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王先明:关于近代中国“半封建”问题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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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先明:关于近代中国“半封建”问题的辨析

介:王先明(1957-),男,山西省屯留县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社会史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史、乡村史研究。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对于近代中国历史而言,虽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定性也曾争议不少,但近一个时期以来的焦点却主要存在于“半封建”之释义上。不少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之典型封建制度(社会)只存在于西周,秦汉以后之中国社会不仅不是“封建制度”,而实际上是一种“反封建”之社会制度(中央集权)。显然,明清之前的中国本不存在一个封建社会,那么,近代中国“半封建”社会之说岂非无根之木?此外,中国现代语境中的“封建”与西欧之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即“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也相去甚远,似也未合马、恩封建社会之释义。尤其是冯天瑜《“封建”考论》的问世,引发了更深层也更热烈的学术论辩。已有学者认识到,20世纪中国的“封建说”,显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误植”问题,也不仅仅是“论者不通古义、西义”的问题[1]。持此论者多从两个方面展开自己的论题:一是以典型的封建制度(即西欧与西周)与秦汉以后的制度作比较,借以形成“制度相异”的论说优势;二是主要以卡尔·马克思和马克·布洛赫关于封建社会与封建主义的论说作比照分析,借以建立自己解说的理论前提和学术依据。但是,对于“封建主义”何以在20世纪的中国形成—种时代认同(而绝不仅仅是陈独秀的“泛封建”观个人的影响,也不仅仅是所谓“非学术对学术的干扰”所致[1]),它如何在“时代主题”下获得了具有新的价值等更为深远的问题,却恰恰被疏漏了。20世纪的“封建”,尤其是“半封建”概念的凝练,以及它所揭示的时代特征,都不是仅仅以西欧或西周之“封建”制度的比对所能诠释或所能否定的。只有进入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并理解其“时代主题”后,才能获得对于它的确切理解和认识,亦即近代的“半封建”概念虽与古代“封建”语义不无关联,却更有超越性,从而具有了其时代内涵。

学术界较普遍认为,直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近代社会之“半封建”特性的论断,几乎成为基本定论,尤其是经过“中国社会史论战”后,学理性的广泛讨论和深入辨析使之已经成为“常识”而被社会所认可。当然,“论战”对于中共党内的理论争论、对于中共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与中国“托派”理论的争论,不免都呈现出“实际斗争”需要的政治诉求色彩。但考以史实,以“半封建”概念来诠释中国近代社会的理论却并非仅仅导源于和局限于“中国共产党理论”体系之中。
早在1924年,日本学者田中忠夫在《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一书中,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半封建社会”的理论,他认为:“中国至今仍为半封建社会,或仅进至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的生产关系超过资本的生产关系,封建的生产关系,为农业生产关系与系统与手工业生产工业系统的总和。”[2](《原序》,P1)田中忠夫所持的认识比20世纪30年代“论争”中形成的“半封建社会”理论至少早出十年之久,而且其所持既非泛泛之空谈亦非简单的概念移借,而是有着自己相对成熟的思考。
