乡乞丐“聚党成群,有首有从,名曰担头”,揭阳军田乡乞丐“结党成帮”。他们少则三五人,多则数十人。有的与盗贼勾结,援以为助,如道光海丰县“乞丐疯烂,□引匪类恶棍,聚集各乡,三五成群,偷窃滋扰”,可谓“匪徒籍丐烂而人境,丐烂鈎匪徒以肆偷”⑦。有的甚至本身就是盗丐不分,“阳乞阴盗”,“名为丐食,实则沿门惫赖,穿门输偷”,“外境匪类,籍乞丐为名”。实足是一股社会的恶势力。
参照清人对乞丐恶行的划分法,他们作恶行径至少可归纳为四大类:
1、强乞。这类现象在碑刻记载当中最为多见,也最为普遍。如海丰“赤石墟多有流氓、乞丐、疯匪,每到墟埸乡村强乞滋扰”;定安石豆图乞丐“结党成群,沿乡强乞,扰害图中花利”;顺德丐头“竞至统率烂丐、惫妇多人,蜂拥下船,撒惫强讨,务要如愿,始肯干休”⑧;大埔漳溪“精壮流乞肆行强乞”。在他们眼中,乞讨多少不是随施主之意,而是由他们自定,诚如光绪平远县《周县主严禁乞丐花赤告示》碑所云“所到山僻小屋,声言不要粥饭,必强讨米数斗,不则毁门喧哗,诬隐图诈”。
2、勒索。这类乞丐往往借助婚娶、丧葬、买妾、进香、吉凶之期,以乞讨为名,对施主进行敲诈勒索。如道光顺德县桂洲乡“近有无赖之徒,不务生业,每遇别乡婚娶、买妾、进香、祭葬、吉凶诸事船只湾泊,伊等藉以乞丐为名,从中勒索银两,多至十两八两之数”,可见勒索还是十分重的。又光绪连州“外来乞食花子,遇有喜庆报赛之事,从中强讨,稍拂其意,动辄撒赖油火,种种非法,尤为目击心伤”。广宁乞丐“每遇人家红白喜庆,则引队入厨辖索酒肉”。有的借抬轿扛葬勒索,光绪揭阳县乞丐“凡遇婚丧,谓必由伊指轿扛葬,不论贫富天寿,必索重资”。有的甚至无端勒索。而百姓无奈忍受也只是破财图个眼耳清净。
3、盗窃。不正常的生存环境亦导致了乞丐不正常的行为,一些乞丐甚至走到违法犯罪的路上,打着乞讨的旗号,过着“阳乞阴盗”生活,且数量不少。如平远县,乾隆时东石乡“流乞不息,聚党成群,顿住不走,阳装乞丐,阴实为匪。日则仃偷鹦白撞,夜则挖壁穿墙”,又光绪时热水乡“近有外境乞丐花赤麻疯聚党成群一到乡村……昼则乡曲肆行,乘间偷掇活捉,夜则穿墙为盗,恣意谋犬烹牛”,且盗窃量颇大,据碑刻所载“自去年十一月初,至本年正月终,乡中失去牛犬者计十余家,其盗晒衣物件鹦鸭者不可胜数”⑨。再道光海丰“丐烂匪徒,每得□引朋奸。每窥农家有事,□日则三五成群,借叫乞为由,家畜衣物,逢头便窃,单人偶见,无敢兹寻。夜遂群分四出,小则割挖禾薯,大则拆瓦穿墙,不拘牛只赃件。被偷人手,幸者赃可赎,不幸者赃贼皆灰”。
4、吓诈。有些恶丐还借助死尸来欺骗和敲诈,甚至还有不惜自残自废达到目的,简言之,就是“藉尸吓诈”和“自尽图赖”。其中前者,当时常常成为恶丐欺诈的手段。如道光定安县强丐见“有乞丐饥民饿死道路”,便“以为奇货,借口讹诈,扰害不安”。光绪广宁县亦“更有饥难流民,各项花子疯瞽人等,名为丐食,实则沿门惫赖,穿门输偷,遇有饿殍,辄纠多人扛门图赖,藉端索诈”。恶丐选择其诈欺,主要是此事人命关天,兼之采证困难,恶丐们正是利用谁也不愿招惹这个麻烦进行讹诈。后者的“苦肉计”,碑刻记载主要有二种,一是破头,如海丰县乾隆时就有恶丐“抬尸破头”借端吓诈,道光时继续有恶丐“割头勒索”。而所谓“破头”、“割头”,据清人记载,当为“乞钱不与,则出刀自割,或额或颊,以流血吓人者”⑩。二是服毒,海丰县乾隆时有恶丐“服毒吓骗,藉□诬陷”,道光时亦有恶丐“持药撒赖”。这些记载都出现在惠州府,似反映当地恶丐现象尤其突出。
在广东还有一个现象比较突出,就是麻风病乞丐较多。《清稗类钞》卷十一《乞丐类》中就专有“粤多麻疯丐”条,翻检碑刻资料,至少有7通清代广东碑刻提及到麻风乞丐或言麻风花子。如乾隆海丰“麻疯瞽目,撒赖恐吓”;道光时“更有破烂麻疯,人室强讨,历日不休”;光绪平远“近有外境乞丐花赤麻疯聚党成群”。再对照文献“粤多麻疯丐”条中的描写,“粤中气候炎热,多麻疯,患之者有微生物,傅染至易……常游行市中。其人面目多臃肿,眉脱,手足每拳曲,见者大怖,辄争与之,其乞钱恒较常丐为易,亦欲其得钱即行耳”。我们对广东麻风乞丐产生多的原因和处境则有更多的了解。他们主要是靠展示生理恶疾,压榨人们的感官来博取人们同情以求得更多的乞讨收益。
