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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 ——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
“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
——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
方志远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京)2013年12期第136~157页
【作者简介】方志远,文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传统社会与江西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正统、景泰、天顺年间,明朝政府为动员民众赈灾助饷,推出以“冠带荣身”为中心的系列政策,并试图将其作为扩大财源的手段。但是,随着同一主题“国家动员”的反复进行,效果遂每况愈下。而“国家动员”一旦由权宜变为常态,性质也由应急转为敛财,从而遭致舆论的批评和民众的抵制,也迫使明廷不断降低“冠带荣身”等“国家荣誉”的准入门槛。民众对于“国家动员”认同上的变化,显示出明朝立国60年至100年间,以天灾与赈灾为契机而导致的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发生的“异势”:社会财富始而被剥夺、被强制,继而被承认、被追逐,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俯视”国家权力。
【关 键 词】明代/赈灾助饷/国家动员/社会财富/国家权力
随着全球性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频发,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和赈灾救荒研究。①如果我们站在社会进程的立场上考察明朝立国60—100年间的赈灾助饷行为,则会发现由此而产生的诸多值得关注的现象和问题:其一,尽管此时的明朝政府仍可称得上是“责任政府”,以“冠带荣身”为中心的系列性赈灾助饷动员在短期内也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这种效果为何无法持续、民众响应国家动员的热情为何难以得到保护?其二,为何越是“崇农务本”地区,民众越是热衷于“冠带荣身”之类的“国家荣誉”,而传统经济文化发达区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冷漠?其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何变得越来越“迁就”富人,“社会财富”如何始而被剥夺、被强制,继而被承认、被追逐,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俯视”国家权力?其四,明代的社会价值观,又如何在“天灾”与“赈灾”过程中,由单一的“官本位”过渡到“官本位”与“财富本位”共存?本文拟对上述现象和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得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启示。
一、从“旌异优免”到“冠带荣身”
明英宗正统五年(1440)正月,行在翰林院修撰邵弘誉上疏言:“直隶大名、真定等府水涝,人民缺食。朝廷虽已遣官赈济,然所储有限,仰食无穷。先蒙诏许南方民出谷一千石赈济者,旌为义民。其北方民鲜有贮积,乞令出谷五百石者,一体旌异优免。”②这里所说的出谷赈灾旌为“义民”事,发生在三年之前,但并非只是针对“南方民”。《明英宗实录》载:
正统二年五月戊午,旌表义民十人:胡有初、谢子宽,吉安府人;范孔孙,浮梁县人;于敏,榆次县人;巩得海,邳州人;张雷,石州人;梁辟、李成、俞胜、徐成,俱淮安人。人各出稻千石有奇,佐官赈济,诏赐玺书旌劳,复其家。③
这件事在多种明史着作中都有记载,可见在当时产生了极大影响。在这一事件的示范下,一批又一批富民效法“十大义民”,各出谷千石或千石以上,“助官赈济饥民”,也被旌为“义民”。邵弘誉为“北方民”请愿就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发生的。
明廷批准了邵弘誉的请求,并定下一个相对统一的“旌表”标准:南方富民出谷一千石、北方部分地区富民出谷五百石,“佐官赈济”,可“一体旌异优免”,旌为“义民”并免除其家若干年杂役。④于是,一个本来是富民自发或经地方官府动员发生的单个、孤立的行为,演变成为通过对助赈富民集体旌表而进行的普遍性动员,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纳粮助赈的热潮。
仅就《明英宗实录》所载,正统年间因纳粮1000石以上助赈受到政府“旌异优免”的共有1266人,明朝政府通过这种方式接受富民捐纳的赈灾粮共计126万石以上。实际数字当然要大得多。因为第一,除个别例外,《实录》一般只记载纳粮1000石及以上的“义民”,更多纳粮1000石以下者并不在这个数字之内。第二,《实录》记载是根据各地官员的报告,各种因素的漏报以及《实录》的漏载都在所难免。第三,不少“义民”纳粮在千石以上乃至数千石,但《实录》均记以“千石”或“千石有奇”。这三种情况在各地方志及明人笔记、文集中大量存在。⑤
正统十四年八月“土木之变”的发生,是明朝自“靖难之役”后又一次政治危机。此前不久,东南有矿徒叶宗留、佃户邓茂七在江西、浙江、福建掀起风波,西南有土司思任发、思机发父子在云南、缅甸边境地区引发动乱。由于多处用兵,加之水旱连年、地震频发,政治上一旦发生危机,以“量入制出”为原则的国家财政便显得更加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明廷进行了新一轮更大规模的动员,并且由单纯的赈济灾民,转变为在赈济灾民的同时充实军饷。
从正统十四年十月至景泰元年(1450)七月,明廷连续颁布各项有关赈灾助饷的条例,主要包括:各色罪犯运米赎罪例、召商纳米中盐例、军民运米冠带旌异例、在京办事或听选官吏运米升迁并予冠带例,等等。凡军民人等有能捐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或者从通州、临清等地官仓运米至京师仓或居庸关、隆庆卫等边仓者,可以获得各种荣誉。荣誉的等级,由正统年间的“旌异优免”即旌为“义民”并免其三年至五年杂役,上升为“冠带荣身”即授予一定品级的“冠带”,使其享受朝廷的“功名”,这成为此后一段时间明廷用以作为赈灾助饷动员的基本政策。此外,死刑以下罪犯通过纳粮或运米,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候选的低品级官员和吏员纳粮或运米,可以得到升迁并且给予一定品级的冠带。与此同时,针对南方的兵祸和灾害,也实施类似政策,进行全面动员。⑥
通过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南北用兵及灾荒所带来的粮食供给上的困难,景泰君臣也从中得到启示,民间原来有着巨大的人力、财力可供发掘。出于这种认识,明廷进行了持续动员,试图保持并提升民间的赈灾助饷热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国家动员的性质也因此发生变化。
