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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伍跃:日本明清史学界关于秩序问题的研究
2004年春季,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出版了题为《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的论文集。该论文集收录了由该所东方部岩井茂树教授主持的同名共同研究班的研究报告。
一段时间以来,在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其中特别是以研究明清时期中国历史的一部分研究者中间,经常使用“秩序”这一概念。根据日本的权威辞书《广词苑》酌解释,在现代日语中,“秩序”一词除了含有和现代汉语中“秩序”一词同样的“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第1624页)这一词义之外,还包括有“社会的诸要素按照一定的关系和规则结合在一起、并且保持着调和状态”的词义。
在明清时代史的研究中使用“秩序”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1977年。这一年,名古屋大学的森正夫教授发表了《关于一六四五年太仓州沙溪镇乌龙会的反乱》(《中山八郎教授颂寿纪念明清史论丛》,东京燎原书店,1977年)一文,指出由于“衣冠”、“乡绅”、“士大夫”们为顶点的社会秩序中所存在的矛盾导致了乌龙会反乱的发生,这一反乱又造成了原来以乡绅和士大夫为顶点的社会秩序被根本上颠覆。他认为在研究中不应该忽视既存的社会秩序、社会上诸种关系以及价值观的“古今未有”的变化。1978年,森正夫又在《民众反乱史研究的现状与课题——关于小林二美的论点》(《讲座中国近现代史1中国革命的起点》,东京大学出版会。1978年)中运用“秩序”的概念,指出,在明清之际维持着以乡绅和士大夫为顶点的多元的、交错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不是“地主—佃户”关系,而是“主人一奴仆”的关系。1979年,森正夫在《关于明末社会关系中的秩序变动》(《名古屋大学文学部三十周年纪念论集),名古屋大学文学部,1979年)中根据明末清初地方志中的资料,进一步列举了“秩序颠倒”的具体现象,例如:尊—贵、贵—贱、良一贱、长—少、老—少;前辈—后辈、上—下、上等—下等、富—贫;强—弱、主—仆、衣冠——营匠•巫祝、衣冠—市井•里夫•贱胥、缙绅——绳枢•瓮牖、缙绅—无赖•黠胥、宦室—编氓、乡绅—小民,等等。同时,森正夫在本文中还探讨了这些秩序存在于“场”(即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单位——地域社会)之中。以后,森正夫在不断完善他提出的“地域社会论”的过程中,进一步指出“秩序原理”(即“社会秩序”)在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单位——地域社会——的形成、维持、发展之中不仅在意识上制约着构成该地域社会的成员们,而这一秩序本身也是由构成该地域社会的成员们所制定的。这也就是说,“秩序原理(社会秩序)”在它所作用的“地域社会”之内超越了社会地位、年龄、身份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超越了阶级意识,维持着“地域社会”的整合(中国前近代史研究中的地域视点——中国史研讨会《—地域社会的视点——地域社会及其领袖”基调报告),(《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83,1982年3月)。从这里可以看出,森正夫所致力追求的并不是通过提出某些相对并举的概念,而是试图发现这些在实际社会中彼此处于相对地位的概念,或者说用这些概念表现的实体——特定的社会集团——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
众所周知,森正夫本人在当时日本中国史学界致力于研究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包括农民起义在内的民众反乱的潮流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从而奠定了他本人在学术界的地位。常建华在《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中认为,“地域社会论”的提出反映了森正夫本人在学术上的转向。作者认为这种转向实际上是将观察的视线从社会集团之间的对立转向了不同社会集团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状态下的相互关系(当然也包括对立关系)。从这个角度上不妨说,森正夫在上述研究中所代表的正是曾经以重视社会阶级关系为中心、以明清土地制度史和中国农民战争史为显学的日本中国史学界对研究方法和新的思考方式的探索。
此后,不少日本学者围绕着秩序问题展开了研究。其中,岸本美绪在她关于明清之际和江南社会的一系列的研究中,明确地提出了 “十七世纪中中国的秩序问题”。她在《明清时代的乡绅》一文中对明清时代中国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曾经做过这样的描述:“(传统中国的)国家体制既是集权的,又是分权的,在国家权力和民间势力之间存在着既互相对立又彼此合作的关系。”她认为,过度强调国家权力或者民间势力的作用都是片面的,无助于准确地把握传统中国的国家结构。她指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维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机能,当这些机能处于理想的状态下时,各种社会集团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收入岸本美绪《明清交替与江南社会——十七世纪中国的秩序问题》,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她认为,明清交替之际的历史变动所揭示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即以尊卑、贵贱、长幼为特征的明朝旧有秩序的解体和清朝政府所主导的新秩序的建立(请参考岸本美绪《五人像的形成》、《崇祯十七年的江南社会与北京情报》、《清初松江府的社会与地方官》、《〈历年记〉所见清初地方社会的生活》,以上各文均收入《明清交替与江南社会——十七世纪中国的秩序问题》)。