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族-陈支平:清代闽东畲族社会经济的一个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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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陈支平:清代闽东畲族社会经济的一个个案分析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06年1期第19~24页【内容提要】清代前中期闽东畲民的经济生产方式日益与邻近的汉民相类似,政府也逐步完成了对于畲民的图籍管理化。在这种情况下,畲民与畲民之间、畲民与汉民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物产交易形式也基本趋向一致,所谓的畲民受到汉族地主阶级和封建政权的剥削压迫,缺乏史实上的强有力印证。
【关键 词】清代/闽东畲民/社会经济
[中图分类号]K249.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1-0019-06
关于畲族历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族源及其变迁史之上,对于畲族民众的一般社会经济状况,涉及者相对较少。即使偶有涉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也是在于所谓的“封建王朝和地主阶级对畲族人民的反动统治”等等问题上。以阶级观念作为研究畲族历史的一个出发点,固然能够比较清晰地解剖畲族历史的许多重要问题,但是不能解释畲族历史的所有问题。近年来,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的同仁们深入闽东地区畲族聚居地进行田野调查,搜集到一批畲族的契约文书。本人素来对于民间契约文书怀有兴趣,仔细翻阅之后,感觉到畲族社会经济史中的有些问题,值得重新引起讨论。

这批畲族契约文书发现于闽东罗源县松山镇八井村(清代又称“拜井里”)的一位雷姓畲民家庭里。据当地的口传资料,松山镇八井村雷姓畲民的先祖原迁居于兴化府莆田县山区,明代前中期又迁居于罗源县白花乡,接着又迁牛洋、白岩一带,最后才迁入八井村,在八井村聚居形成家族,分成福、禄二房。现今八井村承继下来的家族字辈排行是:安—邦—民—飞—永—君—子—辅—朝(枝)—廷(大)……。①清代雍正、乾隆年间(1723—1795年),这个畲民家族大致已经延续到第六世的“君”字辈,由此推算,可知八井村的雷姓畲民大体在明末清初之时在这里定居的。
雷姓保存契约文书的主人介绍,这批契约文书是其祖先从清代中期积累下来的,原先有五六百张之多,后因社会变迁,散失漶漫一部分,目前尚存二百张左右。从这些存留的契约文书资料以及口述资料可以了解到,这个雷姓人家大致在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我们先举三纸乾隆年间的契约文书为例②:
(一)
立卖契人罗元实祖上置有□,故军名□□□□屯田壹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上南洋,积苗贰亩五分零,载出租额陆百斤,系与堂兄元灿值年轮耕,己应分壹亩贰分零,历年应出租额叁百斤,应粮玖分壹厘,内抽出壹百伍拾斤。今因乏用,托中引到雷君恒处。三面言议,得出田价银玖两正纹广,其银立契之日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召佃收租管业,实不敢言说。其田系己物业,与房内伯叔兄弟侄无干,并未曾张重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元)实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面约伍年,限外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照旧管业,面约不敢赎无赆贴。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壹纸为据。
外中用钱壹百文正,再照。
              中见兄 元夏
         乾隆拾叁年闰柒月 日立卖契人 罗元实
               代书 蓝应陞
              (契约上盖有官印)
(二)
