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论商鞅的一元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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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商鞅的一元化思想

古往今来许许多多文人学士或以冬烘的头脑和腔调痛訾商鞅的刻薄寡恩,或自觉不自觉地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对商鞅大唱赞歌。这一切只能显现出思想的苍白和贫乏。现在的确到了站在整个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的高度,来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商鞅思想的时候了。
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发展史上,商鞅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他首先试图全面系统地建构封建专制思想体系,并为此进行过大量的实践。他的思想对韩非、李斯、秦始皇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并进而在以“外儒内法”为基本特征的中国封建专制体系上打下了自已深深的烙印。因此对商鞅思想深入恰当的认识和理解,将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整个封建专制思想体系。
商鞅思想的核心是其“一元化”思想,所谓“一元化”首先表现为其政治目标是绝对单一的富国强兵;其次实现目标的手段是具有很强单一特性的刑赏,即内涵单一的“赏”和与“赏”相比居于唯一重要地位的“刑”;最后为实现单一的目标,为使单一的手段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必须实现“人”的绝对单一化,即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农民和战士。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富国强兵一直是我们的先民矻矻追求的主要目标。作为商鞅富国强兵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国措施和手段也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短平快”的特点,采用这些措施和手段的确使秦国在短期内收到了富国强兵的奇效,这中间当然有许多值得后人借鉴的东西。
但是古往今来许多有识之士往往被“富国强兵”这“一叶”遮住了目,而无法对商鞅的整个思想体系进行深刻理性的分析,无法对“富国强兵”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如“人”的绝对单一化及作为其必然结果的人的弱化、人的愚昧化和最终以丰富多彩为其基本特性的“人”的消失做出恰当理性的评价。更何况“富国”并不等于“富民”,在封建时代的许多情况下,“富国”与“富民”恰恰是矛盾的。但是对这一带有根本性的差异人们似乎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所以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完全肯定了商鞅富国强兵的思想。
“一元化”所必然导致的绝对单一化思想引发了商鞅强烈的反道德、反文化倾向,这一倾向虽然不应完全否定,但是它对中国封建专制统治在多数情况下的异常残暴和酷烈是难辞其咎的,而残暴酷烈的封建专制对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过度干扰与破坏,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最为直接的原因。
商鞅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对“法古”和“循今”的否定,人们也往往据此认为商鞅思想是进步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对“古”和“今”的基本内涵进行理性的分析。商鞅心目中的所谓“古”,主要指的是春秋时代百姓地位的空前提高和与之相伴随的民本思潮的高涨,因为它们与商鞅的治国目标是格格不入的,商鞅一再强调应该“使民贪”、“使民弱”,使“国胜民”而不是“民胜国”就是明证;而“今”主要是指战国时代价值多元、百家争鸣等所引发的人们——特别是士人思想的空前解放和活跃,人格的相对独立和自由,精神的充实和提升,各种才能的广泛激发和提高,及与之相一致的人的存在、交往方式和政治运作模式,这一切与商鞅的思想和愿望显然是截然相反的。所以商鞅所主张的“不法古”、“不循今”不仅不一定完全是进步的,甚至还有反动的成份,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否定宗法等级制度和意识的进步因素。
商鞅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秦王朝的建立有着直接的贡献,商鞅的封建专制思想是大一统的秦王朝直接的思想资源,因而商鞅思想对统一无疑是有利的。但是“统一”显然仅仅是手段而绝非是目的,生产力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与自身、与他人、与自然的和谐才是人类永恒的目的,统一只有在有利于上述目标实现的时候才应被完全肯定,而“统一”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对永恒目标的实现并不是绝对有利的。秦王朝的建立在实现“车同轨、书同文”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并最终导致它二世而亡就是明证。所以对这一复杂问题不应作出简单的判断。
商鞅的思想主要集中于《商君书》一书,据后人考证《商君书》并不完全出自商鞅之手。笔者认为《商君书》的某些内容即便不是商鞅亲手所作,但只要与其一元化思想相吻合,我们都可以认为是商鞅思想的记述、扩充和发展。

一、商鞅政治目标和治国手段的绝对单一性
“富国强兵”是商鞅一元化思想的逻辑起点,即其一切思想都是针对如何实现“富国强兵”这唯一的政治目标而提出和展开的。
