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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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


赋税有其固有的结构。它在静态上回答赋税由哪些税项构成等问题。而赋税结构的演变则是在动态上表述税项之间的关系,勾勒赋税结构在一定历史时段变化的轨迹,诸如哪种税项占据主导地位,各税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比例关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说明许多重大历史现象,如同是传统农业社会,为什么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经济政策体系;有助于人们走出传统认识的误区,重新审视中古农业国家必然以农业税作为政府财政基础的结论;有助于深入探讨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如国家行政权力配置的阶级特性,中古社会的不同类型等。
然而对于中国中古赋税结构的研究,国内学术界还主要限于描述的层面,这具体表现为有关赋税、财政史论着还基本维持一种教科书样的面貌。而对于西方赋税结构的演变,以及中西赋税结构演变的差异等问题则更鲜有问津。在西方学术界,研究中国中古赋税财政史的着述还不多,主要有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1]和黄的《明代中国16世纪的税收与政府财政》[2]两部着作。前者涉及的税项主要是土地税,仅旁及坑冶税类,所以应为土地税专题或个案研究。后者涉及稍广,但仍主要探讨土地税问题,虽也及于商税,却未论及赋税结构。因此,也大体未出专题研究的范围。而且这些着述皆限于中国的某一朝代或某一朝代的某一阶段,缺乏总体性、贯通性研究。西方学者对于本土税制的研究则因起步较早而着述甚丰。在这些着述中,专题性如关于财政署、任意税、关税的研究仍占主导地位,其它虽也有总体性贯通性研究,如拉姆塞的《英王收入史》[3],道沃尔的《英国税制史》第1卷[4]。但这些研究或未突破专题、个案研究的范围,例如拉姆塞的着作,实为若干断代史的集合,它以每个国王统治时期的税收为宗究单位,然后按时代先后加以连接,从中很难看到每个朝代的赋税结构以及总体结构的演变;或因成书太早,重史料罗列而轻理论分析,道沃尔的研究即属此类,重在描述各税项的兴衰,对赋税结构则缺乏关注。西方学术界关于中西中古赋税的研究状况即大体如此,从比较的角度探讨两者的异同则还未有人做过。
笔者在研究中西中古税制的过程中,深感双方赋税结构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想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由于赋税结构具有多侧面的特征,可从多方面认识,例如,可从行业或部门分工的角度认识,如农业税、工商税等;可按赋税征收者国王或皇帝的身份进行认识,如国税、封建税等;亦可自赋税的来源进行认识,如土地税、工商税、关税、人头税、动产税等。而本文因篇幅所限,只能选取其中一个侧面进行分析,这个侧面拟从行业分工或部门分工的角度将赋税划分为农业税、工商税两大部类,说明中西中古赋税结构的演变各以哪一部类居于主导。
对赋税结构的演变进行研究,宜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将其演变过程划分为可以比较的几个阶段。由于赋税结构的演变受王权、政体诸因素的直接影响,其演变过程同关于中西中古社会的传统分期大体吻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大体为春秋战国时代,西方则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1世纪。在这一阶段,中西双方都处在新的生产关系萌发、生长、确立的过程中。按传统观点,西方各主要国家封建化完成的时间虽不完全一致,例如英格兰较西欧大陆稍晚,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将西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同中国进行比较。另外,考虑到发生于11世纪的诺曼征服不仅对英国而且对西欧大陆的影响重大,且标志着英国封建化的完成,本文以此作为西欧中古社会第一阶段的结束。在这一阶段,中西方王权都比较软弱,税制都不够健全,赋税结构都以农业税占主导。
中国早在春秋时代业已形成土地税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衰征”之前,春秋各国以及东周王室即多行助、彻之法,以田赋作为税收的主体。之后,随着各国赋税改革,田赋率在其它税率未变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扶摇直上。行助、彻之法,各国税率一般十取其一,而鲁国税亩伊始,便十取其二,税率增长了1倍[5];公元前538年,齐国“民三其力,二分于公,而衣食其一”[6],税率逾十取六之上。春秋时代的税制改革为战国时代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秦用商鞅之法,更使“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7]。其它如魏、楚等国也都弃旧制而行新率,使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倚重农业。
田赋在税收中占主导地位当然不一定意味着其额必须逾居税收总额之半。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尚属原始,专职工商业者还不多见,交换规模有限,因而税收中来自工商业的部分不大。这里需要对《文献通考》中“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一语作一分析,因为不对此分析很难看出田租口赋与盐铁工商之利在国家税收中的高下多寡。“古”指秦汉之前的三代。当时华夏文明刚刚发轫,虽有盐铁工商之税,却都微不足道。如果我们把这时盐铁工商之利看作基数,那么,这个基数在增长20倍(20倍并非确数,而是一约数)后相对田租口赋(口赋主要来自农业)仍然悬殊,因为三代财赋依赖农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意味着田租口赋具有一个盐铁工商之利所难以比拟的基数,当后者增长20倍时,前者也同步增长20倍,增长率虽然相等,增长量却更加悬殊。由此观之,春秋战国之际,各国财税收人中田赋逾半应该是没有疑义的。英国亦复如此,国王向全国人民征收的惟一国税是丹麦金(Denegeld),而丹麦金按土地面积征收,故为土地税。国王的宫廷消费也主要来自领地收入。同时期的法兰西,严格意义的国家财政尚未产生,国王的收入同样主要来自直营地的地租。在比利牛斯半岛,基于罗马时代业已形成的养羊传统,畜牧业已有相当发展。但在南方阿拉伯人聚居区,由于哈里发的鼓励政策,农业居于主导地位,虽然经济作物在种植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而总体看来,赋税征收略偏重于农业收入。
