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明初对地方权势人物的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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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初对地方权势人物的清理整顿


乡村在以农业经济为支柱的古代中国一直是帝制统治的社会基础,因而乡村治理便不仅是地方性的问题,而是与王朝的兴衰治乱息息相关的根本性问题。至迟自秦代以来,中国便呈现出由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承载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的社会政治形态,对乡村的治理,有赖于地方权势人物的支持与合作。可以说,乡村治理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地方权势人物控制能力的强弱。所谓“地方权势人物”,是指在县级以下的地方舞台上发挥支配作用的任何人物,包括根据官方政令设立的基层组织的首领、享有特权的士绅、地位不高但活动能力颇强的胥吏以及异端性的秘密会社头领、土匪等[1]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把“锄强扶弱”作为乡治政策的重要一环雷厉风行地推行了一系列“罪顽民,清吏弊”[2]的措施,“于大姓兼并,贪吏渔取,深恶嫉之,犯者必置诸法”[3](3) 。经过一番清理整顿,横行乡里的地方权势人物虽然不能说因之绝迹,但与元代后期相比,明初乡治确实大有改观。大体说来,明初对地方权势人物的清理整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缔影响地方安定的武装性和异端性组织。
元朝后期,由于政府丧失了维持社会治安的能力,乡村社会进入了一个持续数十年的军事化时期,各类地方权势人物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结寨自保”,建立起或大或小的以家族和乡里关系为统系的武装性团体,其领导人往往还给自己加上带有军事色彩的称号。正如《明史》卷一二四《陈友定传》所说:“元末所在盗起,民间起义兵保障乡里,称元帅者不可胜数。”一些规模较大的地方武装团体成为军阀扩充势力的目标,大多主动地或被动地并入某一割据者的军事力量之中。朱元璋在其崛起过程中,就收编兼并了不少此类武装组织。[4]
明朝建立后,大多数以自我防卫为目的的武装组织随之解散,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复原和有山林之险可以依恃的地区,则仍有存留。如果说,在战乱时期,这类组织发挥了一些保卫乡里的作用,但在统一政权建立、和平重新降临之后,它们自然会被视为影响地方安定的离心力量了。甲辰年(1364)八月,朱元璋命左丞相徐达率师按行荆湖等处,谕之曰:“今武昌既平,湖南列郡相继款附。然其间多陈氏部曲,观望自疑,亦有山寨遗孽,凭恃险阻,聚众殃民。今命尔按行其地,当抚辑招徕,俾各安生业。或有恃险为盗者,以兵除之,毋遗民患也。”[5]洪武元年(1368)平定元都后,朱元璋诏告天下,再次申明:“避兵人民,团结小寨,诏书到日,并听各还本业,若有负固执迷者,罪在不原。”[6]在朝廷的号召和威慑下,残存下来的地方武装组织大多自动解散,没有解散的一经发现,则必遭武力芟除。《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吴履传》载,安化“大姓易氏保险自守,江阴侯吴良将击之,召(知县吴)履计事。履曰:‘易氏逃死耳,非反也,招之当来。不来,诛未晚。’良从之,易氏果至。”可以设想,像易氏这样的武装性组织,除了归顺投诚,是没有其他路可走的。至于有明显“聚众作乱”迹象者,自然是诛杀不贷,《实录》中就有不少此类事例。已经解散的山寨的首领,在当地仍会有相当影响力,因而朱元璋对这些人很不放心,力加清除,《诸司职掌》所列“合编充军”条例,就专有“旧日山寨头目”一款[7],可见是不准这些人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的。
自汉代以来带有宗教色彩的秘密会社就是蕴育着反抗力量的异端性组织。当社会秩序不稳时,秘密会社极易发展成为武装性团体。这种情况在元代后期表现得很突出,长期流行于民间的以白莲教为主干的秘密会社迅猛发展,其领袖一时间成为最有影响力的地方权势人物,并最终发展成为农民大起义的主导性力量。朱元璋集团最初也是隶属于白莲教徒建立的龙凤政权,但在他羽翼丰满后,他便表现出对这种异端宗教的深恶痛绝,并对其“惑民倡乱”的能力深存戒惧。在一篇谕民榜文中,他描述元末白莲教运动造成的局势时说:“致使愚民,误中其术,不解偈言之妄诞,酷信弥勒之真有,冀其治世,以苏其苦,聚为烧香之党,根据汝、颍,蔓延河、洛。妖言既行,凶谋遂逞,焚荡城郭,杀戮士夫,荼毒生灵,无端万状。”[8]明朝建立后,秘密宗教组织仍在活动,如陕西王金刚奴等“聚众于沔县西黑山等处,以佛法惑众”,还建立了政权[9]。