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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拥华:《市场社会还是市场性社会?——基于对波兰尼与诺斯争辩的分析》
原刊《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内容提要】就对工业革命的理解而言,卡尔·波兰尼和道格拉斯·诺斯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前者从互惠、再分配和市场的分析框架来解释市场社会的形成,而后者则关注交易成本与制度变迁之于工业革命的核心价值。本研究试图通过阐释两人的理解来重新发现现代社会的蕴涵,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现代自由意识。
【关 键词】市场社会/市场性社会/国家/意识形态/自由
1944年出版的《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正如布洛克所言,属于“有些书是挥之不去”的范畴。在此书中,波兰尼承接了以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为代表的经典社会理论对社会的关注,但更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波兰尼基于人类学与经济史的视角对重商主义以来的市场社会的精当分析。这构成了经济史分析的典范,亦可称为经济人类学。波兰尼的核心观点是,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行为的获利动机并不常见,交换和贸易也都是零星的,且都无法独自获得道德的正当性。在这样的社会当中,占支配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互惠和再分配,它们都嵌入(embedded)在社会当中。而肇始于19世纪的工业革命,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自我调节市场得以形成,市场从人类社会关系中脱嵌出来,成为支配性的资源配置方式。这直接导致了其后社会世界的巨大悲剧。波兰尼将此种市场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态称为市场社会,它是一种全新的生产组织形式,逐利动机排除了生存动机而成为支配性的动机,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破坏了社会的实质,社会被边缘化。这一类型社会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大转型或者说巨变。
近30年后,新经济史学家诺斯对波兰尼的观点提出了尖锐的质疑。针对波兰尼的论断,诺斯的疑惑本身就很有意思,他问道:被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所忽视的波兰尼,却在历史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中备受推崇,这是为什么呢?①1977年,诺斯针对波兰尼的《大转型》写了一篇文章,正面回应波兰尼对古典经济学的挑战,而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和1981年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都以更为系统的方式进一步深化了他对波兰尼观点的分析。在诺斯看来,就如何理解发生在19世纪的工业革命,他和波兰尼之间存在根本的分歧。诺斯对工业革命的理解是基于交易成本与组织制度的概念。“大多数有关产业革命的文献则误入歧途,即其侧重点是从技术变化到工厂体制,而不是从中心车间到管理,到更大程度的专业化,到更好的对投入贡献的考核和到技术变化。交易费用与技术当然是密不可分的,它增加了专业化从而导致组织创新,组织创新又导致了技术变化,技术变化进而需要组织创新去实现新技术的潜力”(诺思,1994:190)。因此,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这种“有效率”是指它们对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以及它们对个人行为的激励②,因此,组织和制度是新经济史研究的核心,“政治和经济组织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人类发展中的合作与竞争形式以及组织人类活动的规则的执行体制是经济史的核心”(诺思,1994:17)。
就对工业革命的理解而言,强调制度因素的诺斯与强调市场自我调节的波兰尼之间的区别到底应如何理解呢?在诺斯看来,市场效率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是基于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变迁所导致的交易成本降低;工业革命不但不是技术原因造成的,相反,技术变革本身就是合适的组织制度安排的结果。“正是较充分界定的产权(与自由放任不同)改善了我们在前章所述的要素和产品市场。其结果,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与劳动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交易费用。”(诺思,1994:180)波兰尼则认为,工业革命的实质在于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他认为,一旦商品社会运用精致的机器和工厂来生产,有关自我调节的市场的观点就必然会形成(波兰尼,2007:35)。这样一来,实际上波兰尼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建立在逐利动机和技术因素以及自我调节的机制之上。而诺斯认为,交易费用与组织变迁是理解工业革命的核心观念,这与从自我调节市场来理解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强调制度因素的诺斯是试图将经济纳入到规范制度框架中去理解,在某种意义上,这实际上意味着经济是嵌入在社会中的。诺斯并不认为工业革命造成了市场社会,或者说形式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实现,相反,他认为工业革命如果没有市场外的因素的支撑,就无法得到扩展。
进而言之,波兰尼和诺斯都承认,一种脱嵌的、完全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是乌托邦,是不可能存在的虚构。但正是在这里,两人存在着核心区别。波兰尼始终认为市场体系自发地要求自我调节,而诺斯则认为,市场的不完善需要制度安排来予以逐渐弥补,市场的效率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尤其是国家对产权的界定和有效保护。在波兰尼那里,19世纪后半期对自我调节市场体系的反抗,或者说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本身是与市场体系不相容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原则,双向运动最终的结局是社会的崩溃。而诺斯意识到,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是与市场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关键在于,通过这种双向运动,经由正当性的政治程序,实现缓慢的制度变迁和结构转换,从而可以规避市场给社会带来的风险。换句话说,市场体系的运作内在性地要求国家和社会适度参与。这种参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市场经济当中的竞争和价格机制予以限制,以避免社会在完全竞争中自行走向毁灭。因此,它并不外在于市场,更不会导致对市场对社会的威胁。这也导致了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博弈与调适,市场、政治国家和社会三方的良好关系是社会整体良性运作的深层基础。进而言之,这一方面表现为市场体系本身并不存在完全的自我调节行为,有效率的市场需要国家的参与,市场是一个比自由放任更为复杂的事实;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实际上存在着诸多对市场体系的替代性方案。诺斯认为,如何确切地理解与市场体系相对的社会保护或者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是问题的关键,在这里,一种全新的分析框架的出场就是必要的。在波兰尼那里的互惠/再分配/市场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工业革命,而交易费用作为新的分析框架则能够比较恰适地阐释工业革命。在阐述这一分析框架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什么是市场。一直以来,市场是作为交换发生场所而存在的,它的历史非常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存在初期的历史。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市场是具体的空间和场域,并不是抽象和空洞的存在。这样的市场往往就是一个集市,具有明确的地理区域;重点不在于市场交换和价格,而在于生产;市场是一个利益相遇且能达或共识的所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大多认为,是生产而不是其他因素决定着价格,与生产相比,市场的重要性是有限的。亚当·斯密认为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价格,分别是“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自然价格基于劳动量而形成,而市场价格则受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市场价格始终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这实际上意味着,价格的形成并不完全基于劳动量,但价格则始终围绕着自然价格而波动,各种偶然因素并不起决定性作用。③“这种均衡价格就是这样一种价格,在该价格下,有可能在长期内使每种商品的供给量等于该价格下的‘有效需求’量。同时这种均衡价格也是在长期内刚好能补偿生产费用的价格”(熊彼特,1996:474)。这说明,即使在亚当·斯密那里,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依然是有限的。
