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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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武剑青 【原文出处】《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版)》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武剑青 ( 1977- ), 男, 河南鹿邑人, 硕士研究生。
【摘要】频发的自然灾害促成了刘宋遣使救灾措施的不断实施。救灾使臣在参与地方灾害的救助过程中,将朝廷的安抚、赈恤与监察等几个环节连接起来, 成为在灾害情况下联系国家和地方的纽带, 体现了封建国家在救灾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遣使救灾作为刘宋一种积极有效的救灾机制, 对刘宋灾后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关键词】刘宋朝; 遣使救灾; 救灾使臣
遣使救灾, 是指当重大灾害发生时, 朝廷向灾区派遣重要使臣, 巡察灾情, 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救灾措施的活动。此制自秦汉以降即已有之, 如东汉元初六年四月“会稽大疫, 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疾病, 赐棺木”;[1](卷 5《孝安帝纪》)曹魏黄初三年秋七月, “冀州大蝗, 民饥, 使尚书杜畿持节开仓廪以赈之”。[2](卷 2《文帝纪》)南朝刘宋年间 ( 420~ 479)灾害异常频繁,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所引发的不良后果, 刘宋朝继承并发扬这一传统, 实施了一种更为有效的遣使救灾机制, 为刘宋政权赢得了南北朝时期少有的安定和发展。
一、刘宋时期的自然灾害与遣使救灾措施
刘宋年间自然灾害频繁多发, 笔者以《宋书》和《南史》为第一手资料, 以《南朝宋会要》、《资治通鉴》等文献为补充, 对刘宋统治时期的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了整理和分类统计, 结果见表 1。

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从表 1可以看出, 在刘宋所统治的 59年中, 各种自然灾害的总和为 90次, 年发生率 (灾害总数与统治年数的比率 ) 高达 152. 54%, 可谓相当频繁。在各类自然灾害中, 以水、旱、风等灾害的发生率为最高, 共 54次, 占灾害总次数的 60% 。其次是地震, 共发生 12次, 占总灾害的 13. 33%。此外, 酷霜、冰雹、蝗虫等所引发的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
刘宋时期的自然灾害不仅频繁, 而且危害十分严重, 常使家畜、草木、禾稼尽绝, 房倒屋塌, 人口伤亡, 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异常混乱。据《宋书·五行志》载:“元嘉三十年 ( 453)正月, 大风拔木, 雨冻杀牛马, 雷电晦冥”; “大明六年 ( 462)七月甲申, 地震, 有声自河北来, 鲁郡山摇地动, 彭城城女墙四百八十丈坠落, 屋室倾倒, 兖州地裂泉涌, 二年不已”; “昇明二年 ( 478)二月, 于潜翼异山一夕五十二处水出, 流漂居民。七月丙午朔, 涛水入石头, 居民皆漂没。”最为严重的一次灾情, 是发生在孝武帝大明七年至八年 ( 463~ 464)的一场持续两年的大旱, 此次的大旱致使“东诸郡大旱, 甚者米一升数百, 京邑亦至百余, 饿死者十有六七”(卷 7《前废帝纪》)。[3]
面对频繁而又严重的自然灾害, 为稳定社会秩序, 恢复生产, 巩固统治, 刘宋朝廷非常重视灾情的救助。中央政府不断向各地派遣使臣, 代表皇帝巡检各地的救灾状况, 督促并参与布署一系列的救灾措施。有关事例频频见诸史籍: “ (文帝元嘉四年 )京师疾疫, 甲午, 遣使存问, 给医药…… (文帝元嘉五年 )京邑大水, 乙卯, 遣使检行赈赡”(卷 5《文帝纪》);[3]“ (大明元年 )夏四月, 京邑疾疫, 丙申, 遣使按行, 赐给医药 …… (大明八年 )东诸郡大旱, 壬寅,遣使开仓贷恤”(卷 6《孝武帝纪》);[3]“ (泰始三年 )京师大雨雪, 遣使巡行, 赈赐各有差。” (卷 8?明帝纪?)?3?刘宋时期遣使救灾事例甚为繁多, 且较为散乱。笔者依据《宋书 》、《南史》所载事例, 对之作一量化统计, 参见表 2、表 3。

