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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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崇礼:“疐”字解诂


“疐”字解诂
(首发)
张崇礼
北华大学文学院
“疐”字金文作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等形,[1]清人自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释为“疐”,逐渐得到学者认同。[2]甲骨文作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等形,[3]罗振玉等依金文释为“疐”。[4]楚文字作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等形,原释为“步”,[5]李零先生疑应释“疐”。[6]上博简《周易》简4的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今本对应之字作“窒”,整理者释爲“懥”,参照今本读爲“窒”[7]。陈斯鹏先生据上博简《周易》的“懥”释出了上博五《鬼神之明 融师有成氏》简5的“疐”字,并探讨了“疐”字从甲骨文、金文到楚文字的演变之迹。[8]张新俊先生根据上博《周易》中的“懥”字,把包山楚简中的字改释作“疐”,[9]陈伟先生又据之释出了上博六《慎子曰恭俭》简1和《庄王既成 申公臣灵王》简9的“疐”字。[10]随后,刘洪涛先生详细排比了西周金文“疐”向古陶文、传抄古文、秦文字及楚文字的演变过程。[11]至此,经过多位学者的研究,“疐”字形体演变序列业已清晰。
关于“疐”字本义,郭沫若先生在考释晋姜鼎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疐)字时说:“《礼·曲礼上》‘士疐之’,疏云‘疐谓脱华处’。今此上从泑(花)省,下从止,即古文趾,则疏说最为得之。中之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形盖即蒂之象,非田字。”[12]张亚初先生对此有进一步申说,可参看。[13]今按:“疐”即“蔕”之初文,指花、瓜果与枝茎相连的部份。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蔕,《声类》:‘果鼻也。’《吴都赋》:‘扤白蔕。’刘注:‘花本也。’《老子》:‘深根固蔕。’《礼记·曲礼》:‘士疐之。’以疐为之。俗字作蒂。”《说文》“蔕”字下段注以为“疐者,蔕之假借字”,实“蔕”为“疐”之后起形声字。
关于《老子》“深根固蒂”之“蒂”,朱谦之《老子校释》案语云:
遂州、邢玄、磻溪、楼正,室町、柰卷、严、顾、赵、高并作“蒂”,意林、御览六百五十九引同。傅、范本作“柢”。范曰:“‘柢’字,傅奕引古本云:‘柢,木根也。’又引郭璞云:‘柢谓根柢也。’河上公作‘蒂’,非经义。夫‘柢’亦是根。”谦之案:字林云:“蒂、柢音同。”夏竦古文四声韵卷四引古老子亦作“蒂”,范说非。
今按:范说认为作“蒂”“非经义”,当然是不对的。但揣摩朱谦之先生引《字林》“蒂、柢音同”的话,似乎他认为“蒂”是通用作“柢”的。这也有些问题。“深根固蒂”,“蒂”与“根”对言,自当用其本义,无由再通用作“柢”。且柢亦为根,与“深根”之“根”重複。当然,“蒂”与“柢”音近义通,应该是同源词。蒂对于花或瓜果来说,亦为根也。“蒂”有本根义,则“疐”自当有本根义。
楚文字中“疐”的用法,比较明确的是“斧疐”,见于上博六《庄王既成 申公臣灵王》和上博八《命》:
上博六《庄王既成 申公臣灵王》简9:“臣爲君王臣,君王免之死,不以辱斧疐,可(何)敢心之有?”
