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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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


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在我国着实是做得很不够的。因此,本文试图对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一次文化意义上的剖析。
一、《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精神
1912年3月11日,也就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以民国第一届临时大总统的身份向全国公布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共7章56条,初步奠定了中华民国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孙中山也正是这样来理解和寄希望于它的:“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约法》总纲共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3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
第二章“人民”。首先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5条)。赋予人民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之权;住宅不受侵犯之权;保有财产和营业自由之权;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诉讼之权;对官吏之违法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任官考试之权;选举、被选举之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章参议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16条)。赋予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的权力;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决算的权力;议决全国的税法、币制及度量衡的准则的权力;议决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的权力;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宣战、■和及缔结条约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的权力;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向政府建议的权力;质询国务员的权力;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的权力;总统有谋叛行为时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国务员的权力等。并对参议院的产生、组织、活动方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五章规定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各负其责;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提出的法律案、公布法案命令时,必须副署。
第六章法院。“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第48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特别案件。“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第52条)。第七章附则。其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的期限,确认了《约法》的宪法效力及《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等。
《约法》的条文和结构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约法”确认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宣布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尤其是实行内阁负责制,从宪法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性;《约法》还确立了法官独立和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约法”所体现的内在精神是西方近代的文化精神,因而,它是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的重要成果。然而,《约法》所表达的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理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价值观却存在着深层的内在冲突。
二、《临时约法》与近代文化结构
中华古文化是典型的大陆大河文化,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和封建皇权统治的政治格局,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它的基本的文化框架;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伦理文化体系则是它坚固的精神支柱。这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古老文明。
1840年以后,外国帝国主义的大炮打开了古老中华帝国闭锁的大门,也打破了中华古文化体系内部的平衡和各子系统的耦合关系。同时,一个痛苦而艰难的中华近现代文化结构重构的历程便开始了。辛亥革命和《临时约法》正是中国近代文明重新建构的产物和中间环节。因此,深入考察《临时约法》与中国近代文化结构的内在关系,对于深入理解《临时约法》的社会文化基础及其近代宪法文化的深层机理具有重要价值。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风云激荡的历史时期,社会思潮异常活跃。从思想界的主流看,人们对待西方文化的态度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是李鸿章、张之洞等,他们主张保留本国的文化和制度而引进西方的物器和先进技术。任何异质文化的接触都首先是器物、技术的较量。因此,以李鸿章等人为代表的洋务派在当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他们对新的中华文化的模式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态度,实际上是试图将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船坚炮利”嫁接在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文化传统上,学习西洋物器的目的也在于“制夷”。魏源明确写道:“是书(按:《海国图志》)何以作?曰:为以夷攻夷而作,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而作。”(魏源:《海国图志叙》,《晚清文选》第12页。)
