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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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


原文出处:《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21-33页
作者简介:王先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天津,300071)
内容提要:在持续不绝的晚清“民变”风潮中,绅民冲突呈现出日趋频繁和激烈的走向。日渐突出的绅民冲突,凸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动。在从传统走向近代的体制变迁过程中,传统士绅阶层被直接推向了基层社会权力重构的中心,形成了占据地方各项权力资源的士绅——权绅。由此形成的绅、民利益及其关系的冲突和恶化,构成了晚清以来地方社会“民变”大潮持续涌动的基本原因之一。晚清“新政”构成绅权“体制化”扩展的制度性基础,而权绅的“体制化”也就构成了“民变”或“绅民冲突”的制度性根源。
关键词:晚清;士绅阶层;民变;绅民冲突
近代中国带着历史的屈辱(《辛丑条约》的订立)走入了20世纪。逃亡在外的清政府尚未及返回北京即在西安宣布“变法”,意图推行新政,刷新政治,以收拾人心,救治危机。然而,危象蜂起的社会变乱不仅昭示出新世纪特有的深层社会危机,而且颇具反讽意味的是,“新政”本身也构成了“民变”风潮的动因。
“民变”风潮迭起不仅呼应着有组织的革命党人和立宪党人的政治吁求,成为制约和影响20世纪初期中国历史运行基本构架的因素之一,而且它自身展示出日趋清晰也日渐突出的绅民冲突,凸现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动。以往学界对于民变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民变的类型、参与主体的成分及其对于革命条件形成的作用等问题,而对于隐伏在民变背后的深层社会结构变动问题则甚少关注。大革命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的爆发以“打倒土豪劣绅”为目标而展开,并非只是国民党或共产党政治动员的结果。显然,如果乡村社会矛盾没有一个相当长期的历史累积,如果传统的官—绅—民利益关系没有发生结构性失衡,又如何揭橥出大革命时期“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政治口号?从晚清“毁学杀绅”事件中形成的“绅民”利益冲突,到大革命岁月里“打倒绅权”的政治诉求之间,蕴含着基于社会制度变迁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分化与重构的结构性社会变动。对于重大历史事变爆发的精确理解和深度把握,应该更多地依赖于对于事变孕育的漫长进程的剖析。

1900年标志着一个世纪的自然转折,也是一个富含社会文化内涵的历史转折。芮玛丽(Mary Wright)认为1900年是中国20世纪一连串革命的起点。不仅1919年到1927年革命的根源在此,即使1949年以后的革命根源,有很多也要在此找寻。①从1901年始,涌动于社会底层的“民变”连绵不绝,“几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它与王朝的所谓“新政”一起,构成晚清上层力量与下层民众作用于社会的互动态势。据现有的研究成果估计②,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至宣统三年(1911)八月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共发生民变1028起(马自毅据此统计为1300多起③)。“清末民变的年发生率超过了清中期的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倍,比之甲午战争前后也有大幅度上升。”④从年份上看,民变主要集中在1906年(133起)、1907年(139起)、1909年(116起)、1910年(217起)和1911年(108起)。底层社会蕴积的矛盾和愤激力量的喷发更多地集中在1906-1907年、1909-1911年两个时段,其中又以1910年为最高点。
与传统时代集中于“官民”矛盾(即“官逼民反”的一般特征)的态势有所不同,新世纪的“民变”风潮一开始就呈现出“结构性”社会矛盾特有的复杂性和多向性。首先,构成“民变”参与主体的力量十分广泛,体现出社会阶层剧烈分化的一般趋势。已有的研究成果一再显示,清末十年“民变”的主体力量及其首领的身份,与清中期相比截然标示着时代性的差异。清中期“这些人几乎全都来自贫穷或边际贫穷的地区,是从土地中游离出去的过剩人口,没有必要的生产资料”⑤,下层社会是“民变”形成的主体力量,而“游民无产者或称社会边缘人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⑥。属于“中等社会”及其之上的社会阶层“很少直接卷入罪行”,即使参与也“通常是盗匪的接赃者、保护者,或者是助手”。⑦但清末民变中“士绅、豪富占很大比重”,在“民变首领中所占比例更大”。⑧在地方社会秩序急剧动荡的主导力量中,居然有“武庠中之举、秀,仕途中之弟子”⑨。“前闻举贡生监,以考试既停无所希冀,诗书废弃,失业者多,大半流入会党。”⑩“甚至庠序衣冠之辈,亦多为所诱惑。”(11)“士农工商,全民参与”(12)构成其独具的时代特征。
其次,“民变”冲突的社会集团和利益分层交错纠葛,呈现的社会面相纷繁多样。民变参与主体的扩大,揭示了社会利益分化的剧烈和普遍,使得“民变”中的力量组合和斗争指向也更形复杂多变,形成了绅民—官(如1910年2月浙江台州仙居民变、4月河南密县民变(13),1911年四川名山县绅民将县官轰下台(14)等)、官绅—民(莱阳民变)、官民—绅(如官府在毁学风潮中对乡民打绅行为的纵容或骑墙态度)(15)等多模式矛盾冲突的历史景观。士绅阶层的利益分化也更为突出,所谓“绅分五党”、“皆争权据利,各不相下”(16)的局面所在多有。传统时代官—绅—民社会权力结构模式进入分解与重构的历史进程之中。
