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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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法”字古文音释[1]
——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孟蓬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说文解字·廌部》“灋”字条下收录一古文字形,其形如下: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a
马王堆帛书中有一个可以读为“灋”、“乏”或“废”的字,其形如下: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b《式法》“废”字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c《帛书阴阳五行》“乏”字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d《九主》“灋”字
经过李学勤、刘乐贤等人的研究,b、c、d当纳入《说文》“灋”字古文的演变序列已经是不容怀疑的事实。[2]但a的构形理据究竟如何解释,到现在为止,大家还没有一致的意见。李阳冰曾以为该字从正。[3]马叙伦、黄锡全、何琳仪、李学勤等都认为该字的构形跟“乏”字有关,[4]刘乐贤先生则认为该字下部明显从“止”,不存在释“乏”的可能。我们认为,刘乐贤的看法是正确的,对该字的构形理据探讨应该另辟蹊径。

新出上博简《缁衣》简14:“隹作五虐之刑曰法。”[5]其中“法”字原形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e
关于e的构形理据目前约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认为此字跟《说文》“灋”字古文字形有关联,而“灋”字古文则与“乏”字有关联。持此观点的有李零、魏宜辉等人。李零先生说:“原书以为从止、从全,其实是从止、从佱。佱即‘灋’字的古文。古文‘灋’应分析从宀,从乏,实即窆字。”[6]魏宜辉先生说:“在古文字中常常会在顶部的横笔上面添加一短横作爲饰笔。上引古文“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就在顶部上添加有短横。后来的书写者将竖笔向上延伸,与作爲饰笔的短横粘连在一起,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形。这短横本来只是无义的符号,但融入“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的结构以后,对“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的形体讹变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上博简中的“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就是在“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形的基础上继续讹变形成的。李零先生认爲“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从止从佱,我认爲这个分析是有问题的。“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下的“止”其实就是“佱”所从的“止”,其上的“全”字是由添加的饰笔粘连而形成的。”
二是认为该字所从即《说文》训为“完”的“全”(quan3)。持此说的为白于蓝和张富海先生。白于蓝先生认为:“此字上部所从之‘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乃‘全’字,并非‘百’字。‘百’字与此形近者乃晋系文字的写法。楚文字中‘百’字习见,从未见有做此形者。”[7]张富海先生赞同白于蓝先生的意见,他说:“上博简《缁衣》14号简‘法’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下从‘止’,上从‘全’形,此古文“法”当即由之讹变。《汗简》‘法’字又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无出处),与上博简《缁衣》‘法’字形体更爲接近。可见古文‘法’并不从‘乏’。但从全从止之字爲何以能读为‘法’,不可解。”[8]
三是认为此字为形声字,从止,全(古“百”字)声。持此说的为上博简的整理者陈佩芬先生。她说:“从全从止。全,古百字。见中山国《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壶》及《中山王兆域图》及东周钱币文字。今本作‘法’,‘全’、‘法’两字双声。郭店楚简作‘灋’。”
现在看来,以上四种意见中,当以整理者的说法对字形的理解最为直接,也最为可信。
战国文字中“百”字有如下写法:[9]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f中山王圆壶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g梁新釿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h古玺