景泰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户部发布榜文,招募军民客商人等继续纳粮,以备各处军饷并赈济饥民,并且根据各地财力和治安状况分出等级。不用兵处分四个等级,从低至高依次为:第一级北直隶顺天等八府及贵州、四川、陕西、山西、辽东,每名纳米400石;第二级山东、广西、福建、云南,每名500石;第三级南直隶扬州等府及浙江、江西、湖广、广东、河南,每名1200石;第四级南直隶苏州、松江、常州及浙江嘉兴、湖州五府,每名1500石。用兵处分两个等级:第一级大同、宣府、贵州,每名150石;第二级湖广、福建、四川、广东、浙江,每名400石。凡是达到或超过上述定额者,“冠带荣身”;能达到半数者,“旌异优免”。⑦
“榜文”颁布的第二天颁布“晓谕”,作进一步的动员:南北直隶及河南、山西、山东“富实人民”,有在“出满”粳米400石之后,再捐粟米500石、或料豆1500石、或谷草4000束、或禾草6000束,以及能提供堪负重之马15匹、或驴30头、或牛35头,并送赴保定府及易州并各驿站缺畜力处,愿受旌表者可以旌表为义民,愿受冠带者可以给冠带。⑧这个“晓谕”旨在调动已经纳粮,但因数量不足没有获得旌表或冠带的民众的积极性,同时把捐纳范围从粟、米扩大到豆、草以及能够提供马、驴、牛等畜力者。
这一系列措施,可以说是明朝政府在当时的情况下,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人力财力,为赈济灾民、充实边饷乃至增加财政收入进行的新一轮全面动员。
但是,景泰君臣显然高估了民众对国家动员的热情。这一轮“明码标价”式的动员,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据《明英宗实录》载,景泰元年被朝廷旌为“义民”或授予“冠带”的只有4位,纳米、纳草、纳马者均有。景泰二年情况向好的方面发展,有22位,其中13位纳粮、8位纳布、1位纳银。但景泰三年的一至七月,又只有3位。如果和正统五年国家动员后民众纳粮助赈的情况相比,实在惨不忍睹。大张旗鼓、轰轰烈烈的国家大动员,遭到了意想不到的冷落。
由于整体效果欠佳,明廷调整了动员方式。景泰三年九月,分别给正在发生灾荒的南北直隶及山西、山东、福建、广西、江西、辽东等处巡抚发出敕文,要求他们会同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员,对各地灾情进行核实,按口支给灾民官粮,同时动员富民纳粮助赈,于当地授予冠带,以荣终身,并将获得冠带者的姓名上报朝廷,以行统一旌表。⑨
这是景泰时期国家动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献,特点是:其一,改变了动员的方式,由朝廷通过“榜文”、“晓谕”直接向全社会动员,落实为由受灾地区的巡抚及三司进行针对性动员。其二,纳粮者就地接受旌表或冠带,减少了赴京的劳顿和费用,但是,为保证荣誉的权威性,仍然由朝廷统一公布名单。⑩
经过种种努力,这一轮动员获得成功。从景泰四年九月至五年二月,半年之内,仅《实录》所载,就有210位富民因为纳粮千石以上而“旌异优免”或“冠带荣身”,这个数字超过了正统六年之外的所有年份。(见下文)
二、怪异的“旌异”、“冠带”数
如果对正统、景泰年间“旌异优免”、“冠带荣身”的情况作进一步分析,展现赈灾助饷数字背后的故事,应该很有意义。以下根据《明英宗实录》记载,对正统二年至十四年“旌异”、“冠带”的批次和人数作年度统计。(11)
明朝-“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 ——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
从上表可以看出,正统年间国家动员真正见效的时间,或者说民众对国家动员的认同时间,大约是3—4年,而在正统六年即动员的次年最富成效。这一年有920名富民分12批受到旌表,占《明英宗实录》所载正统时期受旌表富民的72.67%。正统九年以后,进入“常态”乃至“疲态”。
同样,景泰元年的动员尽管受到冷落,但景泰二年也出现小小的高潮,有22位富民因赈灾助饷受到政府的旌表,仅次于正统四年至八年而高于其他年份。景泰四年九月至五年二月,再次出现了赈灾助饷的高潮。几乎每个月的旌表数都超过景泰元年及二、三年全部的数字。
下面再就接受“旌表”、“冠带”的富民分布地域进行讨论。
正统二年至十四年间受到旌表的1266位“义民”,分布在南北直隶和除了广西、贵州之外11个布政司的83府、5直隶州及7卫所,可以说是各地民众响应国家动员的全国性“大合唱”,各直省以数量多寡排列如下:
明朝-“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 ——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
上表显示,南直、江西位居前列,处于“领唱”位置。但实际上,首先响应国家动员的,并非数字居于前两位的南直、江西,也不是经济发达区苏、松、常、杭、嘉、湖,而是当时并不富裕的河南、山西。从正统五年六月至六年四月,河南、山西有将近300人被旌表为义民。(12)
与首先响应国家动员的是并不富裕的河南、山西相似,在南直隶,因纳粮助赈而受到旌表的富民,主要也不是在唐后期以来全国富庶之地的江南,而是在灾情不断乃至“十年九荒”的江淮。在受到旌表的220名南直隶富民中,竟然有201名出自江淮之间的凤阳、淮安、庐州、扬州四府和徐州。而江南十府州受到旌表的富民仅19名,其中最称富庶的苏州以及常州、徽州,各有2人,松江府竟无一人。
明朝-“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 ——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
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南直隶,同样发生在浙江和江西。浙江在这一轮纳粮赈灾中,受旌表的富民数在全国仅列第9位,不仅少于毗邻的江西,甚至少于西北的陕西和西南的云南。在浙江乃至全国最称富庶的杭州、嘉兴、湖州三府,与苏州、常州、徽州一样,每府仅有2人被旌表,另绍兴有4人、宁波1人。但是,偏远的台州府,却有20人;其次是金华府,11人。
江西虽然在这一轮纳粮赈灾中受旌表者位居前列,但省府南昌仅5人,与河南省府开封的62人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而最为边远、仅辖三县的南安府竟有64人,成为正统、景泰年间乃至整个明朝响应国家动员最为突出的一个府,创造了以府为单位受到旌表人数的纪录。(13)
正统时期地域之间的不平衡已然如此,景泰四年九月至五年二月的半年间分6批旌表的210名富民的分布更令人诧异:
景泰四年九月,旌表江西南昌府万邦敬等28人、吉安府彭遵等16人;十月,旌表江西瑞州府杨景和等11人、袁州府谢琳等17人;十一月,旌表江西临江府黄汉高等22人、南安府傅伯真等4人、赣州府李宜吉等15人;十二月,旌表江西抚州府汤汝佐等41人;五年正月,旌表江西建昌府管文升等9人、饶州府周仕英等28人;二月,旌表江西广信府潘永年等6人、南康府万志谦等4人、九江府汤彦海等4人,又旌表直隶永平府许敬等5人。(14)
上述受到旌表的富民,除最后一批有北直隶永平府5人之外,其余均来自江西,而且全部被列出姓名。江西布政司所辖13府,每月有一至三府的富民因纳粮千石及以上受到旌表,没有重复,也没有遗漏。当这205位富民的名字分散湮没在其他史料之中的时候,不会引起任何关注。但是,如果把这个名单集中在一起,却极其壮观。如果说正统时期响应国家动员是一场全国范围的“合唱”,那么景泰四五年之际,则成为江西一个省的“独唱”。
同是国家动员,为何地区之间的差异如此之大?更令人费解的是,为何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在响应国家动员时有如此大的热情,而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冷漠?
