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应对灾荒法律及实践中的女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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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应对灾荒法律及实践中的女性角色


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应对灾荒法律及实践中的女性角色
李红英 汪远忠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红英(1973- ),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中国法律史 、法学理论研究;汪远忠(1969- ),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政治学社会学研究。
【摘 要】抗日战争期间,为了扩大劳动力资源,动员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华北抗日根据地党和政府在应对灾荒中提出把生产自救的救灾方针和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观念相结合,通过各种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极力强调妇女要从事生产活动,并颁布了保障女性权利、加强女性防灾救灾减灾技能的培训、提高女性的救灾减灾积极性的政策法律,改变女性原有的社会角色观念,女性在应对灾荒实践中利用自身的优势发挥了较大作用,大大提升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女性;角色;灾荒法律;华北抗日根据地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中,广大的女性几乎被限制在家庭事务的范围之内,在灾荒来临之际,不能主动参与救灾活动,只能是被动地承受着灾害带来的痛苦,接受着外力的救济。到了近代社会,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传入,一些女性开始参与募捐助赈,组织了闺阁赈捐局、中国妇人会等女子赈灾团体,但这些团体主要限于城市中的中上层女性[1]。而广大下层女子在灾荒中的境遇如何,则缺乏研究。本文以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历次灾害中应对灾荒的政策法律和实践为背景,分析解读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对于灾荒中女性角色的定位和重构。
一、 华北抗日根据地时期灾荒中女性面临的问题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2]由于生理性别和历史传统的原因,女性在社会中被认为是弱者和依附的角色,使得女性在灾害面前,虽然与其他灾民一样饱受灾荒带来的苦难,但是与男性相比又有着更为凄惨的境遇,即面临着生命被忽视甚至被当作货物卖掉的问题。因为当时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在严重的饥荒威逼着人的生命之际,最有效的救荒办法莫过于减少家庭成员,所谓“添粮不如减口”。“卖儿鬻女,尤其是鬻女,早就成为过渡荒年的一个公认的方法。”“荒年来了,家里的老辈便向全家打量一过,最后便决定说,要是媳妇中间最年轻貌美的一个和聪明伶俐的十一岁的小姑娘肯出卖的话,得来的代价就可以养活其余的大小口子,可以敷衍过灾荒的时期。”[3]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历次灾荒中,民间这种妇女买卖仍然延续着历史的惯性,一如既往地在华北的广大地区进行着。
1937 年—1945 年是全面抗战时期,在华北大地上,人们不仅不断遭受日本侵略者的蹂躏,而且旱灾、水灾、蝗灾等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来,可谓是敌害天灾,祸不单行。在晋冀鲁豫边区,前有 1939 年冀南发生的大水灾,后接着是 1942 年秋至 1943 年的大旱灾,又有 1944、1945 年全边区的大蝗灾,“八年抗战,四年灾荒”就是边区灾情的真实写照。据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不完全的统计,在抗日战争时期,“全区因旱灾减产 130 余亿斤,因水灾减产 52 亿斤,全区灾民达 150 万。其中 1942—1943 年的大旱灾,农业收成只达常年产量的二至四成”。[4]
在晋察冀边区,1939 年边区大水灾,致使全区 17 万顷田亩被毁,冲粮食六十万石,冀西,灾民 300万。1942 年冀西大旱,受灾三十九县,灾民 18 万,1943 年完县、曲阳连旱,收成很坏。1944 年滹沱河永定河下游水灾,灾民 140 万,且 46 县蝗灾,1945 年旱灾、雹灾、水灾、蝗灾,冀东 100 万亩土地没有收成,灾民 50 万,阜平全县 10 万人口,灾民就达 2.3 万。[5]
在连续的灾荒中,广大女性与男性灾民一样缺衣少食、忍饥挨饿、流离失所,甚至饿死他乡。1943年冀南大地在遭受旱灾之后又遇水灾,“据调查,临清务头村荒前 500 多人口,荒时出逃 170 多人,媳妇改嫁 30 多户,饿死 70 多人;西倪庄荒前 580 多口,荒时出逃 300 多口,卖儿女的 27 户,饿死 110 多口;北杏园村荒前 800 多人,荒时饿死 280 多口;后屯村荒前 410 多口,荒时卖儿女的 20 多户,饿死80 多口;前榆村荒前 300 多口,荒时饿死 90 多口。[6]
