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孙无忌-小说中的唐代妇女与夫家、本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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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小说中的唐代妇女与夫家、本家的关系


在《太平广记》中,有这样两个志怪故事。其一为《耿伏生》,另一则为《李信》。
“隋冀州临黄县东有耿伏生者,其家薄有资产。隋大业十一年,伏生母张氏避父将绢两匹乞女。数岁之后,母遂终亡,变作母猪,在其家生。复产两豘,伏胜并已食尽,遂便不产,伏生即召两屠儿出卖。未取之间,有一客僧从生乞食,即于生家少听,将一童子入猪圈中游戏。猪语之言:我是伏生母,为于往日避生父眼,取绢两匹乞女,我坐此罪,变作母猪,生得两儿,被生食尽,还债既毕,更无所负……”[1]
“唐居士李信者,并州文水县之太平里人也,身为隆政府衙士。至显庆年冬,随例往朔州赴番,乘赤草马一匹,并将草驹。是时,岁晚凝阴,风雪严厚,行数十里,马遂不进。信以番期逼促,挝之数十下,马遂作人语谓信曰:我是汝母,为生平避汝父,将石余米乞女,故获此报,此驹即是汝妹也。以力偿债向了,汝复何苦敦逼如是?”[2]
这两个故事虽然一个发生在隋朝,一个发生在唐代,但却有曲异同工之处。故事中的母亲皆因背着丈夫给了自己出嫁的女儿家庭财资,而背负了偷盗的罪名并化身为异类向儿子偿还生前所为。尽管小说本意是宣扬佛教因果报应之说,但也反映了唐代的社会问题,即唐代妇女与本家关系。有关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陈弱水先生的《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和为补充前一篇所作的《小说中所见的唐代妇女与本家》详细论述了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在后一篇中,陈弱水先生也提到了《耿伏生》这一篇志怪小说,但认为这是妇女与本家联系紧密的一个方面。我以为这恰恰反映的是唐代妇女与本家关系的一种转变,这种转变又与其出嫁后与夫家的关系及在家庭中的地位紧密相关。在下,我将详细论述我的观点。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家庭是最基本的单位结构。在唐代,普通的家庭结构以个体小家庭为主,其中以祖孙三代同堂的情况最为常见。[3]《唐律疏议》中也曾提及这种家庭关系,“疏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虽无服者,并是。”[4]
这里提出了一个财产的共有的问题。这种共有是同居的一个重要条件,通常表现为家庭尊长对财产权的严格控制。“诸祖父母在,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徙三年”[5]此外,唐律还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6]这里的子孙,没有男女之别。唐人在长幼之序和男女之别中,首先讲究长幼之序,然后才是男女之别。[7]《唐律疏议》有云“称子者,斗讼律:子孙违反教令,徙二年。此是男女同。”[8]
因此唐代妇女和家中同辈的男子一样在家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同样也生活在尊长权力之下。这种家长制度下尊长的权力,在唐代小说中也有一定体现。
“唐贞观中。魏王府长史韦庆植有女先亡。韦夫妇痛惜之。后二年。韦庆植将聚众亲宾客。备食。家人买得羊。未杀。夜。庆植妻梦见亡女。着青练裙白衫。头发上有一双玉钗。是平生所服者。来见母。涕泣言。昔常用物。不语父母。坐此业报。今受羊身。来偿父母命。明旦当见杀。青羊白头者是。特愿慈恩。垂乞性命。母惊寐。旦而自往观。果有青羊。项膊皆白。头侧有两条白。相当如玉钗形。母对之悲泣。”[9]
“唐长安市里风俗。每岁至元日已后。递饮食相邀。市东笔生赵太。次当设之。有客先到。向后。见其碓上有童女。年十三四。着青衫白帽。以急索系颈。属于碓柱。泣泪谓客曰。我主人女儿也。往年未死时。盗父母钱。欲买脂粉。未及而死。其钱今在舍橱内西北角壁中。然我未用。既以盗之。坐此得罪。今当偿父母命。言毕。化为青羊白头。”[10]
以上故事分别为《太平广记》中的《韦庆植》、《赵太》两篇。这两个故事里,身为家中之女私自盗用家中财资,因此在小说中不得不化作异类补偿父母。这一方面表现出卑幼对尊长的服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财产的处理和享有对于同居家庭的重要性。
从上述几个志怪故事可以看出,家庭财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家庭权威和家人关系地位的问题。无论是母亲背着父亲给出嫁女儿布米,还是女儿私自挪用父母钱财而受到因果报应,都表明了家庭财产的处置与分割反映出家庭关系的变化。
在古代社会,法律将男子认定为家庭财产或家庭权力的合法继承人。通常表现为父传子,子传孙。“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11]”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女性,也会得到本家所馈赠的一部分财产,表现为妇女出嫁时的嫁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12]
当唐代妇女出嫁后,“同财”和“共居”这两个家庭联系的纽带随着妇女的出嫁而宣告破裂。本家对出嫁妇女的控制和联系相对减弱,但并非完全不存在。在财产关系上,出嫁女已经不再从属于原有的家庭关系;但是在伦理上,出嫁女仍然和本家维持着血亲联系。
唐律规定,“闻期亲尊长丧,匿而不哀者,徙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于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期亲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余亲出降,准此。”[13](唐律依照丧礼的五服作为划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标准。期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大功,是唐代在礼制锁定的亲属范围之外,增加祖父母为庶孙、父母为子妇、己身为兄弟之子妇等亲属为大功亲。)[14]这条法律的表明即使妇女出嫁后,诸如姑姊妹等,尊长期亲过世,仍旧要遵守服丧之礼。这不仅是一种家族习惯或者社会道德,而且也是唐代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除了丧葬之礼以外,陈弱水先生的《小说中所见的唐代妇女与本家》详细描述了唐代妇女出嫁后与本家的联系,表现为夫随妻居、夫亡归宗、女子归宁(有长居本家的特例)、岁时节令归省本家、妇女与本家的抚养关系、妇女死后葬于娘家的现象。
上述现象表现了出嫁妇女与本家联系紧密程度不同。这种不同的原因,我以为,是出嫁妇女与夫家的关系和其在夫家中的地位。