宣德五年(1430)五月,明朝地方行政体制在不经意间发生了重要变化。由于各地田赋亏欠、仓廪空虚,明廷派出一批能干官员,以侍郎的身份,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山西、北直府县及山东、南直苏松等府县,“总督税粮”、“巡抚地方”。(15)正统时期国家动员的成功,很大程度与这一举措直接相关。
先看正统时期率先响应国家动员的河南、山西。正德五年(1510)被派往这里“总督税粮”、“巡抚地方”的,是当时的政坛新星于谦。《明史·于谦传》载:“(于)谦至官,轻骑遍历所部,延访父老,察时事所宜兴革,即具疏言之。一岁凡数上。小有水旱,辄上闻……朝上夕报可。”(16)另有记载说,于谦每至一地,即立木牌于巡抚院内,一书“求通民情”,一书“愿闻利弊”,故而“二省里老,皆远来迎公”。于谦亲自接待这些来自基层社会却具有重要影响的“父老”,了解民情,并进行现场动员,要求富民和政府一道,帮助灾民渡过难关,“一时富民乐捐,而尚义者甚众”。人们普遍认为,尽管于谦有“匡辅社稷、经世济国”之才,但如果不是这样“虚衷下问、实心采访”,也“难施利济之谋”。(17)可见,在动员民众响应国家号召的过程中,政策的执行者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
再看江西,前后巡抚赵新、韩雍同样作用重大。
正统年间历任礼部侍郎、吏部尚书的王直,对正统二年受到旌表的“十大义民”中的第一位、江西吉水县富民胡有初的“善举”作了过程性描述:
岁甲寅(宣德九年)大饥,饥民至操兵为盗。柯暹理县事,以为忧。公(按:胡有初)曰:“勿忧也,此但求食耳,赈之当自定。”首出谷一千石佐县官。柯喜,称公为大丈夫,作诗美之。诸富民稍稍皆出谷以助赈施。吏部侍郎赵公巡抚至县,又于公劝分,公又出五百石。赵公大悦,上其事。天子嘉之,降敕旌为义民,劳以羊酒,复其家。于是公之义声闻天下。天下富民皆化公所为,争出谷以济饥。而义民之旌,亦满天下。(18)
江西巡抚赵新“总督税粮”的贡献,不仅是动员胡有初再次纳粮助赈,更将胡有初的事迹上报朝廷,通过朝廷旌为“义民”,将发生在地方一隅的个人行为提升为社会形象,为所有的富民树立起榜样。
景泰时期出任江西巡抚的韩雍,不仅和于谦一样深入民间,还进行了另一种方式的动员,命江西提学副使韩阳“博采国朝江西诸故老之诗”,从洪武一直到正统,凡朝中“大佬”、当地“耆宿”,包括正统、景泰年间的内阁首辅杨士奇、陈循,吏部尚书王直等,皆行采录,编成《皇明西江诗选》10卷。这是当时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的江西“形象工程”,韩雍亲自为《诗选》作序,盛赞江西“艺文儒术之盛甲于天下”,并将杨士奇等人的“台阁诗”吹捧到“颉颃李杜”的地位,给足了十分看重门第的江西缙绅、江西富民面子。投桃报李,江西缙绅、富民们也在纳粮助赈中回报了韩雍。
不仅如此,尽管明朝官场已经发生各种问题,但正统、景泰时期的吏治从整体上说是相对整饬的,出现了大批廉洁奉公、体察民情的官员特别是中下级官员,他们代表着朝廷,直面民众,这类官员在当地具有强大的号召力。
从于谦、赵新、韩雍到在赈灾助饷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地方官员,无疑代表着当时明朝的“国家形象”。在灾荒来临之际、在政府需要社会援手之际,国家动员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形象”。
但是,如果说正统时期国家动员的成功更多是因为“国家形象”,那么,景泰年间则明显辅之以“国家强制”,至少,“国家强制”与“国家形象”同样重要。
景泰二年五月,在京各卫及顺天府军民20余人联名上疏,说户部责令其运米边卫,给“冠带”以奖励,但各家虽有“微赀”,其实十分拮据,无力运米,请求朝廷宽免。景帝为此责备户部:“朝廷以得人心为本,边粮转运,听其自愿,安可强之?”(19)这显然是一个典型的“强制”运米授“冠带”事件,甚至可以反映当时的一般状态。更大范围的强制发生在景泰三年十二月,户部尚书金濂上疏:
臣等切见北京八府、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民多凋弊;四川、湖广、两广、福建,民亦艰食。惟浙江、江西、直隶苏松等处,古称财赋渊薮,乞敕此数处巡抚并三司卫府,于所管官员及有力军民之家,共选六千名,每名令备米或麦四百石,或粟米五百石,运赴通州上仓,以佐国用,给冠带以荣终身,仍于本里立坊旌之。(20)
这是专门针对“财赋”重地苏(州)、松(江)、江西、浙江地区的国家强制。虽然金濂提出“不愿者勿强”,但既然有六千名的定额,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强制性摊派。景泰四年五月,户部对此事有了明确意见:“先因国用浩繁,灾伤屡见,劝谕浙江等处殷实之家,有自备米麦四五百石送赴通州交纳者,就给冠带以荣终身……今闻各户运粮将到,宜令该仓如法收受,勿得留难。”(21)可见金濂关于苏、松、江、浙六千富民“自备米麦”运赴通州给予“冠带荣身”的强制措施至少部分得到落实。景泰四五年间,江西13府无一遗漏、无一重复的富民纳粮赈灾并逐府受到旌表,以及韩雍事后上疏朝廷,“民间殷实之家,亦已劝谕纳谷旌异外,再难措置者”,(22)虽然尚未发现各府的具体定额,但摊派到各府、动员到个人却是十分明显。
其实,即便在正统年间,于谦、赵新、柯暹等人固然代表着“国家形象”,但他们在进行“国家动员”的过程中,也难免有“国家强制”的成分。吉水知县柯暹以饥民“操兵为盗”之“势”、江西巡抚赵新以钦差大臣之“位”,亲自“劝分”,使胡有初的纳粮多少有“被自愿”的因素。于谦在河南、山西,要求富豪之家除去家中必备粮外,将剩余粮食减价卖给饥民,或捐纳官府,如有提高粮价者,严惩不贷。(23)这是于谦“恩威并济”的“威”之所在,强制也在其中。
三、“国家动员”遭遇的人心冷暖
同样在正统时代,应天巡抚周忱、苏州知府况钟,也深受民众爱戴,其“国家形象”不逊同时代的于谦、赵新。而二人运用权术的机变、实施强制的手段,甚至超过于谦、赵新。但是,他们在江南地区进行的“国家动员”,却没有像于谦、赵新在山西、河南、江西那样卓有成效,南直隶江南地区和浙江,对于政府的赈灾助饷动员,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冷漠,正统时期见于《实录》的旌表富民,周忱管辖的南直隶江南地区竟然只有十几位,况钟为知府的苏州仅两位。
与苏州毗邻的松江,知府赵豫具有极佳的官声,人们将其与况钟并论:“当时论者以(况)钟为能吏,(赵)豫为良吏。”(24)但松江在《实录》中被旌表的“义民”或被授予“冠带”者一位也没有。与苏州、松江、常州同属“浙西”经济文化圈的杭州、嘉兴、湖州,也只是各有两位。
这不应该是一种“巧合”,也不能仅从官员的是否亲民、是否廉能、是否具有“国家形象”乃至是否运用“国家强制”来解释了。
周忱巡抚江南,和赵新、韩雍巡抚江西,于谦巡抚河南、山西一样,主要职责是“总督税粮”,并在自然灾害来临之际,赈济灾民、减免田赋。作为苏州、松江知府,况钟、赵豫的基本职责,也是保证国家税收在当地的落实,当然更承担着稳定地方的责任。但是,周忱、况钟、赵豫等人在江南还面临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那就是“苏松重赋”。《明史》说:“太祖平吴,尽籍其(按:指张士诚)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故苏赋比他府独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七万石,民不能堪。”(25)松江、常州及嘉兴、湖州的状况也与此相似。周忱到任后,与苏州知府况钟、松江知府赵豫、常州知府莫愚等,反复计议,“曲算累月”,终于说服朝廷,苏州田赋定额每年减免72万石,松、常、嘉、湖诸府也有不同程度的减轻。(26)在这种情况下,是难以在江南诸府进行大规模纳粮助赈动员的。
况且,以苏松为中心的江南富裕地区,还有一层在短期内难以抹去的创痛。
明太祖洪武建元的前一年即吴元年(1367)十月,徙苏州富民“实”濠州;(27)洪武三年(1370)六月,徙苏松嘉湖杭五府“逐末利”者即工商人口四千余户“开种”临濠;(28)十九年,命吏部选取直隶应天及苏松等府州县富民子弟1460人赴南京补吏;(29)二十四年七月,徙“天下富民”特别是苏松常杭嘉湖富民共5300户至南京。(30)洪武三十年,根据明太祖的旨意,户部在编制“鱼鳞图册”的基础上,籍得直隶应天、苏州等18府州及浙江、江西等9布政司有田7顷以上的富民共14341户。(31)几年后即永乐元年(1403)八月,明成祖根据这个名单按图索骥,命徙直隶江南的苏州等10府州及浙江等9布政司富民于北京,为迁都作准备。(32)
这一系列大规模的强制迁徙,针对的都是“富民”,特别是“浙西”即苏松常杭嘉湖及其周边地区的富民,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通过国家强制进行的“杀富济国”行为,因为被迁徙富民在原籍的田地,遂由“民田”转变为“官田”乃至“没官田”。
