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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孙科志、刘牧琳:晚清时期上海的朝鲜人研究
作者简介:孙科志,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刘牧琳,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原发信息:《史林》(沪)2016年第5期 第17-25页
内容提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最重要的贸易港口和内河与沿海航运枢纽,1843年开埠以后的上海成为遣送漂流到中国东南沿海的朝鲜漂流民之中转站,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朝鲜官员、商人和学生前来,或公干,或经商游历,或求学。对于来到上海的朝鲜人,无论是漂流民还是商人,上海官府出于“怀柔远人”之意多方给予关照,即便是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中国社会存有朝鲜人充当日本间谍的忧虑,也对在沪的朝鲜商人予以妥善安置,“使朝鲜国体不致有失”。所有这些都给来沪的朝鲜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日后朝鲜人将上海作为反日复国基地奠定了基础。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国门洞开,与世界各国的交往开始增多,特别是以贸易为中心的民间交往日趋活跃。近在咫尺的朝鲜虽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民间交往却仍受到诸多限制。到19世纪70年代,中朝之间的民间交往才逐渐增多。1882年清政府与朝鲜政府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以下简称《贸易章程》),允许两国商民在双方通商口岸之间往来,解除了两国民间交往的束缚,民间贸易往来更趋活跃。作为中国开埠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通商口岸,上海自然也吸引了不少朝鲜人前来,或经商贸易,或观光游历,也有一些青年才俊前来上海求学,长期滞留在上海的朝鲜人逐年增多。20年前,孙科志在撰写博士论文《日帝时期上海韩人社会研究》时也曾涉及这一话题,①但因当时条件限制,并没有挖掘到晚清时期上海朝鲜人的资料,对这一时期的上海朝鲜人仅一笔带过。随着晚清时期报刊资料整理工作的进展,笔者发现不少这一时期在上海活动的朝鲜人相关资料,有必要对这一时期在上海的朝鲜人的活动情况进行整理,以便补充前作。
一 朝鲜漂流民
由于中国和朝鲜在地理上很近,隔黄海相望,最近处仅300多公里,在海上活动时若遇风浪,很容易漂到对方海岸。历代均有朝鲜人漂流到中国东部沿海。到了近代,随着朝鲜人海洋活动的增加,漂流到中国海岸的朝鲜人逐年增多。对于这些朝鲜人,最初大多由当地政府妥为安置,然后送至省城,再由省级要员上奏朝廷,将其送至北京,待有朝鲜使节归国时附便送回原籍。
1872年11月,朝鲜人高文宗等7人出海捕鱼时,在山东省成山头东南六百里的海面上遭遇风浪,因渔船被风浪击破而坠海,被从附近经过的英国商船所救,后来又被辗转送至山东省城济南。时任山东巡抚丁宝桢根据“朝鲜国民人飘泊到东,历系委员护送赴者(或为“都”之误——笔者注),附便回国”的前例,派员将7名朝鲜人“伴送入都”。②1874年9月,朝鲜全罗道康津郡的梁用湜等15人“乘一杉板出海捕鱼,陡逢飓风,漂到大洋”,被福建省金同春商船救起,随船被带至烟台。山东巡抚、漕运总督文彬接报后饬令沿途各州县“一体接护到省”,经验明后“委员伴送入都”。③1878年,朝鲜全罗道灵岩县的梁孟然乘船出海采办橘柚,后遇风浪飘至浙江定海涨茨海口,被当地地保救起并报官,后由“宁波府委送省城,转护到京安插会同馆,令通事送回该国”。④
随着海上交通的发达,各地开始利用海道护送朝鲜漂流民,但最初并不是利用海轮将朝鲜漂流民直接送回国,而是先将他们护送至上海,利用海轮自上海护送至天津,然后再送至北京“赴便回国”。“闽省历来遇有朝鲜遭风难民,向因海道未通,皆系派员由驿护送(至)京赴便回国。”但是后来海运逐渐发达,轮船可以从上海直达天津,于是福建省开始将救援的朝鲜漂流民“派员航海送交上海道,委员送赴天津,复由津转送至京”。1876年朝鲜漂流民金兴发等就是先从海路被送至上海,再由上海搭海轮送至天津,然后再送至北京“赴便回国”,1878年朝鲜难民金春等也是由“候补通判吴元绦将该难民搭轮护送赴沪,交上海道,派员换搭轮船送至天津,再由天津道委员转送入都,交四驿馆赴便资遣回国”。⑤由此可见,上海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其逐渐成为转送朝鲜漂流民的中转站。