首先,立足于经济关系或制度的分析构成其中国社会“半封建”特性的基本依据。“现在中国农村经济,比于十九世纪末俄国农村经济,其货币经济乃至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可以判明了。”[2](P4)作者并不简单地囿于概念性诠释,而是在“世界历史”比较视野中确立自己的观点。正是这种比较,使他并没有抹杀中国典型封建制度早已崩解的基本史实,“一般说来,中国是一个小农经济的国家,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早已消灭,又农奴制度二千年前大体已崩坏了”[2](P8)。既然“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早已消灭”,又何以在晚近中国形成“半封建社会”?如何建立起“古代”封建与近代“半封建”的历史脉络?至少,在田中忠夫的认识中,他把具有超经济剥削特征的大地主或集团地主认作为“封建”性质。他说,在“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之外,“中国的大地主也不少”。“此外,中国有一种集团的地主,例如祠产、庙宇、寺产等。……而管理此公共地者,实际握于少数人,故彼等易成土豪劣绅,在中国为一种特殊需要地主阶级。”[2](P9)当然,秉持这—认识的大有人在,即使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也不例外。如《东方杂志》记者的评论说:“现代所谓农民问题,完全侧重在土地分配的问题。尤其在封建制度及大地主阶级未曾消灭的国土内,所谓农民运动与农民革命,几乎是专指土地运动(Agrarian Movement)与土地革命(Agrarian revolution)而言。”[3]据中山文化教育馆调查1933年中国二十二省情况,“佃户每年必须无代价的供地主驱使。而其日数漫无规定的地方较多,约占百分之十九。地主需用人工时,佃农须供使用;只有饮食,没有工资”[4](P124)。因此,调查者认为对于中国农村社会而言,这种超经济的剥削“无论如何,总算是封建制度的残余”[4](P126)。
遭到马克思主义学者激烈批判的任曙的《中国经济研究》和严灵峰的《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两书中也认为,尽管“全部中国农村生活是千真万确的资本主义关系占着极强度的优势”,“资本主义日益向上增涨,取得支配的地位”,但中国现存社会中仍有“所谓封建剥削的阻碍,而致停止其前进”。正是这种“封建剥削”及其经济关系,成为“半封建社会”认识的现实“社会存在”。在十多年后的“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学者薛暮桥的观点与田中忠夫所持基本一致。薛暮桥在《中国农村中的基本问题》中说,中国农村“是半封建的土地关系——一方面是半封建的收租地主,一方面是半封建的饥饿佃农——仍在那里束缚农业生产,使它不能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半封建的土地关系,同时又是高利货者和封建性的农村商人们的最好的地盘,因为无论是不自由的农奴,还是‘自由’的无产阶级,都没有像这种半自由半独立的贫农那样容易受他们的宰割。”[5]无论在华南还是在华北,那里“主要是半封建的收租地主和经营地主,和半封建的饥饿佃农和雇役农民的对立”,正是这种关系构成了“半封建社会”特隆认定的基础,因为“这种农民受着土地或是债务的束缚,他们的受雇多少带着一点强制性质”,这样的经济关系“都可以说是半封建的地主经济”[6]。这种强制性减弱了所谓农民的“自由性”而使之具有了封建的“依附性”。对此,薛暮桥在另一文中还进一步解说:“所谓半封建的社会系指封建的社会关系已经在崩溃,但还没有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已经产生,但是还没有成为支配势力”[7]。
其次,立足于基层社会制度性质的比较,是其“半封建社会”特性理论的又一依据。“迨于清朝,以一县分为若干乡,又以一乡分为若干图;各乡置乡董一名二名或至三名,各图设图董一名至二名;乡董图董,由地方的绅士选出,呈请于县令而受委任。”[2](P22)晚近以来制度变迁繁复,而地方社会制度与传统之中央集权并非处于完全“同质”状态。辛亥革命后,“各省独立,省政由各省政府自行处理,各省都督曾公布暂行市乡制。其内容与前清的城镇乡自治地主自治章程,殆同一辙”。尤其在1920年代后,“曾公布市自治制与乡自治制,此为至最近市乡自治的基本”。但是,事实上真正行此制者“实寥寥无几”[2](P23-24)。