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颜德如/颜俊儒:严复参照何种英译本翻译孟德斯鸠《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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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颜德如/颜俊儒:严复参照何种英译本翻译孟德斯鸠《法意》?

【原文出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福州)2013年11期第81~86页
【英文标题】Which English Version Did Yan Fu Refer to Translate Montesquieu's The Spirit of the Laws
【作者简介】颜德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颜俊儒,四川绵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和思想政治教育。
【内容提要】严复到底是依据哪个英译本翻译了孟德斯鸠《法意》以及他从何处得到这个英译本?学界对此很少深究。根据笔者的研究,他使用的应是纳琴特英译本,但未必是1749年或1752年版本,而是后来的重印本。而北京图书馆馆藏有1900年和1914年纳琴特英译本。严复最有可能就是参照1900年印行的纳琴特英译本翻译了《法意》,向其提供这个英译本的最有可能便是商务印书馆的张元济,因为严复不仅与张元济交谊笃厚而且又与商务印书馆有长期而密切的合作关系。
【关 键 词】严复/《法意》英译本/纳琴特
大约在1903年到1909年,严复根据《法意》英译本进行了翻译。以往学界对这个译本的质量争论甚多,但是对于以下两个问题却很少问津:他依据的是哪个英译本以及从什么渠道得到英译本?本文就此进行考析。
一、依据哪个英译本?
严复究竟依据《法意》的哪个英译本来着手翻译,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没有答案,主要是因为从今天所能见到的严复留下来的各种文字材料中,没有留下任何记录。国内学者曾经提到《法意》的一个英译本即1768年版本。熊月之指出,英国人在1768年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译为英文。①皮后锋的大作《严复大传》亦持这种观点②。这种说法需要考察的是:一是依据来自哪里?二是英国人是在1768年才把《论法的精神》翻译出版的吗?
据笔者分析,这种说法的依据是张相文译本《万法精理》的“译本凡例”:“孟氏原着用法文。千七百六十八年,英人译以英文,日本明治八年,何礼之复由英而译和。虽经重译,而于孟氏初义,盖无稍出入。”③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比较可信的。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说“千七百六十八年,英人译以英文”,而非说这是《论法的精神》的第一个英文译本。我们都知道,今天传世的很多书籍,都认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出版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就有22个译本。英语是欧洲的主要语言之一,孟氏写此书也部分是基于英国政治制度的激发。因此,英国人翻译此书的时间即使不会早于1750年,也不至于晚到1768年。据路易•戴格拉夫的研究,当英国人在1749年年初准备翻译《论法的精神》时,一位叫多姆维尔的出版商(也是孟德斯鸠的朋友)曾经托人征求过孟德斯鸠本人的意见:“如果他认为需要做些修改或增删,以适合英国国情,而且把改动的情况告诉我……以便征求作者的意见在英文译本上作出相应的改动……翻译即将开始,作者如果有事要交代,希望尽快告诉我。”④同年3月,英国人托马斯•纳琴特埋头翻译《论法的精神》。大约是6月后,他除了告诉英文版的《论法的精神》将在本年冬天出版外,还对孟德斯鸠说:“纳琴特说,英语很适宜于《论法的精神》的简练文体,他自信能让译文像原文一样刚劲有力。书中有些段落比较抽象,我派人问他是否需要向他作些解释,他回答说不需要。”由此可见,英译者非常自信。另外,多姆维尔也比较看好纳琴特。1750年10月18日,孟德斯鸠给纳琴特去信,感谢他十分忠实于原着:“你的译文没有任何错,所有的错都是原文的错,我要感谢你,因为你想尽办法不让这些错误显露出来。我觉得,你甚至想把我的文风也译出来,让译文与原文就像是两姐妹似的。”⑤这些告诉我们,《论法的精神》的英译本最早是1749年,并且这个译本得到孟德斯鸠本人的称赞,所以说这个译本比较可靠。正是这样,当代西方学者还在征引这个译本⑥。
因此,英国人绝对不是1768年才把《论法的精神》译成英文。如果说1768年英国又对《论法的精神》进行了翻译出版,是可信的。当然,1768年英国再版了纳琴特的译本也是可能的。由前可知,张相文译本的“译本凡例”并没有说明英译者是谁。笔者从互联网下载的英译本是纳琴特的1752年再版本。这也说明,纳琴特版本比较看好,后来再版了若干次。那么,严复使用的英译本到底是不是这个版本呢?笔者认为,如果严复翻译《法意》就是针对张相文译本的话,他最有可能采用英译本应是1768年英译本。现在无法确定的是,1768年版本是重译本还是纳琴特再版本。为了分析这个问题,笔者将从纳琴特译本中抽出两段来与严复译本对照。
其一:
God is related to the universe, as Creator and Preserver; the laws by which He created all things are those by which He preserves them. He acts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because He knows them; He knows them, because He made them; and He made them, because they are in relation to His wisdom and power.⑦