而且,对富人连续的强制迁徙并没收其田地,无疑在向全社会宣告:私人财产不受保护,随时可能遭受国家的无条件剥夺。
这一系列的强制移民,前后延续了30多年,最后一次即永乐元年的苏松等府、浙江等省富民的强徙北京,距离正统时期的纳粮赈灾动员仅30年。而在正统、景泰年间,被强制迁徙到凤阳、北京的江南富户及其后人,仍在不断试图逃回原籍。明朝政府也仍不断在江南地区缉捕逃回的富民及其后人,并且钩稽已经去世或逃亡的富民在江南原籍的亲属。(33)
这些因素,既在洪武、永乐时期导致了江南富民对“亡元”的怀念、对“兴明”的不满,(34)以及对于“露富”的恐惧,也在正统、景泰时期导致了以苏、松、常、杭、嘉、湖为中心的两浙地区在赈灾助饷过程中表现冷漠。
比两浙地区更加冷漠的是福建,这里民众生计多在海上,此时正陷入明太祖“寸板不许入海”的窘迫之中。他们的旌表数成为“殿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即使在响应赈灾助饷动员中十分抢眼的江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正统年间,作为江西“省府”的南昌府,因纳粮助赈而获旌表的富民仅有4位,袁州府竟无一人。这二府正与苏、松、嘉、湖一样,属于“重赋地”。(35)
可见,积极有积极的原因,冷漠也有冷漠的道理。明前期对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的无条件剥夺,“冷却”了这里的“民心”,导致民众对“国家动员”的冷漠态度。要在经历了国家反复剥夺之后的地区再行强制性摊派,显然非常困难。
当然,不同地域的不同文化传统,也在其中发生重要作用。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明太祖让户部发布榜文: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36)
这是一个带有政治定性色彩的告示。在明太祖的眼中,确切地说,是通过户部的榜文,传递着当时统治者的“主流”认识:“中原”即以河南为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虽然经济相对落后,但民众更好管理;两浙即以苏、松、常、杭、嘉、湖为中心的江南地区以及江西,虽然经济相对发达,但更多“刁民”。所以,明太祖不仅把江南的苏州、松江,浙江的嘉兴、湖州,江西的南昌、瑞州、袁州定为“重赋地”,而且命户部不得有苏州、松江及江西、浙江籍的官员和吏员,这就是着名的“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的禁令。(37)
半个世纪之后,以河南为中心的“中原之民”,仍然在用纳粮赈灾的热情,回报明太祖的鼓励;而“两浙”之民,特别是苏、松、常、杭、嘉、湖之民,乃至江西的南昌、袁州之民,也在用他们的冷漠,继续为明太祖的政治定性提供依据。
但是,和“两浙之民”一起遭受批评的“江西之民”,尽管有南昌、袁州的冷漠,在赈灾助饷的整体表现上,却和“中原”之民一样积极,或者说一样容易“被强制”。关于这一点,无论是“江西之民”还是“两浙之民”,自身的认识都比时时以“北人”自居的明太祖、比在圈外围观的“中原之民”看得更加清楚。
浙江台州籍学者王士性站在“两浙”特别是“浙东”的立场,指出江西与“两浙”主要是“浙西”民风的不同:“江右俗力本务啬,其性习勤俭而简朴……绝不作鲜衣怒马、燕宴戏剧之用……以故大荒无饥民、游子无内顾,盖忧生务本,俗之至美。”这种“至美”之俗,与明太祖表扬的“中原之民”极为相似。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喜作“鲜衣怒马、燕宴戏剧”的,恰恰是浙西的风俗。以杭州为例,王士性指出:“杭俗儇巧繁华,恶拘检而乐游旷,大都渐染南渡盘游余习,而山川又足以鼓舞之。然皆勤劬自食,出其余以乐残日。男女自五岁以上无无活计者,即缙绅家亦然……然亦不以储蓄为意,即舆夫仆隶,奔劳终日,夜则归市肴酒,夫妇团醉而后已,明日又别为计……其风俗华丽,已入骨髓。”(38)
王士性的这段对比,又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揭示了当政府需要民间纳粮助赈时,江西在整体上和浙西即苏、松、常、杭、嘉、湖不同表现的另一层原因:江西以农为本,衣食取足于田地,虽然多有外出谋生从事工商业者,但最终目的却是养家糊口,而不是为了娱乐。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其实与中原地区的民众更为接近。或者说,这是中国内陆粮食生产区民众的共同特点,这一特点和以农业立国、以崇本抑末为基本国策的朝廷有着更多的默契。
两浙特别是浙西民众虽然也是“勤劬自食”,甚至超过江西、湖广、中原之民,但由于城镇人口多,特别是“六朝”以来形成、经宋元时期强化的追逐时髦奢华、喜作“鲜衣怒马燕宴戏剧”之风,导致了生产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这种生产、生活方式,与明朝前期的基本立国方针格格不入,所以洪武、永乐时期对这一地区进行舆论压制和经济制裁。
江西泰和籍大学士陈循则站在江西的立场上,从另外一个角度比较江西与浙江、福建的异同:“江西及浙江、福建等处,自昔四民之中,其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颇多。江西各府,而臣吉安府又独盛。盖因地狭人众,为农则无田,为商则无赀,为工则耻卑其门地,是以世代务习经史……其风俗如此。其心初皆望由科举出仕,但见解额有限,自度不能皆得,故其就训导保举者愈多也。”(39)江、浙、闽同为科举大省,但江西特别是其核心文化区吉安、抚州等地,对“举业”、“功名”有更大的热情,永乐至正统时期,有“翰林多吉水,朝士半江西”之说。(40)即使科举无望,通过纳粮赈灾旌为“义民”、获取“冠带”,在当地也是十分体面的事情。
对“国家荣誉”的重视,又是江西、湖广之民和中原之民更为相近的特点,也可以说是“崇农务本”地区的共同特点。其中,还隐含着“国家荣誉”在这些地区的“附加值”。富民们获得了“国家荣誉”,同时也就获得了在地方事务中的话语权。景泰时期,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杨言指出了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天下各府州县纳米旌表义民中,有倚朝廷旌表为由,门立三门,中门常杜人,不令往来。又创立高楼峻阁、刻画龙凤,名为‘御书楼’、‘敕书阁’,况有酷害良善、暴横乡曲、乘轿引导者。”(41)
相对而言,两浙特别是浙西地区,乃至福建、广东等远离“朝廷”、面向大海的地区,对“国家荣誉”相对“淡定”。这种心态的形成,既因为财富的拥有比荣誉的获得更“实惠”,也因为民众更习惯于民间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来调节类似于赈灾及其他的社会问题。(42)
四、从“冠带荣身”到“纳米入监”
问题还在于,无论中原之民如何“奉法守分”,无论“崇农务本”地区之民如何期望得到“国家荣誉”,在经历了正统、景泰时期的多轮动员之后,这些地区对待国家动员的态度,也逐渐趋于沉寂。无论官员如何展示“国家形象”,也无论官府如何实施“国家强制”,在明廷反复动员赈灾助饷的过程中,两浙之民并没有学习中原之民,倒是中原之民在学习两浙之民。可见,围绕着同一主题,国家动员可再一再二,不可再三再四。民间盛行“救急不救穷”的理念,同样适用于“国家动员”。动员富民纳粮赈灾或助饷应为“应急”措施,一旦成为“常规”手段,则有“敛财”之嫌。
正是因为国家动员在景泰时期遭遇到的普遍性“沉寂”,导致明廷在各地巡抚的呼吁下不得不降低富民获得国家荣誉的门槛。
景泰三年十一月,山西“冠带荣身”的纳米数由800石降为500石,江西由1200石米降为640石。四年四月,苏州等府“冠带荣身”的价位由1500石降为800石。五年七月,浙江已经获得“冠带”的富民,九品、八品者再纳米300石,七品、六品者再纳米600石,“俱升一级”。六年八月,朝廷再行降价,命江西、浙江军民,有能纳米200石者,即授从九品“冠带”,再纳者每200石递升一级。到七年正月,由于“连年水旱民艰,加以远运军储”,命“湖广军民”有能纳米100石者,即给冠带。而且,有能纳米500石者,授军职百户,800石授千户,“俱终其身”。(43)
短短的四年,“冠带荣身”的门槛,由800—1500石降到了100—200石,而“冠带”的品级却可以加到六品乃至以上,纳米实授军职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国家荣誉”在频频遭遇民众的冷落之后,急剧贬值。在这种形势下,明廷在“冠带荣身”的基础上,推出了“纳米入监”的新政策。