转变发生在19世纪,这个世纪的市场变成了抽象的并且作为价格决定和资源配置机制而存在。古诺提出:“按照市场经济学家的方法它可以很容易地被理解,市场并不是一个单纯进行买和卖的某个场所,而是一个完整的场域,在这个场域里,人们通过各种自由的商业关系联合起来,价格能够自由而迅速地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同的水平上。”(转引自斯威德伯格,2005:81)这样的市场,是一个存在广泛商品交易的任何场所,也即是“完全市场”所涵括的意义。“市场变成了经验的空洞的概念,在那里,交换可以无须代价地发生。法律体系和政府被降级为较远的背景”(Demsetz,1982:6)。经济越来越以市场为中心,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支配性机制,各种市场之间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因此,19世纪的市场是一种神圣市场的观念。布洛克认为,市场神圣这一观念自亚当·斯密以来就开始确立,但直到19世纪50年代,在李嘉图的体系中才真正得到确认。神圣市场的确切涵义,就是指其自我调节的运作方式,其中关键的是价格形成和竞争机制。这种传统认为,经济是一个由相互联锁的市场组成的体系,这个体系能通过价格机制自动调节供给与需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自我调节市场是指:“在这一模式中,所有商品——包括劳动力和资本——都是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买卖,因此价格变化将使供求达到平衡。许许多多交易通过价格机制媒介,达致一般经济均衡,其中所有资源都会按照可能采取的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利用。”众所周知,这种模式的吸引力在于经由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做出的及时反应能力,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自我调节使经济成为一种天衣无缝的网络;在经济体系的一个部分对市场原则的任何偏离,都将对别的部分造成影响”(布洛克,2001:152)。在经济学家那里,这种规律性被当作自然法来对待,违背自然法就必然导致社会紊乱;而对社会紊乱的分析,也往往追溯到自然法则上去。在波兰尼看来,这种市场神圣性的观念是19世纪的产物,在这个世纪晚期,劳动力、土地和货币都成为市场要素,可以任意买卖;资本主义的胜利标志着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规律,属人的社会被非人的法则所控制。
因此,工业革命是神圣市场观念的伴生物。波兰尼认为,“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场总是自我调节的,因为市场倾向于产生一个能够使市场出清的价格;不过这对于所有类型的市场来说都是正确的,无论它是不是自由市场”(波兰尼,2007:171)。工业革命是在人类的逐利动机以及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为这种唯物主义的逐利信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自我调节,国家的作用需要被严格地限制,以免影响市场的自发运作。市场神圣的涵义在这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它就是世俗社会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市场体系’这个简单的术语所描述的意义,正是我们所描述的这种制度模式。这一体系的最惊人的特性在于:它一旦建立,就自发地产生作用而不容外界干涉。利润没有任何保证,但是商人必须通过市场获取利润。价格必须被允许自我调节。这样一种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就是我们所指的市场经济”(波兰尼,2007:36)。熊彼特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于“自动机制”的现象,“人们认为,如果让这一机制发生作用,如果各方面的情况不受到重大干扰,那么从长期看,该机制将使各个国家的货币存量、物价水平、收入和利率等等之间保持均衡关系”(熊彼特,1996:555)。
这样一种自然法观念,充分体现在19世纪政治科学与社会的发现当中。波兰尼甚至断言,工业的核心推动力量,并非技术等自然科学,而是社会的发现,类似于自然法则的经济原则的发现急速地推动了社会的转型和市场体系的建立。不属于19世纪的亚当·斯密依然认为经济领域还无法脱离国家等因素,并且,这样一个领域自身也无法提供善恶的准则。但到了19世纪的李嘉图和黑格尔时代,他们“从相反的角度发现了一个社会的存在,这个社会不是受国家法律支配的,而是恰恰相反,社会使国家服从它的法律”(波兰尼,2007:96)。他们极力想在社会当中发现类似于支配自然界一样的规律,他们的出发点是人的动物性,“从动物性方面来探讨人类共同体,汤森绕开了本来被认为无法避开的、关于政府统治的基础的问题;并且由此将一个关于人类事务法则的全新概念引进来了,那就是自然法则”(波兰尼,2007:98)。自然法则,比如恐惧、饥饿、自利等支配着人类社会,正是在这些自然法则的指引下,一种基本的平衡达致了。在波兰尼的论述中,18世纪初步浮现的经济社会正好与上述自然法则支配的观点吻合,这种秩序必然是非政治性的,一个经济社会在政治国家之外独立地出现了。“由于这个正在浮现的社会其实就是市场体系,所以,人类社会现在就被置于一种危险之中,因为它的原有基础,即部分地由从前的政治机体所构造的道德世界,很可能被一种完全陌生的东西置换掉”(波兰尼,2007:100)。对社会的其他想象被这种市场组织原则或者自然法则所窒息,这种原则本质上是自然主义的。波兰尼认为,正是基于这种原则和设想,工业革命破坏着原有的传统、邻里关系和行会组织,将嵌入在社会当中的经济脱嵌,从而必将导致无比巨大的社会混乱。
在诺斯那里,对工业革命的市场理解,更多的是用“市场规模的扩大”这样比较中性的概念予以说明的。在波兰尼看来,“市场经济意味着一个由诸多市场组成的自发调节的系统;用稍稍技术化一些的术语来说,它是一种由市场价格引导并且仅由市场价格引导的经济。这种能够在没有外界帮助或干预的情况下组织整个经济生活的系统当然值得被称作自发调节”(波兰尼,2007:37)。波兰尼对市场的理解无疑引发了诺斯的不满,在后者看来,市场是一种交易费用比较高昂的制度安排。“市场价格体制之所以代价高昂,是因为起初确定交易的货物或劳务规模和然后实施交换的条款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诺思,1994:36)。诺斯认为,市场规模的扩大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它们是应经济增长的需要而产生的。“市场的扩大迫使人们用较好地确定的习惯法来约束企业家以取代中世纪的城堡约束。市场规模的扩大也诱发了组织的变化,组织从诸如家庭和手工业生产的纵向一体化走向专业化”(诺思,1994:188)。换句话说,市场效率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如果仅仅依赖于市场的自发调节,依赖于完全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这种交易成本高昂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不可能取得经济效率的。而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在于激励人类行为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安排。19世纪的事实,不是“自我调节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市场的运作依然受制于诸多市场外因素的影响与限定。作为一种经济机制,市场的作用是与相关因素一起运作的,比如国家、组织、产权、意识形态等,离开对上述因素尤其是国家的考量,我们就无法理解市场运作的逻辑。诺斯试图通过对定价市场概念的分析来说明上述观点。这里的关键环节是对“市场”与“定价市场”的分析,以及基于这一分析而对市场的相关制度因素的分析。
诺斯认为,波兰尼的错误在于,“他把庞大的、多样的契约性安排看作是对市场精髓的概括性的刻画,而这里并不存在市场定价”(诺思,1994:44)。在波兰尼那里,自我调节市场的定义即是定价市场,通过市场对产品自动定价来实现对生产和分配的控制。这一观点的致命性错误在于将市场与定价市场同义。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它的历史要早于市场定价体系的出现。而市场定价体系的存在,始终要受到产权清晰界定和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市场定价并不能够支配整个经济体系(North,1977)。19世纪之前是如此,19世纪也是如此。一旦市场与定价市场不相一致,波兰尼从定价市场出发所导出的有关“自我调节”的观点,显然也就无法成立。