第二阶段,中国自秦汉至宋元,西方从11到15世纪。在这一阶段,中西王权都得到了加强,税制趋于定型,但赋税结构的演变却因历史发展的差异而逐渐分途。
在中国,土地税、人头税和工商税等几种主要税项比例无定,消长无常。大体上说,从秦汉经魏晋至唐初,人头税在赋税结构中居主导地位,但其变化的基本趋势是日渐削减;土地税虽居次要地位,其变化却与人头税呈相反趋势;工商税的变化趋向与人头税大体一致。
秦代田租、口赋、力役的税率和它们之间的比例因文献无征而难以确知。但于两汉,我们所知则较为确切而且具体。两汉田赋率较秦代低些,因为汉代的“薄赋”政策是相对秦代的重赋而制定实施的。据推算,田赋约占赋税总额的1%至5%。但无论采取什么政策,国家机器的运作依旧,发展依旧,再加上封建王朝的日趋腐败,所需税额不是降低而是提高,田赋的下降必然以其它税项的增长予以补偿,所以人头税(高树林将徭役算在人头税之内)相应占据了赋税总额的99%或95%[8]。与此同时,工商税也因官府实行抑末政策勒索商人而增加。
以田赋的多寡检验政府是否以农业税为倚重最具直观性。而上述田亩税的降低却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种直观性。尽管如此,通过分析仍可清楚地看到秦汉政府仍以农业税作为倚重。概而言之,在秦汉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下,工商经济成分还很有限。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农业是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行业。所以不管赋税科敛采取何种形式,征收实物还是货币,都主要是农业所出。具体来说,人头税由地主、农民和工商业者承担。而地主阶级、商人中的上层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享有免税权。而且地主、商人本来就占少数,除去享有免税的部分,缴纳人头税的部分就更少了。这样,庞大的人头税绝大部分也就落在了农民身上。人头税的主要承担者既是农民,其来源便主要是农业成果,虽不排除农民也从事一定的小工商活动,但这种活动主要服务于家庭需要。至于人头税为什么征钱,则主要因为货币方便征敛,而农民将农产品出卖亦不费难。以此观之,人头税在相当程度上不过是土地税的变种,它在政府税收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我们说明问题不过增加了一些曲折。
魏晋时期,由于军阀混战,社会动荡,政治经济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税项比例难以详知。但可以肯定,无论魏晋的“户调式”,还是北魏的“九品混通”和租调制,都是按户征田赋,调布绢,田赋的比例有所增长,但政府岁人仍以人头税为主。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至唐前期,田赋已增至24%一43%,而人头税相应降至76%一57%[9]。
唐中叶是中国税制史上赋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两税法的实施,使田赋在整个赋税总额中的比例顿然突出。研究表明,政府税收的80%—85%都征粮食[10]。两税法中的地税履亩征粟,已决定了田赋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户税以资产征钱,实际上进一步增加了田赋的数量。因为对大多数税民来说,土地无疑是重要的资产,故所谓户税,实际上主要是田赋。两税法的实施一举改变了重人头轻田赋的局面,将政府财政倚重农业税恢复了昔日的直观性。
但宋朝建立以后,情况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基本趋势是两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削减,北宋时,两税尚占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与此同时,商税急遽增长,构成了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包括商税在内的非农业税,也就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间,商税比重不过40%左右,及南宋绍兴、乾道之交,仅茶盐榷货一项即占49%,连同经制钱、总制钱,非农业税达79%强。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已达56%强,加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非农业税更达84.7%[11]。需要说明,上列数字出自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一书,这些数字是以表格的形式出现的。在这些表格中,有些农业税项似未列入,这就必然降低农业税的实际比重;其次,所谓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诸税项中,不说征自农业、农民、农产的繁多的项目,即使那些看似与农业税无关的科敛,实仍为农业所出,所纳税款多为农民的劳动成果。实际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诸项主要由自耕农承担,这一点,漆侠先生也曾多次指出。如果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则农业税所占比重较上面的推算高一些。
但不管怎么说,农业税的削减和商税的剧增是一个直观的事实。赋税结构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中国南宋竟是舍弃了农业税而以商税作为政府财政的倚重对象吗?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所谓农业税的削减是相对商税的剧增而言的,但就农业税本身来说,即使是正税的征收,终两宋300余年,也基本维持一个大致统一的水平而未下降。如将与二税具有相同性质的附加税如和买、和籴、支移等考虑在内,则农业税不但没有下降,而且还有较大增长。漆侠先生估算了两宋的农业税额,认为,至南宋末年,包括附加税在内的农业税的征收较北宋增加了三四倍[12]。这样,上面的问题便可以分解为三个小问题予以解决,即为什么正税的征收基本维持统一水平而未有显着增加?为什么须大征农业附加税?为什么商税的征收如此大幅度增长?