1882年清政府与朝鲜政府签订《贸易章程》,允许中朝两国民人到对方的通商口岸经商贸易,1883年设在上海的轮船招商局又开通了上海直达朝鲜仁川港的定期航轮。这一方面便利了中朝民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也为上海成为将朝鲜漂流民直接遣送回国的中转站奠定了基础。
虽然从1883年起上海就具备了将朝鲜漂流民直接遣送回国的条件,但就《申报》的报道来看,直到10年后的1893年才有相关报道。1893年3月,“有朝鲜国遭风难民十六人奔投苏松太兵备道署,环求抚恤,聂观察怜之,饬发上海县妥为安置,据情禀报。旋奉内谕,发往西门内万寿宫暂行栖止,听候资遣回国”。⑥与之前的漂流民不同的是,以申伯弘为首的这批漂流民原本“载清餐鱼来沪”销售,也就是说他们是来上海进行贸易的,遇救后被暂时安置在上海西门内的万寿宫,4月22日搭便船回国。⑦由此可见,从1893年开始,漂流到中国东部沿海的朝鲜民人不再像以前那样被送到北京后再“附便回国”,而是将其送到上海,由上海直接搭乘前往朝鲜的轮船。事实上,经由上海遣送归国的朝鲜人并不仅限漂流民,因其他各种原因流落各地的朝鲜人也大都经由上海被遣送回国。
对于被送到上海的朝鲜人,最初上海官府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多将他们送至被误认为是朝鲜政府派驻上海的商务委员李承凤处。后来随着被送来的朝鲜人逐渐增多,上海官府也摸索出一套应对的办法。一般朝鲜人被送到上海后,先由官府询问,然后将其临时安置在西门内的关帝庙,并提供日常饮食,遇到天寒,还为他们提供衣被御寒。俟有轮船前往朝鲜,便将他们送至船上遣送回国。如若没有便船,便出资为他们购买船票遣送回原籍。有时也允许被解送到上海的朝鲜人投靠亲友。1895年5月从崇明县解送至上海的35名朝鲜漂流民中就有“四名与寄寓北市之朝鲜人相识,可以招留”,剩下的31人被遣送回国。⑧
从1893年到1911年的近10年中,以1894年和1895年遣送朝鲜人的次数最多,人数也最多,这也许与朝鲜局势有关。1894年朝鲜爆发东学农民起义,接着又引发了中日甲午战争,朝鲜半岛成为战争的重要战场。在这种形势下,不少民众不得不出海讨生活,这导致了漂流到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朝鲜人增加。当然被遣送的也包括一些在中国各地经商不善而流落街头的朝鲜人。1894年8月被遣送归国的金昌麟、安光信和9月被遣送的两名姓名不详的朝鲜人都是在中国各地售卖参药的行商。⑨
值得一提的是,在接收、安置和遣送朝鲜人的过程中,上海官府本着人道关怀的原则做了妥善、周密的安排,特别是时任上海县令的黄爱棠⑩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在上海的朝鲜人的肯定。1895年4月当传出黄爱棠“有调署南汇之说”时,久居上海的朝鲜商人李承凤特“制就匾额一方,文曰德及三韩”,另外还定制“德政牌四扇,文曰望降吴郡、慈济韩民、绩懋申江、惠周海甸”,并亲自送至县衙。(11)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上海官府处理遣送朝鲜人的措施还是比较妥当的。
二 朝鲜官员和学生
到上海的朝鲜人中,最多的是由各地送来的漂流民或流落各地的小商贩,但他们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在上海停留的时间也有限。另一个在上海停留时间较短的群体是来自朝鲜的政府官员。明朝灭亡后,朝鲜被迫成为清的属国,每年都会有使臣赴华。最初来中国的朝鲜使臣多是从陆路经东北地区进入北京,然后再原路返回,鲜有使臣会绕道江南地区,但开埠之后这种情况便发生了变化。一些使臣在完成贡使任务后,会携带本国特产人参来到富庶的江南地区求售。1879年1月,朝鲜贡使李丙龙、李炳鳞、金学英等从北京来到上海,投宿于法租界的义和客栈,“带有伊国所产最上人参,先谒海关道制观察,随谒本埠诸官,冀得善买而沽也”。(12)轮船招商局开通上海至天津的航路之后,来上海的朝鲜使臣增多。天津是朝鲜使臣由传统的陆路前往北京的必经之路,因此有的朝鲜使臣便会搭乘招商局的轮船前来上海,或从上海搭轮前往天津。(13)除了使臣之外,也有朝鲜政府官员通过其他途径来上海游历观光。1881年8月,“本埠近日来一高丽人。此人向在高丽为官,因知上海旅居西人最多,故欲历观各行家、洋人房屋、什物,以广见闻。但其人于各国语言皆不能说,惟能识中国字,遇人皆以笔谈”。(14)这些顺便来上海的朝鲜使臣也好,专程来上海游历的朝鲜官员也好,大多是因个人原因来到上海,在上海停留的时间也较短。