中国法制史专家寺田浩明十分关注明清民间文书史料中大量存在的各种契约史料,他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过的各种契约关系的分析,从“法秩序”:的角度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问题进行了研究。寺田浩朋认为:法与法秩序是社会成员通过“共通的语言”而不是通过诉诸暴力建立各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总和(《明清法秩序中的“约”的性格》,沟口雄三等编《来自亚洲的思考4:,社会与国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
这样,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问题从提出开始算起,已经过了20多年。正如很多人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一问题的提出在某种意义上包含着对从战后起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为止在中国史学研究中,特别是在关于宋代以后的近世中国史的研究中曾经过分强调社会阶级关系的反思,力图通过对呈现出各种形态的社会现象的把握来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其中包括了中国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形成、上升、繁荣、衰落和转型。可以说,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关于秩序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岩井茂树教授主持的共同研究班——“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或者说这种研究基础上出现的。
该共同研究班开办于2000年4月。关于开办这一研究班的基本构想,岩井茂树是这样考虑的。他认为:人们生括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而决定社会秩序的则是被人们共同创造的文化。他在本研究报告论文集的序言中指出:“人们创造一个社会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之中共同享有某种规范,即应该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应该共同遵循的行动模式。所以,规范存在于社会的共有文化之中。在各种文化规范之中,还包括着类似语言那样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有,而且又在不段地发展变化的规范。但是。关于语言以及社会生活基本文化的框架是如何创造、如何形成的这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却往往被人们忘却,或者将其归之于与某一位具有特异功能的人和神仙有关的神话传说。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有,并且长期继承下来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文化,对于社会来说是最为基本的、自下而上地形成的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人们就生活在这种文化规范所提供的秩序之中。”同时,他还进一步指出:如同由统治者发布的各种法令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内部规约那样,社会中还存在着以制约人们的活动为目的而制定的规范。即使是在这种场合之下,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该法令和规约的制定过程就不难看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虽然这些法令和规约是自上而下地公布的,但是却不能将这些法令和规约的制定简单地归结于某位皇帝或者某位官员的主观意识。例如,如果我们对决策参与者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做深入探讨的话,就必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背后还存在着对这两者起决定性作用的上层规范一意识形态。同样,在法令或规约涉及到经济问题的场合,我们也必然会遇到如下的问题,即作为法令和规约的对象而存在的社会利害关系问题是如何被认识,而人们又期望法令和规约对利害关系产生何种影响。人为制定的各种法令不可能独立地存在于文化传统以及利害关系等社会秩序问题之外。法律和规范只有在制定它们的手续或程序上符合机构内部的组织规范的前提下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产生了某项具体法令和规约的场——组织的秩序。就不难发现该组织自身就存在着可以称之为政治文化的秩序。自不待言,这个政治组织的秩序也受到了孕育出该组织的社会文化的浸透。”
岩井茂树在强调法令和规约作为规定社会秩序的重要的要素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法令和规范的运用问题。对此,他认为:法令和规范“只有通过社会成员对它们的接受、拒绝乃至曲解才能够对秩序的形成发挥实际的作用。我们只有通过观察制度在社会秩序形成的场中的具体运作情况,才能理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机能”。