虽然从表象来看,各地规制不尽同一,然则,各地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制背后的基本特性却又大体相同。如山东:“县分若干区,区有区长(一名社长,亦称总董)一人,以村长的互选,由县长委任。协理事务者有地甲(一称地方)一名……区分八九村至十村,村有村长(一称庄长、庄主、村董)一名。协理事务者,有八九名到十名的首事(一称会首)。”[2](P24)如湖南:“长沙、慈利县:县以下有都、团、甲;衡阳县有都、区、甲;宝庆县有区、保、庙;常德县有镇、保、甲;郴县有区、团、小团;湘潭县有都、甲、团。”[2](P25)作者认为:“此种中国的农村组织,颇有类似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村组织(类如日本的庄屋及名主,可当邻长、村正、村副;日本的五人组当牌,组头当牌长,百姓代当乡董,大庄屋当保长、甲长、团总等)。”[2](P25)所以,就其性质而言,作者的评判是:“然现代中国的农村组织,随处都可观察到带着很浓厚的封建色彩。”[2](P26)
正是在此经济、社会制度考量基础上,“半封建”特性获得了相对一致的认同。这绝不仅仅是共产党理论体系的逻辑结论,即使对于当时的国民党而言,也复如此。如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精神:“封建势力以土豪劣绅为唯一之基础,土豪劣绅为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之工具,为直接掠夺工农利益者,为阻碍农工团体之发展者……提出‘打倒土豪’口号,盖非此不能铲除封建势力之大本营,而使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失其依据也。”[8](P101)在更晚出的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中,也同样以“封建势力”来认定现存的社会权势,所谓“以防止封建余孽之复活,是端赖保甲”[9](P278)。这显然体现着一种时代共趋性的“社会认同”,而不能简单评判为共产党或列宁主义唯一理论的一种认识。

“没有封建的‘封建’属于子虚乌有”[1]的历史考证,或许可以为我们在古代封建制度与近代“半封建”社会的认知之间,确立一个必要的认知参照,但却无法借此成为否认近代中国“半封建”社会特性的根据。在当时已经进入“世界历史”的时代,对于近代中国社会特性和时代特征的认知不能没有比较的“世界眼光”。文公直的着作表明,对于晚近中国社会特征的讨论他已经注意到与西方典型国家的比较,他以英格兰及威尔士为例说,在1851-1861年间,“私有地的集中,在十年之间增加了百分之十一,这便是大农经营压倒小农经营一个最明显的例证”[10](P12-13)。但是,在中国却是“地主当中很难得找出一个一百年以上,未经变更的地主。两湖之间农村里面,有一句很普遍的俗语,说‘千年田地八百主’,可见田地所有权的变迁,极为迅速。况且,地主当中保有一千亩以上的土地的只是少数……”[10](P13)比较可以发现异同,“中国的农民与地主的关系是宾主的而不是主奴的,相互间可以互订契约”[10](P75)。这种状况“与俄国农奴制度支配之下的农民完全不同”[10](P74)。也正是这种比较,才使得“封建”或“半封建”认知内涵具有了更具时代性的意义。同时,也正是这种基于比较的研究,使我们不可以随意轻言当时的学者们是在“误植”封建概念。更重要的一点是,正是在相互比较研究中,学者们在现存社会生活中发现了源于古代社会的“封建残余”的历史制约,从而为“半封建社会”特性的认知提供了历史的依据。文公直就认为,“中国农民最大弱点,而且是中华民族绝大危机”的是“现代农民的落后”,而构成农民落后的五项“原因”的第一项就是“封建思想的流毒”[10](P11)。从人们当时的论述中不难看出,近代中国社会已经不是古代中国社会“原型”的自然演进,来源于西方世界的影响也已经深深地植入现存生活之中,从而使得近代中国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力量更为多元和多源,即使是“中国农民的意识,还不止是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则十之八九的农民,尚在封建思想的包围当中”[10](P78)。那么,除中国革命动力之外的中国人,“不是洋奴,便是奸细,或者是封建时代的余孽”[10](P88)。这与周毓英所言“统治中国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残余势力”[11]的提法相同。