景泰四年四月,有山东临清县学生员伍铭等表示,愿纳米800石赈济灾民,条件是入国子监读书。当时在山东救灾的宦官武艮、礼部右侍郎邹干联合上疏,认为山东等处正遭遇灾荒,赈济艰难,“乞从其请,以济权宜”。明廷批准了二人的奏请,接受伍铭等人的捐纳,允许其入监读书,并因此定下“则例”: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凡有官学生员能纳米800石于临清、东昌、徐州三处赈济灾民,“愿入监读书者听”。(44)通过这种方式入国子监者,后来被称为“例监”,即由纳米入监的“则例”而入国子监的监生。一个月之后,明廷降低了入监的门槛,纳米数由800石降为500石,“比前例减三百石”。(45)
从此,“纳米入监”与“冠带荣身”一道,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动员手段,并在天顺五年(1461)十月,发展为“纳马入监”例,实施地点在陕西、河南、山西,同时辅之以“冠带荣身”:府州县学生员有纳马7匹者,即入国子监为监生,“挨次出身”;如果已经是国子监监生,纳马5匹,立即送吏部任命官职;吏员一考以上者纳马6匹、未及一考者纳马8匹,即给冠带,并送吏部免其京考办事;军民人等有纳马5匹者,即以冠带,以荣其身。(46)
虽然《实录》并没有将“纳米入监”及“纳马入监”者的姓名一一载入史册,但据天顺八年十一月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高明披露,自景泰四年推行纳米纳马入监“则例”以来,十年时间,国子监的“例监”人数已“多至万余”。(47)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富民“纳米入监”的热情也逐渐降温,致使明廷又不得不降低入监的门槛,包括数量上和身份上的。
成化二年(1466)闰三月,总督南京粮储右都御史周瑄因应天、凤阳、淮安等府“饥荒特甚”上疏,请移文江西、浙江及南直隶等处:其一,凡府州县学生员,廪膳生能备米100石、增广生能备米150石,并将米运赴上述缺粮地方者,许充南京国子监监生。其二,各色人等纳米100石,即于本处司、府、州、县充吏,三考赴京,授予冠带;南京各衙门三考役满吏员,于应天府纳米50石者,即于南京吏部授予冠带办事。(48)
虽然“入监”的纳米数从景泰四年的800石、500石,降到了100—150石,“冠带”的纳米数也一再降低,但响应者并不踊跃。
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鉴于各地灾荒、纳米困难,户部奏准开“纳银入监”例,各地生员愿于该部纳银者,廪膳生250两、增广生300两,可入监读书,但报名者仅14人。(49)“纳米(银)入监”遇到了“旌异优免”、“冠带荣身”曾经遭遇过的同样尴尬。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直隶大名县王
明朝-“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 ——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等3名生员,赴山西纳银并获得了入监的资格。但礼部在资格审查时发现3人均为“附学生”而非要求的“廪膳生”或“增广生”,建议清退。但是,礼部要恪守“礼”,户部就得退还“银”,两部因此发生争执。最终,“礼”拗不过“银”,银子一旦入国库,没有退还的道理。成化皇帝直接作出处理,礼、户二部各退一步:“违例诈冒入监,本当革退。但既纳银赈济矣,姑容本学为增广生读书,年二十以下者八年、二十以上者五年。满日,有司重给文移,赴部送监。”并将这一处理作为可以沿用之“例”:“类此者如例行之。”(50)从此,附学生在纳米入监、纳银入监的问题上,获得了与廪膳生、增广生同样的资格,只是需要比增广生多交若干钱粮而已。纳米(银)入监的身份性门槛也降低了。(51)
“旌异优免”、“冠带荣身”、“纳米入监”政策的相继推出并不断降低门槛,既反映出民众对明廷“国家动员”即政府公信力的认同变化,也折射出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态势的变化。直接推动这一变化的,是持续不断的天灾和大范围的饥荒。
五、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
中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无时不有,西北旱而东南疫,华北涝而西南震,乃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但在宣德至景泰年间,明朝却进入了立国60年以来的自然灾害多发期,灾害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乃至水旱蝗震交替而至、重叠发生。
据竺可桢、王绍武等先生的研究,中国在14—19世纪,经过了一个“小冰期”,从15世纪20年代也就是永乐末年宣德初开始,气候比过去更为寒冷。其中,在1450年即景泰元年前后,华北发生明代最冷的气候,华东在同一时期的气温,也仅高于1520年及1570年前后。(52)这一气候的总态势,使宣德至天顺时期发生的自然灾害,比洪武至永乐时期更频繁、更严重。
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洪武至永乐时期的57年,共发生自然灾害851次,其中水灾324次、旱灾173次、虫灾101次、疫灾26次。宣德至天顺时期的40年,共发生自然灾害1048次,其中水灾299次、旱灾249次、虫灾198次、疫灾45次。不仅次数更多,重大特大灾害也多。
宣德二年秋冬及三年春夏,南北直隶、湖广、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几乎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及长江以北,均陷于大旱之中,其中山西的33个县、北直的26个县,连续8—10个月干旱无雨,“麦苗枯死无收”。(53)旱情结束后,一些地区刚补种作物,又遭遇连日大雨。北直顺天、保定、河间等府的40多个州县,“山水泛涨,冲决堤埂,淹没田稼”。(54)湖广各地也在大旱后遭受大涝,宝庆、长沙等府受到持续七个昼夜的暴雨袭击,“山水骤涨,平地高六七尺,淹没庐舍田稼,漂溺人民”。(55)
宣德八年,黄河流域又一次遭受大范围的旱灾,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山西的大部分地区,春夏无雨。(56)接踵而至的是第二年的春夏时期,长江流域的南直、湖广、江西、浙江及川东地区发生旱灾,“陂塘干涸,农田禾稻皆已焦枯,秋成无望”。(57)而湖广、河南、江西及南直的应天、苏州、松江、扬州、凤阳、淮安等府,以及北直部分地区,旱灾之后是水灾,并不同程度发生了蝗灾。(58)
连续的大范围自然灾害,造成了严重的饥荒和大量的饥民、流民,不仅各地夏税税粮无法完成,十分有限的粮食储备也在迅速消耗。宣德五年于谦、赵新等人巡抚河南、山西、江西等处,“总督税粮”,宣德八九年间胡有初等人纳粮助赈并在正统二年被集体旌表为“义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
继宣德时期的连续大灾之后,正统四年夏秋之间,京畿地区连下暴雨,暴雨之后是几个月的“亢阳不雨”,陕西、河南、山西及江西、湖广、南直的部分地区也遭受长达两个月的旱灾。(59)这一轮的灾害,直接促使明廷采纳邵弘誉的建议,在全国范围进行明朝开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纳粮赈灾动员。
“土木之变”的政治危机,迫使明廷在“旌异优免”的基础上,加大国家动员的力度,推出“冠带荣身”政策。政治危机刚刚过去,就进入正统十四年冬景泰元年春的严寒期。从景泰三年开始,连续三四年,南北直隶及山东、山西、浙江、江西、湖广、云南、贵州的部分乃至大部分地区,连遭水旱、地震、虫蝗等灾害。为了赈济灾民,明廷继“旌异优免”、“冠带荣身”后,连续推行“纳米入监”及纳米为僧道、纳米为吏典等救灾措施。(60)
客观地说,在自然灾害和政治危机的双重压力下,明朝政府表现出一个“责任”政府应有的态度,无论是正统君臣还是景泰、天顺君臣,都认真对待当时发生的自然灾害及社会动荡,并积极探索赈济灾民的办法。
但此时的明朝,也正在出现种种问题,其中既包括由于人口增长、赋役不均而造成的民众流亡,也包括由于政府主导作用缺位而导致的水利失修,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持续天灾而造成的国家储备不足,等等。这些问题使得一个在自然灾害来临之际、在赈灾与筹饷双重压力下仍然希望有所作为的政府,逐渐感到力不从心。明朝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旌异优免”、“冠带荣身”、“纳米入监”相继成为明朝国家动员的核心政策,正反映出这一变化的过程。