立允契 林氏同男胡维乾、文官,夫在日,有魏建屯田壹石,故军魏立忠名下,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碗窑里。田载地塅三斗墘及仓埕、潭尾、二斗四、后门墘、后门垅、门前洋等塅,积苗叁拾亩零,载租肆千壹佰伍拾斤。夫在日,于乾隆九年间抽出租谷贰千柒百伍拾斤,载粮壹两伍钱壹分叁厘,租苗壹拾玖亩零,卖于雷君恒为业。今因乏用,又抽出后门墘壹号,载租壹千斤,积苗柒亩零,托中又向允于雷君恒为业。得出田价银柒拾两正纹广。其银立契之日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召佃管业收租,贴纳粮差。其田远近之年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任从银主照旧管业收租充粮。其田系自己夫阄分物业,与别房伯叔兄弟侄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林)氏同男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允契为照。
外中用(银)贰两壹钱正,再照。
  乾隆拾玖年拾壹月 日立允契 林氏仝男胡维乾 胡武我
                    胡文官 胡才才
                代字中 林云璋
                在见 彭君英
                在见 堂叔 廷辉
(三)
立愿退还佃 王永茂原父手向雷君恒处承有屯田叁号,坐属小获地方,土名陈八井及磘口仓埕,共载租谷贰千斤大秤。今因积欠租谷叁千斤,又代(永)茂赔垫本钱伍拾贰千伍百文,无项理还,即将父手所承耕之田自愿退还于田主□允、文、铨众处管业耕作。自退还之后,其心情愿,不敢生端枝节之理。恐口无凭,立愿退还佃乙纸为照。
        在见 胞叔 学举
        在见 雷朝瑞
    乾隆伍拾九年正月 日立愿退还佃 王永茂
        代字 堂弟 昌泰
以上三纸契约分别是乾隆年间雷姓家庭的买田契、允田契和退佃契。受田主人是雷君恒,以世序排列,属于八井村雷氏家族的第六代。在上举的第一纸契约中,雷君恒向汉民罗元实购买军屯田一亩二分。在第二纸契约文书中,雷君恒先后从胡姓汉民处购得军屯田近三十亩。在第三纸契约文书中,雷君恒把购得的军屯田出租给王姓汉民,每年收取租谷二千斤大秤,旋因佃农积欠租谷,退佃收回自行管业。从这三纸契约文书可以看出,雷君恒不仅可以向邻近的汉民购买为数不少的田地,而且还可以向汉民出佃田地,收取地租。在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里,还有一些有关雷君恒购买田产的契约,我们将之初步整理统计,合有田产如上页表所示。
交易形式  田地出主         土地类型      交易银两卖断契  郑乃辉仝弟侄       祖遗公众民田贰号  价银贰拾捌两正卖契   郑乃辉同弟        民田数号      价银柒拾两正凑断契  郑重千等         民田数号      价银叁拾肆两正赆契   黄建樑          民田壹号      价银柒两卖契   雷朝上          民田叁号凑断契  雷朝上          民田叁号      价银壹拾贰两当约   郑圣中          民田口(壹)号    拾两正卖契   胞侄子得子禄、孙皇弟   民田叁号      叁拾贰两正赆契   郑圣中          税山壹所三亩零   土银肆两正凑断契  郑圣昌仝胞弟圣慧     税山并厝地之业   叁两正

虽然雷姓的契约文书散失不全,但是从以上的资料也可以反映出乾隆年间的雷君恒,经常从邻近的汉民以及本族的畲民中购进相当数量的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田产的同时,作为畲民的雷君恒,也同时承担了田地对政府的赋役负担。这在保存的契约文书中有所反映,试举二纸关于推粮入户的文书如下为证:
(一)
立推付 拜井里五甲郑重千,原父郑大兴名下有民田数号,坐属徐公里,土名桥尾,肆亩肆厘,叁毛叁丝叁忽,左岭壹亩捌厘,林边肆分柒厘叁毛六忽。今业断于雷君恒处,价足心愿,以了葛藤,永远为业。今转拜井五甲推于化一里六甲雷君恒名下收刈上户,输纳补差。得出纸笔资银壹两正,足纹广戥。两相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推付为照。
    乾隆拾陆年叁月 日立推付 郑重千 仝弟 圣千 文千 熙千
                   中见 兄 佳千
                 (契约上盖有官印)
(二)
立推付 拜井里六甲黄荣明、达弟,原有祖遗税山壹所,坐属本里小获地方,土名碗窑里师公潭,俗叫山格墘等塅,积苗壹亩零。前已断绝,永为葛藤,自情愿推于化一里六甲雷君恒名下。系大造之年,拨入户内载册输粮,永为己业。即日得出纸笔资银伍钱正,其山价足心愿,自推之后,不得生端枝节,亦不得悬累,立推付为照。