此外,就当时农民的生存状态而言,文公直认为:“自从民国纪元以来,因为内乱战争及举行新政之故,关于农民的赋税,比较从前超过的很远。每年必须负担的有:地丁、漕粮、差役、租课、杂赋、附税、警捐、学捐、水利捐、沙田捐、耕牛捐、田亩捐、自治捐、屠宰捐……等等,这差不多是全国各地都相差不远的情形。”而这些“不过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军阀及其他恶势力的罪恶”[10](P22-23)。而这种“超经济”或“非经济”[10](P60)的剥削,正是当时人们认定的“封建”特征之一。因而,文公直的结论就是,农民运动在行动内容方面有破坏的和建设的两项,而破坏的首项即“打倒封建思想”。正是这种“封建时代的余孽”或“封建思想的流毒”构成了“半封建”社会特性认知的基础。显然,这也并不仅仅是共产党理论的主张,在相当多的与共产党政治立场相反的人们的观点里,也认为当时“中国的封建制度已成了残余的残余”[12](P309、311)。如果与1873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有67%的土地集中在占农户1.1%的大地主手里;同时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将83%的耕地租给人家耕种)相比较的话,当时的中国“全国有半数以上的土地是在地主手里,而地主所有的土地也大部分租给人家耕种”。那么,“前者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而后者却是封建的小农经济”[12](P879)。无论是对中国农村“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夺如高额田租”[12](P892)的认识,还是对中国社会内受“封建主义残余的榨取,外受国际资本的剥削”[13]的分析,都认同了“封建”或“半封建”势力的社会形态存在。
“从最下层的农户起到最上层的军阀止,是一个宗法封建社会的构造”,而直到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中国的社会构造才有了改变,中国新生了资本阶级[14]。但即使从变动了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而言,“半封建”也是其显然的特征。所以,陶希圣提出当时中国的社会包容了如下的各种成分:金融资本主义组织、商人资本的组织、工业资本主义的组织、封建式的剥削制度、手工业、石器及石铜兼用的村落共产制及物物交换制[15](P429-430)。由此而言,近代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宗法制度已不在,宗法势力还存在着”;“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封建势力还存在着”[15](P429-430)的社会。所以,尽管陶希圣并不认同“半封建社会”的定性,但却认同近代社会中“封建要素仍然存在”的基本事实:现在的中国是一个“封建制度已坏而封建要素尚存的社会构造”[16](P2)。他只是认为“半”字无法说明与西欧社会的性质的区别。
不仅如此,当时许多来自国外学者的调查研究也表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中封建性因素的存在并不是偶发的个案事实,“中国地主对于佃农的拘禁体刑,在相当广泛的范围中,自江苏省南通县、昆山县、无锡县、吴江县等至广东省东江、高莎,现在都还明显地存在着”[17](P43-44)。此外,对于浙江、海丰及“各地的子女抵押,使我们想起了中世纪地主底初夜权遗迹……中国底农民,在现在,也在被如此地凌辱!他们是农奴的。中国底地主对于佃农的关系,是封建的,是太封建的!”[17](P48)当时,《东方杂志》对各地农村社会作过较为系统的调查,很多调查者认为:“地主与佃农之间常有一种主仆的现象发生,虽然这也不完全似从前俄罗斯的农奴制度”[18]。在淮河流域和广东一些地区,农村调查发现,“佃农个个都有自由贡献他们的劳力,以供地主驱使的义务——毫无代价的义务”[19]。学者们并不是在“概念误植”中随意以“封建”来裁定现实,而恰恰相反,是在现实的基础上予以学理性的再认识,“在中国的租佃关系上,有的是血缘关系、戚友关系以及主奴关系,单纯的契约是不存在的”[4](P74)。就中国乡村社会现状来看(指1924年),一方面,“目前仍残余存在的封建意识和几种显着极不合理的业佃关系——昆山城市乡镇多有这种押佃所的设立”[4](P110);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好的耕田,十九都是属于大地主或富绅们的。……所有田庄一切管理大权,都委托给‘管事’办理,当管事的‘家臣’们”[4](P112)。这与美国学者卜凯(J.LBuch)的农村调查中所说:“(中国底)地主,全将佃农看作奴隶”[4](P48)的结论也是一致的。显然,对这些并非共产党人学者的认识,我们不能笼统地归结于“意识形态化”的干扰所致。