1941 年到 1943 年灾荒致使晋冀鲁豫边区买卖人口的现象十分严重,其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将女孩卖出做婢、妾、童养媳;将男孩卖出作养子;将妻子卖出做婢、妾、妻;有些妇女自愿离家到非灾区逃荒另找配偶。清丰县 1941 年到 1942 年遭遇秋旱、寒流、虫害、冬旱影响,秋粮欠收,麦季绝收,当年秋末亦未种上小麦。据八区(含柳格、双庙两乡等)统计“,被生活所迫卖出人口的 1500 余户,卖掉男孩429 人,妇女 1121 人,合计 1550 人,占总人数的 4.4%,廉价出卖土地 12536 亩。”[7]1943 年边区又持续大旱,沙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农民迫于无奈卖地、卖人、逃荒的现象极为普遍。仅 1943 年 5 月份,沙区就卖掉小孩、妇女 1 万人,高内县井店镇卖人收入即达 300 万元。父卖子,母卖女,丈夫卖妻子,自己卖自己的现象,处处可见。内黄县井店的王麦香就是用几个馍馍和烧饼为身价卖到山西。[8]当时“桑阿镇附近的大花园头村,原有 90 多户,400 多口人,其中逃 32 名青年妇女改嫁他乡,6 个不满 14 岁的女孩子被父母卖掉。[9]占总人口的近十分之一。1943 年“,易县龙居村有十三个妇女过沟,其中八个青妇嫁给特务,有一个妇女带着孩子过沟,她(他)男人找到她就把孩子交给男人,跟人家过活去了。……有的妇女以三十元改嫁,有的以八十元伪钞卖身。”[10]
可见,在整个灾区,女性的命运更为悲惨,成为弱势中的弱势,大量女性人口被卖,造成家庭破裂的人间惨剧,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增加了政府救助的难度,大大削弱了灾区应对灾荒的信心和能力。这不仅是女性群体的悲剧,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为了稳定社会的秩序,全力对抗日本侵略者,根据地党和人民政府做出积极救灾生产的努力,其中应对灾荒问题的立法中增加对女性角色的关注,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二、 华北抗日根据地应对灾荒的政策法律中女性角色的重构
按照传统的救济思路,对受灾女性进行救济,只能加重根据地政府的负担,而当时的根据地政府,实在没有足够的力量救济所有的灾民,于是根据地转换思路,由外力主导的他救转变成灾民的自救,而对灾荒中女性角色的重构就成为一种必然,当然这种重构是在根据地一贯的女性角色定位的总体框架下的具体重建。
(一)根据地法律文本中女性角色的地位
1934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 4 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1]这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在根据地内女性与男性有着同等的地位。在此之后各根据地相应地制定了具体落实男女平等的具体的法律措施。如 1941 年 4 月 5 日《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中规定的:保障女权,实行男女平等:(一)女子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与教育上,完全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二)实行一夫一妻制和自由婚姻制,严禁蓄婢、纳妾、童养媳、租妻、合娶、买卖婚姻、强迫嫁娶及早订婚等恶习,并防范沦陷区敌人所制造之淫风侵入根据地。(三)保护孕妇,保育儿童,严禁溺婴。(四)禁止缠足,禁止虐待及侮辱妇女。[12]1942 年 12 月 27 日《中共北岳区党委关于目前对敌经济斗争的决定》中提出:解放妇女“,扶助妇女组织,提高妇女文化、政治水平,改善妇女参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继承权”,这是军政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案。……积极号召帮助妇女组织妇女参加合作社、商店,使妇女从经济上独立起来。[13]
从根据地法律文本看,女性获得了同男性同等的角色地位,这为女性在救灾中发挥独特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救灾法律中被救济的客体角色
根据地法律中规定在救灾中除了急赈、安插灾民等针对普通灾民的措施外,还针对性规定了救济受灾妇女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女性在灾荒中的现实苦难。如在 1939 年 8 月 30 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救灾治水安定民生的具体办法》中指出:“设立妇女儿童收容所。组织妇女缝纫洗衣队,尽可能设法给被收容妇女儿童以工作教育。”[14]