在商鞅看来,实现“富国强兵”的手段只能是“刑赏”,而其中“赏”的内容和对象也必须是绝对单一的:“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利半;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①]“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专,力专则强。”[②]“利出一孔”、“利之所出一”就意味着只奖励耕战。
在“赏”与“刑”之间,“刑”又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③]“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④]“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⑤]
商鞅进一步指出,专制政权不仅应该“刑九赏一”,同时还应单一地采用重刑;“故曰行刑重轻(即轻罪重刑),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⑥]“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必得,则民不敢试。”[⑦]
使“重刑”明确化、系统化的最佳手段是建立“法”,而“法”最基本的目的也正在于使单一的“重刑”成为现实。商鞅认为“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⑧]而“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⑨]
“立法”、“尊法”、“行法”的要义就在于使单一的重刑成为现实。据此我们应该把商鞅一派的“法家”称之为“罚家”,因为在商鞅等人的心目中,“法”仅仅等于“刑罚”,而不是现代一般意义上的首先重在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法”。所以后人对商鞅重法所做的完全肯定的评价,如朱师辙先生所说“方今华夏共和,荡涤积秽,崇尚法治,远则西欧,而不知商君已倡于二千年前,数典忘祖,得无慎乎!”[⑩]显然犯了只知其表,不知其里的错误。
商鞅进一步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明分”,即维护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威,反过来专制君主必须独掌支配和制衡“法”的权力:“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不敢怨者,法也”;[①①]“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断于君则威。”[①②]所以以皇权不受限制地绝对独尊为基本特点,以“内法”为主要内容、带有强烈高压色彩的封建专制思想在商鞅头脑中已十分清晰,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使“法”得到彻底地贯彻执行,把所有的人——特别是高官显宦全部置于“法”的控制范围之内,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商鞅指出:“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束,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①③]
上述思想观点是商鞅一元化思想中真正闪光的内容。如果商鞅的“法治”思想没有达到一元化必然导致的绝对单一化的程度,即“法”对任何人都绝对一致地发挥同样的作用,对谁都不能网开一面,“法不阿贵”的思想便很难产生。这也说明任何一种真正的“思想”都会有十分合理的内容,而引发了无穷恶果的思想往往正是伴随着十分合理的成份而大行其道的,这无疑是人的复杂性和思想复杂性的集中体现。
但是如果从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我们便会发现,以“重刑”为基本内容的“法”对百姓和士人的控制往往是持久稳定且十分有效的;对统治者,特别是居于高位的统治者的作用则往往是短暂、偶然和无效的。因为对高官显贵等施行“法治”控制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巨大的、往往足以中止其运作的阻碍和干扰。更何况高官显贵是封建政权赖以维持的主要依靠力量,所以为使其竭尽全力为封建专制政权效力,满足其“合法”和多数情况下不合法的现实功利要求显然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期,商鞅的“法治”思想和具体措施往往仅单一地起到了控制和压迫百姓的目的。
在对百官进行切实有效的“法治”控制方面,商鞅也提出了一些极有见地的思想:“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也,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①④]不仰赖“丞监”对百官的监察和约束,而是“别其道,难其势”,无疑是阻止官吏为非作歹的最为有效的措施,这也是商鞅思想中极具借鉴价值的内容。但遗憾的是,在封建专制条件下这一思想和相应的措施很难持久稳定地发挥作用。
在“法治”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商鞅也有一些深刻的认识:“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①⑤]把所有的人一律摆在必须接受“法”的控制的位置上,而不是仰赖人的道德素养等使人的活动规范化上,无疑是政令等能够真正畅行无阻且收到实效的必要前提。
但是任何有价值的思想一旦步入绝对单一的境地,问题和谬误往往也就随之出现了。在任何情况下,道德与刑罚都是制约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相对刑罚而言,真正的道德对人的制约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但同时其制约缺乏极强的确定性,也不可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一元化思想的支配下,商鞅必然主张只有一种手段是绝对有价值的,而其他手段都应受到排斥,同时急功近利也是商鞅思想的重要特点。所以彻底否定和蔑弃道德、善和温情便成为商鞅重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赤裸裸的、残酷的非道德手段以实现纯功利的目的,也是这一思想的逻辑结果,是商鞅为人处世方式的主要特征。
商鞅认为“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①⑥]商鞅一再强调专制政权应采用重刑连坐和“告奸”之法来实现对人的控制,也是彻底否定道德、蔑弃温情思想的扩充和延续。
