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禾英:清末商会的成立与官商关系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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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禾英:清末商会的成立与官商关系的发展演变


清末商会的成立与官商关系的发展演变
禾 英


清末官商关系的发展演变,是史学界过去研究甚少的一个课题。现在,这一问题已逐渐引起一些学者的重视。本文拟侧重从商会成立与影响的角度,作一初步探讨。
(一)
商会成立前,传统的官商关系已显露出有可能改变的端倪。一方面,工商业者虽对“官督商办”深恶痛绝,但仍希望“有善良之政府,实行保护产业之政策”(《为国会期限问题敬告国人》《饮冰室文集》第23卷,第23页。)。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开始意识到发展工商实业的重要作用,试图以振兴实业挽救“库储一空如洗”的危机。1903年清廷颁布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117页。)紧接着,清政府即着手实施一系列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政策,表明清统治者一定程度地革除了“重本抑末”的传统陋习,从而为官商之间新型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
1900年,李鸿章上奏说明:“中国开埠通商已达六十载,而利权外溢,几如江河日下,不可挽回。推原其故,由于官薄待商,商不信官,遇事隔膜,甚且从而摧抑朘削之。商情之屈,商业之衰,至今日为已极。倘非亟图补救,将来高利商权尽归异国,遇有缓急,饷项更无可筹。”(《钦差商务大臣李谢恩折》,《江南商务报》第3期。)次年,又有一些督抚大吏向清廷条陈变法见解,强调中国商业之所以日趋疲敝,在于“官尊商卑,上下隔阂,官视商为鱼肉,商畏官如虎狼”(《袁世凯奏议》上册,第275页。),进而提出应“使官商一体,情意相通”。凡商家“有限于财力权力者,则为之扶掖以助成之,有受人抑制陵轹者,则为之纠察而保护之”。(《袁世凯奏议》上册,第343页。)此后不久,朝廷也公开承认:“中国商民平日与官场隔阂,情意未能遽孚,而不肖官吏或且牵制抑勒……以致商情不通,诸多阻滞”。(《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91页。)同时还表示:“现在振兴商务,全在官商联络一气,以信相孚,内外合力维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第9页。)很显然,清朝统治集团上自朝廷决策者,下至地方督抚要员,都已意识到必须尽速联络商情,力除官商隔膜之弊。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商会以通官商之邮,势所必然地成为官商双方所认同的当务之急。
商人寄希望于商会,并不始于20世纪初。1896年,张謇即提出应设商会,由各省督抚予以保护。(《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178页。)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作为新兴工商业者的代言人,也曾奏请光绪帝谕令创设商会,以使“上下通气,通同商办,庶几振兴”。(《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146页。)但由于百日维新很快失败,商会终未能应运而出。进入20世纪之后,成立商会的呼声愈益强烈。有的指出:“欲兴商务,必以各设商会,始行之有效,各商会再联一大商会,庶由点成线,由线成面,内可与政府通商人之情况,外可与各国持商务之交涉,非设商会不为功也。”(《书税务司理财要略后》,《江南商务报》第2期。)甚至说:“无商会以维持其间,微论官与商既多隔阂,即商与商亦复纷歧。”“提纲挈领,保卫维持,俾商务日有进步者,实惟商会是赖”。(苏州商会档案,391/14。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
