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尊重中国人口史的真实——对《摘掉人口决定论的光环》一文之回应(上)

中国人口-尊重中国人口史的真实——对《摘掉人口决定论的光环》一文之回应(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人口-尊重中国人口史的真实——对《摘掉人口决定论的光环》一文之回应(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尊重中国人口史的真实——对《摘掉人口决定论的光环》一文之回应(上)


作者:陈意新 曹树基中国经济史论坛
一、摘掉谁的光环
在《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上,我们撰文《马尔萨斯理论与清代以来的中国人口——评美国学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以下简称《马尔萨斯》),对李中清、王丰合着《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神话与中国的现实,1700-2000》(以下简称《人类的四分之一》)一书进行批评,并对其他美国学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评论。我们在文中认为:李中清等学者在宏观人口史的认识上无视19世纪中期以来中国人口的灾难性剧烈变动;在微观人口行为研究上只是以有限的新资料建立了一个并不真实的中国历史人口的“现实”;他们对清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存在误读,并且缺乏体会;因此他们的新理论没有能够改变学术界自马尔萨斯以来对中国人口的基本理解。 [1]
同期王丰、李中清发表《摘掉人口决定论的光环——兼谈历史人口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以下简称《摘掉》)一文,对我们的批评进行反批评。王和李指出:清代以来的中国宏观人口变动与他们所研究的微观人口行为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在微观人口行为方面我们在解读原作、引证和概念上犯有20点错误。此外他们还指出:我们在学术讨论上违反了公认的常识性原则;我们先入为主地接受了马尔萨斯以来的西方关于中国人口的学术观点;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思路是简单的人口决定论。 [2]
首先需要说明,《马尔萨斯》一文是通过互联网在中国和美国两地由我们合作完成。文章初稿在2001年5月由北京三联书店的有关编辑转给了李中清,李曾将此文在南开大学召开的一个学术讨论会上复印散发。文章在8月间被《历史研究》正式接受后,我们又做了两次修改。后一次修改为《历史研究》所拒绝,理由是,此前已将《马尔萨斯》初稿正式寄给了李中清,约请他们写反驳,如果采用我们最后的定稿,王和李写作中的反驳将会变得无的放矢。这一过程还是导致了王和李在一些问题上对我们了做出了没有对象的批评。
例如在《摘掉》中,王和李对我们进行最重大的批评是生育“反弹”。他们认为:曹和陈将中国农村1960年后的高生育率简单地解释为所谓的“反弹”;把中国历史和现代人口升降统统解释为“被动的”人口过程;这种关于“反弹”的思路实质上视中国为不同于西方的另类,即认为中国人不像西方人那样理性,不可能去“主观地”调节人口。因此,他们指出:曹和陈关于生育反弹的认识所主张的是一种人口决定论。
我们的确在《马尔萨斯》初稿里使用了“反弹”的概念,但却是从李中清、王丰的书中借用的。李和王讨论到20世纪中期中国的生育率时在《人类的四分之一》第142页注释13中写道:“惟一的明显例外是1963年不寻常的高生育率,到达了7.4,这是大跃进引起的饥荒之后的反弹”。在第171页又写道:“大跃进之后的1961年,农村人口开始激增,而且在无控制的情况下持续了达十多年之久,一直到70年代和80年代成功的计划生育运动为止。” [3]基于李和王的“反弹”思想以及1961年以来的农村人口持续性激增,我们觉得如果要界定大跃进之后的“反弹,”那么它可以从李和王所引证的1963年高生育率开始,到1983年后农村生育率被计划生育政策成功地抑制到3.0以下为止。“反弹”首先是李中清和王丰的学术主张。如果我们对“反弹”的使用是“人口决定论”,那么,李和王何以面对自己在《人类的四分之一》中所使用的生育“反弹”思想?也就是说,李和王到底该摘掉谁的光环?
