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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贵连/刘鄂:清末法政学堂自修科考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京)2014年2期第65~74页【英文标题】Research on the Self-study Department of th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during the Closing Years of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李贵连(1946—),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 430074,liguilian@pku.edu.cn;刘鄂(1980—),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武汉 430074,liue3721@163.com
【内容提要】清末“预备立宪,百度更新”,清廷认为只有“竭力劝勉官吏,使之讲求法治之原理,以为推行之准则”,新政方有制度之根。对于“未服官之人”,各省法政学堂已开设正科、别科等进行西式法政知识的教育。而如何向庞大的在职官员推广西式法政知识,则是一件颇费思量的事。湖南法政官校设立自修科,让候补官员领取法政学堂校外讲义,自行研读并加以考核。宪政编查馆对这一学习模式加以变通,将适用对象推广于在职官员,并咨令各省法政学堂一体遵行。法政学堂自修科的设立,有助于清末政府官员完善知识结构,也有利于这一群体适应新颁法律的需要。
During the making of the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at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many institutions of the Qing government were undergoing change. The Qing court believed that only through advising and encouraging officials to learn the new political system could they carry out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Only if officials took these principles as their guide, then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could he laid fo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As for official candidates, th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for each province established departments to implement Western law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However, popularizing Western law and political knowledge among the large group of incumbent officials was a thorny issue at that time. Th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of Hunan province created the self-study department mode, which asked the official candidates to undertake self-study through the extramural lectures provided by th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which gave these candidates an assessment for their performance. This self-study mode had been modified by the Institute of Constitutionalism Preparation and Investigation and applied to the incumbent officials, and moreover, the Institute of Constitutiona]ism Preparation and Investigation also required th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of each province to adopt this mode.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study departments in the Law and Politics Schools facilitated the change of intellectual structure and mode of thinking among Qing officials as well as the adaptation of Western laws to the Qing dynasty.
