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阩门又(有)败”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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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阩门又(有)败”之我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阩门又(有)败”是包山受期类简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司法术语,传世文献中未曾见到过,比较特殊,因此学界对此探讨有日,见解也多见分歧。其分歧主要表现在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及其作用上。
(一)对“阩门”二字的理解。或说“阩门”即周、鲁之所谓“雉门”,作为司法官府的代称。或说“阩”可能假借为“证”。或说阩门即“登闻”,《说文》“门,闻也。”李家浩提出:《晋书·刑法志》载《魏律序》说汉律《廐律》有“登闻道辞”科,应是有关上闻的科条。“登闻有败”跟汉律“登闻道辞”科有一定的关係,意思大概是说如果受期者不按照档所说的指示办,就以上闻有败论处。[1]这后一观点较能得到附和。
(二)对“败”的理解,也简要说一说。或说似指升堂开庭而审理失败。或说司败的
“败”,义为过失。或说“阩门又败”犹言败坏法廷。其中,葛英会的观点较能引读者注目,引《尔雅·释言》:“败,覆也。”《冬官·考工记》注:“详察曰覆。”认为“阩门有败”当即将文书上报司寇并乞以详察。
(三)“阩门有败”的作用。或说应是对抗命者不利的某些处置。或说审理中出现障碍、调查发生困难的意思。陈伟认为:受期简所谓不以什么致命,不将某某以廷,应是截取这种表达方式的后半部分,用假设的否定句式表达肯定性的指令,实际是要求以什么致命或将某某以廷。[2]
以上所引众说,见仁见智,不能一一加以详考。下面提出笔者愚见,以供研讨批评。
首先,我们赞同“阩门即登闻”说,不过,证以汉律《廐律》有“登闻道辞”科,则为凭不足。[3]汉律“登闻道辞”条,沈家本有按语,称:“诣阙上书讼诉,及前条之击鼓,即《唐律》之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自理诉也。”[4]自诉是也。此一科条发展到后代,成为当事人直诉的工具,即设于朝堂的“登闻鼓”,由此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古典戏剧中常见到的击鼓申冤场景。[5]包山受期类简中的“阩门”之登闻,不能视以自诉;自诉,一般针对刑事案件,相对于公诉而言,事实上,受期类简中所示的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时间及其审理,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审理、未能结案的案例。既然是登闻自诉,急急出廷才是;结果却都出现“不
司法-“阩门又(有)败”之我见(将)……以廷”的情况,这是难以想像的事。既是登闻自诉,理当在案件受理的起始,然而“阩门有败”则置于包山受期文书的最后。
其实,“阩门”之登闻,其出处应取《尚书·酒诰》中的“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句。其大意是“芳馨不上闻于天,神不享也。”[6]上天之神是人间德刑、善恶的主宰。楚人相信上天的力量乃至将做出最为公正的判断。
其次,我们就要说到“有败”的败。阩门又(有)败之“败”与司败之“败”义同。败与则相通,是一种特殊的形近相借现象。则与败古通;则,法也,那么“司败”犹如“司法”。[7]此司法,承接“阩门”(登闻)上天而来,正如上文所说:楚人相信上天的力量乃至将做出最为公正的判断;上天神的意志完全能体现在司法中。如是而已。
上博简(二)《民之父母》篇有“四方又(有)败,必先知之”句,大意是:审察未来,既有祸亦含福,必先预知,如此而已。句中“败”,则也,法则也,引申含有自然规律的意思;与阩门又(有)败之“败”义同。此句又见《礼记·孔子闲居》、《孔子家语·论礼》,也应该作这样的理解,以往的解释都失之片面。
至于说到“阩门有败”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受期简的内容看,它并不针对诉讼实体,也就是说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跟“阩门有败”四字无甚狱讼处断上的联繫;即使在审理过程中出现障碍、调查发生困难,其审察之责也并不可能落在“阩门有败”上;不然的话,会涉及诉讼程式的推进,或更审,或二审,或移狱,这些在受期简中都未有体现,相反是某些受期简的重複,仅有时间的变化而已,如简22、简24与简30受期内容全同,却未能推进诉讼程式的实质性进展,这岂能说“不按照档所说的指示办,就以上闻有败论处”?如果说这就是败诉,或撤诉,或上诉,那么就不可能再重複受期。简46、简52、简55、简64也是同样情况,当事人全同,诉讼程式未有推进。它之所以重複受期,是出于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或廷审的需要。
“阩门有败”作为司法术语置于每枚受期简文书内容的最后,是受期类司法文书的格式要求,犹如包山简中“某某戠之,某某为李”、秦文书中的“当腾腾”、汉文书中的“敢告之”、“急急如律令”那样,是一种比较固定的文书格式。鑒于此,在每枚受期简的“阩门又(有)败”四字之前,可加上句号,与内容断开。其间,简64无“阩门有败”四字,是谓夺字,也可能拟结案,无须再受期。简77无“阩门有败”四字,与体例不合,可能不属于受期类简。
在包山案卷类简中,简128是一则审理父子是否同室的案件,在案卷文书中用了“阩门有败”四字:“……夏尸之月己酉之日,思一戠狱之主以致命;不致命,阩门有败。”其实,它与受期简没有什么两样,只是受期的过程发生在此案件的实施中,它受理此案件的时间是“夏尸之月癸卯之日”,约定审理的时间是“夏尸之月己酉之日”。特意在这裏对简128案例作补充说明,其原因在于证明“阩门有败”并不针对诉讼实体,不涉及诉讼程式的推进。如果不复命,其后再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廷审。
综上所述,“阩门有败”是受期类简固定的司法文书格式要求,与诉讼时间及狱事内容无关。
2012,2,1
(编者按:[1]李家浩《谈包山楚简“归邓人之金”一案及其相关问题》,载《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0页。
[2]《简册》第21页。
[3]上博简(二)《容成氏》第22简:“(禹)建鼓于廷”。按:这可能出于周人的想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建鼓于廷”已存在于周人的社会生活之中。引录于此,聊以备考。
[4]《汉律摭遗》卷十三,《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19页。即便要用“挝登闻鼓”爲据,可采用上博简《容成氏》简22:“禹乃建鼓于廷,以爲民之有讼告者鼓焉。”例。附注于此,供参考。
[5]在上博简(二)《容成氏》中有云:“禹乃建鼓于廷,民之有诘讼告者鼓焉。”可供参考。
[6]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引《周语》注。
[7]2010年9月写就《“阩门有败”小考》初稿,初稿中对“败”的理解,我基本上赞同葛英会的观点:败,覆也。受期简中“阩门有败”之败,可通覆,覆,审讯也。覆,滂母;败,帮母。滂帮旁纽,可通。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或覆问无有”句,注引《考工记·弓人》注:“犹察也。”《华严经音义》引《珠丛》:“重审察也。”又,《玉篇·攴部》:“败,覆也。”不过,“阩门又(有)败”之败,败通覆,此“覆”幷不是实指对受
司法-“阩门又(有)败”之我见类简中诉讼案件做出审察,而是承接“阩门”(登闻)上天而来,正如上文所说:楚人相信上天的力量乃至将做出最爲公正的判断;上天神的意志完全能体现在审察中。——附此,以存其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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