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迁移-从档案资料看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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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档案资料看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下)


三、迁移流动者的身份
在18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哪些群体、哪种身份者更容易踏上迁移流动之路,他们最终又将投身哪个行业。这既由当时社会人们的基本谋生方式所决定,又与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社会所能提供的职业机会有密切关系。
(一)迁移流动者的职业构成
对迁移流动者职业的了解将会使我们加深对他们迁移原因的认识。我们认为,在对一个时代的迁移流动行为观察时,最重要的是对经济性迁移与非经济性迁移加以区分。有些流动虽然也是谋生行为,如乞丐,为了生存会不断从一地流向另一地,但其行为却不具有经济意义,并且难以揭示出一个时代人口迁移流动的特征。从个案中可以看出,18世纪中后期人口迁移流动的主体是具有经济性质的,民众想借此获得新的耕作、务工、经商等机会。
根据表4,迁移流动者的职业既呈现出多样性,也显示出较高的集中性。佣工和佃农所占比例处于前茅。其中佣工为364件,占总数的41.18%;佃农为113件,占总数的12.78%。实际上,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佣工和佃农,特别是迁移流动中的佣工和佃农有许多共性,地位也很接近,因而将他们视为同类也是可以的。这样,他们的个案数将达到477件,比例为53.96%。可见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超过一半以上的迁移流动者是那些在原籍没有或很少土地的人。而他们所能寻找到的职业仍是以土地耕作为主。它说明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18世纪中后期,土地兼并而形成的土地集中程度较高,无地和只有少量土地的人占有很大比重;二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中,在农业部门之外,迁移流动人口较少得到就业机会,农业领域仍是吸纳他们的主要行业。
在从事农业活动的迁移流动者中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是自耕农。他们多是迁移者,而非流动者。因为他们已有自己的土地来耕作,在迁入地固定生活。如在东北和陕西就有不少外地迁入者拥有自己的土地。至于他们的土地是用佣作和佃耕多年之后用所得钱财来购买,还是通过耕种无主荒地来得到,抑或是从原籍携带资金直接购置,当事人在供词中对此并不交代。估计前两种获得方式占主导地位。在上表中,自耕农个案数为79件,占总数的8.93%。
将自耕农与佣工和佃农合计,农业领域的迁移流动者总数为62.89%,可见他们是迁移者的主体。另一方面,自耕农在迁移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明显较低。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在农业人口中,迁移的主要推动力是经济因素,即为谋生而移往它乡。
第二个占有较高比例的群体是商贩和店主,其中商贩为121件,店主为44件。分别占13.68%和4.98%。值得指出,个案中的店主不能以现代意义来理解。他们多是经营小餐馆或者其他营业规模很小的买卖者,大多数并不很富裕。至于商贩,也多是没有或土地较少的人而改业。所以,这里可以将商贩和店主合为一体。他们的总数为165件,占总数的18.67%。这表明在迁移流动中约有五分之一的人从事商业活动,是迁移流动群体的第二大类别。
另外,工匠也是从事非农职业的一个重要类别。在上表中,他们的个案数为58件,占总数的比例为6.56%。
其他非农职业者还有脚夫,有20件,占2.26%;船工8件,占0.9%;剃头2件。需要指出,其它类的12件(占1.36%),也多是非农职业者,如裁缝、屠夫、仆役等。以上数类共有42件,占4.75%。
教读和兵丁分别有6件和4件,所占比例分别为0.68%和0.45%。
非农职业的总个案数为275件,占总数31.11%。这个比例表明,在迁移流动人口中,非农职业者占有较大比例。