               代字见 王竹千
      乾隆贰拾叁年正月 日立推付 黄荣明 达弟
              (契约上盖有官印)
根据今人的研究,现在居住在闽东一带的畲民,主要经由闽南、兴化等地迁入。明代时闽东畲族尚游徙不定,散居山间,不供赋税,地方官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畲官进行管理,明万历进士谢肇淛游闽东太姥山时,路见畲民,目睹“畲民纵火焚山”,写下“畲人烧草过春分”的诗句,可见当时畲民生产状况之粗放。入清之后,随着福建各地畲民与当地居民交流的加强和山区农业生产的开发进步,政府对于畲族民众的管理也随之加强,许多地方的畲民已经同当地的居民没有太大的差别。闽东地区的情景也不例外,在清代中期即乾隆年间陆续对畲民实行“编图隶籍”、“编甲完粮”。故在清代后期,地方官员到闽东各地,见到这里的畲民“纳粮考试,与百姓无异。惟装束不同,群呼为畲。……一切齐民相同。”③事实上,只要畲民在土地交易上与汉民发生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开始承担政府的赋役责任,因为土地的权益一经转移,赋役的责任势必随着转移,尽管这种政府赋役责任转移的形式是相当复杂和多种多样的,但是畲民在取得土地的同时要承担政府赋役的责任却是必然的趋向。正因为如此,我们从雷姓家族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就可以看到赋役跟随地产转移过户的附带条款。所谓“其田价足心愿,已断葛藤,所载户下钱粮即听收割上户完纳,不得两悬负累。两家情愿,各无反悔。”“其补差即拨雷君恒户内输纳。两家情愿,各人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凑断契壹纸为照。”我们现在虽然难得一见清代前期甚至明代的畲民购买田地的契约文书,但是从税随地转的原则出发,可以想见闽东一带的畲民承担政府的赋税徭役,应当在明代时已经出现。不过作为政府的政策行为,即对大部分畲民实行“编图隶籍”、“编甲完粮”,显然要迟缓许多时间,延至清代中期是比较合理的情况。
既然清代闽东地区的畲民已经逐渐同当地的汉民一样成为政府户口图籍管理之下的居民,那么畲民与汉民的社会经济差别也就越来越小。长期以来,研究少数民族历史包括畲族历史的学者,往往秉持这样的论点:民族关系是与阶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矛盾的实质就是阶级矛盾。从这样的理论出发,明清时期的福建畲民一直受到汉民地主阶级的压制和剥削。④但是我们从上面的资料中,看不到支持这种论点的基本事实。罗源县八井村的畲族雷姓家庭,不仅购买汉民的田地,而且还把土地出租给汉族农民。在汉民聚居的乡村,固然有地主、富农、贫农的差别,在畲民聚居的乡村,同样也有如此贫富的差别。在现存的雷姓契约文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汉民农民向雷姓畲民借贷的例子,试举二例如下:
(一)
立当约 王学登今因食用,将自己阄下就在田典当出雷宗铨处,借出本谷二百斤,其谷亲手收讫,其利每月每百斤加伍行息。俟至来年冬承之日,备本利乙起送还明白,不敢负欠。今欲有凭,立当约壹纸为照者。
           在见 王永茂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立当约 王学登
(二)
立借约 王昌泰今因乏用,就在雷辅禹处借出本钱乙千文,磘口田壹号,载租肆百伍拾斤,不能耕作,□来多钱壹千文,进利加叁行息。备钱处赎,(辅)禹不得言说。如是无钱处赎,钱主耕作,(昌)泰不得言说之理。今欲有凭,立借约一纸为照。
           在见 兄 永茂
  乾隆伍拾柒年柒月 日立借约 王昌泰
上引的第一纸当契,借谷二百斤,“其利每月每百斤加伍行息”,如果以年息计算,差不多是50%;第二纸借约借钱一千文,“进利加叁行息”,大约是30%。这样的利息其实与当时当地的借贷一般利息是相吻合的,与同时期福建其他地方的民间借贷利息也基本相同。⑤如在雷家所藏的借贷文书中,有雷姓族人之间相互借贷的例子,同样也是借钱以加三行息,“立借约雷辅铨今因无钱应用,就在项学处借出本钱叁千文,其钱亲手收讫,其利每千每月加叁行息,俟至来年十一月,备本利乙起送还明白,不敢负欠。今欲有凭,立借约乙纸为照。乾隆五拾玖年十贰月日立借约 雷辅铨,代字 堂侄 朝茂。”有向外姓汉民借钱的例子,利息也是“加三行息”,如“立借约 雷辅能今因无钱乏用,就在陈良弼处借出本钱叁拾千文,其钱立字之日亲手收讫,其利每千每月加叁行息,俟至十二月内备本利乙起送还明白,不敢欠少。今欲有凭,立借约乙纸为照。保认堂兄 辅登,日立借约 雷辅能。”可见在清代闽东的民间借贷中,不论是汉民之间的交易,还是畲民之间的交易,以及汉民与畲民之间的交易,在利息收取上并没有特别的差异。