值得特别关注的一个趋向是,民变风潮中的“绅民冲突”呈现出日趋频繁和激烈的走向。据《清末民变年表》资料,直接标示出和内容能够体现出的绅民冲突事件至少有300多次(件),且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如下表:年代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190919101911绅民冲突次(件)数5298314414389759当1906年民变风潮持续走高后,绅民冲突的频次也明显增加;当1910年代民变发生次数达到这一历史时段的最高点时,绅民冲突的次数也同样达到最高峰。但二者的演进态势并不是等量递增的关系,绅民冲突的递增趋势显然远远超过民变本身。1906年民变为133起,绅民冲突为31起,1907年民变为139起,绅民冲突44起,1910年民变虽增至217起,而绅民冲突则陡然增为97起,几乎接近民变事件的半数。这一现象明显揭示着绅民矛盾日趋激化的基本走向。
另据分省统计,十年间民变发生次数最多的是江苏省(275起),其次为浙江(178起)、江西(69起)、安徽(64起)等省。从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黄河以南的广大地区,且大多是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经济最发达的江浙地区,民变的次数最多。此外,从引发民变的原因上看,在可以辨明起因的786起民变中,主要可划分为四种:捐税负担(262起)、米的问题(199起)、工资问题(80起)、与地方势力的矛盾(70起)。从比例上看,捐税负担约占1/3,米的问题约占1/4(17),和其他原因相比,这两项构成了最主要的原因,而这两项事实上又与士绅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近年民变之由来有二:一曰抗捐,一曰闹教。夫曰捐、曰教,皆国家所行之实事也。”民变致因的时代性特征十分突出:“今之所谓捐与今之所谓教,此二事,皆我国历史之所无,古人一切政书亦无有言及者。而此一二十年间始持以牧令至严之考绩,一切旧政除办差外,其功罪均莫论与此二者相较焉。”“故此二者之起者,有三类人焉,曰政府,曰督抚,曰州县。”“二者之害,受之者有一类人焉,曰民。”(18)“抗捐”与“闹教”不过是“内忧外患”时代性危机的具象化,它从普遍性意义上揭示着社会利益的分化程度及其社会矛盾的历史走向。
民变风潮汇聚着社会阶层各方利益和力量的纠葛和冲突,《论陕西民变》中说:“以铁路亩捐激成民变,蔓延十余州县,前后亘四阅月。”“终误于地方官吏之把持。”借路事大肆收取盐捐、亩捐,其间又有官绅之斗,将路权由绅办移为官办,“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以新政而害民生,“长负此加赋之累,相续于无穷也”,“缓须臾而不得”。(19)至各地层出不穷之毁学打绅事件,虽然表象上与“新旧观念”、“革新”与“保守”的价值取向不无联系,但对乡民而言说到底仍在于切身利害之所系。“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捐于官吏,于吾民为无益,则捐于学堂,于吾民亦为无益。”(20)
历史的演进有时与预设者的期望愈行愈远。“新政”的施行并没能消弭社会矛盾和化解统治危机,反而触发了并扩展着民变风潮的持久涌动。而其间,士绅社会角色和功能的变动,予民变风潮的影响至关重要。“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侪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起也。故按其原因,则知愚民之毁学,固非有意与学堂为难,实由平昔官府之敲扑过甚,故藉此而一泄其忿焉。”(21)显然,这与传统社会中“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22)的士绅的地位与功能已相去甚远。看来,“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23)的官—绅—民权力结构制衡关系,已如明日黄花,呈分崩离析之势。

迭次爆发的“民变”各有不同的致因和机缘,参与其中的社会力量的角色和作用也各有不同。但是通过对具有规模性的“民变风潮”的个案剖析,我们或可观察到地方士绅与“民变”孕育、触发、演变和结案的全程性关联。
1910年5月间山东莱阳爆发了以曲士文为首的抗捐运动。“民变”的直接导因是灾荒引发歉收,“粮价昂贵,为数十年来所未有”(24),农民无力缴纳当年捐税,要求提取多年存储的“社仓”积谷,而与掌控社仓的士绅发生冲突。其实,民众对于掌控“社仓”士绅的积怨由来已久。1880年莱阳县农产丰收后,百姓们记取前车之鉴(1876年莱阳县遭受严重旱灾,饿殍遍野)储粮备荒,存于各社社仓。但是,不久掌控社仓的士绅却勾结官府将储粮提进县城,高价变卖,低价入账,将粮款大部中饱私囊。通过对社会“公权”的运作将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化”,是传统时代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痼疾,也是触发官、绅、民利益冲突的根本性社会原因。莱阳“县令朱槐之于1908年复任后,将全县钱粮包给劣绅王圻、于赞扬、尉龙章等人开办的私人钱庄”,借助于“改制”将社会公权公然“私人化”,由此形成“绅官”分肥的利益重组。“每收银一万两,朱槐之从中抽取1500两。王圻等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农民交纳钱粮均按制钱、铜元各半搭配,仅此一项便使农民的负担增加25%。”(25)莱阳杂捐有地亩捐、契纸捐、染房捐、户口捐等十多项。以此,劣绅王圻、王景岳、于赞扬、张相谟、葛桂星在民众中素有“三害二蠹”之恶名。