因灾荒而导致的人口买卖问题,严重影响了根据地抗日民众间的正常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安宁,也是对女性角色的侮辱。1944 年 10 月根据地颁布实施了《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处理因灾荒买卖人口纠纷的规定》,一方面规定法律不承认对因灾荒买卖妇女儿童的买卖关系的合法性,规定其买卖关系无效,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因灾荒出卖“自己女儿做人婢妾者”;因灾荒“未经妇女本人及其丈夫之同意,被婆家或娘家卖出者”;因灾荒“将自己之子女卖出做养子女者”。被卖女子或随时被卖方领回或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尊重被卖女子的自由选择“,为童养媳者……如男女双方已到结婚年龄,甘愿结婚者,政府亦不加干涉。”对尚未成年出嫁的女儿出卖,如男女双方均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双方同意下得保持其夫妇关系,双方家庭不得妄加干涉”;对于丈夫卖出的妻子“,其去留由妇女自择”。[15]这些规定既否定了买卖女性行为的合法性,又根据女性的意愿最大程度保护女性的利益。
(三)救灾法律中自救的主体角色
在传统的男耕女织的农业社会中,农业生产被认为主要是由男子承担的,家庭生活问题主要依靠男人,女子依附于男子,因此在灾荒来临时,女性往往缺乏应对灾荒的主体性意识。在根据地的历次灾荒中,根据地政府在生产自救、共度灾荒的救荒原则指导下,一方面改变妇女不参加生产自救的传统,从政治上明确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发挥女性自身的独特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广泛地开展纺织救灾。
1.关于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的救灾法律制度
灾害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饥荒,但是灾害与饥荒之间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是防灾救灾到位就能改变这种关系,要想改变这种“灾—荒”现象,就必须明白灾害导致饥荒之间的原因。饥荒的发生“不是粮食的生产环节出问题就是粮食的供应环节出问题,二者必居其一”。[16]救灾的主要困难是粮食问题。没有粮食便根本不能生产,富农也不能雇工,纺织及其他手工业便失掉了原料。[17]晋察冀边区政府提出了经济建设的方针:顽抗暴敌,克服天灾,保证军需,充裕民生,增进生产,发展手工业,小商业,合作社,活跃边区经济。[18]提出救灾是长期的中心的任务,组织灾民生产运销合作运动,是救灾的根本与持久的办法。[19]晋冀鲁豫根据地为克服 1943 年空前严重的灾荒,提出救灾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发展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邓小平在《太行区的经济建设》一文中指出:我们救灾的办法,除了部分的社会互济之外,基本上是靠生产。中共中央北方局,中共晋冀豫区党委,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都发出指示,要求各地以生产为中心克服灾荒,巩固根据地。[20]因此,面对灾害,抓农业生产就成了救灾的主要手段和重中之重。
但是,根据地的农业生产又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这是由于敌人残酷的“扫荡”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得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人口减少。抗战前太行区“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 20 亩地,1942 年每个劳动力平均要耕种 30—40 亩,冀西六县的牲畜平均减少了 39%。”[21]人口减少的状况相当严重。据 1940 年12 月冀太联办专员县长会上所提供的材料,冀西内丘、赞皇、临城的 5 个区又 18 个村,壮丁平均减少了 8.8%。1942 年,太岳区全区一般村庄减少人口平均占总人口的 14.9%。此外,每年从山东胶东半岛运往日本的劳工达数十万,其中大多为青壮年劳动力。因此,劳动力大量减少,造成荒地增加,粮食产量普遍下降。在太行区农作物和其它作物产量平均降低了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22]
同时,边区生产工具与技术极为原始和落后,人力就“更加成了决定生产的积极因素”,而抗战又需要征召大量的青壮年男子参军,如“冀鲁豫子弟参加民兵和正规军的即达数十万人”,[23]这样人力在农业生产中就显得更为可贵。抗日战争期间,为了扩大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在劳动力特别缺乏的地区,动员妇女参加农业生产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1941 年 2 月 9 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春耕运动的指示信指出:“在今年的春耕人力动员上,妇女动员是必须强调的。边区的劳动力到今天需要大大增加,必须有广大妇女劳动军补充上来,边区妇女的组织性与觉悟性已空前提高,从事生产已成为边区妇女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今年妇女动员要求到达全部妇女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一般的地区过去参加生产不习惯的要求到达百分之二十五,过去妇女参加生产有基础的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24]”要求使得个个妇女都要成为劳动英雄。具体办法:首先,妇救会组织挑战竞赛,造成妇女参加生产的热潮;其次解决妇女参加生产的困难问题;第三分配适当的工作;第四,组织妇女生产突击队,妇女代耕队、妇女互助小组、组织妇女菜团、妇女粪场等等。[25]在 1943 年的春耕生产中,晋察冀根据地再次强调最中心的问题是:种子工具问题、劳动力问题和水利问题。其中“劳动力问题是目前根据地生产中最严重的问题,今年妇女参加生产,应当切切实实作出一点较大的成绩来。”[26]妇女不下地者,均应组织到纺织运动中来。[27]