上博八《命》简1-2:“叶公子高之子见于令尹子春,子春谓之曰:‘君王穷亡人,命吾为楚邦。恐不能,以辱斧疐。’”简2-3:“僕既得辱视日之廷,命求言以答,虽鈙于斧疐,命勿之敢违。”
“斧疐”即“斧质”,亦作“斧锧”,指斧子与铁鍖,古代刑具。行刑时置人于鍖上,以斧砍之。“斧质”和“斧锧”典籍习见,如《吕氏春秋·贵直》:“王曰:‘行法。’吏陈斧质于东闾。”《战国策·燕策二》:“苏子收其余兵,以守阳城,而报于闵王曰:‘王过举,令臣应燕。今军败亡二万人,臣有斧质之罪,请自归于吏以戮。’”《韩非子·初见秦》:“白刃在前,斧锧在后,而却走不能死也。”《晏子春秋·问下十一》:“寡君之事毕矣,婴无斧锧之罪,请辞而行。”
疐、质同属端母质部,常相通用。《礼记·大学》:“身有所忿懥。”郑玄注:“懥,或作懫。”《诗经·豳风·狼跋》:“载疐其尾。”“疐”,《说文》“踬”字条、《文选·运命论》李注并引作“踬”。[14]
上博五《鬼神之明 融师有成氏》简5:“名则可畏,疐则可侮。”陈斯鹏先生读“疐”为“实”,学者多从之。从用字习惯来说,我们觉得最好也读为“质”,详后文。
上博六《慎子曰恭俭》简1:“忠疐以反俞。”“疐”,陈伟先生读爲“质”,训为“诚”。其说可从。
总之,从楚文字中“疐”字比较确定的用法来看,它和“质”的关係非常密切。上文我们说过“疐”为“蔕”之初文,有“本根”义,而“本”亦为“质”之常用义。[15]《说文》:“质,以物相赘。”“质”字从贝,“以物相赘”即典当、抵押应是其本义。质押义无法引申出“本”义,也就是说“质”字的“本”义应是假借自别的字,我们认为就是“疐”字。“质”字的“本”义来自“疐”,则“质”字常见的“性”、“体”义亦当来自“疐”,那么作为进一步引申的“诚”、“实”义自然也是来自“疐”了。所以“忠疐以反俞”的“疐”可直接训为“诚”,“名则可畏,疐则可侮”的“疐”可直接训为“实”。
除作地名、人名及上文已讨论过的用例外,还有一些文句中“疐”字的用法值得讨论:
㝬簋(《集成》8.4317):“用𠦪寿匄永命,畯在位,作疐在下。”
五祀㝬钟(《集成》8.4317):“㝬其万年用畯尹四方,保大命,作疐在下。”
张政烺先生认为:“疐,读为氐。《毛诗·小雅·节南山》:‘尹氏太师,维周之氐,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毗,俾民不迷。’传:‘氐,本也。’郑玄作笺不从毛传,改易一说。《正义》对此特别解释一番,说:‘易传者,以天子为周之本,谓臣为本则于义不允,故易之。’胡承珙《毛诗后笺》:‘案此说非是,君、相皆为国本。’《晋姜鼎》‘作疐为亟(极)’,《秦公钟》‘畯疐在位’,疐皆读为氐,是诸侯及妃亦为国本。”[16]
陈初生先生列“本”为“疐”字首义,并举㝬簋“作疐在下”和晋姜鼎“作疐为极”为例,应是采自张政烺先生。[17]
今按:读“疐”为“氐”,训为“本”,近是,然犹未达一间。我们认为“作疐在下”的“疐”应训为“主”。《广雅·释诂三》:“质,主也。”《玉篇·贝部》:“质,主也。”《广韵·质韵》:“质,主也。”《左传·襄公九年》“且要盟无质”杜预注、《管子·君臣下》“通者质”尹知章注、《大戴礼记·千乘》“质射御”王聘珍解诂等均训“质”为“主”。“疐”的“主”义应是“本根”、“主体”义的引申。“质”有“体”义,《周易·繫辞下》:“易之为书也,原始要终,以为质也。”韩康伯注:“质,体也。”《荀子·臣道》:“若夫忠信端悫,而不害伤,则无接而不然,是仁人之质也。”杨倞注:“质,体也。”由“本”、“体”引申出“主”义,是很自然的。《管子·君臣下》:“天道人情,通者质,宠者从,此数之因也。”尹知章注;“质,主也。能通于天道人情者,可以爲主;其不能通,但宠贵之者,可以爲从,谓臣也。”厉王胡为周之天子,其“作疐在下”,乃是作人间世界之主也。
晋姜鼎(《集成》5.2826):“晋姜用祈绰绾眉寿,作疐为亟(极),万年无疆。”
郭沫若先生说:“‘作疐’与‘为亟’为对语,亟者极之省,谓为百政之总揆、庶众之準则也。”[18]
今按:《管子·小问》:“管仲对曰:‘质信极忠,严以有礼,慎此四者,所以行之也。’”尹知章注:“质,主也。”“质信极忠”、“作疐为极”,“疐”、“质”和“极”对言为文,其意亦与“极”相近。“疐”、“质”的这种用法近于“主”,是“主”义的引申。《庄子·庚桑楚》:“果有名实,因以己爲质。”郭象注:“质,主也。”成玄英疏:“质,主也。妄执名实,遂用己为名实之主而竞是非也。”“以己爲质”即以己为主、以己为标準。《小尔雅·广器》“正中者谓之槷,槷方六寸”,宋翔凤训纂:“质、準、臬声相近,字亦通用。”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质,假借又为準。”与此相关的则是“质”字常见的“正”义,如《诗经·大雅·緜》:“虞芮质厥成。”虞芮争田,往求质正于周,乃以之为正,以之为準也。“质”的射侯义亦与此相关。《荀子·劝学》:“是故质的张而弓矢至焉。”杨倞注:“质,射侯。”“斧质”义与“射侯”义相通。《资治通鑒·周记一》:“奈何独以吾为智氏质乎?”胡三省注:“质,谓椹质也,质的也。椹质受斧,质的受矢。”
楚簋(《集成》8.4246—4249):“楚敢拜手稽首,疐扬天子丕显休,用作尊簋,其子子孙孙万年永宝用。”