问题还在于,以改革政制为目标的“新政”并没有根本触动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及其权力主体,而是将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新政”直接付诸传统权力进行操作。清政府的近代化新政不仅丝毫没有试图去解决这些矛盾,反而来了个火上浇油,建学堂、设警察全都假手劣绅,而经费则全部由百姓负担,国家一毛不拔。为此,莱阳县开征了契纸税、户口税、文庙捐、油坊捐、染坊捐、丝麻黄烟捐、牲畜捐、钉牲口蹄捐、瞎子捐等多种捐税。更加使人不能容忍的是,“这些捐税大部分被官绅们贪污,中学堂每年经费开支不过大钱1883吊,而经手劣绅王圻兄弟每年所筹之款至少不下14000余吊;警局每年经费不过大钱4695吊,而经手劣绅王景岳征收捐款7800余吊。”“新政”为这些劣绅的胡作非为、横行乡里提供了相当便利的条件,操控莱阳地方权力的士绅王圻、于赞扬等家族,均在县城里开设多家钱庄和店铺,不失时机地借助“新政”改制的公权,增加私利。王、于家族的钱庄存储了大量官款。(26)掌控乡村社会公权的士绅们“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27)
因此,莱阳乡民聚众要求提取“社仓”积谷来抵偿各种捐税,与其说是对灾荒应变的临时举措,毋宁说是对“劣绅”历史积怨的必然爆发。对于事后查证莱阳劣绅将“社仓”积谷“早经变价,现只存入四千吊,余皆无有”的问题,事实上早在“民变”之前就已公然哄传民间,并逐步累积为可以随机喷发的敏感触媒。因此,莱阳以抗捐为内容的“民变”一开始的直接指向就是“劣绅”。1910年4月21日,各乡农民在太平社社长曲士文和永庄社社长于祝三等人领导下成立“联庄会”,动员西北乡30多个村庄农民参加“讨还积谷”斗争;5月21日集700余人于县城城西关帝庙,准备面见诸劣绅论理。当得知劣绅早已避匿时,曲士文便带领群众拥入县署,逼迫知县答应传质劣绅,十日内算账、缺者追赔。至此,“索谷抵捐”的民众吁求演变为大规模群体性的“民变”风潮。(28)
作为不同类型的“民变”个案,我们可以发现长沙“抢米风潮”发生时明确的指向似乎是“官”,呈现出“官民冲突”的另一样式。但是,如果我们考察的视野并不局限于“抢米”事件爆发的近因,也不仅仅聚焦于事件走向极端时推演出的官民对立态势,我们仍然能够从中探寻到士绅在“抢米风潮”中所扮演的主导角色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始则官与绅固能和衷共济,继则官于绅遂多遇事优容,驯致积习成弊,绅亦忘其分际,动辄挟持。民间熟视官绅之间,如此侵越,亦遂借端聚众,肆其要求。”湘省地方权力结构的历史成因,为地方绅权扩张及其对官权的抗拒提供了独具的条件,“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亦荡然无存矣”。(29)事后湖广总督瑞澂将“湘乱”之源归咎于劣绅,虽不免官官护惜之意,却也并非无根之言。“臣念湘乱之始,固由地方官办理不善,而肇乱之源,实由于劣绅隐酿而成。”(30)对此,《长沙闹事之前因》一文有所剖析,谓湘省“近年民食之艰也,一因于铜元之滥发,货物价昂;一因工艺不兴,人民专恃农业;一为各省改征为募,湘兵归里,均失生业;一为社会教育不发达,而事权均操于顽绅”。“此次因不禁米而致民变,固在近因中之最近者也。”即使就长沙“民变”发生的近因而言,士绅也隐然居于主导地位,“由于官绅斗法,造成米价高涨,贫民难以忍受,蠢蠢欲动……奸商豪绅,既不顾人们死活,乘机大肆掠夺;民众要求官府开仓平粜,又不获准,因此自然地把仇恨集中到巡抚岑春蓂身上,斗争就这样起来了。”(31)
在官、绅、民三方关系已经处于随时可能崩解之际,就利益的调整方向而言,呈现出“官”向“民”的某种倾斜和士绅对民众利益的坚拒态势。当初,面对嗷嗷待哺的灾民,“初欲由官筹款,交绅经办,后知官款实在窘迫,始议劝募绅捐,先办义粜。闻该绅王先谦首先梗议,事遂迁延。”(32)正是在指望绅富捐办义粜遭拒后,岑十分恼怒,两次发布措辞强硬的告示,称:“无论绅富行店以及耕佃人家,均一律由团保秉公据实验明仓囤,除划出本户自留食谷不计外,但查有余存谷米或少至数石者,即属忍心害理,意存遏粜。一经清乡总绅查出或被本团举发,指名禀县罚究,并将徇隐团保议罚。”并要求“公谷”尽先平粜,如有“仓长掯留公谷不发及本境”等情事,一经查出,“仍将所罚谷米归入本团平粜公谷项下”。(33)因此,在官、绅、民三者利益关系上,至少从岑的主观意愿及其最初举措来看,更多地倾向于“民”的一方。正是由于“岑春蓂的两项措施直接损害了士绅的利益”,才使得“官绅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34)而士绅们则既不顾及民众的生计,也不虑及社会秩序的安稳,却在明画深图中谋取着官绅权力的重组。(35)
事实上,绅民利益冲突的先兆早已显露。1909年6月,常德数千灾民围官绅李亨宅,迫其捐款赈灾(36);1910年春湘潭贫民聚众索食强吃排饭,长沙靖港、衡州、醴陵、宁乡等府县“均有贫民伙众吃大户及捣毁砻坊之事”(37)。绅民利益冲突已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问题,而矛盾的症结正在于士绅阶层对于地方经济的操控。薪桂米珠之际,叶德辉“家中积谷万余石”,却“不肯减价出售,致为乡里所侧目,实属为富不仁猥鄙无耻”。(38)杨巩则“专营私利,广置房产”(39)。担任两湖米捐局总稽查的叶德辉的作为与莱阳劣绅的作派如出一辙,也是“勒令米捐全部存入他所开德昌和钱店,常集一二十万不解,以此牟利”(40)。只是久经历练的长沙士绅具有更娴熟的政治手腕,在事变发生后机巧地将“抢米风潮”中的绅民矛盾导向了官与民的直接对立。
