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计”臆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其计”臆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其计”臆解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周海锋先生在《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发表的〈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和何有祖先生近日在武大〈简帛网〉上的〈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都讨论到岳麓书院藏秦简的这两简:
《尉卒律》曰: 为计,乡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入穀、徙除及死亡者, 谒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 (1397)
比其牒,里相就殹(也)以会计。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
“其计”臆解其计,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
“其计”臆解,善藏以戒其得 (1372)
这两简内容相关,内容可分前后两部分,前部至「里相就殹(也)以会计」止。开头「为计」二字,清楚说明本条规定针对地方乡里等单位如何为上计之「计」,接着说乡里每个月都要向县尉上报乡里中的情况。县尉则须将乡里上报的穀物收入、人口的徙、除和死、亡,按月分类,用牒记录。十月时,即以这些牒为据,再与各里的里典、父老「会计」,加以核实(「比其牒」之「比」应即案比之「比」) 。「会计」是秦汉文书术语,指合而计算之。《说文》:「会,合也」,「计,会也、筭也 」。合而计算的「计」即「为计」、「计簿」或「上计」的「计」。[1]何有祖释「入穀」为「入㝅」,谓:「”入㝅”之“入”爲它处黔首迁来,而“㝅”爲黔首处于幼儿待哺乳的状态。二者都意味着乡里内人口的增加」。陈伟先生在武大简帛网刚发
的一篇《岳麓秦简肆校商(壹)》,赞同何有祖「㝅」之释,认为其说「当是」,但提议释「入穀」为「人㝅」,相关整句宜释作:「啬夫及典、老月辟其乡里之人㝅、徙、除及死、亡者」。[2]这样的释读允为一说。但令人有些不安的是:
第一,不论释为「入㝅」或「人㝅」,迄今在秦汉法律文书中无例可循。先秦传世和出土文献对初生子,或称婴、子,或说「产」、「初产」(如睡虎地秦简「喜产」、《孟子•滕文公》:「陈良楚产也」、《岳麓肆》《傅律》简1256:「子乃产」、里耶简16-9「…初产至今年数…」),或曰「生」(《商君书•去强》:「生者着,死者削」)。或许「人㝅」的㝅如徐锴所说「楚人谓乳曰㝅」;㝅为楚语,楚地简出土日多,今后或有新材料可以证明。可是以上睡虎地、里耶出土和岳麓书院所藏,凡和秦有关的简都用产或子字,如果《尉卒律》是秦律,会用楚人的词语吗?
第二,要讲人口增加,为何只提新生待哺乳的婴儿,不及其它迁入的男、女,不提「获流」而增加的人口? 新生固然和死相对,但在一个人口流徙的时代,人口增加(主要指统治者在乎的户籍人口增加)的来源,多种多样,当时的律不会不考虑到。
第三,在《尉卒律》针对乡里「为计」的条文里,仅仅提及人口不免令人纳闷。今天已淸楚知道,秦汉乡里之「计」除计人口,最少也须计粮食。《商君书•去强》说强国要知十三数,仓府、[3]男女、马牛刍藁皆在其列。《尉卒律》规定乡里如何「为计」,想来和秦自孝公、商君以来富国强兵的传统有关。「为计」几不可能不及粮食。当然《尉卒律》条文甚多,规定如何「为计」,可以分在不同的条文中,而我们现在仅见一条,不排除这条仅及人口,关乎穀粮收支的目前未见而已。
第四,更关键的是字本身的隶定。去夏我在岳麓书院学习时,见读简班所作二校稿释文原作「入㝅(穀)」,正式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释文相同。[4]周海锋发表的大文则作「入穀」。私意以为
“其计”臆解释为「穀」较妥。一则字形较合,左旁下半部似可释为「子」,实较适合释作「禾」。禾下左侧一撇十分清楚,仅缺右侧一撇。禾下左侧一撇和其上宝盖「ㄇ」的左侧一笔明显非同一笔,如释为「子」,则不该有左侧这一撇。里耶简J1(16)6正和岳麓书院〈为吏治官及黔首〉简63正贰上的「穀」字可参。[5]二则释为穀,和「为计」的脉络较为相合。江苏尹湾西汉东海郡功曹史师饶墓所出集簿牍和上计的「计」有关,其上既计人口男女数,也计诸穀出入数量。集簿牍最末一行有「一岁诸穀入」之句,「穀入」和「入穀」应属同一事。居延汉简中「入穀」一词很多(35.13、303.3、303.50、EPT27.11、EP48.137、EPT52.185…),可参。《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注53引《史记》,认为「入穀」同于内粟或纳粟;这样説,也是对的。
「徙」指人口移徙,「除」指除复之除,即免除徭役。湖北纪南松柏村周偃墓出土的木牍有免老和罢癃的统计,即和免除徭役有关。这篇小稿曾先呈陈伟先生指教,承陈先生百忙之中传下电邮指示并举出《岳麓肆》简《置吏律》213:「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显示“除”的範围相当广泛。」《置吏律》这一条讲除吏,及于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除」字适用範围的确很广。但这条出自《置吏律》,和《尉卒律》「为计」讲穀粮、人口的脉络不同。是不是合适将《置吏律》所说的「除」移到《尉卒律》,作同样理解? 大家不妨进一步考虑。