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南朝刘宋遣使救灾述论
据表 3可知: 刘宋年间, 朝廷为对付频发的自然灾害, 向灾区派遣救灾使臣的次数非常频繁, 各类遣使救灾的次数高达 34次之多。其中, 文帝元嘉年间 16次, 孝武帝年间 12次, 明帝年间 3次, 后废帝年间 2次, 主要是对付来自水旱、饥荒、疾疫等所引发的重大自然灾害。这些仅仅是见于史籍的遣使救灾事例, 如果考虑到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史籍缺载、漏载的情况, 估计刘宋时期遣使救灾的次数要远多于此。如果把它与刘宋年间发生的自然灾害次数相比, 派遣使臣参与地方救灾的比例占总灾害的次数高达 37. 7% 以上。正是刘宋时期频发的自然灾害促成了其遣使救灾措施的继承和确立,并成为刘宋朝各个时期沿袭的惯例。从某种意义上说, 刘宋时期的遣使救灾活动已发展演变为一种应付灾害的机制。
刘宋时期遣使救灾机制形成的确切时间, 史籍无明确记载。不过, 刘宋时期遣使巡行制度最早实施的时间, 在《宋书·文帝纪》中却有明确的记载:(元嘉三年五月文帝下诏 )“可遣大使巡行四方。其宰守称职之良, 闺荜一介之善, 详悉列奏, 勿或有遗。若刑狱不恤, 政治乖谬, 伤民害教者, 具以事闻。其高年、鳏寡、幼孤、六疾不能自存者, 可与郡县优量赈给。博采舆诵, 广纳嘉谋, 务尽衔命之旨,俾若朕亲览焉。”显然, 刘宋遣使巡行制度实施的初期, 最高统治者把遣使巡行的内容规定得极为宽泛, 也没有明确规定灾害遣使的内容。那么, 它否已隐含了遣使救灾这种形式呢? 同书同卷随后又载: “ (元嘉四年五月 )京师疾疫。甲午, 遣使存问, 给医药; 死者若无家属, 赐以棺器。”由此我们不难推断: 遣使救灾是刘宋遣使巡行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形式, 它随刘宋遣使巡行制度的实施而确立, 至少在刘宋文帝元嘉四年间已经开始运行。
二、救灾使臣的职能
由于救灾使臣是代表皇帝出使地方, 因此, 地位非常特殊, 常常受到地方官吏的尊重, 这不仅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救灾中的核心地位, 更象征着对正常统治秩序的恢复和维护。使臣及其随员巡行各州县, 亲自存问、安抚灾民, 订立赈给簿书, 几乎取代了州县的赈给职能, 成为临时的地方救灾首长,成为地方救灾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角色, 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对灾民的慰抚与赈恤和对地方官吏的督察等方面:
(一 )对灾民的慰抚与赈恤
百姓安居乐业才能带来封建政权的稳固, 这是历代统治者最为关心的一件事。所以, 派遣使臣代表皇帝安抚受灾百姓, 籍以稳定灾区的社会秩序非常必要。从现代心理学角度来看, 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 在受灾民众中会普遍出现灾民意识, 即“灾害发生前后出现的、以灾害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为内容的、关于灾害的情感、意识和观念的综合表现 ”。[4]灾民意识不仅表现为消极的精神状态, 还会导致社会规范无法约束的一些反常越轨行为发生,如孝武帝大明八年 ( 464)所发生的一次大饥荒, 致使“人食草木皮叶, 亲属互相贩鬻, 劫掠蜂起, 死者不可胜数”(卷 97?岛夷刘裕传附劭弟骏传? )。[5]这种灾民意识是救灾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 需要政府正确引导, 其意义首先就在于精神范畴的救灾, 即将朝廷的赈救政策传达给灾民, 体现皇帝对灾民的关爱, 通过精神安抚, 树立灾民的生活信心, 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刘宋时期曾多次派遣使臣出巡灾区, 对灾民予以慰抚, 如文帝元嘉五年 ( 428) “京邑大火, 遣使巡慰赈赐”(卷 5《文帝纪》);[3]后废帝元徽元年 ( 473)“寿阳大水, 己未, 遣殿中将军赈恤慰劳”(卷 9《后废帝纪》 )[3]等等。