此外,周代作为典型的“封建制度”,并秦汉之后发生“封建制度”崩解的史实,在当时的学者中也获得了相当多的认同。但对这一史实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对后世社会“封建性”存在的彻底否定。如杨开道认为:“周朝是中国封建制度盛行的时代,周礼似乎是王畿里面的法制。”[20](P6)其后,商鞅变法,“在上面废了封建,立了郡县;在下面废了井田,立了阡陌”[20](P8)。但是,“封建制度的崩坏”并不必然决定着“封建”社会存在的彻底消散,因为“周制”的文化层面影响弥久而深远。许多学者们并不认为秦汉以后,形成的所谓“反封建”的“中央集权”对民众的基层社会生活有足够的控制,在后来的“社会史论战”中,薛暮桥也已注意到偏于“政制”的封建论说:“目下最流行的一种误解,是把政治组织上的分权和等级制度当做封建社会的特征。”[21]他认为,这种认识不足以真正把握“封建社会”的特征。杨开道论证说,秦汉以后,各式乡村自治制度如“乡三老”等,尽管具体规制不甚清晰,但“封建”礼教精神却彰明较着:“同三老相仿佛的德化领袖是孝弟,农业领袖是力田。”宋代以来,“自国家以至家庭,无一处不表现他的礼教主张”。这种适时变易而其基本精神却代代相因的“乡里制度”,始终秉持的原教旨意是:“为吾民者,父义,能正其家;兄友,能养其弟;弟恭,能敬其兄;子孝,能事父母;夫妇有恩,男女有别;子弟有学,乡间有礼;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20](P42-43)而这恰是典型“封建时代”形成的“周礼”的“德化主义”的彰显。“集权”的中央政制与“自治”的乡里制度,在许多学人看来并不完全一致:“中央集权以县为单位”,而乡约“是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这样一个政教程序,可以说是中国的一个大矛盾。在理论上天天讲修齐治平,由小而大,由下而上,在实际上天天行官治主义,由大而小,由上而下。”[20](P103-104)由此,虽然“同受周礼影响”却又“相差如此之远”。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各个时代,“三代之治”一直是中国士人的政治理想目标,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村社会里,完全采用“教化主义”(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助”)原则。据杨开道研究,明崇祯十三年(1640年)陆桴亭完成《治乡三约》,“最相信三代以前的儒治,而不信秦汉以后吏治”,并以“具体的方案,去恢复封建井田的精神”[20](P242)。而其《乡治三约》主要有两点:“一个是三代的治理,一个是乡村的治理。”“以三代之治治天下,其要在于‘封建’。”“以三代之治治一邑,其要在于划乡。”[20](P247-248)所以,尽管“反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运行了数代,但正是从古代封建文化精神传承方面,形成了“乡约真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乡约真是复古时代的产物”[20](P55)的二元社会结构。太平天国时期,江苏各县设置的“乡约局”多以周礼“地官掌邦国之教令,分遗乡约,各掌其所治之教”[20](P312-313)开篇,表明“周礼”为后世乡约制之起源。这是否提示着,“封建周制”的礼制及其文化传统历久不湮地在存在于后世的社会和文化制度之中,即便是秦汉以后形成的中央集权,也不能不俯首于封建礼制和文化传统的强固价值——所谓“道统”的力量。那么,集权的中央政制虽并不等于乡制的集权,但封建传统在乡制层面上的沿袭、绵延、甚至一定条件下的放大却是中国历史和文化演进进程中的复杂性、丰富性及传承性的特征之一。如此,“封建残余”或“半封建”的存在,并非不可理解,也并非违反了“知识”和学理“逻辑”。所以,梁启超在其《中国文化史叙论》第一部“政制篇上”所列纲目中,将“周之封建、秦之郡县”之后的元、明、清的制度中仍标列出“元之行省及封建、明清之行省及封建”[22](P95)等内容。

与非马克思主义学者研究视角有所不同,当时共产党阵营中的学者对于近代中国“半封建”社会理论的解说,更多地侧重于“生产关系”角度的分析,“所有制关系”的理论立场十分突出。
