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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说东牌楼汉简《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缄》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一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缄》一枚,内容爲:
1 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
2 临湘丞掾驿马行[1]
对照图版,该木牍除释文所言左上部残断外,整个左部残损,且下部亦残断;第二行“临湘”二字已残,可录作“临 湘”。定名上,整理者采何双全先生说命名爲“缄”。而据其内容,这裏取传统习惯命名爲“‘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封检”或更爲确切。[2]有学者指出“许多封检之封泥槽,当被削平或截断”,另外发现的封泥槽残片“有可能是从完整的封检上被砍削下来的”。[3]该意见值得重视,因此封检下部正残断。不过,发掘报告提到的三种封检,完整长度在9.2-23.9釐米之间。而这枚封检残长26.0釐米,残宽8.3釐米,[4]已超过上述长度上限,故其应属无封泥槽封检。第一行小字“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当爲收件小吏所写。中间大字“临 湘丞掾驿马行”则爲发文者所署。“临 湘丞掾”是收件人,“驿马行”爲传递方式。东牌楼汉简中其他封检,如《中平三年左部劝农邮亭掾夏详言事》正面书“夏详言事”,实际是对文书主要内容的交代。[5]仔细对照,其正面“邮亭掾”、“详”、“安定亭”诸字与背面正文所重复出现者,在书写风格、字体大小均接近,当出自一人之手。故其正背均爲发文者所书,与“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封检应当区分。
二
第一行“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写法特殊。“行丞事”之“丞”,注释指出“此‘丞’接前指桂阳郡丞”,并引《续汉书·天文志中》“明年五月,吴郡太守行丞事羊珍与越兵弟叶、吏民吴铜等二百余人起兵反,杀吏民,烧官亭民舍,攻太守府”爲佐证。翻检原书,引文后尚有“太守王衡拒守,吏兵格杀珍等”语,明确指出了吴郡太守是王衡。则“吴郡太守行丞事羊珍”非爲太守,只是以某职“行丞事”,不过这裏本职已省。《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又有“五月,吴郡丞羊珍反,攻郡府,太守王衡破斩之”。“吴郡丞羊珍”应即前引“吴郡太守行丞事羊珍”。这更显示“某郡太守行丞事”非指太守代行郡丞事。
关于“行某官事”,有学者认爲两汉“也间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汉书·黄霸传》:‘黄霸爲廷尉,行丞相长史事’”,[6]与上述讨论有关。首先需指出:此引文有误。《汉书》卷八九《循吏传·黄霸》作:“闻(黄)霸持法平,召以爲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守丞相长史,……。”又,《史记》卷二〇《建元以来侯者年表》:“黄霸,家在阳夏,以役使徙云阳。以廉吏爲河内守丞,迁爲廷尉监,行丞相长史事。”可知黄霸曾爲廷尉监、正,而非廷尉。前两者秩均爲千石,与丞相长史同。故黄霸事例仍应视作“同级官吏而互相摄行者”。汉代“行某官事”作“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似见于《后汉书》卷一七《岑彭传》:“诏彭守益州牧,所下郡,辄行太守事。”此爲东汉创立初之特殊情形,岑彭以武将守益州牧,新有攻取,则暂“行太守事”,注引《东观记》曰:“彭若出界,即以太守号付后将军,选官属守州中长吏。”所付也是武将。严耕望先生即言“光武中兴之初,仍因旧制置州牧以利军事之控制”。[7]此属其所归纳之“武官行文官事者”。由上,两汉时“行某官事”实际很少指称“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8]
“行丞事”前加有“桂阳大守”,也值得注意。这种例子除前举“吴郡太守行丞事羊珍”外,还有一些。陕西绥德县杨孟元墓前室南壁画象石有阴刻隶书:“西海太守行长史事离石守长杨君孟元舍永元八年三月廿一日作”。[9]东汉缪宇墓誌文首云“故彭城相行长史事吕长缪宇字叔异”。[10]又,四川昭觉县初平二年石碑碑侧文字有“尚书 十二月十六日丁酉越巂太守 行丞事”。[11]上述“行丞事”、“行长史事”前冠以“某某太守”等,很可能因郡一级机构中,太守府之外,都尉府亦有丞。居延汉简中就有很多“行丞事”是行都尉丞事。[12]如只冠以“某郡”则所属不明。由此而言,这裏太守实等同于太守府的含义。