为了从根本上抑制这种带有反抗倾向的组织力量,朱元璋便采取措施,禁止一切民间秘密宗教的传播。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命中书省和礼部定议百神祀典,省、部建议“不许塑画天神地祗,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10],朱元璋予以接受。这一内容后来纳入《大明律》中。尽管颁布了严苛的法令,秘密宗教活动迄未停止。如湖广蕲州王玉二“聚众烧香谋为乱”[11],罗田王佛儿“自称弥勒佛降生,传写佛号惑人,欲聚众为乱”[12],四川“广安州山民有称弥勒佛者,集众惑人”[13],福建僧人彭玉琳“行脚至新淦,自号弥勒佛祖,烧香聚众,作白莲会”,后建立政权组织[14]。针对这种情况,朱元璋在《大诰三编·造言好乱第十二》中讲述了“江西有等愚民,妻不谏夫,夫不戒前人所失,夫妇愚于家,反教子孙一概念诵‘南无弥勒真佛’,以为六字,又欲造祸以殃乡里”的秘密宗教活动活动和彭玉琳事件后,再次告诫说:“今后良民,凡有六字者,即时烧毁,毋存毋奉,永保己安,良民戒之哉!”明初切实贯彻了厉禁政策,运用各种手段取缔秘密会社组织,上述各例最后都是被官军残酷镇压的。各级地方政府也严密监视秘密教派活动,力图把秘密会社首领从地方权势人物的队伍中彻底清除出去。如“温有邪师曰大明教,造饰殿堂甚侈,民之无业者咸归之”,岐宁卫经历熊鼎“以其瞽俗眩世,且名犯国号,奏毁之,官没其产而驱其众为农”[15]。
第二,铲除祸害百姓的在闲与在役吏胥。
胥吏是各级衙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名位虽低,却握有实权,往往把持官府,并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盘剥乡民,捞取实惠。元代末期,政治腐败至极,胥吏贪残的本性恶性膨胀,对此朱元璋是有切身体会的。所以在建立政权之后,朱元璋便把“去贪酷”视为治政之要务,不遗余力地铲除害民胥吏。在三编《大诰》中,朱元璋反复申说由胥吏把持官府是胡元之弊政,为害极大,告诫官员宜仿效历代贤人君子,亲自处理政务,严格约束属吏,“视吏卒如奴仆”,“善者礼之,不善者奏闻黜之”[16]。言及吏害之处,更是比比皆是,如谓:“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概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17]可见,在朱元璋的观念中,官场就像是一个大染缸,品质再好的人进入其中也难免不变色。
除了在役胥吏外,明初还存在着一批“在闲之吏”,也称“闲吏”、“罢闲之吏”等,主要是指罢职赋闲之吏,也包括应服现役而借故逃避者,如“考满不给由、丁忧服满不起、得代不赴京、因事赴京还不着役者”[18]。这些人利用与官府的关系营利害民,尤为朱元璋所痛恨。《大诰续编·容留滥设第七十三》就列举了一些官员容留闲吏害民的事例,如“溧阳县知县李皋容留闲吏在乡,结党害民”,“嘉定县知县张敬礼等纵容闲吏陆昌宗匿过复入衙门,把持官府,以秋粮为由买批下乡,骗诈小民”,“南昌府新建县丞郑宗道,容留罢闲官吏杨杰等在县说事过钱”等。
明朝政府虽然对地方官府可以设立的胥吏种类及数量作了大致规定,但一是因为地方事务繁杂,人手少不够使用,二是因为市井无赖、地方豪强极力钻营以投靠官家,谋取私利,所以在正式编制的吏员、皂隶和狱卒之外,各地方官府都有大量的投附者。这类人有的被地方官府正式收编为额外的胥吏,有的则是依附于正役胥吏讨生活。由于他们人数众多,投附的目的就是谋取私利,对百姓的危害比正役胥吏还要大。这种情况,尤以江南为甚。《大诰续编·罪除滥设第七十四》云:“民有不能修福而造祸者,无如苏、松两府市井良民中刁顽不良之徒,造祸有如是耶!人皆市井之徒,民不四业,此等之徒,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构官府。此等之类,松江一府坊厢中,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千五百二十一名。呜呼!务业者有限,此等不务生理者如许,皆是市井之徒,不知农民艰苦,余业费心。此等之徒,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其名凡六。不问农民急务之时,生事下乡,搅扰农业。芒种之时,栽种在手,农务无隙,此等赍执批文抵农所在,或就水车上锁人下车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锁人出田者有之。……呜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
