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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1911-1930)
民国时期,尤其是在1911-1930年间,山东土匪人数之多、分布之广、组织程度和武装水平之高,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之大,在当时以匪患着称的中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匪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民国时期山东的匪祸之所以如此惨重,一方面当然是由土匪自身所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许多匪祸却是由土匪的防卫者之一——民团所造成的。民团在其防御土匪的过程中,由防御性的组织逐渐转变为进攻性和掠夺性的组织,成为民国时期山东匪患的一个重要来源。由于其民、匪角色的互动转换,使官府对其防不胜防,剿不胜剿。对于民团与土匪的互动转换关系,以往的学者却没有或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即使有人论及,也多是只言片语散见各处,不成体系。所以,加强对由民团武装转化生成的土匪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推动山东土匪史的研究,将民国山东社会史的研究真正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而更加清晰地再现近代山东“全息”社会。另外,从土匪史的角度去诠释民国山东史,也有利于推动民国山东史研究的深入发展,还可为我们认识和分析民国山东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提供新视角和新方法。
一、关于民团概念的界定
我国民间武装存在的历史十分悠久。所谓民间武装,是指不脱离生产的民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武装力量或政治集团的组成部分,是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山东民间武装历史悠久,名称不一,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性质和使命。 民间武装多产生于外敌入侵,战乱频仍,以至政权不稳时期。它是介于正规军与保甲制度之间的武装团体。就作战能力和机动性而言,民间武装与正规军相似;在组织的运用和作战效率上,有时甚至胜过正规军,但它却不纳入正规军编制。而且,不论它是民众自动组成,或是在官府鼓励、策动下组织而成,受政府的约束力不大,是民间自主性很高的武装团体。它强调地方上守望相助的精神,在维护地方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其性质又与地方保甲制度相近,但它却属于战时体制,与地方保甲又有相异之处。它的兴亡,固然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但它在历史上反复出现,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民间自卫武装力量。
由于民团历史演变的复杂性,许多研究者至今没有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所以对民团概念作一粗略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民国时期,地方上的防卫武装有两种:一种是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另一种是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自编练之兵警,为官组保卫机关,自团练之丁壮为民组保卫团体” 。
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主要是驻城武装力量,分两个部分:一为局所之设置,即警察所和公安局;一为团队之设置,即保卫团、人民自卫团和警备队、民团大队。局所职务主要是掌维持治安各事宜。其前后改组约分二期:第一期,警察事务所;第二期,公安局。团队职务主要是掌剿匪缉捕事宜。其前后改组约分四期:第一期,保卫团;第二期,警备队;第三期,人民自卫团;第四期,民团大队。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属于官方武装力量,在此不论。
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主要是驻乡武装力量,约分三期:第一期,保卫团(驻乡与驻城保卫团名同而实异);第二期,联庄会;第三期,民众学校自卫训练班。由于各地匪情不一,各地方政府官员对当地匪患严重程度认识不一,以及对上级政府的政令积极或消极执行的态度不同,所以,各地无论是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还是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其建立和前后的改组都没有统一的时间,统一的方式,这在各县的地方志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民国时期,就山东省而言,广义上的民团一般分为城、区或乡、村三级,自上而下至少名义上是统属关系。按其驻防区域划分,可分为驻城民团和驻乡民团。驻城民团,即官方组织的保卫团(不同时期有不同称谓),主要由晚清团练中的练勇演变发展而来,但民国时期的驻城民团已由县政府直接组建和控制,成为县署之下的一个官方保卫机构,其团丁虽然多是农民,但基本上都脱离生产,由招募而来,“常年驻城,其枪械,服装亦均完备” 。与政府警察武装交替为用,其经费由县政府统一拨款,接近准军事组织,应属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不是本文论述的内容,在此不论。而驻乡民团,即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不同时期有不同称谓)则主要是由晚清团练中的团勇演变而来,但民国时期的驻乡民团统属于驻城民团,名义上是上下级之间的统属关系。其组建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由官府督导倡办,多由地方乡绅和有产者等地方精英、民间人士领衔组建,团丁多不脱离生产,经费多由地方自筹,纯为保民安全之团体,为乡民自卫而设。其目的在“守望相助,遇警则群出而御匪,无事则散处而为农,即古代寓兵于农法,所以辅助军警、保卫闾阎,最为良策” 。