以上“百”字是中山王器出土后许多学者经过辞例比勘后得出的一致意见。[10]尽管对于其来源大家有不同的看法,[11]但这个字读为“百”是毫无疑问的。上博简“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所从的“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跟以上这种“百”字在字形上的联係则是一望而知,无庸赘言。
那么为什么在上博简资料公布以后,学者们(如李零、魏宜辉魏等)要舍近求远,还坚持寻找该字与“乏”字的联係呢?这主要是在当前的许多人的心目中,“百”(铎部)和“法”(盍部)韵部相差太远的缘故。事实上,谈鱼(含侵缉谈盍鱼铎阳)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天然的鸿沟。[12]
整理者虽然正确地释“全”为“百”,但又解释说“‘全’、‘法’两字双声”,则不免令人感到惋惜。大家知道,承认双声通转或叠韵通转,最大的好处是让我们能够以事实为依据,避免因音理先行而忽略有价值的音转现象,甚至因先入为主而不愿承认客观存在的语言事实。但是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一是因同类例证归纳的不足和音理解释的缺失而影响结论的说服力,二是给一些人滥用通转开启方便之门。在我们看来,“法”、“百”相通就是一个典型的谈鱼通转现象。这跟侵幽相转、谈宵相转一样,既是古汉语历史上不容忽视的语言事实,也是可以从音理上进行合理解释的。
本文初稿完成之后,我们读到了《许进雄古文字论集》。[13]我们惊讶地发现,早在上博简资料公布之前20年,台湾的古文字学家许进雄先生已经将“法”字古文跟“百”字建立了联係,并从音理上解释了两者相通的可能性。他说:“法的古文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与中山王诸器的百字写法非常相似,如果百字的字形来自法,则百的先秦音读若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同上,页45——原注),法的音读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同上,页263——原注),除了韵尾外,其他部分都相合。会不会这是某地区的方言,把叶部和铎部的有些字混淆了呢?”[14]如果说,由于a字上部跟全(百)字形体上的差距导致许说停留在推测阶段的话,那么上博简字形e的出现则为许说的成立提供了坚强的证据。这使我们不得不佩服许先生的先见之明。
e从“全(百)”声,可以从战国文字中“法”字的另外一些写法得到旁证: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i郭店简《老子》甲[15]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j中山王方壶
何琳仪先生说:“战国文字承袭金文,盇旁或譌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形,颇似夫旁。或说,从夫声。”[16]又对中山王方壶的“法”字构形作了这样的解释:“从户,灋声。或说,户为叠加声符。盇、户均属匣纽。”[17]
我们认为,何先生所引或说是正确的。战国文字资料中“法”字所从的构件“夫”、“户”、“百”均为鱼(铎)部字,无论如何是不能用偶然性来加以解释的。“夫”、“户”均为鱼部字,夫、户喉脣相通,正如“法”字从“去”声(盍所从的声符)而读同“乏”并借为“废”一样。[18]
“户”、“百”古音相通。《说文·糸部》:“䋀,履也。一曰青丝头履也。读若阡陌之陌。从糸,户声。”然则法之从百声,犹法之从户声也。
“夫”、“百”古音相通。《说文·白部》:“百,十十也。从一、白。数,十百爲一贯。相章也。”段注:“百、白叠韵。”于省吾先生说:“百字的造字本义,係于白字中部附加一个折角形的曲划,作为指事字的标志,以别于白,而仍因白字以为声。”[19]《周礼·天官·醢人》:“豚拍鱼醢。”郑注:“郑大夫、杜子春皆以拍为膊。”《周礼·考工记》:“拍埴之工。”郑注:“搏之言拍也。”《说文·手部》:“𢫦,拊也。”王筠《说文句读》:“拍即𢫦俗字。”《老子》:“我独泊兮其未兆。”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乙本“泊”作“博”。《礼记·效特牲》:“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郑注:“夫或傅。”
夫声与凡声相通。《老子》王弼本::“夫物芸芸,各归其根。”《释文》所据本作“凡物”,注云:“凡物,本作夫。”傅奕本、范应元本均作“凡物”。新出上博楚简有《凡物流形》一篇,[20]“凡物流形”即《周易·彖传》之“品物流形”。据此知“凡物”即“品物”,“凡物芸芸”犹言“品物纭纭”。[21]《管子·禁藏篇》:“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淮南子·泰族》:“凡人之所以生者,衣与食也。”。《孝经》邢昺疏:“刘瓛曰:夫犹凡也。”《经传释词》:“夫,犹凡也。”黄侃批注曰:“此夫即凡之借。”[22]《经词衍释》卷十:“夫,犹凡也。《孟子》:‘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言凡人也。”然则法之从夫声,犹“凡物”之或作“夫物”也。