针对在役、在闲胥吏及各类投附者肆虐害民的状况,朱元璋采用严酷刑法惩治之。如为根除投附者,朱元璋特制定以下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19]洪武中期,朱元璋还掀起大规模“起取天下积年民害”运动。《御制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滑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滑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当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当。”江南地区尤为起取重点,朱元璋谓李善长曰:“湖广、江西、直隶府州县六房,有主文、老先生、书手,积年把持官府,蠹政害民。尔行文书,尽起赴京,发云南五开卫充军。”[20]对于能驭制胥吏的官员,朱元璋每加奖劝,鼓励了地方官员打击胥吏的积极性。如浙江温、台有“豪胥猾隶六百余户”,分理此地的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熊鼎“悉屏之别郡”以靖地方[21]。经过不断清理,各地方政府额外滥设的胥吏和各类投附者的人数确实大为减少,正役胥吏的害民行径也颇有收敛。
第三,清理横行乡里的豪民富户。
豪民富户是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大支配作用的地方权势人物,各地皆有,但要论人数多、势力大,则要首推江南地区。江南豪富之为非作歹由来已久,至迟在元代就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约略说来,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大肆兼并土地,役使贫民,逃避赋役,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第二,是与官府勾结,欺压良民,成为地方社会一大公害。江南豪民富户肆无忌怛的不法行为使得民怨鼎沸,也引起元朝各级政府以至最高统治集团的不满,采取措施对他们进行了一些惩治,其中最严重的惩治方式是迁徙。但是,元朝的约束政策似乎收效不大,直到元末,豪民富户仍是我行我素。在元末群雄混战中,豪民富户受到不小的冲击,但总体说来,他们的势力保存了下来。对于豪民富户的不法行为,生于贫苦农家的朱元璋有亲身体会,心怀愤怒,并力矫其弊。至正十八年(1358),朱元璋部队攻下婺州,改名宁越府(后改金华府),遂于当年“选宁越七县富民子弟充宿卫,名曰御中军”[22]。此举有的学者认为是拉拢和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表现,实际上兼有以富民子弟为人质之意。浙西因经济发达,更是豪民富户人数较多、危害较大的地区,对此朱元璋早已熟知,况且此地的豪民富户依附于张士诚政权,当然更为朱元璋所痛恨。是以攻下苏州的次月,朱元璋就“徙苏州富民实濠州”[23],开始推行迁徙富民政策。朱元璋认为“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于洪武三年(1370)二月将富民召到南京,训谕说:“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毋凌弱,毋吞贫,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兄,和睦亲族,周给贫乏,逊顺乡里,如此则为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24]又据陈谟记载,“国制:田赋之家,大者岁朝受谕。”[25]看来明初朱元璋训谕富民非止一次,已制度化了。
朱元璋当然明白,仅训诫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他这样做无非是表明自己是推行“教化”的皇帝,寓有先礼后刑之意。而富豪们却不曾从这番训诫中嗅出危险,依然故我,未有明显改观。不久,朱元璋就掀起一场以籍没家产为核心的打击运动,“凡诸豪族之田亦籍之,并及富民沈万三等”[26],于是“闾右以赀自焚者,十室而五”[27]。籍没田产的目的,是为了削弱豪民富户赖以存在和行使其权势的基础。在籍没家产的同时,还将许多人迁于他处,以彻底斩断他们在地方社会建立起来的盘根错结的联系。经过集中摧击,三吴巨姓“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28] 。苏州人吴宽追述说:“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29]
在洪武前期集中打击之后,朱元璋仍一直未放松对江南豪民富户的警惕和控制。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他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内中说:“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30]看来此时受惩罚者不少。十九年(1386)八月,“命吏部选取直隶应天诸府州县富民子弟赴京补吏,于是与选者凡千四百六十人”[31]。朱元璋对吏颇反感轻蔑,此举明显有控制打击之意。二十四年(1391)七月,朱元璋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并徙“丁产殷富者”五千三百户于南京[32]。