前面曾经提到,森正夫认为秩序存在于“场”,即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单位一地域社会之中。岩井茂树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秩序形成的场是各种各样的。无论是个人之间进行或明或暗的约定,还是统治机构的权力行为以及被统治者对它的反映,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在不断地产生着各种各样的秩序。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既存秩序之所以能够维持,则是由于人们接受了它、并且在它的规定下从事自己的社会活动。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有人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于巨大的帝国官僚机构管理的专制统治之下。这种观点在当今仍然具有极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只是从权力自上而下地进行统治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就只能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观察社会这样一个如此复杂、巨大的对象时常常会令人感到力不从心。不过统治和对统治的反抗不是两个始终处于针锋相对状态的社会结构,只有通过集约和相互关联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场——人们的行为和认识在已经趋于安定的秩序面前会显得有所收敛,而在对既存的秩序表示不满的时候又以某种形式得到散发,等等,才能够深入地理解中国社会形成的历史过程。”
岩井茂树组织的这一研究班主要是从秩序问题的角度对宋代以后的中国近世社会秩序形成的历史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这一研究班实际上继承着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对中国近世历史研究的传统。早在1949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在当时的所长安部健夫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由宫崎市定主持的“雍正朱批谕旨研究班”。这一研究班连续举办了20多年,发表的研究成果被汇编方《雍正朱批谕的研究》(同朋舍,1986年)。1975年以后,继承着上述研究班的传统,,又开办了曾经由小野和子、岩见宏、谷口规矩雄等人为班长的以研究明清时代的社会变革、政治、文化为中心的研究班,先后出版了三部研究报告集:《明清时代的政治与社会》(1983年)、《明末清初期的研究》(1989年);《明末清初的社会与文化》(1996年)。正是通过包括上述研究班在内的学术活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收藏的明清时代历史文献得到各国学者的有效利用,名副其实地发挥了中国文化资料中心为研究者服务的作用。同时,在该所每年举办的各种研究班中,来自世界各国的学者互相交流研究的心得,彼此从同行们那里得到学术上的激励。
岩并茂树主持的,“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研究班在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之间,包括来宾演讲在内共计举办了47次研究报告会。与会者们围绕着报告者的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关于这些讨论,岩井茂树曾经谈到过如下两例。
第一,关于社会中存在暴力行为的问题。“在民间暴力与由衙门中的胥吏、衙役以及卫所兵卒所行使的以制度规定的暴力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由以皇帝为顶点的朝廷、政府行使的暴力和基层社会中由宦官、勋戚行使的超越常轨的暴力之间存在着彼此呼应的关系。当研究者将视线转向这些关系时就发现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新的分析问题的着眼点。在明代中国社会和政治秩序形成的场发挥作用的暴力有如下三种;即被视为犯罪的非正规的暴力和由制度规定的合法的暴力,以及在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的实际上是以制度规定的暴力。那么,暴力这种要素是如何进入赋役征收和司法审判等按照行政制度形成秩序的场的呢?通过这种角度提出问题,对于理解民间社会与统治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习惯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关于制度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文化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官制和户籍等与政治和社会制度有关的问题、以及朝贡和贸易等与外交和经济制度有关的问题”。岩井茂树认为:“对制度的诞生和运用过程进行分析,可以把握当时的人们对秩序的认识和理想中的秩序之间的差异。只有根据对现实秩序的认识和理想创造的制度才能够发挥做为规范社会成员行动的要素的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的反复过程之中,现实中的秩序表现出安定、动摇和重新确立的波动。这样,将制度做为秩序形成的一个要素来考虑,不仅可以弄清规定和结构的变迁,还可以从制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之中来理解制度的诞生和变化的意义。”
作者单位:伍跃,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日本 大阪)
原载《中国史研究动态》(京),2006.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