【关 键 词】法政学堂/自修科/校外讲义/校外学员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4)-02-0065-10
一、法政学堂自修科凭照之疑问
清末,当主政者终于认识到相对于列强,大清帝国不仅是器不如人,法政制度也有所不逮时,西式“法政知识宜设法推广”已成朝野共识。中央政府更是认为“预备立宪,百度更新,宦竭力劝勉官吏,使之讲求法治之原理,以为推行之准则”①。
在这一背景下,法政人才的培养成为上至中央、下至各省关注的一大重点。根据程燎原的总结,清末法政人才的培养主要分为留学欧美、日本法政科,求学于综合性大学(学堂)的法政科以及攻读于各地的法政学堂等几途。②而这几大法政人才的“摇篮”中,尤以各地法政学堂培养的学生最多。故学界对清末法政学堂多有关注,③既有进行考据梳理者,更不乏理论之深入分析者,“法政学堂”的研究似乎已题无遗意。然笔者通过新近查阅到的一份清末湖北官立法政学堂毕业凭照④,以及了解其相关材料,深感法政学堂尚有我们并未了解的“故事”。在展开“故事”前,不妨让我们先了解这份毕业凭照的内容:
凭照
湖北官立法政学堂 为
给发凭照事。照得本学堂附设校外讲义发行所,业经详请督院咨明宪政编查馆,办理在案。兹届校外讲义第三期发行完竣,应即举行校外毕业考试。查校外学员孙兴让,现年二十三岁,系湖北恩施县人,经本学堂参合该学员历期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核定总平均分数柒拾分,相应给发优等凭照,以资证明。须至凭照者。
右给校外优等毕业学员孙兴让收执
钦命湖北提学使司提学使王⑤
花翎三品衔丁忧补用道湖北法政学堂监督李
宣统三年五月廿八日给
第贰佰伍肆号
以上即为湖北法政学堂校外学员孙兴让所获凭照的文字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该凭照所印孙兴让的分数上盖有“湖北法政学堂关防”;末尾年月上盖有“湖北提学使司大印”。看到这份凭照,很容易让我们产生一些疑问:
(一)“校外讲义发行所”、“校外讲义”、“校外毕业考试”、“校外学员”,孙兴让凭照上的这几组词可以说是其区别于一般法政学堂凭照之处。那它们的背后是否有制度性的安排?对此问题,就笔者查阅的相关文献来看,鲜有提及。徐保安、周少元的文章虽各有篇幅不长的一段文字提及法政学堂“自修科”,然其史料范围不出刘锦藻所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学校考》,故且录刘氏所编之相关原文如下:
湖南法政官校附有自修一科,编发讲义,俾校外各员自行修业,无毕业试验,亦无学成奖励,用意良美,惜无督率之法,恐难有普及之期。今特采其意,令各省除应入学堂各员仍分别入学肄习外,其余无论见任及有要差者,均须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遇有疑义,随时函询学堂答覆。每届一学期,将所圈阅讲义及研究心得作为笔记,并送学堂核验。如有旷废玩弃情事,由督抚分别记过,以示惩儆。此项讲义由学堂择必要学科编纂发给,以三学期为毕业。若有自愿入别科、讲习科肄业者,由学堂考验合格,一并收入。其卒业奖励,准其与本省士绅一律办理。⑥上段文字虽能让我们对法政学堂自修科略窥一斑,但文字太简,尚不足以解答由“孙兴让凭照”引出的如自修科在各省的设立情况,“校外讲义”所涉课程有哪些,法政学堂对于自修科的态度等诸般疑问。程燎原在《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中虽有提及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班”在直隶与四川两省考选及开课的情况,然篇幅不足一页,对上述疑问也尚未系统地予以回答。
(二)如文凭结尾所示,湖北法政学堂的主管衙门为湖北提学使司,那为何法政学堂附设“校外讲义发行所”这样一件看似很小的事情,不报中央主管部门——学部,而是特请湖广总督咨明预备立宪的中枢机构——宪政编查馆呢?围绕上述问题,但不限于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史料,力图还原“孙兴让凭照”背后的种种,并请方家有以教我。
二、法政学堂自修科之设立
(一)法政学堂的分科与自修科之关系
如上引材料所述,自修科依附于法政学堂而存,故了解法政学堂之分科,为理解自修科设立不可或缺之背景。诚如徐保安所分析,“清末地方法政学堂的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期以《直隶法政学堂章程》为指导,中期以《京师法政学堂章程》与宪政编查馆《切实考验外官章程》为指导,后期以学部改定学堂章程为指导”⑦。然遍查上述章程,但见“正科(预科)”、“别科”、“讲习科”之分,并无“自修科”或“校外学员”字样。
