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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内容提要: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年龄分层及其称谓,基本上沿用汉制。15岁为“大”与“小”的分界,除了交纳口钱与算赋的区别,也是服役与否的界点。户籍简中多见成年女子称为“小女”、未成年女子称为“大女”的名实不符的状况,以往学者多解释为简文误释。笔者认为这或许是由于当时女子多在15岁左右出嫁,官方在户籍登记时,形成了“子(弟)小女”、“妻大女”的书写定式,而不再考虑实际年龄。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从孙吴开始,经西魏到唐代敦煌,值得思考。走马楼简中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大量存在,由于在籍人口中15岁以上的女性多于男性,这或许和孙吴卑湿的自然条件、频繁的战事和徭役导致青壮年男子死亡有关。
关键词:走马楼简 子(弟)小女 妻大女 成年待嫁女 未成年已嫁女
由于秦汉时代的户籍原件罕有存留,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秦汉社会的年龄分层及其称谓知之不详[1]。秦汉简牍被大量发现后,借助对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居延汉简中的戍卒名籍、赀簿、戍卒家属廪食簿,出入关津之符传等与户籍相似资料的研究,目前学界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汉代的年龄分层是,6岁以下为“未使”,7-14岁为“使”,“使”与“未使”统称“小”,15岁以上为“大”[2]。
不过关于各个阶段的年龄界点,7嵗作爲“使”与“未使”的分界,15嵗作爲“大”与“小”的分界,是如何划定的,在生活与制度上的含义何在,则一直有一些争论,目前都集中在对“使”与“未使”的理解上。陈槃先生《汉晋遗简偶述》认为“使”即“役使”,汉代边塞的屯戍,无论男女,均需服役,故有“使男”、“使女”的记载[3]。王子今先生指出,“使”字可以理解为有了基本劳作能力,并利用传世文献详细讨论了陈先生提出的“七岁为断”的说法,指出“事实上,七岁与八岁之间,应当是一个年龄转换的大致界限”[4]。而另外一派观点则认为7—14岁儿童显然不应当服役,“使”字已是当时户籍中的专门名词,并不是指实际服役,“使男”“使女”是缴纳口赋之民;“大男”“大女”是缴纳算赋之民;“未使男”“未使女”是未到纳赋年龄的婴孩。并且认为这是当时户籍登记中的通用语[5]。
本文无意于进入这一讨论热点中去,只是注意到耿慧玲先生曾经指出“有关‘使男’、‘使女’的简,在居延汉简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很大,然而却是廪籍称谓研究的重心。”[6]实际上,真正实现由未成年人到成年之转型,在于年龄称谓上由“小”到“大”的过渡,但对“大男”“大女”与“小男”“小女”差别何在,一直缺乏全面关注。陈槃和王子今两先生都讨论了秦汉年龄分层中“七岁为断”的现象,以十五嵗为断的现象,也值得我们作一番考察。
一、小男小女与大男大女:关于十五岁为断
“大”与“小”年龄之界定中,十五岁无疑是一个关键点,十五岁以上的人口,已经可以被视为社会结构中的成年人阶层了[7]。据《汉旧仪》的说法:“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8]这样看来,“大”与“小”之别就在于是交纳“口钱”还是“算赋”。我们知道古代社会官府编制户籍并在户籍中登记年龄,赋予不同年龄特定的称谓,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口以便于徵发赋役。秦汉赋役的主要内容是田租、口算和徭役,那么“大”“小”之别是否有徭役上的意义呢?