把彻底反道德意识延伸到军事领域,必然会产生这样酷虐的思想:“天下有不服之国,则王以春围其农,夏食其食,秋取其刈,冬陈其宝,以大武摇其本。”[①⑦]
如果从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对封建专制政权来说,“道德”的主要内容就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即不过分压榨百姓,不过分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商鞅彻底反道德及只注重“国家功利”和苛法强制的思想,对以“内法”为主要特征的中国封建专制在多数情况下的异常残暴和酷烈是难辞其咎的,而中国封建专制王朝力量的过度膨胀,专制政权对百姓(某些时候甚至包括地主阶级)的过分压榨,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扰和破坏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主要原因。
另外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以“不现实”、“不实用”来否定作为商鞅彻底反道德思想直接对立面的春秋“民本思潮”和孔子的仁爱思想。但事实上“民本思潮”和原始儒家的仁爱思想及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在现实政治活动中的运用,都是现实而且有效的。在春秋战国时代它是统治者争取民心、称霸诸侯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封建专制条件下的每一个“清平盛世”中也都能见到它们的影子。

为实现单一的“富国强兵”的政治目标,必须采用单一的重刑手段,而单一手段的直接对象只能是活生生的、复杂的人。因此只有当“人”被“成功”地单一化,都成为职业、思想、要求等十分“单一”的“人”之后,单一的手段才更为有效,单一的目标方能迅速实现。
商鞅的“人”应被绝对单一化的思想,首先表现在他主张用强制手段使百姓成份绝对单一化。商鞅认为,作为生产力长期发展和分工扩大必然结果的,在战国之前已经出现的士、农、工、商四民成份的构成,应单一化为农民。
就上述问题商鞅曾发表过这样的长篇大论:“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勉农而不偷。……以其食口之数,贱(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以食。民无所以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得粜,则窳惰之农勉疾;商不得籴,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以食,则必农。……一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以食,则必农。……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①⑧]“是以明君修政作一,去无用,正浮学事淫之民,一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专也”。[①⑨]
重农思想并非商鞅首创,在春秋战国时代“重农”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是把重农思想推向绝对和极端,并力图以强制手段消灭“农”之外的其他成份,却是商鞅的“创新”。而任何思想一旦走向绝对和极端的境地,就必然会失去其合理性。
作为整体的“人”成份的多元丰富化,是作为个体的“人”思想、才能、个性等多样化的前提和基础;而“人”的多样化又是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要前提。反之,当丰富多彩的“人”被强行单一化之后,人的“异化”(在任何“人”的多样化是一种现实可能的时代都会发生的异化)就会出现,因为“人”的绝对单一化正是人的异化的最为本质的特征。所以在春秋战国时代国家政权以各种方式来调整“四民”的比例并不为过,但是以强制手段使百姓成份变得绝对单一化,则显然是一种倒退。
把“四民”单一化为农民之后,再进一步把个性尚有一定差异的农民统统变为简单愚昧、贫穷安分、柔弱驯服的“人”,并最终被“国”和“政”“所胜”,即被专制政权彻底压服和控制,是商鞅更高的目标,同时也是商鞅心目中人的绝对单一化最完善的结局。
商鞅认为“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勉农而不偷”;[②⑩]“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②①]
商鞅进一步指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应为“弱”),淫则弱(应为“强”),弱者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民贫则力富,力(应为“民”)富则淫。……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②②]“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②③]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②④]
商鞅不象后世的专制统治者那样还需在“内法”的表面披上“外儒”的伪装,而是尖锐地指出封建专制政权与平民百姓的利益和愿望在本质上是直接对立的。因此为实现专制政权“富国强兵”的根本目的,就必须“使民贫”、“使民弱”、“使民不乐”;使“国胜民”而不是“民胜国”。
由于使国家的臣民最终都成为绝对单一、柔弱驯服的被统治对象并不符合百姓的愿望和要求,因此为实现这一目的,封建专制政权就必须采用残酷的强制手段和以强制为前提的利益诱惑来使“人”成为统治者所希望的样子:
“使民之所苦者无(如)耕,危者无(如)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今欲驱其民众,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②⑤]而“劫以刑”的最佳手段,就是釜底抽薪地以重法剥夺农民之外其他各色人等谋生和求取富贵的凭借:“谈说之士,资在于口;处士资在于意;勇士资在于气;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贾之士,资在于身。故天下一宅,而圜(周)身资。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之。……故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两者偏用,则境内之民一”。[②⑥]商鞅可谓抓住了要害!