至于清统治者对商会沟通官商联系这一重要作用的认识,则是始于20世纪初其着手发展民族工商业之际。在此之前,清政府虽设有商务局管理工商事务,但规定只任用候补官吏,一般商董无进局议事资格,因而不能起到联络工商的作用。非但广大工商业者啧有烦言,统治集团内部也有人指出其“未免与商视如秦越,商情甘苦,终难上达”,“局所虽多,徒滋纷扰”(《愚斋存稿》第7卷,第35页。)。甚至有的商务局也承认:“中国商务素少讲求,往往各自为谋,不相顾恤。官有隔绝之势,商无呼吁之门,声气不通,斯振兴无术。”1902年,盛宣怀奉命会同商约大臣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各国修订商约,目睹各国政府谈判代表与在沪洋商会“日夕聚议,讨论研求”,而华商向无会议公所,涣散不群,“其势恒不能敌”。于是,奏请朝廷准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阐明商会“凡以通隔阂,剂虚盈,联上下之情,竭维持之力,用能以商战角胜,雄视五洲。”中国工商之所以不振,“揣厥由来,实亦官府未得保护提倡之法,上下各不相谋所致。远规西法,近采舆论,商会之设,诚非缓图。”(《愚斋存稿》第7卷,第35页。)
1903年9月,清政府设立商部作为管理农工商实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次年元月,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说明“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清廷对劝办商会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很快谕允颁行《商会简明章程》。接着,商部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谕帖,特别强调“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期望由此使“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第1年,第2期。)自此以后,创办商会即由下层民间人士的迭蹶呼吁,一变而为官商共同倡行。《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系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和天津商务公所,一体改名为商务总会。同时,商部还以北京为“首善之区”,宜“先行劝办商会,以为各省之倡”,主动派员向当地声望素孚的行业帮董“剀切劝告”,促成京师商务总会于1904年成立。这样,中国最早的一批商会终于相继诞生。
对清政府由抑商困商转为劝办商会、联络工商,商人中起初不乏怀疑观望者,但大多数表示:“朝廷轸念时局,洞烛外情,特设商务专部。……大部又奏请特派参议大员驰赴行省,劝设商会,以期内外上下联成一气,实行保护商人、振兴实业政策,务俾商业进步,日有起功,以与各国争衡,驰逐于商战之中,庶国计因之而益巩固,此诚富强之至计焉。”(苏州商会档案,391/15。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故而其后数年,全国各地的商会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到1911年,已有50余处创立了商务总会,880余地设立了商务分会,此外还有为数更多的商务分所。
由此可见,清末商会作为工商业者的社团组织,它的诞生,究其根源虽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资产阶级力量壮大的结果,但同时也是官商双方为了消除隔膜、推动实业发展的产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商会是肩负着保护工商业者利益和通官商之邮的双重历史使命而问世的。
(二)
诸多事实表明,商会在改变传统官商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商会诞生后,工商各业资产者有了本阶级统一的领导机构,旋即改变了过去商与官周旋时以个人或行帮落后形象出现的状况。与畛域分明、互相排斥的传统行会判然有别,商会对会员和会友无籍贯和行业限制,是联结工商各业的中枢组织。因此它成立之后,有史以来第一次改变了工商资产者互不联系的孤立隔绝态势,将各业分散的资产者凝聚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从全国范围看,各省的商务总会虽互不统属,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商会联合会,但在比较重要的社会活动中遥相呼应,密切配合,以其“登高一呼,众商皆应”之势,使全国的工商业者通过商会这一轴心,建立起相互紧密联系的广泛网络,成为资产阶级初步发展成一支独立阶级队伍的重要标志。同时,商会经清廷谕允成立,由商部颁给关防印记,享有合法的社会地位。这样,工商业者从此得以通过商会以社团“法人”的新姿态,斡旋于官场之中。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商会成立之后即成为官商发生联系的主要中介和纽带。商人及公所、会馆(商业性质)凡有与官府交涉事项,一般都经由商会出面代为陈转。官府颁发有关工商实业的政策法令和贯彻具体事务,大都也经由商会转饬各业商人执行。