张亚初先生认为:“花开总有花落时,唯有花托常在。所以,‘疐’有巩固、常在和根本的意思。秦公簋‘畯疐才天’就是永远牢固地在天上,井人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钟‘疐处宗室’,就是常处宗室。楚簋‘疐扬天子丕显休’,就是常扬天子丕显休(即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簋的‘永扬公休’)。晋姜鼎的‘乍疐为亟(极)’,就是作根本以为则效。㝬簋的‘乍疐才下’,就是作固在下,‘在下’对上帝和陟降在帝庭的祖先讲,意即在上帝和祖先的保佑下,统治巩固长久。这与毛公鼎的‘丕巩先王配命’,《诗·大雅·皇矣》‘天立厥配,受命既固’,在意思上是相近的。”[19]
《金文编》“疐”字下注:“读为对”,[20]李学勤先生据之把金文以及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中的“疐”字都读作“对”。[21]
今按:金文“对扬”之“对”,乃是“答”义,“质”自有此义,不烦改读。《庄子·徐无鬼》中有个着名的故事:
庄子送葬,过惠子之墓,顾谓从者曰:“郢人垩慢其鼻端若蝇翼,使匠石斲之。匠石运斤成风,听而斲之,尽垩而鼻不伤,郢人立不失容。宋元君闻之,召匠石曰:‘尝试为寡人为之。’匠石曰:‘臣则尝能斲之。虽然,臣之质死久矣。’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
成玄英疏:“质,对也。匠石虽巧,必须不动之质;庄子虽贤,犹藉忘言之对。盖知惠子之亡,庄子丧偶,故匠人辍成风之妙响,庄子息濠上之微言。”
庄子以惠子为“质”,即以惠子为对也。“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惠子死后,庄子虽有微妙之言,无人对答也。另外,匠石之“质”与“斧质”之“质”的关係,也是显而易见的。
秦公镈(《集成》1.270):“畯疐在位,高引有庆,匍有四方。”
秦公簋(《集成》5.4315):“畯疐在天,高引有庆,竈(肇)囿(域)四方。”
秦公簋“畯疐在天”,杨树达、[22]张政烺[23]先生均以“天”为“立(位)”字之误,其说可从。今按:“畯疐在位”的“疐”,疑应训为“定”,安定。《广雅·释诂四》:“质,定也。”《诗经·大雅·抑》:“质尔人民。”朱熹集传:“质,定也。”《诗经·小雅·天保》:“民之质矣。”毛传:“质,成也。”屈万里先生《诗经诠释》:“陈奂云:‘成当读“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语见桓公六年左传)之成。’按:即安定之意。【广雅释诂四:“质,定也。”】”[24]
《尚书·文侯之命》:“予一人永绥在位。”永,长也;绥,安也。“畯疐在位”:畯,长也;疐,定也。“畯疐在位”与“永绥在位”义近。《诗经》曰“质尔人民”、“民之质矣”,《逸周书·大聚》曰“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汉书·刑法志》曰“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质”、“绥”义亦近。“疐”的“定”义应是“本根”义的引申。作为本根、基础,自然安定、不易动摇。
井人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钟(《集成》1.109—112):“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宪宪圣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疐处宗室。”
“处”与“在”义近,“疐”亦当训为安定。“宗室”,指与君主同宗族之人。《国语·鲁语下》:“宗室之谋,不过宗人。”“疐处宗室”,安处于皇族之中,含有得到君主荫佑之义。
清华简《周公之琴舞》简10-11:“六启曰:‘其余沈(沖)人,备(服)在清庙,惟克小心,命不彝(夷)𥰶,疐天之不易。’”
整理者:“命,指天命。𡰥,读为‘夷’,《大雅·瞻卬》‘靡有夷届’、‘靡有夷瘳’等句中的‘夷’,杨树达释为句中助词(《词诠》第三四八页)。𥰶,疑读为‘歇’,《左传》宣公十二年杜注训‘尽’。”[25]
李守奎先生认为:“𡰥,读为夷,或可训为灭绝。《后汉书·班固传》:‘草木无余,禽兽殄夷。’𥰶,整理报告读为‘歇’;疑或可读‘割’。‘夷割’意思大约相当于后世文献中的‘夷绝’,即灭绝。大意是周所受天命得以延续不灭绝。”
彝,整理者释为“𡰥”,网友无语先生指出:“‘命不’后面之字显然就是‘彝’字变体,古文字中类似写法的‘彝’字数见,其偏旁的变化应含有变形声化的因素。‘彝’,简文训爲‘常’,其后一字似可读作‘宪’。从‘𢆶’、‘又’之‘彝’又见于清华一《皇门》简7。”网友暮四郎认为“彝”当读为“夷”,“夷”是消失、消灭之意。[26]