百声亦与凡声相通。《诗·邶风·雄雉》:“百尔君子,不知德行。”朱熹《诗集传》:“百犹凡也。……言凡尔君子,岂不知德行乎?”《诗·卫风·载驰》:“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凡”、“百”同义,故亦可连言。《诗·小雅·雨无正》:“凡百君子,各敬尔身。”郑玄笺:“凡百君子,谓衆在位者。”
法声与㔾声、凡声相通。《说文·竹部》:“笵,法也。从竹,竹,𥳑书也;氾声。古法有竹刑。”笵、法音义相通。《周礼·夏官·大驭》:“祭軓乃饮。”郑注:“軓当为𨊠。”《礼记·王制》:“疑狱,氾与众共之。”《释文》:“氾,本又作汎。”《周礼·考工记·辀人》:“軓前十尺而策半之。”郑注:“郑司农云:軓谓式前也。书或作𨊠。玄谓𨊠是。軓,灋也。”然则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夫声)、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百声)之于法,亦犹夫、百之于凡也。

如果我们承认“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从“百”声可以成立的话,回过头来再看“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不难取得不同于以往的一种全新的认识和分析。
如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是一个形声字且上部为声符的话,那么“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也有可能是一个上部为声符的形声字。如此说来,“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和“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的上部应该是读音相同或读音十分相近的两个不同字形。汤余惠先生认为这种写法的“全(百)”字是由“白”字演变来的。[23]许进雄先生在上引论文中也有大致相同的看法。[24]今天看来,这个意见似不可信,但是却很有启发性。顺着两位先生的思路,我们发现传抄古文字资料中“白”字确实有过与《说文》“法”字古文上部相似或相同的写法。
《说文·白部》:“白,西方色也。阴用事,物色白。从入合二。二,阴数。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古文白。”所收古文“白”字作如下形体: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k
“从入合二”的“合”字取包围之义,但只能是半包围。因为封死之后,就不再是“入”了。今天所能见到的一些《说文》版本,古文“白”字下部没有缺口,应该是辗转传抄造成的讹误。[25]
古文“白”字的写法可以在一些从“白”之字的结构中可以得到印证,例如“皃(貌邈)”字: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l《古文四声韵·效韵》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m《古文四声韵·效韵》
当然,最直接的证据还是传抄古文字中“白”字的写法: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n《集篆古文韵海·铎韵》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p《集篆古文韵海·铎韵》
这两个字形正作“从入合二”形。因此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说,《说文》古文“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当分析为从止,白声。“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百)”与“白”古音相同,上博简 “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从“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百)”为声,《说文》 “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从“白”为声,正好形成平行互证关係。
以前刘乐贤先生曾撰《〈说文〉“法”字古文补释》一文,[26]对战国秦汉出土文献中“法”字的古文写法作了归纳,对其演变序列作了初步的疏理。由于其时未注意上博简的写法,所以对“法”字古文的形体演变的认识难免存在一些不足。现在我们似乎有条件对“法”字古文的源流作一个更为清晰的疏理(逻辑顺序):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a《说文》古文;b马王堆汉墓帛书《式法》;c马王堆汉墓帛书《帛书阴阳五行》;d马王堆汉墓帛书《九主》;e上博简《缁衣》;n《古文四声韵》;o《汗简》)
由a到b、c、d是逐步简化的过程。由a到e,则属于声符的更换。由a到n、o,字形的变化极其细微,只是止字竖画上挺穿透“白”字的横画。由于这两个字形仅见于传抄古文字资料,我们推测这极有可能是传抄过程中发生的讹误。[27]
截止到目前为之,我们知道“法”字古文可以有两个从止的异构:一是从止,白声;二是从止,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百)声。两者形符相同,声符相通,从字形本位的角度看,这两个形体应该可以认同。但从构意上看,我们实在想不出该字跟“法”字的意义上有着怎样的联係,所以该字用作“法”字有可能是出于假借。