纵观上述介绍,不难看出清代广东恶丐现象严重,他们强乞强丐,极具欺骗、敲诈、盗窃和破坏性。从时间上看,碑刻记载广东乞丐问题直至清亡,说明广东乞丐问题严重,不绝如缕,屡禁不止。从空间上看,宏观层面广东各地都有出现,涉及粤北、粤东、粤西、粤中及海南岛,其中以潮、惠地区较为普遍和严重。微观层面,乞丐活动,特别是强乞强丐出没的地方,多为乡村交通要冲,物产丰富,比较富裕的地方;或为离县城较远的偏僻之地,四面皆山,人少单居。兹根据所见部分碑刻对强乞强丐出没的地点描述,列表如下。
从表二中可以看出,地偏、民富、人少、交通发达往往是导致恶丐横行的主要客观因素。
强丐横行乡里,强乞勒索盗窃,严重扰乱了村民正常安定的生活,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农业生产,尤其是他们中的一些往往还藐视王法和地方保练,横行霸道,气焰嚣张,使百姓不敢出声,史载“沿乡强乞,扰害图中花利。遇有见质,反为逞凶吓死诬赖,不敢出言”⑾;“衿耆更练,一加压阻,狼悍莫当”⑿,形成一股影响社会安定的破坏力量。对其危害的严重性,许多告示都明确指出:乾隆六十年番禺县障岗村《奉宪严禁强乞示碑文》云:“告累种种,滋害难以枚举”;乾隆四十九年平远告示日“良民受害难言”⒀;道光十三年海丰县禁碑说“藉端勒索,实为地方之害”⒁;光绪五年连州《奉宪告示》碑亦言“种种非法,尤为目击心伤”;光绪十年广宁县告示强调“种种不法,大为乡间之患”⒂。此外,在笔者所看到的20多块涉及乞丐的广东碑刻当中,几乎都记载了要严厉禁止乞丐的强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强乞之丐危害乡里,村民深恶痛绝的事实。也正是如此,晚清广东就有人把当地乞丐视为寇,并指出“丐而以寇名,喻其凶恶也”⒃。

强乞强丐,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村民生活,为社会之毒瘤。故清代广东地方政府及乡民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考察有关的碑刻资料,地方政府对于乡村乞丐的管理,主要是由府县主官负责,通过颁布有关地方规章用行政手段进行具体管理;此外,民间也自发制定些有关禁止强乞的乡规民约,作为乡民对乞丐问题的一种策应。而少见有像在城市里那样,针对相对固定的乞丐群体采取利用丐头约束的方法进行内部管理,或设立“养济院”、“栖留所”、“孤老院”、“习艺院”、“普济堂”等乞丐收容机构进行处置⒄。这大概是由碑刻所载清代广东乡村乞丐出现多具有突发性、外来性和流动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亦是管理乡村流动乞丐与管理城市乞丐的不同点。
从碑刻记载看,地方士绅是推动乡村乞丐管理的重要力量,当时不少管理乞丐的告示都是在他们的陈情、呼吁下颁布的。如道光元年顺德“现据桂州乡绅士胡梦龄、陈锡梓、叶建光、沈永东、杨懋政、周定元、潘履泰等禀称”⒅;道光十三年海丰“现据约正颜羡高、庄崇英、贡生谢立榜、监生颜振凤、武生谢桂香等呈称”⒆;光绪四年平远“现据热水乡绅耆等呈称”⒇;光绪十年广宁“兹据潭*[土+布]乡前洞乡集益社生员陈炳煌、江森华、黄重光、阮炳垣、监生李汝霖等呈称”[21]。其中不少约正就是乡绅兼任。至于民间乡规民约更是由他们发起,乾隆十七年和平《五乡合禁碑》就是“集五乡衿耆,设立禁条”[22]。