再查各省法政学堂所编章程,并参考过往研究材料,可发现各省法政学堂尚有“速成科”⑧、“简易科”、“专科”、“选科”、“本科”、“特别科”等名目,同样没有标明“自修科”⑨。那么“自修科”到底在法政学堂中处于何种地位?要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知道法政学堂分科意图之所在。学部明令各省法政学堂应遵照实行的《京师法政学堂章程》,⑩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政为专门之学,非普通各学夙有根柢,兼研究东西各国语言文字,未易遽言深造。而各部院需才孔亟,凡已、未服官之人,年力富强,有志肄业,尤应广为造就,以资任使。臣等公同商酌,其课程拟分为预科、正科及别科。预科两年毕业后,升入正科,分习法律、政治二门,各以三年毕业,俾可专精。别科一项,则专为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在堂肄习,不必由预科升入,俾可速成。(11)
本学堂附设讲习一科,以备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员入学肄业政法、理财各门。只须讲授大要,故年限从短,一年半毕业。(12)仔细推究上述各科设立之缘由,我们不难发现正科、别科、讲习科的学生都是“未服官之人”,哪怕他们具有服官资格(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吏部新分人员),哪怕他们曾有实缺(裁缺人员),至少在“入学肄业”时,他们并不是“实缺”(在职)官员。这让我们想到,“实缺”官员是不是不需要接受西式法政教育的熏陶呢?法政学堂自修科最初的制度设计者——湖南的主政者对此做出了回答。
(二)湖南首倡之动因:吏治可冀澄清
湖南法政学堂为全国率先提倡法政学堂自修科者,上文所引《清朝续文献通考•学校考》已有提及,但为何湖南的主政者要首倡此事呢?对此,徐保安的解释为“针对法政学堂教育规模有限这一问题,湖南法政学堂官校以附设自修科的办法加以解决”(13)。笔者以为言下犹有未尽之意。对此问题,时任湖南巡抚的岑春蓂曾有奏折专门提及,且观其说法:
至正途出身、历任要差及考列一二等各员,照章本无庸考试入堂,惟此项人员或文理优长,或事理明练,如能研习法政,因应当益觉适宜。爰于该校附设自修一科,亦照别科、讲习科两类,各择应习之精要书籍暨现行约章例案,按三年、一年半程级,依次排定课单,准各员自认一科,照单购备阅习。现时供差省外及分道、分府者均归自修科办理,统俟自修期满,考验一次,分别予以功过。似此,则全省候补人员咸有学习之方,庶几教育普及、吏治可冀澄清。(14)
分析上述文字,照“章”“正途出身、历任要差及考列一二等各员”本无须入法政学堂学习。岑春蓂所言的“章”即清末预备立宪的主持机构——宪政编查馆所奏《切实考验外官章程》,为助理解,且录《切实考验外官章程》相关规定如下:
凡捐纳、保举两项之道府同通州县以及佐杂各员,除正途出身及本系高等以上学堂毕业学生外,无论月选、分发,到省一律俱入法政学堂,先考以文字。其文理不通及不能执笔者,即咨令回籍,无庸入学外,余各按其文理浅深,分为长期、速成两班,限年学习。期满卒业,由督抚督同司道,按照法政课程,切实考试,必须给有卒业文凭,方准赴任差委。(15)
参读这两份奏折,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编查馆对于候任官员是否需要接受法政教育,是区别对待的。科举正途出身及高等以上学堂毕业学生无须入法政学堂学习,而其他出身的官员得“赴任差委”的前提却为在法政学堂卒业。但此措施实施后,也随之产生一问题,即长此以往,科举正途出身及高等以上学堂毕业学生所学的法政知识,反不如“捐纳、保举两项之道府同通州县以及佐杂各员”等被传统士大夫看不起的官员。故湖南省针对此一弊端,采取设立自修科的方式予以补正,即候任官员不论出身,一律要进法政学堂学习,只是正途出身、历任出差及考列一二等各员可以自修的方式进行。湖南法政官校的自修科模式初步成型。
而早在湖南之前,热河都统廷杰所奏《拟定速成法政学堂章程》针对“现充要差而兼愿求学者”设立了特别科,其规定“以一百人为定额,官四成,绅六成。官班分本科、特别科。以现充要差而兼愿求学者为特别科。官班除现任要缺人员外,如系事务较简之实缺官,亦可入特别科”。廷杰所上此折,载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发行的《政治官报》第五十号(法制章程类),就时间而言,早于岑春蓂上言自修科一事的奏折。可见,地方大员认为官员需研习法政者,实不乏其人。当然,就“自修科”这一名目而言,确如宪政编查馆所言,湖南省系首定者。
(三)中央(宪政编查馆)之目标:法政知识宜设法推广
湖南法政学堂对候补官员进行法政知识培训的“自修科”模式,很快得到中央的认可并被加以改造。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宪政编查馆咨行各省:
法政知识宜设法推广也。本馆奏章为澄清仕途起见,故只考试捐纳、保举各员,令其学习。方今各省筹办新政,在在需材,即由正途、学堂出身及考试列入一二等人员,亦宜扩以新知,期收远大之效。仕优则学,特在长官为之提倡。查湖南法政官校附有自修一科,编发讲义,俾校外各员自行修业,无毕业试验,亦无学成奖励,用意良美,惜无督率之法,恐难有普及之期。今特采其意,令各省除应入学堂各员仍分别入学肄习外,其余无论现任及有要差者,均须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16)