就官、绅、民三方利益与力量的演变而言,“莱阳民变”与“长沙民变”的走向显有不同。“莱阳民变”以民绅直接冲突的形式展开,乡民曾以地方官为绅、民利益调整的“中介”,找官府“评理”;知县朱槐之也曾向乡民推说“所有苛捐杂税全由劣绅王圻、王景岳等所为”,允诺“按章收税、不征杂捐,偿还积谷”,并出告示革除劣绅王圻、王景岳等人的职务。但官绅利益的一体化使朱“出尔反尔”,终于导致“民变”猝然走高,乡民们于6月11日将劣绅王景岳等的房舍衣物付之一炬。绅、民冲突的极端化随即引发了官绅利益关系的破裂,士绅们显然对知县将众怒引向自己的行为极为恼怒,警察局局董王景岳遣其子王廷兰随劣绅王圻到济南运动,“携带万金,遍行贿赂,要求山东巡抚撤换朱槐之”。6月24日朱因“主莱事不善”被免职。但是,新任知县奎保“接受莱阳劣绅贿金3500两,将朱槐之所允各项协议一概取消”,并以莱阳民众“抗拒新政,结党倡乱”而请兵弹压。由此,事件升级,7月初,乡民聚集达10万之众,正式喊出“杀尽贪官污吏与诸劣绅”的口号。几乎同时,与莱阳相邻的海阳县乡民也于1910年6月6日起事,围攻县城,提出开仓赈荒,革除契税、浮收钱粮,惩处巡警等9项要求。县令向农民推说“浮收的钱粮银两,均被乡社绅士贪污”,海阳西乡群众于6月8日“发动了一场闹乡社绅士的斗争”,“分路下乡,斗绅士,分钱粮,开展了‘吃大户’运动”。这场斗争延续半个多月,涉及方圆百里,参加者达数万之多,斗争的直接指向始终是士绅。(41)
“长沙民变”的“祸首实系湘绅”(42),而“民变”的走向却隐然操控于士绅股掌之中:一方面一批由绅士派出的人员乔装“饥民”,处处表现出“对于庄公极深爱戴”的样子,大造由庄赓良做巡抚的舆论。另一方面,又由王先谦领衔用七绅士的名义,致电湖广总督要求更换湘抚,试图通过重组地方官绅权力结构达到士绅权益的最大化。湘绅们借助于“民变”,欲将“官绅之争久矣”的矛盾转化为“似专与巡抚为难”的官民冲突。4月14日,在事态已趋严重之时,官府动员“各绅以城厢各都团总”会议应对之策,绅士们即将“局势”当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筹码,甚至不惜以牺牲“新政”为代价。以孔宪教、杨巩为首的绅士提出与官府合作解围的七项条件即是:停办铁路,停办学堂,废警察,复保甲,平粜,开皇仓,撤常备军。内有绅与官讨价还价之争,外有民众之围困,在公开出场的官、绅、民三方力量的博弈中,似乎“绅民共构”为针对官方的力量,至少在表象上形成了这种态势。但从士绅们坚守的利益立场和其向官方开具的七项条件而言,集中表达的却是士绅的利(如对“绅捐义粜”的抵制)和权(如针对“新政”利权的夺取)的诉求,丝毫未及“饥民”的基本要求。这一利益指向与晚清各地“民变”风潮中“毁学”、“抗捐”的“绅民冲突”基本一致。“抢米风潮”中官民矛盾之所以日渐激化和最终以极端方式爆发,与长期隐匿着的“官与绅之间的斗争亦趋激烈”的历史纠葛不无关联,而官绅之争的历史内容最终借助于“民变”风潮得以宣泄。(43)
然而,一旦“民变”四起,且触及绅富的利益时,士绅们对于“民变”的隐蔽操控就转变为直接打压,“(三月初六日)乱民……纷纷抢劫……及抢劫省城绅富之说,绅士大恐,会集席氏祠,商议定乱方法,始主用重典之说。”因而,“民变”的结果仍然落实于“绅民冲突”的基点上,“一闻抢劫绅富,祸将至己,则立请重办”。(44)在长沙“抢米风潮”中,士绅们居于隐可操持民变,明可挤压抚臣的强势地位,意图左右逢源从中渔利。这一复杂的局势正可提示长沙“抢米风潮”中绅、民利益对立和官、绅权力结构分化重构的实态。
尽管“莱阳民变”与长沙“抢米风潮”中官、绅、民三方利益关系的表现特征不同,但最终揭示出的绅民利益的根本性冲突却基本一致。正是绅、民利益及其关系的冲突和恶化,构成了晚清以来地方社会“民变”大潮持续涌动的基本原因之一。

晚清以来,地方社会秩序频繁动荡与失控,尤其“民变风潮”多以绅民冲突的形式展开,作为地方权力主体的士绅阶层诚然难辞其咎。此后,“劣绅”之谓流布一时,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诠释乡村社会变乱的重要因由,如“莱阳民变,实由该县官抽捐过苛,劣绅助桀为虐之故”。奎保接任后,“与劣绅商办一切,遂致酿乱”。(45)然则,绅之所以为“劣”并从普遍意义上与乡民利益形成日趋严重的对立,实与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制度性变迁密切相关,而断非“正绅“与”劣绅“的道德分别所致。正是在这种制度性变迁过程中,不仅传统社会中相对稳定的官、绅、民利益—权力制衡关系猝然破解,而且将士绅阶层直接推向权力重构中心,在“新政”的体制更易中,形成了占据地方各项权力资源的士绅——权绅。
在相对于“新政”的“旧政”(姑妄称之——作者)体制下,士绅与乡民的利益关系虽不免等级之别,却不至于频繁出现严重的利害冲突。民国《醴陵县志》记载:“醴陵旧称岩邑,其人忍苦习劳,无甚富之家,而贫无立锥者所在皆是,当科举世,以博得一衿为荣,衣食足以自给,贫寒之士,资笔耕为生,不慕利禄……”“农民素勤耕种,平居与士类齐等”,“父老垂训,常以耕读并称,多合于今世平民主义”。(46)至少,基于乡里社会或宗族共同体利益相近的绅—民关系相对和缓,远不如官、绅之间利益关系的紧张。同治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围绕漕粮征收,乡村社会的士绅与乡民借助于宗族组织结成合力以对抗官府,在某些地区已经演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乡村宗族“动辄恃众抗官,逞强凌弱,转以宗祠为聚众逋逃之护身符,人命盗案,一入强梁之村落,往往不服拘拿”(47)。张仲礼的研究表明,士绅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和士绅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的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士绅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官府的行政。(48)
在传统社会官、绅、民基本利益—权力结构中,无论对于乡民还是对于官府而言,地方秩序的稳定和利益调节,通常都倚重于士绅阶层。“有清一代乡制未改……保正复名乡保……乃传达州署功令于各村之外,并不知乡政为何事……谓之无乡政时期可也。”(49)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生活功能的运转以及乡村社会的公共组织,如水会、老人会、堤工局等,也多基于士绅私人威望的构建。享有文化权威和社会权威的士绅阶层是这个控制系统的社会基础。不过,士绅对于地方事务的权力影响或支配作用,尽管不容小觑,却并不获得制度化的支持;同时,“凭借私人威望和能力办理公共事务”,也“不能做到现代行政所要求的常设化、制度化”。(50)