波兰尼的市场与定价市场同义,我们来看看波兰尼的定价市场概念:“值得注意的是,以商定价格进行的交换(bargained rates),与市场交换或‘作为整合形式的交换’是一致的。这种交换本身被限定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市场制度,即定价(price-making)市场”(博兰尼,2001:59)。诺斯亦认为,波兰尼本人对定价市场有一个特定而严格的定义,这些定价市场存在着大量的买卖人,充足的物品,共同认可的交换媒介,一系列确定的财产所有权。一切商品都在市场上买卖,一切收入形式都源于销售产品和服务。市场以商定的交换率进行交换,经由定价市场,个人交换行为最终会影响价格波动,交易双方具有获利的空间。然而,如果市场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交换则很难发生。市场存在的条件没有这么苛刻,这是市场与定价市场相区别的地方。
诺斯随即指出,“市场定价需要明确界定产权和行使产权,这就必须使对物品和劳务数量的度量成为可能,而且随之产生的权利必须是排他性的,以及必须存在一种实施机制去维持物品的交换。参加交换的人数不多,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或不能预测交换契约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变更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会导致产生旨在减少相应的交易或降低生产成本的替代性契约安排”(诺思,1994:44-45)。这样的契约安排,主要就是指人格化的互惠和再分配体系。在人类历史的早期,由于缺乏定价市场,因此交换和商业都是免于价格风险的。在“库拉圈”交易中,参与交换的人并不在乎利润或损失,对他们来说,重要的是参与,参与(participation)本身就是目的。与19世纪的历史相区别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以往的社会很难存在定价市场体系(Dalton,1971:119)。虽然诺斯认为定价市场体系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存在过,但诺斯并不认为它是占支配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波兰尼所分析的互惠等传统交易模式当中的“价格”采取的是等价形式,并且相当固定,这种价格建立在传统习俗、法规和声明的权威之上。但这并不影响交易,因为交易并不依赖于价格差(Polanyi,1957)。在这里,长期一致性的同意(long-term agreements)被设定,以便降低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某些垄断性的产品不能形成价格优势和市场垄断。
正如诺斯所言,定价市场的存在,需要相关的制度性安排。最基本的是需要对交换的物品或者服务,存在着界定清晰的财产所有权。而在今天,也包括在19世纪,对诸多物品和服务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在有记载的历史当中亦十分缺少。“这种所有权的创立、规定和实施是有代价的,在一定程度上受技术和组织状况的影响。当私人收益的潜在增长超过交易费用时,便会为建立这种所有权进行种种尝试”(诺思、托马斯,1999:13)。而国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确定和实施所有权方面,国家具有规模效应。界定和强化财产所有权所需的交易成本一旦超出利润,就像在波兰尼所分析的社会所出现的那样,则基于定价市场的资源配置就不会存在,非价格定向的配置形式就会流行。在这其中,虽然技术水平会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但在古式社会中,确定和强化财产权力的归属依然是一个难以企及的高度,因此,直到公元前6世纪,定价市场才开始出现。
进而言之,有效率的市场并不是基于竞争,而是基于稳妥的制度安排。波兰尼与汤因比对市场与工业革命的理解相一致,都认为产业革命的实质是用竞争取代中世纪财富分配的法则。而诺斯则指出,“自由放任”是有局限的,有效率的市场并不能仅仅基于“自由放任”,特别重要的是对产品和劳务较好地界定和行使产权。“自由放任意味着没有限制,有效率的市场意味着充分界定和行使产权,它意味着创造一套促进生产率提高的约束变量。约束的变化扩大了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差距,因而常常需要政府积极的行动。我们所看到的政府是导向于这样的发展的英国革命的产物”(诺思,1994:188)。这是诺斯对产业革命的全新理解,亦是他对市场的重新阐释。这使我们充分意识到,市场的效率离不开产权界定与政府作为。波兰尼对制度安排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诺斯就认为,波兰尼缺乏基本的国家理论,而如果离开国家所导向的制度安排,我们是无法理解工业革命的。波兰尼对国家的理解,更多的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而这是无法理解国家以及国家与工业革命之间的复杂关联的。在诺斯看来,波兰尼对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的把握是有问题的,他所选取的古代社会的材料也是有选择性的,同时,在波兰尼的通篇论述中,他竟然无视对市场的通识定义。诺斯的努力则在于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取代波兰尼的分析框架,去重新解释工业革命,尤其是长时段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这构成了诺斯经济史分析的主线。而重建分析框架,也是新经济史直面波兰尼挑战的方式(North,1977)。波兰尼所定义的定价市场之所以难以成立,因为他那里的市场交易费用为零。而诺斯对于工业革命的理解在于,他认为所谓革命的涵义是指市场规模的扩大引起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进而引起了交易费用的激增,这进一步要求经济组织和社会结构方面的变迁,以反过来降低技术变化的费用。“专业化和分工程度越高,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生产环节也就越多,考核(考核必然在每一个环节上存在)费用也就越多。组织形式的选择将受到产品或劳务特性以及特定的考核技术的影响”(诺思,1994:43)。这里的核心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可以被合理地理解为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高波、张志鹏,2008:15)。
在科斯1937年《企业的性质》这篇经典论文中,就已经涉及“交易费用”的概念,它指的是为了避免利用市场所产生的成本而创设企业,在市场当中,搜集信息、订立合同、监督等都需要耗费成本。“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1994:20)。而对交易费用正式给予定义的是威廉姆森,“起草、谈判和防护一项协议的事前成本,更特别的是适应不良和调整等事后成本,这里的适应不良和调整是在合同执行因歧异、误差、遗漏和不可预期的干扰而发生偏移时产生的;以及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Williamson,1991:103)。交易费用的存在说明,古典经济学所预设的“无摩擦”的市场经济过程是不存在的,完全竞争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和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是成问题的。
诺斯追随科斯和威廉姆森等人的看法,认为组织的选择标准、制度变迁的方向就是交易费用的节约。为了论证制度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诺斯开始注意并接受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制度存在和起作用的原因。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制度的差别是解释经济增长业绩悬殊的关键性因素。换句话说,交易费用耗费掉人们可能从交易中获取的交易剩余,阻碍一些获利性交易的发生,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诺斯趋向于认为,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人们相互交易的效率,于是,交易费用成为衡量制度效率的标准(李建标、曹利群,2003)。所以,正是因为存在交易费用,理想化的古典经济学预设不能成立,对产权的不同界定将直接决定交易费用的高低走向,因此,制度才显得十分重要。诺斯进一步指出,是制度安排和组织设置,而不是技术和发明导致了工业革命,促使了经济增长。技术和发明本身就是制度安排和组织设置的结果而非原因。因此,制度对于经济效率是关键的,这也可以解释不同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不同命运的原因。这是波兰尼以及古典经济学所没有充分意识到的地方。而诺斯则认为,关键性的地方正在这里。
