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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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一、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恒思少司馬△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簡130
“△”字,包山作“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在包山楚簡中用為姓氏。《釋文》與《考釋》均未釋。[1]黃錫全先生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認為“△”字右上從“立”。[2]
“立”旁,包山楚簡習見,如:
坡: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188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205
將兩個形旁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字右上所從與“立”旁迥然不同。
然而,楚簡之中“工”字作為形旁亦屬常見,且有不少“工”旁於豎筆左側加一小撇為飾筆。如:
攻: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包山簡116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隨縣簡174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天星觀簡3603 江: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新蔡甲三180
比較可得,“△”字右上形旁似乎更類上述“工”旁。由此,我們認為包山“△”字應當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可分析為從“邑”、從“収”、從“工”。
檢《古文四聲韻》,我們發現書中收錄《義雲章》的一個“弄”字。其形體從“収”、從“工”作“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3]戰國文字中,晉系古璽有“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璽匯3144)和“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璽匯2870)。何琳儀師即引《義雲章》“弄”字形體將前者釋為“弄”;將後者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並疑為“弄”之繁文。二字在晉系古璽中皆用作姓氏。[4]
“弄”本從“玉”。《說文》“弄,玩也。從収持玉。”(卷三上二十)上述《義雲章》、《璽匯》3144、《璽匯》2870三個“弄”字上部所從“玉”旁均訛變為“工”(“収”本屬東部,字又從“工”,“工”則可視為疊加音符)。何琳儀師分析為“玉旁或省作工形”。[5]我們懷疑這是聲化的結果。“弄”、“工”二字均屬東部。這種聲化的趨勢古文字習見。何琳儀師將其歸類於“形音互作”的“誤形為音”,即“借用形符稍加變化,使其成為音符,其本質為‘訛變’”。[6]如:
異: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郭店》語二52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郭店》性9
好: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郭店》老甲8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郭店》語二21
郭店楚簡《性自命出》簡9“異”字從“亓”,“異”、“亓”均屬之部。《語叢二》簡21“好”字從“丑”,“好”、“丑”均屬幽部。
由此可見,“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可釋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從“邑”、“弄”聲。《集韻》:“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邑名。在魯。”[7]
此外,包山楚簡中有字作“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凡四見:簡221、222各一見,223兩見,均為姓氏。包山《釋文》將其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8]在楚簡文字中,“玉”旁形體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右上所從不同,應當區分。我們認為,包山“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並非“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黃錫全先生將其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疑為“任”字。[9]可從。
最後,我們得出結論:包山簡130“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疑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之異文,與包山“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並非一字。
二、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罼(畢)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尹梄(酉)△ 簡140
“△”,包山楚簡作“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人名。《釋文》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10]滕壬生先生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11]“害”旁,包山楚簡習見,對照可知滕先生將“△”之右旁隸定為“害”是可信的,茲不贅述。然“△”字左旁,學者多以為從“米”。
“米”旁,包山楚簡多見,如: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131 粉: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259
對比可得,“△”字並不從“米”。
包山楚簡之中,“虩”字多見,如: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15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173
將“△”字左旁與“虩”下部所從“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旁進行比較。我們發現:二者基本吻合。由此,我們懷疑“△”字當從“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可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當為兩聲字,或從“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聲,或從“害”聲。我們懷疑“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從“害”得聲的可能性較大。
三、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公△ 簡183
“△”,包山楚簡作“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人名。《釋文》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滕壬生先生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12]何琳儀師從滕說,並疑為“厷”之繁文。[13]徐在國先生以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即“肱”字或體。[14]諸家之說皆以為“△”字右從“厷”旁,可信;然各家以為“△”字右旁從“手”,則有待商榷。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包山楚簡習見,如: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44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122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字左旁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字“手”旁相去較遠。
包山楚簡從“身”之字常見,如: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132 躳: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簡201
將“△”字左旁與上舉二字所從“身”旁對比,我們發現二者形體一致。由此可見,“△”字當隸定為“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
何琳-包山楚簡選釋三則”,可分析為從“身”、“厷”聲。
附記:本文蒙陳偉師審閱、修改,謹致謝忱!
2008年9月20日
(編者按:[1]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頁26,文物出版社,1991年10月。
[2]黃錫全:《〈包山楚簡〉部分釋文校釋》,《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輯證》頁188,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10月。
[3][宋]郭忠恕、[宋]夏竦撰,李零、劉新光整理:《汗簡·古文四聲韻》頁51,中華書局,1983年1月。
[4]何琳儀:《戰國文字聲系》頁416,中華書局,2004年9月。
[5]同[4]。
[6]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頁240,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
[7][宋]丁度:《集韻》頁461,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5月。
[8]同[1]頁34。
[9]同[2]頁189。
[10]同[1]頁27。
[11]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頁598,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
[12]同[11]頁855。
[13]同[4]頁17。
[14]徐在國:《讀〈楚系簡帛文字編〉劄記》,《新出楚簡文字考》頁334,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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