这涉及到秦汉时期的“傅籍”制度,即起征徭役、兵役的标準。据相关学者反复讨论,傅籍年龄,秦代大约是在十七岁,汉初傅籍标準与爵位有关,至景帝时“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9],似不再考虑爵位问题。而汉昭帝后宽力役之征,始役年龄延后至二十三嵗[10]。
还有学者注意到,汉代官府对未傅籍前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征半役[11]。而十五嵗是半役的起点,是一个重要的课役年龄。张荣强先生梳理汉代课役年龄,认爲男子23-57嵗为正卒,服正役与兵役,22嵗以下至15嵗、57嵗以上至60嵗从半役;女子15-60嵗之间服半役,其说大体可从。[12]与我们在前面的推想一致,在汉代,如果考虑半役的话,十五岁确实是赋、役两者的分界线,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所言“是且税且役之也”[13],而非为王子今先生所说的“‘年十五’和‘年二十’,恰好是‘赋’与‘役’的两个年龄起点。”[14]高敏先生也认爲口钱、算赋制度是由军役演变而来且同军需有密切关係,因而征赋年龄大体上同服役年龄年龄一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15]
两汉以十五嵗为赋、役起点,当是基于这一年齿在人生命历程及社会经验中的特定意义,从生理的角度讲,十五岁是进入青春期晚期,生长发育突飞猛进的阶段;在心理上,也开始摆脱依附性,寻求独立和承担社会责任;生活经历中,也可以离开原来的家庭,独立居住[16]。以男子来説,两汉三国社会有诸多十五嵗的少年英雄和少年吏,对此现象王子今和彭卫先生都有关注,不再展开[17]。
因本文拟讨论女性称谓,这里重点说说女子。十五岁既笄后,大约要经历由为人子到为人妻的角色转换。战国时代,诸子各家多有主张女子十五岁成婚者,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敍述齐桓公“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则内无怨女,外无旷夫。”[18]《墨子·节用上》“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19],儒家的主张则稍晚一些,不过是言其极端,《孔子家语·本命解》记鲁哀公问孔子“公曰:‘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20]
秦汉时代的情况相似,汉惠帝六年,为了提倡早婚,甚至出台了强制性措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21]对于五算,诸注家有不同理解[22],不过一致认为是一种惩罚。《后汉书》卷76《循吏传》中也提及任延令女子十五岁者与人相配事“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23]彭卫先生曾根据《汉书》诸表及《后汉书》传记检核近三百例汉代人世代延续状况,结论是,女子在十五岁左右结婚的达到96℅,他还分别对皇族、地主官吏及平民女子婚嫁的个案进行了分析,得出女子平均初婚年龄是15.1岁[24]。三国的情况,我们见到《三国志·吴书·妃嫔传》裴注引江表传曰:“皓又使黄门备行州郡,科取将吏家女。其二千石大臣子女,皆当岁岁言名,年十五六一简阅,简阅不中,乃得出嫁。”[25]大约也相差不远。可见,在两汉三国,如果说男子成年尚有十五、二十岁两种说法的话,女子进入十五岁后开始纳算,服半役,出嫁为人妻,已经完完全全是一个成年人了。
二、走马楼简中“大女”“小女”称谓名实不符的实例及其解释
(一)实例的展现
在明了女子成年的年齿标準后,我们来看一下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大女”和“小女”。吴简中的年龄称谓,基本上沿袭汉制,高敏、于振波等都作过总结:十四岁及以下为小男小女,十五岁及以上为大男大女,六十一以上为老男老女,不过吴简中没有“使”与“未使”的称谓[26]。赵宠亮以为三国时期吴国年龄称谓的使用在未成年人阶段趋简,不像汉代时那样细緻。[27]高敏先生提出吴简中十四岁以下男女还称为“子男”、“子女”,其说值得商榷。一般认为“子”是亲属称谓,表示与户主关係,并不表示年龄段。吴简中多见十四岁以上称“子男”、“子女”的例子,兹不列举。
以十五岁为界,十五岁以上称“大”,以下称“小”,这是吴简研究者的共识。不过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年龄称谓上的“特例”,于振波先生在《“算”与“事”》一文中,提到《竹简[壹]》中有两个年龄在15岁以上仍被称作“小”的例子,以及一个十四岁的“妻大女”(编号分别是2941、3962、5495),不过他又对照图版后认为是释文有误[28]。王子今先生又注意到另外两例15以上的“小女”和两例15岁以下的“大女”(编号分别是2925、7330;3115、4424),认为“子小女国年廿八筭一肿两足复”,“或许‘小女’身份的保留与‘肿两足’有关”[29]。赵宠亮则对于吴简称谓上这些“特例”进行了系统梳理,列举出15岁以上称为“小女”的4例,15岁以下称为“大女”者10例,以及14岁称为大男的情况,不过他并没有对这些现象给出解释[30]。本文只关注在“大女”“小女”称谓上出现名实不符的状况,检索《竹简》[壹]、[贰]、[叁],发现了更多的例子,现罗列如下[31]:
1、15岁以上仍称小女(9例)
(1)“子小女”例
子小女国年廿八筭一肿两足复 (1.2941)
豆子小女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年十五筭一 (1.3962)
妻大女妾年七十九 □子小女积年十八筭一 (2.2909)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丘子小女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年十九筭一 ……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2.2925)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子小女杲年□□筭一 子男如年三岁 (2.4799)
·骑子小女分年十五筭一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2.7330)
子小女儿年十八筭一 (3.5702)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子小女□年十六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3.7829)