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仍对豪民富户深存戒心,让户部奏上天下富民籍名[33],名义上是将从中擢取官员,真实用心仍在控制。另据记载,本年还曾起取江浙等处上户四千五百余家填实京师[34]。此外,从洪武中期开始,朱元璋还允许百姓将害民豪户直接绑缚赴京接受处理,《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中列举有一些“顽民”借此敲诈祸害富户豪民的事例,说明绑缚之事当时确实常有发生。一些朝廷大案,如空印案、胡惟庸案、郭桓案等,也总是广泛牵连到江南豪民富户,成为打击他们的重头武器。如清查胡案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35]。处理郭桓案时,“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36]。此虽不免有所夸张,但在诸案中荡家倾宗的豪民富户确有不少,尤以江南为多。直到统治的最后一年,朱元璋还“以江南大家为窝主,许相讦告”[37],足见其打击豪民富户的严厉政策是贯彻其统治始终的。
第四,约束准官僚性的乡村首领。
所谓准官僚性的乡村首领,是指根据政府规划和有关法令建立的行政性的或具有专门职能的各种乡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在明初,这些人主要包括粮长、里长、老人等。由他们构成的乡村基层组织,发挥催征赋税徭役、管理人丁事产、维持社会治安、裁决乡里诉讼、推行礼仪教化、监管农业生产等多方面的职能。耆老系根据以乡老理乡政的传统原则设立的,他们非官非吏亦非役,具有准官僚身份;而粮长、里长等半公职性的职位从本质上说属于役而不是官,但朝廷为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给予他们一些特权,遂使他们也具有了准官僚的身份。
朱元璋乡治政策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以良民治良民”[38]。他在谈到以殷实户充任粮长的本意时说:“往为有司征收税粮不便,所以复设粮长,教田多的大户,管着粮少的小户。想这等大户,肯顾自家田产,必推仁心,利济小民。”[39]实际上,由于朱元璋倚重有产阶层对乡村社会实行控制,明初准官僚性的乡村首领却多非“良民”,粮长、里长的佥充标准主要是赀产而非品德,耆老虽强调要“选民间年高有德者”[40]、“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41]充任,但充任者却“颇非其人”[42]。这些人成为乡村基层组织首领后,在由权力导致腐败的“官场病”的侵袭下,往往更加贪婪,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欺凌小民的现象屡见不鲜。于是,朱元璋在让他们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对他们严格地加以约束,毫不留情地打击他们中的营私害民者。在《大诰》中,朱元璋多次指斥粮长害民之弊,如《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十五》云:“朕设粮长,本欲便于细民,不期此等之徒,奸贪无厌,身家不顾,实为民患。”里长倚势害民者,也时有所见。如“德安县丞陈友聪,通同里长唐佑等,欺隐茶株,不行蹈勘,接受本人罗绢布共十匹,钞八十贯”。嘉定县民顾匡是“积年害民里长”,“蒲辛四充耆宿,一男充里长,孙充甲首,皆为乡里之害”。[43]耆宿、老人中也多有不良之徒。《大诰续编·耆宿第八》云:“盖谓充耆宿者,皆系无籍小人。苟延寿至于高年,是等有昔为皂隶者,有为簿书者,有屡犯过恶者,有弓兵者,有说事过钱者,皆为今之耆宿。其善人官于一方,皆不审实明白,去此之徒,崇尚德人,又将同恶相济,以患吾民。诰至,所在有司,务必崇尚德人,上助朕躬,下福生民。无籍之徒见此,即早退去。……设若不奉朕命,仍复在官应当耆宿,运不良之谋,陷有德之官,害天民之善者,非有天灾,又必假手于法司,身亡家破有日矣。”对于这些人,朱元璋每加严惩,丧家殒命者所在多有,如《大诰续编·拖欠秋粮第四十一》中就提到,“粮长张时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
通过大刀阔斧地清理整顿,地方权势人物的队伍得到净化,他们营私害民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为朱元璋推行的与民休息政策提供了保障,这对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当然,也应看到,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朱元璋政权的社会基础仍是地主阶级,因而他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权势人物的害民问题。