至于行桂阳郡太守府丞事的主语,很可能就是南平县丞。据居延汉简,某官行某事,通常是採用自己的官印或私印。[13]具体到这枚封检,当是南平丞以本职官印行郡丞事,这与 “南平丞印”爲封泥录文的认识也相符合。不过,一般认爲“行”是“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谓之行事,简称爲‘行’”;[14]或“官阙则卑者摄爲之”,[15]“遇有官缺,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採取的一种临时措施”。[16]而县丞级别较低,似无法行郡丞事。然而,《续汉书·祭祀志下》提到“园庙去太守治所远者,在所令长行太守事侍祠”。这种情况下,不但长官在任,并未出现“官缺”;[17]而且代者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不一定是“佐官中地位最高”或秩次接近者。居延汉简中,行太守丞事者有仓长、库令、库丞。此外还有库啬夫:“初元五年四月壬子居延库啬夫贺以小官印行丞事敢言
说东牌楼汉简《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缄》”(312·16)。库啬夫已属少吏,而库丞则秩级更低。石刻资料中,东汉邛都安斯乡石表有“行丞事常如掾”,[18]撰写者以行丞事“应是正职”。[19]恐误。此应是以常如掾身份行丞事。又,《石门颂》“(都督掾)伯玉即日徙署行丞事守安阳长”,[20]与前举“西海太守行长史事离石守长”类似,爲县令长“行丞事”。及《张纳碑阴》“行丞事从掾位江州然存”,[21]则是以散吏“行丞事”。由上,行丞事官吏的情况较爲複杂:其秩级有与长官接近者;也有相差较大,秩级较低者。除长官出缺,近次官吏权且代行外,也有长官在任,因某种需要而由县一级官吏代爲处理某事的。南平县丞因某种需要以本职官印行郡太守府丞事,是可能的。
至于南平丞“行丞事”是在郡治郴县还是南平,较难判断。一般理解,“行丞事”时自然当在郡治,不少材料也支持这种认识。前举居延汉简各“行丞事”官吏所参与的政事下达是从太守府发出的。邛都安斯乡石表“行丞事常如掾”、《张纳碑阴》“行丞事从掾位江州然存”排列上均在主簿前,居于显要位置,也当在郡治治事。《石门颂》提到“王府君(汉中太守王升)……特遣行丞事西成韩朗字显公”,也显示“行丞事”者原在郡治。不过,前举《续汉书·祭祀志下》因“园庙去太守治所远”,故“在所”“令长行太守事侍祠”,则与上有别。“伯玉即日徙署行丞事守安阳长”、“西海大守行长史事离石守长”、“故彭城相行长史事吕长”与《祭祀志下》情况接近,“行丞事”者身份又都是县令长。他们因某种需要而行郡丞事,很可能也不在郡治。“桂阳大守行丞事南平丞印”与后类情况接近。所以,我们倾向东牌楼汉简整理者意见,“本件……来自长沙临湘以外的桂阳南平”。
《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列传》记顺帝永和五年(140)“乃徙西河治离石”。有学者据上举“西海太守行长史事离石守长”及永元四年田鲂墓刻铭,认爲“西河郡治所由平定迁徙离石的时间应早于顺帝永和年半个世纪,至少在和帝永元初或更早一些时间”。[22]所使用“永元四年田鲂墓刻铭”论证之误,裘锡圭先生已指出。[23]而关于前者,裘先生并提到:“永元八年‘西河大守行长史事离石守长’杨孟元墓中刻石,能否证明当时西河郡治已迁至离石,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24]今据我们对前一材料的相关讨论,它同样不能证明当时郡治已移。西河郡徙治所于离石的时间,仍应定于永和五年。
三
第二行“临湘丞掾驿马行”。临湘,东汉后期长沙郡治,今长沙市南。此简又出土于今长沙市东牌楼建筑工地第七号古井中,与“临湘”乃发件人所题署之目的地正可对应。走马楼吴简有“临 湘 丞 印月日驿马来 侍吏 白解”(壹·4335),学者已指出“在水驿畅通的湖湘地区,‘驿马’的作用是值得注意的”。[25]封检中提到的南平濒临钟水;临湘濒临湘水,而钟水正汇入湘水。不过,《水经·钟水注》提到“钟水出桂阳南平县都山,北过其县东”,则南平实在钟水上游,水运条件并不理想。故从南平往临湘使用了陆路方式的“驿马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记:“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爲恒。·相国、御史以闻,请许给买马。·制曰:可。”(五一六、五一七)这在表明长沙卑湿不适宜马匹饲养外,还显示西汉初年当地备马供给传驿已爲定制。这裏涉及临湘的两枚简,文书传递均採取“驿马行”恐非偶然。当时长沙、桂阳等郡文书往来中,相当一部分应当採取了这类交通方式。
(附记:文章完成后,先后得到邬文玲、汪桂海先生,赵宠亮、钟芳华学友帮助,谨致谢忱)
(文章原刊《文物》2010年第10期,今略有修订)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11月9日22:33。)