例如1905年商部为劝谕华商参加国外商品博览会,拟定《出洋赛会章程》,即将该章程札发各地商会,要求商会广为劝导,以资提倡。劝办实业学堂的过程中,商部同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地商会“实力经营,广为提倡,俾学堂林立,人才日出,庶几工业商业日有起色”(苏州商会档案,43/11。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至于改良工艺、推广销场等直接与工商发展紧密相关的事项,商部更经常通过商会督促工商业者施行。例如中国所产蔗糖受英、美和日本糖厂倾挤,在国内外的销路日趋缩减,商部遂札文各产糖区的商会,请“转知各糖商,详细劝导,体察地方情形,设法改良……以图进步,而辟利源”(《商部札天津商务总会劝导糖商种蔗制糖设法改良文》,《北洋公牍类纂》第21卷,商务二。)。为提高茶叶质量,维护国际市场,商部也曾多次札饬各地商务总会“传知茶叶各董,认真整顿”,“以冀销场畅旺,挽回华茶利权”(《农工商部札天津商务总会传知茶商认真整顿文》,《北洋公牍类纂》第21卷,商务二。)。上海商务总会采取积极措施,劝导茶叶各商筹集资本,设立专营茶叶出口贸易的裕生华茶公司。商部接受上海商会的要求,札饬驻各国商务随员,候该公司货到时代为照料(《商务官报》“要批一览表”,190□年第6期。)。
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由于商会成立后工商业者的力量凝聚增强,其气度和能量大为改观,因此在与地方官府衙门周旋时不再仅仅是忍气吞声地唯唯诺诺。正如张謇所说:“自各处设立商会,商人……即渐有不受留难需索于局卡之思想。一遇前害,辄鸣不平,不复如以前噤声忍受。”(《张季子九录·实业录》第3卷,第30页。)1908年,由工、商二部合并而成的农工商部明确札文指出:商会不受一般地方衙门的统辖控制,地方官对商会无“直接管理之权”,只有“提倡保护之责”。并规定总会致督抚之下各级衙署的公文用“移”和“照会”格式(苏州商会档案,30/20。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按清朝定例,只有平级衙门之间行文时才用这类字眼,故商会的社会地位非同一般,能够与某些地方衙门相抗衡。例如清末许多商会设立理案议董和裁判所,受理商事诉讼。有的地方官认为此系“侵犯行政之权”,企图限制商会只能“协议和息”商界争端,“不得受理诉讼”(《华商联合报》第15期,“海内外商会纪事”。),结果立即遭到商会的反驳。1909年江苏农工商务局要求苏州商务总会按月抄送商事诉讼案,受到商会抵制和驳斥后,也只得回文解释:此举“非有增长本局权力之见存于其中,当为贵会见谅”(苏州商会档案,67/23。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连农工商部对商会独立行使商事裁判权最终也表示认可和赞赏,承认其“功效所在,进步日臻”(苏州商会档案,69/2。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
商会的成立不仅增强了商抗衡官的能量,同时也使商与官的联系,尤其是与中央政府商部、农工商部的联系日趋密切。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指明:“凡商务盛衰之故、进出口多寡之理,以及有无新出种植制造各品”,总会均按年列表汇报商部,“其关系商业重要事宜,即随时禀陈,至尤为紧要者,并即电禀”(《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通过这种措施,商部、农工商部既可保持与各省商人的密切联系,又能比较深入地了解各地商情,及时制定应变策略。为了更进一步密切与商的联络,商部还设立商会处,拟定了《接见商会董事章程》,强调“商会处专为商会而设……冀通生气之路”,以使“商与官息息相通,力除隔膜之弊”。并规定衙役“不准稍有需索留难等事,倘有阻碍,该董事尽可直言指报,由商会处送交司务厅严办。”(《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1期。)商人直接与中央政府部门建立如此密切的联系,这在过去是不曾有过的。
建立这种直接联系之后,商人如遇冤抑各事,而地方官府保护不力时,即可通过商会禀请商部、农工商部解决。例如1906年底,江苏当局饬令牙帖税加征十倍,牙商不堪苛累,纷纷伸诉于商会。苏州商务总会呈文抚院,要求酌减数成,遭横蛮拒绝。苏州商会坚持为商请命,于次年联合松江、常州、镇江等二十多个商会禀告商部,吁请按牙户大小分等酌减五成。同时,发动下属各地牙商照此口径具呈说略,由商会代为转呈商部,造成广泛声势。在此情况下,商部通过其所创办的《商务官报》刊布了商会的要求,并照会苏省当局晓以利害(《商务官报》“要批一览表”,1907年第10期。)。迫于上下两方面的压力,苏省当局最后不得不准如商人所请,同意从1907年起仅加征五成。厘金是苛扰商人的一大诟病,1907年各地商会相继禀告农工商部,请求保护。