美国学者孔飞力认为,中国社会民兵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产生于国家指令的类型;一是产生于自然社会组织需要的类型。 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可以看作是产生于国家指令性的民兵类型。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应包括广义的民团和狭义的民团。广义的民团包括自上而下组建的驻城保卫团、驻乡民团(或乡团);狭义的民团仅指驻乡民团或乡团。本文所论的是指狭义的民团(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有不同称谓),笔者将其概念界定为:就是指由传统团练演变而来,自上而下在官府倡导之下,由地方乡绅和有产者等地方人士领衔组建的不脱离生产,寓兵于农的半官方、半军事,助官御匪的民众自卫武装组织。
二、民团的兴起
自古以来,每逢世乱,官府无力,人民便联结自卫。山东民众自卫武装历史悠久,其主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地方治安,防御盗匪。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军事化一个显着的标记就是不少乡村和城镇一样,普遍设防。为了对付外来袭击,不少村寨采取了长期的有组织的防卫措施,包括修建围墙等工事,建立自卫武装等,各类地方武装和防卫措施对于防御土匪起了一定作用。进入民国后,新旧政权交替,政局动荡,土匪蜂起,匪祸日深,地方不靖。与此相应的是警察与团防制度相继而起。由于官方剿匪力量如军警、保卫团对日益猖獗的匪患无力剿除肃清,地方治安得不到保障。各地绅民和乡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不自行组织起来,倡办组建民众自卫武装以自卫。于是,由传统团练武装演变过来的民团再度兴起。
民国时期山东民团的发展和兴盛有一个历史过程,由于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内部分裂,各派系军阀为了争权夺利,相互混战,政局动荡,此期也是民国山东匪患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转折点。由于各地地理环境、受战乱和自然灾害影响的程度不一样,所以各地的匪情轻重不一,各县民团初创和兴盛的时间也不一样,有些县与县之间甚至在时间上的先后差别很大。但是一般来说,民国时期山东民团的初创和兴盛大略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1911年至1916年袁世凯暴死为初创阶段;一是从1917年北洋军阀内部各系分裂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真正完成全国统一为兴盛阶段。
(一) 民团的初创阶段
清末,各地民团即“时有之,故以时局多变,或未正式成立,或成立不久旋废”,大抵以时局治乱为转移。 最初仅就边要村镇组设数团。其法以本镇大户为出资出械之中坚,附近村庄大户协力补助之。团丁纯用雇佣,多系土着,故饷项甚微。人数一镇一二十名或二三十名不等。统带兼教练人员由本镇团董保荐,县署加委团董(俗名团长),多由保董兼任。全团一切筹饷械诸务均须仰给于团董,故团董对于团中有用人、行政及指挥调遣之权。此等组织虽不能出剿股匪,亦可保卫本镇,并可威庇邻村民生。 其缺点是当时“民间虽有保卫团之设,然而器械不利,组织不完,其收效也,几希洎” 。
民初,尽管民国政府倡导地方组建地方防卫武装,但由于各县当权者对倡办民团的态度不一,民团进展状况很不一致,有的县还沿用了许多前清旧制。同时,由于山东地区成为军阀混战的一个主战场,各县主要以支应军务为主,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没有对民团组织进行足够的投入。且以民间自办为主,各自为政,多持团而不练主义,如临朐县“民国元年,国体初变,各处奸民蠢动,乘机肆扰。知县谕饬各乡社整顿团务,消弭隐患,然持团不练主义,故当时各社虽奉令遵办,皆等具文。惟沂山社傅家庄文峰社、崮东庄大山社、辛寨庄等处认真团事,一时声誉鹊起,为一邑冠,此为村团创办之始” 。
有的县官府已颁布保卫团条例,但当权者由于对当地匪情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即时照办,甚或延期办理,如临沂县“沂民力农,索知兵,虽民国三年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然未经饱受匪祸,往往视为故事,不肯奉行。五、六年后,政局屡变,土匪大肆猖獗,桀黠者又窥见势力造成,堪作出身捷径,遂至揭杆蜂起,愈演愈烈,而吾沂民日陷于水深火热之中,无可告诉。迫不得已,始讲求抵御之方。由是乡团之结合成而剿匪之事始焉” 。
有的县组建民团,时断时续,如临朐县,清宣统三年秋8月,武昌革命军起,大局纷扰,各地人心浮动,奸宄宵小,往往乘机举事,谋所以策治安者,鉴以巡警力单不能恃,乃创办保卫团,招勇丁。民国七年秋9月,蒙匪大股陷冶源,肆焚掠,本县警备队先期闻讯,开往驻守,事发不能御,然匪知其有备,不敢逗留,遂饱掠财物,协裹多人以去,时冶南诸村纷纷逃避,全县大震,当局忧之,谓非力谋自卫,后患未已,复于城内设立保卫团,本县内地之遭匪劫,各社民团之树基础,盖自此始。
这一时期民团处于初创时期,规模较小,武器装备也差,完全由民间自筹自办,“至各区民团,向无定额,凡居住该社内,年满20岁以上男子皆为团丁,有事则互相援助,无事则各守田园。其兵器先是亦只是土枪并刀矛等械,枪药皆随时自行购备,团员、团丁皆系义务,无薪饷,无服装” 。
尽管如此,但还是取得了不少成就。如聊城,1911年8月提倡国民军,四乡共分八区,每区练百人;每区分五段,每段练20人,经费由亩捐出。城关亦各立一局,每局招募20人,经费由富户摊派。 如胶州,于1911年11月成立保护团,以维持地方治安,于1922年全县有33处之多。 如东平州,1911年组织团防队,有团勇50名,仅守卫县城,1912年添募马步团兵百名,渐可出城游击。 如临朐,于1911年冬成立保卫团,招勇丁40名,置团长1人,排长4人,由富户捐款,备饷购械,至1912年冬,以地方平靖裁撤。 如临清,清末民间即有保卫团之设,然以器械不利,组织不完,收效不大。民国三年,后路巡防第三营管带田忠信来临驻防,为之醵资购械,计亩出丁,民团基础于以成立。知事杨凤玉踵事而扩之,每里设团局一,教练一,团丁十余名。