宪政编查馆所提倡的“自修科”模式,相对于湖南模式而言,最重要的改造在于要求“现任及有要差者,均须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需要自修法政知识的官员从候补者推向了现职者,就此来看,宪政编查馆咨行各省之文,实际是湖南模式加热河模式的组合。
至于为何要由宪政编查馆,而不是学部咨行各省?我们的分析是:学部作为中央的教育行政机构,对于各省法政学堂自然有管理之权,然其地位却仅为中央各部之一;而宪政编查馆自设立之时起,其主管大臣多由军机大臣、大学士组成。两者地位孰轻孰重,不难判断。由宪政编查馆咨行各省设立自修科,一方面是因为宪政编查馆要借此修正自己颁布的《切实考验外官章程》;另一方面恐是因为让在任官员学习法政知识,兹事体大,由统筹预备立宪的宪政编查馆下文,相较学部显然更合适。“自修科”的设立虽然已得到了中央的支持,能否为各省响应,尚又值得考察。
(四)各省纷设自修科的原因:育才与取财
就笔者可查实的材料来看,清末至少有湖南、四川、湖北、吉林、直隶、浙江、广西、山东、奉天、江苏、热河等地的法政学堂设立了自修科。那么,各省法政学堂又为何热衷于设立自修科呢?就笔者分析,大致基于两个原因:
1、育才。清末主政者底定预备立宪大计后,特别是随着《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公示天下,各省无论是主动变革,或是应对中央督查,都需要一批了解西式法政知识的官员以展开立宪预备。对此,法政学堂之认识自更胜于其他机构。
四川法政学堂就明确指出“宪政编查馆章程编发讲义一节,系专为职官而设。第思方今振兴庶政,预备立宪,筹办一切,匪材莫举。凡为国家之一分子者,非人人讲明法政要旨,力尽国民义务,则用人既难免乏材之叹,举事尤恐多窒碍之虞。”所以该学堂“发行校外讲义,系遵宪政编查馆章程,专为推广法政知识,造就有用人才而设”(17)。
四川法政学堂此言实是意有所指的。通过对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的观察,那思陆指出:“清代并无三权分立之概念,州县官兼理行政与司法。”(18)然清末新政以来,颁布的西式法律逐渐增多,司法独立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因经费支绌等原因,地方审判厅在各省并未普设,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的情况仍大量存在。若无西式法政知识的学习,地方行政官至少在技术层面,难以依据朝廷在新政后所颁布的法令审判案件。故上文四川法政学堂所提及的“宪政编查馆章程编发讲义一节,系专为职官而设”等语,须置于清末司法改革的视野中进行考察,方可知其深意。
2、取财。清末“新政以变西法图自强,然而当纸面上的讨论转化实际过程的时候,则‘悉索之物力有限,而推广之经费无穷’,脚下的每一步路都要用大笔银子铺出来”(19)。民财罗掘殆尽,官府经费自然也就捉襟见肘。法政学堂筹办自修科,所需经费自然不少。以吉林省为例,法政学堂自修科预算为“常年经费计官价银三千四百七十九两五钱,银元九百六十元”(20)。
既然自修科所耗经费不少,法政学堂为何愿意并能将其办下去呢?广西法政学堂的情况很能说明问题,“该堂经费系合公款、地方款及出售讲义价三项为收入”,主管官员抱怨“地方款由各厅州县按名摊解,讲义价由购阅之人呈缴,均不能按时收到。故该堂月支经费不得不全数由派办处垫支”(21)。讲义费对于法政学堂维持之重要,已很明白。
湖北法政学堂监督在写给湖广总督的呈文中特意提到:“馆章(笔者注:指宪政编查馆关于自修科的咨文)无呈缴学费一条,敝堂校外讲义每期十大厚册,印订精审,且堂款异常支绌,自不能不照常收费,以资补助。”(22)
下面我们不妨看看当时各法政学堂的收费如何。吉林省自修科简章规定“校外员讲义,每学期拟出六册。每册约二百页,收书价银元八角并给日记本一册,以备该员笔记之用”(23)。热河法政学堂自修科“每员每学期,缴洋银六元,藉备刷印纸张之用”(24)。四川《发行校外讲义及劝惩章程》同样规定,“购阅本讲义,每学期须纳费银元六元”(25)。而以四川省内的南川、南溪二县物价对比,宣统三年(1911)在南川县80文即可购油一斤,而同年在南溪县3.5角可购白绸二尺。(26)由此看来,法政学堂的讲义费在当时已不算低。
特别有意思的是,湖北法政学堂为免其校外讲义被外人盗版谋利,还特请湖广总督向民政部报告:“该堂发行校外讲义已于本年三月初一日起,按月发行两册,诚恐各省市肆书贾。射利翻印,请咨会民政部立案并转饬各省巡警道遵照示禁,以重版权。嗣后,凡该堂印行各种讲义,其版权应专属学堂。无论何人及何项公所、学堂不准翻印,违经查出,必须究罚。”(27)此外,奉天、山东两省也援照湖北法政学堂的成案,请本省巡抚咨会民政部,请其饬令各省巡警道严查翻印讲义的书贾。(28)“不准翻印,以重版权”,各省法政学堂于此,是不约而同地将西方引进的版权观念学以致用。各地法政学堂之所以对讲义费如此计较,当然可以说是“堂款异常支绌”的产物,从另一角度来看,未始不是它们积极兴办自修科的动因。
三、法政学堂自修科之肄习
当法政学堂自修科得到宪政编查馆的支持,至少在理论上当各省俱设时,我们却发现宪政编查馆发给各省的咨文,过于简略。要了解各省法政学堂的校外学员们自修哪些课程、如何与教习交流、如何考试及毕业等情况,必须借助各省法政学堂的材料进一步分析。
(一)课程设计
如宪政编查馆所要求,校外员(29)“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讲义所涉课程就颇值得关注了。下面试举吉林、四川、湖北三省的情况以说明之。