太平天国军兴时期,清朝地方大吏意识到必须调适与民间士绅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以有效借助民间士绅力量与太平军相抗衡。湖南巡抚张亮基于咸丰二年“尤汲汲以延访士绅通上下之情为务”(51)。地方大员的深切感受是,在官、绅、民三方力量的构架中,绅、民之间存在着更多的利益共识,并足可形成与官府角力的合力。因此,危机时代必得动员士绅以求抵御太平天国的破竹之势。湖南巡抚骆秉章认识到“官与民不能联络,绅为通之”,“务在官绅与民通为一气,丁胥吏役无所容其奸”。(52)由此,官、绅的利益共谋在团练中得以实现。(53)官为绅用,以绅为主的团练局,其征派“固然要由官府同意,但实际操作则是士绅自行其事”(54)。而且,“团练局有一大批局董、局绅,均是在地方有势力的上层乡绅”(55)。局绅或绅董群体的出现,预示着地方权势由士绅阶层向权绅集团的演变。(56)
士绅与团练机构的结合及其权力的组织化过程,开启了士绅阶层——以“士”为基本特征的文化权威和社会权威——的“绅权体制化”和“士绅权绅化”的历史进程。“19世纪中叶以后,清代传统乡里组织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这一变化趋向不仅体现为士绅开始成为里社、乡地组织的首领,也不仅仅体现为乡里组织职能由应付官差向广泛介入民事纠纷调解、征收赋税、办理地方武装的扩展,还突出表现为“不同于传统乡里组织、具有近代地方自治性质的各种会所”的兴起。有些乡地组织自身虽然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被置于士绅的领导之下,并开始承担地方公共职能”。(57)这一历史进程延续在“新政”或“地方自治”的制度更易中,并由此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空间和合法性基础,诚如周锡瑞所论:“地方自治会和较早的地方绅权设置之间,存在着意味深长的延续。”(58)
“近世地方政务日繁,就一州县而论,学务、警察、农工商务,百端待理,为牧令者,讵一身而万能也。东西列国,皆地方之人任地方之事,事无不举,而地方以治,政府所设之官吏,仅监督焉而已。”(59)与“旧政”不同的是,“新政”以及由此推进的地方自治制度,为日趋扩展的士绅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制度性基础(60),并将传统时代基于习惯或地方情境的非制度性绅权也加以合法化和制度化。“查各直省地方局所,向归绅士经理者,其与官府权限,初无一定,于是视官绅势力之强弱,以为其范围之消长。争而不胜,则互相疾视,势同水火”,如今则“经理在民,董率在官,庶得相倚相成之意,而胶扰可以不生”。(61)而且,在现代性制度建构过程中,地方经济和财政也自然受控于士绅,“地方自治经费既不能动用国家正款,则于旧有公款公产而外,不能不别开筹措之途……地方自治,以本乡之人办本乡之事,情亲地近,功效易见,而流弊亦易生。选举苟不得人,则假公济私,把持垄断,将利未形而害先见……”(62)此外,更多的新兴领域及其社会组织也为士绅的权益获取提供了历史机遇,“即如近数年间,教育会、商会等,其办有秩序者,固日进于文明,其貌是神非者,或益丛为诟病,此其所以为难”。从而“贤者有涂炭衣冠之惧,而自好不为,不肖者煽狐鼠城社之风,而路人以目”。(63)袁树勋此论虽多非议,却足证传统士绅对于新权力领域的掌控情况。
从传统体制走向近代体制,当然不啻为制度架构(组织层面上即形式)的转变,更具实质性内容的是权力主体的转变——“前清变法以前,即流外微秩,亦同属朝廷命官”,“乃自光绪之季,旧吏多裁,今之教育、警察等机关……多本县之士绅”。(64)即清末一些州县之财务、实业、警务、教育局所(魏光奇所指“四局”)等权力机构“均以士绅主持办理”。由此,地方公共事务(即公共权力)的主持不再仰仗于传统威望型人士(士绅),而更多地依赖于占有公共组织和权力机关的人士——即权绅。所以,“新政”启动的制度嬗变“实际上是将由士绅而不是由官员办理地方公共事务的传统做法制度化、机构化”。与传统时代不同,士绅在主持乡里公共事务时,“大多已经具有成文的法律法令依据”。(65)20世纪前期活跃于乡村社会权力中心的士绅们,“大多具有城镇团练局等准权力机构的局绅局董身分,或是议员校董,或是县政府机关的科长局长,或是区长区董……同时又是民间社会掌握族权的族长,他们掌握了城乡社会的政治权与经济权,在他们身上体现了地权、政权、绅权、族权的高度结合,他们是农村社会中的特殊阶级。”(66)

20世纪之初的“民变”呈现着发散型状态,虽然四面开花却较少聚集式大规模起义的爆发。从《东方杂志》关于民变的记录可知,触发“民变”的直接导因各有不同,但引发“绅民冲突”的导因却相对集中,一为户口调查,一为学堂。1909年《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说:各地“风潮迭起,此倡彼和”,“讹言朋兴,非理可喻”,南昌县属潭沙、香溪等处,乡民“纠众滋事”,及至“某乡绅出而排解,乡民不问理由,竟将某绅痛加殴辱,又闻有拆毁某绅房屋之说”。缘于“户口调查”的民变风潮直指士绅,各属士绅被打被抢层出不穷,“间有被杀之事”。是年五月二十七、二十八两日,崇仁县“聚众在统计处……并有联合各都全体,搜杀办事绅董之说”。六月,都昌县属六都地方,“绅士曾图南奉县照会,赶紧调查户口,结果被打,家亦捣毁”。安义县“初选当选人余承杰、龚杰士二绅,因充查户绅士,致遭疾视”(余被杀,龚残疾);樟树镇、新昌县、宁都州乡民捣毁、殴杀绅士多家(67);新淦县“乡民愈闹愈烈,殴绅拆屋,遍处抢劫,被害官绅逃匿城内,不敢回家”,“乡民欲将绅士灭口”;宁都县“又有数名绅士被打被抢”。(68)
