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代前期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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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代前期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淮河流域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唐宋以前,这里曾经是全国重要的经济区和繁华的水陆交通要道,享有“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的美誉。12世纪后,由于宋金划淮而治,加上战争频繁和黄河南徙而造成各种自然和人为灾害交替发生,一度繁荣的淮河流域逐渐衰落。元朝末年,一场大规模的波及全国的农民大起义在淮河流域--这个灾难最深重的地区爆发。经过十数年的征战,朱元璋最后战胜了群雄,建立起明王朝。
明初,由于自然灾害和长期战乱的影响,淮河流域的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地处淮河上游和下游地区的“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①“中原草莽,人民稀少”②,中游的“长淮以北,鞠为茂草”③,受害最烈的凤阳府颍州更是“民多逃亡,城野空虚”④。如何恢复和发展如此残破的社会经济,已经成为摆在明王朝统治者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为迅速使淮河流域从满目疮痍的状态中走向恢复与重建,明太祖朱元璋在即位之初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大体包括:(一)大规模地向淮河流域迁徙人口,鼓励垦荒与屯田。早在龙凤十年(1364年),朱元璋即“徙苏州富民实濠、梁”⑤。明朝建立后,这种移民活动逐渐走向正规化,且规模也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终洪武一朝,迁往淮河流域的大规模移民记录就达七次之多。其中有确切人数记载的共四次,洪武三年(1370年)元月,鉴于“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无田以耕,临濠田多未辟”的状况,朱元璋谕令中书省臣给牛种车粮资遣之,三年不征,“于是徙者四千余户”⑥。徐达平定沙漠后,“徙江南民十四万于凤阳”⑦。洪武十五(1382)年“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泗州屯田”⑧。洪武十六(1383)年将广东清远降众一千三百七十人“发泗州屯田”⑨。若以每户五口计算,这四次合计迁移人口达185,770人。为给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移民创造发展生产的条件,推动淮河流域荒田的开发,明太祖还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措施有两条:一是无偿提供粮种、生产工具和必备的生活资料。洪武三年元月在迁徙苏松杭嘉湖五郡之民往临濠屯田时,就“给牛、种、车、粮资遣之”。洪武九(1376)年“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业者于凤阳屯田,遣人赍冬衣给之”⑩。洪武二十二(1389)年四月“徙江南民屯田淮南,赐钞备农具”(11);其二是给予新屯垦户以免除赋役的优惠。洪武二十二(1389)年四月在迁移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无业者往淮河以南滁、和等州就耕时,其优惠条件便是“官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12)。这些优惠措施,对移民的生活稳定和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无疑是有利于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的。(二)兴修水利,趋利避害,保证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宋光宗绍熙五(1194)年,黄河夺淮而入后,使得淮河流域长期泛滥成灾。洪武时,黄河先后决口于开封、原武、祥符、中牟、荥阳和阳武等地,挟颖水入淮。永乐七(1409)年,淮河在寿州决口,造成中都凤阳的洪涝灾害。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趋利避害,兴修水利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明王朝建立后,明太祖先后于洪武二十七(1394)年、二十九(1396)年,组织人力大规模地疏浚了山阳的支家河,修筑了河南的洛堤。永乐二(1404)年,明成祖采纳了扬州府高邮县耆民关于请求重加修筑高邮湖堤的建议,派人前往兴修和治理。