1、根据《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抄录吉林法政学堂所学科目如下:(30)
大清会典要义、大清律例要义、政治学、法学通论、理财原论、宪法、行政法(行政法泛论、行政法各论)、民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各论、亲族法、相续法)、刑法(刑法总则、刑法各论)、商法(商法总则、会社法、商行为、保险法、手形法、海商法)、法院编制法、国际公法(平时国际公法、战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财政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监狱学。
2、四川法政学堂自修科所需学的科目也不少。根据四川法政学堂《发行校外讲义及劝惩章程》,可知其校外学员须学以下课程:
法学通论、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刑法全部、宪法泛论、行政法、商法(总则、会社)、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构成法、国际公法(平时国际公法、战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统计学、警察学、监狱学、地方制度、西洋史、世界地理。(31)
3、湖北法政学堂校外学员所学之课程更为庞杂,其分别为:
大清现行律、法学通论、政治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法院编制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理财原论、财政学、统计学、户籍法、警察学、监狱学、西洋史、政治地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辨学。(32)
综合以上三个法政学堂自修科的课程,我们可以观察到:
(一)课程的设置已相当受西方特别是日本的影响。传统的律例之学在上述三学堂设置课程中所占比例极少。(二)学业繁重。法政学堂的校外学员毕竟是实缺官员,不可能时时将精力置于研读法政书籍之上。何况其中不少人对于西式法政,本为门外汉,其中有些课程即使今天观之,也是不容易自修的。(三)各省自修科课程设置,同大于异。三省法政学堂皆开的课程有:法学通论、政治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法院编制法(裁判所构成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监狱学、财政学。于此不难看出,当时法政教育之重心所在。而学部所确定的法政学堂法律门正科六门主课:民法、大清刑律、法院编制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3)几乎都可在自修科的课程中找到,也说明了自修科课程之确定并非随意而为。
而各省有别的课程,如吉林法政学堂自修科所设之“理财原论”、四川法政学堂自修科所设的“地方制度、西洋史、世界地理”、湖北法政学堂自修科所置“政治地理、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辨学”,恐不仅反映了各法政学堂主事者的眼光,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各法政学堂的师资之别。
(二)讲义制作及师生交流
由于课程繁多,我们可以想见认真学习的那一部分校外学员之学步维艰,此时讲义制作之精当与师生交流之通畅对于学生就尤显重要了。对于校外讲义的制作,四川法政学堂是颇为用心的,“延请法政通人,认真编辑,详细审定。文字无嫌浅近,条理悉归详明,务使自修者容易了解,以期普及”(34)。而就笔者所见《直隶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班讲义•行政法》而言,其文字浅显且有标断,对于学员的学习确实颇有助益。(35)
除了讲义制作需精心外,法政学堂教习们给予校外学员的指导更是必不可少。《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校外员,如于讲义中有未能明晰者,准其随时通信,向本堂教习质疑。开明课目号数及页数问题与答案及通信纸,均附载每月讲义末以供参考。”(36)四川法政学堂也规定“讲义外设问答、杂记二栏,一以载质疑之批答,一以纪法政之要闻”(37)。当然,这种交流不总是通畅,如《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第十三条就规定“质问之文义,如不明了或涉及讲义外之问题,本堂概不答复”(38)。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校外员的学习。
(三)考试
宪政编查馆所发各省咨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考试,仅强调学堂对于学员的考核是“每届一学期,将所圈阅讲义及研究心得作为笔记,并送学堂核验”。对此,各省法政学堂采取了各具可操作性的办法。