“毁学”风潮也是“绅民冲突”的主要导因之一。《江西袁州乡民暴动余闻》记述:“宜春学务及新政捐款,多系庐元弼经手,遂至乘便弄权,苛细杂捐,任意抽收,并不禀官核办。”乡民“凡一切新政,皆疑绅士无故生事,遂衔恨绅界”。(69)直隶易州“近年借口办理学堂、巡警、自治等‘新政’,筹款加捐”,自治局开办后,局绅张某竟将义仓积谷尽行出售,一面又抽捐,名曰自治经费,饱入私囊。1909年7月27日,最终激起民变。(70)1909年后,浙江省各属乡民仇绅风潮四起。慈溪县、上虞县、遂安县、景宁县等乡民焚毁学堂,因“一些劣绅借办学为名,筹捐自肥,亦导致人们仇学”(71)。以至于上虞县学堂、教育会、劝学所、统计处、自治研究所等处被毁。“地方官既不能消弭于事前,复不能维持于事后。任令各机关停滞不行。”而江苏各州县也是“聚众毁学,拆屋伤人之事,几于无地不有”。包括江宁县、吴县、常熟县等数十处,“绅董为重点打击对象”。(72)
“地方乡绅积极主持及参与地方新政,特别是地方乡绅主持地方兴学和地方警政,改城镇庙宇神宇为学堂,向村落社会派征大量学捐与警捐,往往最遭村落农民的忌恨,村落农民反抗地方新政的斗争往往直接指向城镇学绅、绅董。同时由于官绅在新政活动中的矛盾,民变中出现的反绅不反官局面也与官府的挑拨有关。”(73)1910年“宜春民变”,官吏在日显激烈的绅民冲突中,扮演着推助、挑唆、鼓动的角色,酿成“官民合力”反绅的形势。官员对围城的乡民谓:“此非我官府要钱,乃绅士要钱。”致使乡民对于“一切新政,皆疑绅士无故生事,遂钉忿(原文如此,似为衔忿——引者)绅界,要进城毁学杀绅”(74)。据王树槐的统计,宣统二年(1910)正月至宣统三年(1911)二月的一年内,江苏乡镇共毁学堂50余所,自治公所18所。(75)浙江省慈溪、上虞、遂安等县在1911年二月间连续发生多起毁学风潮,学绅、绅董主持之教育会、劝学所、研究所、统计处被捣毁,乡绅家室也多被毁抢。“必欲进城毁堂,杀尽学界绅首而后已。”(76)
调查户口和兴建学堂是王朝“新政”中的主要内容,由此触发的“民变”显然表现为对“新政”的抵制。“湘乱之原因种种,自不徒在米价物价。”论其根源,则“所资办之新政,一切皆实事求是,然具足以召乱……”(77)莱阳“绅民交恶已非一日”,但“民变”也缘于“近年举办新政,假手乡绅,更不理于众口,积怨已深”。(78)不过,与“实为新旧交争之现象”的新旧士绅间的利益和权力的分派显然不同(79),对于乡民而言的“政”其实无所谓新旧,只要损及乡民基本生存条件之“政”均为“弊政”,因此表面上基于“新政”的“绅民冲突”,实质上是权绅利益的过度扩张影响到乡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所致。
首先,在中国传统“绅治时代”,制度化的区乡财务自然无从谈起,士绅办理公共事务既无常设财政机构,也“不是靠以公共权力和有关制度为依托的强制性税费”。地方公益事业在“前清举办自治以前,均系本地绅士自行办理”,“所有公款公产均由士绅共同筹集,自行管理收支”,“事后报县备案”。(80)在晚清地方制度的更嬗中,士绅对于地方公共事业和地方财政的掌控却实现了制度化、常规化。许多原本由官府直接办理的公务也转而成为绅办,如清末河南和山东的差徭由胥办(由胥吏和差役经办)改为绅办,由各里保轮流支应改为随粮带征(按地丁银每两摊派)或按亩摊派。问题是改为绅办后农民负担并非减轻而是浮收无度,“以摊派之弊而言,有由绅设局养车支差而摊之民间者,则局费开支虚糜浮冒,莫可究诘”(81)。“公差局改胥办为绅办……除舞弊侵渔外,每年定规稿案、签案、钱粮、杂物诸门曹各用钱六十六千,用印十七千,执帖十八千,跟班四十八千。”(82)因而,伴随着“举他人所行之数十年而始大备者,吾欲以旦夕之间行之”的“新政亟行”的政制变动,就是官绅利益共谋的公开化,所谓“财无所出,则一意取之于民,加赋增捐,络绎不绝,卒之无毫发之成效,惟是一般趋利速化之官吏,坐充其私囊而已”(83)。乡村政权的私利性变得更加赤裸裸,无复有道德掩饰。“中国农村的黑暗,算是达于极点。”(84)
其次,传统士绅与乡民虽有身分之别,却并不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因为士绅并不直接占有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知县汪辉祖对官绅民三者的关系有所感受:“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晓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85)但晚清以来,地方政制的演变走向却拉大了绅民之间的利益反差,使得占据乡村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权绅与乡民的生存利益直接发生冲突。如直隶易州“近年因办理学堂、警务、自治等事,加捐筹款,民情久已愤恨”。“一切新政,全凭三五劣绅把持”,“每每从中中饱”。(86)浙江武康县“因办理警察抽收捐款……民间积怨已久。是日(初一)又因细故,激动民愤,聚集多人,拥入县署”,以至于“堂被毁官被殴,警局被毁,警察遭殃,绅董顾某被殴”。(87)“毁学杀绅”(88)成为动员乡民的口号。
看来,“新政”与“旧政”体制下的绅民关系已经完全不同,“过去的社会精英有着强韧的地方关系并且毕竟与农村社会保持着某些接触。他们出于传统而多少还关心一些农民阶级的利益。”(89)而那些继起的“劣绅”们“乃终朝不脱鞋袜,身披长衣,逍遥乡井,以期博得一般无知农民之推重。其在农村中之最大工作,厥为(一)挑拨是非,(二)包揽词讼,(三)为地主保镖,(四)欺凌无知农民,(五)四处敲诈。”(90)正是“新政”的制度性安排改变了传统士绅的角色,以至于形成“学绅出入公门,鱼肉乡里”或“诸绅遂出入衙署,甚且藉以牟利,为众所侧目”(91)的新的利益格局。拥有地方社会公权的士绅,所关心的只是绅权的发展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只能养成“乡绅之势,驯至大于县官”(92)之局面。绅与民由身份殊分的两个等级转变为利益对峙的两个阶层,而且随着制度变迁的深入,这种绅民对立的利益分化过程愈演愈烈,使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利益调节终至戛戛乎难哉!