2.发展纺织业的救灾法律制度
在生产自救的救灾方针指导下,每个灾民主要是通过自救的方式获得救济,对于广大妇女来说,除了参加农业生产外,主要是使其发挥“女织”的优势,积极参加救灾减灾的行动。在 1939 年 8 月 30日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救灾治水安定民生的具体办法》中提出“开展生产建设,改善民生,彻底救灾治水”,“提倡纺织工业、提倡制毛工业如擀毡等”。[28]在 1942 年 10 月 20 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一般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把钱粮作为组织灾民开辟生路的资金,利用农民所有的闲暇时间,运用农民所有的工作能力,购买粮食食盐棉布进来,运销山货药材出去,或者织席编筐、纺纱织布……制造种种用品使其自食其力。使有限的资金,十倍百倍的运转起来,灾民的生活就不难顺利解决。”“易县‘义济隆’纺纱织布,行唐某村弹毛纺毛的办法,是特别值得仿效的。[29]”1943 年 3 月 3 日北岳区党委发出紧急救灾的指示中提出:“从各个方面开展生产救灾运动。”群众团体三月五日大生产救灾的决定中指出:“妇救会的当前工作,主要是负责组织纺织小组,提高技术,增强效率,开展生产比赛,加强妇女间家庭间的团结互助。”[30]
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的优势,边区政府组织开办纺织培训班,训练提高妇女纺织技能。如 1940 年的《晋察冀边区二十九年度十月—十二月份实业布置大纲》中提到:边区、专区(冀西)开办训练班,训练纺纱人员。[31]“现在迫切需要人,于是举办短期训练班,像以往政府办过草帽训练班、造胰训练班,合作训练班,现在正开纺织训练班。[32]”行唐县根据当地在较中心地区十处召开毛纺织技术训练班,发动被灾民众参加生产,并号召大量妇女学习毛纺织技术,一月内可训练成 250 名。[33]
在这一系列指示、办法等的指引下,广大女性积极地投入到生产自救的实际行动中来。
三、 华北抗日根据地时期应对灾荒实践中的女性角色
(一)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成年女性角色主要是“照顾小孩、准备食物、洗全家人的衣服以及从事其它的家庭劳务,”她们很少从事户外活动,只有在“家庭缺乏男劳力,家里太穷无法雇人帮忙的情况下,北方的妇女才到地里干活,而且认为这是羞耻的事。”“30 年代在华北进行的调查表明,所有的农活中,只有 5%的活是由妇女干的”。[34]
由于男女生理条件的差异,一般说“妇女体力一般比男子差些,妇女生产一般应是辅助农作、经营副业。所谓‘辅助农作’是指参加农作上的轻活,重活如拉耠、刨地等,体力不及不要强做”,只有在劳动力缺乏的家庭中“,妇女有干重活的条件时,从事农业生产,……也是很好的。”[35]
根据地党和政府在劳动力不足和粮食缺乏的情况下,提出把生产自救的救灾方针和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观念相结合,通过各种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极力强调妇女要从事生产活动,充分利用所有能够加以利用的劳动力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去。特别是青壮年男人参军或参战支前,妇女就耕地播种,收秋收麦。在组织女性劳动力方面,据十七县的不完全统计,灵寿县达到“女百分之二十三”,远远超过边区经济会议要求组织有劳动力人民十分之一的要求。加上男性劳动力和畜力的组织,克服了人力畜力缺乏的困难,“不仅完成了春耕,且有不少县份进行了夏耕,早熟作物的播种面积,一般都超过了去年,如易县超过 4984 亩,龙华超过 4527 亩,阜平超过 25%”。[36]
有些地区的妇女小组还帮助抗日家属收割庄稼。如湖西地区妇女干部刘波在四座楼、大刘庄发动妇女收割麦子。由于当时封建思想和旧习俗的影响 ,妇女很少下地劳动,刘波就耐心做说服动员工作。她白天组织妇女积极分子下地劳动做示范,晚上又召开妇女会反复动员,经过三天三夜苦战,终于把妇女组织起来,及时抢收了成熟的小麦。
1943 年,太行与冀南的苦旱降临,在灾情严重的磁武县白土村“三个小脚婆娘都给女突击队员[动员]上地了,十天的头上,全村的晚种都突击完了,死气沉沉的白土村变得生气勃勃了。”[37]
在冀晋区 1945 年的防旱备荒中,平山九区门口村将全村男女老少一齐组织起来,男人挑水,女人挖坑点水,儿童点种,将全村一百多亩旱地全部种上了。[38]其他县情况基本相同。葛村的抢收打拨工,依照庄稼收割的难易和男女的体力的不同,“男人刨棒子,女人割豆子”。[39]1945 年冀热辽区的妇女儿童帮助农作者在部分的发动者,如迁滦丰、迁青平的妇女开荒组、儿童开荒组,平三蓟的妇女儿童送粪掏粪等。[40]