吉林法政学堂的规定是:“其三学期期满,试验及格者,给予校外员毕业文凭,以征学力。试验问题即附刊于每学期讲义之末篇,仿照日本早稻田大学之例,不必来堂考试。”(39)这种类似于现在开卷考试的做法,对于这些实缺官员而言,自然是更合理些。而湖北法政学堂的要求则相对严厉,强调“本省士绅及外省官绅领阅讲义,于每学期末由本堂出题考试,限日交卷。俟三学期讲义出齐后,即以第三学期考期作为毕业考试,但三学期讲义未领完全及学期考试未经全作者,皆不准与考”(40)。就此可知,《孙兴让凭照》中所写“经本学堂参合该学员历期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核定总平均分数柒拾分”,是有所根据的。至于问题之难易,不妨摘取“直隶法政学堂行政法第二学期试验问题”说明之:
一、国家行政之目的,古今不同,试就其变迁而论之。
二、构成地方团体之要素,共有几种?现在各省办理自治,俱从调查户口、划分区域入手,是否合法,试论断之。
三、初等教育,各国多采强制主义,其理安在?(41)
在列出这些问题后,直隶法政学堂还特意强调“限七月内交齐”,可见法政学堂对于校外学员还是有相当要求的。
(四)毕业
校外学员的毕业标准,各省大同小异。《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规定:“校外员学期学年试验,由本堂评定分数,并将各员笔记等呈送督抚覆核,照章分别等第给凭,以期劝惩而征学力。每届毕业,再行详请,咨部备案。”(42)湖北法政学堂的规定为“学期及毕业考试及格者,分别等第,给予校外毕业文凭”(43)。四川法政学堂则规定,“购阅讲义满三学期,欲受本堂试验者,须先一月来堂报名,听候考试。如果合格,本堂即给以校外卒业证书。不愿受试者,听”(44)。就各省法政学堂章程之相关规定而言,校外学员毕业也非易事。
四、法政学堂自修科设立之意义
清末新政,兴学堂、废科举,士绅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已在改良的浪潮中或主动或被动地向西方看齐。作为朝廷统治中坚力量的在职官员,却因为时间、精力受制于本职工作以及囿于身份、地位的保守等缘故,绝大多数人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不可避免地被“时间差”留滞在中国传统的律政知识窠臼之中。故预备立宪的主持者们,外藉“贤才辈出,吏治日有起色”的旧式话语(45),内求通过设置法政学堂自修科以改造在职官员的知识结构,诚可谓用心良苦。而此制度之设立也确实为身膺大小职务,却又积极或被迫研习法政的官员们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平台。
热河都统诚勋就坦承:“热属在任正佐人员及现充盐税垦矿各要差,约计不下三四十员。若概令其入堂肄业,势必无员应差,于地方诸多未便。惟有遵照馆部定章,凡有差缺人员,准其领取法政讲义,在校外自行研究,仍按学期,将所阅讲义撰写笔记,送堂查核,分别等第,以课成绩。”(46)如没有自修科,职守与研习法政之间,这些官员们恐怕是很难兼顾的。当然,最终这些校外员通过自修科获得多少法政知识,笔者不敢妄下断语。但有些材料或可间接说明问题:吉林巡抚陈昭常向中央报告自修科的情况时,提及“(校外自修科)已于本年三月开办,官吏报名者达八百余人”(47)。一个“达”字当可说明报名者之踊跃,以及陈昭常之自豪。而孙兴让在湖北法政学堂所获得的凭照已是“第贰佰伍肆号”,说明鄂省毕业人数也并不少。数量当然不能代表质量,但至少说明了以自修为模式的法政教育在官员中的普及程度。
而比数量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校外员的来源,仍以吉林省为例,“或托人代报,或自行投函,或由各署局所公文汇送,或由学堂议会全体列名。远者有外府、外省之分,近者有现差、现住之别”(48)。能让外府、外省的人也来报名,至少说明手握实权的官员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学习法政的必要性,并将这种认识化为行动。对于清廷官员的此种努力,当时的社会舆论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执国内舆论牛耳的《申报》就先后以《吉省官场法学思想之发达》、《热河官吏亦研究法政矣》为标题,对相应地方法政学堂自修科的举办情况进行了报道。(49)
清末新政,制度更张,本以“模范列强”为宗旨,立法自不例外。预备立宪需要培养懂得西式法政的人才,而在职官员懂得西式法政的人才日多,则更易推动立宪之进行,可谓相辅相成。特别是随着新政后期不少西式法律的相继出台,更要求司法官员有较丰富的西式法政知识。但如所周知,“建立完整的新式法院体系直到民国结束也未实现”(50),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在清末仍大量存在。为使在职行政官员兼理司法时,对种种西式法律不致过于隔阂,对他们提供尽可能的西式法政教育,自足刻不容缓。法政学堂自修科的出现就是顺应了这样一种需要。
百年之后,当法政学堂自修科档案尘封于故纸堆时,我们翻捡旧章,尤可想见当年这批体制内的实权者推动学习或学习西式法政知识的进取心或被动感。当然这种进取心或被动感又往往是和各方的利益所取绞合一处的:中央欲普及西式法政知识于官吏之中;地方法政学堂则想才财兼收;处于知识转型中的官员们有稳固及至提升其在官场中地位的需要。可谓一纸自修科凭照融合着各方的诉求与利益。
各方的诉求与利益容或有不一致之处,但“自修科”至少在其作用范围内,将各方的心、力、财等引入一个积极的方向。以此观之,前人之努力不为无意义。
[收稿日期]2013-10-06