道理十分浅显。冗官、冗兵、冗费现象的形成虽使农业税的加征已成大势所迫,但中国中古社会以农立本,历朝历代无不将农业置于诸业之首而加以珍视和保护,由此形成了重农的传统经济政策。重视农业就必须佑护农业,体现在赋税上则是尽量减少农税税额。汉代的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甚至十多年的免征即是保护、倚重农税的显例。两汉之后,魏晋隋唐诸朝无不称羡两汉政策,遵奉重本传统。宋代沿革隋唐之制,亦不会数典忘祖。所以,宋初仍然如出一辙地宣扬了历朝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许诺,言犹在耳,自不能不有所顾忌。这大约是终宋300余年特别是南宋百余年来正税未尝增加的原因所在。
如上所论,由于“三冗”局面的形成,加征农业税已成定局。而既然正税不宜也不能加征’就只有另立名目,并在一个“巧”字上做文章。于是两税之外有了和买、支移、折变、加耗等等一系列名目。由于新设项目众多,且各项不断增征,铢积寸累,附加总额很快超过了正税’并最终使农税总额在南宋末叶逾超正税三四倍之多。
但是,出于对农业的倚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农业的佑护,农税的征收是有限度的。这就决定了所征税额远不能满足“三冗”的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更大的比重必须以商税的形式征得。而在笔者看来,重征商税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农税低少不足以应付浩繁的开支,而在于中国中古社会传统的抑商心理。在这个社会里,商业一直被看作贱业,商人被视为贱民,在国用日蹙的形势下,政府不征富裕的贱民焉能侵夺贫困的良民?身为庆历宰相的范仲淹的一段话充分反映了这一传统心理:“茶盐商税之人,但分减商人之利耳!行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减,岁人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须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于商贾?”[13]这样,商人纵然使尽浑身解数,也在劫难逃了。在这里,宋代工商业的巨大发展和“三冗”局面的形成是商税剧增的外在条件,重本抑末的心理状态或思想观念是内在因素,只有在二者兼备的情况下,商税的膨胀才成为可能。否则便难以解释为什么其它朝代实施同样政策而商税税额却未逾超农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取得如下认识:宋代商税的高涨是中国财政发展史的特殊现象。在这个重农本的国度里,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而表现出异常的现象是可能的。正因为这种高涨是异常的,且持续的时间极为短暂,所以不代表事物的本质或历史的主流。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商税的高涨不同于西方商税的性质。在这里,它是抑商的产物,西方则是重商的结果。
蒙元帝国的建立,使生产关系出现了一些逆转现象。受此影响,赋税制度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田赋和人头税比例又有较大回升,而商税的显着下降却使赋税结构的演变恢复了南宋以前的状态。而总体观之,政府财政仍以农业税作为倚重。
与西方不同,中古中国社会未曾提出过税权归属的问题,所以不存在纳税人或纳税人组织与官府争夺税权的斗争,而中国历史的发展也就形成了税权归属官府并进而为皇帝天然所有的格局。由此,大自赋税结构的演变,小至某项税额的增减,一由官府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南宋偶然出现商税逾超农税的现象自然是官府控制的结果。这一点,后文也还要论及。
在西方,赋税结构演变的基本趋势是农业税日益减少,商税取代农业税而居主导地位。
第二阶段伊始,英国主要有三种税:土地税、动产税和商税。其中动产税占据主导地位,它包括萨拉丁什一税、盾牌钱、任意税、犹太税、出租财产税、一般动产税等。在这些税项中,犹太税主要来自商业收入,其它诸税虽都包含一定商业因素,但主要部分则来自农业收入。在这一时期,还很难将这些税项的来源比较清楚地划分出来,而只能大体说,动产税以农业来源为主体。以关税为主体的商税自非农业所出,然因其刚刚设立,国际贸易又尚未发达,税量有限。这样,动产税和土地税合计,便构成了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所以,在第二阶段前期,政府财政仍以农业税为倚重。
也正是自第二阶段起,农业税开始削减。首先是土地税的下降。这时的土地税是从盎格鲁一萨克逊时代继承来的丹麦金,以海德为单位征收,税率为1—4先令不等。12世纪初叶,为不定期征收,每次少者1万镑,多者亦不过四五万镑[14]。约12世纪中叶,曾作为常税征收,每年一次。但这仅仅维持了几十年,以后,由于封建主的反对,以及以海德为单位的计税方法紊乱过时,丹麦金遂于1169年废止。为了弥补丹麦金废止所带来的损失,政府复设新的土地税卡路卡奇(Carucage)代之。卡路卡奇的计税单位和税率与丹麦金约略相当,但征收量因征收范围缩小仅为封建主而显着下降。例如,1200年、1220年征收所得仅为7 500、5 500镑[15],比丹麦金显然少多了。