由此可知,各县民团初创时期,由于各县地方社会各阶层对民团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即使筹办了民团也大多消极应付,没能认真办理。所以,此期民团的特点是人数少,规模小,力量弱,武器装备差。对付小股土匪倒能差足勉强,对付大股土匪多不堪一击。随着匪祸的猖獗,民团进一步发展壮大起来。
(二) 民团的兴盛阶段
袁世凯死后,中国陷入北洋军阀混战时期,山东地处京畿要地,南北要冲,深受战乱祸害,尤其是张宗昌统治时期,更是穷兵黩武,连年混战,加之灾荒不断,匪患日重,地方骚乱。所以,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举办民团。
民国七年,山东土匪蜂起,督军张树元饬令各县筹办保卫团,同时加强对民团的督导、管理和控制,取得了一些成效。如东平县,“而后,世变频任,匪风益滋,抢架掳掠之案,层见叠出。延至民国七年,股匪如毛,横行境内,县城且为之残破,四乡更肆意蹂躏。邑人遭此巨劫,知官府之军警不足恃,乃痛定思痛,益谋团结自卫之方。于是全县划为十一区,每区各组一团。军装、饷械制度划一,款项概由田亩附加征收。团丁之组织,各区亦略相等,团练之精神已蒸蒸有日上之势矣。自民国七年至十五年之间,民团至进步颇速,自卫之能力亦颇健全。当是时,……平时各防区,缓急调遣,号令一致。既能保卫乡里,兼可援助军警,协剿股匪。故破贼巢、获杆首之事,时有所闻。东平民团事威颇着,是为民组之保卫团极盛时期” 。
也有的县办理民团时断时续,如广饶县“民国七年,山东各县土匪蜂起。督军兼省长张树元饬令各县筹办保卫团,由知事韩言呈请委周怀荣为本县清乡主任,于是年冬即行成立,由省颁定规章二十九条,会同各保首事,办理清查户口、检验枪支及烙印各项事宜,至九年,地方稍加平静,即行停办矣” 。
此外,有些地方还对民团进行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使得该期民团组织渐完,器械渐利,规模较大,如胶县“近数年来,乡、区民团逐渐改良,快枪、匣枪及服装、旗帜,较前稍微完备” 。如清平县,1922年7月,土匪遍及胶县全境,农民纷纷成立武装团体联庄会。全县有会员数千人,夜间各庄会员轮流防卫。有匪群体而抗,无匪各自务农。所用武器多系土造,如土造步枪,抬杆土枪,扎枪等。 临清县“八年3月,城乡自卫团成立,钢枪3000支,团丁2800名,计四分团,每团设分局14处,一律开始教练,为警备队之滥觞,10月,筹设清乡局” 。
有的民团其名称和组织也因需要,时加变动。如临清县,十年以后重行改编,全县团防划为五区,总团设城区,分团第一驻下堡寺,第二驻唐家园,第三驻尖冢镇,第四驻王家坊,第五驻西仓集。迩时,各村团局继续组成。十八年,人民自卫团第四区长葛凤障奉令改组自卫团,四乡增设团若干。于是步兵、骑士规模大备矣。十九年冬,又就原有团区划分为十,取消团名,定名为曰联庄会,改称团丁曰会员,县长兼总会长,各区皆设分会,另设副总会长一人,襄理团务而受命于县政府及第二路民团指挥部。
随着匪患日重,匪股与匪股之间也加强合作,联合攻击地方民团组织。严峻的形势迫使地方防御需要更大规模的防御武装组织群体,因为摧垮一个孤立的匪帮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但要突入一个设防的匪帮联盟,进攻者的侧翼和背后经常会遭到土匪的袭击,所以有较大的风险。虽然单一的民团武装在数量上对匪帮不能造成很大的威胁,但一个联盟的联团可以从一个较大的区域内集结人员,非常迅速地改变与土匪力量的对比。这些原因促使联团的产生,于是有些县与县之间加强合作,组成联团,配合警队,联防协剿,联络其他地区民团共同防匪,如馆陶县“民国十五年12月,本县以界连曲周、大名县境,迭奉省电及东昌道尹电,据探报,曲周、大名有股匪四百余名,盘踞冀、鲁界地,迅集警团阻击,勿令窜扰。知事李秉超以边界越境追捕困难实多,乃函同临、邱、堂、冠诸县,会呈五县联防办法,实行联防,协力剿捕。并奉东昌道令,发联防简要办法,以便临时指挥调遣,藉资策应,本县经拟定,五县联会哨、日期、地点” 。
如临朐县,民国十六年春为社团极盛时期,盖自十四、五年以来,土匪遍地,架案层叠,乡民夜不安枕,咸惴惴不自保,较富者多迁避圩砦或远匿城邑为苟全之计,乡民鉴于匪患日烈,亟谋防卫,社自联络,设立团局,每社一处或二处,每处团丁数十人,按户抽派,轮番更替,军械多用土枪,绝少新式利器,且社自为政,制度参差于不一律。于是道尹白璞臣调集各县警队驻朐剿匪,虽令民团协助,不过资为向导或坐扼要隘,取重守势而已,比匪势溃败,豕突狼奔,赖乡团熟悉踪迹,次第搜获,鲜漏网者,本年匪患之暂告肃清,社团不无微功也。
民国十七年,鲁省兵事日深,邑内震动,南则蒙匪犯境,北则刘振标叛乱,青州土匪乘机复起,势益猖獗,警队往来堵剿,疲于奔命,以社团势分而力散也。于是按地域防守之便,分段集合而联团之制以起。其规定:集村团为社团,集社团为联团(每一联团有四、五社或七、八社不等),每团常驻团丁百余人,自团长以下设队长、教练、书记、会计等员,规模编制一仿警队,计有文峰、玉泉、冶原、柳山、五井、张果、纸坊,存留、蒋峪、营子石、沟河等处联团,各以所在社之名名之。联团初设,实为警队所造成,其后操纵张弛,亦惟警队长官专之。
由此可知,此间尤其是20年代前后期是民团蓬勃发展时期,各地民团在防匪自卫和协助军警剿匪方面起了其他组织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匪患猖獗,而地方警力不逮,不得不转求于军队。而请兵剿匪,流弊孔多,军队在剿匪过程中“官甫出而盗先逃,官甫归而盗仍聚”,这种忽聚忽止的局势很难用正规的军事手段去控制。复杂地形的自然障碍增强了设防村庄的独立性,并防碍调动大批军队去对付土匪,所以,在遍地皆匪的形势下,引进军队剿匪不是稳妥的办法。一方面,军队不能分别良莠,且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民情不熟悉,使得军队不分青红皂白地无辜滥杀。同时“贼行如鼠,兵行如牛。以牛捕鼠,必不可得”,而土匪“兵少则必聚,兵多则必逃”,这样使得军队很难有效地剿灭土匪。另一方面,军队中的士兵既难管束,花费又多,对地方政府还不断地有额外的要求,百姓都“宁遭匪,不愿遭官”,这也是此间民团勃兴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民团的组建状况