因此,一个国家能否确立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制度,能否为合适制度的确立提供良性的环境,成为一个国家竞争力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现代化的初期阶段,国家主导的制度设计变得十分关键。这一思路与古典经济学有重大的区别,在古典主义的假设中,激励结构的存在是最为基本的,即个人创新和努力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等。但在诺斯看来,产权被充分界定是需要成本的,新古典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建立起其分析模式,就是假定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为零。但“这样的条件从未有过。通观历史,今天许多资源更近似于公共财产而不是排他性的所有”(诺思,1994:5)。进而,诺斯指出,在古典经济学中,基于价格变动的信号会引发具体的行动变化,但是这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需求的初始变动不一定会引发市场价格的上升,因为生产调整过程需要成本,市场信息传播也需要成本;第二,即使意识到市场的变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也不会单独采取行动,“新古典式的个人会绕道行走而让别人去干这些事。对于农民来说,去承受要求政府改变产权的组织费用是不值得的,去承受因组织如此斗争的损失,那就更不值得了。在任何情况下,搭便车的两难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结果”(诺思,1994:10)。
正如诺斯所言,虽然很多社会不存在自我调节的市场,但却存在着诸多定价市场的替代物,例如家庭、公司、行业协会、庄园、商业联盟等,尤其是政府,它们替代市场发挥着分配资源的作用。这些市场替代物不但在以往的社会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在今天依然如此。但是,我们缺乏一个经济理论体系来解释这些分配制度,诺斯的努力则在于此(North,1977)。在诺斯看来,历史上,包括19世纪定价市场从来没有支配过经济体系,作为资源分配体系的互惠和再分配在任何时代都具有典型性,它们都是典型的经济形式。在今天,家计、政府经济、决策单元都是再分配的“交易模式”。这意味着,非市场的资源分配始终是经济组织的一个主要面相。诺斯追问道,对于这种现象,经济学是否可以有一个稳妥的解释呢?这样问,倒不是意味着其他学科的解释不适用。对上述现象,诺斯的方式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作为一个分析框架,去解释非市场经济组织形式的存在。
在诺斯看来,交易费用是决定一种政治或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而经济学之前的固定信念是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以及基于这两者的贸易生利当做是核心元素,而忽视了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所需的交易费用。诺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信息费用、代理费用、逃避义务以及机会主义的成本、由不确定性产生的成本、服从的费用,包括检查违反契约安排和制定惩罚的费用,检查违反契约安排的事项主要是指委托者之间的交换中对物品和劳动的考核费用以及在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中对代理人的考核费用。进而,要意识到制度在决定交易费用的高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所谓的管理革命就是指通过制度和规则设计来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对工业革命的理解也需要回到这个分析框架中来。
在解释人类力图降低交易费用时,诺斯认为产权理论、决定产权的国家理论以及解决“搭便车”的意识形态理论是必要的。我们知道,产品和劳务的特性以及代理人的实绩,都是比较难以测定的,因而,产权的建立需要一定的费用。在市场当中,私人所有者之间通过市场契约转让产权时,产权必须是排他性的权利,否则交易无法发生。“这种权利不仅必须是可度量的,而且必须是能行使的。要注意到,产权转让过程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交换没发生时界定和管理独占权的费用;在第二阶段,费用是就权利交换和转让的契约进行谈判和行使而引起的”(诺思,1994:38)。并且,在制定规则和发现违反规则的行为时,成本也是需要的。机会主义是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诺斯认为,机会主义者以他或她的后契约行为而违反协议,当事人会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获取自身的利益。就此而言,奥尔森所说的“搭便车”问题被诺斯转化为“交易成本”的问题,“逃税、欺诈、逃避义务、机会主义和代理问题(以及用于监督与计量的资源)是在遵从规则的过程存在费用的情形下出现的基本问题”(诺思,1994:18-19)。国家的基本作用即是对产权做出界定,它以为社会提供公正和服务而换取税收。“实际上,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这种简单的二分法实际上决非简单,因为对交换当事人来说需花费一定的资源去影响政治决策者改变规则”(诺思,1994:17)。而意识形态的存在则意味着人类通过灌输信念的方式使人们确信制度的合法性,而不致由于过高的规则执行成本而使制度无法存在。经济绩效就出现在恰当的制度安排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交易费用降低的基础上,理解不同的制度安排以及交易费用是理解经济绩效的关键环节。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诺斯如何用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来解释互惠和再分配等经济形式。在波兰尼看来,在缺少文字记录和行政资源的年代,互惠和再分配使得一个复杂经济体系的运作成为可能。换句话说,这样的经济体系,仅仅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功能部门而存在(并不基于市场的,而是基于行政和条约性的)。交换和商业贸易都不必然包含着经济动机。波兰尼用马林诺夫斯基关于“库拉圈”的经典民族志来说明,人类历史当中曾出现的大多交换和贸易并不带有经济动机。在诺斯看来,波兰尼对这些行为的非经济解读存在的问题是,这些行为可能亦是经济行为,是基于交易成本考虑的经济行为。转换一下思路,在人类学和社会学家的描述中,作为互惠的经典民族志是礼物交换,它们是基于荣誉和社会压力而进行的,带着天然的义务而去参与交易。换句话说,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礼物交换是低交易成本的。因此,诺斯也承认,波兰尼的分析与交易成本的分析如出一辙。在诺斯看来,波兰尼的分析框架完全可以纳入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之中,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North,1977)。
但奇怪的是,到1981年诺斯写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时,观点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波兰尼的分析框架在某种意义上被他抛弃了。对互惠和再分配的理解,诺斯是在交易费用的框架当中进行的。正如布罗代尔认为诺斯对互惠和再分配作为经济形式的判断是确切的那样,互惠和再分配所产生的人格化交换的目的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布罗代尔,1993)。“与交易费用有关的人格化交换使来自逃避义务和机会主义的收益最小化,这是因为双方有重复交易和私人契约,因而交换过程是建立在规则和产权公正的社会伦理之上的。互惠当然强化了这种行为规则,但并不是由于纯粹的互惠而接受了建立与人格化交换基础上的‘一致’的意识形态。一致性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受到生活方式的影响,在这些条件下,正式的交换和监督规则是极少的”(诺思,1994:203-204;North,1977)。与人格化交换相同的是,非人格化交换也需要一套意识形态来规避机会主义。因为在非人格化市场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因违反规则而获益的机会,而这在人格化交换当中是很少存在的。可以说,没有一套意识形态观念,非人格化市场就很难得以实现。波兰尼没有意识到非人格化市场当中所存在的意识形态,以及国家干预的不同性质,这是波兰尼所忽视的地方。波兰尼强调国家缔造了非人格化市场,但他没有形成集团影响国家而致使“自我调节市场”无法真正实现的国家理论。
换言之,波兰尼对于非人格化市场所普遍存在的搭便车行为没有意识。存在搭便车现象,就说明所有权没有演进到使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接近的程度,这也意味着对个人的激励存在缺陷。诺斯的新经济史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行为的分析,或者说是对如何克服非人格化市场当中的机会主义的分析(诺思,2008)。就此理论取向而言,显然与波兰尼迥异。这样一来,工业革命所导致的市场规模扩大同时也意味着如何可能克服机会主义的问题。“但熊彼特和波兰尼的分析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一种关于这样情况的理论,这种情况就是,克服搭便车问题将导致集团对国家的占有(至少是部分控制),利益集团则试图通过使用政治程序来捍卫其交换的条件”④(诺思,1994:204-205)。与此同时,在诺斯看来,制度设计当然是克服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的关键,但意识形态观念对于搭便车问题更为重要。波兰尼对市场的理解,由于缺乏此种维度,在诺斯看来,纯粹从市场自我调节的角度出发的理解,甚至是误解了18、19世纪的工业革命。因此,在交易成本的框架之下,我们必然会涉及对市场的替代问题。市场竞争和市场价格波动的局限性,是波兰尼侧重的地方;他深刻地认识到自由经济主义对社会实质的威胁,以及保护主义反向运动形成的必然性,“保护主义促使竞争性的市场转变成为垄断性的市场。市场越来越无法被描述为一种自治的制度,无法被描述为让竞争着的原子在其中运转的自发机制。个体越来越被联合成非竞争性群体的组织、人和资本所取代”(波兰尼,2007:185)。如何可能在更为实质性的层面来展开对“自我调节市场”的分析呢?换言之,如何可能基于现实经验来说明非市场(对市场的替代)的经济形式?存在着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经济制度或经济组织,即企业和市场。“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研究企业制度和市场组织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替代选择构成了现代企业理论(也是现代市场理论)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陈郁编,1996)。诺斯通过引入纵向一体化组织,即一种使交易退出市场而组织内部交易的经济组织,试图在更为实质性的层面来具体说明波兰尼工业革命论述的谬误。
