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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行书”一词,屡见于传世的秦汉文献,如许慎《说文解字·邑部》:“邮,竟上行书舍,从邑、垂。垂,边也。”[1]《后汉书·杨震传》描述杨震死后,“弘农太守移良承樊丰等旨,遣吏于陕县留停震丧,露棺道侧,震诸子代邮行书,道路皆爲陨涕。”[2]从字面意思看,行书人大约指传递文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均有《行书律》,整理者以爲“行书律”是关于传递文书的法律规定[3]。秦汉时的文书传递方式,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包括“以邮行”、“以亭(燧)行”、“以次传行”(“亭次行”、“燧次行”、“县次传行”)“吏马驰行”、“轻足行”、“行者走”等各种形式[4]。而比较常见的是“以邮行”,即通过邮驿系统来传递。
故而学界的关注点,也大多集中在对秦汉邮驿制度的探讨上,高敏、楼祖诒、陈直、李均明等先生,先后借助居延汉简的材料,对汉代的邮传、文书收发等相关制度进行了细緻地考辨。[5]而近年来,借着尹湾汉简(1997)、敦煌悬泉汉简(2000)、张家山汉简(2001)的陆续刊布,关于邮及邮人的设置、邮人待遇,邮驿管理的相关细节,也逐渐明晰起来。高荣先生在这方面用力尤多,他不仅借助简牍材料条析了邮书传递方式,还从整体思路出发,勾勒秦汉帝国从中央到地方的邮驿管理系统[6]。更有学者以专书的形式,回顾了中国古代邮驿发展的全过程,尤其是驿路多彩奇异而艰苦跋涉的生活片断[7]。
邮驿系统,作爲秦汉帝国信息上传下达的血脉神经,引起足够多的重视,本不爲过。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二年律令·行书律》中对于“以邮行”文书的种种规定,当时的邮传制度,主要爲传递紧急文书与重要信息服务,邮只设在交通要道上,负责“制书”、“急书”等重要公文的远距离传送幷爲过往公职人员提供食宿服务。而帝国行政地理的末梢:县(道)、乡、里之间文书的传送以及私人信件收发,大约都游离于邮传体制之外。2003年初公布的里耶秦简公文书中的收发记录表明,秦代迁陵县与下属诸乡、县级机构、临近诸县,乃至洞庭郡之间的公文往来甚爲频繁,但很少借助邮传系统,多是由公文签发方派专人直接送到接受方[8]。“多数文书是由下级吏员、一般民衆、甚至隶臣妾递送的”[9];而睡虎地秦简《行书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10]也提示我们,邮人以外,负责行书的还有隷臣妾。高恒、张荣芳、韩树峰等先生在讨论秦代刑徒时[11],都据此以爲刑徒有运送官物和传递公文的工作。但未详细展开论説。事实上,简牍材料中保留了相当数量的以刑徒行书的例证,值得重视。而里耶简中的行书人,竟然还包括女性(隶妾),这些都提示我们,“真正爲中国古代邮驿事业承担风险和付出辛劳的人们,其实数量远远多于在正式编制中的‘邮人’和‘驿卒’”[12]。
一、“以邮行”、“邮人”与刑徒行书
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行书律》的相继出土,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秦及汉初邮驿制度及文书传递的认识。其中《二年律令·行书律》对“以邮行”的文书有若干规定。
(2)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276)
令邮人行制书、急(265)书,複,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不可邮者,(266)得进退就便处。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僕者,邮爲炊;有僕者,叚(假)器,皆给水浆。(267)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272)
书不当以邮行者,爲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274)一两。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县□劾印,更封而署其送侥(檄)曰: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275)[13]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也有相关规定:“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14]这意味着,秦及汉初邮传服务範围有限,交邮传送的文书有皇帝诏令、紧急公文及路程超过五百里的较重要公文。据彭浩先生考证,这些公文当包括呈报郡守及中央的奏谳文书,郡县官员管理财物的审校报告、上计文书等[15]。高荣先生以爲还包括军事文书,但行程未必都在五百里以上[16]。
专门负责传递邮书的人员,称“邮人”,敦煌悬泉汉简中有“邮人”:
(3)一一四 ……八月己丑日蚤(早)食时,□相邮人青□付□土邮人……(A)
……十月丙子。(B)(87-89C:33)[17]
《二年律令·行书律》关于邮人的规定:
(4)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265)书,複,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