古人云:“操斧伐柯,其则不远。”“法”字古文“灋(法)”字所从的声符“去”就是谈鱼相通的活化石。《说文·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大徐本“方乏切”。宋保《谐声补逸》云:“灋,从水、从廌、去声。重文作法,去声。《广雅疏证》‘法’字注云‘去声’。保谨案:法字去声,犹㹤怯劫䖔从去声也。”裘锡圭先生说:“从去得声的叶部字,则是象器盖相合的‘去’(盍)。过去认为是会意字的‘灋’(法)字也有可能是从‘去’(盍)得声的。”[28]
去声(盍)与古声相通。《方言》卷五:“簟,……其粗者谓之籧篨,自关而东或谓之篕棪。”《广雅·释器》:“篕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谓之籧篨。”《韩诗外传》:“盍胥跪而对曰:‘主君亦不好士耳!’”《新序·杂事》:“晋平公浮西河,中流而歎曰:‘嗟乎,安得贤士与共此乐者!’船人固桑进对曰:‘君言过矣。’”《说苑·君道》:“赵简子游于河而乐之,歎曰:‘安得贤士而与处焉!’舟人古乗跪而对曰:‘夫珠玉无足,去此数千里,而所以能来者,人好之也。’”《后汉书·孟尝传》李贤注引《说苑》作“古桑”。[29]唐杜佑《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姑藏,汉旧县。《河西旧事》四:昔匈奴故盖藏城也。后人音讹,名姑藏。”
古声与去声(鱼)相通。《方言》:“袿谓之裾。”郭璞注:“裾,或作袪。”《孔丛子·儒服》:“子高子衣长裾,振褒袖。”宋咸注:“裾,或作袪。”
从去声的“㰦”字兼入鱼盍两部。上博简《周易》:“堋㰦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30]马王堆帛书《周易》:“勿疑,傰甲谗。”[31]今本《周易》“朋盍簪”。可见“㰦”字当在盍部。又上博简《周易》:“㰦易出。”[32]马王堆帛书《周易》和今本《周易》“㰦”均作“去”。可见“㰦”又可读入鱼部。
以上例证表明,《说文》从去声的字虽然从后代读音看可分为两系,一系在谈盍部(-m、-p),一系在鱼部,在上古或更早的时候这两系应该有共同的来源。今人或以为去声在上古或前上古也应该分为两系,[33]并且不大愿意承认两者可以相通,现在看来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拟撰《“去”声字两系同源说》加以探讨,这里姑且从略。
古声、豦声、巨声与父声(甫声)、夫声相通。传世文献之“瑚琏”,金文作“𠤱𦕱”(《殷周金文集成》06.3346、15.9527、15.9801)。[34]郭店楚简《穷达以时》之“造古”,即传世文献之“造父”;同篇之“河𠤳”,即传世文献之“河浦”。[35]《说文·又部》:“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白虎通·三纲六纪》:“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史记·酷吏列传》:“赵禹时据法守正。”《汉书·酷吏传》“据”作“据”。《说文·肉部》:“腒,北方谓鸟腊曰腒。从肉居声。传曰:尧如腊,舜如腒。”《说文·肉部》:“脯,乾肉也。从肉,甫声。”《广雅·释器》:“腊、腒,脯也。”《仪礼·士相见礼》:“夏用腒。”《白虎通·瑞贽》:“夏用脯。”腒、脯音义相通。《说文·酉部》:“醵,会㱃酒也。从酉,豦声。䣰,醵或从巨。”又同部:“酺,王德布,大饮酒也。从酉,甫声。”醵、酺音义相通。
古声与户声相通。《楚辞·九章》:“夫惟党人之鄙固兮。”《考异》:“《史记》:‘夫党人之固妒兮。’”《楚辞·天问》:“鲮鱼何所?”《考异》:“所,一作居。”然则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户声)之于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夫声),犹瑚之于𠤱,古之于父,𠤳之于浦,矩之于父,腒之于脯,醵之于酺也。

前面我们分别从“法”字古文异体和“法”字正篆、今文的字形入手对“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构形理据做了探讨和分析,但这对于不大了解谈鱼通转或不愿意承认谈鱼对转的读者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为了帮助读者理解一时可能难以接受的“法”字跟鱼部字的关係,我们不妨换个角度,从大家熟悉的盍部和月部(祭部)的相通说起。
一般认为,害声字古音在月部,盍声字古音在盍部,它们之间可以发生通转。《尔雅·释言》:“盖、割,裂也。”陆德明《经典释文》:“盖,舍人本作害。”《尚书·吕刑》:“鳏寡无盖。”《孟子·万章上》:“谋盖都君,咸我绩。”学者多以为这两处的“盖”字假借为“害”,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丯声字古音在月铎两部之间。《说文·宀部》:“害,伤也。从宀从口。宀、口,言从家起也。丯声。”铎部的“戟”字在战国兵器铭文中也写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等形,从戈,“丯”声。[36]或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从戈,各声。战国文字中晋国贵族“三郤”之“郤”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上博简《姑成家父》)、“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说文·丯部》:“𠲱,枝格也。从丯,各声。”实际上“𠲱”字为双声符字,丯、各皆声。《说文·戈部》:“戟,有枝兵也。从戈、倝。《周礼》:戟,长丈六尺。读若棘。” 《左传·庄公四年》:“授师孑焉。”杜注:“《方言》:孑者,戟也。”据此,则𠲱和戟当为同源词。𠲱为树的分枝,而戟是有分枝的武器。