此外, 当地方发生重大灾害时, 为安抚受灾百姓, 稳定社会秩序, 皇帝通常还要派遣使臣到灾区宣布赈济诏令, 以示皇帝的仁民之心。如孝武帝大明元年曾下诏曰: “遣使巡慰, 问民疾苦, 鳏寡、孤老、六疾不能自存者, 厚赐粟帛。高年加以羊酒。凡一介之善, 随才铨贯。前国名臣及府州佐吏, 量所沾锡。人身已往, 施及子孙。”(卷 6《孝武帝纪》)[3]此次下诏遣使巡慰的内容虽然过于宽泛, 但它至少将朝廷的灾后赈恤政策传达给灾民,体现了皇帝对灾民的关爱、对臣民的仁人之心, 从而使灾民树立了生活信心, 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救灾使臣除对灾民予以精神慰抚外, 最为重要的是可根据具体灾情对灾民施以物质赈恤, 或开仓放粮, 或施民以物。如文帝元嘉七年 ( 430)“吴兴、晋陵、义兴大水, 遣使巡行赈恤” (卷 2《文帝纪》 );[6]元嘉十七年 ( 440)“徐、兖、青、冀四州大水。己未,遣使检行赈恤”; 十八年“沔水泛滥。六月戊辰, 遣使巡行赈赡”; 十九年“京邑雨水, 丁巳, 遣使巡行赈恤”;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伤稼。人大饥, 遣使开仓赈恤”(卷 5《文帝纪》)[3]等等。这些救助无疑对缓解灾民生活疾苦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 当重大疾疫出现时, 朝廷常派使臣推行“赐给医药”之法。如文帝元嘉四年 ( 427)“京师疾疫, 甲午, 遣使存问, 给医药”; 元嘉二十四年 ( 447)“京邑疫疠。丙戌, 使郡县及营署部司, 普加履行,给以医药”(卷 5《文帝纪 》 );[3]孝武帝大明元年( 457) “京邑疾疫。丙申, 遣使按行, 赐给医药。死而无收敛者, 官为敛埋” (卷 6《孝武帝纪》 )。[3]这些救助措施的实施, 有效地控制了疾疫的蔓延。
(二 )对地方官吏的督察
每当地方上出现重大灾情时, 中央对地方灾害情况的了解, 最初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官吏的汇报。但有些地方官吏不认真执行中央的救灾政策,更有甚者, 还利用灾害营私舞弊, 谎报灾情, 夸大灾害受损程度, 以期国家减免赋役, 使国家遭受损失,自己则从中牟利。而派遣使臣亲临灾区, 实地了解灾区实际情况, 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避免地方官吏的营私舞弊。为此,刘宋年间曾多次派遣使臣对灾区进行? 检行 ?, 以核查灾情。如文帝元嘉十七年 ( 440) “徐、兖、青、冀四州大水, 遣使检行赈恤”(卷 5《文帝纪》 );[3]孝武帝大明元年 ( 457) “京邑雨水, 辛未, 遣使检行, 赐以樵米” (卷 6《孝武帝纪》);[3]宋明帝泰始二年 ( 466) “京师雨水, 丁卯, 遣殿中将军检行赐恤” (卷 8?明帝纪?);[3]后废帝元徽三年 ( 475) “京师大水, 遣尚书是郎官长检行赈赐”(卷 9《后废帝纪》 )。[3]出巡使臣“检行”, 不仅有效地避免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 也是对地方官吏救灾作为的一种有效督促。
此外, 救灾使臣还担负着监察任务, 检查地方受灾情况, 查看灾后地方赈给的实效, 监督灾区地方官吏在减免赋税、赈给百姓方面的措施, 对于在救灾过程中出现的官吏纵舍, 赈给不均等不当做法予以纠正。 eq \o\ac(○,1)1古人认为, 自然灾害的发生是由于君主和官吏不能修德自律, 导致怨气郁结, 所以救灾必先整顿吏治, 清肃政风。因此被派遣的使臣还要巡行乡里民间, 监察人民冤苦、官吏善恶, 查看受灾地方民之生计, 官之吏治, 疏理地方刑政, 从而掌握褒贬官吏、整理狱讼、减免囚徒刑罚的司法权。如文帝元嘉八年 ( 431) “扬州旱。已巳, 遣御史省狱讼,申调役”(卷 5?文帝纪? )。[3]使臣一方面可将地方真实灾情反馈中央, 另一方面监督地方救灾赈给, 查处违法现象, 同时还可按察吏治刑政, 了解地方疾苦, 及时解决矛盾, 协调各方面关系, 使臣的监察职能可谓面面俱到。