(2)“弟小女”例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弟小女□年卅二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3.3335)
2、15岁以下称“大女”(10例)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妻大女姑年十四 (1.5495)
·□姪子公乘□年十三 级(?)妻大女使年十三(2.1749)
象小妻大女汝年十 象父公乘专年七十六(2.2117)
子男节年十七筭一 节妻大女公年十四(2.2904)
康妻大女金年廿六肿足 康小妻大女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年十三(2.3115)
【注】“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疑为“端”字俗体。《龙龛手鉴》立部:“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俗,音端。”与此形近。
斗小妻大女物年十四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2.4424)
连妻大女妾年十四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3.3153)
□妻大女妾年十四 (3.3382)
妻大女起年十四 (3.5690)
以妻大女息年十四 (3.5736)
(二)解释
如此多的例子,我们似乎不能再称之为“特例”了,问题是这些名实不符的情况到底该如何解释呢?观察可知,上1之身份都是为人“子女”或“女弟”,2之身份都是“妻”,王子今先生的提示“大约女子一出嫁,便失去了‘小女’身份”,是值得重视的[32]。这里“大”、“小”之界限,似乎不在年龄,而在于婚姻状况,不由使人想起《管子·海王》中的这段记录“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对于“吾子”的理解,杜佑注云:“诸君谓老男老女,吾子谓小男小女,《急就章》所云谓以此美味进之老人耳。”马非百指出,“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释皆无异议。《地数篇》即作“婴儿”。至其取义之由,当是着者随手採用某时某地之方言。观《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丧,学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夫婴儿子之智,独慕父母而已’”上言“吾子”,下言“婴儿子”,可见吾子即婴儿,《墨子》中早已言之矣[33]。
这似乎提示我们,在古代家庭生活的意识结构中,为人子者当是未成年的“小男小女”,言外之意,成年者当配以婚嫁,独立门户,不再和父母兄弟生活。联繫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秦汉女子的婚龄,大都在十五岁左右,可以推想,彼时女子十五岁大都嫁为人妻,有“妻大女”的身份,十五岁以下则与父母兄弟生活,身份为“子(弟)小女”。这不仅是官方所期望的状况,可能也是一种社会现实,我们推测,在秦汉户籍书写中,“妻大女”、“子(弟)小女”(包括“子使女”、“子未使女”)当是常例。从与秦汉名籍关係密切的居延汉简戍卒家属廪食簿以及新发现的里耶秦简户籍登记中看到的关于家庭成员的年龄称谓,绝大多数与我们的推测保持一致[34],不过也有不同的情况。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记述查封士伍甲某的财产,现将相关内容录出:
·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9)。·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10)。[35]
“未有夫”即成年未嫁女,称为“子大女子”,而居延汉简中有“弟大女”:
妻大女君至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大女待年廿三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男相年十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合203.32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隧卒丁仁 弟大女恶女年十八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使女肩年十三用穀一石六斗六升大●凡用谷六石 合254.11[36]居延新简中有“妻使女”: 妻使女贵年十三○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E.P.T65:495[37] 十五岁虽然是官方期望的婚龄,但实际执行时女子未必正好在十五出嫁,可能早或晚上一两年,这在户籍申报时如何处理,秦汉时代,官方的态度似乎较为灵活。然而吴简中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目前整理出的三册释文中,无一例“子大女”、“弟大女”和“妻小女”[38],似乎对于汉代户籍书写中的常式採取了严格遵守的态度,因而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成年的“小女”和未成年的“大女”。 成年者保留“小女”身份,是否有逃避赋役的原因?审查上面的例子,成年“子、弟小女”9例中有7例标明“筭一”,而“子小女国年廿八筭一肿两足复”还表明她本应当承担徭役,而未成年“妻大女”中,无一例纳算记录,据于振波先生对《竹简〔壹〕》十五岁以下“筭”情况的统计研究,孙吴算赋起征年龄在十五岁,应当不会有差错[39]。
排除了赋役方面的原因,吴简户籍类简为何会如此严于汉代书写常式,而不考虑年龄称谓和实际年龄的一致性呢?这是否与孙吴政权刻意沿袭汉家制度有关呢?目前吴简整理发布数量有限,恐怕还未能完全代表孙吴的官方态度,因而问题暂时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不过笔者考察了从西凉、西魏一直到唐代敦煌的县乡里籍、计帐、手实,发现吴简中成年、未成年女子称谓名实不符的状况,在历史上绝非一代之特例。户籍登记中对于女子的这种处理方式一直存在着,《西魏大统一三年(547)瓜州效穀郡?[计帐]》(S.613背)中的王皮乱户,户主之女,27岁的“女亲”,虽然注明“出嫁受昌郡民泣陵申安”,但在本家户籍中尚未注销,作为未嫁女的身份,她虽然已经成年,但仍被称为“中女”。而《唐开元四年(716)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P.3877)中,有相邻的两户,现将相关释文录出[40]: 11 户主王妙智年伍拾陆 岁 寡 先天二年籍后出嫁入县内敦煌乡临池里户主张有仁为妻