对于波兰尼而言,分析土地、劳动力和货币的市场化是批判自我调节市场的关键,而在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理论当中,尤其是诺斯的分析框架当中,尤为重要的是第四个因素:组织(斯威德伯格,2005:57)。对于诺斯来说,不理解制度和组织层面的因素,就无法真正理解市场经济以及基于市场规模扩大而出现的工业革命。诺斯认为,由于波兰尼将市场与定价市场相等同,从而导致了对市场自身的讨论可能自行消失。纵向一体化组织的典型形式是企业,它们的存在与降低交易成本的意图直接相关,这是诺斯分析的重点。“科层组织取代市场首先是因为在班组生产中出现了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出现是以对班组个体成员(代理人)实绩的高度考核费用为代价的”(诺思,1994:43)。可以把企业看作是一个交换的区域,在这一区域当中,市场的作用是被抑制的;或者是一个契约性的组织,在这个组织内部联合进行生产;或者是一个合法的虚构体,作为一个契约关系的网络连接体而存在。这些组织制度的存在是对定价市场的替代,发挥着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以及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待企业,是波兰尼没有意识到的。在波兰尼看来,商品社会运用精致的机器以及工厂来进行生产,就必然会产生自我调节市场的观念。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波兰尼认为,专业化的机器和工厂体制需要购买必需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生产和售卖的环节必须保持顺畅才能生利,但是,生产亦可能会因为生产要素的缺乏而被中断。“这对商人来说意味着所有相关的要素都一定是代售的,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准备为它们付钱的人来说,它们必须保证付钱人所需要的任何数量”(波兰尼,2007:36)。如果这些条件不能被满足,专业化的机器生产就必定会冒风险,在当时几乎所有人都具备这一信念。但波兰尼亦认为,企业和工厂等生产组织本身却会受到自我调节市场的威胁,这是因为它们受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因为在市场体系下,如果价格下降,生意就会受损;除非所有影响成本的因素都按比例下降,否则‘各相关企业’都会面临破产,可是,价格下降可能并不是由于成本的全面下降,而仅仅与金融系统的组织方式有关”(波兰尼,2007:113)。波兰尼同时指出,在这种生产体制下,社会成员的行动动机亦发生了变化,即生存的动机被获利的动机所取代。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在《企业的性质》中,科斯首先注意到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一切经济现象都以一种自愿的形式自我运行。一旦价格发生变化,个体和企业就会自主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因为这样做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根据科斯的观点,对经济的这种描述并不准确,理由是企业内的个体并不是以一种自愿的态度行事,工人被告知要做什么并相应地采取行动。基于这一事实,科斯总结出组织经济的两种不同途径:借助市场和借助企业。市场和企业代表了‘协调生产的两种替代性方式’”(斯威德伯格,2005:59)。为什么要采用企业这种自愿配置方式呢?科斯认为,“建立企业有益的主要原因似乎是使用价格机制要付出成本”(Coase,1937:38)。格兰诺维特在分析科斯的企业理论时涉及了交易成本的问题,他认为,科斯“怀疑如果真如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所坚持的,价格机制可以完美地协调货物与劳务的供应,那么为什么要有一群叫做企业的单位以及一群叫做经理的人来做更多的协调工作……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关系,价格机制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协调每一个计划或企业跨市场的重复商业交易。科斯指出:价格机制是要成本的;什么是价格必须要被重新探讨的;必须要有协商、签约、货物检查、各种争端解决的……安排。因为要免除这些形成价格机制的成本,所以解释了为什么企业存在以及使用行政决策手段来分配生产要素”(格兰诺维特,2007:145)。威廉姆森对科斯的理论作出了极大的推进,科斯只涉及了市场和企业,而威廉姆森则在这两者之外提出了“混合的”或以长期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组织自治形式。他亦具体分析了在何种情形之下应该选择市场,何种情形之下应该选择企业。
诺斯接续科斯等人对交易成本和企业的分析,认为19世纪普遍存在的企业等纵向一体化科层组织是对市场的替代,企业是对市场竞争的减弱、是一种市场性(marketness)降低的行为。诺斯认为,“质量的考核是有费用的,科层组织将取代市场交易,而分料到户制实际上是一个‘原始企业’,在那里商人—制造商试图在制造过程的每一环节中保持稳定的质量标准。通过在整个制造过程中保持对原材料的所有权,商人—制造商能够以低于在生产过程的连续阶段中简单买卖所需成本的费用来实施这种质量管理”(诺思,1994:189)。因此,诺斯指向的主要点在于对企业等制度性组织的分析,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分析,这是他理解工业革命或者说市场规模的重要线索。我们用市场性来说明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的调节,有关市场性的概念我们接下来进行分析。
在上述背景下,1991年,布洛克在纪念波兰尼的一篇文章中比较详尽地阐述了自我调节市场的矛盾,在笔者看来,这一分析完全是诺斯分析的延续。布洛克对自我调节市场的分析,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市场性这一具有分析性作用的概念,借用这一概念,他从降低交易成本与市场的有限性来分析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
如何更好地理解诺斯与波兰尼的矛盾呢?布洛克建议我们构造一个全新的概念和分析框架,“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关于经济交易的市场性程度的连续体,在标度尺上市场性程度高的一端是现货市场,而通过组织性的等级结构组织起来的交易,则位于标度尺值低的一端。市场性程度高意味着不存在对价格支配地位的任何干扰,而从该连续体向下移至较低的市场性程度水平上,非价格方面的考虑意见则具有了较大的重要性”(布洛克,2001:155)。布洛克深刻地指出,不间断的关系和契约的存在是影响市场性程度高低的关键性因素,它们有效地降低了市场性程度。比如,两个企业之间达成了长期的契约,那么该契约就会影响两家企业对市场上价格变化作出反应的能力。而如果想要预见在契约期间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则会导致异常高昂的交易成本(Williamson,1975)。“所以,即使这样一种长期契约包括了某些据以调整价格的可能发生的事项,其结果也将和一系列现货交易非常不同,因为一般各当事人签订这样的长期契约,恰恰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免受现货市场波动的影响,所以这是有意为之的”(布洛克,2001:156)。布洛克对市场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并不局限于契约的长短,而是进一步指出,由于在多边市场交易中,信息存在不对称性,而且获得信息的成本十分高昂,因此,一种常见的解决路径是发展出组织性等级体系,这就是科斯所说的企业科层制。它被用来克服信息不对称,规避市场风险。
正是在这里,布洛克提出了与诺斯相一致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和理解机会主义/非机会主义的存在。因为按照自我调节的市场原则,工具主义的逐利动机应该是普遍和强烈的,在这方面,市场原则是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的。但是,对于规避机会主义以及非机会主义的普遍存在则是市场原则难以做出解释的地方。诺斯和布洛克一致认为,如果经济学不能对此有所回答,则无疑会导致其解释力降低。而波兰尼对此的缄默,亦被布洛克和诺斯认为是波兰尼理论的欠缺所在。这一问题也就是市场性连续体共存的主体动机连续体(这一连续体指从行为动机的工具主义到嵌入性的不同程度),布洛克注意到,随着市场性程度的降低,主体动机的嵌入性随之提高(Granovetter,1985)。这就是说,各种嵌入性的存在显着地降低了价格的杠杆作用。比较典型的情形是采购代理者仅仅出于友情等非正式关系而维持与另一企业的某个人做生意。“但是,如果在被觉察和制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时,人们不按照机会主义的方式行事,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是纯工具主义性质的。简言之,非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是嵌入性的证据,诸如特定团体规范之类的非经济性可变因素的力量,或他们彼此间的人际关系见证了的力量”(布洛克,2001:158)。