我们在初稿中借用李和王的“反弹”概念旨在说明:如果大跃进之后中国农村的无控制生育持续了近20年,那么在19世纪中期的太平天国和华北大旱灾造成了人口巨量死亡之后,农村更会有“反弹,”无控制生育将持续得更久。而在这样的“反弹”中,李和王所描绘的中国历史人口的生育控制体系不可能存在。由于考虑到借用“反弹”概念对《人类的四分之一》所进行批评主要是一种基于逻辑而非史实的批评,我们在第一次修改时删去了“反弹”,发表稿中也没有关于“反弹”的论述。不幸,这一差错却让“反弹”成为《摘掉》一文对我们进行“人口决定论”批评的主要证据。
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有几处错误,但它们不具有根本性,出版的技术原因还使得王丰和李中清对这些错误的批评失去了实质意义。《摘掉》批评中的第4点指出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有一处把李和王以及普林斯顿学者对不完整数据所估算的婴儿死亡率系数不恰当地套用在1940-49年婴儿死亡率的完整数据上,这是人口学常识上的错误;第19点指出有一处搞错了美国学者沃尔夫的学术单位;第20点指出有一处注释弄错了作者与着作。这三点批评都正确。在最后定稿中,我们不仅改正了以上三处错误,还重写了关于中国人口死亡率和生育率的部分,但我们对这三处错误的修正没有能反映到发表稿中去。
至于《摘掉》中第16点批评我们在人口预期寿命与死亡率的关系上概念混乱,我们有写得不够清楚之处,并非对这一关系误解。我们在《马尔萨斯》中引用了阎瑞和陈胜利的研究指出:从1960年代中期开始,“在人口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中国人平均预期寿命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或者说开始了有意义的增长”。预期寿命依据人口学的生命表计算,取决于分年龄组人口死亡率。即便总人口的年死亡率不变,分组人口死亡率的变化也会导致预期寿命的增高或减低。我们的论断旨在说明:中国人口的死亡率在1950年代里经历了大幅度下降,并在大跃进后逐渐趋向于稳定,此后预期寿命增长的意义在于实际寿命的增长。我们没有说清楚所引证的“人口死亡率”指的是“年”人口死亡率,而非“年龄组”的人口死亡率,由此所引起的批评当是我们的责任。
撇开文章传送和出版的技术原因,王丰和李中清对我们的所有其他批评可以被归入二类问题。一类是他们对我们的误读。如在《人类的四分之一》中,李和王认为:溺婴造成了中国女性的短缺、婚姻市场对男性的挤压、婚姻的高攀性、以及为实现婚姻的难以负担的经济成本和情绪成本,而为了减少这两种成本,中国父母不仅对已婚生育率进行抑制,有的还宁可杀死或出卖他们的孩子以逃避为子女操办婚姻的义务,因此,婚姻在中国是形成生育控制的一个原因。 [4]我们在《马尔萨斯》中认为,用婚姻来解说中国历史上对人口生育的控制是不合理的。理由是,第一,婚姻率与生育率没有关系。生育率取决于女性,男人是否都能结婚并不是一个家庭或妇女实行生育控制的原因。第二,中国男性单身的真正原因是贫穷,把女性的短缺解释为男性单身的原因是对中国社会经济条件的误读。我们所批评的是李和王所阐述的婚姻形式与生育控制的相关性,《摘掉》批评的第15点指责我们分不清人口出生率与女性生育率的根本区别。这一指责与我们毫无关系。
第二类,王和李对我们批评的绝大部分,都属于可以辩论的问题。例如《摘掉》批评的第10点指出:我们使用了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证明近代中国农村的高生育率。对于费先生的研究,王和李认为,“我们不仅要引用他的概括性结论,更要看重他的实地调查。”王和李提醒我们:费的着作中也包括了他本人观察到的节育、人工流产、溺婴现象。我们读到过费先生所描述的这些现象:广西瑶族的一些集团,一家只准有两个孩子,继续受孕的胎儿要被堕胎、溺死、或抛弃;在花篮瑶,一个不知堕胎方法的女人被称为“笨婆”;而对生育的限制是瑶族地区感到了资源的限制,他们需要保持恒定的人地比例。在江南开弦弓村,村民“通常把女孩送给镇上的大户人家做使女,或送到专门的慈善机构去以代替溺婴”。在开弦弓和其他地方,农村妇女吃螺蛳和鱼鸟蛋一类的东西堕胎,这是极普通的。 [5]这些现象可以被解读为:广西的瑶族感到了人口的压力;开弦弓的村民有着对女婴生命的尊重;在花篮瑶之外,乡间的堕胎方法不管用。这些现象的意义与《人类的四分之一》的基本观点相悖。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没有引用这些现象是因为篇幅的限制。问题在于,费先生依据其观察到的所有现象得出了中国农村高生育率的结论,在引用他关于农村生育制度的研究时,我们更要看重的是他的概括性结论还是他实地调查的一些现象?