複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鶏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中五邮,邮人勿令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268)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邮吏居界过书,(273)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18]。
邮人乃从事邮递的专业人员,故由国家提供田宅(受田数量爲一顷半),有死亡、离岗者,替代人接收此田宅,边远地区的邮人,可以受到免除部分徭役的优待。作爲专业人员,国家对邮人行书的速度,有极爲严格的规定,一般是一昼夜二百里。彭浩先生借助《二年律令·户律》讨论邮人的经济负担,在比照上引资料(4)中複蜀、巴、汉中等地邮人赋役负担的规定与秦简《行书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时産生了疑问,巴蜀等五邮邮人可获免一顷田之租税,只须交半顷,而法律规定受刑的司寇、隐官等受田五十亩。如果如行书律而言,由隶臣妾等刑徒充任邮人,获得免租,那岂不是政府还要支付一部分钱[19]?
问题出在彭浩先生对于《行书律》律文的理解上,原文只是说,传送收到文书,必须详细登记时间,而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传送文书,幷没有讲文书是以“邮”的方式传递[20]。而有关隶臣妾的规定,也不是选拔邮人的标準。如笔者在引言学术回顾中指出的,学者们往往过分关注“邮”这一种形式而将一些普通的文书传递的规定理所当然地认定爲邮传制度规定。其实秦汉的文书传递方式,还包括多种形式,“以邮行”当指通过邮人专职传递文书。
高荣先生举居延汉简中行书文书的例证,负责传递文书者多爲戍边吏卒,“以邮行”者也如此,从而以爲,“以邮行”的文书幷非“邮人”、“邮卒”,而是由发文者派专人递送的。文书由何人递送与其传递方式无关[21]。这是值得商榷的。汉代边塞原有烽燧系统用以警戒,边地的邮传系统亭、驿等往往与烽燧幷行,燧即称爲驿。诸部统辖5—8座亭、燧,其中一、二座充当驿站,部、燧吏卒在执行戍边任务同时,负责相关军政文书之传递,这是边地的特殊情况[22]。至于内地,在邮路上奔走,爲官府传递紧要文书的,当是专职之邮人。
上引睡虎地秦简《行书律》中关于隶臣妾行书的规定,显然不属于“以邮行”,可与前引秦律《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以及《二年律令·行书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对照理解。即在邮路不能伸展到的地方,或者路程较近,则派遣门亭卒、捕盗、轻足等兼职传递文书。“轻足”,整理小组注释爲“走得快的人”[23],又见于《淮南子·齐俗》:“故江河决,沉一乡,父子兄弟相遗而走,争升陵阪,上高丘,轻足先升,不能相顾也。”《览冥》描述战国诸侯纷争而劳民的情况:“是故质壮轻足者爲甲卒,千里之外,家老羸弱,凄怆于内”[24]。可以与居延汉简常见“行者走”[25]及敦煌汉简所谓“东书苻验一编 □尉府九月戊子奉邮书走卒过受临街卒颠之”[26] 对照理解,即以步行方式传递文书,在这种近距离的步行传递文书中,少不了刑徒的身影。
我们知道秦及汉初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主要在官府监管下,从事与刑名相应的劳动。如宏《汉旧仪》记秦制:“凡有罪,男髡钳爲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爲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爲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爲白粲者,以爲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爲司寇,司寇男备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岁”[27]有治城、伐薪、择米、守备等固定项目。传递文书,幷非刑徒之本职工作,而是兼职。我们还可以见到不少的刑徒兼职行书事例。
如“以次行”的传递方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着名的“迁子爰书”[28]:
(5)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迁)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46),敢告。」告法(废)丘主: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47)去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迁)所论之,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48)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法(废)丘已传,爲报,敢告主(49)。