洋务运动的破产和中国半殖民地地位的加深,促使近代知识精英对西方文化的态度也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这时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中西文明间内在结构的差异,主张引进西方的政治制度。甲午战争失败后,维新派掀起了一股维新变法、君主立宪的思潮。其挂帅人物康有为将中国北洋海军战败的国耻直接归咎于君主专制:“夫中国大病首在塞,气郁生疾,咽塞致死。”为什么同样一件事情,采取同样的办法,“外夷行之而致效,中国行之而益弊”呢?原因在于,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皆上下隔塞,民情不通所致也。”(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2页。)康有为从而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主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盖千百万之人胜于数人,自然之数焉。”(康有为:《清定立宪开国会折》,《戊戌变法》第二册,第152页。)康有为的这些进步思想深得光绪的信任,然而遭到了以慈禧为代表的顽固派的反对。最后终于以谭嗣同“戊戌六君子”喋血菜市口和康梁逃亡国外而悲惨地失败了。
清朝统治者的顽固不化,使当时的社会先进分子对清政府最终失去了幻想。孙中山所领导的“兴中会”开始也“欲以和平之手段、渐进之方法请愿于朝廷,俾倡行新政”。但实践使他坚信,中国的前途不在改良而在革命,要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吾党于是怃然长叹,知和平之法无可复施。”(孙中山:《伦墩被难记》,《孙中山选集》第17、19页。)孙中山明确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所以“讲到那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选集》第82页。)
从上述对于辛亥革命前社会政治思潮的基本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是西方政治文明在中国的特有产物。然而,必须指出,《临时约法》及其所确立的社会政治制度并不是西方政治文明在中国的第一个成果,在这之前,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已经开始变形,这就是辛亥革命前清廷的立宪活动。
清朝末年,迫于外国帝国主义的压力和国内社会舆论及其革命风潮对其统治的威胁,以那拉氏为首的统治集团曾经派出五大臣外出考察西洋、日本的政治制度。五大臣回国后向慈禧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举日本为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有过于中国”,实行宪政对于君权“无有丝毫不移,”却有三大好处:一为“皇位永■;二为“外患渐轻”;三为“内乱可弥”。1906年9月1日,慈禧正式下诏“预备立宪”。其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为期九年。
《钦定宪法大纲》计“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前者共有14条,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具有颁行法律和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和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陡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紧急情况下发诏令代法律之权;确定皇室费用之权;皇室大典之权等。而臣民的权利义务只有九条。关于权利的有,臣民有任文武官吏及议员的权利,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言论、着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的权利,有诉讼的权利,有财产及居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等。臣民的义务为纳税、当兵和遵守国家法律等。
正如我国政治和法律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宪法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没有什么不同,完全是彻头彻尾的保障君主极端专制的政治制度。只是改变了一下形式,打着‘立宪’的牌子行专制集权之实,名义上是立宪政府,实质上是君主独裁政权。”(李进修:《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纲》,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但是,《钦定宪法大纲》所具有的文化意义不在于其内容的反动性,而在于它首先表明了西方立宪政治文明终于为清朝统治者所吸收,所引进,尽管这种引进仅仅是形式上的。其次,《大纲》的出台以及它所显示的立宪形式的进步性和文化价值指向的反动性的矛盾,使人民对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法与阶级斗争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把握,并使人民对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彻底失望,而不得不进行革命。
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以及湖北军政府的建立,清朝统治者终于接受了张昭曾、吴禄贞、蓝天蔚等人的12条主张,这些主张后来又具体化为《重大信条》。《重大信条》所具有的政治文化意义在于,它依据英国宪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从宪法和政体形式上接受了“虚君共和”这一维新派的政治理想,它构成了由《钦定宪法大纲》到《临时约法》的一个逻辑环节.但蓬勃而起的革命运动已经远远地将维新改良思潮掀在了后面,清政府的让步也远远不能满足革命派的愿望而迅速为革命的浪潮所淹没。总之,《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社会两种思想文化冲突,西方文化不断渗透的结果,是中国政治法律文化逐步蜕化和重构的必经环节。
三、《约法》的悲剧命运与近代文化的结构性矛盾
《临时约法》在当时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临时约法》从它被制定出来起就被注定了是一纸空文?以往我国学术界都将《临时约法》的这种悲剧命运归结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和《约法》完全忽视反帝反封建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因此,“它就失去了纲领、缺乏明确的斗争方向,用这样的约法去引导革命,没有不失败的”。(刘望龄:《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华中师院学报》,1981年第4期。)诚然,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和《约法》的缺陷都是辛亥革命失败和《约法》失效的重要原因,但从社会文化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约法》的悲剧命运根源于中国近代文化体系的深刻的结构性矛盾。
首先,从文化的表层一深层结构来看。文化系统主要由表层的物器层次、中间心物结合层次和深层的文化心理层次构成。在这三个层次中,深层的文化价值观念是文化最为稳定和重要的部分,社会政治结构和物器层面只有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政治法律文化的价值心态相适应才能实现本身的政治目标和功能指向,否则,它将为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和主体的价值取向所扭曲,使其性质和功能发生蜕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走向崩溃和新的近代文化系统进行重构的过程中,矛盾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特征。尤为重要的是,中国近代文化的蜕化和嬗变的直接推动力是西方文化的冲击所形成的“冲击—反应”效应,这种文化结构的变化是从表层的物器层次开始,而后进入到制度层次的。当时,尽管一些先进的仁人志士已经介绍了一些西方君主共和的思想,但社会整体的深层文化心态和价值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就出现了孙中山“仿照你们的(按:美国)政府而缔造”的“我们的新政府”(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孙中山选集》第69页。)这样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心理的深刻的冲突和矛盾。对这种矛盾陈独秀曾予以极其深刻的揭示:“吾人果欲于政治上采用共和立宪制,复欲于伦理上保守纲常阶级制,以收新旧调和之效,自家冲撞,此绝对不可能之事。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倘于政治否认专制,于家族社会仍保守旧有之特权,则法律上权利平等,经济上独立生产之原则,破坏无余,焉有并行之余地。”(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8页。)
