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面积-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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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


清代大量的官方档册给我们留下了一系列完整的全国性的土地数字。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些数字提出怀疑,认为这些数字并不代表实际的耕地面积,而只能是纳税单位。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数字提出修正意见,并形成一家之说。但正如有论者所言:“直至目前为止,对耕地面积的研究,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今后还需占有更多资料情况下,进行再探讨,使之不断接近于历史实际。”①有清一代的土地数字和性质紊乱且错综复杂,要想得出更科学和接近历史实际的数字,必须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
一、土地丈量技术问题及清代耕地估算“基数”的确定
耕地的测量技术是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有核实田亩,摸清家底的强烈愿望,但直到今天,测量技术仍然是进行全国性土地丈量登记的制约因素。明清时期的土地丈量沿用的是南宋李椿年、朱熹等所倡导的经界之法中的“步田之法”,“此积步之法见于田形之非方者……有名腰鼓者,中狭之谓也。有名大股者,中阔之谓也。有名三广者,三不等之谓也”②,这是一种较为精确的步田履丘之法,不仅能测量方块平地的面积,而且能测量崎岖不平及鸡零狗碎之地。然而正如朱熹所言:“经界之法,打量一事,最费功力,而纽折算计之法,又人所难晓者。”③可见,为了准确地掌握情况,少数贤能之士有可能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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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姜太新《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49页。
②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转自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15页。
③《朱子大全》,文类卷19。
当时较为先进的测量技术,但这样的先进技术的贯彻执行则需要大批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以经学为本,广大民众文化素质偏低的传统中国,这种理想的需求显然与实际相去甚远,王安石、李椿年、朱熹、张居正等清丈田亩的极力推行者无不感叹专业技术人员的奇缺。即使近现代先进国家,全国性的土地测量和登记,也绝非易事,它必须依赖先进的科技手段、庞大的专业人员队伍,假以艰苦细致的工作时日,才能获得相对准确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耕地统计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早在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就开始将航空测量技术应用于地籍测量,但直到世纪末,尚没有全国性的精确的土地测量。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耕地数字依然是历年相沿的统计数据,只不过加上一句类似“耕地面积偏低,有待进一步核实”①的注释。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想摸清中国耕地面积的家底尚如此困难,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清前期的条件下进行全国性的精确的土地清丈是不可能的。当时比较先进的土地丈量技术可能在局部地区以“试点”的方式得到实施。即使这种貌似认真的丈量,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例如清初曾在湖南进行过多次土地清丈,多采用百姓自行先丈,然后官府抽丈的办法,结果官府增加了赋银漕米,民间却出现了“其田多粮少者必执为成例,其田少粮多者又不堪永赔”的土地纠纷,为了增赋,官府不得不再次组织清丈,如此反复。②明清时的土地清丈正如何炳棣所言:“其目的在于均税,在使田额不受亏损,而不是在索求耕地的精确亩数。”③因此,清代的册载地面积不是建立在清丈基础上的切合实际的数据,其实质正如研究者一致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赋税符号。一般认为,清代的土地登记是以明代万历六年1578的“原额”为基准,达到这一原额水平之后,统计数字就不再或很少增加,但这一做法已基本满足了政府的财政需要,也就没有必要深入追查。康熙帝把清丈地亩视为生事扰民的麻烦事,他的晚年一再晓谕地方官员,“为巡抚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亩,增加钱粮,即不得民心矣”④,“丈量田地关系甚大,天下隐匿田地亦不少,但不可搜剔耳”⑤。一旦税收依据得以确定,政府对实际耕地数目变得漠不关心,清代就是以这种模糊的办法代替了土地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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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历年统计年鉴。