由此,传统时代基于文化、社会身份之等差而形成的乡民对于士绅阶层的社群敬畏,蜕演为基于权力压榨而形成的对“劣绅”集团的社会性忿恨,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遂相当普遍地以“绅民冲突”的内容展开。“新政”使士绅合法地占有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并使之在利益上与乡民直接对立,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时代“官民”对立的基本格局。“例如绅士,既无官守,分亦平民,然其威福与官吏无殊,而鱼肉平民或有甚于官吏。一旦立宪,则由干预地方讼事之劣绅进而为地方自治之议员矣”,“立宪之动机非发于国民,而发于在朝之民贼与在野之民蠹,岂惟与平民痛痒不相关,直利害相反也”。(93)因而,从1908年《河南》杂志宣扬的《绅士为平民之公敌》(94)到大革命时期“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政治动员,就不仅仅是流布于舆论层面的时风,而是蕴含着社会结构、权力结构变动的复杂多样性的制度变迁的时代内容。虽然,对于乡民的利益而言,“捐于官吏,于吾民为无益,则捐于学堂,于吾民亦为无益”,但从乡民的利益诉求和抗衡的难易程度而言,则又有根本的不同:“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侪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起也。”(95)所以传统体制下由“官逼民反”矛盾形成的非常规大规模起义,就更多地表现为“绅逼民死”(96)的具有新特征的普遍性社会冲突。
“新政”给予了传统士绅权力扩张的制度性、合法性基础,而权绅在资源的束聚过程中与民众利益形成直接的冲突,再加之新的权力制衡关系的缺位(97),使绅民矛盾和利益冲突缺乏及时和适度的调整而频繁地走向激化,不断以“民变”的方式爆发。晚清“新政”构成绅权“体制化”扩展的制度性基础,而权绅的“体制化”也就构成了“民变”或“绅民冲突”的制度性根源。
注释:
①Mary Wright, "Introduction:The Rising Tide of Change", in Wright(ed), China in Revolution: The First Phase 1900-1913(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 pp 1—19
②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3、4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85年版;杜涛:《清末十年民变研究述评》,《福建论坛》2004年第6期。
③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66页。
④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66页。
⑤相关研究成果见[美]安乐博《盗匪的社会经济根源:19世纪早期广东省之研究》,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34—543页;秦宝琦《从档案史料看天地会的起源》,《历史档案》1982年第2期;刘平《民间文化、江湖义气与会党的关系》,《清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⑥刘平:《民间文化、江湖义气与会党的关系》,《清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⑦安乐博:《盗匪的社会经济根源:19世纪早期广东省之研究》,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第536页。
⑧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69页。
⑨光绪二年五月廿四日《申报》,转引自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70页。
⑩《给事中李灼华奏学堂难恃拟请兼行科举折》(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95页。
(11)赵尔丰:《奏张治祥等结党联盟倡言改革片》(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第774页。
(12)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66页。
(13)台州民变结果不仅“小民无辜被压”,官府也“欺压绅士”。《详记台州民变原委》,《东方杂志》第7卷第3号,宣统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69页。密县知县“办理新政,颇为绅民不悦”,“大滋绅民之怒”,致纠众千余人捣毁县署。《宣统二年三月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4号,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55页。
(14)《名山新县志》,隗瀛涛等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8—160页。
(15)“甲辰以前,中国闹学毁学之事,见于学生;甲辰以后,中国闹学毁学之事见于愚民。”“愚民毁学,其咎则全在于官吏。”《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78页。在慈溪风潮中,学绅归咎于知县“纵匪仇学”,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以下简称《辛亥革命》)第3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54—455页。
(16)存萃学社编:《辛亥革命资料汇编》第1册,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0年版,第169页。
(17)杜涛:《清末十年民变研究述评》,《福建论坛》2004年第6期。
(18)《论近日民变之多》(社说),《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70—271页。
(19)蛤笑:《论陕西民变》,《东方杂志》第4卷第3号,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38—42页。
(20)《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78页。
(21)《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78页。
(22)李燕光:《清代的政治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7页。
(23)姚莹:《复方本府求言札子》,贺长龄编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3,“吏治”,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731),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第856页。
(24)1910年5月15日《申报》,转见刘同钧、董礼刚《莱海招抗捐运动与辛亥革命》,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25)刘同钧、董礼刚:《莱海招抗捐运动与辛亥革命》,第15页。
(26)《山东旅京同乡会莱阳事变实地调查书》,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9—11页。
(2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57页。
(28)《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13、14页。
(29)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95页。
(30)《湖广总督瑞澂奏特参在籍绅士挟私酿乱请分别惩儆折》,《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7页。
(31)《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25、284页。
(32)《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6页。
(33)《湖南巡抚部院岑春蓂告示》,《湘鄂米案电存》上,1910年铅印本,第61页,转见杨鹏程《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6页。
(34)杨鹏程:《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2页。
(35)湘绅们借抢米风潮,致力于改组湘省权力、更换抚臣的活动。
(36)湖南省地方志编辑委员会:《湖南省志大事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37)《湖南巡抚部院岑春蓂示谕》,《湘鄂米案电存》上,第64页,转见杨鹏程《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6页。
(38)杨鹏程:《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1页。
(39)《湖广总督瑞澂奏特参在籍绅士挟私酿乱请分别惩儆折》,《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6页。
(40)《长沙抢米风潮竹枝词》,转引自杨世骥《辛亥革命前后湖南史事》,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7页。
(41)刘同钧、董礼刚:《莱海招抗捐运动与辛亥革命》,第17、21页。
(42)《枢发署鄂督电》(宣统二年四月初四日),《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73页。
(43)《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前言”,第13、12、3页。
(44)《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3、96页。
(45)刘同钧、董礼刚:《莱海招抗捐运动与辛亥革命》,第26页。
(46)陈鲲修、刘谦纂:《醴陵县志》卷4,“礼俗志·风俗”,1948年印本,第8—9页。
(47)陶澍:《缕陈巡阅江西各境山水形势及私枭会匪各情形附片》,《陶文毅公集》卷25,转见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48)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51、67页。
(49)仇远延等纂修:《蓟县志》第3卷,“乡镇志”,1944年版,第1页。相关研究可参见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0—53页;邱捷《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的个案研究》,《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50)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53、72页。