妇女出嫁以后,不仅和夫家一起日常起居(也有夫随妻居的少数现象),而且也逐渐融入夫家的宗族。她们从尊崇于父权的生活转到服从夫权的阶段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15]使她们在家庭中成为丈夫的附庸,但这种附庸关系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妇女可以自主决定和丈夫的关系,原因在于其出嫁后拥有独立的财产——嫁妆。
有关唐代同居家庭分割财产,有如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16]此时的出嫁女,在财产关系上,既不从属于本家,又不被划归为夫家的财产当中,无异于在夫家与本家之间为出嫁妇女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当其与夫家关系紧密或者在夫家地位高时,她们就与本家联系减弱,倾向于夫家;当情况相反时,则表现出与本家靠拢。我认为这一点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在我国古代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兰芝被修妻还家之时,上门提亲的人不断,“阿母谢媒人,女子先有誓,老姆岂敢言。”。在其兄长再三劝说之下,兰芝说到“理实如兄言,谢家事夫君。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这番话暗示了虽然出嫁妇女能够回归本家,仍然要遵从家族权威。如果父亲在世,则以父亲为尊,父亲过世,则以兄长为尊。此时的母亲虽然作为长辈,但仍然不是一家之主。因为儒家思想宣扬孝道,所以母亲的地位来自于卑幼对她的敬意,因此则表现为有高有低。
至此,就能解释本文开头的两个志怪故事了。小说中,女儿平常归家,此时其夫家情况不详,从其母施舍的角度来看,经济条件不乐观。因为女儿已经出嫁,在财产关系上不再属于本家关系。母亲背着父亲接济女儿,这种行为在夫权仍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对夫权的冒犯和破坏家庭同居的平衡。而在丈夫过世后,根据唐人因果报应的思维,母亲只有向接下来的一家之主偿还债务,即是自己的儿子,女儿的兄长。
可见,家庭财产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变动的结果,也同样影响着由婚姻联结的两个大家庭的关系。
参考文献:
着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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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任井田升.唐令拾遗[M].户令第九.1989
[唐]唐临·戴孚.冥报记·广异记[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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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盛唐研究丛书.唐宋女性与社会[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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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塔丽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J]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01月
段塔丽唐代婚姻习俗与妇女地位探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3月
郑显文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J]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
注释:
[1][唐]唐临·戴孚.冥报记·广异记[M]《冥报记》卷一零八.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2
[2][唐]唐临·戴孚.冥报记·广异记[M]《冥报记》卷一零八.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2
[3]魏承思.唐代家庭结构初探[J].载《中国社会科学研究》,1986
[4][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六户婚.中华书局,1983
[5][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十二户婚六.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6][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十二户婚十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卑幼”,指子孙、弟、侄等;“尊长”,指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7]二十世纪唐研究[M].第八百三十三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8][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六.中华书局,1983
[9][唐]李昉等.太平广记[M].卷一三四.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
[10][唐]李昉等.太平广记[M].卷一三四.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
[11][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十二户婚九.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12][日]任井田升.唐令拾遗[M].户令第九.1989
[13][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十职制.中华书局,1983
[14]张中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概述[M].二百三十五页.法律出版社,2002
[15]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十二户婚四十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16]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卷第十二户婚十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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