士伍丙在被流放到蜀郡边县的过程中,负责押送他和恒书(整理小组注:疑指解送文书)的是吏和徒隶(徒隶应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详下解释)过了废丘这一县后,以县次传,逐县更换吏与徒隶,直至解送到成都。
前面说到西北边塞地区,负责传递文书的多是燧卒、燧长、士吏等,不过反映西汉中后期及东汉前期情况的居延汉简中,也存在着用解除刑具的弛刑徒传递文书的情况,见于如下简文:
(6)入南书五封
三封都尉印一诣府一诣□□大守府六月九日责戍属
行谨□在尉所诣□寿掾革
一合渠甲塞尉印诣会水塞尉六月十一日起一□史候
史印诣官六月十八日起
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平旦时橐他
刑徒-简牍所见刑徒之行书工作——兼论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长万世受破胡弛刑
孙明 合552.3,552.4[29]
(7)入北第一橐一封 居延丞印廿六日寓中……
弛刑唐阳行 E.P.T49:27
(8)入北第一橐书一封
居延丞印十二月廿六日日食一分受武强駅卒冯斗即
弛刑张东行 E.P.T49:28[30]
这些都是文书的传行记录,又称爲“过书刺”。除标明文书传递方向及邮件数量等信息外,最重要是记录某段路程传行的起讫时间及经手人。这裏的经手人,正是在橐他、破胡等燧工作的弛刑徒。另外,敦煌悬泉置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刑徒,有些刑徒是由敦煌郡府分派的,见于悬泉汉简:
(9)县(悬)泉置阳朔元年见徒名藉(籍)。 Ⅱ0215②:1
(10) ■右受府施刑十一人 II 0114④:16[31]
据“东第一封橐一,驿马行,西界封书张史印,十二月廿七日甲子,昼漏上水十五刻起,徒商名。永初元年十二月廿七日,夜参下餔时分尽时,县(悬)泉驿徒吾就付万年驿。(A) 十二月廿七日夜参下餔分尽时。(B)(VI F13C②:10)”[32]的提示,这些刑徒,当有不少数量从事往来行书的工作。
二、里耶简公文传递情况与刑徒行书新例
2002年,湖南湘西龙山里耶古城一号井中出土了约37000余枚秦代简牍,内容主要是秦代迁陵县的官署档案,其中政府之间往来之文书(原件及副本)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据对目前公布的37件秦简内容的释读,其中保存的公文,大都详细记录有发文、收文的时间、传送人、传送方式、啓封人等信息,印证了秦律《行书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的规定。
陈伟先生曾对这些公文传递记录进行过一些初步分析,其中迁陵县与洞庭郡的文书传递,有标明“以邮行”者,其余大都是由发文单位派遣人员,以步递的形式直接送达收文单位,其中送出称“某人行”,由某人送来称“某人以来”[33]。下面尝试将已公布简文中的文书收发情况(以迁陵县治里耶爲中心),列表如下[34]:
里耶简所见公文传递情况一览
序号
编号
传递方向(收/发)
传递路径
收/发时间(秦始皇?年?月?日)
传递人(身份/籍贯/名)
传递方式
1
J1(6)2
收入
洞庭郡—迁陵县
以邮行
2
J1(8)133
收入
酉阳县—迁陵县
27年8月20日水下四刻
走/贤
步递送达
发出
迁陵县守丞—本县司空
27年8月20日
起
步递送达
3
J1(8)134
收入
迁陵县司空守—迁陵县府
26年8月29日
走/己巳
步递送达
发出
迁陵县守丞—县司空
26年9月2日
佐/壬
步递送达
4
J1(8)152、156
发出
迁陵县守丞—县少内
32年4月8日水十一刻刻下五
守府/快
步递送达
收入
县少内—迁陵县府
32年4月9日日中
佐/处
步递送达
5
J1(8)158
发出
迁陵县—酉阳县
32年4月11日旦
守府/快
以县次传
6
J1(8)154
发出
迁陵县—洞庭郡
33年2月1日水十一刻刻下二
邮人/得
以邮行
7
J1(8)157
收入
啓陵乡—迁陵县
32年1月20日旦食
隶妾/冉
步递送达
8
J1(9)981
收入
田官—迁陵县
30年9月15日旦
佐/壬
步递送达
9
J1(9)983
酉阳县—洞庭郡
以邮行
10
J1(9)984
收入
酉阳县—迁陵县
28年8月25日水下八刻
隶妾
步递送达
发出
迁陵县—都乡
28年8月27日
走/印
步递送达
11
J1(16)1
收入
洞庭郡—迁陵县
守府/快
步递送达
12
J1(16)3
发出
洞庭郡或迁陵县尉—零阳、昆阳
?年9月己亥水下八
走/印?
步递送达
13
J1(16)5、6
收入
洞庭郡—迁陵县
27年2月28日水十一刻刻下九
求盗/簪袅/阳成/辰
步递送达
27年3月2日夕
士伍/巫/下里/闻令
步递送达
27年3月8日水下尽
□阳陵士□匄
步递送达
发出
迁陵县丞—县尉
27年3月5日水下□刻
走袑/行
步递送达
27年3月11日水下四刻
隶臣/尚
步递送达
14
J1(16)9
收入
啓陵乡—迁陵县府
26年5月24日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
不更/成里/午
步递送达
说明:1、公文收发时间,已将干支纪年换算过来,爲方便起见,这裏纪年、月、日,皆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但公文到达的具体时刻仍保留原简文描述。2、编号11、12之J1(16)1、3简的内容,参考马怡《里耶秦简选校》及陈治国在《从里耶秦简看秦的公文制度》一文中的解析(《中国历史文物》2007年第1期),因信息有限,这裏对两简所示公文的传递方向和路径进行了推测。