农工商部也将厘卡役吏勒索留难商人的情形公诸报端,予以揭露。同时札文各局卡,令秉公办理,勿徇私情(《商务官报》“要批一览表”,1907年第14期。)。这样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厘金给商人带来的痛苦,但对那些恣意妄为的贪官污吏多少有一定的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官商合办企业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发生重要变化。清政府摒弃了深为商人所愤恨的“官督商办”,指明凡招商设立各公司,一律“不用官督商办名目,亦不派监督、总办等员,以防弊窦”(《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26卷,第8861页。)。这说明清统治者本身也意识到“官督商办”的弊端,并力图避免重蹈覆辙。其所颁布的《商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附股人不论官之大小……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32这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限制了官对商的压抑,提高了商人的地位。
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官助商办这种过去很少有过的现象。例如1905年,山东招远金矿入不敷出,矿务局督办“特为详请抚帅,准拨万金,以保华商,而维矿权”(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049页。)。1907年河南中州煤矿公司招股遇阻,藩司拨银20万作为该公司股份,并强调虽然“有官股在内,但仍为商股商办,官长不得侵害商权”(《时报》1907年6月23日。)。在天津,官助商办的企业为数不少。1904年商董宁世福开办天津织染缝纫公司,获官办银钱局拨洋15000元助充股本。同一年,商人宋则久创立天津造胰公司,向银钱局领洋1千元。1907年赵尔萃创办天津机器玻璃厂,直隶官府从茶捐项下拨银5千两,补其招股不足。当时,直隶官商共同致力于兴办现代企业的方针,就是“先用官款以植其基,继招商股以广其业。官任保护,商任经营”(《北洋公牍类纂》第21卷,商务一,第31页。)。类似的情况,表明20世纪初的官商关系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
1910年官商联合创办的南洋劝业会,是晚清唯一初具全国规模的商品博览会,也是官商双方在振兴实业基础上的一次更大范围的合作尝试。代表商人出面参与筹备和主持这次盛会者,仍是上海、南京等地的商务总会。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两江总督端方会同苏抚陈启泰奏请朝廷谕允官商合办南洋劝业会,阐明:“应仿照各国通例,官任补助,不使商本所亏……官商联络一气,摒除积习,和衷办理,以期于实业前途大有俾益。”(苏州商会档案,87/33。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经朝廷谕允后,官商双方预算劝业会开办经费共50万元(后增至70万元),各筹一半。“万一设有亏耗,议定在官股二十五万元中照数填补,作为补助,务使商股本利二项不至有亏,以昭信用。”(苏州商会档案,87/35。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
上海、南京和苏州等地的商务总会除负责筹集资金,还派出专人担任劝业会董事和坐办,承担了具体筹备工作。为使这次造端宏大的盛会取得圆满成功,其余各地商会也积极响应配合。奉、直、豫、秦、湘、鄂、滇、蜀、粤等省的商会,都先期举办出品协会征求赛品,择其优者运往南京参赛。两江所属各府、州则分别举办了30余次物产会,陈展和选拔当地名特产品。经过官商一年多的联合筹备,南洋劝业会于1910年6月正式开幕。会场占地七百余亩,共设有九个不同类别的展览馆和一个劝工场。另设暨南馆一所,陈列海外南洋各地侨商之出品;参考馆三所,展出国外商品。此外还有三个特别馆。全部陈列物品计分24部,42类,其规模之大和种类之多,均属前所未有。
显而易见,20世纪初民族工商业获得一定发展,与商会的成立和官商关系的改变不无关联。清政府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商人的合法社会地位,由抑商困商一变而为奖商恤商,并采取切实措施改变官商之间的隔膜对立。加之商会努力维护商人利益,从而一定程度地消除了工商业者的畏怯心理,使其增强了投资兴办实业的信心和热情。诚如时论所称:“朝廷振兴商务,设立商部;各省竞开商会,争研商学,将由此省自为会,家自为学,推之府厅州县,所在而有孜孜焉谋兴实业,建公司、开工厂,合群力以赴之,如水奔壑。”(《时报》1904年9月8日。)