当正统时期朝廷旌表“十大义民”,以及采纳邵弘誉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纳粮助赈动员时,国家权力表现出极度的自信,“义民”称号也在许多地区的民众之中享有崇高声誉。正统六、七年间,当富民的纳粮助赈达到高潮时,国家权力进一步傲视社会财富,朝廷只是以省、府为单位公布“义民”的数字以及富民代表的姓名,其他的均被“等”去。此时,人们看到的是一个居高临下的政府。这个政府一面接受富民纳粮助赈,一面向他们授予“国家荣誉”,而他们的姓名,大多只能在各地志书中部分得以保留。(61)
虽然明廷一直希望保持这种居高临下的态势,但连续不断的灾荒和突如其来的“土木之变”,迫使其在“旌异优免”的基础上,以“冠带荣身”进行赈灾助饷的动员,而且根据地区的不同分出等级,明码标价,甚至在“土木之变”后试图将其作为新的财源。这样,以“赈济灾民”为号召的国家动员的本来意义被削弱,表现出明显的“敛财”倾向,从而导致国家荣誉的贬值,也引发了种种批评。
国家既不珍惜名爵,民众遂轻视朝廷;民众的善意一旦受到亵渎,国家的声誉必然同时受到伤害。胡有初等人先有纳粮助赈的“义举”,然后才获得朝廷的旌表;陈安常等人因为纳粮纳草,然后被朝廷授予“冠带”。但伍铭等人却是在提出“入监”的要求被应允之后,才行纳米。在这个过程中,民众逐渐由被动接受政府的荣誉,转变为以财富为砝码,主动向政府开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如果说“旌异优免”是政府对富民“义举”的奖励,“冠带荣身”则是政府以国家荣誉和社会财富进行的“明码标价”的交易,而富民在“纳米入监”、“冠带荣身”过程中的讨价还价,更是将财富“待价而沽”,颇有“俯视”国家权力之势。根据当时的制度,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可荫子、孙各一人入国子监读书。(62)因此,在“入监读书”的待遇上,在京三品以上职位,只相当于富民100石米或250两白银。甚至可以认为,三品以上京官荫子、荫孙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沾”了富人的“纳米入监”、“纳银入监”的“光”,是对官员的一种补偿。
如果将视野向前延伸,可以清晰地看出明朝立国100年间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发生的“异势”:洪武、永乐时代徙苏松江浙之民于凤阳、南京,徙苏、松诸府及九布政司之民于北京,是国家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无偿”剥夺;正统、景泰时代的“旌异优免”、“冠带荣身”,虽然带有不同程度的“国家强制”,却是“有偿”强制,表现出国家权力公开认可个人拥有社会财富的合法性;而景泰、天顺时代的“冠带荣身”、“纳米入监”,国家权力和社会财富之间已经是相对意义上的“等价交换”了。
可以说,是国家权力的无偿剥夺,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民众对国家动员的冷漠;而带有敛财倾向的反复动员,既损害了国家荣誉的尊严,也导致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对国家动员的态度由热情到冷漠。各地民众对于国家动员的态度,迫使国家权力向社会财富低头,并且重新构建二者之间的关系。
推动这些变化的重大契机,竟然主要是因为两个字:“灾荒”。但是,看似因为灾荒而导致的明代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关系的变化,其实却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中国历代社会进程的某些共同轨迹。
明朝前期对社会财富的剥夺和打击,建立在社会经济遭受元末明初长时期战争的严重摧残,以及由战争机器转化为国家机器的国家政权强势统治社会的基础之上,明太祖、成祖以其雄才大略和巨大权威,奠定了明朝立国的基本规模,也竭力将民众的生产、生活纳入政府的控制之中。而作为“责任政府”的明廷在灾荒来临、国家赈济发生困难之际,动员并组织民众纳粮助赈,其思路正是继承了“祖宗”从生活、生产方式上控制民众的做法。
但是,随着战争创伤的逐渐愈合和社会经济的日渐复苏,社会财富在积累,人们的价值观念及社会风尚也随之发生变化。正统时于谦巡抚山西、河南,一面千方百计赈济灾民,一面对社会风气的变化痛心疾首:“山西人民,多有乐户。男不耕种、女不纺绩,淫嫚成风,游食度日。不才官吏,往往呼使,歌唱奸淫,因嘱公事,以毒良民。”(63)景泰时南京监察御史尚裭指出另外一种风气:“近年以来,释教盛行,满于京师,络于道路,横于郡县,遍于乡村。聋瞽士民,诱煽男女,廉耻道弃,风俗扫地。”(64)天顺、成化之际,户科都给事中丘弘等人指出:“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尚侈,不拘贵贱,概用织金宝石服饰,僭拟无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盘糖缠等物。上下仿效,习以成风。”(65)大学士丘浚则发现:“农民无远虑,一有收熟,视米谷如粪土,变谷以为钱,又变钱以为服食日用之需……天下之民,莫不皆然,而淮北山东为甚。”(66)这些描述虽然不无夸张,却反映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有了新的追求,他们求财求享乐、求福求平安。
虽然于谦、尚裭等人更多的是在谴责民众,但对当时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风尚起示范作用的,恰恰是“朝廷”。《菽园杂记》记载了这样一个事实:
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王)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是虽圣君贤相治效所在,而内官之权,振实揽之,不使泛滥四及,天下阴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67)
暂且不论王振个人的是非功过,需要指出的是被称为“仁宣之治”的洪熙、宣德时期,朝廷已经在用自己的行为向民众示范对社会财富、对“服食日用”的追逐。天顺时期司礼监太监富安的一个奏疏,更揭示出当年郑和下西洋的“源动力”及郑和死后朝廷的弥补措施:“永乐、宣德间,屡下西洋收买黄金珍珠宝石诸物。今停止三十余年,府藏虚竭,请遣内官于云南等处,出官库银货收买上纳。”(68)景泰、天顺及成化时期公开身份为锦衣卫副千户、千户且子孙世袭的屠宗顺,则是专为朝廷筹办“珍珠宝石诸物”的商人。(69)而北京的巨寺大观,均为皇家投巨资修建的祈福之所,为“释教盛行”的标志性建筑。(70)
当社会经济尚在复苏、各种信息难以传递的时候,很少有人会与皇室、朝廷攀比。一旦社会财富积累、人们物质条件得到改善,各种信息扑面而来的时候,“上行下效”、“上下仿效”也就非常自然了。缺口既开,其势十分迅猛。这一系列事情的发生,正与明廷以“旌异优免”、“冠带荣身”、“纳米入监”进行赈灾助饷动员并不断降低其门槛同步。所以,“国家动员”越来越得不到民众的认同,效果越来越不尽如人意,既有部分地区灾荒连年、“民力已尽”的因素,也有民众对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强制性动员的厌倦,更是因为随着社会风尚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财富的追求、对享受的追求,已经超过了对于国家荣誉的追求。而且,既然朝廷可以持续挥霍财富,凭什么不断要求富人承担社会责任?既然代表“国家形象”的一些“不才官员”正在“歌唱奸淫,因嘱公事”,又怎能令富人放心将赈济钱粮交付他们支配?(71)
那么,国家权力为何不对社会财富再次祭起强制乃至剥夺的法宝?非不欲也,是不能也。不仅太祖、成祖那样的权威不再,更重要的是明朝建立半个多世纪之后,国家权力的构成者已演变为“财富拥有者”。他们或是世袭军功的旧贵族,或是科举入仕的新官僚,纷纷用自己的方式跟随时代的步伐,聚敛钱财,自然不可能对自己进行剥夺和强制。而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积累起财富的富民,也开始在各自的地方社会中发挥作用,他们及他们的子弟或者因为进行各种公益事业被旌为义民、“冠带荣身”,或者进入国子监读书乃至进入官场,不但在民众之中树立起威望,也成为地方官府依靠的势力,甚至成为地方官员的“衣食父母”,要对他们再行剥夺或强制,并非易事。(72)
