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编年记》法官与法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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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编年记》法官与法吏考


(广州市)

笔者在《论秦代的吏治思想》一文中,根据《商君书•定分篇》的记载,认为“主管法令的官吏有义务向其他官吏和民衆解答法律”,并举例认为云梦秦墓主人曾是安陆、鄢县的令史。因此,《法律问答》也是这一要求的産物”。[1]但从《里耶秦简》的相关记载上来判断,令史并非主管法令的官吏。因此,此说有不妥之处,应举例为“云梦秦墓主人曾为安陆狱史。而狱史在当时被称为法吏、治狱者被称为法官。因此,《法律问答》也是这一要求的産物”。
这就涉及到《云梦秦简•编年记》“喜□安陆□史”的释文问题。由于该简文存在两处字体模糊或缺失,整理小组认为“喜下一字疑为除,陆下一字疑为御”,即“喜除安陆御史”。学界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中陈直认为“御与驭通,史吏二字,在古代最易混淆,简文所记喜当为安陆县之驭吏,驭吏见于《汉书•丙吉传》”。此外,还有谢巍“侍史”、黄盛璋“掾史”、栗劲“除安陆令史”以及刘向明“假安陆令史”等说法。[2]那麽,为什麽说“喜为安陆狱史”而不是上述所提出的六种说法?下面就此问题考证如下:
一、秦国在县一级设有法官及法吏
《定分篇》“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定分篇》有人认为不是商鞅的作品,实际上《商君书》并非商鞅所着作,而是商鞅死后由其他人收集相关文章整理成书,但该书的内容是符合商鞅的思想及政策。据《定分篇》这一记载,秦国当在县一级设有法官及法吏,并负责向官吏及民衆解答法律问题。因此,《法律问答》可看作墓主人用于解答法律问题的手册。《定分篇》“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云梦秦简》中又有《封诊式》,正好与《法律问答》相互印证,这说明墓主人曾担任安陆法吏。
二、秦汉狱史被称为法吏
汉代有法吏之说,如司马迁 《报任少卿书》“身非木石,独与法吏为伍,深幽囹圄之中,谁可告愬者。”这里的法吏实际上是狱史,可知秦汉时期狱史被称为法吏。根据《定分篇》记载,官吏或民衆询问法律问题是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从这一记载可看出,官吏或民衆是不能私自或者随意向法官及法吏询问法律问题。《里耶秦简》8-1232简文有“私诣狱史王柏”,[3]可作为佐证。
三、秦汉治狱者被称为法官
治狱既指治狱者又指审理案件。如《里耶秦简》8-141+8-668简文有“廷下御史书曰县□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与□□殹,不参不便”。[4]8-1470简文有“欲令
法官-《编年记》法官与法吏考华治狱亡”。[5]《云梦秦简•封诊式》“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既然狱史被称为法吏,则治狱者当被称为法官。墓主人先为安陆狱史,后为鄢县治狱。既符合官职升迁秩序,又符合官员任命条件。
《里耶秦简》8-632简文又有“御史覆狱治充”,[6]《定法篇》“御史置一法官及吏”。这说明法官及法吏与治狱者及狱史存在关联。此也可作为治狱者即法官及狱史即法吏的佐证。
四、汉代法官逐渐规範化
《里耶秦简》8-141+8-668简文已说明秦时要求治狱及覆狱者不能单独讯囚。《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这也就是说,秦时只要是县官(包括诸官在内的官啬夫及丞、尉等长吏)都可以担任治狱者(即法官)。“汉宣帝即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汉书•刑法志》)这是对秦时法官範围过大的论述。如县无其他治狱者,通常由县丞或守丞充当治狱者,与狱史共同断狱,如《里耶秦简》8-754+8-1007简文记载“迁陵丞昌、狱史堪[讯]”及“即与史义论赀渠、获各三甲”。[7]《里耶秦简》8-406简文记载“男子皇楗狱簿”及“廿六年六月癸亥迁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8]但至汉时县官及守丞已不得参与治狱,如张家山《二年律令•□盗律》“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蔡万进对此有过论证,并举《奏谳书》六至十三例进行佐证,但他并未涉及法官制度。[9]这说明汉代开始形成县令、长、丞担任法官的制度。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4月19日14:15。)[1]林少平:《论秦代的吏治思想》,武汉大学简帛网,2015年4月。
[2]刘向明:《试释睡地虎秦简<编年记>所载喜口安陆口史》,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6页。
[4]《校释》,第81页。
[5]《校释》,第335页。
[6]《校释》,第187页。
[7]《校释》,第216页。
[8]《校释》,第144页。
[9]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1-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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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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