各声与百声相通。《说文·豸部》:“貉,北方豸种也。从豸,各声。孔子曰:貉之爲言恶也。”《集韵·陌韵》:“貉,或从百。”《诗·大雅·皇矣》:“维此王季,帝度其心,貉其德音。”陆德明《释文》:“貉,本作貊。”《周礼·春官·肆师》:“祭表貉。”郑注:“貉读十百之百。”大家可以看到,从盍声入手,经过丯声,转个弯子又回到了“百”声。
这种看似信手拈来的证据绝对不是巧合。古文字材料表明,月部字跟鱼(铎)部字相通并不是偶然现象。比如,“害”字或与“害”字相通的字常常跟鱼部字发生关係。如甲骨文的“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读为害)也可以写作“”,裘锡圭先生以为从“禹”声。[37]《师克盨》之“干害王身”,《毛公鼎》作“干吾王身”。[38]又金文“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㝬)”字,古文字中常常用“夫”、 “吾”、“夨(吴)”等字作为声符。[39]曾侯乙墓钟磬铭文中乐律名“姑洗”之“姑”径作“割”字,或从“割”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又或从“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作“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裘锡圭、李家浩先生以上根据这些材料认为:“‘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害’、‘古’诸字古音相近。”[40]
从丯声的“宪”字在文献中的常用义是“法”。《尚书·说命》:“惟天聪明,惟圣时宪。”孔传:“宪,法也。”而据《说文》“宪”字的本义为“敏”,则作“法”字讲应该看成假借用法。[41]其实,比照“盖”字通“害”的例子,我们完全可以说“宪”的本字就是“法(灋)”。退一步说,“宪”和“法(灋)”至少应该看作同源词。根据现在取得的古文字和古音学的知识,“宪”、“法(灋)”同源与其说是盍部字和月部字的通转,毋宁说是盍部字和鱼部字的通转,因为在上古时期“宪”所从的“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跟“法”字一样,都曾有过以“夫”为声的阶段(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和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如果大家对以上材料和裘锡圭、李家浩先生的观点没有异议,[42]则不难得出谈鱼可以相通的结论。根据谐声时代早于《诗经》用韵时代的原理以及材料本身所反映的先后顺序,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断,“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害”、“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等字在较早的时代应该应该读入鱼部,[43]而月部的读音是后起的。所谓盍月通转,实际上应该看成盍鱼通转。

最后我们附带讨论一下“全(古百字)”字的字形来源。
该字多见于战国货币,[44]旧释“金”。自从河北平山战国中山王墓文字材料公布以后,学者才知道该字可以读为“百”,但字形来源问题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李学勤先生以为该字来源于“害”,[45]于省吾先生以为该字来源于“百”字的倒写,[46]汤余惠先生以为该字来源于“白”,[47]刘宗汉先生以为该字来源“金”,借为“百”。[48]我们认为,刘宗汉先生的结论是目前为止最为合理的解释。
释“全(古百字)”为“金”,字形上不存在任何障碍,所以我们着重从谐声偏旁入手来探讨“金”声与法声、百声的关係。
法声、乏声、废声相通。马王堆汉墓帛书《刑德》甲本:“雨师发气,岁有米至。刑德不雨,岁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无实。”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法)借为“乏”。[49]《庄子·天地》:“子往矣,无乏我吾事。”《释文》:“乏,废也。”《战国策·燕策三》:“虽然,光不经以乏国事也。”“乏国事”即“废国事”之义。
乏声、氾声、凡声、朋声相通。《周礼·夏官·太僕》:“窆亦如之。”郑注:“郑司农云:窆读如‘庆封氾祭’之氾。”《说文·竹部》:“笵,法也。从竹,竹,𥳑书也;氾声。古法有竹刑。”笵、法音义相通。《说文·水部》:“泛,浮也。水,乏声。”又:“汎,浮皃。水,凡声。”泛汎音义相通。《说文·鸟部》:“凤,神鸟也。天老曰:凤之象也,鸿前麐后,蛇颈鱼尾,鹳颡鸳思,龙文虎背,燕颔鸡喙,五色备举。出于东方君子之国,翺翔四海之外,过崐崘,饮砥柱,濯羽弱水,莫宿风穴。见则天下大安寕。从鸟,凡声。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古文凤,象形。凤飞,羣鸟从以万数,故以爲朋党字。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亦古文凤字。”《庄子·逍遥游》:“其名为鹏。”《释文》:“崔云:鹏即古凤字。”《新序·杂事一》:“故鸟有凤而鱼有鲲。” 《书·益稷》:“朋淫于家。”《后汉书·乐成靖王传》:“风淫于家。” 《周礼·地官·遂人》:“及窆陈役。”郑注引郑司农云:“窆,《春秋》谓之塴,声相似。”《左传·昭公二十年》:“毁之则朝而塴。”《释文》:“塴,礼家作‘窆’。”