这一情况的出现,同时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国家动员”在民众中的号召力,以及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开始下降。此后明代对灾民的赈济,更多是走政府倡导、民间救助的道路(笔者将另文讨论)。第二,个人财产的合法性被政府承认,财富成为公认的价值标准,民众在“仕途”之外,有了“财富”的选择,弃学经商、弃农经商成为诸多读书人或“社会精英”实现自我价值的新出路,明代从此进入“官本位”与“财富本位”并存的新阶段,这应该是社会的重大进步。江南地区在从明朝前期的严峻冷酷中缓过气来之后,苏州、松州、杭州、扬州及其周边地区重新成为大众文化、大众娱乐的策源地,并且创造出极大的社会财富,推动明代多元化社会的形成。
明朝立国100年发生的社会演进过程,即国家权力对社会财富始而仇视、剥夺,继而承认,再而追逐的过程,由国家强势控制社会到控制力逐渐下降、其他的社会力量逐渐发挥重要影响的过程,几乎在所有通过农民战争尤其是以“农民领袖”为主体建立的政权都曾经发生。西汉建国后,“法律贱商人”,但数十年后“商人已富贵”。(73)这是一个自然过程。明朝本来也应是自然发展过程,但连续多年的灾荒却成了这一过程的“加速器”。
灾荒加速了明代社会的转型和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的“异势”。但是,明代的“社会财富”拥有者,又从来没有能够真正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他们或者是通过“国家权力”获取“社会财富”,或者是通过“社会财富”购买“国家权力”。但是,无论是通过“冠带荣身”、“纳米入监”还是其他“购买”方式的入仕者,所能够获得的职位,大多是“闲曹”中的“闲职”,难以进入国家权力的“核心”。而国家权力的真正“核心”及“载体”,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科道及各省巡抚、布按二司、府及重要的州县,乃至司礼监、文书房,主要构成者仍然是通过“科举”入仕的文官,以及“读书正途”出身的宦官。尽管人员不断更新,但国家权力对社会财富保持的压力,却是每个通过“正途”进入这个机器并享受实惠的人们所乐意看到的。
所以,尽管明朝立国的60—100年间,社会财富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态势发生了变化,但直到明朝灭亡,仍然是“国家权力”居主导地位,“社会财富”无法真正独立存在,明代社会也仍然在原有的轨迹上行进。
注释:
①以明代而言,赵克生对有明一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进行了讨论,认为明代的“义民旌表”是相对于以汉代以来“入粟补官”为主要方式的“劝分”的根本性变化(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伍跃对明前期的捐纳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指出“一夜成名”的愿望是这项政策得以推行的群众基础(伍跃:《关于明代捐纳制度的几点思考》,《第十一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2—68页);陈业新以凤阳府为中心,对明代“劝赈”进行了阶段性研究,指出其作用和局限(陈业新:《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而李华瑞的《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张文的《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则对宋朝的民间救助与国家指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这些关于中国近世救灾过程中社会力量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有益讨论,对本文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②《明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正月辛酉,第1202页(本文所引《明实录》均为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
③《明英宗实录》卷30,正统二年五月戊午,第607页。按当时人们习惯中“南”与“北”以淮河为界,“十大义民”中倒有大半是“北方民”。
④《明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正月辛酉,第1202—1203页。
⑤如嘉靖《池州府志》卷7《人物·孝义》载,正统年间本府贵池、青阳、石棣、建德四县旌为“义民”的有6人,而且有5人捐纳在2000石以上。(《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4册,第40页上—41页下)但《实录》所载仅4人。
⑥《明英宗实录》卷184—194,正统十四年十月至景泰元年七月,第3611—4108页。
⑦《明英宗实录》卷190,景泰元年三月辛未,第3925—3926页。
⑧《明英宗实录》卷190,景泰元年三月壬申,第3926—3927页。
⑨《明英宗实录》卷220,景泰三年九月乙未,第4750—4751页。
⑩《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丙子,第4448页。
(11)在进行这项统计的时候,笔者试图从各地方志中得到更为翔实的数据。但在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及清代部分省、府、县志进行检索时,发现这个想法并不现实。第一,以江西南安、吉安二府及南直淮安、徐州为例,所有省志、府志、县志记载的正统时期“义民”数量的总和(除去重复者),都达不到《明英宗实录》记载的数字。第二,一些地方志记载的“义民”,时间上出现大的失误,如乾隆《江南通志》,将正统时旌表义民巩得海、岑仲晖等均记入正德年间;另一些则没有具体的时代,如嘉靖《延平府志》,记有“义官”267人,其中南平38人、将乐66人、沙县34人、尤溪35人、顺昌53人、永安41人,这个记载应该非常详实,但没有具体标明是在正统、景泰或成化、弘治年间,无法进行统计。第三,编撰水平差异极大,有些方志对此类内容记载十分翔细,但有些记载则十分简略。凡此种种,只得放弃,仍以《实录》为限作为“抽样”。
(12)《明英宗实录》卷68,正统五年六月庚子,第1322页;卷75,六年正月丁卯,第1479页;卷76,六年二月丁酉,第1513页;卷77,六年三月丙寅,第1530页;卷78,六年四月甲午,第1554页。
(13)《明英宗实录》卷86,正统六年闰十一月壬辰,第1733页。
(14)《明英宗实录》卷233,景泰四年九月乙亥,第5096页;卷234,四年十月庚戌,第5118页;卷235,四年十一月己卯,第5035页;卷236,四年十二月癸卯,第5150页;卷237,五年正月乙亥,第5171页;卷238,五年二月丁未,第5195页。
(15)参见方志远:《明代的巡抚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6)《明史》卷170《于谦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543—4544页。
(17)倪国琏:《康济录》卷3上《临事之政》,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3册,第294页。
(18)王直:《抑庵文后集》卷27《义民胡有初墓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1册,第769—770页。
(19)《明英宗实录》卷204,景泰二年五月辛亥,第4365页。
(20)《明英宗实录》卷224,景泰三年十二月丙午,第4874—4875页。
(21)《明英宗实录》卷229,景泰四年五月戊辰,第5007页。
(22)《明英宗实录》卷257,景泰六年八月甲寅,第5031—5032页。
(23)倪国琏:《康济录》卷3上《临事之政》,第317页。
(24)《明英宗实录》卷99,正统七年十二月丙辰,第2007—2008页。
(25)《明史》卷153《周忱传》,第4213页。
(26)参见伍丹戈:《明代周忱赋役制度改革的作用和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3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22页。