薛暮桥在《封建土地关系的资本主义化》一文中,集中分析了世界历史中“典型”和“非典型”的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社会的土地关系有三种形态:第一是国家的土地所有,国有土地特别在东方诸国的历史上曾起着巨大的历史作用(印度、日本以及若干回教国家)。第二是封建诸侯、教会以及私人地主的土地所有,这是封建社会最典型最普遍的土地制度(西周这种制度,演变为庞大的“世俗地主”),“他们在封建社会崩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未确立的过渡时期,往往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第三是自由农民的土地所有,这虽然不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的必要成分,但在数量上面却不容忽视。薛暮桥还特别指出:“中国自秦汉以来,这种自由农民也是异常普遍。……这些自由的小农多少要受封建特权的约束,而且在土地的所有和使用上,还多量地保存着公社的共有共用的遗迹。”可以说,在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形态中,“自由小土地所有者”也构成了“封建社会”的组成部分。“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形态既然如此复杂”,那么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势力,形成一个“自给自足封闭的世界”“强役制”。第二,掠取剩余生产物的方式不同,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土地分给生产者”,资本社会“则反而使生产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第三,农民个人隶属于地主,“经济以外的强制是不可少的”。第四,技术极低和守旧的状态,也是强役制的条件和结果。“这些强役制的特征,同样可以适用到一般封建社会。”[23]此外,该文还通过比较研究,讨论了法国、普鲁士、英国、日尔曼、日本、美国等历史的演变情形,认为“半封建”不独为中国社会特性,它也是存在于世界历史范围内的一种社会类型。如20世纪之初的俄国,“土地的集中并没有促成资本主义农业的自由发展,它所促成功的是半封建的雇役制度”,“地主用出租土地或高利贷的方式,束缚邻近的农民,叫他们带着自己的农具到地主的土地上面来做半强制的工作”[23]。所以,苏联的土地革命也是“从半封建的小农经营之上,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23]。要而言之,薛暮桥从历史进程上认定,“半封建社会的产生,必须具备着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封建制度已被破坏,虽然封建制度的残渣还是广泛地存在着。第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受着束缚,不能自由发展。”[24](P73)同时,他又从历史比较中概括出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所谓半封建社会常常具备着下列几个特征:第一,工业不很发达,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间占着极重要的地位。……第二,所有新式工业仅仅限于采矿和若干轻工业部门,以及适应宗主国的需要的农业改制工业……第三,在极广大的农民大众中间,流行着极古老的耕作方法和榨取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通常“用半封建的工偿制和分益制来剥削大多数的贫苦农民。……虽然有资本主义经营……但半封建的地主经营尤其是农民经营仍然占着绝大的优势”。从而,“反封建运动必然要同反帝运动结合起来”[24](P75)。赵霖僧也有相类似的论述:“中国农村中的社会关系,也正和革命前的俄国一样,农村中有有两种对立,一种是地主与农民的对立,一种是农村资本家与农村无产者的对立……前一种对立表示着封建的落后的社会关系,后一种对立,则表示着进步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12](P308)这其实就是对“半封建社会”的具体解说。
当然,问题之所以引起歧义的关键还在于,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论述是否与经典马克思论述的“封建”概念完全相抵牾?