乡村基层组织保甲、乡约是管理乞丐的主要力量。首先,他们通报丐情,呈请给示。如乾隆三十九年大埔“据约保陈仲伶、郭乃松等禀称”[23];嘉庆九年海丰“据赤石地保禀称”[24]。宣统元年海丰“据里仁约约绅张辉垣、陈宝全、张渠光等呈称”[25]。乾隆四十七年海丰“据保正、地保、更练人等禀称”[26]。其次,广为宣讲,立碑垂远。为宣谕告示内容,他们不仅广为张贴,而且演戏立案,甚至一些告示转化为碑刻,也多是他们的功劳。如海丰县《奉县主翟给示碑》除“特示松林屯、乐洞坑、赤草洋、松仔坑、下塘埔等处”外,“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合乡演戏立案”[27]。又嘉庆九年海丰告示在取得“悬挂墟场,流匪绝迹”效果后,地保们“诚恐谕条久废,是以演戏抄录镌碑,永垂升平乐业焉耳!”[28]。乾隆三十九年大埔“漳溪上村、中村、沙坪、礤下等处同遵示勒石”[29];平远东石乡苎围中苎村“保正钟景珍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十二日遵示立”《县奉主陈大老爷准示严禁碑》[30];为“勒石以垂久远”,海丰县“宣统元年五月日里仁约遵批竖立”[31]。第三,直接参与对恶丐的抓捕。如乾隆四十九年平远“立即协同邻保,捆送县主,以凭法□治”[32];乾隆六十年广州障岗“倘敢故违,许该乡衿耆保老禀拿严究,决不姑宽”;道光元年顺德“许该处更保人等协孥解堂”[33];道光八年海丰“许尔等协同保练拿获赴本县,以凭按律究惩”[34];道光十三年海丰“许被害之人协同保练,捆解赴案,以凭尽法究办”[35]。
碑刻资料显示,清代广东地方对乞丐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乞丐的管理;二是对基层组织的督促;三是对当地人的约束。
关于乞丐的管理,重点是打击恶丐,以制止强乞等恶行的出现和蔓延。首先是规定对违法的有强乞等恶习予以法律手段打击。如乾隆三十九年蕉岭《费大爷示禁碑》“禁有乞丐烂赤恃强者……有不遵罚者,鸣官究治,决不食言”[36];乾隆四十五年封川县《奉官永禁》“丐子往来乞食,务宜尽分,不得藉乞为端,白撞偷盗。如有此情,保勇立拿送究”[37];乾隆四十九平远县《县奉主陈大老爷准示严禁碑》“嗣后有恶乞强讨,结党肆横,并顿住油房山寮荒屋,立即协同邻保,捆送县主,以凭法口治”[38];乾隆五十五年海丰县禁丐匪碑“示仰该处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再有前项不法之徒,强借吓诈,无故扰害等事,许即协同保练捉拿解赴本县,以凭从重究办”[39];嘉庆九年海丰县《廉明县主严谕碑》“嗣后如有不法流丐、疯匪,三五成群,在墟市乡村强乞滋扰,撤赖流毒,许尔居民等协同保练擒拿,解赴本县,以凭按法究治”[40]。这类规定遍及所有清代广东涉及管理乞丐的碑刻,体现了政府仍是管制恶丐的根本力量。而惩治犯有盗窃等恶行的乞丐也是合符大清律的有关条文,如“盗马牛畜产”条“凡盗民间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骡、鸭者,并计(所值之)赃,以窃盗论”[41];“盗田野谷麦”条“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42];“恐吓取财”条“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43]。