当人们在重法苛刑威逼之下失去了各种求取富贵,甚至是赖以为生的基本手段之后,他们可以“选择”的唯一路径就是走上封建专制政权所安排的道路上去。正如商鞅所说:“故圣人之为国,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②⑦]而“利”只能“出于地”,“名”只能通过“战”来博得的前提,是封建专制政权已用强制手段有效地堵塞了其他求取功名富贵和赖以为生的道路,已经有效地否定了民间的价值标准。就象商鞅自己所披露的那样:“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后致其所欲;”[②⑧]“私利塞于外,则民务属于农,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私赏禁于下,则民力专于敌,专于敌则胜。”[②⑨]也只有当“利之所出一”的时候,才会出现“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③⑩]“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③①]等等在“正常”情况下,对“正常”的人来说十分反常的现象。
此后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封建统治者使“做官”成为唯一的名利双收的职业,使读经——科举——入仕成为全社会公认的唯一有价值的人生道路。在利益诱惑和重刑强制之下(这里的“强制”指的是以强制手段堵塞其他的人生道路),人们、特别是“知识分子”纷纷踏上了专制政权刻意设计的八股取士等等“实现自我价值”的唯一而狭窄的人生道路。而人们一旦踏上这条道路,就必然会同时失去许许多多原本对“人”来说十分有价值的东西,如人的个性化发展,人的生活内容的丰富化,人的精神的充实和提升等等。这种引发了无穷无尽恶果的价值绝对单一化意识的广泛传扬和深入人心,在本质上是商鞅意愿和谋略的延续和发展,专制政权为使“官吏价值一元化”成为现实,为使“人”不断地孱弱化和儿童化,为使“范进”之辈层出不穷,使“范进中举”的惨剧屡屡上演而采用的一系列简单但却有效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师法商鞅的。
作为商鞅“人”的绝对单一化思想的深入和发展,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世界的进一步彻底单一化,即彻底排斥和否定官方意识形态之外的其他思想,而把统治者的思想意志作为唯一的价值座标、行为指南和膜拜对象,便成为商鞅追求的更深层次的目标。商鞅认为:“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所战,必削至亡”;[③②]诗书礼乐……,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③③]
当与官方意识形态不相吻合的“异端邪说”被彻底否定和排斥之后,当人们的思想观念等被彻底地“纯洁化”和单一化了,真正的“思想”实际上也就随之而消失了,因为不同思想的多元共存和相互理解永远是“思想”最为基本的存在前提和形式。另外以“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的丰富多彩而不是绝对单一,也是“文化”最为本质的特征,因此追求思想的绝对单一化与反文化始终是一对孪生兄弟。
当然在战国时代以“诗书礼乐”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文化确有与时代发展不相吻合的内容,但否定其中的陈旧内容与商鞅一般性地绝对否定思想文化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
商鞅的彻底反文化倾向经过韩非的继承和发展进一步绝对化了,到秦始皇时代这种倾向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我们完全可以说焚书坑儒是商鞅反文化思想的阶段性完成。所以商鞅绝对单一化思想所必然引发的反文化倾向对百家争鸣局面的终结,对丰富多彩的思想文化的摧残是极其严重的。
商鞅一元化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过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其思想是以“外儒内法”为基本特征的中国封建专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入恰当地“解剖”商鞅思想这只“麻雀”,将会大大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中国封建专制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性,这也是研究商鞅思想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注释:
① 《商君书·靳令》(以下仅注篇名)
② ①⑥ ②④ ②⑧ 《说民》
③⑥ ③② 《去疆》
④ 《开塞》
⑤⑨ ①① ①⑤ ③① 《画策》
⑦ ①③ ③⑩ 《赏刑》
⑧ ②⑤ 《慎法》
⑩ 《商君书解诂定本》初印本自序
①② 《修权》
①④ 《禁使》
①⑦ 《徕民》
①⑧ ②⑩ 《垦令》
①⑨ ②① ③③ 《农战》
②② ②③ 《弱民》
②⑥ ②⑦ ②⑨ 《算地》
(资料来源:《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9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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