女性参与农业生产,大大缓解了根据地人力资源匮乏的状况,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更收获了自信,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如在晋察冀边区 1944 年生产救灾中,涌现出一些女性英雄,其中妇女劳动英雄韩凤龄、子弟兵的母亲戎冠秀等,不仅自己的生产特别积极,样样作在前头,积极推动全村全区和全边区的生产。牲口不足,妇女们就组织起来拉犁、拉耙。当时在临清任区妇救会主任的胡勤英,就带头下地生产。她组织妇女群众拉犁、拉耙、收割、推车。她推粮食一车能推 400 斤,曾获晋冀鲁豫解放区“劳动英雄”的光荣称号,边区政府给她戴上了大红花,奖励她一头大黄牛。[41]1940 年女英雄焦金英同志,全年垦荒十亩,修滩二十一亩,种树十七株,养鸡五只,养猪一头。她是垦荒团员,勤劳精神个个佩服,收工后还要顺便打一捆柴回来。[42]
大量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彻底改变了旧劳动观念,劳动光荣成为社会发展的流行观念。1945 年妇女儿童参加农业生产的数量比任何一年都大,懒汉懒婆改造了很多就是一个证明。[43]一些地区动员了妇女儿童及懒汉参加劳动,对于培养新劳动观念,密切干部与群众关系,提高妇女的地位等,收到相当的效果。[44]1944 年:涞源葛沟村原有:48 户,400 人,720 亩平地,600 亩坡地,共 1320 亩,平均每人3.3亩,在 39 年大水灾后该村曾逃走 17 户,敌扫荡残杀及饿死 120 人,现在剩下 38 户(分成 54 户)217人,男女整劳动力共 160 人,……动员 47 个妇女经常参加生产,组织了 50%的整劳动力参加拨工,从而改变了全村“荒”“懒“”穷”的状况。[45]
(二)纺织救灾的主角
在华北农村,冀南妇女的纺花织布是有着习惯的力量,家庭纺织主要作为家庭副业贴补家用,存在规模小、效益低的问题。根据地政府组织广大妇女开展大规模的纺织运动,妇女成为抗灾救灾的主角。
献县西部的 48 村,是经常泛水的灾区,县工会“以工代赈”,组织了二十个纺织工厂,有六个人或四个人经营。在县工会里组织了一个总工厂,来统一领导,总工厂在生产中是收集织出布匹;向外运销,采买棉花,来分给各村工厂,以及支付工人的工资。实际上纺纱,是分给乡村的老太太、小姑娘去纺,织布是厂里织出的,自 1940 年 10 月末到 1941 年 5 月底,共“纺纱棉花 17000 斤,出布 9400 匹,开支工资 22000 元。一个模范的工人,就得了工资 130 元还多,除了经费,还能赎回来三四亩地。”[46]
北岳区自 1942 年冬始,在完、唐、易县一带以合作社来组织生产救灾工作,大规模的开展纺织运动,在救济工作中起了巨大的杠杆作用。松山村社组织灾民纺纱,使全村灾民得救。猫儿岩村社开展生产救灾工作,使全村没有一个逃荒的。[47]“纺线一斤,易县工资八元,完县工资六元,平山工资五两纱。按每人五天纺一斤线,每人每天可赚一元多钱,可以救济本人。织布一匹,易县工资七元,完县九元,平山县八元至十二元,按每人两天织一匹布,可以维持两个人的生活。”经营纺织的灾民的生活得到了保证,灾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唐县管家佐王桂梅母女每天纺纱一斤还觉得少”。[48]晋察冀边区的纺织救灾事业,到 1943 年 2 月,三专区救济了 3000 名灾民,四专区救济了 2100 名灾民。[49]
根据北岳区不大完全的统计,在纺织生产方面,到 1943 年,三专区纺织人数 6000 余人,织布机120 架,纺线 15000 余斤,发出工资 130000 余元;四专区纺织人数 10714 人,发出工资 263987.2 元(内无曲、阜、唐织布工资);五专区纺织人数 4401 人,纺棉花 9175.5 斤,灾民得利 41920 元。[50]三、四、五专区合作社,把赈款用在发展生产和运销工作上以救灾,老百姓赚了工钱,增大了赈款,健全了合作社,恢复了纺织业,进行了并继续进行着救灾工作,比单纯把粮或款发给灾民的办法要好的多。[51]
又根据易县、龙华、满城、保定、曲阳、唐县、阜平、云彪、平山、灵寿、行唐等十二个县不完全统计,从事纺织的妇女即达 38983 名之多。据八个县的统计,共得工资 25661848 元(织布工资只有一部分在内),其中尤以完、唐两县成绩最佳。完县参加人数有 4500 余人,截止 1943 年 6 月底,共织出土布5200 匹,并生产出大批纺线,所收入的工资在 215000 余元,在该县的东白司城村 98 名妇女中,只有4个人因年老残疾没有参加纺织,他们从 1942 年 10 月 27 日到 1943 年正月底止,共领棉花 509 斤,纺出线子 497 斤,得工资 3442 元 6 毛;从 12 月 11 日到 2 月 11 日,织布 94 匹,得工资 1200 元 5 毛;在唐县有一个 219 户人的村子里,有 120 个妇女参加纺织,从 1942 年 10 月到 1943 年 1 月,全村共纺棉花 1135 斤,获利 9000 余元,每人平均在百元左右。在二区史家沟,全村有劳动力的妇女都参加纺织了,占全村妇女总数的 80%,在 1943 年“三八”节前已纺线 400 斤,织布 30 匹,共赚钱 2262 元,有一个小组共 7 人,纺线 136 斤,赚钱 10926 元之多。曲阳苏家庄的王二彦,原来不会纺织的,但从 1943 年 2月到“三八”节止,已纺线 21 斤 5 两,得工资 306 元 5 角,家中生活大为改善。完县的尹春花,从 1942年 7 月到“三八”节纺线 30 斤,织布 3 匹,加上其他劳动所得,共 900 元,买了一亩八分地。易县六区训口村的徐永芝和她的母亲,一天到晚的纺线,在 80 天内纺了 48 斤,共得工资 50 元,买了 5 亩地。唐县马志仙,仅 19 岁,家极穷苦,1939 年大水灾后,全家生活即多半依赖她一辆纺车。由于纺织业的蓬勃发展,妇女的生活大为改善,并且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都提高了。[52]