永乐十三(1415)年,平江伯陈瑄又受成祖之命,修建了淮安南河大堤,从此,淮河下游拥有了长达四十余里的防洪工程。这一系列水利设施的兴修,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免洪涝灾害、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明初统治者重视淮河流域的开发,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旨在重建这一地区社会经济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因而,明代前期,虽然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但淮河流域的社会经济仍迅速地得到恢复和发展。
首先,大规模的人口迁徙,为淮河流域增加了近二十万的劳动力。据《明会要》记载,洪武二十六(1393)年,凤阳府、淮安府、徐州的户口合计达户180,497,口1,240,665。淮河上游的汝州、郏县、鲁山县、固始县、光州等二州三县,洪武二十四(1391)年的户口总数合计为户24,998,口193,290,而到永乐十(1412)年,则分别增长到33,198户和235,529口。这种人口大规模增长,与明朝建国之初的人烟稀少、城野空虚的景象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人口的增长一方面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在封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人口的增长本身就是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标志和体现,所谓“户口增缩,国运盛衰之兆”是也(13),诚如嘉靖《宿州志》所云:“民数之登咸倍于昔,是固生养休息之所致也”(14)。人口的急速增长,为淮河流域荒田的开垦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据张忠民估计,“洪武朝二十余年间,凤阳的屯民人数恐怕不会少于二十万,共约占全区人口的一半左右”(15),这尚不包括凤阳府所在卫所的军屯人数,在明初大力提倡军屯的情况下,凤阳府及其淮河流域的军屯人数当不在少数。
其次,明初人口的直线上升和鼓励垦荒措施的实行,使得明代前期淮河流域的大片荒地得到开发和利用。关于军屯,明初规定,全国所有卫所军队都必须参加屯田,具体人数比例“按洪武、永乐年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屯;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屯田,亦有中半屯守者。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提督秋成比较,依例赏罚,仓有余粮”(16)。淮河流域地处腹里,屯田军人的比例相对更高,如六安卫,“故事,本卫存留守城军士不及九分之一,余皆屯田”(17)。据对《万历会计录》所列数据统计,当时南直隶卫所屯田原额为27041.48顷,现额为48818.36顷,其中淮河流域所占的比例为19013.51顷(18),这已是万历时期军屯受到极大破坏之后的统计数字。据《明太祖实录》统计,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的耕地面积为850,762,368亩,其中凤阳府为41,749,390亩,不少人认为凤阳府的耕地面积是统计失实,我倒以为它不仅不是失实,相反它恰恰是包括卫所屯田面积在内的重大业绩的真实记录。在大规模进行军屯的同时,明初统治者还积极开展民屯。洪武年间,从四面八方迁往淮河两岸屯垦的人口,加上本地的民户,用艰苦的劳动、辛勤的汗水,在淮河流域面积广阔的荒地上进行开垦与耕作,原先因战乱而荒废的土地大量得到开发,并很快变成了粮田。以汝州为例,洪武二十四年,全州有17732.56顷的荒地得到开垦,官方统计的永乐十年、成化十八(1482)年和弘治十五(1502)年的耕地面积均未达到此数(19)(这主要是由于明代中叶后土地兼并激烈和大量人口流亡所致),但它客观地说明,明初多少带有些强制性的移民垦荒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有力地加快了明初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重建。
复次,明代前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还集中表现在农作物品种的空前增加和水稻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上。以谷物为例,我们谨将颖州、寿州、蒙城、宿州、光山、鄢陵、固始、夏邑、汝州和凤阳的谷物品种及其数额列表如下(20):