12 女杨 王年壹拾捌 岁 中女 开元三年帐后出嫁入里内户主余善意孙男伏保为妻
13 户主余善意年捌拾壹 岁 老男 下中户 课户见输
14 孙男伏 保年贰拾壹 岁 白丁
15 保妻 杨年拾捌 岁 丁妻 开元三年帐后娶里内户主王妙智女杨王王为妻
此籍中女子杨王年18岁,在本家以未嫁女身份注为“中女”,而在夫家却因为人妻之缘故,被称为“丁妻”,儘管未到当时21岁的成丁年龄[41]。
到天宝年间的籍帐中,成年在室女称为“中女”,而不称“丁女”的情况非常多,单以《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P.2592、P.3354)为例,共存户籍20户,完整的有17户,其中达到成丁年龄(23岁)并分别以“妹”、“女”、“姉”[42]、“姑”以及户主登记在籍的女性,据笔者统计共38例,而她们的身份,无一例外都是中女[43]。儘管池田温先生指出天宝年间籍帐中存在着女多男少的伪滥现象[44],而冻国栋先生注意到这些“中女”下面全注有“空”,是人口逃死不存,而官员为保持考课业绩而在户籍上不予剔出的“虚挂”[45],但并不影响我们的判断,即这些女子虽已成年,但由于不为人妻,故在户籍登记时都不能具有“丁”之成年人称谓。池田温先生早已指出,事实上在敦煌唐代籍帐中,根本没有“丁女”称谓,只有“丁妻”和“中女”[46]。“丁女”称谓的不存在,甚至导致了唐令中“当户给田”条的混乱,仁井田陞据《通典》和《册府元龟》等书复原之唐令,受田人为“诸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寡妻妾当户者”,而据天圣令复原之唐令,受田人中没有“丁”字。对此台湾学者罗彤华已经作了辨析,她认为“丁女当户没有理由不给田,可能是敦煌籍根本没有‘丁女’一词,丁年女户改以‘中女’身份给田”,至于为何没有“丁女”,她指出“由于唐代法定婚龄约在13—15岁以上,墓誌铭实测的婚龄集中在14—18岁之间,所以21岁以上未婚的丁女实不多见”,“所有丁年之女性,已婚者称丁妻,夫亡者称寡,不注婚姻状态者称中女”,这是极为有见地的[47]。
至此,观察了从孙吴到唐代敦煌的一脉相承的传统,我们或许可以提出一个推测性的解释,历代官方对于婚龄、成年年龄,对于年龄称谓,都有某种程度上的规定,取成年即成家立业之理想状况,一般情况下官方规定的成“丁”或“次丁”的年龄,也是其所希望的“婚龄”,而且希望户籍登记也能按照这种理想状况进行。主要是对女子,凡“妻”都成年因而必有成年人之称谓,而待嫁者都未成年,有未成年的称谓。而实际执行中,未必所有女子正好在官方期望的年龄出嫁,这种情况下,官方似乎倾向于存留理想状态和书写定势,从而导致了既有年龄称谓的混乱。当然,这只是一种倾向,是否严格执行不甚明了。
三、对吴简中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统计分析
首先交代本文所谓“成年待嫁女”概念。前面讨论的《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中23岁以上的成年在室女性中,不乏53岁、50岁、49岁、48岁的高龄者,可能未必都是从未出嫁的女子。罗彤华、李润强都指出她们中应当有因离、寡而失婚归宗的情况,可能又以寡为多[48]。但是为何在户籍上不注为“寡”?检阅这一时期沙州、西州籍帐,“寡”、“老寡”多贯之于夫亡,本人登记于夫家户籍的女性,且年龄一般较大,如《龙勒乡都乡里籍》第二户(户主信息残)中有“亡兄妻张载陆拾陆岁 老寡 空”,杜怀奉户中,户主“亡兄妻氾载肆拾陆岁 寡 空”[49]。失婚归宗,同时归入本家户籍的妇女,注为“寡”者,目前笔者仅见到《开元二年(714)帐后西州柳中县康安住等户籍》(72TAM184:12/51a)第二户下有“妹头胜年三拾贰岁 丁寡”[50],而通常情况下都是以“中女”身份登记于本家户籍,在丁中称谓上与在室未嫁女子没有差别。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陈弱水先生认爲在租庸调制实行下的敦煌受田不足,如果登记为寡妇,则必须进行授田,徒增家庭负担。[51]罗彤华又引《新唐书·食货志》“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52],认为官方的政策取向,难免让官吏不愿将失婚归宗者轻易注为寡。
官方的这种处理方式,甚至也涉及到前述夫亡但仍在夫家生活的妇女,她们理应为亡夫守寡,尤其是有子女者;但如果本人有意愿再嫁,官方似乎也容许其不注为“寡”,而保留“中女”身份[53]。由此我们可以反观一下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成年在室女,两汉三国女子改嫁再嫁之风极为普遍,尚未形成一定的节烈观念,这点彭卫先生早已指出[54],我们不能排除吴简中也有相似的处理方式。吴简中除了“弟小女”、“女弟”外,尚有“寡弟大女”、“寡女弟”,如:
□寡女弟宜年卌二 □弟仕伍业九岁(2.1569)
妻大女顷年廿二 县寡女弟姑年廿九(2.1872)
沙荪孙仕伍诸年四岁 文寡女弟碓年五十六踵(肿)两足(2.1955)
如寡弟大女初年廿筭一腹心病 (3.5757) 除了一例年龄在20岁外,其余年纪都较大,似乎提示我们,她们因夫亡而归宗,和兄弟生活在一起,年纪大不打算再嫁者,一般情况下保留“寡”的身份,而如果有愿意再嫁,或许和唐代相似,官方会容许她们保留“弟小女”(女弟)的身份,在户籍上看来与成年未嫁的“弟小女”无甚区别。既然不能排除“弟小女”(女弟)、“子小女”(子女)中有失婚归宗待嫁者,谨慎起见,我们可以将吴简中的这些成年在室女统称为成年待嫁女,包括成年未嫁而待嫁和失婚归宗而待嫁。 下面考察吴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除了 “子小女”、“弟小女”、“妻大女”外,走马楼户籍简在书写时,并非如我们所见的汉代居延戍卒家属廪食簿那样整齐划一,依次表明户人与户主的关係(亲属称谓)、年龄称谓、年龄,而往往显得较为随意,有时书明称谓,有时不书,甚至在连记简中也存在着一人书一人不书的A+B式[55]。因而我们还当注意称为“子女”、“女弟”、“妻某”的情况。现各举数例如下: (1)成年待嫁女: 子女阿年十九 (1.2939)
□ 子女絫年廿三苦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病 (1.9488)
□妻大女娄(?)年卅一筭一 蕃(?)子女虞年十九(2.2167)
妻大女余年卌三筭一 子女彭年十六筭一 (3.5987)