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贷款领导及合作社具体协助之下,灾区妇女有许多参加了纺织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五、六专区各县参加纺织的妇女共 44537 人,纺棉花织布 316502 斤,得工资 500936 斤米,225698 元。仅以纺织工资数,即可解决 8130 人半年的生活费。在纺织过程中加强了妇女的组织工作,激起了妇女的生产热情,从政治上经济上大大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而且在纺织热潮中涌现出了不少劳动英雄,有一人每天纺一斤棉花的光荣记录,这一工作不但达到了自救的目的,并为将来的纺织手工业打了基础。[53]1942、1943 年组织的生产渡旱灾中仅冀西就组织了 40 万妇女纺织,合作社供给原料,代销成品,曲阳一县纺织者 45793 人,每月可得利近 200 万元。[54]
纺织生产中,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妇救会领导着妇女用纺车去战胜灾荒,妇女纺织合作社逐渐组织起来实行互助,原来纺织不发达的太行山,也在纺织指导所的帮助下,蓬勃发展起来了。合作社规定纺花一斤发二斤米工资,织布一斤发一斤四两,一个平常妇女三天可纺一斤棉花,每天可赚十一两米,足可维持自己的生活。武安模范纺织村———柳家河,组织了 21 个纺织小组,105 人,占全村妇女的 90%以上。全村的 120 辆纺车,45 架织布机日夜震响着,模范织娘王□四[55]、王堂英都得到了政府的奖励,在纺车的转动中,她们不但渡过灾荒,并且趁灾荒地价贱,一个买进了四亩地,一个买进了十二亩地。
生活提高的结果,抗战情绪更高了,不仅无一人逃荒,而且移来根据地的居民,日有增加。[56]由于妇女们的劳动,家庭关系空前融洽起来,妇女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到 1943 年夏,北岳五分区的织娘的数量已增加到 44596 人,她们都从纺织中渡过饥饿的威胁。[57]冀中合作总社在行唐、完县、易县义兴隆的生产组织事业,造成了广大妇女群众纺织生产的热潮,空前的提高了合作社的威信。[58]妇女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增加了丰富充实的新内容,在经济斗争上发挥了妇女的伟大力量,提高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当前的妇女工作成为民运工作中最活跃的一环。[59]
抗日根据地用发展生产贸易来解决灾荒问题,使得许多地区的逃荒、卖儿鬻女的现象彻底停止了,灾民情绪稳定下来。如在“完县,一般灾民停止了逃荒的酝酿,转到生产战线上来,积极地参加了春耕、纺织、贸易、运输工作,不但停止了逃荒的现象,而且还有已逃荒而回来了的,如据三月间完县一区不完全的统计,回来的有 125 户,545 人,逃荒回来的群众反映说:‘逃到什么地方,人家也不给,还是边区好,政府关心咱们’。……政府真费心,给咱们想办法,给点吃,叫参加生产。”[60]这对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结 论
2009 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减灾会议上,联合国负责减灾的助理秘书瓦尔斯特罗姆表示,妇女通常是灾害的最大受害者,她们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不仅可以挽救自己的生命,同时可以使减灾工作本身得到改善。[61]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女性作为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在根据地的生产救灾中发挥了主体地位,有力地支援了前线抗日斗争,这是根据地党和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利益,发挥妇女生产积极性的结果,这在当时普遍忽视妇女作用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意义。
社会角色是社会关系的体现,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和不断构建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女性在日常生活中的弱者地位与依附形象由来已久,逐渐成为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女性在边区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劳动生产实践中战胜了灾荒,颠覆了原有的角色定位,重塑自己的主体性,开始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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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289 页。