也有奉朝鲜政府之命前来上海的官员。1882年壬午军乱之后,清政府开始加强与朝鲜的宗藩关系,作为加强宗藩关系的一环,1883年清政府帮助朝鲜政府筹设海关。1883年1月23日,朝鲜政府派遣权知协办交涉通商事宜闵泳翊和德国人穆麟德(Paul Georg von Mǒllendorff)前往上海筹措设立海关的费用和招募相关人员,此后不断有朝鲜官员奉命前来上海,一直持续到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但是这些官员在上海停留的时间都不长,一般是公差结束后就返回。
除了这些因公干来上海的朝鲜官员,还有一些朝鲜官员因国内政局变动来到上海。1884年朝鲜甲申政变失败后,曾参与其中的尹致昊被政府定为逆贼,于是便在美国驻韩国公使的帮助下来到上海,入美国人林乐知执教的中西学校就读,到其1888年10月16日前往美国留学为止,尹致昊在上海居住了4年。在美国的学习结束后他又来到上海,在中西学校任教,长达一年。(15)因政局动荡来上海的朝鲜官员还有闵泳翊。闵泳翊为闵台镐之子,后来被过继给高宗王妃闵妃的哥哥闵升镐,这样就成了闵妃的侄子。在朝鲜王朝末期的政局中,闵氏戚族势力与高宗之父兴宣大院君一直处于对立之中。1885年,在壬午军乱中被清政府拘捕并软禁在承德的兴宣大院君获准回国,一直与大院君处于对立关系的闵泳翊为了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便于1886年来到上海,寓居在英租界戒酒会,不久又前往香港,自港返回后便居住在法租界的密彩里西饭店。(16)此后,闵泳翊一直居住在上海,是第一个在上海长期居住的朝鲜人。由于资料不足,无法对其在上海的活动做详细的考察,但其后来应该是在上海购置有地产,被称为闵公馆,还雇有中国佣人。(17)
与短暂停留的朝鲜官员相比,朝鲜学生在上海居住的时间较长。其实晚清时期在上海的朝鲜学生并不多,除了上文提到的尹致昊外,还有1883年8月来到上海的韩人尹抬柄、尹定植、闵周高,他们到上海后就读于英华书馆。(18)另据《申报》的消息,1883年,“某司马囚公赴朝鲜,近日公旋偕三朝鲜人来华,即在上海习学西国语言文字。此三人中二尹姓一闵姓,均系大家世族之子弟。闵姓年仅十四岁,秀外慧中,足称大器。尹姓一二十五岁,一二十岁者,颇通华语,现即居于某司马寓内”。(19)《申报》的另一条与此相关的消息称“去年有朝鲜贵介子弟三人由张敬甫别驾带同来沪习学西文,已列前报……”(20)根据这两条消息,这三名朝鲜学生是由别驾张敬甫(21)带到上海学习西洋文字的。虽然《申报》没有记载这些朝鲜学生的名字,但从其姓氏和来沪时期来判断,应是前文提到的尹抬柄、尹定植、闵周高。他们到上海后居住在张敬甫的寓所内,张敬甫对他们“管束极严,不准其外出闲游,以致废学”,但“三人之中有一人时于暇晷出游,或在东洋茶馆啜茗,或在中国弹子房打大弹,是殆及时行乐之意”。(22)可见上海的花花世界对来自“隐士之国”的青年学子充满了诱惑。
除了那些来上海在新式学校修习西洋文字的朝鲜学生外,也有一些来上海短期学习的朝鲜学生。1884年初李圭元、金完植、金学升等3人来到上海学习机械知识,(23)但这些学生多是根据双方政府的商定由朝鲜政府选拔和派遣,与其他学生相比,其在上海停留的时间相对较短,活动范围也有限。总体来说,晚清时期来上海的朝鲜学生还是极少数,这一方面与朝鲜政府对国民出境的限制有关,可能也与到上海学习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有关。因此这一时期到上海的朝鲜学生,或是在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的帮助下来到上海的,或是由政府派遣的,鲜有独自来上海求学的。这种情况到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前后才发生变化。
三 朝鲜商人
在开埠之前,中朝之间的贸易主要是朝贡贸易和边境贸易,朝鲜商人深入中国内地进行贸易的情况很少见。但是随着中国开埠之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嗅到商机的朝鲜人不顾政府禁令来到中国从事贸易。早期来中国贸易的朝鲜商人大多是携带一些人参沿街叫卖,足迹遍及四川、湖南、甘肃等地,特别是以入川的朝鲜商人为多,以致有“近年朝鲜商民入川售卖参药,纷至沓来”的表述。(24)同一时期也有一些朝鲜商人甚至是贡使来到上海售卖参药。虽然有关朝鲜商人在上海售卖参药的资料并不多,但从1880年起上海售卖高丽参的商号明显增加,仅在1880年就有2家参药商号开张,而且均售卖高丽参。(25)一些商号甚至以拍卖的方式销售高丽参,数量也多达数十斤。(26)中国与朝鲜是在1882年签署《贸易章程》的,1883年才出现华商在朝鲜活动的记录,虽然不排除在此之前有中国人私自前往朝鲜经商,但人数应该是极少的,因此1880年在上海销售的高丽参最大的可能是由朝鲜人带过来的。