畲民大多聚居在山区,山林的买卖租赁也是他们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在雷姓家庭存留的契约文书中,有一部分也反映了这方面的内容。再次举出两份租山的契约,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
立缴断山场约 雷大庆自己手置有山场壹所,坐属小获地方,土名直岗□□□□边壹位,左至贡山,右至路,上至路,下至□□,四至明白。今因无钱乏用,即将此山场托中缴断于堂弟大昌处为业。三面言议,断出价钱叁千陆百伍拾文。其钱立字之日仝中亲手收讫,其山场即付钱主管业,栽种林木等,存留成林。其山价足心愿,以了葛藤,日后子孙不得言赆言赎。但此山场系(大)庆自己手置物业,与亲堂伯叔兄弟侄等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大)庆出头抵当,不涉钱主之日(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断山场壹纸为照。
远上理纳欧家山租钱十四文,再照。
              在见 长男 向□
                 次男 向□
  咸丰贰年(1852年)十二月 日立缴断山场约 雷大会(庆)
              中见 堂侄 向财
                代字 堂弟 大象
(二)
立断山根约 雷廷亮父手阉下份山场壹位,坐属陈八井地方,土名双髻大石下,山下口为界,右邦为界,四至明白。今因无钱乏用,即将此山场托断中于堂弟雷大云处。三面言议,断出根钱贰仟肆佰文。其钱立断之日亲手收讫,其山场自愿,葛藤以了,日后子孙不得言赆言赎之理,亦不敢生端枝节。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廷)亮出头抵当,不涉钱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断山根约壹纸为照。外中用六十文,历年山租钱五只,再照
               在见 男 雷向豪
    同治肆年拾贰月 日立托断山根约 雷大健
               知见 次男 向存
               中见 堂弟 大银
这两张断山契约中反映出来的现象饶有意味,这两块雷姓畲民所可以自主支配的山场,原先都是向外人承租的,其中第一例明确注明是向欧姓汉民承租的。但是经过若干年畲民的开垦种植之后,原先的主人已经不能自主地支配这些山场了,而作为租赁者的雷姓畲民,反而拥有了对这些山场进行“断卖”的权利。虽然说随着这些山场的买卖,原先的所谓山租钱也要随之转移,但是其山租钱是十分低微的,第一纸是十四钱,第二纸是五钱,这样的山租钱已经形同虚设了。这里所反映的畲民与汉民之间山场权益的转移现象,与清代福建农村所盛行的土地租佃关系中的“永佃权”现象,其实质是基本一样的。

通过以上雷姓契约文书的分析,我们对于清代闽东畲民的社会经济问题,可以形成两点新的看法。
其一,随着清代前中期闽东畲民的定居并且形成自己聚居的村落,畲民的经济生产方式日益与邻近的汉民相类似,政府也逐步完成了对于畲民的图籍管理化。在这种情况下,畲民与畲民之间、畲民与汉民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物产交易形式也基本趋向一致,所谓的畲民受到汉族地主阶级和封建政权的剥削压迫,缺乏史实上的强有力印证。事实上,由于畲民在传统上的特殊身份以及他们偏聚山林荒野的现实,历代政府一直对他们采取比较放任的管理方式。清代中期以来虽然这些畲民陆续被“编图隶籍”、“编甲完粮”,但是政府显然没有把畲民的赋税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更多的只是作为政府“编户齐民”的一种标志而已,其象征的意义大于实际经济的意义。再者,畲民在长期的流徙和定居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强烈的族群认同感。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与其他汉民或畲民发生冲突的时候,容易激发强烈的反抗。这种强烈的反抗意识和族群认同感,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地方官员以及所谓汉族地主对于他们的社会经济损害。