从上述所列的十个州县的农作物品名和种类中,我们不难看出,明代前期,淮河流域农业生产的长足发展。鄢陵本是一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小县,但在明代前期的各类农作物种植中“五谷惟粟类最伙,其色有青、白、红、黄,其名有六月先、七里香、八百光、铁坝齿者皆嘉。他如鸡肠、兔蹄、龙爪、猴尾,随象立名,动以百计焉”(21)。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前期,稻谷的种植在淮河以南、以北地区都有大面积的推广,稻谷在上述十州县的物产志中,有四个州县列为五谷之首。淮河以南的“寿霍有稻田,种稻颇多”。(22)所有这些都说明水稻的种植在明代前期的淮河流域是一个极为广泛的事实。

淮河流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还表现于增加各种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洪武二十五(1392)年十一月,明太祖“诏凤阳、滁州、庐州、和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百株”(23)。第二年又谕令山东、河南等地民户在洪武二十六(1393)年后栽种的桑枣果树,一律不起科。洪武二十七(1394)年,明太祖为推广桑枣果树的种植,特命工部行文“教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一里种二亩,每一百户内共出力挑运柴草,以之烧地,耕过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高三尺,然后分栽。每五尺润一垄,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全家发云南金齿充军”(24)。明初这种带有指令性的鼓励民间栽种桑枣果树政策实行的直接后果,便是带来了淮河流域及全国其他地区桑枣果树种植面积的扩大和产量的急增。仅凤阳府就实征官民桑达643,057株。洪武二十四年河南光山一县起科的官民桑为16,900株,这尚未将免于起科的桑树计算在内。桑树种植面积的扩大,为丝织业生产提供了重要原料,促进了淮河流域丝织业的发展。洪武二十四年河南汝州和郏县上缴给国家的土贡赋税中,丝的数量分别为16,137两3分和6046两3钱9分,到永乐十年,增加到16181两3钱6分和6351两1钱9分,这种土贡中丝的绝对数量的增加,反映了明代前期淮河流域桑蚕养植和丝织业的发展状况。
明代前期淮河流域副业生产的发展除了表现在桑枣种植和丝织业方面外,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棉花种植和棉纺织业,淮河上游的山东与河南是棉花生产的主要地区,其中郓城“土宜木棉,商贩转鬻江南……五谷之利,不及其半”(25),兖州府盛产“花绒……与商贾贸易,甲于诸省”(26)。而河南则是“中州沃壤,半植木棉。”(27)在河南鄢陵县“布类惟木绵,纺织极细者,颇亚于松”(28),可见其极细之布已经成为精品了。其次便是苎麻种植和葛布纺织。据载河南光州苎麻和葛的种植面积较广,其民众也多以织葛布为业。丝、棉和葛的纺织业发达,又增加了对染料的需求,淮河流域各地几乎都有蓝靛和红花等染料的种植,但最有影响的当推鄢陵的红花种植。《鄢陵县志》载:“红花,成化以前种者多,《一统志》云鄢陵尤盛”(29),由此可见鄢陵红花的盛名。江西南安知府赠赣州同知程的诗更把鄢陵红花之名推向了顶峰,诗云:“鄢陵红花红且香,摘来堪染舜衣裳;上方有路无人献,却向章江洗夕阳”。(30)这说明鄢陵的红花已经远销江西的赣州和南安,其产量和质量由此也略见一斑。洪武末年后,布帛、棉绒、丝绢已经成为明王朝贡赋的重要组成部分,纺纱织布已经成了明代前期淮河流域农村极为重要的家庭副业。
明代前期,淮河流域极具特色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副业生产,除了明王朝强制要求的桑枣果树外,最重要当推药材种植与加工了。信手翻开淮河流域任何一部地方志,在其物产志中都会看到书写得密密麻麻的药材品名和种类。据不完全统计,明代中叶前后,淮河流域各地药材的品种大体如下表所示:(31)
地名 汝州 寿州 颍州 蒙城 固始 中都 宿州 夏邑 光山
品种 49 43 40 40 37 31 26 23 22
数量
由上表所列不难看出,勤劳的淮河流域广大民众正是根据这一地区所处的独特的气候和土壤等自然条件和便利的交通位置,因地制宜地发展药材种植业,并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药材种植、加工、炮制和交易的一体化结构。地处中州、濒临涡河“地平壤厚,得中土之和气,百物以蕃,众庶以集”(32)的亳州,由于其有利的地理位置和盛产质优量大的药材,所以逐步发展成为名闻遐迩的全国四大药材集散地,享有名副其实的“药都”美誉。药材的种植、加工、泡制和交易已经成了淮河流域除农业而外的第一大副业。作为明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药材业在淮河流域的经济比重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明代前期,淮河流域农副业经济的长足发展,还有力地促进了这一地区商业的繁荣与进步。淮河流域地处长江与黄河之间,地势低平,沃壤千里,水网密布,水陆交通十分发达。撇开国家的重要漕运通道不谈,仅就民间商业和运输而言,淮河干流自河南桐柏山而下直至入海,中途纳七十二川,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密集式的水道网络,几乎每一条大河都可通航。这样,不少地区由于方便的交通条件,逐渐发展成为商品的辐辏之地。亳州地处中原,濒临涡河,“百物以蕃,众庶以集。在危时则为群雄角逐之场,在升平则为人物辐辏之地,稽其水陆所至,固淮西一郡会也……五方之产不期而毕会,南北所需取给于立谈,”(33)俨然是通都大邑和一方重镇。颍州“郡甲乎淮右,沃壤千里,东襟江淮,南接荆汝,西连襄邓,北通汴徐,为四冲八达之地”(34)。寿州“水陆辐辏,古今舟车接壤之地”(35),其东正阳镇“东接淮颍,西通关陕,商贩辐辏,利有余盐”,(36)诚然是淮河中游的一大商业中心和水陆交通枢纽,为此,明政府曾专门在此设立钞关,对来往过境商船收取关税,其数额十分可观。