13、14世纪,土地税在英国税制中的地位明显下降。首先,卡路卡奇的征收因经常遇到封建主的抵制,且征收量小,在日益浩繁的开支中可有可无,乃在完成1224年征收后宣告废止[16]。尔后,土地税的课征仅仅偶尔为之,且只是非常时期的特殊举措,不成常例,税额日减。至14世纪末15世纪初,土地税征收不再具有纯粹意义,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动产税的补充或附加形式征收。既然是补充或附加,税额便不会很大。这说明土地税已完全处于从属动产税的地位。15世纪末叶之后,文献中已经极少见到土地税的记录,根据各方面情况考虑,它很可能在税制中消失了。 ’
动产税是在纳税人与国王的斗争中逐步下降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颁行导致了税权从国王之手向贵族会议的转移,这意味着动产税征收次数的减少和税额的降低,从而引起赋税结构的变化。而鉴于笔者对此涉及已多,这里不作细论。1297年大宪章确认令(ConfirmatioCartarum)的颁行进一步促进了动产税的下降。现存1297年宪章确认令有法语和拉丁语两个版本,条款不等,内容亦有别。两版本除确认大宪章的有效性外,又增加了一些新款,这些新款即主要是关于动产如谷物、羊毛、皮革、以及其它物品的征税问题的。法文版云:“近曾征收协助金、特别税金(prise)[17],今确认下不为例”。“确认此后非经国民同意,且为了共同利益不征上述税金”。拉丁文本云:“非经国内大主教、主教、其他高级教士、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和其他自由人同意,不征任意税或协助金”。“若非所有者自愿,不对谷物、羊毛、皮革或其它物品征税”。“禁止征收‘邪恶的税金’(maletote)”[18]。与《自由大宪章》相比,确认令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征收范围不仅有了扩大,而且更为具体。大宪章中仅涉及协助金、免役税,这里另外涉及了任意税、特别税、“邪恶的税金”等,尤其指出了谷物、羊毛、皮革等特别税金,而这些物品都是征收对象中的大宗。二是征求意见的范围有了显着扩大,大宪章中除宗教人士外,仅涉及伯爵、男爵,确认令则及于骑士、市民甚至所有的自由人。三是协助金、免役税的征收问题。如上所述,大宪章中已涉及这一问题,但效果不显。正因为如此,这里将它们与特别税金相提并论,强调它们都具有国税性质。它们的征收不仅必须征得中上层贵族许可,而且须征得自由民同意。这便不仅表明国王的征税权受到了严重限制,而且意味着动产税征收的次数大打折扣[19]。显然,这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实施,都必然造成动产税征收额的下降。而综合作用的结果,则将大大改变动产税在赋税结构中的地位。另外,1237年机构改革,1258年《牛津条例》,以及1302年赋税改革等无不导致了动产税的下降。这首先表现为废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税项,包括构成动产税的一些主要税项如萨拉丁什一税、盾牌钱、任意税等。其次固定了税率和税额,规定城市和乡村分开征收,税率为城市1/10,各郡1/15。税率固定了,动产税总量也就固定在3.8万至3.9万镑之间。如征收一个1/10和1/15税不敷使用,议会可另授1/2、1/10和1/15税。如需要量很大,可授两个1/10和1/15税,必要时还可多授。总之,只能以1/10和1/15作为税率的基本单位,一般不另立新率[20]。
那么,3.8万至3.9万镑较以前的税额降低多少呢?1207年,英国首次征收动产税,税额为6万镑[21]。1225年,亨利三世仅征任意税,税额即达57 838镑以上[22]。与这些征收额相比,1332年定额不及和仅及它们的213。笔者并不排除有时征收要低于此,但这里所举也仅为一年之内的一次或一种所征。而在通常情况下,年征税并非只限一种,而是几项并征,这样合计比较,二者的数量不是接近而是更为悬殊了。另外,有两种因素还必须考虑在内。一是3.8万至3.9万镑还只是一规定额而不是实征额。在通常情况下,这一定额很难征足,因为国王每次征税总难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某些地区、城市或乡村以一定数量或全部的豁免。由于请求豁免者甚众,王室建立了津贴制度,即从应征额中扣除一定量,然后根据所承担的税额在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分配。1432年确定津贴税额为4 000镑[23],而15世纪中叶增至6 000镑,从而使1332年的规定额实际降至3.3至3.2万镑之间[24]。另一个因素是,笔者所据资料在年代上较1332年改革早一个多世纪。一个多世纪之后,物价提高了,国务繁杂了,花费增长了,这些都是正常的发展带来的结果,依据这一发展,动产税的征税额应更大而不是相反。当然1332年议会也承诺如定额不敷使用可以追征,而且这种追征事实上也是有的,但对国王来说,正常的征收尚且不易,另外的加征当然更为艰难。