我们不准备就《摘掉》对我们做出的所有批评逐条回应,因为我们不希望学术批评和反批评在细节上锱铢必较,成为语言的反诘和逻辑的纠缠。就我们而言,重要的事情是认识中国人口史的真实。我们只想在学术批评的原则和方法上做一澄清,更主要是从学术上就《摘掉》所涉及到的中国人口史的重要问题做出回应。
二、学术批评的原则和方法
《摘掉》指责我们在学术讨论上违反了公认的常识性原则,其核心是认为我们在批评李和王的微观研究时并没有自己的微观研究或依据他人的微观研究。至于“常识性”原则,王丰、李中清在《摘掉》中认为:要推翻一项微观研究所形成的判断,“所依靠的应是同样微观研究反证的积累。所谓实证科学研究的方法,便是通过微观研究结果的积累来推翻或肯定已有的结论,或提出新的结论。”
这一原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微观研究的积累有时可以用来推翻已有的结论,有时不可以用来推翻已有的结论,这是因为,在实证研究中,一项微观研究的判断可以与另一项不同,但并不表明此项一定比彼项正确。当争论的双方各自举证相反的微观事例时,这一原则就可能陷于困境。中国疆域广袤、人口众多、社群多样,十项微观研究的积累,如果没有更多地覆盖中国的各种特点,也未必比一项微观研究的判断更为正确。为了通过个案研究提出具有某些普遍意义的判断,人们采用各种方法,进行科学的抽样与推理,将研究的意义从部分推及全体,从微观推及宏观。此外,一项微观研究本身也可能存在各种错误,也需要批评。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对于一项微观研究进行批评,既可以是针对其微观研究本身,也可以是针对其推理过程,还可以是针对其判断的意义,或者举证更多的相反的事例以证伪。
我们的批评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而李中清和王丰对这一原则的运用也远非尽善尽美。李和王的微观研究主要是19世纪的辽宁村庄道义屯的人口和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上半期的清皇室人口。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批评道义屯和清皇室人口的不具备代表性,不能用以推及全国。李和王在《摘掉》中批评我们使用的数据不具全国代表性,但又同时认为他们“所使用的历史登记资料也不具有全国代表性”。那么,道义屯和清皇室历史人口行为是否能代表全国已经不是一个问题,而李和王在这一点上对我们做出的批评也并非是基于“通过微观研究结果的积累”。王和李也还指出,他们所依据的“回顾性现代调查资料”不仅具有全国代表性,并且质量也获得肯定。这些资料指的是1982年和1988年的生育节育调查。我们在《马尔萨斯》中引证的赵中维 [6]和周夷谷关于生育率的研究正是依赖这些资料,赵与周的结论却与《人类的四分之一》不相同。我们依据赵和周的微观研究对李和王的进行批评正是基于“同样微观研究反证的积累”来推翻一项微观研究所形成的判断。
对于从微观研究向整体的推论,李和王在《人类的四分之一》第220页解释说:“因此,当所有的中国人口——不管其地区、时间和社会经济背景——都证明了低已婚生育率和普遍的女性结婚率时,就有理由得出结论,这是中国人口体系的典型行为。同样地,当不同的人口展示了与某种特征相连的共同行为时,也有理由得出结论,具有此种特征的其他人口也可以表现出类似的行为。”按照同一书第217页的总结,所谓“不同的人口”包括了九项不同的微观人口研究,累积共52.3万人口,其中台湾学者刘翠溶的研究人口的26.1万, [7]恰为全部案例人口的一半。李和王显然认为刘翠溶的人口与他们所研究的人口展示了特征相连的类似人口行为。然而,在仔细查证后我们发现,刘的研究并不完全构成对李和王丰研究的支持。