严复的译文:“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上帝之于万物,创造之者也,亦维持之者也。其创造之也以此理,其维持之也亦以此理。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其循此则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则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则也,以即此为其知能故。”⑧
张雁深依据法文版的译文:“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保养者;这便是上帝和宇宙的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律,就是他保养时所依据的规律。他依照这些规律行动,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律。他了解这些规律,因为他曾制定了这些规律。他制定这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关系。”⑨
孙立坚等人同样依据法文版⑩的译文是:“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保管者:以此产生的规律,便是保管时参照的规律。上帝遵循这些规律行事,因为他熟知这些规范;之所以他熟知这些规范,因为正是他制定了这些规范;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范,因为这些规律与他的才智和能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1)
从以上三段话,我们似乎看不出有何区别。因为,它们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严复译文有添句:一是“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二是“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当然,严复在翻译中有时会不取“直译”而用“意译”,或者以添加一些“按语”或文句的形式来表现(12)。张雁深和孙立坚等各自的译文,都力求忠实于原文,没有擅自增添语句。从这一点,我们当然还无法断定严复使用的就是纳琴特译本。
我们不妨琢磨一些细微之处。首先注意laws或lois的翻译。严复把laws译为“理”,而不是“法”,这没有什么奇怪,因为他说过“法理初非二物”(13),也就是从原初意义讲,“法”与“理”本身就是一个东西。张雁深与孙立坚等各自的译文在翻译lois出现了差别:前者把lois通译为“规律”,后者把第一个和最后一个lois译为“规律”,把中间的lois译为“规范”。这说明二者在处理lois时不一样,也表明他们可能使用的是不同的法文版。当然,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法语lois一词本身的含义造成的,因为它有“法、法律、规律”等意思(14)。此处还透露一个信息,就是在将lois译为英语时,学者体察出了lois含义的多样,所以注意了区别。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严复的译文找到证据:严复把laws译为“理”,但是在这一段的后面,用的却都是“则”。而纳琴特,的英译本正好体现了这种差别:前面用的是laws,后面用的是rules。不过,这还不能说明严复用的就是纳琴特译本。其次,注意严复译文中的“宇宙”和“万物”两词。我们从张雁深和孙立坚等各自的译文,都只发现了“宇宙”一词。严复的“宇宙”一词对应的自然是the universe,“万物”对应的是all things。正是由于上帝为“宇宙”中的“万物”制定了laws,而“民”是“天”或“宇宙”之生,是“万物”之一,所以严复才说“天生民,有物有则”。由此,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严复用的就是纳琴特英译本。
最后,我们再用另一个英译本来做比较。剑桥大学1989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最新英译本中关于这段话的译文是:
God is related to the universe, as Creator and Preserver; the laws according to which he created are those according to which he preserves. he acts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because he knows them; he knows them because he made them; he made them because they are related to his wisdom and his power.(15)
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这里没有使用all things。这就进一步证明,严复使用的版本是纳琴特译本。此外,我们把张相文这一段的译文也引录于此:“就真宰与诸物之关系言之,其初所以为造物主之法,即其后所以育物之法也。惟真宰持此法,故其化工无一不适于法。惟真宰持此法而创造之,故时行物生,秩然有条而不紊。”(16)
只要把这段译文与严复的比较,我们就知严复所言不虚了。就拿God的翻译来说,是译为“上帝”或“天”,还是译为“真宰”更为中国人接受,读者自可判断。
其二:
The law which, impressing on our minds the idea of a Creator, inclines us towards Him, is the first in importance, though not in order, of natural laws. Man in a state of nature would have the faculty of knowing, before he had acquired any knowledge. Plain it is that his first ideas would not be of a speculative nature; he would think of the preservation of his being, before he would investigate its origin. Such a man would feel nothing in himself at first but impotency and weakness; his fears and apprehensions would be excessive; as appears from instances(were there any necessity of proving it) of savages found in forests, trembling at the motion of a leaf, and flying from every shadow.(17)
严复的译文:“法之禀于自然,而关于人道最重者,莫若知天人之交。然而重矣,以云首立,斯大谬矣。太始之人,具其能知之才,未有能知之事。其心所有之观念,必非以虑而得之。所急者在保生,而其生之所由来,不暇计也。如是之人,彼所自见者,至弱极而已,故其怖畏之情,亦过吾人远。此观于山林野人可以证也:一树之摇,为之战栗,一影之见,乃必狂奔。”(18)
张雁深的译文:“自然法把‘造物主’这一观念印入我们的头脑里,诱导我们归向他。这是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但并不是规律的顺序中的第一条。当人还在自然状态的时候,他应当是只有获得知识的能力,而知识却是不多的。显然,他最初的思想绝不会是推理的思想。他应当是先想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然后才能再去探究他的生命的起源。这样的一个人只能首先感觉到自己是软弱的;他应该是极端怯懦的。如果人们认为这点还需要证实的话,那么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野蛮人。什么都会使他们发抖,什么都会使他们逃跑。”(19)
孙立坚等的译文:“自然法引导我们归顺‘造物主’,使它像印记一般嵌入我们的脑海中,由于至关重要的因素,它成为自然法中的第一规则,但却并非规则顺序中的第一条。当人类处于自然状态的时候,有获得知识的权利,尽管那时的知识甚少。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如果人们如要证明这一论点的话,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那些野蛮人群;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战栗,四散奔逃。”(20)
从第一句的翻译来看,严复为了追求本土化,用了“人道”、“天人之交”等,可以说基本上走样。这只要看张雁深和孙立坚等各自的译文就知道了。严复译文与后两者译文的最大差别在最后一句。后两段译文基本一致,张雁深的是“什么都会使他们发抖,什么都会使他们逃跑。”,孙立坚等的是“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战栗,四散奔逃。”。严复的译文是“一树之摇,为之战栗,一影之见,乃必狂奔”,这与纳琴特的译文trembling at the motion of a leaf, and flying from every shadow. 最为契合。就此,我们可以断定严复用的就是这个译本。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再看另一个英译本此处的译文:
The law that impresses on us the idea of a creator and thereby leads us towards him, is the first of the natural laws in importance, though not, first in the order of these laws. A man in the state of nature would have the faculty of knowing rather than knowledge. It is clear that his first ideas would not be specularive ones; he would think of the preservation of his being before he seeking the origin of his being. Such a man would at first feel only his weakness; his timidity would be extreme: and as for evidence, if it is needed on his point, savages have been found in forests; everything makes them tremble, everything makes them flee.(21)
注意这段译文的最后一句everything makes them tremble, everything makes them flee. 如果严复用的译本是这样的英译的话,他不会译为“一树之摇,为之战栗,一影之见,乃必狂奔”。这段英译与张雁深、孙立坚等各自的译文,倒是比较接近。
此外,我们看一下张相文译本:“人性必有依归,而后可与为善。今人心中皆知敬天以为依归,此性法中最要义也。夫人当生初,未尝学习,已略知事物之理,此非发于天然者乎?若谋保护其身,能知其身之孱弱而畏怖恐惧,因此自虑其身之一念,而不敢有残害他人之心。此性法中最初第一义也。试观深山之野人,闻叶动而惊,见物影而走。”(22)