最后,布洛克分析了几种在现代经济中意在降低市场性的举措。典型的是现代公司的崛起,为了避免过度的市场竞争以及交易成本,“方法之一是以内部采购取代市场交易。纵向一体化的过程意味着,本来是在市场上发生的许许多多的交易,在单一公司实体的各个单位之间得以完成。例如福特公司创建自己的钢铁厂,各企业建立自己的法律机构或金融机构,这些服务本来可在市场上购买”(布洛克,2001:163)。另外是发展现代广告和品牌。“品牌的有效性在于市场的种种缺点:消费者常常缺少信息无从判断相互竞争的产品的品质”(布洛克,2001:163)。减低经济市场性的最后一项机制是专业人员就业人数的激增。“专业化可以理解为在信息不平等情况特别显着的市场里,减弱机会主义的一种手段……职业化是一种手段,它通过把个人社会化,使其行为嵌入某种专业行为准则的规范当中,其结果是显着降低从而产生的种种交易的市场性程度”(布洛克,2001:164)。在劳动力市场当中,类似的市场性减弱的情形也普遍存在,劳动力并不处于持续流动的状态,正如布洛克指出的那样,诸多蓝领与白领雇员是在假定连续雇佣的默示契约以及内部流动机会的可能性下从事工作的,而非在单纯市场价格的前提下工作的,这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社会资本,为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以及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基础。
市场经济对竞争机制的认识在于,通过竞争机制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价格就是在竞争机制的指引下达到合理水平的。因此,竞争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一直具有等同于市场的地位。诺斯也强调,在非个人交换发生时,竞争对于机会主义的克服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各方在竞争机制的约束下能够遵守规则。但是在企业等科层组织中,竞争被弱化,这个时候对机会主义的规避就不得不回到与竞争机制不同的制约机制,即对意识形态和嵌入性的分析。市场性概念的引入,说明了市场社会的形式主义谬误。诺斯和布洛克对市场性的重视,集中了社会学的基本想象。而波兰尼虽然意识到社会的重要,但他对19世纪工业革命的理解完全没有意识到市场性在其间发挥的作用,而仅仅从“自我调节市场”出发来解释工业革命。换言之,波兰尼低估了市场经济本身的复杂性,没有意识到仅从自我调节的维度来阐释市场是完全不够的。当然,正如斯蒂格利茨所意识到的那样,波兰尼强调了自我调节市场的特殊缺陷在于,它破坏了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我们现在更多的是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来予以说明的。但诺斯则反其道而行之,试图来说明社会资本或者意识形态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存在的可能性(诺思,1994;福山,2007)。诺斯和福山都认为,纵向一体化组织所形成的特定社会资本能有助于对市场的超越,诺斯尤其强调意识形态观念对于市场的重要性。进一步而言,诺斯对市场性的阐发,是在国家、意识形态与嵌入性的维度上展开的。这意味着,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里的神圣市场观念,诺斯和布洛克是通过交易费用的框架以及产权界定、国家和意识形态来予以批驳的,以此证明“自我调节市场”的虚幻性和形式性。我们试图通过对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析来进一步界定和解释市场性的概念。
布洛克认为,波兰尼的论证有两个层面,“第一层是一项道德论证:认为把自然和人类当成物品且其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明显是错误的。这种想法亵渎了数百年来统治着社会的那些原则:自然与人的生命几乎一直都被认为有其神圣的一面。这一神圣的维度与将劳动力与自然从属于市场这种做法之间是不可调和的”。“波兰尼论证的第二个层面集中于国家在经济中的角色……简而言之,管理各种虚拟商品的角色使国家置身于三种最重要的市场之中,维持市场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外在于’经济的观点已经完全不可能”(波兰尼,2007:17)。到底国家在19世纪扮演着什么角色?在波兰尼的分析中,“双重运动”是指“力图扩展市场范围的自由放任运动,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力图抵制经济脱嵌的保护性反向运动”(波兰尼,2007:18)。但波兰尼也强调说明,自由放任是国家推动的结果,若按事物的自然发展,自由放任和自由市场不可能产生。“19世纪三四十年代不仅出现了各种立法以废除种种限制性的管制,而且国家行政功能也大大增强,国家此时已拥有了集权的科层制度来实现自由主义信徒们所提出的任务……自由放任不是一种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它是有待实现的目的本身。确实,除了能废除一些有害的管制,立法不能直接做任何事情”(波兰尼,2007:119)。其中1832年的《改革法案》以及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案》彻底抛弃了实行多年的斯品汉姆兰方案,统一性的劳动力市场得以建立,资本主义进入发展的快速道。波兰尼分析道,金本位制度实行的初衷是为了创造一个无国界的、不断增长和繁荣的世界,但事与愿违,实际的后果是各个国家不断加强自身的边界以巩固自身的利益。自由市场的运作,不但没有消除国家的作用,反而催生着大量行政部门的产生。“行政官员必须总是保持警觉以确保这个系统的自由运转。因此,即使是那些最热切希望免除国家所不必承担之任务的人,即那些以限制政府活动为其哲学的人,也不得不赋予同一个国家以新的权力、机构和手段,以求建立自由放任制度”(波兰尼,2007:120)。波兰尼在对自由主义信条的分析中进一步指出,“干预主义”是市场体系建立的重要原因。在市场体系建立之前,经济自由主义需要国家干预,清除全国性劳动力市场建立的障碍;而一旦建立,也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使之得以维持。为了建立和维持其自我调控的市场体系,自由放任并非经济自由主义一贯原则,而是随时可能需要国家的介入,即使是诉诸内战的暴力也在所不惜。当然,这是一种反社会的国家。但是,随着社会保护运动而来的则是国家对自我调节市场的反动,尤其是英国谷物关税和社会立法,都是一种社会保护主义运动。这意味着,在波兰尼那里,国家的角色是不断变化的。
但是,波兰尼并没有建立一套国家理论,而在诺斯那里,国家理论是基础性的。诺斯认为,波兰尼对此的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他强调是国家缔造了非人格的市场,但他丝毫没有提供一个既能解释产权结构的创立,又能说明集团影响国家而导致‘自我调节市场’死亡的方式的国家理论。他图解式地描述了社会构造的毁坏而没有提供一个意识形态理论”(诺思,1994:203)。诺斯试图说明,国家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的(这是指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但在最基本的方向上,诺斯是将国家与降低交易成本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因为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所以,在诺斯教授看来,关于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既要解释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政治或经济组织的内在的活动倾向,又要能说明历史上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而这一点通常为人们所忽视”(陈郁,1994:13)。
诺斯在1981年就指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国家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最大化;其次,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换言之,诺斯认识到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它界定产权,规定了经济体系中基本的激励结构;产权的变化使得组织和组织内部的企业家从事各种活动的成本收益发生变化,组织和个人因此调整自身的行为,推动制度变迁。他由此引申出了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即在这种“双重运动”中,结构得以变迁和形成。关键在于,国家通过对产权的界定,不但推动了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家也存在着自身的利益,私人利益也需要服从公共利益。