例如,关于婚姻,李中清、王丰和刘翠溶都证明了中国女性人口的普遍婚姻率。但是,李和王认为道义屯的男性在40-45岁时,大约有20%是单身汉,并据此推论“中国男性的独身主要是由于女性的缺乏”,“男性婚姻模式明显不符合马尔萨斯提出的中国婚姻模式”。 [8]刘翠溶的研究则表明若以年满40岁以上为准,中国男子只有2.2%未婚, [9]男性独身率极低,两套数据大相径庭。又如,李和王指出:“随着19世纪后溺杀女性现象的减少,男性结婚率大大提高。” [10]刘翠溶的研究则表明,18世纪末叶,即清朝由盛转衰之际,“开始有更多的男子在四五十岁时尚未结婚”。 [11]两项研究所描述的事实相反。李中清、王丰的研究和刘翠溶的研究都认为中国有着低已婚生育率,但是,关于生育率的变化及原因却大不相同。刘翠溶强调18世纪中叶以后至19世纪长江下游地区生育率降低,是太平天国战争影响所致 [12],而道义屯人口和清皇族人口则未经历这场战争。关于人口预期寿命,各自的结论也不相同。李和王认为中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平均预期寿命增加 [13],刘翠溶的数据则显示18世纪末叶或19世纪初以后人口的死亡年龄降低,死亡率有增高的趋势。 [14]
以上一系列对比证明,在不同的微观研究中,既存在相同的事实,也存在完全相反的事实。即使人们不考虑孰是孰非,也绝不可以将相反的事实作为自己研究的支撑。李中清、王丰基于刘翠溶数据中的某些相近指标,而不顾其他不同指标所做出的推论,是不可靠的。也就是说,即便从李和王所认可的微观研究的角度看,道义屯和清皇室这两个相当特殊的人口群体特征也不具有普遍意义,据此所作中国人口行为特征的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三、 宏观人口变动与微观人口行为
我们与李中清和王丰对清以来中国人口的认识的根本差异之一是:在考虑到19世纪以来宏观人口史上的灾难性剧烈变动时,一个如他们所描述的微观低生育率人口行为特征是否可能存在?在《马尔萨斯》中,我们批评李和王在《人类的四分之一》中对1700年以来中国人口史的描述有意忽视了19世纪中期以来战争和灾难对人口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他们对人口史的描述不足以成为他们对微观人口行为讨论的基础,而在宏观灾难性人口变动之下,他们的低生育率人口行为特征无法存在。《摘掉》在这一问题对我们做出的有学术意义的反批评共有三点。第一,证据的可靠性问题。王和李指出我们所计算出的太平天国等灾难性事件在1850-77年间导致了中国人口减少1.18亿不仅“骇人听闻”,并且是个“迷”,而灾难后人口如何反弹的机制是一个“黑箱”。第二,宏观人口史与微观人口行为的相关性问题。王和李指出,清代人口宏观变化与他们所研究微观人口行为特征没有必然的关系,这两种可能性可以并存,即便人口大量减少也不能否定中国家庭与个人曾对人口积极干预。第三,学术讨论的范围问题。王和李指出,《人类的四分之一》的核心是对近三百年来中国人口行为特征及其社会背景的分析,而不是对某一历史时期内人口总量变动的估算,而我们以1850-1900年间细微的人口变动趋势强行作为判断他们研究的基准,是改变了他们学术讨论的范围。
我们认为,我们所提供的灾难性人口变动证据是可靠的。我们除了指出何炳棣和珀金斯等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外,主要依赖的是曹树基近年对清代人口史研究的成果。我们已经指出,曹的人口数据是通过对大量资料的研读,以一个一个“府”为单位建立起来的,这比过去学者主要依据清中央政府的资料所得出人口数据要准确。进一步而言,曹对清代中后期的人口研究是在清中央政府的资料和大量地方志基础上,再以其他资料进行对勘与修订,建立了5个比较可靠的人口标准时点: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咸丰元年(1851年)、光绪六年(1880年)、以及宣统二年(1910年)。在这些时点之上,曹采用户均口数分析法、性别比分析法、人口增长速度分析法、样本分析法和不同时代区域人口比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重建了分“府”的人口数据。而在“府”这一单位基础上,这些数据不仅与曹对明代和清前期人口研究结论有着连续性,并与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数据也有着一致性。 [15] 至于太平天国战争、西部回民战争与光绪大灾中人口死亡数据,曹的结论是根据逐县、逐府的资料进行计算得出的。在此类计算中,曹审视了数据的可靠性问题、外逃移民的回迁问题以及其他各种影响计算的统计或制度问题,并参考了大量当时人笔记着作中对死亡的经验性描述。 [16]