「死」指死亡,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上计简中有不少「一岁死若干百人,若干男,若干女,若干奴,若干婢」、「率计若干人死」(C2-86、C2-35)的记录;[6]「亡」指逃亡而脱离地方郡县的户籍管辖。秦汉地方各级政府须按月、四时总计穀物收支及人口增减等以备一年的上计。江苏尹湾西汉功曹史师饶墓所出东海郡集簿牍、安徽天长十九号墓出土的户口簿、算簿和湖北纪南松柏村周偃墓出土的免老、新傅和罢癃牍等等很可以启发我们对秦《尉卒律》这一条内容的认识。[7]
《尉卒律》此条后半部自「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
“其计”臆解其计」始。前半部提到人口有死,有逃亡;人死无可如何,逃亡则须诱使回归或缉捕。因此,后半部进一步针对逃亡作了更多的规定。「
“其计”臆解」字字形清晰,解说则有异见。周海锋从陈松长先生说,认为
“其计”臆解疑读为觚,是一种簿籍竹木简的专称。[8]何有祖从陈伟先生説,认为
“其计”臆解读作嫴,指当事人有关保任的记録。诚如周海锋和何有祖二位所说,从「
“其计”臆解其计」看,
“其计”臆解是动词;从「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
“其计”臆解」看,
“其计”臆解又是名词,应是一种籍或簿。
我猜想「
“其计”臆解其计」是要求自计簿中特别抽出那些逃亡满一年未归者的名字,别集为一名籍或簿册,标明其初亡的年、月。「戒」字意思颇多,有留神、準备之意。如《诗经•小雅•大田》「既种既戒」,郑笺: 「季冬命民出五种,计耦耕事,脩耒耜,具田器,此之谓戒,是即备矣。」「善藏,以戒其得」是说妥善收藏保存这个特别的名册,警觉并準备好使逃亡的人归来或捕获。不论自行归来或捕获,对官府来说,都是再「得」人口。战国秦汉时人口流徙逃亡的很多,秦汉政府都非常重视如何使流亡或逃亡的人口回归户籍。尹湾集簿上叫作「获流」,和这里说的「得」应该意思相似。
换言之,凡为某一特定目的,自某些簿籍中抽取某些部分再编缀而成的簿籍叫作「
“其计”臆解」,也就是「紬」。战国秦汉文字「由」、「古」二形每相混同,前贤已论。[9]紬是名词,也是动词。动词有二义: 第一,紬即抽。刘熙《释名‧释綵帛》:「紬,抽也,抽丝端出细绪也。」《史记‧曆书》「紬绩日分」,《索隐》:「紬绩者,女工紬缉之意。」《汉书‧谷永传》「燕见紬绎」,师古曰:「紬读曰抽,紬绎者,引其端绪也。」陈剑大文引居延简122.7「又紬大刀欲贼伤吏」 (附图一) 的紬,正是抽出大刀伤人的意思。
“其计”臆解
“其计”臆解
“其计”臆解
“其计”臆解
附图一 居延简122.7红外照局部 附图二 居延简162.13 红外照及局部
《居延汉简(贰)》(台北: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
紬作动词的第二义是缀集。《史记‧太史公自序》:「紬史记金匮石室之书」。《索隐》引小颜云:「紬,谓缀集之也。」《新唐书‧韦贯之传》附子韦澳传提到唐宣宗欲方镇刺史「各悉州郡风俗」,学士韦澳受命撰书「乃取十道四方志,手加紬次」。紬次即抽取诸志相关部分,缀集而次序之也。以上抽取、缀集二义明显相互关联,取义于女工抽丝緖而后缉绩。
再看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简331「年细籍」的细字。陈剑先生指出这是错字,应作「紬」。他说:「“紬”所表示的是一个跟“籍”意义相类的词,当时有“爵紬”、“田紬”及“年紬”,分别是跟登记爵、田及年有关的簿籍。这样,《户律》简328的“户及年籍、爵紬”就是户籍、年籍和“爵紬”三种簿籍;简331的“年紬籍”就是关于“年紬”的籍,或是对记录有关“年”的信息的簿籍,“紬”本身又加以登记而形成的簿籍,或是将“年紬”本身加以编联汇总而成之“籍”。但按照这种理解,反覆思之,却始终也不能爲“紬”找到合适的词来将上举资料都真正读通。」[10]
陈剑之说甚精,可从。他虽立此说,却仍感觉还有难以真正读通之处。他讨论居延简162.13的「脱毋紬」(附图二),因无它例可参,确实不易明白读通。其实如果参考以上《释名》、《史记索隐》等所说,紬乃抽、缀集、紬次,应可明白,也可读通以上提到的几种资料,不须另外找词。正如陈剑所说紬是一种籍。「脱毋紬」就是在纳入这份赐爵记录册子上的某故小男,曾经可能因疏忽,没自某种籍簿中抽取出而脱漏,因此说脱毋紬;发现脱漏后,补入了这份册子,因此特别注明他曾「脱毋紬」。居延这份由十余枚简组成有关赐爵记录的册子(最新红外线图版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贰)》台北: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鲁惟一(Michael Loewe)曾尝试复原过简册,私心颇疑是一份另一种形式的爵紬籍或簿。因无标题简,暂难定论,姑妄言之,俟考。
紬作为一种籍或簿似可上溯至秦。从里耶秦简看,较早某一时期的秦户籍简上没有年龄,而另有所谓的「年籍」。如想知道或总计年籍中某部分的内容,可自「年籍」中抽出特定相关部分,缀集成「年紬籍」。[11]里耶户籍简上的一户仅有户长、户人名、爵里、赋役和亲属身份记录。如果为了知道和总计各乡里拥有爵称的人数,则可自户籍中抽取和爵有关的部分而另编成「爵紬籍」,恰有一里耶简或可为爵紬的例证:
“其计”臆解 □二户
大夫一户
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
士五(伍)七户
“其计”臆解
司寇一[户]
“其计”臆解
小男子□
大女子□
“其计”臆解
凡廿五
“其计”臆解 (简8-19,《里耶秦简牍校释》页32-33)