流动人口中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群体是乞丐,共有45件,占总数5.09%,与店主数量相当。这种流动者在传统社会的任何阶段都会存在。而我们在个案中发现,这些乞丐中一部分为不事生业的职业乞丐,另一部分则是找不到雇主或佃主的人。就是说,他们试图到外乡去谋生,有雇主则为人工作,否则只好乞讨求生。找不到雇主虽有多种原因,但恐怕与当时的人口环境有一定关系。或许这是部分地区(还不能说是全国)人口相对过剩的一种表现。
(三)迁移流动者的婚姻状况
在个案中,并非每一个当事人均对其婚姻已否的状况加以说明。有些非主要当事人一般不陈述其婚姻行为。所以这里收集的婚姻个案较总个案数为少。
由上表可知,在能够判明已婚、未婚的个案中,已婚者约占三分之二,未婚者约占三分之一。在传统社会中,一般认为,百姓的安土重迁意识比较浓厚,对已婚者尤其如此。而个案中,已婚者所占比例较大也是百姓生存压力大的反映。因为依据传统的方式,迁移流动常常是一个颠沛流离过程,是一种畏途。若非迫不得已,人们更愿固守乡土。已婚者更是这样。
分地区来看,迁移流动者中已婚和未婚所占比例存在一定差异,但不明显。相对来说,北方省份中已婚者比重较大,除陕西外,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未婚比重因此较小。南方省份中已婚比重除湖南、广东和广西外,均在全国水平之下。值得注意的是,北方的陕西和东北,南方的福建,因迁移流动者较多,其中未婚者所占比例也较大。它或许说明,在长距离迁移中,未婚者占有较高比例。如福建有长距离迁移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是迁往台湾地区,东北迁移流动者则多为内地闯关东者,未婚者占较大比重。在交通不便的时代,长距离迁移较之短距离流动风险要大,变数要多,因而不到万不得已,人们的迁移行动更为谨慎一些。相对来说,未婚者无家口顾念,冒险意识较强。
总的来看,18世纪中后期的中国人口迁移流动仍是传统色彩很浓厚的行为。这表现为:1.以农业活动为目标,或者试图在农耕领域寻求谋生的途径仍是人们的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2.单身迁移流动仍占有较高的比重。3.工商性迁移流动以个体商贩和靠手艺为人做零工为主要形式,且总体上比例不高。这些都揭示出18世纪的中国人口迁移流动虽有量的增加,却无质的变化。它既表现出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迟滞,又说明在18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虽有很大的困难,却还有一定的扩张能力。即在没有比较发达的城镇工商业吸纳大量离乡迁移流动人口的前提下,农业领域中民众依靠地域的转换仍能基本解决生存问题。
四、迁移流动方式
这一部分实际是对县际以上迁移并对迁移方式有所说明的迁移流动者的概括,那些未作说明者则没包含进去。
在传统时代,男性是迁移的主体,妇女的迁移多是在父母、丈夫或成年儿子带领下的随迁行为。因而在对迁移方式考察时,我们着重对男性进行分析。在399件长距离的迁移者中,未婚男性有168件,占42.11%;已婚男性231件,占57.89%。
根据表6,那些未婚者大部分以独自方式迁移和流动。在168件个案中,独自迁移流动者为127件,占该类的76.05%;与兄弟一道迁移者16件,占9.52%;跟随父母迁移者25件,占14.88%。其中第三种类型是家庭式迁移,比例不高。对于已成年的未婚男性,大部分选择独身前往外乡谋生。当然,在看到未婚者独自迁移占相对多数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总体上的个体流动为主并不影响亲族和同乡的互相汲引以及同一地区民众向某一特定地区迁移趋向的形成。
比较有意义的是观察已婚者的迁移方式。在231件个案中,独自迁移者为44件,占该类总数的19.05%。与兄弟一起迁移者有8件,占3.46%。即未与妻子儿女同行的已婚迁移者共有52件,占22.51%。而与妻子同行者有179件,占本类总数的77.49%。其中,有15件为与父母妻子同行,占6.49%。可见,在中长距离的迁移中,已婚男性与妻子家人一同出外谋生占大多数。当然,我们尚不能据此说已婚男性携妻子儿女及父母都会永久定居于外乡。在收集的个案中有不少人因家境困难而携妻出外佣作,过着一种流动性很强的佣作生活。不过,相对而言,只要条件许可,他们容易成为永久性移民。在东北和陕西地区的移民中,有不少是与妻子儿女共同生活的迁移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婚的中长途迁移者中,从事农业活动者比商贩、工匠更倾向于携带家室迁移,从而更易于形成永久性移民。对此,我们的解释是,农业迁移者中无产和家产较少者是多数。这意味着家人在本乡缺乏生活保障,一起迁移还可相互照应。较之农业迁移者,商贩、工匠的流动性更大,需要将家人稳定在一处,这样也有助于减少经营成本。