曹树基对清人口的研究不仅仔细考虑过王丰和李中清在《摘掉》中提到的美国学者施坚雅关于清代四川人口虚假增长的分析,或者说中国人口资料的可靠性问题, [17]并且正如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指出的,曹以“府”为单位对清人口自下而上研究的整个构想就是受到了施坚雅关于四川人口研究的启发。鉴于曹的研究是在大量资料基础上再采用多种方法反复研讨和修订,我们认为曹对清代人口增长变动的整体描述和对太平天国等战争和灾难的损失人口估计是大体准确的。我们在《马尔萨斯》中也引证了近年来葛剑雄、路遇等对太平天国所导致人口损失的估算数据来强调:中国学者对清中后期灾难性人口变动的认识比较一致。我们既没有如《摘掉》所批评的那样强求李和王引用曹对清中后期人口规模变动的估算,也没有如《摘掉》所指责那样借此宣扬曹对人口研究的新发现。我们在《马尔萨斯》中的批评非常清楚:李和王在《人类的四分之一》里引用了 何炳棣、赵文林和谢淑君等学者的人口史着作把中国人口从18世纪初以来的增长描述为一个近乎于指数式的持续增长过程,却没有同时引证这些学者关于19世纪中期以来人口过程中灾难性下降,因此他们对清中期以来的人口增长描述不能成为讨论微观人口行为的依据。我们引证曹的研究只是更准确地说明灾难性的人口变动不仅存在,并且不容忽视。
关键在于这些灾难性的人口变动是否影响我们对人口行为特征的认识。如果人口行为特征只局限于李中清等研究的辽宁道义屯与清皇室,那么影响将微乎其微,但如果是关于整个中国,那么宏观人口的变动与微观人口的行为当然存在着对称性关系。仅以李和王在《人类的四分之一》中所采用的人口数据为例:中国人口大约从1750年的22500万增长到了1850年的42500万,然后再增长到了1950年的58000万(1850年的数据为我们基于《人类的四分之一》第40页人口曲线表所取的近似值), [18]前10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6.38‰,后100年为3.11‰。在李和王看来,这后100年中的慢了一倍的增长率是中国对已婚生育抑制和溺婴的结果,而在我们看来,这一较慢增长率是灾难对人口影响的结果。按有记载的数据简短地计算,我们认为1850-1950年间的战祸、饥荒、灾难至少导致了大约15200万中国人的非正常死亡,包括曹树基对太平天国、回民战争和光绪大灾估算的11800万和其他学者对其他事件所估算数千万人口的非正常死亡。 [19]假如1850-1950年间的人口依然像之前100年一样按6.38‰的速率增长,那么在1950年中国的人口将应该是80280万,但实际上只有58000万。在这一宏观的人口灾难变动里,我们看不到一个已婚生育控制体系对中国人口起着作用,尽管我们不排除道义屯的农民或清皇室贵族可能有生育控制。此外,这些灾难性的人口死亡的确发生过,既不是“谜”,也不是“黑箱”,虽然死亡人口的准确数量还可以做深入研究。
我们以上对灾难性人口的举证表明我们在宏观人口史方面的批评没有改变李中清和王丰的学术讨论范围,这些举证也显示“近三百年来中国人口行为特征”与近三百年来的宏观人口变动不可能没有关系。事实上,李和王也论证了宏观人口变动和微观人口行为的关系,只不过与我们的思路相反。在《人类的四分之一》里,李和王不仅对何炳棣以来的宏观人口史研究做出了批评,并且在第七章里确切地描述了1700年以来中国人口增长的两个阶段:第一段是持续了2个多世纪的人口缓慢增长,第二段是从1950年开始的人口激增。李和王认为第一段的缓慢人口增长主要是受到了低已婚生育率的抑制,而在第二段里,由于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打碎了传统的家庭集体计划生育体系,人口在无控制的情况下激增,直到国家的计划生育运动为止。 [20]李和王的确没有对某一历史时期内人口总量变动的进行估算,但他们的这些论述却是以对微观人口行为的描述来取代以往对宏观人口增长的解释。显然,要摧毁“马尔萨斯的神话”,仅指出中国有过一些生育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指出中国人口宏观变动也是在生育控制体系调节之下。我们对《人类的四分之一》的批评则在于指出:宏观人口史上的巨大灾难性人口变动足以否定低生育率控制体系的存在。
四、微观人口行为与中国人口史