朋声与咸声相通。《说文·糸部》:“绷,束也。从糸,崩声。《墨子》曰:‘禹葬会稽,桐棺三寸,葛以綳之。’”今本《墨子·节葬下》“绷之”作“缄之”。
乏声与林声相通。《周礼·秋官·朝士》:“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宪刑窆。”郑注:“杜子春云: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章太炎《文始》:“今谓窆正当作乏。乏者,法也。”[50]
乏声与兼声相通。《论语·阳货》:“古之矜也廉。”《释文》:“鲁读廉为贬。”
乏声与敢声相通。《周礼·夏官·服不氏》:“射则赞张侯,以旌居乏而待获。”郑注引杜子春曰:“乏读为匮乏之乏,持获者所蔽。”《文选·东京赋》:“设三乏,厞司旌。”薛综注:“乏,以革为之,护旌者之御矢也。”《说文·竹部》:“䉷,隿射所蔽者也。从竹,严声。”段注:“此谓射雉之翳也,亦谓之廪。”《广雅·释器》:“箖,翳也。”王念孙《疏证》:“箖,古通作廪。”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廪、箖同声,䉷、箖双声。”
凡声与林声相通。《说文·艸部》:“葻,艸得风皃。从艸、风。风亦声。读若婪。”
凡声与敢声相通。后汉支谶译《道行般若经》云:“须菩提知舍利弗之所念,便语舍利弗言:‘敢佛弟子所说法、所成法,皆持佛神威。’”后汉支谶译《兜沙经》:“佛放光明,……各各照见诸天上人所止处,敢是佛界中,悉皆照明。”[51]
今声、林声、㐭声、敢声、兼声相通。郭店简《唐虞之道》:“六帝兴于古,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𥝩(由)此也。”“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借为“咸”。马王堆汉墓帛书《式法·祭》有“浛池”、“淦池”,整理小组读为“咸池”。[52]《说文·手部》:“捦,急持衣襟也。从手,金声。㩒,或从禁。”《资治通鑒·汉纪三十五》:“追至禁溪。”胡三省注:“《水经注》及《越志》皆作金溪。” 《说文·女部》:“㜝,含怒也。一曰难知也。从女,酓声。《诗》曰:‘硕大且㜝。’”《诗·陈风·泽陂》:“硕大且俨。” 《说文·𨸏部》:“隒,崖也。从𨸏,兼声。读若俨。”《公羊传·文公十三年》:“羣公廪。”《周易·坤卦》郑注引《公羊传》作“羣公溓”。[53]
然则金之于法(笵),犹禁之于窆(塴),缄之于绷,廉之于贬,葻之于敢风,敢之于凡也。我们在前面已经举过凡与夫声、百声相通例证,所以刘宗汉先生认为“金”即“百”之借字的意见是可以成立的。刘先生文中虽然列举了一些牙音与唇音相通的例证,但由于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两者相通背后蕴含的音理,[54]涉及侵谈与鱼部的例证较少,故不揣冒昧,本着就近取譬的原则,谨为补证如上。[55]
综上所述,上博简“法”字古文的发现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一是从字形上看,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古文“法”字的构形理据,理清“法”字古文的演变序列;二是从读音上看,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字古文跟其他“法”字异构的内在语音联係,并增进我们对谈鱼通转的认识;[56]三是从字际关係看,有助于我们探索战国常用数目字“全(百)”的字形来源。



[1]本文的写作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项目“古汉字谐声系统初探”的资助,初稿曾提交“中国文字学会第六届学术年会”(2011年7月29日至8月1日,张家口)及“第三届中日韩(CJK)汉字文化学术国际论坛——汉字语料库标注暨纪念戴家祥先生诞辰105周年学术研讨会”(2011年8月26日至8月29日)。
[2]凌襄(李学勤):《试论马王堆帛书〈伊尹·九主〉》,《文物》1974年第11期;刘乐贤:《〈说文〉“法”字古文补释》,《古文字研究》第24辑第464-467页,中华书局,2002年。
[3]李阳冰云:“注一,所以驱民之正。”
[4]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十九第37页,上海书店,1985年;黄锡全:《汗简注释》第107、10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古文声系》(1438-1439页),中华书局,1998年;凌襄(李学勤):《试论马王堆帛书〈伊尹•九主〉》,《文物》1974年第11期。
[5]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第19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此处释文从宽。
