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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
佔毕随录之十三
(首发)
单育辰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一、清华《程寤》简7“隹(虽)容纳棘,抑【7】欲惟柏。”
“ 容”前之“隹”应读爲“虽”。
二、清华《金縢》简11:“ 王捕书以泣”
“ 捕”,整理者读爲“布”,复旦读书会读爲“搏”或“把”, [1] 按,应读爲“把”,捕,并纽鱼部;把,帮纽鱼部,二字古音至近。如包山简中的“郙”,李学勤先生释爲“巴” ,甚确。[2] “把”有握、持之义,如《逸周书·克殷》“ 周公把大钺”、《说苑·杂事第二》“不知公子王孙,左把弹,右摄丸”、《战国策·燕策·燕太子丹质于秦亡归章》“臣左手把其袖” 等。
三、清华《皇门》简8+9: “我王访良言于是【8】人,斯乃非休德以应,乃维乍区以答,俾王之无依无助。”
“ 乍区”,整理者读爲“诈诟”,并引《广韵·侯韵》训“诟”爲“巧言”(第169页)。然“诟 ”典籍中多作辱骂的意思,训“诟,巧言”只见于《广韵》,时代甚晚,且不可信。[3] “乍区”仍应从文献读爲“作诬”。区,溪纽侯部;诬,明纽鱼部,侯部与鱼部相通之例甚多,故二字古音相近可通。当然,“乍区”读爲“诈诬”也未尝不可。
四、清华《皇门》简13:既告汝元德之行,譬如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爲一字,二字除右上的“大”形或省或不省外,其他完全一致。《鄂君啓舟节》辞例爲“屯三舟爲一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岁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返”,“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字陈剑先生释爲阳部的“航”,[5]我认爲陈先生认爲“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爲阳部韵确切无疑,但释“航”则不如直接读爲同是阳部的“舫”。《尔雅·释言》:“舫,舟也。”郭璞注: “竝两船。”《战国策·楚策》:“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鲍彪注:“舫,併船也。”《太平御览》引王隐《晋书·顾荣传》:“ 遂解舫爲单舸,一日一夜行五六百里。”《南史·孙玚传》:“及出镇郢州,乃合十余船爲大舫。”可见合多船爲一大船亦可称爲“舫” 。在我的博士论文《楚地战国简帛与传世文献对读研究》中, [6] 已依罗长铭先生的意见,直接把《鄂君啓舟节》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读爲“舫”,[7]铭文“屯三舟爲一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舫)”,与併船爲舫的“舫”文义密合。
同理,《皇门》简13的 “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可省作《皇门》中“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的右旁所从是“六国文字中添加饰笔而形成的特殊的‘亢’ 字”,可能有问题。《鄂君啓舟节》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其实就是从“主”得声,“主”,章母侯部;“舫”,帮纽阳部,二字音近,故“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可读为“舫”。此外,陈剑先生曾把左冢漆梮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释爲“纲”、上博五《三德》简 10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释爲“冈”,都应该是正确的,“纲”、“冈”,见纽元部,和帮纽阳部“舫”古音也很近。
梁桥形布有“梁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釿百当锊”、“梁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釿五十当锊”,陈剑先生曾改释爲“衡”。我们认爲,吴振武师旧读“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爲“重”仍是正确的。[8]古文字的“重”多写作从“石”从“主”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从“主”得声。[9] “主”,章母侯部;“重”,定纽东部。从“ 主”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可读爲“重”,从“主”的“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读爲“重”自然也毫无问题。“重”与“纲”、“冈”、“ 舫”的古音也相近,所以古文字中,“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即可以读爲“重”,也可以读爲“纲”、“ 冈”、“舫”。
由此出发,再看郭店《语丛四》简26+27:“家事乃有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三雄一雌,三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一
单育辰:佔毕随录之十三”应读爲“锺”,“锺”是一种壶,典籍常见,考古实物亦多有发现。《语丛四》那句话是说“如果按以下方式持家,家事就会做不好:三个雄性和一个雌性在一起,三个酒壶共用一个提练,一个老祖母抱着三个婴儿”。
五、清华《楚居》简1+2:女曰妣隹,秉兹率【1】相,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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