这也说明这一时期朝鲜商人到包括上海在内的中国各地售卖人参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最初到上海的朝鲜商人大多是将本国特产即人参带到上海来售卖,有不少是沿街叫卖的小商贩,他们之中也有一些人后来流落街头而被遣送回国。甲午战争之后,来上海的朝鲜商人开始增多,经营范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和朝鲜的文献中很难能找到有关这一时期上海朝鲜商人经营情况的记录,但从《申报》刊登的上海朝鲜商人与他人纠纷的案例中还是能寻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1897年,朝鲜人韩致敬携带资金来到上海,居住在老仪和客栈,后与中国人邵俊德“遇诸朝鲜闵大臣(应该是指闵泳翊——笔者注)家,得以为友”。于是韩致敬便将1 800元交与邵俊德,拟开设钟表铺。后来韩致敬发现邵俊德并没有用自己所出的资金开铺经营,于是便中止与其合作,并要求归还资金。但邵俊德只归还了一部分,并未将韩所出资金全部归还,韩便至苏松太道告诉,请求判令邵归还剩余资金。经过审理,邵被判偿还尚欠韩的剩余资金。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即邵在偿还资金后要求韩还回“还银约票”,但韩却称“约票”已遗失,这令邵颇为担忧。他认为“韩狡猾异常,若不将据交换,恐有后患”,因为“职员与儿子均在朝鲜营业,倘日后又生枝节,将若之何”。(27)由此可见,邵在朝鲜开有店铺,由其儿子和所雇职员经营,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层关系他才能出入闵泳翊的“公馆”,韩致敬也才会在与其仅一面之交的情况下便与之合作。
综观整个晚清时期上海的朝鲜商人,与中国商人合伙开店经营的只有上述一例,其他朝鲜人虽也与中国人合作,但仅限于贸易往来,李海鹏就是这样的朝鲜商人。李海鹏将朝鲜特产人参交由南市葆大参行代为销售,然后由葆大参行先行垫资代其筹办“绸货”并“装送烟台”。之所以将绸货运至烟台,应该不是在烟台及其附近销售,因为与中国本土布商相比,这种方式没有太大竞争力,所以李应是欲将“绸货”从烟台运至朝鲜销售。虽然上海与朝鲜之间开有航轮,但一是路途较远,二是运价昂贵,而从上海至烟台再至朝鲜,过程虽然有点复杂,但运输成本还是较低。后来由于参价暴跌,葆大参行不愿再代为销售人参,同时又没有收到李应支付的代办“绸货”的货款,于是便至英租界会审公廨告诉,请求判令李偿还欠银。(28)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朝鲜人李海鹏虽然仍是与中国人合作,但开始涉足中朝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即将朝鲜的人参贩运到上海,然后再从上海将绸缎等纺织品贩运到朝鲜。
1882年《贸易章程》签订之后,前往朝鲜经商的华人不断增多,有不少国内的商号也在朝鲜开设有分号,这些分号也成为朝鲜商人合作的对象。朝鲜商人崔元敬、朱银春将人参等72件药材交给朝鲜的华商同吉昌号,同吉昌号便将这些药材运至上海的同吉昌本号销售。不料上海的同吉昌接收了货物,却迟迟不交付货款,于是便被专程从朝鲜赶来催缴货款的金亨玉告至英美租界会审公廨,请求判令同吉昌药材号主余慎斋缴付货款洋银3 000余元。由于同吉昌号是由多名商人出资合股开设,又与同吉昌朝鲜分号有关,牵涉的人员众多,因此从1904年4月开始审理到1905年1月结案,持续了近10个月。(29)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朝鲜商人来说,人参等药材是他们前来中国贸易最主要的商品,有的纯粹是售卖人参,有的则是将人参等带至上海销售,再用货款购置中国的产品如绸缎运回朝鲜销售。随着上海逐渐成为西方纺织品的集散地,所谓洋布也成为朝鲜商人关注的对象。朝鲜商人崔信永携带资金来到上海,居住在汉口路益和丰客栈,一个名为沈品南的中国人以“每匹银四两二钱五分”的价格向其兜售洋布共计560匹,并预收其“银一千九百两”的货款。然而,沈品南在收取预付款之后便“避匿不面”,导致崔信永不仅拿不到货物,甚至连生活、归国的资金都无着落,于是便将其告至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虽提讯沈品南的弟弟沈炳生与保人杨子珍,但因沈品南“出外不归,不知去向”,会审公廨除判“限一礼拜内着杨子珍、沈炳生二人将品南交案”外别无他法。(30)由于此案久拖不结,崔信永便于1906年4月“投该管日本领事署呈控”。因1905年8月日本强迫朝鲜政府签订《己巳保护条约》,变朝鲜为自己的保护国,朝鲜政府派驻中国的公使也被撤回,在中国的朝鲜商人便归日本使领机构保护,于是崔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才至日本驻上海的领事馆“呈控”。