[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图版第11页,释文第71页。
[2]承汪桂海先生2007年11月22日来信告知:“汉代官文书的封检上都题署收文者,其形制则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封检较厚,有封泥槽,另一种封检略薄,无封泥槽。无封泥槽的封检在以线绳封缄时,需要加一枚封泥匣,以容纳封泥。”
[3]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51页。
[4]该资料书中未提供,此爲实测所得。又,实测封检长度比所提供的资料略长。这可能同测量与拍照时间不同,简牍在脱水前后发生伸缩有关。
[5]《光和六年东部劝农邮亭掾周安言事》封检也属此类。
[6]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2007年,第862页。
[7]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84页。
[8]此后代有变化,北朝已出现一些“以高阶官品爲行事者”;至唐,则以高职事卑者爲“行”。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54-855页;[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中华书局,1992年,第28页;[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1785页。
[9]绥德县博物馆:《陕西绥德汉画像石墓》,《文物》1983年第5期;收入李林、康兰英、赵力光:《陕北汉代画像石》,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图351,第111页。
[10]南京博物院、邳县文化馆:《东汉彭城相缪宇墓》,《文物》1984年第8期;宋治民:《缪宇不是彭城相》,《文物》1985年第1期。
[11]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昭觉县文管所:《四川凉山州昭觉县好穀乡发现的东汉石表》,《四川文物》2007年第5期。
[12]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67页。
[13]汪桂海:《汉印制度杂考》,《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
[14]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89页。
[15][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三六“行”条,中华书局,1955年,第370页。
[16]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862页。
[17]参看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37页;汪桂海:《汉简丛考(一)》,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一》,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78页。
[18]录文作“行臣事”,对照图版,“臣”当作“丞”。
[19]吉木布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和石阙残石》,《考古》1987年第5期。
[20]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0页。
[21][宋]洪适:《隶释 隶续》,中华书局,1986年,第63页上栏。
[22]榆林地区文管会、绥德县博物馆:《陕西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调查简报》,《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3期。
[23]裘锡圭:《读〈陕西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调查简报〉小记》,《考古与文物》2003年第5期。
[24]裘锡圭:《读〈陕西绥德县四十里铺画像石墓调查简报〉小记》,第64页。
[25]王子今:《走马楼简所见“邮卒”与“驿兵”》,《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第32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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