以动产税为主体的农业税数额已下降之后,政府必然将课税重心转移到其它税项。而依据当时的具体条件,这种税项只能是以关税为主体的商税。这样一升一降,商税的地位便突出出来。商税以关税为主体,主要有三项:古关税(antiqua sive magna custuma)、新关税(nova siveparva custuna)和补助金(subsidies)。三项税名各异,但征税物品大体相同,都主要是羊毛、毛皮和皮革。新关税另有呢绒、蜂蜡;补助金也有呢绒出口税、桶税(tunnage)、磅税(poundage)等等。土地税、动产税下降的同时,商税各项税率均有较大提高。关税中以羊毛为例,1275年旧关税,每袋为6先令8便士。1302年新关税甚至仅为3先令6便士。而从百年战争爆发至15世纪末叶,本国商人每袋增至40—50先令,外商甚至增至4镑以上。补助金亦有较大增长。1340年,羊毛税率为每袋2镑,1453年增为:本国商人2镑3先令4便士,外商为5镑。皮革,1340年每打2镑,1453年增为:本国商人5镑,外商5镑6先令8便士。而且商税的征收具有鲜明的特点,即三项所征税的物品虽相同或大致相同,但均单独征收,互不为代,不相混杂。例如1421年王室税收记录包括羊毛小关税、大关税、其它商品小关税、桶税、磅税、补助金诸项。1431年、1432年、1433年各年对羊毛关税、小关税、羊毛补助金、桶税、磅税均有征收。各税的单独课征,保证了一个较大的商税税量,避免了因诸税混杂而可能导致的间接税总额的下降。这样,商税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逐渐突出。14世纪末叶,商税税额已超过动产税。15世纪,商税曾一度下降,1411年估计为3万镑。而在商税下降的同时,动产税也大体以同样的幅度下降,所以商税仍居动产税之上。1421年,商税又复上升,为40 687镑[25]。亨利六世统治早年,财政署每年总收入平均为5.7万镑,其中关税为3万镑以上[26]。所余不到2.7万镑中,扣除商税其它项目的收入,动产税所占比例就显得更小了。而在1455年至1485年玫瑰战争期间,关税一直是王室收入的主要来源[27]。
与英国不同,法国没有土地税,所以不存在土地税的减少和转化问题。但法国也以动产税为主,以交易税为辅。法国这一时期的动产税包括犹太税、僧侣什一税、人头税、财产税等。这些税项收人多来源于农业,税额亦居税收总量之首。商税的征收尚未形成定制,税量很小,可有可无。总起来看,在第二阶段开始,法国与英国的税收结构基本相似。
进入第二阶段,法国税收结构也出现了由以农业税为主向以商税为主转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政府设置了许多新的商税税项,从而导致了商税比例的骤然增长和主要来自农业收入的动产税的相应下降。腓力四世即位后,设战争特别税。该税开始为一临时性商税,税率为每出售价值一镑的商品缴纳一便士,至腓力六世统治时期,这种临时税变成一种常税,称为商品交易税(aide)。税率由每镑一便士上升为4便士。至查理七世统治时代,进一步上升为5%。瓦罗亚王朝建立后,政府始设盐税(gabelle),盐税征收量很大,构成了政府岁人的很大部分。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置了商品出口税、进口税,这些税项的征收虽无定制,数额也不大,却有助于说明政府税制的发展趋向。于设置商税的同时,政府也设置了新的动产税——炉灶税(taille)。其实,炉灶税并非新设,此前很久就以人头税的形式存在了,只是当时还未形成定制。按规定,该税每5年征收一次,税率为每炉灶(一般为5人)10苏。有学者则把商品交易税、炉灶税和盐税并称此时法国的三大税,认为它们不仅构成了14世纪法国而且是旧制度下法国政府的财政基础[28]。而据汤普逊的研究,炉灶税与其它税收的比值一直是8/25。从这里,可大体看出农业税与商税在政府岁人中的比例。
但自15世纪中叶起,炉灶税的征收趋于固定,成为常税,每年一征,税率由政府决定。同时。征收额迅速增长,至查理七世统治末年,年征额已达120万锂,似有逾超商税之趋势。
在比利牛斯半岛,农业税业已让位于工商业。16世纪以前,比利牛斯半岛尚未统一,在割据的王国中,保护、开发养羊业一直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主体。因为在历代国王看来,从牲畜身上收取税款要比从国民手中容易得多。他们没有耐心花费时间等待农业带来的收益,而宁愿因袭他们的先辈所采取的聚财方式。1273年,阿方索五世颁布了特许令,允许牧羊贵族建立自己的统一组织——迈斯达[29],并在承认其已有特权的前提下赋予新的特权。此后一直到哈布斯堡王朝的建立,历代国王无不将发展养羊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事业,而迈斯达也就成了西班牙王室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这样,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保护下,养羊业迅速发展起来。15世纪中叶,西班牙仅游牧羊群已达250万只,1517年增为286万只,1556年,更达700万只。此外,尚有大量的农家小户圈养的羊。比之于农产品,这些羊,连同牛、马、猪、骡等牲畜以及大量畜产品,构成了国家的主要课税对象。