这一简没标题,不能準确知道其名称。顺着前文所説,暂推定它为某里的「爵紬」或「爵紬籍」。它按爵级高下排列并统计户数,其中公士以下、小男子和大女子若干户无爵,遂附于爵籍之末,以成完整的统计。本简末尾谓「凡廿五
“其计”臆解」,疑五字下一字为户,指某里之户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初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着录一里贷种者有廿五户。[12]岳麓简1373提到秦一里以三十户为度,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足卅户则又如何如何。[13]由此可推想「凡廿五
“其计”臆解」颇有可能指一里之户数。
里耶所出某里爵紬籍的内容特点在于仅记录爵,又按爵级高下排列各级有爵者的户数,列无爵之户于最后,内容简单,不及其它。反观前述赐爵记录册(有可能属元康四年),内容複杂得多,涉及西汉魏郡邺县池阳、原、左都、赐等多个里,老、大、卒不同身份,拥有公乘爵位的男子的历次受赐,但没有其它爵级,也没依里次作户数统计,因此怀疑它是基于不同目的的另一种爵紬。[14]
如果以上对𥿍(紬)的理解尚有可取,则陈伟、陈剑和何有祖大作都曾提到的𥿍为保嫴一解,就须要放到其它文本脉络里才合适。 2016.3.29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9日10:11。)[1]参李均明:《汉简“会计”考(上)》,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 1998年或《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9),页398-414;京都大学简牍研究班编,《中国古代木简辞典》(东京:岩波书店,2015),页51。
[2]2016.3.27刊布。小稿原遗漏,承陈伟兄提醒,谨谢。
[3]按《商君书•去强》原作「仓口」,高亨以为当作「仓府」,兹从之。参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50。私意以为或应作「仓囷」,字坏而成「仓口」。《韩非子•难二》有「发仓囷,赐贫穷」句。
[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页114。
[5]方勇编着,《秦简牍文字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页212。
[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队,〈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八辑(长沙:岳麓书社,2009),页100;郑曙斌等,《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页370-371。
[7]参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地不爱宝》(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116-137;〈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治国安邦》(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295-324。
[8]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 (上海: 中西书局,2016),页84-85。
[9]参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33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页377及陈伟,〈也说《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从糹)〉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1.6.4.;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6.4发布,又收入《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页358-380;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25注3,页117。
[10]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页366。
[11]年籍问题请参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治国安邦》,页297-301。
[12]参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页305-308。
[13]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页80。《岳麓书院藏秦简牍(肆)》,页115。
[14]陈伟先生在2016.3.28日电邮中表示里耶简8-19看不出”抽”的意思,应为户口统计。谨录其説,供同好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90.html
以上是关于“其计”臆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