今按:此字当据两位网友的意见释为“彝”、读为“夷”,但应训为“平”。《说文》:“夷,平也。”“命不彝(夷)𥰶”之“命”,整理者和李守奎先生皆训为天命。古书但言“受天命”、“顺天命”、“俟天命”,言天命变易,恒曰“天命”在某或不在某,未见天命“夷绝”或“消灭”之类的说法。既曰“天命”,安可夷灭?而且,按照整理报告和李守奎先生对文意的理解,“命不夷𥰶,疐天之不易”和上句“其余沈(沖)人,备(服)在清庙,惟克小心”无法衔接。我们认为“命”当训为“使”。《说文》:“命,使也。”“其余沈(沖)人,备(服)在清庙,惟克小心,命不夷𥰶”,“命不夷𥰶”,使清庙不夷𥰶。《国语·周语下》:“是以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春秋繁露·王道》:“宗庙夷,社稷灭。”《史记·魏公子列传》:“使秦破大梁而夷先王之宗庙,公子当何面目立天下乎?”《管子·明法解》:“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𥰶”,依整理者读为“歇”、训为“尽”或依李守奎先生读为“割”、训为“绝”,于意皆可通。但我们觉得“𥰶”也可以直接读为“灭”。“灭”从“戉”得声,与“害”同属匣母月部。《老子》:“廉而不刿。”《经典释文》:“刿,河上作害。”[27]“夷灭”一词古书常见。
“疐天之不易”,参照上文文意,其主语应是“清庙”。“命不夷灭,疐天之不易”,意即使先王宗庙不被夷灭、和上天一样不变易。整理者据李学勤先生的意见读“疐”为“对”,训为“配”。如果我们採纳这个意见(“疐”有“对”义,见上文),放在文中意思可通,但句法上似乎有点小问题。“疐天之不易”应为动宾结构,“天之不易”是名词性词组,作“疐”的宾语。训“疐”为“配”,如果把“配天”理解为古成语,好像应该是“配天不易”才顺畅。如《老子》“是谓配天之极”是说“配天”达到极致。“配天之极”是名词性主谓结构,“配天”为主语,“极”为谓语,“之”用在主谓之间,把整个结构变成名词性结构。把“天之不易”理解成“配”的宾语,似乎勉强可通。如《今本竹书纪年》:“于予论乐,配天之灵。”“天之灵”就是作“配”的宾语。
但我们觉得最简明的办法就是训“疐”为相当、对等。《礼记·聘义》:“介绍而传命,君子于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郑玄注:“质,谓正自相当。”“疐天之不易”就是与“天之不易”相当、与“天之不易”一样。“其余沖人,服在清庙,惟克小心,命不夷灭,疐天之不易。”成王说:“我这年幼的人,服事先王宗庙,只能小心谨慎,使它不被夷灭,和上天一样永存。”
“疐”字“正自相当”的意义和“质”的常见义“正”关係密切,如《周礼·夏官·大司马》:“质明弊旗。”孙诒让正义:“质明,天正明时。”《资治通鑒·齐纪十》“质明”胡三省注:“质明,天正明也。”“正自相当”义和上文讨论的“对”义也相通。庄子说:“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成疏:“盖知惠子之亡,庄子丧偶。”成玄英以“偶”释“质”,亦有“对等”、“相当”之义。
中山王方壶(《集成》15.9735):“辞礼敬则贤人至,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爱深则贤人亲,作敛中则庶民附。”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杨泽生先生根据上博简《周易》简4的“懥”字马王堆帛书本作“洫”,读为“恤”,训为体恤、怜悯。[28]陈斯鹏先生认爲此字是“疐”字增益“厂”旁的繁构,疑或可读“恤”。[29]其说皆正确可从。此字用为“恤”,属于音近通假。
上博三《周易·讼》简4:“讼:有孚,懥(窒)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惕),中吉,冬(终)兇。利用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陈斯鹏先生说:“楚简《周易》的‘懥’,整理者从今本读‘窒’固无不可,然颇疑也可不改读。盖‘疐’本指行有所碍,引申之,则心有所窒碍或也可谓之‘疐’,于是益以‘心’旁分化出‘懥’字表示之。然则楚简之‘懥’与今本之‘窒’属于音近义通。”[30]
陈先生此说可从。张希峰先生对“窒”族词有详细论述,谓“碍不行谓之‘疐’,字亦作‘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
金文-张崇礼:“疐”字解诂、踬’,言牵绊顿止也”。[31]训为“碍不行”的“疐”,与大多从“执”声的“窒”族词相通,当属一类。若此,则“疐”应分析为从止、以“蔕”之初文为声的形声字,其本义为“碍不行”。我们上文所讨论的“疐”字用法,实与其声旁“蔕”为同一词族。汉语字词关係之複杂微妙,于此可见一斑。但爲了称说方便,我们把它们都当作“疐“字的用法。



[1]容庚编着,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中华书局,1985年,第272页。
[2]周法高主编:《金文诂林》,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2502-2506页