(51)李翰章修、曾国荃纂:《湖南通志》卷108,“名宦志17·国朝6·张亮基”,扬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第16页。
(52)《骆中丞并村结寨谕》,张延绮等纂:《长沙县志》卷15,“兵防”,同治十三年刻本。
(53)相关研究参见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第395页。
(54)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第405页。
(55)贺跃夫:《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56)佐佐木正哉编:《清末的秘密结社》,第35—37页,转见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第414页。
(57)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79—80页。
(58)[美]周锡瑞着,杨慎之译:《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11页。
(59)《盛京将军赵尔巽奏奉天试办地方自治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17页。
(60)《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缮具清单》将地方自治范围规定为:“一、本城镇乡之学务: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宣讲所、图书馆、阅报社,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学务之事,二、本城镇乡之卫生:清洁道路、蠲除污秽、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公园、戒烟会、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卫生之事,三、本城镇乡之道路工程:改正道路、修缮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建筑公用房屋、路灯,其他关于本城镇乡道路工程之事,四、本城镇乡之农工商务:改良种植牧畜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劝工厂、改良工艺、整理商业、开设市场、防护青苗、筹办水利、整理田地,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农工商务之事,五、本城镇乡之善举:救贫事业、恤嫠、保节、育婴、施衣、放粥、义仓积谷、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救荒、义棺义冢、保存古迹,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善举之事,六、本城镇乡之公共营业,七、因办理本条各款筹集款项等事,八、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28—729页。
(61)《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26页。
(62)《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27页。
(63)《山东巡抚袁树勋奏山东筹办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41—742页。
(64)周保琛修:《东明县新志》卷9,“佐治表”,1924年版。
(65)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118、136页。
(66)朱英主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页。
(67)《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东方杂志》第6卷第8号,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223页。
(68)《续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东方杂志》第6卷第9号,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275页。
(69)《东方杂志》第6卷第11号,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五日,第367页。
(70)《东方杂志》第6卷第8号,“时事”,转见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 4期,第102—103页。
(71)《浙江乡民毁学余闻》,《东方杂志》第7卷第5号,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第27页。
(72)《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第7卷第6号,宣统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48—51页。
(73)朱英主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第650页。
(74)《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第353—355页;《辛亥革命》第3册,第421页。
(75)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版,第205—206页。
(76)《辛亥革命》第3册,第454—455、416—419页。
(77)《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47、251页。
(78)《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第7卷第8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61页。
(79)湘省“杨、孔诸劣绅,素反对新政,乃利用此机会,竟令泥木匠焚毁各教堂、学堂及各码头、烧府中学堂”,《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30、237页。
(80)《山东历城等34县调查自治清册》,北洋政府内务部档案,转见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138页。
(81)《河南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差徭”,转见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第84页。
(82)熊祖诒:《上当事书》,转见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第85页。
(83)《湘乱危言》,《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45页。
(84)李大钊:《青年与农村》,童富勇等:《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949—953页。
(85)李燕光:《清代的政治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257页。
(86)《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8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99—101页。
(87)《宣统二年三月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4号,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51页。
(88)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资料》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第85页。
(89)[法]谢和耐着,耿昇译:《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2页。
(90)周谷城:《农村社会之新观察》,《周谷城史学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03页。
(91)《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11号,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164页。
(92)《绅衿说》,徐载平、徐瑞芳编:《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新华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93)静卫(汪兆铭):《论革命之趋势》,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536页。
(94)《绅士为平民之公敌》谓:“其所谓立宪,所谓地方自治者,并非真心,而彼绅士反利用此新政之名目为其引火之导线”,“夫政府犹发踪之猎人,而绅士则其鹰犬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302—305页。
(95)《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78页。
(96)(群众)数百人手执竹牌,上书“官逼民反,绅逼民死”字样,押送清乡员到省城,控告官吏扰民罪行。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第103页。
(97)已有的研究认为,士绅管理的地方性活动的范围,从未很清楚地与官方统治范围划分开来,所以官方的软弱必然导致名流的越权,反之则处于无休止的争议之中。明确划分“地方人士管理地方事务”的范围,有可能使地方名流的积极参与和官方的压制都不至过分。参见R. Keith Schoppa, 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 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th Century(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pp. 31—33。关于山东和江苏自治机构的详细情况,见张玉法和王树槐的论文,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197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