(27)《明太祖实录》卷26,吴元年十月乙巳,第383页。
(28)《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辛巳,第1053页。
(29)《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八月辛卯,第2074页。
(30)《明太祖实录》卷210,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第3128—3129页。
(31)《明太祖实录》卷252,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第3643页。
(32)《明太宗实录》卷22,永乐元年八月甲戌,第415页。
(33)李东阳等:《(弘治)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49—256页。
(34)业师郑克晟教授于此论列尤详,特别指出:故元对江南大族的保护、田赋极轻而劳役极少,与明初形成鲜明的对照。(郑克晟:《明代战争探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8页)
(35)乾隆二年九月,诏建世宗雍正帝“圣德神功碑”,碑文曰:“自元季张士诚据苏、松、嘉、湖,陈友谅据南昌、袁、瑞,与明太祖苦战于江东西,横敛以给军。终明之世,故籍未改。”(《清高宗实录》卷51,乾隆二年九月壬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50页)
(36)《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第2362—2363页。
(37)参见方志远、李晓方:《明代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考》,《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38)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80、69页。
(39)《明英宗实录》卷268,景泰七年七月丙辰,第5690—5691页。
(40)钱谦益《列朝诗集》乙集卷2《周讲学叙》云:“国初馆阁莫盛于江右,故有‘翰林多吉水,朝士半江西’之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72页)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卷2《吴伯宗》则云:“状元多吉水,朝士半江西。”(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第36页)
(41)《明英宗实录》卷257,景泰六年八月辛未,第5540页。
(42)参见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纪的荒政和地主佃户关系》,南炳文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6卷《明清》,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6—73页;原载《东洋史研究》第27卷第4号。
(43)《明英宗实录》卷223,景泰三年十一月癸亥、乙亥,第4820、4832页;卷228,四年四月壬寅,第4986页;卷243,五年七月甲戌,第5293页;卷257,六年八月甲寅,第5531—5532页;卷262,七年正月甲午,第5601页。
(44)《明英宗实录》卷228,景泰四年四月己酉,第4993页。伍铭纳米入监并由此产生明代的纳粟入监例,不仅在当时产生重要影响,清代一些地方志书也有记载,如乾隆《番禺县志》(卷14)、《揭阳县志》(卷5)、《夏县志》(卷7)及民国《清远县志》(卷10)等。
(45)《明英宗实录》卷229,景泰四年五月庚申,第5002页。
(46)《明英宗实录》卷333,天顺五年十月壬申,第6826页。
(47)《明宪宗实录》卷11,天顺八年十一月庚申,第239—240页。
(48)《明宪宗实录》卷23,成化二年闰三月癸酉,第552页。
(49)《明英宗实录》卷265,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戊戌,第4492—4493页。按:从纳米入监到纳银入监,是明代社会进程中值得关注的重大事件,标志着白银正在成为重要的流通手段。国内外的许多学者认为,明代的白银多由海外主要是美洲而来,但成化时期哥伦布尚未发现“新大陆”,美洲的白银自然也无从流入中国,那么,国内市场上的这些白银又是从何而来,是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
(50)《明英宗实录》卷280,成化二十二年七月癸丑,第4718—4719页。
(51)不久之后,这个门槛进一步放低。《明史》卷69《选举一》:“迨开纳粟之例,则流品渐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员之例以入监,谓之民生,亦谓之俊秀。”(第1679页)
(52)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王绍武、王日昇:《中国的小冰河期》,《科学通报》1990年第10期。
(53)《明宣宗实录》卷42,宣德三年闰四月壬寅,第1037页;卷43,三年五月壬申,第1062页。
(54)《明宣宗实录》卷45,宣德三年七月丙辰,第1100页。
(55)《明宣宗实录》卷43,宣德三年五月丙寅,第1050页。
(56)《明宣宗实录》卷101,宣德八年四月戊戌,第2265—2267页。
(57)《明宣宗实录》卷112,宣德九年九月己卯,第2531页;卷113,九年十月己酉,第2541页。
(58)《明宣宗实录》卷112,宣德九年八月乙丑,第2520页。
(59)《明英宗实录》卷56,正统四年六月戊戌,第1073页。
(60)关于明代特别是宣德、正统、景泰年间的各地水旱虫疫及地震、海潮、风沙诸灾,赫志清主编的《中国灾害通史·明代卷》(待出版)作了详细的统计与分析。
(61)以太原府为例,《明英宗实录》记载该府正统年间因纳粮赈灾而被旌表为“义民”者共53人,但被列出姓名的仅于敏等5人;雍正《山西通志·孝义传》记载的共26人,仅为《实录》的一半,可见就数字的统计来说,地方史志远不如《实录》;但是,这26位“义民”的事迹却在地方史志中被记载下来,这又是《实录》所不具备的。
(62)《明宪宗实录》卷40成化三年三月甲午:“命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孙各一人入监读书。”(第327页)
(63)《明英宗实录》卷43,正统三年六月丙寅,第838页。
(64)《明英宗实录》卷248,景泰五年十二月辛卯,第5371页。
(65)《明宪宗实录》卷86,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第1677页。
(66)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5《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市籴之令》,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正德元年刻本,第32页。
(67)陆容:《菽园杂记》卷7,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1页。
(68)《明英宗实录》卷287,天顺二年二月戊申,第6155页。
(69)《明史》卷180《丘弘传》,第4771页。
(70)参见何孝荣:《明代北京佛教寺院修建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0—236、403—438页。
(71)若干年后,曾经任过南京吏部尚书的王崇庆在修《开州志》时,已经不相信地方官府能够真正赈济灾民:“有司不为聚敛侵渔,固已幸矣,而又望其给价以及穷民。吾恐其未之能也。”(嘉靖《开州志》卷10《杂志·荒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46册,第7页下)
(72)如胡有初,其经历是一传奇,故“人皆惮之”,在地方社会已经有极大的势力和号召力,亲民官是其朋友乃至跟班;不唯如此,在上层也有诸多关系,多位官员是其亲戚,所以能搬动杨士奇、王直为其作序、作墓志铭(王直《抑庵文后集》卷27《义民胡有初墓表》)。其他如陈谦、曾希恭、罗振等亦皆如此。
(73)《汉书》卷24上《食货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