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前所未見的別券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一種前所未見的別券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一種前所未見的別券
(中研院史语所研究员)
二○○七年十二月底,承孫家洲先生厚意,寄下其主編《額濟納漢簡釋文校本》(以下簡稱《校本》)一冊。其中收錄了人大額簡研讀班的釋文校正之外,另有二十九篇相關論文,成果豐碩,對推進額簡研究之功自不消說。我在讀《額濟納漢簡》(以下簡稱《額簡》)時注意到一條和券別之制相關的材料,未見諸賢提及,特拈出,以為續貂。
《額簡》99ES16SF2:5A:
居攝二年三月乙未第十部吏囗買弩一具與第十六隧長韋卿
《校本》:“按: 根據文意,”買”當讀作”賣”。”(頁14)
《額簡》99ES16SF2:5B:
居攝二年三月乙未第十六部隧長韋卿從第十部吏買弩一具賈囗一百囗囗
《校本》:“按: 括弧內的說明文字”右側有四個刻齒” 《額簡》未標注。”
(頁14)
這是同一支簡從中剖開,其中一半的兩面;兩面都有字,因簡中剖,一面字跡剩下左半,一面剩下右半。簡的另一半不知何去。簡的下截頗有殘缺,少了約四公分。釋文基本上是從殘存的左右半推測出來。雖為推測,因圖版有放大圖,字跡十分清楚,所釋基本無誤。唯其中A面“卿”字在簡末,只殘存極少痕跡,B面同字也只殘存右上角一點點。從殘存筆劃看,釋為卿字可以說沒有太多字跡上的證據。按:《居延新簡》有王莽時某亖年,第十部士吏月俸名冊簡十餘枚,其中有這樣一簡:
第十六隧長韋朋 十月祿大黃布十三枚(EPT59.213)
這一簡的圖版十分清晰,釋文無誤。據此,第十六隧長名韋朋。韋朋的時代,據李振宏和孫英民考證,屬始建國時期。[1]韋朋有可能自居攝時即為隧長。《額簡》此字極殘,但殘劃的位置,和朋字大體可合,因而疑《額簡》的“韋卿”或應作“韋朋”。
又據各家對居延河北塞諸隧的復原,第十二至第十六隧一般都認為屬第十部(宋會群、李振宏、邢義田),也有學者認為屬第十七部(初師賓、吉村昌之)。[2]從《額簡》這一條看,第十六隧隧長從第十部士吏買弩,第十六隧屬第十部的可能性應該較大。為何隧長要從長官買武器?是個還待了解的問題。
正如《校本》指出,此簡右側有四個刻齒。這正是籾山明教授頗有所見的刻齒簡,也是胡平生先生曾致力的莂別和刻契券書。[3]如依籾山氏之說,四個刻齒中有三個,其形式像是代表“百”,有一個有缺損,較難判定,可能是百,也可能是指十。因簡上所書數字太殘,雖釋出“□一百□□”,基本上已不易和刻齒確實對應,十分可惜。
胡先生曾十分詳細地討論過出入取予券書的各種形式,發明甚多。本簡不涉出入,而是買賣,應屬胡先生所謂契刻類型的買賣券書。[4]胡先生在討論契刻類型的買賣券書時,或因其非該文重點,只舉了樓蘭出土魏晉簡一例和居延新簡一例。這兩例的共同特點是在左或右側有刻齒,簡正背面文字連續連讀。其不同是樓蘭一例沒有書寫年月日期,居延一例有貰賣年月日期。又樓蘭一例只書買者買了何物,未書賣主;居延一例則有買賣雙方爵里姓名,甚至有中人姓名。嚴格來說,這兩例雖同屬契刻類型的買賣券書,卻有明顯不同。
《額簡》99ES16SF2:5一簡有刻齒,也明確屬買賣行為,應可歸入契刻類型的買賣券書。但在形式上它和前兩例又很不同,可說是第三種形式。先說相同處。第一,有年月日期,第二,有買賣雙方姓名、物品和價錢,第三在簡的右側有刻齒。其不同處,第一是除刻齒之外,簡本身被有意從中剖開為二,顯然是買賣雙方(第十部士吏和第十六隧隧長)一執左券,一執右券。而前兩例都沒有剖別的現象。第二,簡兩面文字不連讀,並對調買賣雙方在文字上的主受詞地位,一面寫第十部士吏賣弩給第十六隧長,一面則書第十六隧長從第十部士吏買弩一具價若干。這種形式的別券,似不見於過去發表的簡牘文書。
籾山明教授指出不同形狀的刻齒代表不同的數目,是一大發明。近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查覺刻齒符號代表的意義或許並不都完全相同,而是在特定的場合下可以由立券者約定其特殊的意義,非局外人所能確知。在被推定屬秦王政六年的一個女婢在巷中遭人搶錢的案子裡,提到“婢僨所有尺半荊券一枚,其齒類賈人券”(簡二○二)。[5]這說明作賣買的商人所用的刻齒券書有可供辨識的特殊處,和非賈人券有所不同。又此案在調查中發現這一枚有一尺半長,荊木所製的券,“類繒中券也。今令販繒者
一種前所未見的別券視,曰:‘券齒百一十尺,尺百八十錢,錢千九百八十,類繒中券’”(簡二○四~二○五)。[6]經進一步調查,證明這枚賈人券是買賣繒布者所特別使用的,其刻齒意義,必須販繒者才懂得。因此找來一位賣繒的,指出這枚荊券應為“繒中券”,券齒上的“百”,意指十尺,一尺之價為一百八十錢,這枚券刻齒所示的錢數為一千九百八十錢。百指十尺,一尺為一百八十錢,都是繒布買賣特有的規約。如果買賣牛、羊、陶、漆、田宅等等其它物品,刻符即使相同,意義卻可以不完全一樣。
《周禮•秋官•士師》鄭司農云:“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秦王政六年此案中的尺半荊券,正是市買別券之制和“訟則案券以正之”活生生的一個案例。這個案例最少可以證明“賈人券”和“非賈人券”應有別,“繒中券”又是只有賣繒者才能解讀的“賈人券”中的一種。由此一例可知,刻齒券別之制的實態應遠比文獻所載複雜,居延出土帶齒券書上的刻符,隨買賣物品的不同,應該還有比數字更多的信息。隨著出土實物和文書的增加,今後我們當還有機會有更多新的認識。
(2008年3月1日)
(編者按:[1]李振宏、孫英民:《居延漢簡人名編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頁276。
[2]邢義田:《漢代居延甲渠河北塞烽隧配置的再考察》,待刊稿。
[3]籾山明著、胡平生譯:《刻齒簡牘初探-漢簡形態論》,收入《簡帛研究譯叢》第二輯(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頁147-177;胡平生:《木簡出入取予券書制度》《胡平生簡牘文物論集》(台北:蘭臺出版社,2000),頁99-120。
[4]同上,頁114。
[5]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頁228。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頁377釋文相同。
[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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