其次,从下层社会文化心理状态来看。任何一场社会革命都必须争得广大下层民众的支持才有可能成功,任何一个宪法性文件都必须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遵守才可能实现。《临时约法》第1、2条明确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上层知识阶层和资产阶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但是,当时中国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人口的绝大部分是农民,而“作为政治力量的因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表现出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隔绝状况的冷漠态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5页。)在近代中国,以农民阶级为代表的社会下层人民由于长期生活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和接受儒家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熏陶,只是把自己看成是封建帝王的“臣民”、“子民”,是统治者的附属物,而没有自己人格上的独立感和主权要求,对近代社会民主政治思想缺乏了解,对辛亥革命及《临时约法》的民主宪政精神知之甚少,更没有心理上的共鸣和行动上的积极参与。因之,他们对民主与专制、现代与传统、护法与违法的斗争“若观对岸之火,熟视而无所容心”。(陈独秀:《一九一六年》,《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第104页。)由于《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没有得到广大下层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其结果是“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自由之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8页。)
其三,从革命派内部的文化心态来看。所谓文化心态一般是指社会主体的文化心理状态。这里指的是,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参加革命的思想动因以及对于革命成功后新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权力分配等方面的认识。孙中山曾经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约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人,“第一类人数最多,包括那些因官吏的勒索敲榨而无力谋生的人;第二类为愤于种族偏见而反对满清的人;第三类则为具有崇高理想与高超见识的人。这三种人殊途同归,终将以日益增大的威力与速度,达到预期的结果”。(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孙中山选集》第66页。)应该说,孙中山对于革命党人的分类是基本准确的。但是,他对于前两类人与第三类“具有崇高理想与高超见识的人”之间的深刻矛盾却缺乏足够的认识。孙中山后来在解释为什么要让位于袁世凯时说道:“局外人不察,多怪弟退让。然弟不退让,则求今日假共和,犹不可得也。盖当时党人,已大有争权夺利之思想,其势将不可压。弟恐生自相残杀之战争,是以退让,以期风化当时,而听国民之自然进化也。”(《总理全书》(出札)上册,第375页。)这就深刻道出了当时革命党内部新潜藏的深层危机。现在看来,孙中山于1900年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的演说中便已感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已孕育了一种深深的担忧:
“惟尚有一层最要紧的话,因为凡是革命的人,如果存有一些皇帝思想,就会弄到亡国。因为中国从来当国家做私人的财产,所以凡有草昧英雄崛起,一定彼此相争,争不到手,宁可各据一方,定不相下,往往弄到分裂一二百年,还没有定局。今日中国,正是万国眈眈虎视的时候,如果革命家自己相争,四分五裂,岂不是自亡其国?”“外人断不能瓜分我中国,只怕中国人自己瓜分起来,那就不可救了!”(《孙中山选集》,第82——83页。)可悲的是,孙中山的忧虑在6年后应验了。这种政治的悲剧形式正是深刻的文化悲剧的体现。这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使没有袁世凯,“临时约法”还能挽救这种深层文化的劣根性吗?
其四,从孙袁的深刻内在矛盾来看。对于袁世凯其人,应该说,孙中山和革命党人是有比较深刻的了解的。当时,孙中山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袁世凯和革命党人之间存在着政治利益和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和冲突。1923年1月29日,他在解释护法原因时指出:
“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领,与余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军相距于渐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曰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余奉临时约法而使服从,益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余犹虑其不足信,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天忠不贰,然后许其议和。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孙中山:《中国革命史》,转引自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第108页。)
可见,孙中山当时已经认识到了他与袁世凯的矛盾不是一般政治见解和个人政治利益的矛盾,而是政治法律文化观念的冲突,是民主与专制、现代与传统、法治与人治等一系列重要政治法律价值观的矛盾,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国家的总统与封建专制国家的君主之间的文化观念的对立。但孙中山对这种斗争的尖锐性和残酷性缺乏深刻的把握,希望用一纸《约法》去制约袁氏,使之成为一个民主国家的总统。他坚持制定和公布《临时约法》,强调“新总统必须遵守”,并作为辞去临时大总统的三个条件之一。的确,从法律形式上来看,《临时约法》“限制总统之处甚严……袁大总统已渐入于荆棘丛中。殊不易排解矣”。(《辛亥革命》(八),第521——522页。)然而,试图用一纸空文去控制袁世凯,把一个满脑子灌满了封建帝王思想的人变成一个民主国家的总统是多么天真可笑的幻想呵!
当然,《临时约法》的意义是伟大的,它移植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从而使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水平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将中国宪政文化的现代化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它也暴露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动摇性。随着中国的民主革命由旧民主主义阶段推进到新民主主义阶段,资产阶级的约法也必然为社会主义的宪法所取代。
【资料来源:《江苏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6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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