由于军阀统治的削弱而导致乡村社会处于无政府失控状态,使得民团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不仅是地方上的民众自卫武装力量,而且还兼具有地方行政机关的功能,控制着广大乡村的各种资源,实际上就是广大乡村的真正控制者。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是由传统的团练脱胎演变而来,但又有新的变化和发展。
(一)民团的组织
民团的组织一般分为县、区(乡)、村三级,或总团、团、保三级,其首领或经地方公举产生,或在本地乡绅中聘用。其教练人员主要是善武术的拳师、退伍军人、娴熟军事者和军事学堂的毕业生。“统带兼教练人员由本镇团董保荐,县署加委团董(俗名团长),多由保董兼任” 。有的地方民团组织如同保甲一样,“每家出一壮丁,十家编为一牌,各牌联起来编成一团,推举有名望的人为领袖,以警戒村中,驱除无赖及讨伐土匪。如果有保护土匪或和土匪相通的人,则十家都要负连带责任” 。
当联团形成时,其领导机构通常设置在市镇上。单一团的团长可以控制他们自己的村庄,最多加上附近的几个村庄,而联团的团总却可以控制其周边的几十个村庄。山东馆陶县民国初年以旧有57里为基础,设立57团,“三年11月,颁地方保卫团条例。四年,全县共编57团,各团局均设于每里适中之地。共设正57名,佐135名。以各里里长并选各村村长及绅董之明干者充之,均系名誉职员,不支薪水。丁总数共3020名。各丁大团多者百余名,小团至少者三四十名。其指定团丁办法,每地50亩练丁一名以次迁加,均选年壮之安分良民充之。八年以后,陆续增编104团,每团于正外,设团教练一员” 。团员(村内壮丁担任)听受团长(一般由村长担任)指挥,夜间巡逻打更,遇有贼盗合力捉捕,有的在村外路口或庙宇重点查巡,以资捍卫。
民团的团丁来源,各县方法不一:
1、有的按户或按地亩采取抽丁出夫的办法,如馆陶县“其指定团丁办法,每地50亩练丁1名以次迁加,均选年壮之安分良民充之。团丁皆系出夫,不准公募。间有50亩地以上之户无壮丁者,即以忠实雇工充之。农忙时则服田力,穑暇则统受教练,有匪警由教练员立即带丁往捕” 。地主武装多采取抽丁出夫的办法,主要是由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并拥有一批对他们有人身依附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贫雇农,可随时征用。
2、有的少数县采取雇佣招募的办法。如东平县“团丁纯用雇佣,多系土着,故饷项甚微,人数一镇一二十名或二三十名不等。统带兼教练人员由本镇团董保荐,县署加委团董(俗名团长),多由保董兼任” 。如莱阳县“其各村雇丁经费,即以看青人工资为底饷” 。商团武装多雇丁购械,一方面是由于商团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广大的农民对商人没有直属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不能对平民直接采取抽丁办法,而只能出钱出饷采取招募雇佣的办法组织团丁。
3、有的县采取抽丁与雇丁相结合的办法,如莱阳县,“大率按户抽丁,轮流值日,无事防守各村,有警听调出发,嗣以抽丁多扰,改为雇丁。其雇丁数目视各村户口多寡为断,每村举团董一人,掌管团务,合十数村为一段,举段长一人,设教练一人。段长负一段之责,教练专司训练。合数十段为一会,举会长一人,总理会务,其各村雇丁经费,即以看青人工资为底饷,于农隙训练,若遇出发,仍按户抽调预备丁,以固后防” 。
4、有的县收编枪会会员组成民团。如齐东县,民国十八年1月收编红枪会、黑旗会等名目为人民自卫预备团。 置团总、团正、团佐、社长、里长各1人,团丁无定额,以乡民有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者出丁1名充之,枪用民间土枪。十八年,就原有人民自卫预备团与乡、区自卫组织之团会等合编为保卫团,总团部设于城内,由县长兼任总团长,下置副团长1人,总训练员、文牍各1人。区团队分设六区,每区置团长1人,训练员、书记各1人,团丁44人,号兵一人,共员兵292人。有盒子枪8支,步、土枪264支。
5、有的县团丁甚至招抚于土匪,如冠县“宣统三年,本境土匪王六桢火、冯保、焦二、杨八郎等聚党数百人抢劫富室。尔时,绑票之术尚未盛行,沿村喊项,择肥而噬,违者杀掠随之。当时携款输将者,络绎于途。镪洋累累,高堆盈尺,先后为匪之丰获,于斯为盛。是匪以六桢火为最雄悍,有勇惯战,常以十余人挫官兵百余,闾阎畏之如虎,他匪也推服之,咸呼之为“六大人”。素慕清代官荣,每四出打劫,头戴顶翎,前后拥护,几类参领。扰害地方,计二年余,官不能制。时有邑绅三、五人倡议招抚。于民国六年收编为保安队长,分守四方,……讵是辈生性凶犷,故态复萌,名为官军,实行杀越,乡民尤苦之” 。
(二)民团的经费来源
每一支民团武装组织,一经建立,甚或筹建之前,就需要筹措活动经费和日常开支费用。民团之经费,则全系地方自筹。其筹款方式随时随地,因人因事而异。其基本来源方式是:
1、一般首先是由私人投资或者垫付
由于民团需要供养那些因训练或打仗而暂时脱离他们正常生计的团丁、教练和组织管理人员,并且骚乱的时间越长,人们在团内服役的时间就越长,民团需要的经费也就越多。而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财政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已是囊中羞涩,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民团的创建,所以私人财富在民团财政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军事活动的早期阶段。不仅单一的民团在他的村庄范围内需要个人财富的支持,而且在更高层次的联团组织中也需要个人财富更大的支持。因为人们在保卫他们自己的村庄时,可以依靠他们自己的财力来维持生存,但当他们的活动范围扩大时,就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一旦复合的联团形成,不管制定什么样的筹集资金的方法,民团的最初经费必然来自这些私人,由他们暂时垫付,没有他们的财富支持,民团的组建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投资于民团的私人担任团内的领导也就理所当然,他们通常负有繁重的个人义务,尤其是财政义务。正因为如此,许多集镇的民团既吸收了乡绅人才,也吸收了商人,使得富有者在支持与控制村庄防御中起支配作用,形成“富者出钱,贫者出力”的民团筹建模式。如东平州“以本镇大户为出资出械之中坚,附近村庄大户协力补助之” 。如聊城“经费由亩捐出,……经费由富户摊派” 。如临朐“于1911年冬成立保卫团,……由富户捐款,备饷购械” 。