还应该指出,以往许多论着所强调的对这一时期民族工商业发展起了明显推动作用的收回利权运动,实际上也是商会成立之后,在官商的共同努力之下开展起来的。为了满足商人兴办铁路的要求,清政府于1903年底颁布了铁路简明章程,允许商人集股设立铁路公司,承办本地铁路,从而为收回路权运动的兴起开了绿灯。许多省份的绅商自办铁路,是经商会联络,由所在督抚出面奏请清廷批准的,此外商部也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保存下来的苏州商会档案中,我们查到苏州商务总会为成立江苏商办铁路公司与商部往来的三封电文,从中不难窥见一斑。1906年2月中旬,苏州商会致电商部:“苏浙铁路已定商办……绅商现共认定底股三十万元,余再订章招股,乞大部俯赐注册,名曰苏省商办苏南铁路有限公司。”(苏州商会档案,298/41。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当月底,商部回电:“路政重要,急宜郑重以图。希转诸绅商,妥筹改为苏省铁路公司。”@40。不久,商部又致电苏州商会,催促“速举总、协理,拟简章,请代奏”。@41同年5月,江苏商办铁路公司即经商部奏请朝廷批准,宣布正式成立。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新型官商关系及其积极影响。
(三)
由于动机和目标的不尽一致,20世纪初的新型官商关系仍然不可能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一开始就潜伏着矛盾甚至瓦解的趋向。随着清政府铁路政策的变化,官商之间的矛盾愈益尖锐,加上政治方面的原因,很快即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
起初,清政府为消除官商隔膜而大力鼓励商人成立商会,但不久即担心商人通过商会滋长政治权力,危及封建专制统治,因而又对商会的活动和权限给予多方限制,禁止商会过问政治、外交等国家大事,力图将商会约束在其所设置的条条框框之内。而商人之所以组织商会,一方面是为了“联商情,开商智”,另一方面则正是为了“扩商权”(《余姚商务分会简章》,绍兴《商务杂志》第2年,第1号。)。他们期望通过商会进一步扩大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影响,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在这方面官商之间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分歧。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中这一矛盾即有明显的反映。
抵制美货运动是商会突破清政府禁令,首次发起和领导的大规模政治运动。为抗议美国政府迫害华人和强迫清政府续订苛约,上海商务总会率先愤激而起,通电全国号召以抵制美货相抗争。各地商会群起响应,函电纷驰,集会迭起,斗争浪潮迅速发展到全国各省。对于商会领导的这场正义斗争,清王朝起初态度暧昧,继而公开施加压力,发布上谕称抵制美货“有碍邦交”,命各级地方官“从严查究,以弭隐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禁止天津商会出面组织抵制美货运动。不准登载拒约消息的《大公报》发行。两广总督岑春煊甚至借故逮捕拒约会成员,使广东的抵货运动遭受严重挫折。但在斗争过程中,上海商会领导人曾铸仍强烈要求:“此次约本必须寄与沪商公阅,方能由部画押。”(张存武编:《光绪三十一年中美工约风潮》,第243页。)既反映了商人要求在对外交涉中拥有发言权,也表现出对清政府专制统治的不满。抵货运动受到破坏之后,体现商人意愿的《东方杂志》载文指出:“今日社会之性质,信官不如信商”,并提出依靠商人力量“实行永久之抵制”(《抵制美约余论》,《东方杂志》第3年,第3期。)。很显然,经过抵制美货运动之后,商对官所寄予的希望又开始发生动摇。
与此同时,虽然清王朝打出振兴商务,奖励实业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但各地的贪官污吏仍比比皆是,依旧巧立名目对工商业者敲诈勒索,所谓奖励保护工商的政策在许多地区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此外,各种苛捐杂税也是有增无减,多如牛毛,商人不堪负担,纷纷抱怨:“或督抚留难,或州县留难,或某局某委员留难;有衙门需索,有局员需索,更有幕府需索,官亲需索,不遂其欲,则加以谰言,或谓其资本不足,或谓其人品不正,或谓其章程不妥,或谓其于地方情形不合,甚或谓夺小民之利,夺官家之利。”(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126页。)有的地方衙门为解决财政窘困,还强行将一些获利丰厚的商办企业收归官办,由此激起商人更强烈的不满。例如1905年广东曲江商办煤矿,“为官场查知该矿之畅旺,勒令交出,改归官办”。(《东方杂志》第2年,第9期,实业第167页。)在此之后,江苏、直隶、广西等地都有这种官府盘剥、掠夺商人的事件发生。(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553-554页。)湖南的官绅甚至公然声称:“湘省财政万分支绌……惟有拓充矿产,得以藉资挹注而补亏折,是亦救穷之一法。……能一律提归官办,于湘省财政前途,大有俾补。”(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559页。)这些事实说明,一些地方统治者的着眼点仍然仅仅在于缓解财政危机,依旧置商人的切身利益于不顾。因此,所谓新型官商关系也就谈不上持久地维持。