1907年发生的一起失窃案也与朝鲜人经营纺织品贸易有关。朝鲜商人惠辉“假寓英界三马路益丰和客栈第十二号”,并将购置的货物存在自己的寓所。一天外出归来,发现“被人窃去金表两只,夏布若干匹及花洋绸缎等物”,而居住在隔壁“第十三号房”的朝鲜人金东登“同时称失去钞票三纸”。于是客栈主人便报告巡捕房,“中西探至该栈查缉,旋由华探在金东登房内之洋伞中搜出金表二只,的系惠辉失赃”,结果金东登便被押至捕房候讯。(31)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晚清时期在上海的朝鲜商人人数还不少,经营的品种涉及朝鲜的特产人参和上海集散的西方纺织品以及钟表等器物。他们在上海停留的时间少则数天,多则一年半载,有的甚至数载都居住在上海。前文提到的李承凤就“久寓”上海,以至于上海的官员将其误认为朝鲜政府派驻的官员。这一时期到上海的朝鲜商人多从事贸易,除了上文提到的韩致敬外,鲜有朝鲜商人在上海开店经营的案例,这说明朝鲜商人在上海的经营活动尚处于起步阶段。
四 上海官府对朝鲜人的管理
漂流民与来沪官员、留学生的管理,上文已经详述。除此以外,上海官府管理的朝鲜人,大多是久居上海的朝鲜商人和由于各种原因从各地来到上海的朝鲜人。
在《贸易章程》签订之前,两国政府禁止民人私自相互往来,所以虽也有朝鲜人来到上海,但人数极少,在上海停留的时间似也不长。《贸易章程》签订后,按照其规定,两国商民可以到对方已开口岸,或贸易或游历。但“若朝鲜商民到内地并无执照,无论贸易游历,在何处省份,均可照第二条私逃例,交商务委员押回本国惩办”,“其已开口岸,如遇商民未领执照潜往游历,亦应比照此次所定章程,交就近商务委员,转送回国”。(32)由此可见,朝鲜商人要到上海贸易,需先行向政府申领执照,然后才能前往,否则将面临被缉拿并押送回国的风险,回国之后还会被本国政府惩办。对于这一规定,管辖上海的苏松太道也是严格执行。1884年9月,苏松太道邵小村观察“前经出示,朝鲜国人旅居沪上者,如无护照,即照私自出关例拿送回国”。恰在此时发现居住在英租界的朝鲜人张星汉并无护照,于是便“饬役拘解道辕”,后来张星汉设法逃脱后偷偷返回了朝鲜。(33)由此可见对于朝鲜人来说,无照来沪风险还是很大的,所以一般商人均会如实申领护照。
朝鲜人来到上海之后,有的居住在法租界,有的居住在英美租界(——即后来的公共租界),有的则居住在上海县城内。对于这些早期的朝鲜商民,由于人数不是太多,上海官府并没有特别的管理措施,而是听其自然。19世纪90年代,到上海的朝鲜人越来越多,长期停留的也不断增多,特别是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中国社会各界对朝鲜人充当日本间谍颇感担忧,(34)各地也不断有发现朝鲜人充当日本间谍的报告。(35)而当时常住上海的朝鲜商民就有50余人,(36)如何有效管理这些常住上海的朝鲜人,既为他们在上海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同时又防止其为日本所利用,成了官府关心的事项。当时任江海关道观察的刘康侯考虑到“朝鲜人错处,不免为倭人所诱,代作间谍刺探军情,不可不预为之防,而显为查核、明予编管似乎有伤国体”,于是“悉心筹画,命某二尹与朝鲜在沪之董事李姓者相商,另在租界赁屋数椽设一客栈,由李董事悉数将在沪鲜人招而致之,同处栈中。一切饮食房金,仍照各客栈之例,不必动支公款。盖鲜人在沪本寓客栈,亦须各出租钱也。惟既设客栈之后,则他客栈中不准容留一朝鲜之人,以便同在一处,易于稽核观察”,这样一来“朝鲜之国体既不致有失,而奸细亦无存身之处,军情又无泄漏之时”,(37)可谓一举多得。
刘康侯观察筹划的方案很快被付诸实施,1894年11月上海县令发布告示,称已在英租界设立一名为柔远居的公所,要求在沪朝鲜人全部迁入此公所居住。告示内容如下:
大清钦加运同衔特用府补用直隶州松江府上海县正堂黄,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朝鲜为我国藩封,久资屏蔽,凡彼来往各埠商民,地方官应行保护。近因倭奴犯顺,寓沪朝鲜人民日多,大都散住各处。当此外患凭陵,正海疆多事之秋,尤宜妥为稽查,以资保护。案奉道宪谕,饬设法安置。现由职员萧延琪出资,于英租界棋盘街地方设一公所,名曰柔远居。凡朝鲜来沪商民,悉令居住此寓,同在一处,并由驻沪朝鲜李董事常川在寓,督率一切,专稽出入,一直编注名册,由县按名给予护照,以示区别。至朝鲜人在沪本寓客栈,亦须各出房租,其柔远居一切饭食、房金,仍照客栈章程收取,不稍加增。其住寓各商人,均当循照公寓条规,听董约率,前已照会李董照办在案。兹查柔远居业已安设齐备,除谕职员萧延琪遵照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驻沪朝鲜商民人等一体知悉。各商等务于十一月初一日一律迁移柔远居内居住,毋得仍前散处,以致漫无稽考。此系我朝怀柔远人、保护属国商民之意,各商民务各遵照,毋稍观望迁延,是为至要。切切特示(38)