因此,在特定的意义上,国家具有自主性。诺斯对19世纪美国经济组织的分析就已经揭示出虚拟商品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其消费,例如土地,人们就认识到其是有限的,不能无节制地消费,因此反对完全将公共土地转变为私人产品。在其他重要的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上,国家也表现出强硬的态度。美国1877年“芒恩诉伊利诺斯州”判决表明,“影响公共利益”的私人工商业要受到伊利诺斯州政府的管制。诺斯分析道,“芒恩把最高法院的印记烙在这样一种观念上,即在美国资本主义体制中,私人财产要服从于政府管制,即使私有财产并没有得益于某种政府特许,私有财产也要受国家征用权的制约”(诺思,1994:215)。
而波兰尼则认为,自我调节的市场,是国家通过立法作用的结果,国家直接推动了“自发调节市场”的形成。这与诺斯大异其趣,后者认为制度很重要。在古典经济学中,国家是一个外在的因素。而也正是这种思想,使得市场社会得以顺利确立,社会科学对工业革命的重要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成立的。诺斯也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必要的,但这种干预与波兰尼所说的国家对“自发调节市场”推动的观点完全相反,国家干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国家干预,修改相应的法规条款,制度和结构变迁得以缓慢进行。诺斯对1906年美国通过的肉类检查法案以及纯净食品和药物法案的分析说明,政府法规实行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是节省检查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其二是减少来自大量小型肉类包装公司的竞争。这与古典经济学以及波兰尼那里的国家概念就显得完全不一样,国家不但不是竞争的推动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对竞争的。因此,国家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制度安排来合理产权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的发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规模经济。既然交换的基本规则已经确立,那么,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诺思,1994:39)。
在国家概念之外,意识形态概念也是重要的,它与上述的组织和制度紧密相关;换言之,没有意识形态的概念就无法完整地说明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性。因为,正如诺斯所充分意识到的那样,纵向一体化组织中存在着同样的监督费用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意识形态理论的出场。追逐私利的个体在波兰尼那里被自我调节市场中的竞争过程所驯服,自由竞争的市场将个体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问题解决了。⑤他指出,“不过,只有19世纪的文明是建立在不同的或独特意义的经济之上的,即它选择将自己建立在某个动机之上,而这个动机在人类历史上是很少被当作是正当有效的,更从未被提高到这样的高度,即成为日常生活人们行动、行为的正当性标准:这个动机就是获利。自我调节的市场体系就是从这个原则中被引发出来的”(波兰尼,2007:25)。这就是“自我调节市场”的内在逻辑理路,即基于自我私利的行为会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合理的结果。格兰诺维特指出,注意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在微观水平上的诸细节,其以带有滞留成本(sunk cost)和“专用性人力资本”(specifichuman capital)投入的小数目参与者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并不能够消除机会主义行为,但又为什么在实际上机会主义并不普遍存在呢?(Granovetter,1985)诺斯则特意指出,市场规模的扩大实际上意味着“搭便车”行为普遍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市场的效率。这是非人格化市场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就此,诺斯将问题引向了对意识形态以及基于意识形态的经济嵌入性问题的思考。⑥不得不说的是,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思考,意味着诺斯试图超越制度分析,从而避免格兰诺维特的指责而将问题纳入到嵌入性的方向来予以解释。因此,引入嵌入性概念对等级制分析的进一步深化就是十分必要的。在这里,布洛克所提出的市场性概念,就是诺斯所讲的意识形态或者格兰诺维特所指的嵌入性。
意识形态观念更精彩地说明了市场是嵌入在社会当中的,如果不存在一定的社会共识,将导致市场运作的成本高昂,因为它无法规避搭便车的问题。“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判断。意识形态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刘守英,1994)。诺斯的疑问是,新古典主义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按自我利益行事,但它解释不了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的那些行为。因此,诺斯提出,“为了解释变迁与稳定,在某些方面超越对成本—收益的个人主义的计较是需要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略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于它们。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主义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这些偏差”(诺思,1994:12)。意识形态是与节约交易成本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可以将这种意识形态的存在理解为经济行为的嵌入性。
那么,意识形态是如何形成的呢?诺斯认为,马克思对人的意识取决于他的生产关系的观点依然是具有洞见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导致了新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并产生了基于职业专业化环境而出现的对现实的新的和矛盾的不同的意识形态(诺思,1994:205)。与人格化市场当中的一致性意识形态不同,非人格化市场促使人们对现实认识的分化,使得工人阶级在共同的体验中形成了基本的认同;与此同时,市场竞争也面临着导向市场自身自我毁灭的风险,不同的利益集团在这个过程中重新形成了新的认识,试图通过参与对国家的占有而减弱竞争,影响市场。因此,在这里,通过政治程序来调节市场,避免竞争是现代国家和利益集团普遍采取的方式,国家不是独立于市场之外,也不是推动自我调节市场形成的推力,而是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诺斯指出,对自由竞争的限制是欧洲避免市场自行毁灭的通用方式,如果能够正确地理解国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放任的市场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
波兰尼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在我们看来,主要集中于对保护主义运动之所以能够蓬勃兴起的思考。虽然波兰尼强调,反自由放任的保护主义运动发生在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社会阶级、政体形式之间,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不存在统一性的保护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波兰尼认为是“具有紧迫性的客观原因迫使立法者不得不如此”,以此来解释社会反向运动。正是在这里,我们能够洞察一种比较统一的意识形态:即对社会和个人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在超越具体的经济利益的意义上成立的,保护的对象首先是社会性的存在,而非经济性的存在,保护的也并非某一个阶级的特定利益,而是整体的社会利益,这一利益被市场所威胁。“一旦我们去除了困扰,不再错误地认为是局部的而不是普遍的利益在起作用,不再抱有类似的偏见,即认为人类群体的利益就是他们的金钱收入,这时保护主义运动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就不再神秘莫测了”。“恰恰是因为整个人民中纵横交错的局部利益——不是经济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利益——被市场所威胁,属于不同经济阶层的人们才会不自觉地合力应对这一危险”(波兰尼,2007:132)。波兰尼特别强调,这种意识形态是自发性的、甚至是自然性的。波兰尼对意识形态的重视是道德性层面的,而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自我调节市场本身并不能克服工具主义倾向。以搭便车问题为例,如果一个经济组织不能很好地解决搭便车问题,就谈不上效率和合理性。