在个案中,移民之间发生的冲突要大于移民同非移民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同乡移民之间的纠纷占多数。它告诉我们,在迁入地区,移民生存方式的聚居性是比较高的。特别是在口外、东北、川楚陕交界山区等地,迁移者携家带口,逐渐聚集成移民村落,开辟出一片新的生活天地。
结语
目前对中国传统社会人口迁移流动及其特征的认识,总的来看还不全面。一般而言,传统社会中,对战乱、自然灾害等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人口迁移流动,实际是巅沛流离,人们已有所认识。甚至可以说,在传统社会中,战乱和灾害所造成的人口迁移流动是迁移的主流。而对和平时期的人口迁移则缺乏深入的认识。当然,一些历史时期,官府横征暴敛也会促使百姓流亡它乡躲避摆脱。可以说这也是非正常行为的驱迫。而18世纪,清王朝处于一个较长的和平发展时期,同时也是清政府实施“摊丁人亩”后的重要阶段。可以说,战乱和自然灾害以及岢政均不足于成为促使人口迁移流动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观察这种背景下的人口迁移既可使人们对18世纪这一特殊历史阶段的人口迁移流动行为有所认识,也将直接加深我们对近代之前,或者农业社会的人口迁移行为有更切实的了解。
我们总的认为,18世纪中后期是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活跃时期。这不仅表现在迁移量、迁移规模较大,而且迁移者身份类型比较庞杂。既有近距离的流动,又有远距离的迁移;既有临时流往它乡的糊口之举,又有开辟新的生存空间的永久迁移。而人口的迅速增长是人口迁移流动行为活跃的主要动力。
按照这项个案调查,在18世纪中后期有迁移流动行为的当事人占总个案数的比例超过40%。它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当时人口的流迁比例,但是若结合当时的人口形势和社会阶层的分化状况可以看出,就成年人口而言,达到如此高的流迁比率是有实际基础的。在18世纪,社会的分化,特别是有产与无产者的分化是比较突出的。我们在清代中期的官私文献中经常见到“无田之家”占“十之五六”的记载。对于没有土地的人来讲,并不一定都出外佃耕、佣作和从事工商业。他可能在本村承租土地或做雇工,不会进入流迁行列。我们认为,在人口问题不太突出的时期,无土地者也许会采用这种方式生存。这意味着阶级分化并不一定都带来人口迁移流动行为的发生。但另一方面,没有土地则使人失去了固着于一村一地的束缚,流动意识较易产生。在18世纪,人口的过快增长对有产者具有积极意义,而对无产者则增加了生存压力。前者能在较大范围选择佣佃者,而后者则处于面临苛刻条件受雇或承租的被动地位。这种背景极易形成佃农、佣工的流动性谋生方式。按照上面迁移流动者中有职业者的统计,其中53.96%为佃农和佣工。另有8.93%为自耕农。需要指出,这些自耕农实际主要是家乡没有土地,在外地拓荒垦殖的农民,即其原本身份也应为佃农和佣工。这样,在本籍没有土地而出外从事农耕者将达62.89%。同时也有一部分无地者转向商贩等非农职业。因而,无地者在18世纪所占比例如此之高,及其所面临的不利的现实环境,以及在个案中,务农性流迁队伍之大等方面来看,清代中期成年人口的流迁比例达到40%是很可能的。我们所以强调这是成人的流迁比率,是因为在该时期的流迁队伍中,村际和乡际的短途流动(佣工、工匠、船工、脚夫、乞丐等群体中比例较高)占37.77%,他们多是独身前往,定期回家。另外在长途迁移中,也有不少为个人行为。具体比例为未婚者独自流迁比例占76.05%,已婚者占47.31%,总的单身流动比例为42.86%。正因为如此,它所反映的不是总人口的迁移流动比重。
流动人口的大量存在也说明18世纪中后期的清代社会有较高的自由度。虽然乾隆朝之后,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考虑,清政府曾采取措施控制百姓的任意迁移流动,特别是向东北等边疆地区的迁移受到控制,而实际执行并不严格。至于近距离的谋生性流动尽管有保甲制看似严密的限制,实际约束力并不高。或者说,保甲制的作用重在人口流动的管理,进而达到维持治安的效果,而不是将百姓正常的谋生性流动迁移行为加以禁锢。并且由于其间没有了人丁赋税,官府对民众人身的硬性束缚也不存在了。从而,人口的迁移流动频率能够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扩大了当时人口的生存空间,由此会一定程度上缓和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保证清王朝统治基础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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