我们注意到,这裏从事文书传递工作的,有“走”。“走”,李学勤先生引应劭注,认爲是“僕”的意思[35]。其实这裏的“走”,可与前述睡虎地秦简中之“轻足”,居延汉简中之“行者走”相联繫,指腿脚轻便从事步递工作者。有“守府快行”,《选释》及《发掘报告》皆解释爲“紧急递送”、“发送紧急文书”,而于振波先生也认爲当是文书签发方派专人以较快速度直接送达接受方[36],邢义田先生指出,“守府快行”犹如邮人某行,“快”乃守府之名,从上读[37]。王焕林也持同样看法[38]。从公文传递速度来看,后说可从。另有县府官员的佐(3中丞之佐壬,4中县少内佐处,8中田官佐壬)爲其专门传递文书者;有求盗、士伍行书;剩余的行书人,也就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隶臣、隶妾等刑徒。这是又见于简牍的以刑徒传递文书的材料。
事实上,里耶出土的公文提示我们,洞庭郡确实有用刑徒从事传递运输工作的规定。参考J1(16)6 正面(J1(16)5正面内容与此相似):
(11)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资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资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资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胡平生先生对洞庭郡下达的这份公文的内容作了通解[39],洞庭郡守礼通知县啬夫、卒史、假卒史、属尉等,爲了减轻百姓负担,凡有传送运输的任务,各县需首先派遣城旦舂、隶臣妾、居资赎债等身份者,而J1(8)154 正面:
(12)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
背面:
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 圂手。
迁陵守丞都的上报表明,洞庭郡对于徒隶的管理十分重视,要求各县每月初上报徒隶买卖出入情况[40]。更爲值得注意的是,里耶简J1(16)5、6背面出现了“乡司空”。卜宪群先生认爲乡司空主管刑徒及刑徒需要从事的工程营造相关事宜[41],这就提示我们,不仅洞庭郡、迁陵县有刑徒爲官府服役,县下各乡也有隶属于乡的刑徒,在乡里中从事某项劳役。列表中第7例,啓陵乡的上报文书由隶妾送至迁陵县,这裏的隶妾应当是啓陵乡管理下的刑徒。
三、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
讨论秦汉时刑徒从事的传递文书的兼职工作,需要注意性别问题。对秦律《田律》“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因秦律中习惯男女刑徒连称,我们幷不明晰这裏的“隶臣妾”是否包括女性?中国古代的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如《礼记·内则》说女子“十年不出”,“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礼始于谨夫妇,爲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42]。《周易·家人》“利女贞”“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43]从上古时代开始,女子的出行便受到了礼法的限制,秦汉时代,女子也主要是在室内从事纺织等轻体力劳作。
从身体条件来讲,女子确实不如男子,社会对女子的期望是纤巧、卑弱,如班昭《女诫·卑弱》“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44],即使是被官府役使,从事重体力的刑徒,他(她)们的劳动量,也有男女之别;如《秦律十八种·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45]做杂活的隶妾2—4人的工作量才相当于工匠一人。又《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廪。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46]隶臣妾一般性的劳役爲“从事公”,应指较轻的杂役,而田间劳作的主体只有隶臣与舂,与舂处于同一刑罚等级的城旦,则要从事比田作更辛苦的筑城工作;比城旦舂次一等级的隶妾,则根本不从事较重的田间劳作。高一个等级的女性刑徒舂与次一个等级的男性刑徒隶臣从事同样的劳役,这体现出了秦律对于男、女性刑徒在体力上差距的照顾[47]。
从这些角度,我们都有理由猜想,所谓隶臣妾行书,应偏重于指隶臣从事步行传递文书的工作。然而里耶秦简的公布,却说明了秦时确有用女子行书的情况,见于以下两例:
(13) J1(8)157 正面: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丐、成,[成]爲典,丐爲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
J1(8)157 背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郤之啓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丐爲啓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 壬手。
(14) J1(9)984 正面: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亭里士五(伍)顺小妾□余有律事□□□□迁□,令史可听书从事,□□□。/八月甲午,迁陵拔谓都