在微观人口行为领域里,我们与李中清和王丰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核心是关于中国生育率及其解释。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指出:《人类的四分之一》过低地估计了中国的生育率和死亡率,错误地将复合家庭界定为中国的主要家庭模式并在其之上虚构了一个家庭集体性的生育控制体系,不恰当地以有限的资料论证了中国人口行为的特征。在《摘掉》中,王丰和李中清认为我们的批评在人口学的常识性方面犯下了许多错误。
我们想从“溺婴”开始说起。我们双方都认为溺婴是一个家庭对人口和性别的主动控制,区别在于我们反对把溺婴视为“产后流产”。李中清等认为,道义屯之所以有较高的溺婴率是因为中国农民们可能把溺婴理解为“产后流产”而非对生命的杀害,因为在中国传统里生命从虚岁2岁或实足6个月开始,在此之前婴儿只是“幼小动物”或“不完全的人”。李中清等依据唐代均田令所说“民始生为黄”,把“黄”译为“幼小动物”(young animal);依据《周礼》所说“登民数,自生齿以上”,认为在婴儿“生齿”前不能被登记入人口时是“不完全的人”。 [21] 我们认为,在中国传统中,婴儿被视为有生命的。在明代小说中,五代钱公要溺去刚生下的儿子钱镏(吴越王)时,邻居王婆劝言:“你老人家若不肯留这孩子时,待老身领去,过继与那没孩儿的人家养育,也是一条性命”。这类例证在中国古典文献里还有很多。 [22]均田令中的“黄”,元代马端临解释过,指“幼儿”。 [23]“生齿”的意义也很清楚:婴儿是人在发育成熟过程中的最初阶段,或许是“不完全的人”,但绝非“完全不是人”而被毫无道德思考地溺杀。
“产后流产”概念的关键之处是它使溺婴有了生育率控制的含义。李和王指出,溺婴是较高生育率的当然后果:一个家庭在想要更多儿子时,可能导致溺杀更多的女孩。 [24]雷夫里和王国斌在诠释这一概念时更指出,溺婴的功能是一种“出生控制”(birth control)。 [25]我们认为中国溺婴主要是依据婴儿“性别”的决策,而非高生育率“数目”的后果。实际上,一个中国农民家庭即便不具有高生育率水平之也会溺女儿。我们还认为,“产后流产”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它指对脱离母体后婴儿的窒杀,但李中清等没有说明是脱离多久。假如婴儿脱离母体后的第1秒或6个月内被窒杀是“产后流产”,那么在第7个月的第1天被窒杀还算不算?正是基于以上对溺婴的认识,我们在《马尔萨斯》中批评了李和王“产后流产”的概念错误地理解了中国传统里对生命的看法,改变了现代医学上“活产”的定义。
至于死亡率,我们在《马尔萨斯》中对李和王的《人类的四分之一》提出了三点批评。第一,我们批评李和王高估了道义屯的溺婴率。我们没有对李和王所估算的道义屯婴儿死亡率水平挑战,只是指出以户籍来推算溺婴会扭曲历史的真实。李和王通过19世纪道义屯的户口登记中的数据,推算非正常的婴儿死亡来自于少量的溺杀男婴和大量的溺杀女婴。 [26]我们引证了赖惠敏的研究指出:当时辽宁和道义屯的婴儿死亡的主要杀手是天花。第二,我们批评李和王低估了封建社会晚期以来的中国婴儿死亡率。李和王认为中国自封建社会晚期以来,溺婴特别是溺女婴的持续下降,使得婴儿死亡率大大降低;清皇室和北京的医疗条件取得了进步,导致儿童死亡率出现长期稳定的下降。 [27]我们举证了民国期间农村婴儿的高死亡率,指出这些“降低”没有在农村中国发生。第三,我们指出李和王对中国人口死亡率的整个讨论无视危机死亡。李和王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最近300年里中国人口死亡率在上升或死亡危机的频率和强度在上升;相反,随着人口的增长,死亡率基本保持稳定甚至下降。 [28]我们除了引证曹树基的灾难人口研究说明这一“稳定”的趋势在1850-1950年不存在之外,还批评了李和王无视了何炳棣等人着作中对危机死亡的讨论。我们现在依然认为上述三点批评是合理的。我们所举证过的危机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表明,直到1950年之前中国人口基本是一种马尔萨斯式的人口,由死亡率所驱动,即便基于李和王所认同的普林斯顿人口学者对中国人口的研究也无法让人得出相反的结论。 [29]
我们认为李中清和王丰对中国三百年来的生育率估算过低。为方便起见,我们把双方引用的中国生育率数据列成下表。
转载自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