②参见龚胜生《清代两湖农业地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第71—73页。
③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65页。
④《清圣祖实录》卷239。
⑤《清圣祖实录》卷245。
清代册载田亩数字的性质告诉我们,要想正确估价清代的土田面积,建立一套可信的“基数”或参照体系至关重要。这个“基数”是我们一切推论的出发点,它理应是建立在科学测量和认真普查基础上的可信资料,但这样的资料清代显然没有,明代的鱼鳞图册和万历丈量不足为信,民国卜凯的调查也依然没有摆脱纳税单位的痕迹①,舍此,实证性的研究又无所凭依,这也许是20世纪清代耕地面积研究者最大的缺憾。令人欣慰的是,人民政府一直努力进行调查和测量,在跨入新世纪的今天,“耕地家底”的神秘面纱正被揭开。在此我们要特别提到1985年全国土地调查:1979—1985年,为了搞清我国土地状况,政府组织了全国范围除港、台、澳外的土地调查。这次调查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县土地、统计部门及农、林、水利等各方面的技术人员,使用我国新的地形图及航片资料按统一分类体系,采用比较先进的调查方法完成的。事后,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组织专人对省界进行接边检查,从全国汇总数中消除重复、漏报的面积。调查结果,1985年全国耕地面积为20.95亿亩。②此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及近年航测和卫星遥测所得的数据与此基本相符。郑正等从国内一些权威出版物上多方搜集数据,相互印证,其结果都与1985年的土地调查数大体一致。③由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土地局等单位科研人员组成的“耕地问题研究组”认真分析并充分肯定了这套数据的可靠性,并据此推算了1949年至1987年的全国耕地数量,兹摘录其中有关年份列表如下。④

耕地面积-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

耕地面积-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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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前揭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
②参见耕地问题研究组《中国耕地递减问题的数量经济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20—21页。
③郑正、马力、王兴平《清朝的真实耕地面积》,载《江海学刊》1998年第4期。
④本文采用1985年调查数,除了文中已提及的可靠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次全国性调查乃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中国的国情如此,“第一次”一般比较认真和可信,以后的工作往往是对“第一次”的因循。
以这套较可信的数据作为基数,我们得以改写学者们在清代耕地面积研究中的遗憾。不过由于我们所凭依的资料是现代统计资料,对清代耕地面积的估算不得不采用逆推法。此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为这种逆推提供了可能,“耕地问题研究组”的专家已经将它逆推到了1949年,本文的任务是要将它继续逆推到有清一代。
二、对清代耕地面积的变化趋势和各阶段增减幅度的推测
一重估清代耕地面积的可行性
清代的册籍土地数字虽然不能作为我们预测清代耕地数量的依据,但对我们考察各时代耕地面积变动的趋势和比例关系却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耕地面积-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
资料来源: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第383页。
上表是梁方仲根据清代册载田地数编制的清代各朝各直省田地升降情况表。稍加分析便可发现其中有许多谬误之处。例如雍正二年1724后,福建省耕地一直大幅度下降,许多直省耕地变化细微,这显然不能反映同期的人口膨胀;咸丰元年1851至同治十二年187320多年间许多直省耕地丝毫没有增减,这显然有照搬之嫌。这些谬误之处都是本文在考察清代耕地情况时要修正的内容。
不过作为堂堂大清王朝的官方资料,这些数字之间自应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这就是表面逻辑的自圆其说。如前所述,作为赋税依据的清代档册亩数存在着不足为信的绝对误差,但作为年年造册上报由户部汇总公布的数据,各地方官员必须维持其内在逻辑的大致合理,做到自圆其说,不然就可能遭到上级的耻笑和斥责。湖广总督陈辉祖就曾向乾隆帝奏报应城等县上报民数册的情况:“从前历办民数册,如应城一县,每岁止报滋生八口;应山、枣阳止报二十余口及五、六、七口;且岁岁滋生数目一律雷同”①,被乾隆帝斥为“荒唐可笑”。一般的官吏是不敢冒这样的风险的,广布于各级政府底层的大批胥吏就是各种册籍的造假高手。人所共知,我国官方册籍的一大特点就是:绝对误差大,相对误差小。具体而言,上表所体现的相对合理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总体趋势的合理性。表中反映的全国耕地总数在清前期一直持续增加,并在嘉庆年间达到最高峰,这种趋势与大多数研究者的结论相符。