J1(9)984 背面:
乡啬夫:以律令从事。/朝手。即走印行都乡。 八月壬辰,水下八刻,隶妾以来。朝手。 □手。
例13是着名的“除邮人”简,于振波先生对此有精到的分析,不过是偏重于对“邮”的考察[48]。秦始皇32年1月17日(甲午)[49],啓陵乡啬夫向迁陵令、尉请示,要任命里典与邮人,当天文书发出。20日(丁酉)早上才由隶妾冉送达。中间经过了三天时间。啓陵乡是迁陵县辖乡,与县府的路程应该不会很远。不过由隶妾一人专程递送,还是花费了一定时间。
而例7,酉阳县守丞告迁陵丞主的文书写于28年8月10日(丁丑),8月25日(壬辰)下午方由隶妾送达,中间竟然经过了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陈伟先生解释“不知道是写成后未及时发送,还是投递途中出现了问题”[50]。我们不妨看另一例由酉阳县至迁陵县公文的传递情况,
(16) J1(8)133 正面:
或沓(逮):廿六年三月甲午,迁陵司空(得)、尉乘/ 卒萛(?)簿。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酉阳具狱,[狱]史啓敢/ 啓治所狱留□,敢言之。•封迁陵留。
J1(8)133 背面:
八月癸巳,迁陵守丞陟告司空主:听书从事,/ 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行手。
酉阳于27年8月19日发出文书,8月20日上午即由走贤送达迁陵,文书在两县间传递时间只有一天多。有的学者指出,酉阳县治所在今湘西永顺县王村镇,与迁陵县治里耶城的距离大约80千米[51]。则贤的行走速度大约可以达到50千米/日左右,而相比之下,由隶妾从同样路径传递的文书,用了半个月时间,除了意外情况耽搁的原因,也不能不考虑该文书是由女性传递的情况。
前面提到男女在体力方面的差异及社会对男女期望值的不同,在秦汉时代,出行对于人们来讲是一件充满困难而危险的事情。史书中行道死、行道物故的事例比比皆是,而《焦氏易林》中所说的“出门逢患”(《同人》之《临》)、“中道遇害”(《同人》之《贲》)、“道里艰难”(《噬嗑》之《师》)、“雨雪载涂”,都反映了时人对于出行艰难的体悟。汉乐府诗《孤儿行》“南到九江,东到齐与鲁。腊月来归,不敢自言苦。头多虮虱,面目多尘土。”《古艶歌》“行行随道,历经山陂。马啖柏叶,人啖松脂。不可常饱,聊可遏饑。”形象描绘了行旅途中饑饿、痛苦、面目封尘的痛苦状况。汉人感叹“男儿在他乡,焉得不憔悴”(《古歌》)[52],行旅的艰辛,男子已憔悴支离,女子相对柔弱的身体素质,恐怕更难承受。
秦代女子出行的机会有限,且多爲依附性,远嫁、随家庭中的男性(父、夫、子)迁转等,因而较少有机会独立地见识和了解全国的主要交通道路、路况。有长途交通经历和一定交通地理知识的人群,或者主要集中于从事军事、劳役、长距离物资转运等“贱业”,不得已长期奔波于室外的女子。彭卫先生系统总结汉代女性工作类型时指出,女性可选的这种“外”之贱业已经超过了“内业”。
明了了这些背景,我们才可以体会到里耶简中的女行书人工作的艰难,从酉阳到迁陵有80千米的路程,这个距离幷不算太近,已经算是远行了。由一个女子单独走完,或者免不了还要走夜路,如果如王子今先生考虑到走水路,利用酉水水运,则情况会更爲複杂[53]。这些都要求女子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机敏的应变能力和一定的交通地理知识。用隶妾行书,或者已经经过了一定的挑选和训练。但独立出行幷不意味着女性的解放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而是官府所施加给女性的强制性劳役。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世界妇女史与邮政史的角度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中国是世界上邮驿制度萌发最早的国家之一。秦汉时代已见有女子从事传递文书的活动,但同时期甚至中世纪的雅典,“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差不多是被幽禁起来,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裏实际上受着严格的监视。”[54]即使是今天,综观世界各国邮政业发展情况,女子尚未取得同等地位。[55]。里耶秦简中的隶妾,确实是世界历史上较早的女子从事文书、信件传递的案例。这在秦汉妇女史,乃至世界妇女史上,都应当具有非同一般的含义。
(编者按:[1]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附检字),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32页。
[2]《后汉书》卷44《杨震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766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1页。
[4]学界对秦汉行书制度的综合讨论不少,最近的文章,参看易桂花、刘俊男:《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行书制度》,《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第4期。