吓诈是乞丐惯用的一种欺骗手法,同时也是危害社会安定的重要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也是地方官府打击的重点。乾隆五十五年海丰县禁丐匪碑云“示仰该处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再有前项不法之徒,强借吓诈,无故扰害等事,许即协同保练捉拿解赴本县,以凭从重究办”[44];嘉庆八年五华县民间示禁碑“禁乞丐游民伙群入乡,扛尸图赖吓骗”[45];咸丰九年海康“禁冒移丐尸,讹索乡愚”[46];光绪十年广宁县《奉邑侯大人许给示准乡规禁约碑》强调“丐食瞽日疯疾之徒,不得以路毙饿殍移索人家,吓诈扳害……倘敢故犯,任由乡人捉获送究”[47]。为防止无名尸或乞丐死尸为恶丐所利用,一些禁示还要求地方做好收拾尸体的工作。如道光二十二年定安县要求“道路乞丐、饥民死尸,即禀明保验明,随地修埋立碑”[48];光绪二十四年揭阳县“倘有路毙乞丐及无主尸骸,准该地保禀清收埋,不许轿夫光棍扛移诈索”[49]。另“自尽图赖”类吓诈亦在严禁之中,乾隆十七年和平县《五乡合禁碑》规定:“禁食药图赖并吓诈乡愚”[50]。
对稍有劣迹而难以法办的乞丐不少地方则不准入境、停留或予以驱赶,如嘉庆十四年龙门县《奉龙门县师准给示永禁碑记》所开乡规“禁强乞窥瞰疯疾入境”[51];光绪四年平远县“示谕外来乞丐花赤麻疯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须各归故土.另觅生涯,毋得仍前在于该乡占住,恃众滋扰。倘敢任意逞留,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严拿到案,尽法惩办”[52];乾隆三十九年大埔县《遵示勒石》针对“一般癞疾之丐冲家赖诈”,要求“该居民会同约保严行驱逐。倘有不法之徒,仍前强乞,立即廪报本县,以凭严拿重究。该约保徇纵,一并严究”[53]。道光三十年《廉明县主朱禁碑》“严禁恶丐、流僧……不许在民居铺户强讨……着该管保练留心稽查,随时驱逐”[54]。
有的地方甚至对没有劣迹的乞丐也禁止进入,这在一些由民间制定的乡规民约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如嘉庆八年五华县示禁碑“禁乞丐游民伙群人乡”[55]。如果说这个禁令主要是对付大队乞丐,那还有些乡约民约则连个体乞丐也不许入村,乾隆十七年和平县《五乡合禁碑》规定:“禁乞丐不得入境乞食”[56];嘉庆二年兴宁县《奉县主李大老爷给示严禁碑》“禁流平花赤”[57]。对乞丐不分良莠,一律剥夺其入境乞讨权利,则过分了,这种做法就笔者所见,除清代台湾等一些地区外,并不是较普遍的做法。因为它与固有道德、法律还是有冲突的。因害怕麻疯病传染,一些地方亦禁止之入境,嘉庆元年五华县《廉明周太老爷给示严禁碑》就有“禁麻疯花子不许入乡”的禁令[58]。前引嘉庆八年五华县示禁碑亦有“禁麻疯花子乞食图赖”[59]。有的地方虽然许可乞丐进入乞讨,但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如光绪十年广宁县《奉邑侯大人许给示准乡规禁约碑》所开乡约规条提出:“流难军民遇时岁荒歉,谷米昂贵,到境时,只许在乡外;庙宇聚集,三五人入乡求给,任由主家施济多少,不得蜂拥入乡,遽人人室,惫赖索诈扰害,并不得逗留本境。如有籍惫行抢,许乡人呜锣,捉获送究”[60]。明确规定一不得入境逗留,二不得聚众乞讨,三施济多少听主家,有的还细致规定,不得“擅入厨房辖索滋扰”[61]。
为了减少恶丐横行滋扰,一些地方亦明白公布可接受敲诈之标准,化暗为明,免生无谓事端。如道光元年顺德桂洲乡提出“嗣后所有婚娶、买妾、进香、祭葬、吉凶诸事,船只湾泊,丐者每名可否给与铜钱三四文之间,仰候台示”。虽然这一请示没有为县官接受,指示“示谕该处附近丐食男妇人等知悉,嗣后所有婚娶、买妾、进香、祭葬、吉凶诸事船只湾泊,尔等务须任施主赏给钱文,不得恃强勒索”[62]。但已反映出人们在寻找与乞丐的妥协点。光绪二十四年揭西规定“乞丐癞民各有恩给口粮,凡遇婚嫁丧葬等,每项每行给赏钱八十文”[63]。