2、其次是摊派征收
那些投资于民团的私人财富并不是无偿捐献,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地方秩序的骚乱严重地威胁到他们的利益,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暂时垫付钱款组建民团。这些有财富的私人多是地方社会政治、经济、军事三位一体的控制者——豪绅、地主、富商、高利贷者及政府要员,最低也是有产者。之后,再向接受他们保护的村民征收摊派,以收回他们的投资甚至加上投资利息,并可乘机多收多取。其摊派征收经费的方式一般或按村摊派,或按地亩摊派,或在田赋项下附加征收,这是民团经费的主要来源。
如临清县“防卫之基础,首重糈饷,其来源或出亩捐,或出商捐,或出船捐,或出于杂税项下之公益捐,……,至于团饷,初由附捐,嗣因团局林立,会员日增,筹饷之方式不能株守故辙。于是责成乡里计亩摊派,名虽异而实则同也,惟各区土地肥瘠悬殊,所辖庄村又多寡各异,故筹备之际,亦酌盈剂虚,因所处之情形而定其办法,司其事者,多由各区公推一人或二人,负保管之责,分会长兼领者间有之,此皆地方之精华,设防以自卫者也” 。如博山县,民国八年成立,总团附第一区七区。设各分团,团长由各区长兼任,每区丁额12名,总团添丁4名。饷由各社按粮摊纳。至十一年,因摊纳困难,呈准由丁银每两代征团费一元,交由财政管理局分发各区。十一年至十五年,历年团费均系农民负担,兹将五年实支数目列表于下:(单位:元)
年份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十四年 十五年
实支 八,六八三 七,五一八 九,三九四 一○,四五一 九,三三五
团费数 五七○ 一四九 二八一 四○○ 五七八
十四年,调各区团丁来城训练,10月,预备军抵博仍分驻各区。十六年,土匪迭起,县署开会议决,警备队扩招足百名,保卫团扩招三百名。警团费农界每丁银一两纳捐约三元;矿商年纳七千余元(仍照原额);商界特别捐五元(新加);车捐约二万余元;连同旧款,如有不足,各界按成分担。本年实支团费四万五千七百三十元零三角三分八厘。
山东馆陶县团费一项,均系按地抽捐,地不及三十亩者,不令摊捐。每额定常年经费制钱二百七十千文,如有特别费用,由团正呈明总监督核定办法。八年以后,陆续增编一百零四团,每团于正外,设团教练一员,每员月薪十元、十二元不等。凡务功用舆、教练薪金由三十亩地以上各户分别头差均摊。
3、由被保护村民轮番出丁,自备或自造武器。
如临朐县“按户抽派,轮番更替,军械多用土枪,绝少新式利器” 。
4、缴获钱粮器械
如馆陶县,“五年十一月间,营事村团正、佐等督带团丁赴后窑坡村剿贼匪,当场毙匪一名,所获枪支子弹,经知事李书田赏给该团公用,并发给出力团丁奖品用昭激功” 。
5、罚款和后期掠夺所得
当民团发展为具有实际控制地方权力机构时,除了拥有向附近受保护的村民摊派收税之外,还对那些没有或延期交纳团费,对民团防卫武装的建设态度不甚积极或消极抵抗者,多处以罚款充作团费。至后期尤其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地方经济残破凋零,某一单个民团或联团在其防卫区内再也无法搜刮到钱款财物时,多以搜捕土匪为借口,对其他邻近村庄进行掠夺,以维护自己的生存和日常开支。
(三)民团的训练及武器装备
1、民团的训练
由于民团的低水平军事化特点,要求村民在空闲时间接受训练。各地民团训练的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有的县初办民团时少有或没有正规训练,如莱阳县“乡民不堪其扰,相继购枪,办团自卫。于时,村各为政,无组织,无训练” 。有的县则有详细的训练规划,如历城县,大致谓拟定三项办法:(一)每村团丁满5人者,每日在本村练习;(二)每村团丁满20人者,每5日合操一次,由团副查验,详加指导;(三)十村团丁满50人者,第十日合大操一次,由团总验阅,以分优劣。
一般情况下,每团设教练一名,系选陆军退伍兵士或素娴军事学者充之。训练操法,各团一律。平日由分团分练,春、秋两季由总监督定期调齐合操。其职责是:平时由团正、佐带领巡查,遇有剿匪情事,由总监督指挥调遣。
2、民团的武器装备
一般来说,各县民团创办初期,武器装备较差。后期,随着土匪武装的近代化,民团也不得不加强其武器装备的更新。如胶县,其兵器先是亦只是土枪并刀矛等械,枪药皆随时自行购备,团员、团丁皆系义务,无薪饷,无服装,与城区办法完全不同。近数年来,乡区民团逐渐改良,快枪、匣枪及服装、旗帜,较前稍微完备。 如馆陶县,枪械一项,全境各团烙印编号者共有各式快枪二千三百四十一杆,土枪一千零七十七杆。 但由于民团经常是土匪攻击的对象,其武器也多为土匪所掠夺。如齐东县“自十七年后,连遭匪劫,县中武力损失殆尽。人民自卫团成立之初,仅有枪数支,岗兵替代易人不易枪,当日武器之薄弱,可见一斑” 。此外,地方驻军、来往客军和其他杂牌军还对地方民团的武装进行变相的剥夺,使得本已装备不足的民团根本无法对付武器装备先进、日益强大的土匪。
3、民团的防卫设施
变乱在中国历史上经常发生、人民很容易受到变乱的侵扰,而传统中国以农为生,其个别抗拒外患或匪患的能力原本是很脆弱的。因此,当变乱突然发生时,只好逃入筑有城墙的城镇中避难,或群集乡村地形复杂的圩寨之地以自卫。
民团的角色是守卫,与官军之出击不同。各州、县为了守卫,常建土圩或石圩,时人称为圩寨。股匪来袭时,居民据圩而守,常能免于劫难。以故各州县多有筑建土圩或石圩的历史,如济南于1860年捻匪初次北扰时建土圩,周围40里。至1865年改建为石圩,1867年,捻匪来袭时,乡民避居其中,全活甚众。
民国山东《定陶县志》记载:“咸丰十一年,本地捻乱起,四乡集镇多建圩堡以自卫,……迩来变乱时起,四乡无寨者屡被害。”进入民国后,由于内战蔓延和盗贼嚣张,很多村庄对本地已有的圩寨进行维修或重新筑建圩寨以自卫。圩寨是民国时期民团重要的防卫设施,对保障村民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乡村之有圩寨,犹郡县之有城垣。其规模虽狭,要皆所以保境而安民也。清平地处平原,无险可守,一遭变乱,村镇丘墟,非有圩寨,不足以资保障。查昔年圩寨除康庄、吕庙等村外,为数甚少。自清之季世,捻匪流寇相继扰掠,金郝庄、侯家寨及盛庄、贾庄、崔楼等寨次第告成。民国以来,土匪顾得林肆扰于前,王志芑蹂躏于后。一时筑寨自卫之风纷起相效,于是境内之寨愈增愈多,所在皆是矣。此间圩寨多筑土为之,置四门或两门四角,并设碉楼以资了望,而便攻守,壁垒亦殊森严。一闻匪警,附近村民恒聚处其中,恃民屏障焉” 。