健妻大女仵(?)年廿五 健女弟洎年廿一肿两足 (1.2)
女弟宗年十六 (1.2564)
专妻大女□年六十 象女弟汝年十六筭一(2.1536)
夌女弟细年十九 (3.5777)
(2)未成年已嫁女: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妻汝年十四(3.917)
硕妻婢年十四 (3.2313)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妻汝年十四 (3.6315)
世妻大女姑年廿三 世子公乘曹年十(2.1938)[56]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妻兴年十五 子女咅年二 (3.3092)
潘妻大女茑年十九筭一 (1.10382) 潘子女□年五岁 (1.10379)
按上面的标準,笔者尝试对三册竹简的情况进行了统计[57],加上本文第二部分已经列出的“子小女”、“弟小女”、“妻大女”,可收集到走马楼户籍简中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完整信息,限于篇幅,这里仅将相关竹简编号列表如下: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类别
竹简[壹]
竹简[贰]
竹简[叁]
数量(例)
成年
待嫁女
子小女
2941、3962
2909、2925、4799、7330
5702、7829
8
弟小女
3335
1
子女
2939、4649、4877、4978、4987、5194、5431、7403、8951、9060、9074、9337、9421、9488、9579
1565、1574、1655、1769、1859、1921、1953、2048、2091、2167、2373、2381、2396、2419、2489、2565、4690、7393、7998
2448、3258、4005、4485、5748、5987、6252
41
女弟
2、1322、2564、4175、5231、7363、8404、9066、9186、9561、9849、10051、10140、10220、10323、10421
1536、1567、1738、1793、1897、1975、2434、2463、2512、2951
3161、3850、5777、6263
30
未成年已嫁女
妻大女
5495
1749、2117、2904、3115、4424
3153、3382、5690、5736
10
妻某
10382
1938
917、2313、3092、6315
6
据简文内容,分别对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列表如下:
成年待嫁女年龄分布一览
年龄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5
26
28
30
32
36
39
41
人数
20
16
7
6
5
8
2
4
1
1
2
1
1
2
1
1
1
说明:还有一例,2.4799,年龄是十五以上,但不确定。共计80例,平均年龄18.88,即19岁。其中最小15岁,最大41岁,“子小女”8例,“子女”40例,“弟小女”1例,“女弟”31例。标明“筭一”的38例,有复除说明的1例。
未成年已嫁女年龄分布一览
年龄
10
13
14
人数
1
4
11
说明:共计16例。平均年龄为13.5岁。其中“妻大女”9例,“妻某”4例,“小妻大女”3例。标明“筭一”的0例,有复除说明的0例。
从年龄分布表中可以看出,80例成年待嫁女中,15、16嵗的人数佔到45℅,而未成年已嫁女中,14嵗也佔大多数,如上文所言,这些女子没能正好在十五嵗完婚,早上或晚上一两年,她们的年龄与称谓不符或许只是暂时的,属正常情况,但20嵗以上仍未出嫁者,亦属不少,原因何在呢?有关这些女子的简文本身可以透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
子小女国年廿八筭一肿两足复 (1.2941)
子女絫年廿三苦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病 (1.9488)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妻大女糸年廿筭一 公侄子女狶年十五筭一肿两足(2.4690)
【注】“女”,以小字补于“子”字右下侧。
□妻 大 女□年卅八踵(肿)□足 □女弟婢年廿三刑右足(2.1897)
显示出这些成年待嫁女的健康状况不甚好,另外3.2512、3.6263似乎也有相关记录。关于“肿足”和“刑足”,学界有很多争论,或以为“肿足”是血丝虫病,或以为是冻疮[58]。我们关注的是,或许正是罹患疾病使得这些女子大龄仍无法出嫁,彭卫先生在总结婚龄偏高原因时,提到身患疾病这一因素,引《太平广记》“又有女子,极美丽,过时不嫁,以右膝常患一疮,脓水不绝”来证明,又如东汉和熹邓后,本已成年,当选入宫,因父亲过世,“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才耽误了出嫁,三年后,十六嵗时才入宫成爲贵人。[59]
另外一个因素是相貌丑陋所致,彭卫列举了《焦氏易林》中东家丑女的例子,另外有着名的梁鸿和孟光的故事,梁鸿“势家慕其高节,多欲女之,鸿并绝不娶。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娉之。”[60]我们注意到吴简中有这样一例特殊记载“黑妻大女规年廿三 美(1.2534)”,在记完赋役情况后的位置,一般是用来描述健康状况或体表特徵的,这里“美”或许体现了长沙地方民众对于女子评价的标尺。成年未嫁,或许也和容貌有关。
还有两枚简:
造子女兀年十八筭一 兀女弟鉏(?)年十四(2.1574)
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 女弟若年廿筭 若女弟□年十八筭 (2.2463)
显示两个家庭中都有两个女儿,而且都达到了要婚嫁的年龄,因为姐姐“兀”和“若”没有及时出嫁,导致妹妹的婚期被耽搁。在两汉三国社会,家庭内部,兄或姊的完婚次序一般要早于弟或妹[61]。文献所见如《后汉书》卷84《列女传》敍述袁隗迎娶马融之女马伦,但马伦之姊尚未出嫁,婚礼完成时,袁隗和妻子对话“隗又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今处姊未适,先行可乎?’对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62]
未成年已嫁女中,有三例小妻,其中 “象”的小妻年龄只有十岁(2.2117),关于吴简反映的“小妻”,王子今先生有深入考察,他指出两汉三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多妻”现象[63]。值得注意的是在《竹简》[贰]中还出现了“中妻”:
岑子仕伍元年一岁 岑中妻大女□年廿(2.1848)
妻大女妹(?)年卌刑左手 永中妻大女□年卌筭一(2.1888)
专族孙仕伍佰(?)年五岁 专中妻大女纯年五十已死(2.1952)
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 狶小妻大女琐(?)年卅筭一……(2.2405)
“小妻”、“大妻”我们都已熟悉,“中妻”的说法,似难在传世文献中找到佐证,有待探索。
走马楼吴简中的成年待嫁女较多,恐怕除了上述常规原因外,还和汉末三国这一特殊时代有关。有学者指出在三国孙吴长沙郡存在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64],下这一结论尚需谨慎,不过于振波先生曾对《竹简[壹]》的在籍人口性别与年龄结构进行了统计,借用其表格:
走马楼户籍简在籍人口性别与年龄结构统计
年龄
男
女
性别比例
合计
百分比℅
≤14
542(543)
354(356)
153.11(152.53)
896(899)
35.56(35.17)
15-59
638(648)
711(732)
89.73(88.52)
1349(1380)
53.53(53.99)
≥60
131
144(146)
90.97(89.73)
275(277)
10.91(10.84)
总计
1311(1322)
1209(1234)
108.44(107.13)
2520(2556)
100
资料来源: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师佐籍蠡测》,《汉学研究》第24卷第2期,2006年12月。原注:括弧中的数字是将年龄不甚明确的简例计入各年龄段后所得的统计结果;不加括弧的数字是将年龄不甚明确的简例排除之后的统计结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14岁以下人口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而15—59岁,则女性多于男性,这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史记·货殖列传》描述当地自然地理条件的“江南卑湿,丈夫早夭”。[65]另一方面,据王素先生《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66],从黄武元年到嘉禾三年前后,孙吴一直陷于与长沙蛮、长沙贼、长沙山贼的战争中,动用了大量的兵力,导致成年男性死亡。走马楼简中又有男子十二、三岁为吏的记载,十三岁称为“大男”的记载,似乎存在服役年龄提早的倾向。所有这些,和我们讨论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事例,都不能说毫无关係。
限于材料,本文讨论的只是《竹简》[壹]、[贰]、[叁]册户籍中“大女”“小女”称谓名实不符的情况,所给出的分析和提出的解释还很初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即将问世,据介绍“户籍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四卷中佔有较大份量,有一定的连贯性,可看出当时户籍管理的若干规律及乡、里的规模。”[67]诚如王国维先生所言,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现,我们也期待着《竹简》[肆]的相关材料为本问题的深入开创新的空间。
附记:本文已发表在《简帛研究2007》,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0年。
(编者按:[1]“年龄分层”,本文借用彭卫、杨振红先生的说法“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简牍文书载录的年龄分层是: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年龄称谓”,即彭、杨二先生提到的“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等(见其《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354页),耿慧玲先生认为是“名籍称谓”或“廪籍称谓”(耿文详下),杨联陞先生直接称“丁中”(见其《汉代丁中、廪给、米粟、大小石之制》,收入氏着:《中国语文札记——杨联陞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9页),杜正胜先生则相对模糊地称为“课役的类别”(氏着《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经联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13-14页),高敏先生称为“丁中制度”( 见所撰《吴简所见“丁中老小”之制》,《新乡师专学报》,2006年第3期)。按“丁”与“中”称谓同时出现在晋以下,《晋书》卷26《食货志》“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中华书局,1974, 790页);《隋书》卷24《食货》“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中华书局,1974,680页)。本文讨论两汉三国时代,暂取“年龄称谓”一说。
[2]关于入老的年龄,尚存在疑问,文献记载不甚一致,《汉书·高帝纪》如淳注据《汉旧仪》“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论定“过五十六为老”(中华书局,1962, 324页)。《二年律令·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 ,181页)似和爵位有关。学界有诸多讨论,兹不详述。
[3]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研院史语所专刊之六十三,1975,27-30页。
[4]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5]见前揭陈槃《汉晋遗简偶述》一文的介绍,系夏鼐先生观点。
[6]耿慧玲:《由居延汉简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小男小女的问题》,《简牍学报》第七期,1980, 260页。