乡村基层组织保甲、乡约则是管理乞丐的依靠力量,他们得力与否直接关系到禁令的贯彻落实和影响到打击恶丐的成效。清代广东府县对基层组织督促,主要体现在对保练等人员的要求上,一要秉公执法,徇情必惩。如乾隆五十五年海丰县禁丐匪碑指出,“该保练倘有知情纵容情弊,察出一体严究,决不宽贷”;乾隆六十年广州白云区障岗村《奉宪严禁强丐示》“该乡更保有巡缉稽查之责,亦宜实力巡逻约束。毋得聸狗故纵,致干究处”。“该约保徇纵,一并严究”[64];道光八年海丰《奉县主太爷张示禁碑》亦强调“倘该管保练,隐匿徇纵,察出一并究处,决不姑宽”[65]。二要有效率。嘉庆九年海丰县《廉明县主严谕碑》强调,“保练务须留心查察,一闻有此等强乞恶疯,立即捉送案究。”[66]强调基层管理机构面对恶丐的强乞等要快速反应,不得有误。
管好乞丐离不开当地人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防范当地烂崽与外来乞丐狼狈为奸。如乾隆四十一年惠州有当地奸棍“勾引外来丐匪辛阿山、柯阿报等”为非作歹[67]。为此,不少禁示也有这方面的内容,并规范施家的行为。首先严禁当地人与恶丐相勾,祸害乡里。如乾隆四十五年封川县《奉官永禁》禁止“甲内子侄,不得贪婪……勾引外棍,诬陷善良”、“甲内子侄,不得招窝外棍不法之徒,在山游手闲行,白撞盗偷牛只”[68]。道光二十二年定安县“禁来路乞丐、饿夫强乞逞凶,与本地匪徒乘机残扰地利”[69]。光绪五年连州《奉宪告示》碑规定“各家子弟务须各安正业,如有招聚外匪,并外出交往匪徒滋事者,查出捆送到州官究治,轻则公罚花银壹大圆”。其次,强调同心协力,经费平摊。如乾隆三十六年大埔《奉县主示禁碑》规定“一家有事,合乡同力,凡公费,照各姓派出,不得推诿”[70];又乾隆五十五年海丰乡议定“如乡内有一家被害,则合乡者执本公结,以相扶助,切莫袖手旁观。至于盘费则用合乡各家均派”[71]以达到“乡乡同治保赤之爱,户户共沐除害之恩”[72]。第三,为强化管理,个别地方对施家行为也作了极为严厉的限制,如乾隆三十六年大埔县《奉县主示禁碑》“禁流乞到家,不许私与米饭,若有私与者,罚戏一本”[73]。又乾隆四十九年平远县《县奉主陈大老爷准示严禁碑》“禁花子不许给赏粥饭,并荒屋油寮不许顿住,不遵者,罚钱三千一百文”[74]。对给予乞丐施舍和住宿的人予以物质的惩罚。这种极端作法,就笔者所见,当时内地许多省份都没有出现过。有失人道。
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颁布的这些告示所规定的惩治条文,其精神基本与大清律的规定和内容相一致,是清律的延伸和具体化。而乡规民约则是其补充和细化。它们虽然多能取得一时之效,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乞丐问题。广东的乡村乞丐问题自清以来至民国越来越严重,流乞不断,强乞强丐日益增多。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乞丐问题,必须从经济源头出发,解决乞丐的贫困问题,同时提倡新的社会风尚,杜绝以乞为业的恶习。
注释:
①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着作有曲彦斌着《中国乞丐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3月;王光照着《中国古代乞丐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6月;岑大利、高永建着《中国古代乞丐》,商务印书馆出版,1995年1月。论文有李红英《略论近代中国社会的职业乞丐问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2期;邓小东《略论民国时期的乞丐问题》,《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1期;邓小东、杨骏《民国时期的乞丐及乞丐救济》,《晋阳学刊》,2004年1期;池子华《沉重的历史省思——近代中国的乞丐及其职业化》,《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4期。另外台湾在这方面的研究有胡巨川:《从碑碣看清代台湾之流民与乞丐》,《史联杂志》20期,1992年6月。
②参阅曲彦斌:《中国乞丐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③④⑥⑦⑧⑨⑾⑿⒀⒁⒂⒅⒆⒇[21] [22] [23] [24] [25][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36][37][38][39][40]谭棣华、曹腾菲、冼剑民主编《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94页;第728页;第842页;第846页;第418页;第886页;第942页;第814页;第885页;第847页;第727页;第418页;第847页;第886页;第727页;第821页;第894页;第842页;第861页;第839页;第839页;第843页;第894页;第886页;第861页;第885页;第418页;第846页;第847页;第888页;第773页;第885页;第840页;第842页。
⑤[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卷11《乞丐类》,上海商务印书馆本。
⑩[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卷11《乞丐类》,上海:商务印书馆本。
⒃[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卷11《乞丐类·粤有四大寇》,上海商务印书馆本。
⒄王光照着《中国古代乞丐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41][42]《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中》,田涛、郑秦点校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5页;第396页。
[43]《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田涛、郑秦点校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谭棣华、曹腾菲、冼剑民主编《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40页;第906页;第554页;第728页;第943页;第344页;第821页;第60页;第886页;第894页;第855页;第906页;第821页;第908页;第905页;第906页;第728页;第728页;第418页;第344页;第894页;第846页;第843页;第836页;第772—773页;第943页;第894页;第841页;第846页;第894页;第886页。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