而对搭便车问题的克服意味着要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化的收益来行事。“需要简要地指出:对行为进行约束的考核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致在缺乏约束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形态观念时,经济组织的生存力就会受到威胁”(诺思,1994:46)。概括而言,诺斯有关意识形态的观念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第二,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的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第三,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合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⑦(诺思,1994:61)。意识形态观念从一个侧面更强化了在现代经济体系当中,广泛存在的非市场配置方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意识形态的典型作用就表现在能够取代正式约束而降低交易成本。“意识形态是与对制度特别是对交换关系的正义或公平的判断相连的。当一个领域的个体具有共识时,一致的意识形态会出现,而歧异的意识形态源于对现实感知的差异和矛盾。因而,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诺思,1994:229)。波兰尼花费如此多的篇幅来批判市场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他的目的是什么呢?既然经济自由主义并不能导致人类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那么,我们又该生活在何种社会价值当中?在《大转型》的最后,波兰尼直接提出,他想做的是告诉我们何种自由是可欲的。人类需要摆脱盲目状态,人类更需要珍视自由的价值并有意识和勇气去争取自由。这同时也意味着,人类不能生活在虚构的因素当中,人类需要有勇气面对不可回避的“恶”,运用自己的理性,去组织自己所欲的生活。所以,制度性的规制和宗教性的道德对于社会和个人的自由而言都是重要的。“在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里,不服从(nonconformity)的权利必须被制度化地保护起来。个体必须能够自由地遵从自己的良心行事,而不必畏惧社会生活某些领域中那些受行政委托的权力”(波兰尼,2007:216)。
如果社会显得如此重要,那么,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等经典社会理论对波兰尼的影响是明显的。对自由的坚守、对道德社会的向往、对社会主义的严肃对待、对人类未来的关切,都使得我们理当对波兰尼肃然起敬。波兰尼说,维护个人自由应该不惜任何代价,而工业社会是可以承受自由的。不得不说,波兰尼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经济自由主义所设想的自由,是没有权力和强制存在的自由,而在波兰尼看来,权力和强制的功能在于使得某种程度的对更高的社会权威的遵从得到保证。“没有权力和强制存在的社会是不可能的,没有强力作用的世界也是不可能的。假定社会单是由人的意志和愿望所塑造,这是一种幻想。然而这正是对社会的市场观点的结论,这种观点将经济等同于契约关系,而将契约关系等同于自由”(波兰尼,2007:218)。在这种自由当中,社会整体性被隐匿了,社会的道德维度不复存在。没有社会保护的自由,其实质是在摧毁自由,法西斯主义就是因应经济自由主义的情势而产生的回应。自由的确保,需要对社会的顺从。不能抱怨。“顺从,一直都是人类的力量和新希望的源泉。人类接受了死亡的现实,并在此基础上构筑了自己整个生命的意义。人类让自己顺应下面这个真理,即他有一个可能被丢失的灵魂,而丢失灵魂要比死亡更加可怕:以此为基础,他建立了他的自由。在我们的时代,人类让自己顺应了社会的现实,这意味着以往那种自由的终结。但是,再一次地,生命从这种终结的顺应中生发出来”(波兰尼,2007:220)。
这一终极关怀,无疑也是诺斯所享有的。新制度经济学不再局限于虚构的市场构件,而是立基于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从而将视野转换到与人相关的制度因素。这种视野中的人的形象,既分享经济人的实用理性,亦分享道德人的实践理性。诺斯等人的意义在于:“试图改变从某一偶然的技术革新中去寻找发生产业革命的原因的偏见,而引导人们从现代所有权体系和社会制度漫长的孕育过程去寻找经济增长的原因。这样对经济增长的历史动因的解释便从生产技术上转移到了人上”(诺思、托马斯,1999:2)。因此可以说,新经济史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是在有关人的自由与德性的层面上确立的。
本文初稿曾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以及华东师范大学“社会与文化论坛”组织的学术活动中做过交流,感谢参与研讨的诸位同仁的批评性意见。吕鹏的指正尤为重要。①以格兰诺维特为代表的经济社会学家对诺斯提出的疑问的回答是,经济学家们本身并不认可“脱嵌”的概念和事实,他们反而较多地认定:较早社会的嵌入性在本质上并不比在现代市场中所发现的低水平嵌入更深。这一基本观点是由亚当·斯密所开启和确立的,他认为,“人性中……互通有无、以物易物和互相交易的特定偏好”,在原始社会中,劳动力是唯一的生产要素,所以商品必定是按劳动成本的比例而交换的。这就是所谓的“形式主义经济学”(Granovetter,1985)。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波兰尼对工业革命的论断。
②这种激励,在诺斯那里,是用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的关系来表示的。社会需要设计某种机制来使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这才会使个人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私人和社会的收益或成本之间的不一致是指某个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会获得某些收益或付出某些成本。如果所有权未予确定限制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受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诺思、托马斯,1999:7)。
③熊彼特则认为,斯密虽然在《国富论》的第四章讲述了他用劳动这种商品而不是白银或黄金等商品来充当价值标准,但其实在《国富论》的第六章他对第四章的分析有所改变,那就是他想用生产成本来解释商品价格。他把生产成本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认为这三者是“所有收入以及所有交换价值的原始来源”。这一转变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熊彼特,1996:294)。
④与波兰尼不同的是,诺斯比较重视阶级斗争与集团利益在经济史中的作用,正是因为利益集团参与对国家的控制,以改变他们的交换条件,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地区、国家和国家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所导致的市场体制的不稳定性。就此而论,非人格化市场的风险,诺斯不是没有意识到,而是通过引入利益集团与阶级政治,深刻地看到了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均衡。
⑤赫希曼(2003)认为,经济欲望不断地被文明化,从而导致了一种基于经济秩序的政治和文化秩序得以产生。“理论史中的一个重要支脉就是由下列命题组成的:通过断言特定的人类动机使其他动机处于控制之下,特别是断言对经济私利的追求就其典型意义来说并非不可控制的‘情欲’,而是一种文明和开化的行动,来冲淡霍布斯的秩序问题”(Granovetter,1985)。赫希曼的思路十分重要,但却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就此而论,诺斯通过制度分析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则显得更加扎实。
⑥格兰诺维特实际上对新制度主义表达过强烈的不满。他主要认为,新制度主义所设想的制度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制止是在“结构—功能主义”的思路上行进的,而并没有意识到在没有明确制度安排的情势下,机会主义也有可能会得以避免:“这些概念在下列方面是低度社会化的:它们没有考虑到有这样一个范围,其中具体的人际关系和此种关系所内在固有的义务阻碍了违法乱纪,而这与制度安排根本无关。用这些安排来替代信任实际上导致一种霍布斯情境,其中任何理性个体都将得到刺激,发展出规避制度的明智途径。因此很难设想日常经济生活不会被甚至更为精巧的欺诈尝试所毒化”(Granovetter,1985)。
⑦所以诺斯认为,新古典经济学虽然对资源的市场配套提出了充分的说明,但存在的致命缺陷在于无法说明意识形态、产权以及相关的制度对经济长期发展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诺思,2008:68)。而新古典模型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下才能成立:国家不干预、交易费用为零和偏好持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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