[6]李零:《上博楚简校读记(之二):〈缁衣〉》,朱渊清、廖明春主编:《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第412-423页,上海书店,2002年。原文有夹注,此从略。
[7]白于蓝:《〈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释注商榷》,《华南师大学报》2002年第5期。
[8]张富海:《汉人所谓古文之研究》,第133-134页,线装书局,2007年。
[9]字形采自汤余惠《战国文字编》22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
[10]李学勤:《平山墓藏群与中山国的文化》,《文物》1979年第1期;朱德熙、裘锡圭:《平山中山王墓铜器的初步研究》,《文物》1979年第1期;于省吾:《释百》,《江汉考古》,1983年第4期。
[11]详本文最后关于“全”字字形来源的探讨。
[12]无论是在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中,我们都能发现谈鱼通转的实例。我们已经就这个问题写了几篇文章,目前仍继续在这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
[13]许进雄:《许进雄古文字论集》(第338-339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按此说亦收入李圃主编《古文字诂林》第8册第(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余撰写初稿时失检。
[14]许进雄:《再谈金与法》,《中国文字》新6期,1982年5月,收入《许进雄古文字论集》(第480-485页)收入《许进雄古文字论集》(第338-339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又《谈与金有关的字》,《中国文字》新16期,1992年4月。此处引文出自前者,原注中的页码指张日昇、林洁明《周法高上古音韵表》,香港中文大学,1973年。
[15]李守奎:《楚文字编》第574—575页,华东师大出版社,2003年。
[16]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古文声系》第1426页,中华书局,1998年。
[17]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古文声系》第1426页,中华书局,1998年。
[18]宋保《谐声补逸》云:“灋,从水、从廌、去声。重文作法,去声。《广雅疏证》‘法’字注云‘去声’。保谨案:法字去声,犹㹤怯劫䖔从去声也。”
[19]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第450-451页,《江汉考古》1983 年4 期。
[20]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221~30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2月。
[21]章太炎《文始》云:“《说文》:‘品,众庶也。从三口。’孳乳为凡,冣括而言也。”见《章太炎全集(七)》第3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在没有看到凡品音转的实例之前,章氏就已认识到副词“凡”与“品物”之“品”(名词)在音义上的联係,是很让人敬佩的。
[22]见清王引之《经传释词》第241页所录黄侃眉批,岳鹿书社,1984年。
[23]汤余惠:《关于全字的再探讨》,《古文字研究》第17辑,中华书局,1989年。
[24]许进雄:《再谈金与法》,《中国文字》新6期,1982年5月。收入许进雄《许进雄古文字论集》(第338-339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
[25]今本《说文》此条一定有错误。从篆文字形看不出“从入合二”之意。又根据现有材料,“从入合二”衹能理解为对古文字形的解释,应该放在古文字形之后。所以《说文》原来可能是这个样子:“白,西方色也。阴用事,物色白。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古文白,从入合二。二,阴数。”
[26]刘乐贤:《〈说文〉“法”字古文补释》,《古文字研究》第24辑第464-467页,中华书局,2002年。
[27] 黄锡全:《汗简注释》第10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尽管“乏”跟“法”读音相同,但目前的材料似乎还不足以让我们在“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和“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的字形上建立联係,所以我们这个序列里没有包括“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字。
[28]裘锡圭:《谈谈古文字资料对古汉语研究的重要性》,《中国语文》1979年第6期。
[29]“古桑”或作“古乗”。 “乗”即桑字异体“桒”之讹字。
[30]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图版”第2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31]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六十四卦〉释文》,《文物》1984年第3期。