注释:
①《督抚宪札为准宪政编查馆咨饬办法政校外生文》,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第652页。
②参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7—126页。
③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周少元:《清末法学教育的多样性特点》,《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姚远:《陕西法政学堂与西北大学沿袭关系考》,《西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周正云:《论清末湖南的法学教育》,《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姚琦:《论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陈建华:《清末民初法政学堂之研究:教育史的视角》,《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肖宗志:《晚清新政时期官员的教育培训及其作用》,《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④湖北省档案馆藏:《孙兴让凭照》,全宗号LS7,目录号10,案卷号2865。
⑤查《最新职官全录》(清宣统三年夏季刻本),王寿彭时任湖北提学使。王系山东潍县人,癸卯科状元。王寿彭之所以出现在孙兴让的凭照上,是因为“提学使统辖全省学校事宜”。
⑥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08,《学校十五》,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671页。
⑦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⑧参考徐保安所编“清末新政时期各地法政学堂设立情况”一表,可知广东法政学堂、浙江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设有速成科。该表载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另据笔者所查,《热河都统廷拟定速成法政学堂章程》中规定“先办速成科,半年为一学期,定一年半为毕业期”,故可知热河速成法政学堂也设有“速成科”。《热河都统廷拟定速成法政学堂章程》,《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第五十号(法制章程类)。
⑨各省法政学堂所设“正科”、“别科”、“简易科”、“专科”、“选科”、“本科”、“特别科”等众多名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修业期限、课程设置、生源等方面。另,不少省份的法政学堂还根据学生的身份,区分官班、绅班。
⑩《学部札奏明各省法政学堂应遵照奏定京师法政学堂章程画一办法行司遵办文》,《云南教育官报》,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第十二期。因为各省法政学堂不乏先于京师法政学堂设立者,故各省设立的科目颇为杂乱。在学部此令下后,各省法政学堂章程基本按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制订或修订。虽然地方大员如山东巡抚袁树勋等,对各省法政学堂均照京师法政学堂章程办理,仍存微词,但至少其若有变更得向中央汇报,不能再擅自决定。
(11)《学部奏筹设京师法政学堂酌拟章程折》,《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三年第十一期。
(12)《京师法政学堂章程》,《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三年第十一期。
(13)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4)《湖南巡抚岑春蓂奏遵章改办法政学堂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百九十二号。
(15)《宪政编查馆奏酌拟切实考验外官章程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九十四号。
(16)《总督部堂札准宪政编查馆考验法政毕业办法文》,《四川教育官报》宣统元年十月,己酉年第十期。
(17)《督宪批法政学堂呈详编发校外讲义拟订章程请示文》,《四川官报》己酉十一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18)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1页。
(19)杨国强:《晚清的士人与世相》,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253页。
(20)《详为本堂开办校外员请通饬文•督抚宪批》,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57页。