如果仅就最后一句来看,张相文译本倒真与纳琴特译本比较接近。这似乎也表明,1768年译本可能就是纳琴特译本再版。总之,严复所采用的英译本应是纳琴特译本。
此外,还有一点证据能说明严复采用的英译本是纳琴特译本。北京图书馆在1955年2月编印了《纪念世界文化名人孟德斯鸠逝世二百周年(1689-1755)》的小册子,内分三部分:“生平简介”、“着作目录”和“有关论着”。在“着作目录”的最后两处,记载的就是分别出版于1900年和1914年的纳琴特英译本(两卷本)。1900年的那个印本,由New York 戴格拉夫:《孟德斯鸠传》,许明龙、赵克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96页、第397页。
⑥证据之一是罗兰•斯特龙伯格提供的《论法的精神》英译本的封面,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英文版出版的时间是1752年和英译者的名字纳琴特。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141页。证据之二是美国哈佛大学在1949年出版了这个版本。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3页注释①。
⑦(17)THE SPIRIT OF LAWS, Book I(1), 1752, by Thomas Nugent, http://www.constitution.org/cm/sol.txt
⑧《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2页。笔者依据纳琴特英译本的译文是:“[于是],我们才说:上帝之所以与宇宙有关系,就在于前者肩负创造者[造物主]和维持者之身份。上帝依靠法创造了万物,同时又借此来维持万物。上帝遵循规则[也就是法]而行,因为他洞悉规则;上帝之所以洞悉规则,因为他创制了它们;上帝之所以能创制它们,正是由于它们与他的贤明和权力相关。”
⑨张雁深依据的是《论法的精神》最完备的法文版本,该版本是1949年巴黎卡尔涅兄弟出版社出版的贡扎格特鲁克校订本。这个版本有两点特色:一是参照不同的版本进行了校订;二是书末附有“编者注”。张雁深:“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1-22页。说是“最完备”版本,并不意味着是最佳的版本。夏克尔顿认为,孟德斯鸠着作的最佳版本是由安德烈•马松指导编辑的《孟德斯鸠全集》,巴黎,纳热尔(Nagel)版,3卷本,分别出版于1950、1953和1955年。当然,也不意味着是最流行的版本。夏克尔顿认为,由罗杰•卡伊瓦介绍和注释的《孟德斯鸠全集》是最流行的版本。该书由巴黎普里亚特图书馆出版,2卷本,分别出版于1945年和1951年。罗伯特•夏克尔顿的《孟德斯鸠评传》,刘明臣、沈永兴、许明龙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4页。
⑩该译本依据巴黎加尔涅•佛拉马里翁出版社1979年法文版译出。孙立坚等:“译序”,《论法的精神》上册,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页。笔者怀疑这个版本与张雁深所用版本是同一个版本的不同印次。后者所谓的“加尔涅”与前者的“卡尔涅”应是翻译的差异。
(11)(20)孙立坚等译:《论法的精神》上册,第5-6页、第8-9页。
(12)参见张瑛:《严译〈天演论〉与中国近代文化》,《贵州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13)《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页。
(14)这一点,侯鸿勋早已指出。见氏着:《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2页。
(15)(21)The Spirit of the Laws, 1989, Edited by ANNE M. COHLER & BASIA C. MILLER&HARROLD S. STONE,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剑桥政治思想史原着系列)影印本,p. 1, p. 6
(18)《孟德斯鸠法意》上册,第4-5页。笔者的译文:“自然法把‘造物主’这一理念深深地植入我们的头脑,使我们倾心于他。这是自然法中最重要的规条,但不是第一条。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在获得大量知识之前,已具有[一些]理解的能力。[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在自然状态中,人类首要的理念不是沉思的禀赋,不是去探究其生命的起源,而是如何自我保护。因为,他们倍感怯弱无能,时时处于极度恐惧与不安之中。[如果有必要证明这一点的话],我们只要看看生活在森林中的野蛮人就知道了:一叶飘摇,为之战栗;一影忽现,为之狂奔。”
(19)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5页。
(23)北京图书馆编印:《纪念世界文化名人孟德斯鸠逝世二百周年(1689-1755)》,1955年,第3页。
(24)(28)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641-642、第642页。
(26)(27)(29)《严复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18-519页、第527页、第524-525页。
(30)孙应祥:《严复年谱》,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0、214-215页。
(31)王蓫:《严几道年谱》,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