[7]彭卫、杨振红先生指出:“按照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小女属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354页。
[8]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82-83页。
[9]《汉书》卷2《景帝纪》,141页。
[10]关于汉代“傅”之含义及秦汉傅籍年龄变化的考察,主要借助睡虎地秦简、《二年律令·傅律》及《汉书》、《盐鉄论》等史籍,但钱剑夫、高敏、黄今言等学者说法不一,张荣强先生作了系统的梳理和整合,《〈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本文採用张文的说法。
[11]《盐铁论·未通》“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 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3《未通》,中华书局,1992,191页);《二年律令·徭律》“节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182页),皆可证明“半役”的存在。
[12]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41页。
[1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户口考一·历代户口丁中赋役》,原文是“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中华书局,1986,106页。
[14]王子今:《两汉的少年吏》,收入氏着《秦汉社会史论考》,商务印书馆,2006,55页。
[15]高敏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600页。
[16]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简牍《先令券书》“公文年十五,去家自为姓(生),遂居外”,说明年十五已经可以分家立户。参见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17]王子今:《两汉的少年吏》,45-51页;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86-87页。
[18]《韩非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18页。
[19]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147页。
[20]《孔子家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69-70页。
[21]《汉书》卷2《惠帝纪》,91页。
[22]应劭曰:“《国语》越王勾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孟康曰:“或云複之也。”师古曰:“应说是。”刘攽曰:“予谓女子五算,亦不顿谪之,自十五至三十为五等,每等加一算也。”
[23]《后汉书》卷76《循吏传·任延》,中华书局,1965,2462页。
[24]彭卫:《汉代婚姻形态》,88-92页。
[25]《三国志》卷50《吴书·妃嫔传》,中华书局,2000,1203页。
[26]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汉学研究》第22卷第2期,2004年12月;高敏:《吴简所见“丁中老小”之制》,收入氏着《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8,103-108页。
[27]赵宠亮:《秦汉年龄分层与相关问题考察》,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师範大学历史学院,2008,16页。
[28]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193页,注释12。
[29]王子今:《走马楼竹简“小口”考绎》,《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
[30]赵宠亮:《秦汉年龄分层与相关问题考察》,17-18页。
[31]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每条简文后括弧中的1、2、3表明壹贰叁册,分隔号后是该简编号,后文皆依此例。简2.4799虽未标明年龄,但据其“筭一”,应当是在15岁以上。
[32]王子今:《走马楼竹简“小口”考绎》,84页。
[33]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上册,中华书局,1979 ,194 -195 页。
[34]新发现的里耶秦简户籍残简第4枚第四栏“子小女子女祠 毋室”(K28/29),对于“毋室”,整理者以爲是无房宅(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204、209页),解释似存在问题。张荣强先生最新撰文推测是没有婚配之意(详细理由见所撰:《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範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笔者与其看法类似,但张文囿于“子小女子”称谓,认爲未成年女子未婚也要在户籍上标明,倘此,同时出土户籍简中的其余诸户“子小女(子)”(必定有未婚者,或者为多数)称谓后爲何均无“毋室”记载?笔者推测,该户的“女祠”,有可能是较少见的成年未嫁女,故特别标明,因与父母生活故保留“子小女子”身份。
[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9页。
[36]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317、421页。
[37]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452页。
[38]吴简中有“寡弟大女”,后文将有详细提及,应是夫亡归宗的身份,不是我们讨论的成年在室女。
[39]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195-196页。吴简中并非所有达到“筭”与徭役条件人口都注明其纳算及服役情况,很多情况下不记,成年“子小女”纳算有7例,比例已经很高了。