在淮河流域城市商业繁荣的同时,各地农业集市贸易也日益活跃。从我们对各地方志的检阅来看,明代中叶前后,淮河流域农村集市贸易极为活跃。下表所列的主要是明代中前期各地农村集镇(店)的具体情况(37)。
上表所列的淮河流域各地农村集镇的数目,虽然比较枯燥乏味,但是,它至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铁的事实,即明代中叶前后,淮河流域的农村集市贸易是相当繁盛的,有些大的集镇贸易繁荣和利益的巨大吸引力,已经在一些地区引起了人们观念的变化。地处淮河上游的固始县,“吴楚交会,淮汝辐辏,民繁货殖,水陆转输,藉贸易以利,民资农末以通变,是故货聚有集,民趋为市”(38)。传统的“务本忘末,重农抑商”的观念,正在受到农村集市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对明代前期的淮河流域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一大进步。

明代前期,在统治者致力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优惠条件的鼓励下,在来自四面八方和本地人民的辛勤开垦下,淮河流域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长足的发展,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正视,绝对不能以明清时期淮河流域处于经济衰退的时期就否认明代前期这一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事实的存在。事实上,淮河流域经济的真正衰退是在明代中叶以后。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以后,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朽,土地兼并的激烈、赋役负担的沉重、洪涝灾害的频繁和水利的长年失修,淮河流域在明代前期短暂的经济繁荣逐渐被衰落所取代。随之而来的是“远近失业,自弘治以后,流亡者过半……加以协济重役,征科蠹政,闾野萧条”(39)。而水利的经年失修则又造成了这一地区“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窘况,“一月之旱赤土也,十日之霖巨津也”(40)已非仅指一州一县。淮河流域的社会经济经历了明代前期短暂的繁荣之后,又一次走向了深渊。直到清代前期即康熙雍正乾隆统治时期,淮河流域的经济发展才又重新步入正轨,这已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了。
注释:
①顾炎武《日知录》卷10
②④⑧⑨⑩(12)(23)《明太祖实录》卷34,卷33,卷148,卷156,卷110,卷196,卷222
③光绪《凤阳府志》卷5《帝语篇七》
⑤⑥《明会要》卷50《民政一·户口》
⑦(11)《明史》卷77《食货志·户口》,卷3《太祖本纪》
(13)(38)嘉靖《固始县志》卷4《民物志·户口》,卷3《建置志·集市》
(14)嘉靖《宿州志》卷2《食货志·户口》
(15)转引自《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1期
(16)《明宣宗实录》卷51
(17)《明太宗实录》卷19
(18)《万历会计录》卷38《屯田》
(19)正德《汝州志》卷3《田赋》
(20)(31)(37)根据有关地方志统计制成
(21)(28)(29)(30)嘉靖《鄢陵县志》卷3《田赋志·物产》
(22)嘉靖《寿州志》卷4《食货志·物产》   (24)嘉靖《尉氏县志》
(25)《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230《兖州府部风俗考》
(26)《东昌府志》卷25《物产》
(27)钟化民《救荒图说》
(32)(33)光绪《亳州志》卷1《舆地志·郡邑》
(34)嘉靖《颍州志》卷1《郡纪》
(35)(36)弘治《中都志》卷1《贡赋》
(39)嘉靖《光山县志》卷1《风士志·风俗》
(40)万历《蒙城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
(资料来源:《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0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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