[32]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图版”第6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33]参董同龢:《上古音韵表稿》,《历史语言所研究集刊》第18本第58页,中华书局,1987年;裘锡圭:《谈谈古文字资料对古汉语研究的重要性》,《中国语文》1979年第6期;冯蒸:《〈说文中应有两个去字说——上古去字*-b尾说质疑〉》,《汉语音韵学论文集》第84-95页,首都师大出版社,1997年。
[34]何琳仪、黄锡全:《“瑚琏”探源》,《史学集刊》1983年第1期;李伯谦:《叔夨方鼎铭文考释》,《文物》2001年第8期。
[35]李家浩:《读郭店楚墓竹简琐议 》 《郭店楚简研究》(《中国哲学》) 第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
[36]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钟磬铭文释文说明》,《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
[37]裘锡圭:《释“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古文字论集》第11-16页,中华书局,1992年。
[38]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钟磬铭文释文说明》,《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
[39]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钟磬铭文释文说明》,《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刘钊:《古文字构形研学》第85、86页,释“㝬”字,95、96页释“害”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何琳仪、黄锡全:《“瑚琏”探源》,《史学集刊》1983年第1期;李伯谦:《叔夨方鼎铭文考释》,《文物》2001年第8期。
[40]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钟磬铭文释文说明》,《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
[41]《说文•心部》:“宪,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
[42]事实上有些人是不同意的。参见大西克也:《论古文字资料中的「害」字及其读音问题》第303——306页,《古文字研究》第24辑,中华书局,2002年。
[43]大西克也:《论古文字资料中的「害」字及其读音问题》第303——306页,《古文字研究》第24辑,中华书局,2002年。
[44]见吴良宝《先秦货币文字编》,第48-4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
[45]李学勤:《平山墓藏群与中山国的文化》,《文物》1979年第1期。
[46]于省吾:《释百》,《江汉考古》,1983年04期。
[47]汤余惠:《关于全字的再探讨》,《古文字研究》第17辑,中华书局,1989年。
[48]刘宗汉:《释战国货币中的“
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 ”》,《中国钱币》1985年第二期。
[49]刘乐贤:《读马王堆帛书札记二则》,《湖南省博物馆文集》第4辑,第111-113页,《船山学刊》,1998年。收入氏着《战国秦汉简帛丛考》,文物出版社,2010年。又见氏着《〈说文〉“法”字古文补释》,《古文字研究》第24辑第464-467页,中华书局,2002年。
[50]章太炎:《文始》,《章太炎全集》(七)第41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51]此两例采自朱庆之《“敢”有“凡”义及其原因》,《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2期。
[52]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帛书〈式法〉释文摘要》,《文物》2000年第7期。
[53]《诗·小雅·采薇》正义引。
[54]刘先生认为“百”字古音“属耕部”,故可与侵部之“金”相通,恐不可从。
[55]关于“金”字的构形,我们也拟专文探讨,兹从略。
[56]谈鱼通转现象是一个亟待大家重新认识和探讨的问题。我们此前已经撰写数篇文章探讨谈鱼通转现象,陆续刊于武汉大学简帛网站,请大家参看。
附记: 本文初稿曾蒙刘乐贤、王志平、苏建洲三位先生赐教,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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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文物-孟蓬生:“法”字古文音释——谈鱼通转例说之五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