再则,清朝统治者在20世纪初提出了受到商人欢迎的“挽回利权”口号,但由于其统治地位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外国列强的扶持,因此它不可能真正有效地抵御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也难以切实维护华商的利益。“新政”实施期间,中国的利权仍然继续大量外溢。当华商与外商发生矛盾纠葛、遭受凌辱时,清王朝及多数地方官员往往因害怕开罪列强,也不敢出面予以保护,有时甚至还向华商施加压力。例如1904年,汉口华商被礼和、瑞记两洋行强行勒索银十数万两,先后禀报厅、府、道和督抚等各级地方要员,请求代为申辩。但各级官吏不仅不为华商主持公道,反而拨调团勇保护洋行,弹压华商。《中外日报》为此发表评论说:“近日政府日言保护商人,振兴商业,而卒无明效大验之可指。”《中华报》也载文抨击“皇皇商部,名曰保商,吾恐华商被洋人欺凌灭绝,而商部诸公尚高枕不知也。”(《中华报》第157册,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可见,即使在清政府竭力标榜奖商保商。官商之间的关系较诸从前有所改善之际,官压抑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尤其使商人感到愤慨的是,清朝中央政府对待商办铁路的态度,很快也由最初支持商人收回路权自建铁路,突变而为强迫商人接受外债,公开拍卖铁路主权。其转变的主要原因,同样是由于清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愈见左支右绌,难以为继。要取得大宗款项用以填补亏空,唯一的办法就是饮鸩止渴举借外债。历任总督等显要官职的满洲贵族锡良即曾公开表示:“财政日窘,外祸日迫,唯有借债可为第一救亡政策。”(《宣统政纪》第40卷,第11页。)以举借奴役性的外债为“第一救亡政策”,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不言而喻,此时的清王朝只不过是借“救亡”之名借债,行苟延残喘之实。当时,中国所剩能够用于借债抵押的主要就是铁路和矿山。因此,清王朝不惜出尔反尔,以种种借口剥夺商路,其结果必然与商人发生激烈的冲突。
例如清政府原曾支持江浙两省绅商成立铁路公司,集股修建本省铁路,但在1907年10月,又与英国侵略者签订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规定必须聘请英人为总工程师,由英方代购器材,以借款筑路的方式出卖了江浙路权。这丧权辱国的一纸合同,非但使两省商人喘汗集股之劳绩以及借自建铁路振兴民族工商业的良谟宏愿付诸东流,同时还将使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命脉的控制进一步加深,因而激起两省商人的强烈反抗,保路运动也随之由初期的官商共同努力收回路权,转变为反对官府拍卖路权,拒借外债的斗争。在此过程中,商会同样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
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一公布,苏州、上海等商会即刻致电外务部、农工商部,阐明“改借款、官督,均乖商信”(《江浙铁路风潮》第1册,“两省拒款函电”,第5页。)。表示“不认商借商还,力拒外款”的决心(《江浙铁路风潮》第1册,“两省拒款函电”,第2册,第31页。)。接着苏州商会多次举行集股保路大会,公开宣称:“商会宗旨,在劝各绅以集股保路为第一义”。呼吁“不做则已,做则必求达其目的,誓死不回,以期终于有成”。(苏州商会档案,297/10。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一些县镇的商务分会和商人也态度坚决地抵制借款。如江苏的江震、盛泽、平望商会和昆新商界,都曾致电农工商部、都察院,阐明“廷寄强迫苏杭甬借款,……势将酿成大案”,强烈要求清廷“收回成命”(《江浙铁路风潮》第1册,“两省拒款函电”,“两省拒款函电”,第5、8页。)。可见,清统治者不顾商人反对而拍卖路权的卖国行径,已使官商之间的矛盾发展到非常尖锐的程度。后因清政府被迫稍作让步,与英国侵略者重新商定将借款由“商借商还”改为“部借部还”,江浙铁路仍归商办,同时两省商人在斗争中也表现出某些妥协性和软弱性,官商关系才未最终彻底破裂。