在村地主和村落首事自然最关心围寨的修造,并往往居于围寨中央,以确保家庭财产不被土匪侵犯。鲁西南地区曹县朱庄地主朱凯臣,其所在村落为一寨子,他又住在中间一个砖围子里,周围都是他的佃户。
当时,不仅农村有圩寨之设,城镇也有栅寨之设。“栅寨之设各地有之,在街市者曰栅栏,在乡村者曰围寨。其形势虽殊,而用意则同,所以御外患而卫民生也。临市通衢向设栅栏,而僻巷则无之。自民国以来,伏莽猝发,扰及四境。临清以济西重镇,民物殷阜,尤为土匪垂涎之区。故中州一带,各街皆筑栅栏,不遗穷巷,街长司筦轮岗,警司盘诘,每值戒严时期,则薄暮闭门,阻绝交通矣。若乡间围寨则筑土为垣,置四门或两门以严出入,团兵昼夜梭巡,壁垒亦颇森严。一遇变乱则附近村民移居其中,恃为安土焉。境内所有围寨共计五十有二,因第二、三、八各区为全县富庶中心,故围寨较多。其面积之广大,垣壁之高厚,均非它村所及。若五、六及九、十各区则并无围寨,实因土瘠民贫,力有未逮。四区虽属仅有,而规模简陋,墉破碎殊,不足以防卫也(按:城垣碉堡为防御所不废,虽栅栏只限于街市,围寨仅有于富村,然山寨所在之地,民集而兵聚,其设防也,自量跳梁小丑每阻于雷池而不得逞,居民亦得所保障而免于屠劫,其效也固彰彰也。) ”。
四、民团的作用和存在的弊端
民团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官军,防卫地方,抵御外来武装力量的侵扰,也兼有维护地方治安,防范农民叛乱等职能。“我国各县自清末裁撤绿营及保甲后,承其乏者厥惟警务。嗣警察力有未逮,势不得借助于团勇” 。同时“保守村中治安,预防盗贼,补充县署保卫团及公安局的不足” 。如掖县,十七年布告民团应管事宜:一、援助驻军及公安局卫护民众,相机剿除盗匪;二、援助驻军及公安局维持地方之治安。三、担任乡民之劝导与提倡。四、查缉地方会匪及一切反动分子。 由此可知,民团在防范和抵制土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它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 民团的作用
1、修建圩寨,抵御土匪
民团的角色是守卫,与官军之出击不同。各州县民团为了守卫,常建土圩或石圩,时人称为圩寨。这些圩寨是民国时期民团重要的防卫设施,对保障村民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乡村之有圩寨,犹郡县之有城垣。其规模虽狭,要皆所以保境而安民也。清平地处平原,无险可守,一遭变乱,村镇丘墟,非有圩寨,不足以资保障。查昔年圩寨除康庄、吕庙等村外,为数甚少。自清之季世,捻匪流寇相继扰掠,金郝庄、侯家寨及盛庄、贾庄、崔楼等寨次第告成。民国以来,土匪顾得林肆扰于前,王志芑蹂躏于后。一时筑寨自卫之风纷起相效,于是境内之寨愈增愈多,所在皆是矣。此间圩寨多筑土为之,置四门或两门四角,并设碉楼以资了望,而便攻守,壁垒亦殊森严。一闻匪警,附近村民恒聚处其中,恃民屏障焉” 。
股匪来袭时,居民据圩而守,常能免于劫难。所以当时各地乡间都普遍修建或整修以前的圩寨,在城镇则修建栅栏。进入民国后,由于内战蔓延和盗贼嚣张,很多村庄对本地原有的圩寨进行维修或重新筑建圩寨以自卫。对于土匪来说,他们以掠夺社会资源来维持自身的生存,所以时常向当地乡民敲诈勒索,强取豪夺,一旦遭到拒绝或抵抗,便攻城掠寨,烧杀淫掠。
民团的职能决定了它对土匪的威胁和勒索多加以拒绝并保护乡民们的安全,因而经常会遭到土匪的袭击和进攻。而民团出于自卫的本职,也多加以抵御。民国七年,匪焰正炽,城北胡官屯结寨自保,防守甚严,突有土匪派遣羽党持帖索洋5000元,快枪20支,否则焚掠之。该庄团正卢克惠不从,并拘其来使,不幸黑夜潜逃,回报杆首,顿触匪怒,恫吓伎俩既归无效,遂勾串各杆,聚众2000余人,于3月14日未时,兜围环攻,团正督率壮丁竭力固守,指挥击贼,…… 七年九月,匪首傅渺子纠众四五百人寇东阿,据傅家庄一带,每庄派款若干元,违即往攻。迟家桥恃有围墙,抗不纳款。贼遂率众围攻。围中民团用抬枪、快枪竭力抵御,贼死伤甚重。越日,贼复纠合徐五和尚、李小音千余名来攻,民团奋勇抵御,不敢稍有懈。 十七年12月2日,与贼白刃相接,战于城东南路家屯、毛家庄,……旋复率贼进攻,至三区张家庄、翟家庄,杀人放火,大肆抢劫。会员奋起,再接再厉,血肉相搏,…… 民国十八年夏5月,高瘸子(绰号攒天子)率千余由东昌进犯冠境,盘踞城东北狼窝集、朱家庄等处。是时,东昌为匪首王金发等占据,官吏绅民逃避一空,聊城以内由匪执政,鲁西一带几遍地萑苻。及高匪由聊西犯,而堂邑大震,乃联合官兵、民团数千人,尽力防堵,匪不得逞,因而犯冠。冠故有人和团,系莘绅武鼎铭所倡办,或名之为武团。闻匪占据狼窝,急集团丁约千余人,驰往邀击,……
2、协助官军剿匪
由于民团对地方环境的熟悉和对地方民情的了解,可以弥补官军之不足,所以民团作为官军的辅助力量,在协助官军剿灭肃清当地土匪,维持地方社会自安方面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既能保卫乡里,兼可援助军警,协剿股匪” 。对官军来说,“虽令民团协助,不过资为向导或坐扼要隘,取重守势而已”。但是,民团在协助官军剿匪方面还是有着积极的作用,“比匪势溃败,豕突狼奔,赖乡团熟悉踪迹,次第搜获,鲜漏网者,本年匪患之暂告肃清,社团不无微功也” 。所以民团“尤为缉匪安民之必要” 。对于民团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以防匪自卫为主,协助官方剿匪为辅。由于地方人士对地理环境的观察、险要据点的选定,多能得心应手,所以在他们所熟悉的环境里防御土匪进攻,帮助官军进剿土匪,也最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取得游击或防御的最佳效果。同时由于其地缘性和血缘性特征,使其能够在一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团结宗族和乡里之人,基于“保乡卫家”而持同仇敌忾心理,能够强化邻里百姓共同抗敌的意志,从而形成一定的凝聚力。