[40]上两件籍帐分别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中华书局,2007,19页、33页。
[41]唐代的丁中制在武德七年(624)、神龙元年(705)、景云元年(710)、开元二十五年(737)、天宝三载(744)、广德元年(763)经过前后数次调整,入丁年龄不甚相同,这里依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所引铃木俊《唐代丁中制的研究》总结唐代“黄小中丁老”的年龄规定变化之表格,限于篇幅,不列出。龚泽铣译,120页注111。
[42]“姉”字也见于吴简,如“姉妻大女明年廿六”(1.9077),王子今先生以为“姉”可能意同“姊”字,见其《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收入《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73页。
[43]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49-71页。
[4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138-141页。
[45]冻国栋:《关于唐代前期的丁口虚挂——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6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收入氏着《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 182-194页。
[46]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95页。按吐鲁番文书中存在“丁女”称谓,或许这是由于沙州、西州地域上的差异,户籍登记时执行状况不一。
[47]罗彤华:《丁女当户给田吗?——以〈天圣·田令〉复原之唐令“当户给田”条为中心》,收入《“〈天圣令〉研究——唐宋礼法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2008.6.14-2008.6.15,89-100页。
[48]从常理上来讲,古代社会女嫁从夫,婚嫁、守寡者都应载入夫家户籍,但本家寄养归宗女性也是常见情况。参见罗彤华:《丁女当户给田吗?——以〈天圣·田令〉复原之唐令“当户给田”条为中心》,96页;李润强:《从敦煌户籍文献考察妇女归宗对唐代家庭的影响》,《敦煌研究》2007年第1期。
[49]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49、68页。
[50]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肆),文物出版社,1996,127-130页。
[51]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係》,《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八本第一分,1997, 225页。
[52]《新唐书》卷51《食货一》,中华书局,1975 ,1344页。
[53]如《唐大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S.514)“安大忠户”,同为户主亡叔的寡妻,叁拾柒岁者身份是“中女’, 肆拾肆岁者身份是“寡”,而该户最后一行壹拾贰岁的“妹仙仙”,当是肆拾肆岁的寡妻张氏之女,此承孟宪实先生提示。可见有没有子女在“寡”身份确认过程中有重要影响。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78页。
[54]彭卫:《汉代婚姻形态》,195-197页。
[55]A+B的说法来自汪小煊,见其《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收入《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153页。按,从这个角度看,吴简中不仅省略了未成年人阶段“使”和“未使”的划分,“大”和“小”的年龄称谓也在弱化。“连记简”是指一片竹简上记有一个以上的人口情况,见安部聪一郎《试论走马楼吴简所见名籍之体式》,收入《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18页。
[56]2.1938、3.3092两例,从年龄上无法看出,不过从其子女情况看,都是未成年已嫁。据杨际平先生复原,1.10381、1.10382、1.10379、1.10383四枚简构成完整的一户,而1.10379、1.10382两例是一个家庭中的母女关係,母亲应是未成年已嫁。详见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第8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期。
[57]关于下面的统计,本文主要讨论吏民籍,师佐籍中有此情况者不计入,师佐籍有特定书写体式,可以辨别,详见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吴简研究》第1辑,175页。
[58]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肿足”别解》,《吴简研究》第2辑,214-220页。
[59]《后汉书》卷10上《皇后纪》,中华书局,1965,419页。
[60]《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梁鸿》,2766页。
[61]彭卫:《汉代婚姻形态》,96页。
[62]《后汉书》卷84《列女传》,2796页。
[63]王子今:《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收入《古史性别研究丛稿》,254-265页。
[64]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
[65]《史记·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59,3268页。
[66]收入《吴简研究》第1辑,66-86页。
[67]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182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2.html
以上是关于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