[3]刘钊、洪飏、张新俊:《新甲骨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1-252页。
[4]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1999年,第861-862页。
[5]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增订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35-136页。李守奎编着:《楚文字编》,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2003年,88页。
[6]李零:《读<楚系简帛文字编>》,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五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41页。
[7]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图版第16,释文考释第141页。
[8]陈斯鹏:《读<上博竹书(五)>小记》,简帛网2006年4月1日。
[9]张新俊:《上博楚简文字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1页。
[10]陈伟:《上博竹书<慎子曰恭俭>初读》,简帛网2007年7月5日。陈伟:《读<上博六>条记》,简帛网2007年7月9日。
[11]刘洪涛:《<说文>“陟”字古文考》,简帛网2007年9月22日。
[12]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230页。
[13]张亚初:《周厉王所作祭器㝬簋考》,《古文字研究》第五辑,中华书局,1981年,第168页。
[14]张儒、刘毓庆:《汉字通用声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67页【疐通质】条。高亨纂着:《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第547页。
[15]参见参宗福邦等主编:《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191页“质,本也”、“质,犹本也”、“质者,本也”、“质,犹本根也”条。本文下文所引有关“质”字故训,皆见于该书第2191-2193页“质”字条,不再重複出注。
[16]张政烺:《周厉王胡簋释文》,《古文字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1980年,第115页。
[17]刘翔等编着:《商周古文字读本》,语文出版社,1989年,第355页。
[18]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230页。
[19]张亚初:《周厉王所作祭器㝬簋考》,《古文字研究》第五辑,中华书局,1981年,第158-159页。
[20]容庚编着,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中华书局,1985年,第272页。
[21]李学勤:《论清华简<周公之琴舞>“疐天之不易”》,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一辑,中西书局,2012年,第1-4页。
[22]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第27页。
[23]张政烺:《周厉王胡簋释文》,第115页。
[24]屈万里:《诗经诠释》,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第293页。
[2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中西书局,2012年,第140页注[六三]。
[26]见简帛网简帛论坛帖“清华简《周公之琴舞》初读”8、12、25楼。
[27]张儒、刘毓庆:《汉字通用声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648页【戉通害】条。
[28]杨泽生:《竹书〈周易〉劄记(四则)》,简帛研究网2004年5月8日。
[29]陈斯鹏:《读<上博竹书(五)>小记》;《关于<读《上博竹书(五)》小记>的一点说明》,简帛网2006年4月3日。
[30]陈斯鹏:《读<上博竹书(五)>小记》。
[31]张希峰:《汉语词族丛考》,卷八“止逗类”十三,释“窒”族,巴蜀书社,1999年,第396-4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