总之, 负有宣慰、赈给、督察等功能的救灾专使在参与地方灾害救助过程中起到了有效的组织协调作用, 将朝廷的安抚、赈恤与监察等几个环节连接起来, 成为在灾害情况下联系国家和地方的纽带, 有助于及时向朝廷反映灾情, 安抚灾区百姓, 监察指导地方适时赈给, 尽快恢复灾后农业生产。遣使救灾机制也在其不断的实施过程中, 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应付重大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所以?册府元龟?总序指出, 灾害遣使“或推赐租之恩, 或举申究之典, 斯皆因时立制, 以裨政治者也”(卷 161《帝王部·命使》), 言简意赅地指出了遣使的意义。
三、遣使救灾对刘宋经济、政治生活的影响
遣使救灾机制的运行和实施, 不仅对刘宋王朝的灾害救治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而且对刘宋王朝的经济、政治生活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一, 稳定了小农经济, 保证了国家税收。刘宋年间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国家的经济基础。统治者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 力图通过遣使救灾, 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这对于减少因灾害而带来的饥荒、死亡有着重要意义。对灾民的“赈恤”、“赐米”及“赐以医药”等行为, 为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至于灾后的蠲免、借贷等措施, 对于保护小生产者的生存、维系民心、保障国家的赋税收入、稳定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 缓和了社会矛盾, 巩固了国家政权。灾荒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扰乱社会秩序, 引发社会动乱。如“ (和平 )五年 ( 464), 三吴 (刘宋统治区 )大饥, 人食草木皮叶, 亲属互相贩鬻, 劫掠蜂起, 死者不可胜数。”(卷 97?岛夷刘裕传附劭弟骏传?)[5]统治者派遣使臣参与地方救灾,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民对政府的不满和怨恨。此外, 当自然灾害发生后,皇帝也常视为“天谴”而引咎自责, 如文帝元嘉五年就下诏: “旱疫成患, 仰惟灾戒, 责深在予。思所以侧身克念, 议狱详刑, 上答天谴, 下恤民瘼。群后百司, 其各献谠言, 指陈得失, 勿有所讳”(卷 5《文帝纪》)。[3]要求救灾使臣在实施救灾的同时, 还要兼顾监察吏治、疏理刑狱、反映民怨的职能, 以“上答天谴, 下恤民瘼”。这必然有利于中央政策的修订和政风的改善。所有这些, 对缓和社会矛盾, 巩固国家的政权都极其有利。
总之, 刘宋元嘉年间所出现的经济发展, 社会相对稳定, 为历代史家所称颂的“ 元嘉之治”的盛世局面, 固然与宋文帝在位期间励精图治, 奖励农耕, 整顿吏治, 宽刑简役等措施有关。若无这种遣使救灾机制的成功运行及实施, 在自然灾害如此频繁的情况下, 想出现“役宽务简, 氓庶繁息, 至余粮栖亩, 户不夜扃, 盖东西之极盛也”[3](卷 54《沈昙庆传》)的繁盛局面, 也是不可能的.
注释
[1] 有关事例可见于《宋书》卷五《文帝纪》, 兹不详述。
参考文献
[1]范 晔. 后汉书. 北京: 中华书局, 1965.230.
[2]陈 寿. 三国志. 北京: 中华书局, 1959.80.
[3]沈 约. 宋书.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143, 77, 119,160, 77, 179, 131, 87- 91, 76- 95, 119, 87, 119, 157, 183,80, 96,1540.
[4]王子平. 灾害社会学.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244.
[5]李延寿. 南史.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41.
[6]魏 收. 魏书.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2145, 214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