[25]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289 页。
[26]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09 页。
[27]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10 页。
[28]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675 页。
[29]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698 页。
[30]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25- 726 页。
[31]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3 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年,第 175 页。
[32]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280 页。
[33]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3 编),第 199 页。
[34][瑞典]达格芬·嘉图着,杨建立、朱永红、赵景峰译:《走向革命———华北的战争、社会变革和中国共产党 1937-1945》,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 年,第 277 页。
[35]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435 页。
[36]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406 页。
[37]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档案出版社,1985 年,第 658- 659 页。
[38]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651 页。
[39]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628 页。
[40]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490 页。
[41] 范世钧:《巾帼群英———冀鲁豫边区妇女运动史纲》,第 37 页。
[42]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586 页。
[43]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619 页。
[44] 《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第 638 页。
[45]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419 页。
[46]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3 编),第 197 页。
[47]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26 页。
[48]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16 页。
[49]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15 页。
[50]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11 页。
[51]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1 编),第 562 页。
[52]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3 编),第 202- 204页。
[53]《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第 644- 645 页。
[54]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45 页。
[55] 该名字中间一字缺失。
[56]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1 编),第 590 页。
[57]《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河南部分,一),第 656- 657 页。
[58]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12 页。
[59]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31 页。
[60]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 2 编),第 730- 731 页。
[61] 张 群:《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女性角色》,兰州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