还可考察半岛各王国的具体情况。在这些王国中,卡斯提面积最大,约占半岛的2/3。这里气候干燥,土地瘦瘠,不宜农耕,畜牧业几乎是居民的惟一职业,产品自然主要是羊毛和其它畜产品。卡斯提的贵族都是大土地所有者,但他们的土地都用作牧场,而不是耕地。相应地,土地上的依附民都不是农奴,而是牧民。这样的经济特性决定了国家赋税主要是畜产品和贸易税,而不是农业税。与卡斯提相比,在半岛的第二大国阿拉冈,除了有发达的畜牧业外,商业也特别发达。这里滨临地中海,具有良好的造船、航海、运输、经商等条件,所以汤普逊说,至13世纪,它基本上已成为海洋商业国了[30]o。由于这里不宜农耕,居民多以牧羊和经商为业,粮食产量很低。瓦连西亚只能自给小麦需求量的1/3;而加泰罗尼亚所需谷物则几乎完全依靠自巴利阿利群岛与西西里进口。阿拉冈的经济特性同样决定了赋税主要不是来自农业,而是来自工商业。阿拉伯统治下的南方富庶地区,情况与阿拉冈类同,畜牧业和商业都很发达。赋税征收主要采取人头税的形式。而就人头税税源而言,仍主要来自工商业收入。在列康吉斯达运动之后,这里的农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大片土地转化为牧场,而在继续经营种植业的地区,土地也受到了羊群的蹂躏。农业衰落了,赋税征收便更加倚重工商业。这样,就整个比利牛斯半岛而言,财政收入中的工商业部分显然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阶段,中国包括明清两朝,西方则为16、17两个世纪。在这一阶段,王权空前强大,税制业已完备,而赋税结构继续沿第二阶段的路径向前发展,致使中西双方差异更大。
进入第三阶段,中国仍沿唐宋以来的趋势发展。一条鞭法的推行,不仅扩大了土地税额,而且扩大了农业税额。土地税的提高仅仅使正税有了依靠农业的直观性,重要的是农业税额的增加。丁税部分摊人田亩意味着原丁税中由商人负担,因而来自商业的部分转由农民负担,从而转变为农业税。古人所谓一条鞭法“厚末病农"iE是指的商税的降低和农税的提高。
一条鞭法推广之后,商税的大宗如盐、酒、茶、矿及其它商税依然征收如常,而且就商税总额而言,随着抑商政策的变本加厉肯定有所增加。但是,即使不说明初商税税率仅为1/30,以明后期1/10税率计算,商税税率仍然低于唐宋。特别是南宋,与之相比,明代的税率低多了。
清代除因实施摊丁人亩而将明代贯彻一条鞭法余未摊入田亩的部分丁税全部摊人田亩征收,因而使政府财政更具倚重农业税的直观性外,税收结构基本维持了明朝的格局,所以无须赘论。
都铎王朝建立后,英国赋税征收发生了一些变化。1514年,政府设置了一种新税,称补助金(subsidy)。这种补助金与前述商税中的补助金名同而实异,我们称之为新补助金。后者征收的对象是商人,而且是进出口商人;征收的物品仅限于商品,所以属于商税范围。新补助金则不同,征收对象为包括商人在内的全体国民,乃是在1/15和1/10税之外对城市和乡村征收的一种综合性财产税。所征物品非常广泛,包括农产品、商品、生活生产设施、牲畜、日用品、租金、年金、薪俸等等,不一而足。一次征收所得为8万镑左右[31],不仅是1/10和1/15税的两倍强,而且超过了同时期商税的征收量。由于该税征收量大,须弄清其主要来源,以便说明赋税结构的性质。
同1/10和1/15税一样,新补助金的征收可分城市与乡村两部分。城市所纳,基本为工商业所出,而且由于工商业特别是呢绒业的飞速发展,所纳份额很大。在乡镇,征收物品主要为牲畜、毛皮以及其它手工业品,来自农产品的份额有限。与中国不同,英国素有养羊的传统。当13世纪养羊业尚未发展之时,包括维兰在内的一般农户,拥有十数只或数十只羊已经习见。14世纪中叶,英国至少有羊800万只。而至16世纪初,存栏量更达1600万只。作为纳税物品,羊除了本身纳税外,所产羊毛、毛皮等也纳税。另一方面,养羊业的发展使大量耕地转化为牧场。据不完全统计,15世纪中叶至17世纪初期,英国24个郡所圈土地已达土地总面积的近3%。这样,上述8万镑中的农业所出应将征自这部分土地的税额扣除,因为耕地在转化为牧场后,便不再具有农业性质而属于工商业范畴了。而且,这里仅举了养羊业,事实上,英国包括养马、养牛、养猪等在内的整个畜牧业都很发达,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一因素对赋税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就纳税人而言,我们无须例举那些以养羊为业的乡绅大户,即以上文言及的一般农户而论,牛羊存栏量不大,但却是最值钱的家产,这些家产连同其它手工业品一起,构成了所纳赋税的基本部分。而由于小农人数广大,畜群、畜产品和其它手工业产品便构成了乡村所纳新补助金的主要来源。正因为如此,格鲁塞斯特郡一次所征11629镑补助金中,动产所征为8251镑,农业所出仅为3378镑[32]。
动产税的征收仍循1332年确定的原则,征收额通常为3万镑左右[33],来源与新补助金基本相同,1/10税征自城市,基本为工商业所出;1/15税虽征农村,但主要来自畜群和畜产品。
关税征收量较前有较大提高。都铎诸王无一例外地获得了议会所授终身享有征收关税的权力,这首先保证了一个至少不低于兰加斯特、约克王朝的征收量。其次,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都铎时代又有新的关税征收。例如,1490年亨利七世接受了议会授予的一种征收特别关税权,向克里特商人征收马尔姆塞(Malmsey)葡萄酒人口税,税率为每桶18先令。这种特别税屑桶税范围。桶税税率原不及1镑,现增为1镑16先令。有学者认为,这项特别税的征收,在英国财政史上填补了一项空白。玛丽女王统治时期,又对窄幅呢绒征收新税,并提高了甜葡萄酒税率。至伊丽莎白统治末年,关税已达5万镑[34]。关税的发展如果说在都铎王朝时期还仅仅是鹅行鸭步的渐进,甚至偶有南辕北辙的逆转,那么在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后,便出现了扶摇直上的景象。这可由下表得到证明[35]:
年份 税额(货币单位:镑)
1590 50 000
1604 127 000
1613 148 000
1619 284 000
1623 323 000
1635 350 000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说在都铎王朝,关税所征,连同新补助金与1/10和1/15税的工商业部分,构成了英国财政收入的主体,那么,在斯图亚特王朝,仅关税一项即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关于路易十一统治以来法国政府财政的收支情况,遗存的具体资料比较少见,这方面,就连史学泰斗布罗代尔也感到束手无策[36]。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炉灶税作为国家财政的三大支柱之一,其征收量的增长不仅已经赶上、超过盐税、交易税的水准,从而打破了一度三税鼎立的均衡局面,而且迅速地、远远地将此二税抛在了后面。1481年、1483年炉灶税征收额为460万和390万锂,而复兴时期增长到了1100万锂,增长了近3倍。同时期的盐税与交易税虽也有增长,但增长速度与比例皆低于炉灶税。这样,我们可否认为法国政府财政主要依靠农业呢?不可。因为炉灶税相当大的份额来自工商业者、城市居民和国家官吏。而且政府财政总收入中除了炉灶税、盐税、交易税,还有关税、包税的份额。关税为商品税自不待言,包税人所交的份额也基本来自工商业。因为炉灶税作为一种以农业收入为主体的赋税,是由国家官吏负责征收的,而包税人则主要负责国家授予他的某项商品如烟草、酒类的税收,某种商税如进口、出口税的征收。
这里有一份账单,由科尔伯特任财政总监时所制。该账单列出了所征税项的数额[37]:
税项 应征数额(货币单位:锂)
炉灶税 5700万
交易税 800万
盐税 2000万
承包税 3700万
由表可见,炉灶税征收量最大,分别是交易税的7倍和盐税的近3倍。但如果考虑到此额包括工商业者、城市居民和国家官吏的份额,或者说将他们所纳从57 00万锂中扣除,则炉灶税与交易税、盐税的差距便不会这样显着。另一方面,如上表所列,在将工商税分类的情况下,农业税在其中位居第一并不意味着其已为税收的主体。将工商税各项以及炉灶税中工商业者缴纳的份额合计,则可以肯定,工商税仍然占据财政收入的大半。更何况政府一直希望将工商税或间接税作为国家倚重的对象,因而财政收入常常出现倚重工商的倾向。
在同时期的西班牙,养羊业的发展进一步导致了农业的衰落。迈斯达的专横跋扈与政府对他们的支持纵容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牧羊主的羊群随季节变化的漫游则直接蹂躏了土地,破坏了庄稼。这一切,都导致了农业收入的下降,使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份额锐减。而同时,美洲金银开始流人国内市场,这在相对意义上更加剧了农业收入的下跌,从而使农业税在政府收入中几乎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从总体上看,西欧第三阶段的赋税收入与中国相比表现了更大的差异。
综上所论,在中古社会的第一阶段,中西赋税都以农业税为主体。进入第二阶段,中国沿第一阶段的趋势发展,赋税结构仍以农业税占据主导,而西欧则背离了第一阶段的走向,转而以工商税作为财政基础。进入第三阶段,中国赋税结构的演变再一次证明了农业税无可争议的中心地位,这时发生的几次重大赋税改革,无不证明政府一直将农业税置于赋税制度的中心。而每一次改革无一不是加强了农业税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西欧如英国、西班牙仍以工商税居于主导是毫无疑义的。即便是法国,炉灶税虽然在赋税诸项收人中一度位居第一,但认真剖析这些税项的来源,仍然清晰可见农业税居工商税之次。总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存在很大差异。



[1]崔瑞德:《唐代财政管理》(D.C.Twi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ang Dynasty),剑桥1963年版。
[2]黄:《中国明代16世纪的税收和政府财政》(R.Huong,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剑桥·1974年版。
[3]拉姆塞:《英王收入史》(j.H.Lamsay,A History of the Revenue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牛津1935年版。
[4]道沃尔:《英国税制史》(S.Dowcll 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England)第1卷,伦敦1965年版。
[5] 《公羊义疏》卷四八,“初税亩”条。
[6] 《左传》,“昭公三年”。