从告示的内容可以看出,柔远居的设立和管理基本上是按刘康侯观察设计的方案施行的。该方案实施后来沪的朝鲜商民均需居住在此处,但由于资料的欠缺,柔远居是如何管理这些朝鲜商民不得而知。如果从当时的形势来考虑的话,应该是有着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特别是这些朝鲜商民与外部的联系,因为在筹备设立之时就有建议,如能对朝鲜商人“传递信函电报等事,再能仿照西例逐一查明,不准私发,则防奸之道毫发无遗憾也”。(39)由于柔远居是在战争形势下出于防范在沪朝鲜人充当日本间谍而专门设立的,其存续时间应该不会很长。从《申报》的相关报道来看,在1895年7月15日刊登最后一条有“柔远居”字眼的消息后,(40)“柔远居”这一词再没出现过,因此“马关条约”签订后不久,柔远居应该被废止了。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刘康侯设计的集中管理方案还是上海县令正式发布的告示中均提到李姓驻沪朝鲜董事。这就是前文提到的李承凤,“为朝鲜王族,年已七十余,寓沪已二十余年,曾经放过钦差”,(41)此前上海县官府也曾多次将接收到的朝鲜漂流民送至其居住的天保栈,因此其与上海官府有着较密切的往来。问题是李是否像上海官府所说的真是“朝鲜王族”“驻沪董事”呢?
《贸易章程》签订后,按照规定,中朝双方均可向对方派驻商务委员,当时清政府派遣陈树棠为“总理朝鲜商务委员”,而朝鲜政府也曾计划向天津和上海派驻商务委员,后来在天津修建了朝鲜公馆,派南廷哲为驻天津商务委员,(42)《旧韩国外交文书》(8)中也有不少朝鲜驻天津商务委员与清政府一些部门往来的文书,但派商务委员常驻上海的计划后来似乎没有执行。因为在两国的文献中,关于朝鲜驻上海商务委员除了上述一条史料和《申报》的报道外,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其他相关记录。而李承凤在致上海官府的信函中也明确否认自己为政府派驻的委员。由于上海官府不断将接收的落难朝鲜人送交其处,李也不胜其烦,所以在1894年9月上海县将金昌麟、安光信两人送到其居住的天保栈后,李曾致函上海县令称自己“不过在申通商,并非官员。朝鲜商人在中国买卖者不少,此次权为收管,以后请另为安插”。(43)由此可见,李承凤并非朝鲜政府派驻的委员,也不是什么王族,因为在朝鲜王族成员是被禁止从商的,更不用说远赴海外经商了。不过在协助上海官府安置和管理在沪本国商民方面,他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晚清时期在上海常住的朝鲜人主要是商人,除了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曾短暂进行过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时间是听任其散居各处客栈。但在上海经商过程中,朝鲜商人免不了与生意伙伴发生纠纷,其中与中国人的纠纷最多。在与中国人发生纠纷时,朝鲜人多至上海官府或租界的会审公廨申告,问题一般均能解决。1905年朝鲜成为日本的保护国之后,外交权被日本夺取,驻上海的日本领事馆也开始介入上海朝鲜人与他国人的纠纷之中,前文提到的崔信永与中国人的纠纷就属此例。除了崔信永曾到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呈控外,极少见到在上海的朝鲜人拉日本势力介入自己与他人的纠纷,因为与自身和他人的纠纷相比,日本更是他们的仇敌。
除了与中国人的纠纷外,上海朝鲜商人之间的纠纷也不少,甚至是同族兄弟之间也会发生纠纷,朝鲜商人金心澜与金二南就是在上海发生纠纷的一对族兄弟。朝鲜人金心澜与族弟金二南“在沪居萧延祺所开之柔远居客栈,金因曾欠金二南银两在县诉讼。前日金心澜忽欲回国,萧以其讼事未了,故将行李扣住”,不允许其离开,而金心澜以“与金二南有银钱往来,实与萧延祺无涉”,萧无权扣押自己为由“投捕房控告”,后来此案被英租界会审公廨转至上海县审理。(44)在上海县审理过程中,金心澜呈交了还清所欠金二南银两的证据,表示已经结清与金二南的欠款。但金二南却主张在借钱给金心澜时,其曾承诺“款项还清外,生意如有盈余,彼此公分”,金心澜一口咬定“借钱照数偿还,岂有分派余利之理,我等并无此言”。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上海县令便“饬差同到柔远居,将行李点交明白,另住别栈,免与金心园(原文如此,与前一条消息中的金二南应系同一人——笔者注)口角,即行回籍,不可久居生事”,(45)以此方法解决了二人间的纠纷。