有学者指出:“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以及“揭示了封建制度的三大特点:贵族地方分权、等级制、人身依附”,无疑可视为“展现了‘封建主义’的规定含义”的马克思的经典“封建论”[25](P374-375)。但面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马克思在“封建”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上也是多层次的。
首先,作为一个特定“时代”指属的“封建”,具有相当宽泛的含义,如“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像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26](P369)。这里的“封建社会”泛指前资本主义时代,至少在论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历史前提时是如此。虽然马克思认为,封建时代即使“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英国的土地在诺曼人入侵后分为巨大的男爵领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分封”是封建制度的唯一的特征,正像马克思接下来的论证那样,“小农户仍然遍布全国,只是在有些地方穿插有较大的封建领地”[26](P786)。而且,“大规模的封建战争已经消灭了旧的封建贵族,而新的封建贵族则是他们自己时代的儿子,对这一时代说来,货币是一切权力的权力。”[26](P789)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封建时代”是指称“前资本主义时代”,而“新的封建贵族”却不一定是“封臣、农奴主,国王”,而是指仍处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新兴统治者。在具有“封建时代”指属范畴内,“封建所有者”并不局限于“分封贵族”,甚至那些“十六世纪的教会——天主教会”,也“是英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26](P789)。
其次,作为一种人际关系特性的“封建”,用以指称传统社会中不同于资本时代的社会关系。毫无疑义,“欧洲昏暗的中世纪”,“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劳动和产品也就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进入社会机构之中。”因此,“劳动的自然形式,劳动的特殊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而不是像在商品生产基础上那样,劳动的共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26](P94)欧洲的中世纪具有封建性的社会关系多少带有“温情脉脉的面纱”,“所以,无论我们怎样判断中世纪人们在相互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6](P94)类似的表现为个人关系的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即使在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乡村雇佣关系中也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的[27]。
再者,自由的“小农经济”和“独立手工业生产”也是封建社会的特征之一。典型的封建制度可以说集中了这一时代的基本特征,但马克思对于“封建社会”的多样性也有着清醒的认识,认为除“封土封臣”、“人身依附关系”之外,“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也应该是封建社会的特征之一。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是同农民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不管是否有行会形式)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并在此论述的注24加以进一步的说明:“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26](P792)农奴制是典型的封建制度,但是,即使在英国的封建时代农奴制也不等于封建社会的全部,更为普遍的小农即自耕农仍然属于“封建”时代的产物。马克思十分明确地说:“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十四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十五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26](P783)而这种“隐藏在封建招牌后面”的自耕农,与晚近中国自耕农的“封建性”和“小佃农制(small tenant farming)是封建的耕作方法”[28]又有多大质的差别?
从社会生产关系角度来看,作为封建时代与资本时代的区别,其特征也是简洁而明晰的。马克思说:“以前,农民家庭生产并加工绝大部分供自己以后消费的生活资料和原料。现在,这些原料和生活资料都变成了商品;大租地农场出售它们,手工工场则成了他的市场。”[26](P816)以前由于大量小生产者“独自经营而造成的分散各地的许多买主,现在集中为一个由工业资本供应的巨大市场”。于是,随着以前的“自耕农的被剥夺以及他们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分离,农村副业被消灭了,工场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的过程发生了。只有消灭农村家庭手工业,才能使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获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范围和稳固性”[26](P816)。因此,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26](P832)。但是,“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26](P833)在这里,马克思反复强调的“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其实就是指具有庞大数量的自耕农为基础的“封建”私有制。《资本论》里有大家都很熟悉的一段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助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即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26](P832)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概括为“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26](P832)。
准乎此,以马克思多层次的“封建”概念为认识基点,相对于中国秦汉以来直至明清社会,就“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特征而言,又有多少本质的不同?将其归类于“封建”或“半封建”的同一性,又怎能与马克思的经典之论相抵牾?