[5]参考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第3辑,1963年;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4—50页;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收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3—135页。
[6]高荣的研究,见所撰《秦汉邮驿的管理系统》,《西北师範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简牍所见秦汉邮书传递方式考辨》,《中国历史文物》2007年第6期。
[7]王子今:《邮传万里——驿站与邮递》,长春:长春出版社,2004年。
[8]里耶秦简发掘及内容简介,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9]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1页。
[11]张荣芳、高荣借助简牍材料,系统分析秦代刑徒的服役範围,包括传递公文一项,见所撰《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範围》,原载《秦文化论丛》第7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收入张荣芳:《秦汉史与岭南文化论稿》,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15页;又可参考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韩树峰:《秦汉刑徒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2]王子今:《邮传万里——驿站与邮递》,第155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简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9—171页。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页。
[15]参见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原载《文物》2002年第9期,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6—324页。
[16]参见高荣《简牍所见秦汉邮书传递方式考辨》一文。
[17]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94页。
[1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简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69—172页。
[19]论述见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一文。
[20]参考整理小组的注释,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20页。
[21]高荣的详细论证见《简牍所见秦汉邮书传递方式考辨》一文。
[22]边塞候望系统与邮驿系统幷行的情况,参照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一文介绍。
[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页。
[24]分别见于高诱注:《淮南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65—66页。
[25]居延汉简简文涉及“行者走”者颇多,如合21.4A 甲渠候官行者走。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4页。
[26]编号1242,甘肃省文物考古所编:《敦煌汉简》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266页。
[27]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3页。其中隶臣妾一般性劳动爲“从事公”,与刑名无关。
[2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5—156页。
[2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652页。
[3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侯官与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5页。
[31]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98页。
[32]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88页。
[33]参考陈伟:《里耶秦简中公文传递记录的初步分析》,原载:《历史地理学研究的新探索与新动向——庆贺朱士光教授七十华秩暨荣休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再刊“简帛网”之“秦简专栏”,2008年5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29)