(21)《抚部院为筹议各属应解法政学堂补助费及征收讲义费办法缘由来往文批》,《广西官报》宣统二年二月十七日,星期报第五十六期。
(22)《法政学堂监督呈请督院核示文》,《湖北官报》宣统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百三十七册。
(23)《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61页。
(24)《热河都统诚勋奏法政学堂校外领取讲义明年正月举办等片》,《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千一百六十四号。
(25)《督宪批法政学堂呈详编发校外讲义拟订章程请示文》,《四川官报》己酉年十一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26)李喜所:《辛亥革命前后的农村物价》,《价格理论与实践》1982年第2期。
(27)《督部堂陈照会法政学堂邵监督准民政部咨准校外讲义版权立案文》,《湖北官报》宣统元年十月十日,第八十三册。
(28)《民政部咨山东法政学堂各种讲义不准翻印文》,《四川官报》庚戌六月上旬,第十四册。《民政部咨奉天新印各书请饬巡警道严禁翻印文》,《四川官报》庚戌十二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29)校外自修科学生的名称,各省稍异。湖北省称为“校外学员”,而《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兹拟遵照宪政编查馆章程,设校外自修科,定名为校外员。”
(30)《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59—660页。
(31)《督宪批法政学堂呈详编发校外讲义拟订章程请示文》,《四川官报》己酉十一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32)《本司移行各属照章购阅法政校外讲义文》,《湖北教育官报》辛亥第九期。
(33)《学部札核覆法政学堂监督请定主课补助课之别文》,《广东教育官报》,宣统三年八月上旬,第二十号。
(34)《督宪批法政学堂呈详编发校外讲义拟订章程请示文》,《四川官报》己酉十一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35)《直隶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班讲义•行政法》内容图片,载孔夫子旧书网,网址:http://www.kongfz.cn/now_item_pic_4193796/,访问时间:2010-11-12。
(36)《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62页。
(37)《督宪批法政学堂呈详编发校外讲义拟订章程请示文》,《四川官报》己酉十一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38)《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62页。
(39)《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61页。
(40)《本司移行各属照章购阅法政校外讲义文》,《湖北教育官报》,辛亥第九期。
(41)《直隶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班讲义•行政法》内容图片,载孔夫子旧书网,网址:http://www.kongfz.cn/now_item_pic_4193796/,访问时间:2010-11-12。
(42)《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62—663页。
(43)《本司移行各属照章购阅法政校外讲义文》,《湖北教育官报》,辛亥第九期。
(44)《督宪批法政学堂呈详编发校外讲义拟订章程请示文》,《四川官报》己酉十一月上旬,第三十二册。
(45)《督抚宪札为准宪政编查馆咨饬办法政校外生文》,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52页。
(46)《热河都统诚勋奏法政学堂校外领取讲义明年正月举办等片》,《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千一百六十四号。
(47)《吉林巡抚陈昭常奏吉省各员领取法政讲义片》,《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九百八十号。
(48)《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讲义收发处启》,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11册,第664页。
(49)两文分别见《申报》庚戌六月廿五日,第一张第五版;辛亥正月初八日,第一张后幅第二版。
(60)韩秀桃:《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与现实依归》,《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