其二,区域间增长速度不平衡的合理性。表中显示从雍正二年1724到嘉庆十七年1812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直省耕地面积分别增加了3.98、1.34个百分点;湖北、河南、山西等内地省份分别增加了9.23、9.42、12.26个百分点;边远的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分别增加了116.45、29.07、90.16个百分点。大体反映了不同地区的开发起点和开发潜力。
其三,对这套官方造作的数据细加分析,还可以发现邻近地区变化趋势相似性的特点:自雍正到嘉庆时期,直隶、山西、陕西、甘肃四省的耕地面积都呈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趋势;四川、云南、贵州等西南三省都呈大幅度的持续增长态势;浙江、江苏、安徽三省则呈平缓的上升趋势;其他两湖、两广、河南、江西等省的变化趋势也异中有同,这可能是邻近地区的地方官相互攀比上报而形成的结果。不过这也正说明这些数据的造作不是随意的,邻近或发达程度相似地区的官员相互观望和攀比,以维护上报数据的“表面逻辑的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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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实录》卷995。
当代学者的实证性研究成果也有助于验证古代官方数据的这种相对的合理性。龚胜生深入分析和重估了清代两湖的耕地面积①,按他估价的数字计算,雍正二年1724到嘉庆二十五年1820两湖的耕地面积年均增长率分别为湖北:0.18%;湖南:0.26%。这与梁氏表中反映的同期的增长速度颇为相近。当然,肯定也存在许多“相对”的不合理之处,这有待于更多的实证成果出来后作进一步的修正。至于福建省雍正二年1724的数据,梁方仲“疑原文三千一百万乃一千三百万之误”②,也不无道理,明代《诸司职掌》就曾将湖广和河南两省的数字误写③。在没有其他证据之前先按梁氏的猜想将福建的耕地纠正为13307100亩,作为计算增长率的依据。
只有同时承认清代官方数据有待修订的必然性和某些方面的相对合理性,重新估价清代的耕地面积才有切实的可行性。
二耕地面积“峰值期”的确定
农业垦殖是清代耕地面积增加的主要源泉。清庭从顺治朝开始长期地推行了垦荒政策。顺治六年,顺治帝即下令广招逃亡民人,“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④。康熙帝不仅进一步放宽起科年限,而且给招徕开垦之民提供必要的资助,在许多地方规定“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给以官牛”⑤;“每户给牛一头并犁银共5两,谷银3两,雇觅人力银2两”⑥。雍正帝自“临御以来,宵旰忧勤”最终认为“惟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⑦。乾隆帝在内地实无闲处的情况下“特降谕旨,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⑧。除了政府的大力倡导和鼓励之外,强大的人口压力所形成的流民垦荒的作用不可低估,大量研究成果表明,在政府向山头地角进军的号召发出之前,流民垦荒的脚步已经深入深山老林、沿海滩涂和口外沿边地区。长期持续的垦荒运动必然带来耕地面积的长期持续增长,这是清代前期耕地面积变化的总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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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揭龚胜生《清代两湖农业地理》,第81页。
②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土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第380页,乙表61注释第15。
③参见前揭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101页。
④《清世祖实录》卷43。
⑤《清圣祖实录》卷25。
⑥《清朝文献通考》卷2。
⑦《清世宗实录》卷6。
⑧《清高宗实录》卷123。
中国传统的农业垦殖有其自身的特点,把握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了解清代耕地面积增长各阶段的情形。中国传统农业垦殖一般可分为复原性垦殖和拓展性垦殖①。复原性垦殖是原有规模或水平的重建,拓展性垦殖表现为向新领域的扩张。清代的农业垦殖也经历了这样的阶段性:在顺治朝及康熙初年,社会处于战争状态,大量耕地抛荒;康熙初年至康熙末年属于复原性垦殖阶段,由于社会安定,人口增加,原来的抛荒田地基本得到垦复,正如康熙帝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所言,“前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遭叛逆之变,地方殖破,田亩抛荒,不堪见闻。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闻亦有之,而出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②;自康熙末期至乾隆前期为拓展性垦殖的初始阶段,人们开始开垦那些以前从未耕种过的原荒土地,但主要集中在水源便利的近地山丘或土地肥沃的湖滨洲渚;乾隆以后,进入拓展性垦殖的发展阶段,山头地角零星之地,深山老林及边远地区成为垦殖的主要对象。