(资料来源:原载《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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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所用的“地方权势人物”,相当于现在西方学者常用的“地方精英”(local elite)。因“精英”一词易生误解,故权用“权势人物”以代之。关于“地方精英”,参见周锡瑞(Joseph W.Esherick)和兰金(Mary B. Rankin)编辑的论文集“Chi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中的有关论述。
[2]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0,洪武十七年三月甲子。
[3]解缙:《天潢玉牒》,载《国朝典故》卷一。
[4]关于元末武装性组织及朱元璋收编此类组织的事例,参见高岱:《鸿猷录》卷二《延揽群英》及吴晗:《朱元璋传》(三联书店,1980)第174-176页。
[5]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甲辰年八月己未。
[6] 《明太祖实录》卷三五,洪武元年九月戊寅。
[7]见《诸司职掌·刑部·司门科》。
[8]佚名:《皇朝平吴录》上,载《国朝典故》卷六。
[9]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九《再僭龙凤年号》。
[10] 《明太祖实录》卷三五,洪武三年六月甲子。
[11]同上卷七八,洪武六年正月。
[12]同上卷八一,洪武六年四月丙子。
[13]同上卷一三八,洪武十四年八月丁卯。
[14]同上卷一七八,洪武十九年五月戊辰。
[15]宋濂:《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
[16] 《御制大诰·官亲起稿第二》。
[17]同上《吏属同恶第五十一》。
[18] 《明太宗实录》卷二五0,永乐二十年八月壬寅。
[19] 《大诰续编·闲民同恶第六十二》。
[20]刘辰:《国初事迹》,载《国朝典故》卷四。
[21] )宋濂:《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故歧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
[22] 《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年十二月。
[23]同上卷二六,吴元年十月乙巳。
[24]同上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
[25]陈谟:《集太白句序》,载《全明文》卷七一。
[26]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0《元代以江南田赐臣下》。
[27] )许承尧:《歙事闲谭》第四册,转引自《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第149条。
[28]贝琼:《清江贝先生文集》卷一九《横塘农诗序》。
[29]吴宽:《匏庵家藏集》卷五七《先世事略》。
[30]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
[31]同上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八月辛卯。
[32]同上卷二一0,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
[33]同上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
[3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
[35]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二《郑处士墓石表辞》。
[36] 《明史》卷九四《刑法二》。
[37]王锜:《寓圃杂记》卷上,载《国朝典故》卷六五。
[38]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洪武四年九月丁丑。
[39] 《大诰续编·水灾不及赈济第八十五》。
[40]同上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
[41]同上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四月。
[42]同上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
[43] 《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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