由此可见,民团在地方防卫方面虽然不一定能达到平定乱事,消灭匪患,力挽狂澜于既倾。但当战乱纷起,匪患猖獗,人民财产及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之际,在乡绅或族长等权威的领导下,据守圩寨,防御土匪,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保护地方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和助官剿匪等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成为动荡时局中一股基本的安定力量。其比较显着的防卫功能在各县方志屡有记载:“民国肇造以来,土匪蠢动,骚扰全区。幸赖乡团之力,逐渐削平。十八年之乱,高唐、夏津相继失守,本县警队闻风惊溃。尔时,城防空虚,一夜数惊,岌岌不可终日。总团长汤有功乘乱党之未至,招集民团200余人婴城据守。围城之际,相持两日夜,卒能击退悍匪,保全县城” 。“青邑养兵数年,需款无数,而一战披靡,土崩瓦解,终以平民起义勘定大难,养兵不可恃,自卫之不可缓” 。同时,民团利用自身熟悉环境、了解地方民情的优势在协助官军剿匪方面起到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民团存在的弊端
1、民团由于武器装备差力量相对较弱,经常遭受土匪的残酷报复
民团是地方士绅筹资组建的民众自卫武装力量,但是这种民团的实力不足以与日益强大和现代化的土匪相抗衡。由于民团多“各自为政,士绅者流,拥枪自卫,声气不通,殊失守望相助之义”。同时民团属于地方自治性质,事权特殊,民团的枪弹、服装、粮食等都是由士绅自筹自购。民团的枪械,就是士绅的生命,也是土匪抢夺的对象。民团一旦形成规模和气候,对土匪会造成致命的威胁,所以土匪为了保全自己,对民团及其首领的打击,往往也心狠手辣,毫不留情。在得不到军队的有力保护的情况下,使得民团经常遭受土匪致命的打击。对于土匪来说,他们以掠夺社会资源来维持自身的生存,所以时常向当地乡民敲诈勒索,强取豪夺,一旦遭到拒绝或抵抗,便攻城掠寨,烧杀淫掠。
民团的职能决定了它对土匪的威胁和勒索多加以拒绝并保护乡民们的安全,因而经常会遭到土匪的袭击和进攻。而民团出于自卫的本职,也多加以抵御。土匪为了对民众造成恐怖,使之顺从,对民团的抵抗多施以残酷的报复。
民国七年,突有土匪派遣羽党持帖索洋5000元,快枪20支,否则焚掠之。……遂勾串各杆,聚众2000余人,于3月14日未时,兜围环攻,……群匪蜂拥而入,该团正犹徒手相搏,与匪格拒,竟中弹身死,是役也,乡民男女共死百余人,焚杀掳掠,残不忍闻,诚古今未有之惨境也。6月20日晚间,匪等11杆窜往宋楼一带,包围苗堂团局,抢去快枪10余支,架去团丁16名。7月8日,股匪入韩桥焚杀劫掠,击死平民男女23口,架去14名,失快枪40余支,烧毁房屋300余间,衣量财物车牛等类,一炬而尽,团丁溃遁,死伤过半。 9月,匪首傅渺子纠众四五百人寇东阿,据傅家庄一带,每庄派款若干元,违即往攻。……至晚十点,贼由西南隅穴墙而入放火,围遂破。官兵继至,贼往北而逃。是役也,民房烧毁者八百余间,民众死者三十五名。 十七年12月2日,……旋复率贼进攻,至三区张家庄、翟家庄,杀人放火,大肆抢劫。……会众势孤,寡不敌众,会员死难者15人。 民国十八年夏5月,匪选拔敢死队徒40余人,迂回冲击,直扑团军,连歼团丁45人,团大溃,骇汗奔走,匪追击之,枪杀40余人,匪乘势南犯,沿烧烟庄、五岔路、白塔集、赵庄等村,抢掠无算,焚烧房舍数百间。自是,匪与武团成仇,纵横剽掠,恣意蹂躏,东南半壁,几为焦土。民团潜逃,官兵笼守城中,不敢越雷池一步。乡民来城避难者,击毂摩肩。
2、加重地方百姓的负担
民团的创办,一方面固然减轻了民国政府地方防务的经济负担,缓解了政府的困难;但另一方面却大大加重了对劳动人民的盘剥和搜刮,使得广大百姓遭受民团沉重的剥削和纷扰,仅就历城一县来说,当时各乡民团已渐次成立,县知事会同清乡局委员赴各村查验。关于组织民团经费,据云每一亩地,月捐铜元5枚(章丘县每亩7枚),常年60枚。比较正赋(上下两忙并漕米每亩不过铜元50枚)加至2/10。还规定三顷地出团丁1名,每月给公食京钱6000文(合铜元294枚)。无奈僻小之村,统计所有地亩,多有不及一顷者,所以对以上办法,人民殊苦无力负担,故颇多微词。当时省议会议员马丹铭也曾上书省长沈铭昌,痛陈清乡弊端,谓清乡活动,“不但虚靡巨款,而且扰累人民,乡村之间,愈益骚然” ,使民团经常借清乡为名行土匪活动之实,加强对当地乡民的盘剥,激化了地方社会矛盾。
即使有些地方组建了民团,大多数也是消极应付,主要是为了应酬官差,傅斯年先生在分析鲁西北乡村社区组织状况时说:“村与村的生活,各自独立。联村的‘团’、‘乡’等等,简直就是有名无实,除当土匪的骚扰时代,用以自保外,只有应酬官差的一条用处……一村的自治有‘公看义坡’——即所谓的‘守望相助’,公应官差,公设一两个学房(私塾),公修围墙庙宇等。但这些事项是为防御而设的多,为发展而设的‘绝无仅有’。”
正是这些种种弊端,使得民团组织在协助官军剿匪和防御土匪进攻方面的成效大大降低。“至于出发剿匪,固能如期集合,而各图自全,往往有失援应,且团务暮气已深,积匪机芽日密,兼以客军、警队轻蔑玩侮,视团丁若无物,严厉监督,迫令冲锋夺险,而彼仅作壁上观矣,故区团成立有年,先后剿匪多次,其成绩泯焉无闻,转不及联团时代收效为较着云” 。
3、民团的土匪化
民团一般是政府号召,由地方士绅、富豪或地方强势人等领衔物组建,维护的主要是他们的利益。但是民团一旦越出所在地区,不仅容易变质,而且容易引起官府与地方势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民团的人数和防区范围都要适中。如果人数太少,地区太小,则无法发挥其抗匪的功效,难以持久作战;如果人数太多,防区太大,则不仅统御不易,经济补给也都困难重重,而且容易在一些有不良企图或政治野心分子的煽惑和引导下,变成另一种形式的变乱团体。
(1)民团的土匪化首先表现为匪、民角色互动转换,难以区分。多数地方举办民团不是出于乡民自愿,而是地方政府强迫执行,如陵县“十七年,匪仍猖獗,一股未灭,一股又起。当局无可如何,乃饬民间立保卫团。全县分为五处,形势涣散,实力缺乏,抢架重案,仍不少减,又改为人民自卫预备团,强制人民买枪藉以自卫” 。至于民团中的团丁,一般普通老实乡民有正当职业,没有时间参加军事训练,即使被强迫抽丁,多是勉强应付。而顽劣之徒则成群结队地加入。地方上的地痞**也多乘民国时期混乱的社会局势,招纳亡命之徒,结成团伙,以防卫土匪为借口,壮大势力。这些地痞**一般都孔武有力,以暴力为后盾,一旦形成气候,便四处掳掠奸杀。周边豪强地主或富豪商人、地方望族则引以为保护伞,地方政府则多将他们招纳为民团或保卫团。这些顽劣之徒只知坐食富户人家,耍弄枪棒,欺压善良,惹是生非,而对剿匪和防匪之事,则多消极应付。
同时,民团随同驻军剿匪,多走到哪,吃到哪,统由老百姓管饭,使得地方百姓“有事之秋未得御敌之利,无事之时先受骚扰之害”。有些被不法分子掌握的民团,就演变成了以袭击抢劫外村人及外来人为主要活动的土匪,从而使许多民团实际上“名为团,暗为逆”。有些地方权贵和乡绅组织或雇佣的地主武装也被滥用来对付私敌,鱼肉百姓,使得民团逐渐走向匪化。
