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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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


(华南师範大学法学院)
日前承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刘绍刚先生寄赠《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一册(中华书局2010年1月出版),其中胡平生先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一文中(第102—103页)公布了七枚岳麓书院所藏秦简释文:
·有赀赎责者囗囗囗囗其年过六十岁者勿遣年十九岁以上而有它罪而戍故(临1)
今而后益高及初弃畴(?)益高囗囗囗下及年过六十囗囗勿戍它处请可·四(临2)
人能捕盗县官兵兵刃者以律购之当坐者捕告者除其罪(临3)
丙廿二(临4)
上属所执法而径告县官者赀一甲者以为恒(临5)
囗囗囗囗囗一人购金一两其囗囗书能捕若詗告之购如它人捕捕者·廷已廿七
(临6)
梦燔元席艸+辱入汤中吉(?)梦地则赫之有芮者(临7)
胡先生指出:“这七枚简可以分为两种内容,临1——6为律令类简,临7为术数类简(《梦书》一类)。”
我们认为临1、临2可能与秦《戍律》相关,临1规定年过六十者不戍边外地,年十九者有它罪者始戍外地;临2规定年过六十者戍外地要请示批准后方可,这些规定也应与秦《傅律》相对应;从“四”的编号来看,临2当系与《戍律》有关的令文,而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两条戍律条文,一为“同居毋同行,一为戍边者筑成的担保义务及督率官吏过失的罚则。高恒先生曾有《秦律中的徭、戍问题》一文,新材料可补充其缺略
而临3、临6规定捕盗者的赏格及应连坐者捕罪人免罪事宜。与秦《捕盗律》、《捕盗贼令》及《廷卒令》相关。捕盗贼一人购金一两,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捕盗律》条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亦有相应的赏格,可参看拙作《秦律新探》中的《秦汉捕法考》。
至于临5有可能与秦《告律》或《廷卒令》有关。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于郡廷与县廷司法权划分的界定。临5有可能为应告郡廷者,直接告诉县廷,违背管辖许可权,故赀一甲;也有可能应解释为,上级机关直接执法的事务,如果告诉县廷造成洩密者应赀一甲。由于缺乏上下文的照应,準确含义要待更多材料公布方可知晓。
胡先生的释文丰富了陈松长先生《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一文(《文物》2009年第3期)的内容,为我们认识秦律令的真实面貌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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