嘉庆、道光时期,农业垦殖达到高峰。此后社会又转入动荡,从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从太平天国革命到辛亥革命,从军阀混战到国共大决战,内忧外患不息,国无宁日,田地大片荒芜,人民流离失所,即便有几次短暂的较为平静的“间歇期”,也无力组织有效的垦殖。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清政府曾在江南设立专局,以较优厚的条件极力吸引移民垦复旧荒,长江中下游诸省及浙江的耕地面积一度回升,但旋即葬送于新的战乱。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社会才进入较稳定的和平建设时期,新一轮的复原性垦殖和拓展性垦殖重新开始。
在复原性垦殖阶段,垦殖对象主要是熟荒地,政府招民垦种的政策容易取得效果,抛荒之地一般能以较快的速度得以恢复。雍正之前的耕地面积《实录》中有较详的记载,经计算,自顺治十八年1661,526502829亩到雍正二年1724,890647524亩的64年全国耕地年均增长速度为0.84%,快于其他官书记载的速度,较实在地反映了复原性垦殖的特点。因此本文以0.84%的年平均增长率推算顺治至雍正间的耕地垦复,并假设各直省同步增长。
拓展性垦殖的后期阶段耕地面积将达到高峰值。因此清代耕地面积当在嘉道之间达到最高值。因梁氏表中所显示的嘉道间耕地数目最高年分是嘉庆十七年1812,为便于推算,假设该年为清代耕地面积的峰值年。需要作出解释的是光绪十三年1887的数字,是年的耕地面积超过了嘉庆十七年1812,主要来源于奉天、黑龙江和新疆等省的增长。但这些地区的因素不能过分夸张,清初东北地方多为清庭的封禁之区,但流民很早就冲破禁令去关外谋生,据不完全统计,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50年间,东北人口增加了168万③,锦州府、都讷厅、长春厅等行政区划单位就是在此时增设的。至于新疆地区一直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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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张建民《明清农业垦殖论略》,载《中国农史》1990年第4期。
②《清圣祖实录》卷249。
③参见郭松义《清代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迁》,载《清史论丛》第5辑第117页。
政府鼓励开发的地区,康熙晚年首先在安西一带实行屯垦,至乾隆中叶,高宗重申:“若求可垦之地,则惟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地土活衍,尚可招徕屯垦”①。据估算,乌鲁木齐、巴里坤两地的移民嘉庆二十五年1820已达18万以上,比乾隆三十一年1766增加了近7倍②。可见,东北、新疆等地在嘉庆以前已开垦了不少耕地,只是在嘉庆以后才进入官方统计而已。
从理论上说,前一垦殖周期的拓展性垦殖的高峰值等于下一垦殖周期的复原性垦殖所达到的数值。如上所述,乾嘉的垦殖高潮之后,直到1949年才有能力组织起新的一轮复原性垦殖。那复原性垦殖的完成期定在哪一年呢?我认为当定在1952年。因为这一年标志着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基本完成,且1952年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期年,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大规模建设时期。也就是说1952年的耕地面积约等于嘉庆十七年1812的耕地面积。
三各直省耕地面积升降比例的修正
对清代各直省耕地面积升降比例的修正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看到使册载耕地面积增加的“膨胀”因素,又要客观分析使册载耕地面积减少的“紧缩”因素。本文修正的主要依据有:
1.人口
农业社会中耕地是承载和推动人口增长的基础。人口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耕地的变化情况。乾隆以后,中国人口的增长达到了传统社会的高峰期,连续突破了1亿、2亿、3亿和4亿大关。拿同期的耕地与人口增长情况相比较,各直省均存在人口与耕地的严重比例失调。人均耕地似乎早已处于“饥寒界限”之下,但整个社会却在持续发展且继续维持人口的增长,较合理的解释是,清代册籍耕地数量确实偏低,人浮于地的现象或多或少被夸大了。因此,人口是我们在修正耕地增长速度时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它的重要性超过其他各项因素。但考虑到人口增加所引起的农村住宅占地增加等使耕地减少等原因,本文将其重要性视为其他因素的一倍。
2.免科
对部分土地免科是乾隆以后普遍推行的一项惠政。乾隆五年1740以来一再重申“凡边省内地,零星土地可以开垦者,嗣后愁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③。这些免课田地不在统计之内。在具体操作中,这种免课田地放得很宽,而且这种宽松有规则一直沿袭未改。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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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实录》卷978。