上海官府不但要解决在沪朝鲜人与中国人之间、朝鲜人相互之间的纠纷,对与在沪朝鲜人有关的突发事件也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朝鲜人姜英浩“侨居上林街隆兴客栈”,后被发现死于客栈之中,当地地保便申告上海县。时任上海县令汪瑶庭便“带同刑仵诸人临场相验,仵作报称姜系因病身死,并无别故,大令亲视无误,即饬填明尸格,给棺收殓,候出示招认”。(46)后来上海县还将姜英浩病故案“通详各大宪”,而两江总督南洋通商大臣接报后专门“电咨出使韩国徐大臣(指徐寿鹏——笔者注),转咨该处平安道地方官,示招尸属来申领棺”。(47)由此可见,上海官府在处理有关朝鲜人的事件时非常慎重,同时也非常周到。
鸦片战争之后,作为通商口岸的上海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贸易港口,也是西方先进的技术和文化传入东方的一个重要窗口,因此不仅集聚了西方众多冒险家,同时也吸引着亚洲各国商民,或贸易,或游历,于此见识西方文明。中国与朝鲜虽近在咫尺,两国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中朝之间签订《贸易章程》之前两国民人被禁止私相往来,因此最早来到上海的朝鲜人是那些在海上遭遇风浪的漂流民。随着上海逐渐成为中国东部沿海航运和内河航运的枢纽,被送到上海的朝鲜漂流民也逐渐增多,特别是中朝之间航路开通之后,上海成为转送朝鲜漂流民的重要基地。晚清时期,从开埠到清王朝灭亡期间,上海接收和遣送的朝鲜漂流民有据可查的就有数百人。但是这些漂流民在上海停留的时间都不是很长,对上海的印象应该不是那么深刻。
开埠之后,上海成为西方文明和技术传入东方的重要窗口,也是洋务运动的重要基地,洋务派的重要人物李鸿章又主持清政府的对朝鲜政策,因此上海也成为朝鲜政府官员比较频繁光顾的都市。在整个晚清时期,不断有朝鲜官员由于各种原因来到上海,有的还在上海营造了自己的“公馆”,过着“寓公”般的生活;也有的留下了关于上海印象的文字,为朝鲜人了解上海提供了帮助。
在晚清时期来到上海的朝鲜人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商人。相较漂流民与政府官员,朝鲜商人不仅在上海停留的时间相对较长,又直接从事中朝之间的贸易交流,可以说与上海的三教九流都有所接触,对上海的了解也更全面、更深刻。对于这些朝鲜商人,上海官府除了在甲午战争时期曾短暂地对其实施过集中管理,大部分时间还是听任他们散居各处,自由地从事贸易。对于朝鲜商人与本地人的纠纷,上海官府也基本上能秉公办理,帮他们挽回损失,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对于朝鲜商人在上海因遇到突发事件而陷入困境的,上海官府也会施以援手,甚至动用各种渠道帮他们解决问题。整体来说,这一时期在上海的朝鲜商人还是能比较自由地开展经营活动,自身利益也能得到切实维护,也许正因为如此,才会不断有朝鲜商人来到上海。
晚清时期来到上海的朝鲜人,或留下相关文字,或把上海的所见所闻、所历所感传递给周边人,为朝鲜人全面了解上海起到了重要作用。到日本吞并朝鲜并施行残酷的殖民统治时,对于许多朝鲜人来说,上海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国外都市,而是一个“自由”、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他们在为开展独立运动或躲避日本殖民统治而准备移民海外时,不少人选择了上海,为后来上海朝鲜侨民社会的形成和独立运动的展开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①参见孙科志:《上海韩人社会研究:1910-1945》第1章,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
②《京报全录 山东巡抚丁 奏朝鲜国人遭风覆州落水遇救循两抚恤折子》,《申报》1872年10月24日,第3版。
③《京报全录 东抚文 奏朝鲜国遭风难民循例抚恤折子》,《申报》1874年10月15日第4版。
④《京报全录 浙江巡抚梅启照跪 奏为朝鲜国遭风难番漂流到境循例办理恭折》,《申报》1878年8月5日,第5版。
⑤《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京报接录》,《申报》1878年9月2日,第3版。
⑥《安置难民》,《申报》1893年3月30日,第3版。
⑦《难民诉苦》,《申报》1893年4月5日,第3版。
⑧《难民得所》,《申报》1895年5月11日,第3版。
⑨《暂行安插》,《申报》1894年8月21日,第4版;《高人解沪》,《申报》1894年9月10日,第2版。
⑩黄爱棠(1842-1909),湖南湘东下埠镇人,1894年调任上海知县。
(11)《韩事汇登》,《申报》1895年4月10日,第3版。