[7] 《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
[8]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9]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
[10]韦伯、沃尔德夫斯基:《西方收支史》(C. Webber and A. 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纽约1986年版,第71页。
[11]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06—40页。
[12]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43]页。
[13]沈栝.《梦溪笔谈》卷十二,《官政》二,“庆历中”。
[14]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8—9页。
[15]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国税》(G.L.). Hariss,King, Parliament,o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牛津1975年版,第15页。
[16]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国税》,第29页。
[17] Prise,一种依据封建特权征收的税金。初仅对过往船只所载酒类征收,后延及粮食、羊毛、皮货等物品。我们称之为特别税。下文的maletote,意为“邪恶的税金”。国王曾对出口的羊毛征收每袋40先令的出口税,人们认为此种征收蛮横无理,故以此名。
[18]斯达布斯:《英国宪政史》(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第2卷,牛津1873年版,第148页。
[19]参阅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国税》,第67—68页。
[20]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88页.
[21]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与国税》,第15页。
[22]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65页;斯达布斯:《英国宪政史》,第38页。
[23]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卷,第n1一112页。
[24]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M.M.Postan,Theb Cambridge Eeonomic History of Europe)第3卷,剑桥1979年版,第333页。
[25]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66、175、172、173页。
[26]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317页。
[27]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76页。
[28]海:《14、15世纪的欧洲》(D.Hay,Europe in the Fourteenth ond Fifteenth Centuries),伦敦1980年版,第101页。
[29]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439页。
[30]汤普孙.《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59页。
[31]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54—155页。
[32]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56—157页。
[33]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51、155页。
[34]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77、178、179、181页。
[35]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195页.
[36]布罗代尔:《15到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583页。
[37]韦伯、沃尔德夫斯基:《西方收支史》,第278页。
(资料来源:《世界历史》2003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9569.html

以上是关于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