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四)所见秦功令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秦简(四)所见秦功令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秦简(四)所见秦功令考
张家山336号汉墓有汉初《功令》简册,尚末公布。[1]我们注意到岳麓秦简(四)简1245:
者,许之。县及都官啬夫其免徙而欲解其所任者,许之。新啬夫弗能任,免之,县以功(攻)令任除有秩吏。[2]
检该书页171注一百七十二注释攻令:即功令。一种用从考课、选拔官吏的令文。《汉书·儒林傅》:“请着功令。”顔师古注:“功令,篇名,若今选举令。”注释者幷末将张家山336号墓《功令》与此有机地联繫起来。其实,这除了爲岳麓秦简增添一新令名外,也表明了汉代功令在秦代的源头。由此可见,秦汉令的系统已相当完备,不能再简单理解爲只是对律的补充!律文中的有秩吏,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当爲官秩在一百二十石以上的官员。[3]
我们注意到简1245、1247与1272缀合爲一条秦《置吏律》的条文:
1272:置吏律日: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其欲除它县人及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能任
1245:者,许之。县及都官啬夫其免徙而欲解其所任者,许之。新啬夫弗能任,免之,县以功(攻)令任除有秩吏。
1247:任者免徙,令其新啬夫任,弗任,免。害〈宪)盗,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许之。
我们认爲此条秦《置吏律》与《岳麓秦简(四)》中的另三条秦《置吏律》当与秦《功令》密切相关,甚至可能同时就是秦《功令》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三条秦《置吏律》的具体内容如下:
1396:置吏律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者爲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
1367: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新黔首勿强,年过六十者勿以为佐。人属弟、人复子欲爲佐吏
1389:置吏律曰: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虏、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赎子,皆傅其
1378:计籍。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毋许,及不得为租。君子、虏、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
1418:赎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复用。
1426:置吏律日:敢任除战北、耎、故侥外盗不援及废官者以爲吏及军吏、御右、把钲鼓志及它论官1303:□□□□□谒置□□丞、尉□□卒史、有秩吏及县令除有秩吏它县者,令任之,其
1302:任有辠刑辠以上,任者赀二甲而癈;耐辠、赎辠,任者赀一甲;赀辠,任者弗坐。任人为吏及宦皇
1352:帝,其谒者有辠,尽去所任,勿令为吏及宦。爲吏而置吏于县及都官,其身有辠耐以上及使
0991:故侥外不来复令而臣逋(?)者,其所置者皆免之,非计时殹(也),须已计而言免之。
以上《置吏律》言及“新黔首”、“卅年五月以前”,可见秦统一后曾修订律令;汉代官员的籍贯限制还末严格;官吏的任免与身份特别是二十等爵制密切相联。
睡虎地秦简《中劳律》虽然只有一条律文,"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规定了擅自增加劳绩时间的罚则。我们注意到戴卫红先生新近在"里耶秦简与秦文化学术研讨会上发表《里耶秦简所见功劳文书》中举出里耶秦简10一15功劳文书加以讨论!其中第二栏“凡[十]五岁九月廿五日[凡功]三<三岁九月廿五日”引起了我们的注意。[4]戴卫红先生指出:“劳四可转化爲一功。”胡平生先生多年前根据居延汉简中的资料指出:凡积劳四岁,即积爲一功。[5]里耶秦简10一15爲我们提供了此规定在秦代的源头,爲我们进一步了解秦汉《功令》提供了鲜活的事例。
本文写作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出秦汉令与中国法制文明的形成研究” (17AFX005) 资助。
[1]拙撰《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的几个问题》,《史学集刊》2012年第1期。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37页。
[3]拙撰《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第188页。
[4] 戴卫红《里耶秦简所见功劳文书》,《里耶秦简与秦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湖南里耶2017年9月15一17日,第160页。图版见《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54页。
[5]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年第4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7年9月26日13:33。)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503.html
以上是关于岳麓秦简(四)所见秦功令考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