(12)《使臣过境》,《申报》1879年1月1日,第3版;《贡使过申》,《申报》1879年1月3日,第3版。
(13)《洋官起程》,《申报》1881年11月15日,第2版;《高使来沪》,《申报》1881年12月18日,第2版。
(14)《高人笔谈》,《申报》1881年8月7日,第1版。
(15)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编《尹致昊日记》,探求堂1950年版。
(16)《高员拜客》,《申报》1887年2月3日,第3版。
(17)《改期会讯韩人欺侮甬妇案》,《申报》1906年10月5日,第10版。闵泳翊在上海期间,与中国各界人士有着广泛的交流,特别是与书画家吴昌硕过往甚密,吴昌硕曾为其治有多达上百枚的印章,其往来密切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18)《请求派人送还偷渡致上海的11名韩国人》,韩国高丽大学亚细亚问题研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8(清案1),高丽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第16页。《尹致昊日记》记载的三人名字为尹时柄、尹定植、闵周镐。
(19)《高人来华》,《申报》1883年11月2日,第2版。
(20)《见异思迁》,《申报》1884年6月19日,第3版。
(21)关于张敬甫,没有查到其生平资料。别驾是清朝通判这一官职的别称。
(22)《见异思迁》,《申报》1884年6月19日,第3版。
(23)《发给机器学习人李圭元等前往上海的护照》,韩国高丽大学亚细亚问题研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8(清案1),第16页。
(24)《禁朝鲜商人私入川楚游历示》,《申报》1884年3月17日,第2版。
(25)《新开天颐堂》,《申报》1880年5月28日,第7版;《新开茂昌参号》,《申报》1880年7月25日,第5版。
(26)《礼拜二拍卖》,《申报》1880年1月20日,第6版。
(27)关于这一案例,请参照《英界公堂琐事》,《申报》1897年4月26日,第4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7年4月27日,第4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7年4月29日,第9版;《英界公堂琐案》,《申报》1897年5月25日,第9版。
(28)《控欠断结》,《申报》1899年6月23日,第3版。
(29)《英美租界晚堂琐案》,《申报》1904年4月4日,第9版。此后不断有此案的审理消息,最后一次审理的消息登载于1905年1月21日的《申报》上,即《英美等国租界公廨晚堂琐案》,《申报》1905年1月21日,第9版。
(30)《公共租界早堂案》,《申报》1905年6月3日,第18版;《会讯朝鲜人控收银避匿案》,《申报》1905年6月17日,第10版。
(31)《朝鲜人窃物》,《申报》1907年6月10日,第19版。
(32)《禁朝鲜商人私入川楚游历示》,《申报》1884年3月17日,第2版。
(33)《高人逸去》,《申报》1884年9月3日,第3版;《限缉高人》,《申报》1884年9月3日,第3版。
(34)《倭奸可虑》,《申报》1894年10月16日,第2版;《中倭战事》,《申报》1894年10月30日,第2版;《慎防间谍》,《申报》1894年11月15日,第4版。
(35)《芝罘军报》,《申报》1894年10月11日,第1版;《韩事汇登》,《申报》1895年4月10日,第3版。
(36)《以柔远为防奸之法论》,《申报》1894年11月20日,第1版。
(37)《以柔远为防奸之法论》,《申报》1894年11月20日,第1版。
(38)《告示照登》,《申报》1894年11月29日,第4版。
(39)《人证归案》,《申报》1895年6月22日,第3版。
(40)《人证归案》,《申报》1895年6月22日,第3版。
(41)《人证归案》,《申报》1895年6月22日,第3版。
(42)《天津朝鲜公馆建造费晚清要请》,韩国高丽大学亚细亚研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8(清案1),第107页。
(43)《另筹安插》,《申报》1894年9月6日,第3版。
(44)《人证归案》,《申报》1895年6月22日,第3版。
(45)《安置朝人》,《申报》1895年6月23日,第3版。
(46)《韩人病毙》,《申报》1901年4月1日,第2版。
(47)《督宪批示》,《申报》1901年6月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