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研究表明,“封建主义”即使在西方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前资本主义历史发展共性特征的理解。各民族—国家历史演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没有共同或共通价值。马克垚谨慎却执着的说明不无道理:“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各国家、民族的共同经济特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无论你使用封建主义这一名词与否,但在此共同性下,如何认识各地区、国家、民族的特殊性,并从而对全世界的这一社会有进一步的认识,仍然是一个重大的历史研究课题。”[29](P11)

“概念”,尤其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早期概念是前科学思维时期的日常生活概念,这种最初形成的概念,通常是作为对周围事物的感性经验的直接概括,并不具有很高的抽象性。而且,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往往会形成不同内容的科学概念。不同的学科对于同一事物会形成不同内容的科学概念,而在同一学科的不同理论中,对于同一事物也会形成不同内容的科学概念。马克思所指称的“封建”,当然不等同于西周的封建制。而在近代中国逐步形成的“半封建”理念,既不是简单地本源于西周的那个封建制,也不是直接类同于西欧的封建主义,而是在中国社会历史遗存的现实与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论说理解基础上的再认识。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却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理解的问题。如果不能把握“话语”的时代特性,进入特定的历史“情境”,无论是“尽信古书”还是“尽信经典”,走“以古义而框约今世”的偏途,恐怕并不能有助于中国学术或学科建设的真正进步。
20世纪20年代,中国社会急剧动荡,政治格局不断变化,军阀与地方分裂主义构成近代民族—国家重建的主要障碍。因此,“当‘封建主义’一词被用来解释军阀和联邦主义运动的奸诈关系时,原则与偶然因素便融合到一起。……军阀赞助之下的联邦主义,与‘封建旧势力’的所有其他残留一道,恰恰是国民革命所要征服的又一个敌人。”[30](P229-230)因为“他们在分裂国家、与帝国主义‘合作’方面的明显作用,清楚地对应着国民革命的双重目标,即国家统一和独立”[30](P230)。这一特征恰恰对应着“封建”的“古义”之一,“中央集权主义者憎恶的目标,是地方社会中的‘封建’方言,后者抵制中央集权化的民族国家”[30](P235)。清王朝的最后十年,省成为绅士的重要活动舞台。省级绅士是两个互相区别,但又相关的过程的受益者,一个是政治下移,另一个是政治进化。“清末新政将权力从中央转移到各省,同时帮助(各省)将权力从地方向省里集中。辛亥革命爆发,省级枢纽得到强化,当时新成立的省级机构越来越热心于从中央获得自治,却拒绝向地方权力让步。地方公共团体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晚清以来,在地方自治的制度变革进程中,事实上“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30](P249)。所以,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确定:“封建势力以土豪劣绅为唯一之基础,土豪劣绅为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之工具,为直接掠夺工农利益者,为阻碍农工团体之发展者……提出‘打倒土豪’口号,盖非此不能铲除封建势力之大本营,而使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失其依据也。”[8](P101)不唯国民党如此,对于共产党人来说,“联邦主义和中央集权主义的相对优点,完全是被放在死而不僵的‘封建势力’这一框架之内来评估的”[30](P230)。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反帝反封建”已经凝炼为时代主题。作为时代主题,在1920年代使用“封建主义”有助于解释他们的困境:“此阶段的独特特征是经济、文化和政治统一。只有统一才是进步的,分裂意味着反动。”[30](P234)革命对民族语言形成的最终贡献,在于它对“封建”一词本身的再发现和再利用。“将封建主义与分裂,并进而将分裂与反动等同起来,显示了针对披着各种外衣的封建主义——议员、文化、社会组织和政治管理——的革命力量。——”“它们具有足够的包容性,能超越中国内部的种种差异,但又具有足够的排他性,能在现存的民族国家本位的世界秩序内赋予其使用者一种公认的认同。”[30](P234)
正是在“反帝反封建”的时代主题下,“封建主义”在近代被认同为统一民族—国家对立的存在;中国“半封建”社会的特性也获得了时代的价值和意义,并在其学理层面和现实社会层面赋予了新的特征及内容。当然,无论多么精确的概念和定义,它所能揭示的问题也是有限的。因此,恩格斯十分明确地强调:“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观点。”[31](P74)“半封建社会”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流变问题,而是形成了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正是在其特有的理论认识体系中,借以创造了整整一个时代的历史。近代中国形成的“封建主义”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均超越了西周的“封建制”,也不完全等同于西欧的封建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将它的近代含义与古代含义完全等同,也不必以西义(且不说西义也不一致)强释中义——学术研究的任务是辨其流变,明其趋向,而不是变其不同为同一,强其分流为合流。
20世纪之初,在近代中国获得认同的“半封建”概念,有其特有的时代内涵。它在理论认知上承接了马克思的理论成果,在史实认知上观照了现存中国社会“残存的封建性”因素,并在学术理论上形成了相对系统、完整的解说体系。正是在“半封建”的认识体系中,中国人民共同开创了一个新时代,创造了一个世界史观框架下的中国社会近代特定历史。对于真正的“历史创造者”,历史学家可以有不同的解说,却不能任意否定历史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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