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氏璧-和氏璧故事的法律解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和氏璧-和氏璧故事的法律解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和氏璧故事的法律解释
(北京大学中文系)
《韩非子·和氏》所记和氏璧故事,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为省却读者麻烦,我们把这段记载抄写在下面: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每次想到这个故事,除了为和氏抱不平外,我总要感慨几句旧时君王拥有无尚的权利,可以随意处置臣民。直到最近翻阅张家山汉简,我才恍然大悟,楚厉王和楚武王的做法原来都是有其法律根据的。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88号简文说: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者,斩右止(趾)者腐之。
这则律文应该就是楚武王刖和氏右足的法律依据。楚武王判定和氏犯有诬罪,处罚是施以肉刑。从楚厉王刖和氏左足来看,和氏所犯诬罪的判刑应该是斩左趾为城旦舂之类。因为和氏已经被施行地过斩左趾的肉刑,故加刑为斩右趾,即“刖其右足”。
那么楚厉王对犯诳罪的和氏处以斩左趾的肉刑,有什么法律根据呢?我们先看下引几条材料:
《汉书·朱博传》:“欺谩半言断头矣。”
同上《王子侯表》:“涉侯绾坐上书谩,耐为鬼薪。”
同上:“新利侯偃坐上书谩,免。”
《说文》言部:“谩,欺也。”又:“诳,欺也。”可知欺谩即诳。从上引三条材料来看,诳罪判刑有轻有重,大概是以欺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来论定的。下引两条律文也可以作为佐证:
证不言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110号)
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同上《告律》126号)
“不言情”、“诬”也都是诳。这两条律文都规定根据所诬罪情的大小反罪犯诬罪的人,可见确实是以严重程度的不同来定罪的。和氏献璞而称为宝玉,如果当即被认定为事实,赏赐应该是很多的。正是因为应给赏赐多,一旦被认定为诳,对他进行的处罚也就会更重,和氏被处以斩左趾之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听说现代司法诉讼中要求赔偿金额越高,所花诉讼费就越高。这种司法精神跟和氏璧故事有相通之处,很是有趣。可惜我不懂法律知识,不能做更多的探讨了。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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