[34]本文所引里耶秦简释文,采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及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着:《里耶发掘报告》所附简牍部分释文,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幷参照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一)、(二)、(三),(“简帛网”之“秦简专栏”连载,2005年11月14日—24日。)对整理者发布的释文、标点错误之处略有订正。下文不再出注。
[35]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36]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37]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一)、(二),“简帛网”之“秦简专栏”首发,2005年11月4日、11月14日。
[38]王焕林:《里耶秦简秦简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第46页。
[39]胡平生:《读里耶秦简札记》,《中国文物报》2003年9月12日,又“简帛网”之“秦简专栏”,2003年10月23日。
[40]这两件文书中都出现了“徒隶”,曹旅宁先生利用此以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材料,全面透析了“徒隶”的含义,认爲应当是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而言。而二例中可以被买卖,应单指隶臣妾而言。见所撰《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上海师範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41]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爲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42]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36页。
[43]孙星衍撰:《周易集解》,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第89页。
[44]《后汉书》卷84《列女传·曹世叔妻》,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87页。
[4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5页。
[4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2页。
[47]相关论述参考韩树峰:《秦汉刑徒散论》一文。
[48]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49]爲方便起见,这裏纪年、月、日,皆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50]参考陈伟:《里耶秦简中公文传递记录的初步分析》一文。
[51]钟炜:《里耶秦简所见县邑考》,《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52]以上所引乐府诗诗句,分别收入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97、303页。
[53]王子今:《秦汉时期湘江洞庭水路邮驿的初步考察——一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爲视窗》,《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5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页。
[55]据万国邮联对各国邮政行业聘用妇女员工的调查,虽然女性员工在许多国家邮政行业中占据了比较大的比重(德国48℅,美国37℅,意大利50℅,南非40℅,芬兰45℅,爱沙尼亚83℅),但传统的分拣、投递部门,用得更多的还是男子,在摩洛哥,2001年才开始聘用首批女投递员,当她们身穿蓝制服,头戴工作帽,骑在摩托车行驶在路上时,面对的是一双双惊讶和不信任的眼神。邮联杂志评论道:“实现邮政领域的真正男女平等,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见于万国邮政联盟主办《万国邮联》杂志2008年第4期之专栏“邮政女性——邮政行业中的妇女终于冲破谚语中的‘玻璃天花板’了吗?”,总第134卷,第14—20页;其主要内容又以标题《不断攀登中的邮政女性》刊登在《中国邮政报》上,2009年3月17日第4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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