②张丕远《乾隆在新疆施行移民实边政策的探讨》,载《历史地理》第9辑。
③《清高宗实录》卷123。
“其免科地数,直隶、江西以不及二亩为断;福建并江苏苏州等属以不及一亩为断;浙江并江苏等属以不及三亩为断;陕西以不及五亩为断;安徽、湖北、湖南水田以不及一亩、旱田以不及二亩为断;河南上地以不及一亩、中地以不及五亩为断;山东中则以上田地以不及一亩为断;山西下地以不及十亩为断;广西中则以上水田以不及一亩、旱田以不及三亩,下则水田以不及五亩、旱田以不及十亩为断;四川上田中田以不及五分,下田上地中地以不及一亩为断。至河南、四川下地,山东中则以下地,云南、贵州山头地角水滨河尾,广东奇零沙地,并高州,雷州,廉州三府之山场荒地,俱不论顷亩,概免升科。奉天十亩以下尚宜禾稼者,减半征租,山冈土阜傍河滨海洼下之地,仅宜杂植,不成丘面,亦永免升科。①本文对各省“免科”因素所起作用的评判也主要依据上述法定的免科最低亩额为断。
3.瞒报和虚报
瞒报和虚报自古就是中国官场长期并存的舞弊现象。虚报耕地面积多是为了获取政绩,虚报之风因垦政缓急而变,顺治年间曾在各省设立兴屯道厅,并规定了严格的考成制度,结果各省官员争相“捏报虚册”,山东青城县本来只开垦95顷,屯厅官员为了表功,竟报垦了415顷;临清县报垦的33顷连册籍凭证都没有,完全是子虚乌有②。雍正帝在位时,政风“严核”,土地虚报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河南省“所报之地,非河滩沙砾之地,即山冈荦确之地,甚至坟墓之侧,河堤所在,搜剔靡遗”③。乾隆即位后对这种现状进行了及时的整顿,他诏谕各地说“各直省劝令开垦荒地……经朕访察,其中多有未实”④,随之进行了清查,乾隆初年即清查出湖北、河南、山东等11省虚报的田地37000余顷⑤。因此,清代的虚报之风,大体上乾隆以前胜过乾隆以后。瞒报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或者为少数人谋利,一些猾吏往往掌握两套田地数字,借小数以瞒上,凭大数以欺下。也有地主豪绅隐瞒田地的。因瞒报问题已被论者在估算清代耕地面积时所充分重视,在此不详述。瞒报之风大致乾隆之后胜于乾隆之前。这里假设乾隆之后的瞒报与乾隆之前的虚报两相抵消,只强调免科较为宽松的若干省份的瞒报现象,因为瞒报往往和免科紧密相关,免科的宽松为瞒报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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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4。
②李荫祖《总督奏议》卷4,转自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载《清史论丛》第2辑。
③《清史稿》,转自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18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4。
⑤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24页。
4.折亩
几乎所有学者都注意到了明清土地的折亩问题。大量的记载表明,无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清代折亩制的普遍实行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导致清代耕地面积不实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多数论者往往强调使官书耕地数量变低的“大亩”、“大地”。事实上“小亩”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除何炳隶所举江南苏常府属小于标准亩的种种小亩之外,江太新也注意到了江浙等省的小亩问题:严可均《铁桥漫稿》载江苏太湖流域,平畴水田有的1亩只有190步,斛水田有的1亩只有200步①;安徽也有以190步、220步、230步为1亩的;《皇朝经世文编》也有关于直隶、浙江等省“往往以九亩作十亩,或以九亩五、六分作十亩”的记载②。因此对折亩在强调其对大多数地方的“增加”作用时,也要充分考虑它对局部地区的“减少”作用。
5.农业垦殖
雍正以后,农业垦殖进入拓展性垦殖阶段。除山头地角零星之地外,内地山区、河湖海滨和边远地区成为耕地增加的主要源泉。垦殖较活跃的内地山区主要有:川陕鄂交边山区、闽浙赣皖交边山区、湘鄂西山区、湘赣交边山区;河湖海滨区主要指:江汉与洞庭湖区、东南沿海滩涂、珠江流域沙田及沿岸洲滩等;边远地区如台湾、四川、云贵、东北、新疆、口外蒙古等都是有增长潜力的地区,且这些地区的耕地增长往往不被政府统计。在修正耕地增长速度时理应将这些农业垦殖活跃地区适当调高。
6.山塘膨胀
按现代统计学的解释,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山地和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③。清代的耕地面积主要统计田、地、山、塘四项,此外还有少量的菜地——“洼”。山塘两项显然有与现代统计口径的耕地相重合的部分,但也包括了相当数量的非耕地。山、塘两项对清代的耕地面积有极大的膨胀作用,膨胀作用的大小随各省、府、州、县的具体情况而不同。但因各地山塘膨胀作用的差别难以估量,这里只在统计口径意义上把它视为一项“通用”的“膨胀”因素。
7.发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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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可昀《铁桥漫稿》卷2,转自前揭姜太新《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