有些民团更是以地方防卫为借口,争取政府的支持,其一切行为主要还是以维护自身和本地区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当官府利益和他们的利益一致时,他们尚能尽心防匪自卫并协助官兵剿匪;一旦官府利益与他们的团体区域利益难以兼顾,甚至发生冲突时,他们的团体区域私利就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为了维护自身和区域的利益,这些民团往往不能坚持抗匪到底,每视官府与土匪势力之消长而转移其态度,甚至出现首鼠两端,匪、民互换无常的现象。
还有不少奸猾之人,时时处处以私欲为依归。为了荣华富贵和功名利禄,固可为官府效命抗匪,一旦形势逆转,也乘匪乱甚至直接为匪从中牟利。即使一些为乡里所推崇并被拥戴为民团首领的所谓“急公好义”的地方乡绅,也多以维护当自身和地利益为首要考虑,常以保全地方生机,或为当地百姓谋求生路为借口,聚众抗粮抗税,抗拒官兵,甚至进攻官府,形同土匪。
(2)民团的匪化首先表现为民团内部之间的争权夺利。由于基层社会的失控,民国时期的地方民团多集行政和军事功能于一体,有抽丁征税等特权,所以,其领导职位也为不少怀有政治野心者所觊觎,从而经常引发一场民团内部的争权夺利斗争,如莱阳县“十七年3月,(匪股)刘日南、李奎五、赵辅臣等百余人遂据城东之龙门寺。县长王宝仁下车伊始,派警驰剿,未战而溃。会牟平县长姚泽以剿匪司令率数县警备队至,匪始窜平度,于是官绅以警队之不足恃也,办保卫团。初以本籍人为限,而团董吕琥璜引巨野人郭秉正为团总,秉正曾任营副驻防莱阳。因悉用其旧部。有田益三者,谋充团总未遂,阴图报复。适值国民革命军入省,日本横生阻力,残案突起,益三乃结土匪徐子山等亦假革命旗帜,据县东南之巨峰山,四处劫掠,保卫团与附近村庄往攻未克。5月24日突破邑城,焚署劫狱,其他乘机啸聚,或十余人或数十人,索枪勒捐,犹不胜道也” 。
(3)地方枭雄乘乱招募土匪成立民团,借剿匪之名行土匪之实。如莱阳县有“左慰农者,名汝霖,遂以收拾乱局自任,据平度,称胶东司令,收编土匪,号称八团,分驻各乡,遍处招兵抢劫,时闻乡民亦相继办团自卫,而战事起矣。侠若(匪股)6月16日北攻招远不下,转掠毕郭,焚田家村;7月6日西窜平度,其余部为南野产芝乡团击散。西北稍靖,而东南益烈,田益三(地方枭雄)据团旺,5月招为凤山乡联庄分会,遂去;徐子山据玩底,亦与望石乡团冲突,乡团自约田匪为助,犹不敌也。7月11日,凤山乡联庄会命队驰援,而徐匪骇散,田匪遂乘机焚烧,大肆抢掠” 。
(4)民国至后期尤其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治腐败,民不聊生,地方经济残破凋零,民团内部经战乱、匪乱冲击,财源竭尽。某一单个民团或联团在其防卫区内再也无法搜刮到钱款财物时,多以搜捕土匪为借口,对其他邻近村庄进行强行掠夺,以维护自己的生存,这时候的民团与土匪已毫无区别。由于民团武装民、匪角色的互换,一方面使得官府对他们的身份难以确认,对他们的土匪活动也就难以进剿:一并镇压又难免伤及无辜;听之任之又会祸结连绵;另一方面使得官方和民间对他们的防匪活动和土匪活动难以界定,因为他们常常借防匪活动为名行土匪活动之实。
结论
总之,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是由传统的团练脱胎演变而来,但又有新的变化和发展。民团在维持地方社会治安、抵御盗匪等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政治的腐败和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最终导致民团的匪化,增添了民国时期土匪的又一来源,使土匪问题更加复杂化。民团的匪化无疑使广大农村处于土匪的汪洋大海之中,从而更加促进了匪祸的泛滥。所以说,民团不仅是民间防御土匪和协助官军剿匪的自卫者,同时也是匪祸的制造者。民团与土匪在民国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这一互动关系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这也是民国时期山东土匪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
The Militia of Shandong Provi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Banditry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specially from1911 to 1930,the banditry of Shandong province has alrendy been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As to the day –by –day rampant banditry, one of the measures that the folk society took to resist the bandits’invasion was to set up Militias.
On one hand ,the Militi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helping the locial authority fight back and suppress the bandits.On the other hand, with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these Militias received double attacks from the bandits and the warland ,so they had to become bandits in order to survive.The militias’ changing into robbers wa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bandit’s world” in Shandong provi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Key words: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litias of Shandong province; changing into robbers; banditry(
(转自近代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