其二,闽东的畲民基本上是宋以后从外地迁入这一带的,他们所聚居的村落,大多是农业生产自然环境比较恶劣的山区。这里交通条件不便,土地零碎,农田可耕地面积相当有限。另一方面,畲民在传统习俗和生活方式与汉民存在某些差别,他们大多自己聚居在一起,较少与汉民混杂居住。这两个聚居的基本因素,致使闽东的畲民在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获得及使用等经济活动上,形成了其运作的某些特点。从罗源县八井村雷姓家庭的契约文书中可以了解到这样的现象:在清代前期,由于这个家族刚刚在这一带立足下来,族人们除了从事传统的垦荒种植、租赁山地等生计之外,有些比较富裕的家庭如雷君恒等,就开始向邻近的汉民购买田地山场,以扩大自己的物产。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环境的限制,畲民们购买田地山场的活动半径基本上只能控制在附近数华里的范围之内,即当天可以往返劳动的范围内。超出这样的范围,一是不能有效地进行耕作劳动,二是在汉民较为强势的乡族势力制衡下,超出自身控制范围的社会经济活动都将带来诸多的不便甚至危害。所以,当畲民们购买汉民田地即将超出自身控制范围之外的情况下,这样的交易就会停滞下来,接下来的田地山地交易,就更多的是在畲族之内以及在本乡落之内进行的。
在现存雷姓的契约文书中,这个畲民家庭向汉民购买田地山林,主要集中在清代的雍正、乾隆年间,即雷君恒在世的年代。在现存契约所能见到的十余笔的田地买卖交易中,只有三笔是在本族畲民中进行的,其他的大部分买卖交易,都是向邻近的汉民家庭购买。而从乾隆之后即嘉庆年间起,一直到解放前的民国时期,这种情景已经不复存在。在大约一百例的土地山林等物产买卖交易中,仅有六例是与邻近的汉民之间进行的,而其余的物产交易,都是在畲民本族本村之内进行的。这种情景说明了聚居于相对落后闭塞山区的畲民群体,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他们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空间始终是有限的,基本上只能限定在他们的农田耕作能力所能顾及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在清代市场商品经济尚未发达的偏僻农村,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空间的限制,并不仅仅体现在畲民身上。在同样生活生产在落后闭塞山区的汉民,他们的社会经济活动空间也是大体如此,并不能有效地跨出他们的农田耕作能力的范围之外。就每一个具体家庭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可能有起有落,但是这种起落毕竟是小幅度的。他们之间虽然也会因经济状况的小幅度起落而进行着田地物产等等的买卖交易活动,但是这并不影响到他们整体经济结构的落后贫穷状态。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分析,总是执着于有农民便有地主剥削的观念。这种现象可能发生于便于土地兼并的平原农村,但却不一定发生于相对落后闭塞山区的农村。因此,我们通过对于清代闽东畲民土地关系的个案分析,除了可以厘清畲民社会经济的若干问题之外,或可进一步对于传统农村的不同社会经济表现形式,进行新的有益探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参见石奕龙、张实主编:《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第一章《概括与历史》,第四节《八井村畲族的源流》。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②本文契约文书均由董建辉先生搜集提供,特此注明并致谢忱。
③以上参见郭志超、董建辉:《畲族赋役史考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主办:《民族研究》2000年第2期。
④参见施联朱主编:《畲族社会历史调查》,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⑤参见陈支平:《清代福州郊区的乡村借贷》,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第812—8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8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