②参见前揭姜太新《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
③参见历年统计年鉴。
清代区域经济史研究的成果为我们评价清代耕地情况给予一定的启示。郭松义将全国分为四种类型的地区:发达地区、已发展地区、开发中地区和不发达地区①。高王凌将传统经济分为四大发展系列:不发展经济、发展中经济、高发展经济和发达经济②。陈桦等也从区域经济史的角度进行了划分③。这些研究成果表明,耕地的重要性和地区的发达程度存在着一定的反比关系,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并不依靠耕地的增辟,发展中地区耕地面积可能增长较快。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区区分,成为我们修正耕地增长速度的重要参数。
8.市镇发展
城市和市镇的发展及与此相关的道路和交通网络建设直接减少耕地的绝对数量。它们对耕地的影响常被人忽视。清代商业和市镇的发展是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全国已经形成以水路为依托的覆盖全部版图的商品流通网。旧有的城市和市镇的不断扩大规模,如浙江湖州府的乌青镇,本是乌程县的乌镇和桐乡县的青镇,两镇隔河相距十里,到了清朝,由于发展联而合一,称乌青镇④。新的市、镇、墟、场成批涌现,交通便利和经济发达地区自不必说,偏远的四川省,明代共有场1000多个,到了清代乾隆年间已有3000个⑤。市镇发展对耕地面积的影响可以以当代的数据为参考,1985年至1989年也是我国商品经济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的时期,这五年全国合计送减少耕地7357万亩,其中国家基建占用723.30万亩,乡镇基建公用388万亩。两项合占耕地减少总数的15.1%⑥。透过当代的数据,清代的情况也可见一斑。市镇的发展理当成为我们重点考虑的因素,对市镇密集度高的江南地区要加重这一作用的分量。
以下是我们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得出的“清代各直省耕地增长速度修正表”:

耕地面积-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郭松义《清代地区经济发展的综合分类考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1994年第2期。
②参见高王凌《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载《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3期、第4期。
③参见陈桦《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④乾隆《乌青镇志》卷2。
⑤引自前揭高王凌《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序列》。
⑥参见前揭《中国耕地递减问题的数量经济分析》。
三、清代前期的“真实”耕地面积
对清代耕地面积进行重估的基数和各时期的升降比例确定后,复原清代的“真实”耕地面积已水到渠成。兹将以上述论据为基础计算得出的清前期的耕地面积数字列表如下,未尽事宜,参见表后的说明。

耕地面积-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算
说明:
1.直隶的数字由今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区及民国时的热河、察哈尔两省区的数字构成。热河、察哈尔两省区的数字采用经章有义修正后的民国《农商统计》的数据.参见章有义《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2.江苏的数字由今江苏和上海两省区的数字组成。
3.山西的数字由今山西和民国时的绥远两省区的数字组成。绥远的数据来源同热河。4.甘肃的数字由今甘肃、宁夏、青海三省区的数字构成。
5.福建的数字由今福建和台湾两省区的数字构成。台湾的数据采用1945年《中华民国统计提要》公布的数据,参见前揭章有义文。
6.西藏的耕地面积在清代的增减变化情况无从稽考,故从雍正到道光朝都照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原数,唯顺治朝与其他省区一道按0.84%的年增长率逆推。
7.东北三省以1952年的耕地面积替代1812年耕地面积似乎过大,应适当调减,但考虑到当时北方疆域远大于现在,故仍然保持不变,以1949年数字代替鸦片战争前夕东北的数字亦同此理。
8.以1949年的耕地数字等同于1840年鸦片战争前夕的耕地数字同样依据的是农业垦殖的阶段性特点,事实上已有论者作过这种推论,认为“咸丰以后耕地基本没有较大增加。也就是说,道光年间的耕地面积约等于宣统年间的数字,也即约等于1949年的数字”参见郑正等《清朝真实的耕地面积》载《江海学刊》1998年第4期。史志宏也曾将民国时的耕地面积指数借用到鸦片战争前后参见史志宏《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尽管在复原清代的耕地面积上作了很大努力,但肯定存在没有考虑到的因素和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努力的结果与初衷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将随时接受新的实证资料和研究成果,对此处所作的估算作出改进。关于晚清的耕地面积,因篇幅所限,容另文再论。
(资料来源:《江汉论坛》200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