然而不及数年,清政府顽固拒绝商人请开国会的强烈要求,更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出“铁道干路国有”政策,又使官商之间的矛盾激化至无以弥合的程度。在此之前,官商关系虽已日益呈现出摇摇欲坠的趋象,但由于清王朝表面上仍然打着振兴实业的旗帜,并应允实行预备立宪,在各省设咨议局,中央设资政院,同时又倡导地方自治,因此商人仍希望通过清王朝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开创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新局面。他们不仅热心于地方自治,而且积极参与咨议局的活动,竭力敦促清廷速开国会,仿行宪政。报载“自立宪明诏颁发后,各处商民无不欢欣鼓舞,开会庆祝”。许多商会致电农工商部,“请以翘盼之意代达天听”(《商务官报》“要批一览表”,1906年第17期第35页。)。
1909年立宪派发起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时,直、苏、粤、鄂四省商会即拟通告各地商会派代表到汉口举行大会,然后由汉赴京,配合国会请愿代表团向清廷上书。1910年第二次请愿开始之前,设在上海的华商联合会办事处向海内外商会发出联合请开国会书,各地商会和商人积极响应筹备,“或即开会,或拟上书,或任运动同志,或拟公举代表,造成国会请愿运动的广泛声势。”(《记国会请愿代表进行之状况》,《东方杂志》第7年,第2期。)6月,海内外商会代表齐集北京,由沈缦云、杭祖良、陆乃翔等人领衔,向都察院呈交三份请愿书,情词恳切地表示:“某等承数十万商民之委托,不辞斧钺稽首君门,为求一线之生路,吁请速开国会。朝廷苟迟迟不与,则商情之涣,商业之衰,必视前此有一落千丈之势。”(《时报》1910年7月22日。)
面对全国上下立宪呼声的日益强烈和革命浪潮的愈趋高涨,清王朝口头上虽承诺缩短预备立宪期限,但“皇族内阁”的成立表明清统治者丝毫没有为商人的竭诚馨哀所动,仍旧一意孤行地集权皇族,从而使商人乞求“一线之生路”的希望也化为乌有。紧接着,清廷又颁发铁路国有的上谕,与四国银行团签订借款合同,一举取缔了整个商办铁路,更进一步使商人的愤怒激至沸点。大规模的抵制斗争迅速兴起,各地商人或举行集会,或进行罢市,有些商会还联名发布通电,警告清政府如不废除卖国合同,路事风潮“万无或息之一日”(《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137页。)。值此之际,勉强维持数年的新型官商关系已呈现出最后破裂的迹象。有些地区的商人开始转向革命,如上海商会的沈缦云、叶惠钧、虞洽卿等相继与革命党人建立了密切联系,秘密参加革命运动。
官商关系趋于彻底破裂,实际上是当时清朝统治已无以继续维持的征兆。数月之后,武昌起义爆发并迅速取得胜利,即敲响了清王朝寿终正寝的丧钟,成为推动更多商人走向清朝对立面,促使官商关系彻底瓦解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革命高潮来临之后,武汉、宜昌、上海、重庆、长沙等地的商会和商人在各方面支持革命党人光复举义,广东、江西、江苏等地的商会和商人则积极鼓励和平独立,脱离清王朝的反动统治。尽管在此过程中,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仍使得一些地区的商人对那些所谓开明的督抚大吏存在一定的幻想,但就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商人已成为促使清朝覆亡的社会力量之一。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官商关系由松懈的联盟朝着对立面转化,也是加速清王朝分崩离析的原因之一。
以上我们对商会成立之后短短几年时间内官商关系大起大落发展演变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了简略论述。观照近代西欧一些国家的历史,可以发现英、法等国在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前,官商之间同样存在着一个由最初的结盟合作逐渐走向对立的发展过程。只不过其联盟形成的时间更早,持续的时间也更长,因而对促进资本主义的生长和发展产生了更为显着的作用。中国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经历了这一发展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格局和阶级力量配备不同于英、法等西欧国家的鲜明特点。
  (资料来源:《社会科学战线》199002 本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